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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剖析材料

自查剖析材料

自查剖析材料范文第1篇

根据机关党委和支部工作安排,我认真学习了相关要求,回顾了2019年的工作,反思了自身的不足,现在将自我剖析材料汇报如下,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理论学习的深入性和自觉性不够,只关注自己感兴趣的方面,对重要的政治理论、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学习停留在完成任务的水平,不能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指导工作。原因在于仅注重学习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内容,对政治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二是工作主动性欠缺,19年从事的工作,时常满足于依靠经验完成日常查验任务,缺乏对新型截获物的探索,缺少对工作的总结回顾。对于布置的任务,首先想的是怎么尽快完成,而不是怎么干得更好。反映出工作作风还不扎实,缺乏主动进取的意识。

三是艰苦奋斗的精神有所减弱,贪图安逸的思想有所增长。缺乏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干劲儿,安于现状,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在于党性的锤炼不够,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上做的不到位。

二、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用好学习强国APP,关注时政要闻,加强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结合本职工作,学习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学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学好党建知识,做到对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三会一课”制度熟记于心。

二是转变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树立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完成任务。一切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恪守“讲政治

重公道

业务精

作风好”的十二字要求。

自查剖析材料范文第2篇

在我院组织的素质提升专项行动中,通过不断地学习总结,根据“五查五看”活动要求,结合本人学习和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个人存的问题:

1、在思想方面:政治理论学习不够全面深入,思想不够上进,不能主动、积极地学习党章、党规。忽视政治上的学习,对党章等党的理论、学习不系统,掌握不全面,理解不深刻,对如何更好地保持党的先进性缺乏深刻的思考和认识。

2、在作风方面:工作作风还不够务实,存在散漫拖延的现象,工作上创新意识不强,比较循规蹈矩,缺乏探究新事物的能力。对在新形势、新任务和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仅仅依赖所学知识储备,不能及时更新知识库存。

3、在履职方面:履职担当不够,职责意识不够。为大局

的工作做得较少,未有很好地为领导出谋划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

4、在业务方面,学习不足,工作能力方面还有待提升,业务不够专业。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5、在纪律方面:对纪律作风认识不够,对廉洁纪律缺乏认识。看到一些廉洁纪律方面的警示教育材料,并不能敲响警钟,只觉得跟自己无关,没有从中学习到更深层次的内容以及如何引以为戒来规范自己的鄂言行。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根据以上的自身短板,通过不断的加强理论学习和自我剖析,找出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政治素质不够高,思想觉悟不够,政治理论学习不足,不能有效对政治理论开展学习。没有认识到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指出:“党的作风状况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首要要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因此需要加强对作风纪律和廉洁纪律的学习,牢固树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

三、 整改措施及今后努力方向

通过不断地学习和不断地自我剖徐,我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可以确定确定了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勇于正视和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认识自己、分析自己、估计自己。克服为难情绪,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于问题分析,多从主观上找原因,少从客观上找理由,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提升政治素养、大局意识,提高政治觉悟。

(2)工作上务实进取,提高工作效率。。

(3)要进一步强化自身责任心,确保执行工作高质量完成。

(4)增加理论知识储备,提高工作和业务能力。

(5)加强作风和廉洁纪律认识,严于律己。

自查剖析材料范文第3篇

本次学校教职工作风整顿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作风整顿,使全校教职员工爱岗敬业意识增强,组织纪律更加严明,教育教学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使学校各项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作为赵川中学的一名教师,在本次作风整顿中就要认真反思自已在思想上,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自查自纠,对照检查。

一、组织纪律方面

作为一名是学生学习的榜样,就必须保证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那就务必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来约束自己,即“身正为范”。根据这些法规法纪,我有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比如对没完成作业或未交作业的学生罚扫地,对听课不认真的学生罚站。在双休日有小赌现象……从这些现象可以根据出我对教师法规法纪的认识、理解还不深透,在整风过程中,应严格反省批评自己。

二、敬业精神方面

要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就必须爱岗敬业,不爱岗就下岗,不敬业就失业。学校是我家,学生是自己的亲骨肉。这就是爱岗敬业的最高标准。而我有时批改作业不及时,有时工作不准时完成,这就是不爱岗敬业的表现,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立即纠正。

三、教育教学方面

教育教学地评价一名教师的确良重要准则。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学生在学校是受教育的对象,教育质量的好坏是学生和家长来评定,而家长的评价的标准是看学生考试成绩的分数。我认为自己的教学效果不太理想。在本职工作之余,还应向优秀教师取经。多用时间与精力,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四、“六认真”工作方面

自查剖析材料范文第4篇

——“五查五看”自我剖析材料

根据《*****开展纪检监察条线作风建设工作要求》,我认真学习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市纪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不断以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并立足岗位,坚决落实“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的要求,以作风建设为根本保障,努力践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下面结合个人工作实际,围绕“五查五看强作风,严守纪律树形象”具体内容,进行自我剖析,具体如下:

