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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修课程:精读、口语、视听、国际贸易实务、单证操作、英文外贸函电、商务英语。
(二)获得证书:全国国际商务英语一级证书、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计算机一级证书
(三)实践情况:2015年暑假曾在自己家乡幼儿园实践、在校期间曾在朗训少儿英语见习、2014年7月到朗训少儿英语实习。
(四)个人优势:喜欢孩子,有耐心、善于沟通、具有较强的交际能力,喜欢思考、善于分析、适应能力强,认真负责,勇于付出、团队意识强,专业能力较强。
(六)性格特征:性格外向,热情积极,善于与人沟通能很快与别人建立沟通桥梁,工作认真仔细,严谨踏实。
(七)择业意向:从事有关英语教育培训类的职业,比如,幼儿英语教师等。
二、少儿英语教师行业背景分析
(一)背景:少儿教育市场这一产业所构成的,是一个巨大的、永不衰败的市场。中国每年有XXXX万以上新生儿出生,0-6岁的儿童有一亿多,仅我国城市0-6岁儿童就有近XXXX万名,我国城市仅0-6岁儿童每年的教育性消费就有数百亿人民币的规模,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断定幼儿教育产业市场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它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有活力和意义的朝阳产业。
这其中,少儿儿英语教育市场更是无限广阔,在中国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英语利好因素的推动之下,我国少儿英语培训市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高速增长,国外的知名教育机构将会在一两年之内陆续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少儿教育市场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
数据显示,在全国中等收入的家庭中,年均教育支出的52%主要用于英语培训。在一个中等规模、经济发展一般的城市中,年人均教育支出约为3000元,其中90%以上的家庭需要少儿英语培训,由此可见少儿英语培训市场潜力之大不容忽视,此次对我国少儿英语教育市场现状进行分析,以此来发掘其无限的潜力。
(二)在少儿英语培训开展英语教育的意义和价值:
1、塑造听说英语的器官,帮助幼儿建立初步的英语语感,增长他们的语言敏感性。
2、培养少儿英语学习的初步兴趣,提高运用语言进行交往的积极性。
3、通过英语学习引导幼儿感悟文化多元化,学习尊重、欣赏与理解。
4、学习倾听,建立同理心,培养出初步的助人意识和品格习性。
(三)目前少儿英语教师行业人才需求情况
近期,某电台记者针对国内少儿英语教育行业的师资情况做了相应的调查。调差发现,国内师资培训整体数量存在严重不足,平均600个学生才能分到一个老师,少儿英语师资短缺,不仅困扰一些小学和幼儿园,在一些英语培训机构便显得也十分明显。同时,缺乏专业化训练,教学方法僵化等问题是的少儿教育存在巨大质量隐患,不少机构开出年薪10万的诱人条件却依然招不上人这个行业人才缺口巨大。
(四)目前对少儿英语教师的职业能力要求
教师的言行举止是幼儿模仿的榜样,对幼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担任幼儿语言启蒙任务的教师的作用更是不容小觑的,本着对幼儿负责的态度,很多学校和英语培训机构对幼儿教员的素质和职业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
1、职业道德要求,要具备杰出的道德修养,起先需要的是要有充足定见的熏陶,它包括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而作为一名与时俱进的幼儿教师,我想还应该主动去了解幼儿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化被动的服从,为主动的理解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与此同时,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其次,具有积极、健康、向上的心里也尤为重要,杰出的心理有助于我们在琐碎细微的工作上,正确的把握自身言行,做好学生的模范。