一、 政治意识方面

作为管理层,我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平时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积极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学习系列讲话,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政治意识和政治定力,坚持党性原则,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我始终做到对党忠诚,对岗位职责忠诚,不断增强政治纪律和规矩意识,做到政治上合格。时刻牢记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兢兢业业工作,为群众做好事,做实事。

二、 工作作风方面

工作上,坚持务实的工作作风,做事不拖沓,尽职尽责,对上级安排的工作,及时部署下去,同时,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作为服务型金融企业,我牢记党的宗旨意识,坚持民生优先、群众第一,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危机意识,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法。坚持把服务放在首位,对辖内出现的投诉,认真进行分析,帮助分支机构加强沟通,能正确处理公与私、义与利、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群众的关系。从硬件、软件上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客户体验度,增加客户粘性和忠诚度。立足岗位,全心全意为员工和客户服务。对困难员工,及时慰问并帮助其申请困难补助金,减轻家庭负担。每季开展全行性工会活动,提高在岗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让双退员工有归属感,幸福感,发挥余热。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以单位利益为重,淡薄名利、扎实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

三、纪律规矩方面

作为一名入党多年的共产党员,我纪律意识较强,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己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坚持保密原则,不能说的话坚决不说,不能做的事坚决不能做。严于律己,对人对己不搞两套标准,不搞人前一套背后一套。法律是底线,纪律是红线。底线不能破,红线不能撞,必须牢牢坚守住。坚持“会前学纪”,让党员干部知法,学法,用法,真正敬畏纪律规矩,全面感受到纪律的刚性与严肃性。在工作中,我坚持起好领导的带头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好队伍,把管党治党的责任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规章制度及时处理。在工作中,及时组织制定制度和修订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办理各项业务。组织辅导检查,发现违反制度的员工,给与责追并及时通报,让员工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让全体员工敬畏法律,自查自纠,引以为戒,通过压力传导,层层负起责来, 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坏境。

四、 工作效率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时代,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工作中,我雷厉风行,果断有魄力,年初制定支行的考核办法和各项工作计划,年度内,分解为按旬、月、季、年完成,及时组织人员对照计划检查核实,工作中保持积极的心态,遇事不埋怨,不消极,对未完成计划的进行分析,找差距,添措施,按轻重缓急排列,全身心投入,将复杂的东西简单化,按标准处理完成。每季度开展“信访下基层”活动,对提出的问题,责成相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杜绝“懒、散、拖”的现象,以机关为基层服务,基层为客户服务为宗旨,对各个环节进行督查,确保提高工作效率。

五、自查中的不足

(一)对于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不够,对于党的一些方针、路线领会还不够深入。

(二)虽然在本职岗位上一直努力地工作,但还存在工作超前意识不强,与先进相比,工作上还存在一定差距。

通过自我剖析和深挖问题,下一步,我将加大学习力度,不断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提高思想素质;增强前瞻性,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进一步坚持以科学发展统领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克服为难情绪,主动作为,有勇气,有担当,以服务员工和客户为己任,从自身做起,切实落实工作效果。积极开拓创新,牢固树立争一流的思想,对自己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带好队伍,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自查剖析材料范文第5篇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必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一部具有广泛约束力和实际可操作性的行政规章,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相配套,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这“四大条令”的颁布实施,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提升人民警察的素质和形象、加强公安机关队伍规范化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利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方方面面。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没有自由裁量幅度,具有前所未有的严厉性和高度权威性。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认真研读条令全文,杜绝图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等不良倾向,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四落实”,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对《纪律条令》的创新性、刚性、全面性和权威性认识。

森林公安是我国公安体系中一个特殊的警种,作为森林公安队伍的一名外勤民警,肩负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以及完成上级布置其它任务等多项岗位职责。对照《纪律条令》自我剖析,我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以下三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自我学习提高还抓得不够紧,对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一定程度存在走过场,水过地皮湿的思想。学习不刻苦、不深入,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轻视理论武装工作,在理论学习上心浮气躁。刚开始参加《纪律条令》学习领会时,认为是形式主义,写笔记有应付现象,没有结合自己的实际与心得。

二是效率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强。思想上对当前激烈竞争的形式认识不清,没有紧迫感、压力感和忧患意识,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习惯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用老经验解决新矛盾,创新的思维不活。如一些不法木材贩子、动物贩子、药材贩子潜入林区后,往往急于寻找合伙人,采取里应外合的办法来达到获取不义之财的目的。个别林业工人、村寨农民则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上当受骗充当了贩子们的马前卒。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就应把与木材贩子、动物贩子、药材贩子有密切往来的人员列为重点建立档案,定期召集这些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思想教育,实行重点管理。

三是在吃苦耐劳和顽强拼搏方面还做不够。我们要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努力推进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森林公安战斗力,努力打造一流公安队伍,就要根据本地山情、林情、社情,建设规范化、实战化的警务机制,逐步实现由案发后执法向案发前预防的转变。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三个必训”制度,认真对待岗位培训,技能培训。但自己在这方面恰恰做得还很不够,不仅缺乏充分的主动性和超前意识,在吃苦耐劳、顽强拼搏上更没有足够的意思准备。

古语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队伍建设最好的防腐剂。队伍建设最有效的保证就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和引领队伍建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颁布施行从政治上,组织上,执法,执勤,内务等方面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是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和制度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对公安民警管理和监督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设定的处分规定是高压线,一旦触犯将面临记过、撤职甚至开除的严厉处分。我们每个公安民警要熟读熟记《纪律条令》全文,做到学习到位、认识到位、宣传到位、执行到位,将条令规定贯穿于我们各项工作中,时刻谨记,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充分到位,行动中规范遵守;要以《纪律条令》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切实做到将队伍建设交给制度,将制度交给监督,将监督交给群众,大力推进警务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

警察学习纪律条令自查剖析(二)----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剖析材料范文

从今年6月1日起,由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委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在《条令》中设定了76种违法违纪,公安机关人员触犯其中的五种行为一律开除,包括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此次施行《纪律条令》中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被媒体和社会公众评价为给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设定了76道“紧箍咒”。这种评价所言非虚,国家正在日益加强和加大对警察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从制度层面加强纪律约束和管理已势在必行。而《纪律条令》属于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其创新意义和示范意义不言而喻,我们有充分理由对这一条令的未来效果抱以期待。

应该看到,《纪律条令》的辐射意义和现实价值远远不止规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那么简单。该条令共计31条的规定中,无一不针对人民警察的日常行为规范,和必须遵守的执法要求。除了规范警察的日常执法以外,还着重提到了一律开除的“五种行为”。这五种行为无不与公民切身利益有关,也与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公民人身权益有关。专门针对个别公安机关存在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设置“开除条款”,我认为恰恰是从制度上保护公民权益的表现。

表面上《纪律条令》是约束公安机关和警察,但实际上或涵盖着对近两年来,屡屡让公众诟病的羁押拘留场所发生的“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做梦死”等,极不正常执法问题的回应。里面也包含着约束警风警纪,以最大限度维护公民权益的善意。

当然,从制度上构筑一道纪律“铜墙铁壁”是社会法治进步的象征,但好的制度关键在落实。一些更刚性的法律在一些地方落实起来尚存阻力,更遑论刚刚实行的规章性规范,其落实过程中遇到阻力将在所难免。因此,有关方面应着重加大督促和查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将《纪律条令》贯彻到实处。

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当然,“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并不仅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还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就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尊奉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反弹后的公民权利,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新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警察权伤害民众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服务于民。

于此次“条令”的颁布之前,不乏各色“禁令”。如中政委的“四禁令”,公安部的“五禁令”,还有专门下发的“禁酒令”等等。地方公安部门下发的类似“禁令”就更多了。从特征上来说,“禁令”多属于因应某一时段违法违纪行为多发的态势,临时针对特定现象进行刻意强调。“禁令”并不能替代规范本身,要做到令行禁止,也还亟待规范的跟进。

如我们所知,大凡法律规范,无一例外地应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三要素。以“禁止性规范”为例,通俗地解释就是,不仅要禁止某类行为,还要假设发生了禁止的行为,法律将给予何种惩治。一味言禁而无责任机制跟进,“禁令”也就成了没“牙”的病虎——其观赏价值远甚于实用价值。近年来,令虽行但禁不止的情况时有所见,责任机制的缺乏应是重要原因。

要管住警察权,就得在警察的身边埋伏一只有“牙”的老虎。“条令”对于处分的具体化和刚性化,可视为给各色“禁令”安上了“牙”。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公安部一起联合制定并,这意味着对违反“条令”的处分不再是公安部自个的事,从而在规范上能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将法定的处分当作“家务事”。现实中,多少违反禁令的责任人,都在“下不为例”、“罚酒三杯”中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当然,“纪律条令”实现的是行政责任。对于警察而言,实则面临着一个整体的责任体系,既包括组织责任、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责任机制各有适用范围,相辅相成却不能相互替代。从违法行为预防的角度来观察,组织责任和行政责任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轻微违法的规范,通过及时发现和惩处轻微违法,来达到预防更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一旦构成犯罪,就得交由刑事司法来追究。此时,不论是组织责任、行政责任还是纪律责任,都应退居刑事责任之后。

现实中,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纪律处分替代刑事责任的乱权、滥权行为并不少见。在“条令”颁布之际,不妨再敲敲警钟。比如“条令”第十一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规定了“开除”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开除是必要的。但“开除”处分绝不能作为刑法上“刑讯逼供罪”的替代罚则。“条令”不是警察的“金钟罩”,“条令”应该也只能是警察的“高压线”。

警察学习纪律条令自查剖析(三)----深入学习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学习心得

2010年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