2、专业知识要求,扎实的英文功底,标准的发音,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杜绝闭门学车,要精通英语教学方法,不断雪球新的教学点,新的进步。
3、个人能力要求,要自信、自尊,要有良好的自我形象和个性品质,要有爱心和童心,因为童心是教师通往每个孩子心灵世界的桥梁,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教师要用语言和非语言的方式表示关注,接受和鼓励幼儿的谈话,要有较强的组织教育活动的能力和自学能力。
三、性格特征及个人优劣势
1.性格特征:活泼开朗,诚实正直,踏实肯干,执着认真,善于交流,有较强的组织和团队协作能力,自学能力强;但有时太过完美主义,性格要强,考虑事情欠周全。
2.个人优势: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特别喜欢孩子,很享受教学这一过程,尤其是少儿教师,平时我积极学习英语专业知识,英语基础扎实,课余时间也看过一些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平时也非常注重提高自己各方面涵养,本人有较强的组织和交流能力,也十分有爱心,相信可以胜任教师这项光荣的职业
3. 对教材内容的安排,缺乏自我研究、创新,缺乏开拓创新的科研意识;缺乏想象力,与幼儿的沟通有待提高,没有形成自我独特的风格,大多数是停留地对别人的模仿基础上进行再创造。
四、工作情况
(一)工作内容与职责
我目前在朗训少儿英语(浆水泉校区)实习。现校区有不同班级,常规班与寒假班,并还在不断的发展中。每个班级有两名教师:主讲老师与助教老师。每个教师担任着不同的角色。我担任着小班的英语助教教师及临时班级的主讲老师,负责教授幼儿英语,课程全程都要讲述英语,不带班时负责帮主班教师组织幼儿。
(二)工作期望
我对我们校区的发展有信心,也对自己有信心。我将在实习期间不断成长。首先我要成为一名合格配班老师,并在其他老师的帮助下努力改善自身不足,锻炼自己,提升自身的素质。 我期望自己在一年内不断成长,掌握和熟练的操作一些教学教法,并在2年时间内不断积累,不断学习最终成为一名首席英语老师。
五 、职业规划
作为一名新的英语老师我深恨感到,首先应该要不断学习教学经验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尽快找到自己的教学特色,响应国家幼儿教学理念,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英语老师。为了自己更好的工作,并在学习工作中得到成长,特制定教师自我成长计划,并在计划实施中不断修正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高作为一名教师应具有的素质。所以为了做好的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断地给自己制定相应的计划跟目标,相信根据自己的计划,有一条清晰的职业目标加上自己持之以恒的努力和对幼教工作的热爱,一定会越来越好。
(一)个人短期期目标(实习半年):成为一名优秀实习生
1、多向富有教学经验的老师学习,注重榜样借鉴、内化,争取尽快提高自己对小班年龄幼儿的管理和教学能力。
2、经常和自己的指导老师联系沟通,及时告诉老师自己想法,一来可以让老师指点工作上的困惑,二来可以及时汇报自己的实习概况。
3、通过多种途径:幼教刊物、多媒体技术、观摩、听讲座等,吸取教育学科的新知识、新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4、用空闲时间来学习绘画手工制作和弹奏乐器的技巧,多参考专业书籍,使自己短时间内在这几个方面有所提高。
5、短期内在众多实习生中能够脱颖而出成为优秀实习生,希望能够得到各位教师跟领导的肯定
(二)个人中期目标(实习一年):成为一名合格的少儿英语教师
1、通过公开课,不断找出自己的优缺点,注意总结经验,学习别人的同时,也该找到自己教学上的风格。不可一味的模仿别人。
2、教学和科研能力。进行如何提问和对幼儿给予的信息适时有效反馈的思考实践。积极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和教研活动,进一步探索适合本班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
3、与家长的沟通能力,积极与家长交流孩子的学习与表现情况,做好后期服务跟踪工作,让家长享受到增值服务。
4、良好的思想品行和职业道德是不够的。我们还要苦练各种技能技巧,把自己综合素质提高。如:教育教学观摩、教师技能技巧的评比和教案评比来提高自己的教育技能。
5、在教学当中能够有自己的想法,能够得到家长的充分肯定与认同,让幼儿在我的课堂上轻轻松松学英语。
5、提高自身综合文化素养,力争使自己在教学上创新、科研中独立钻研,在教学方面形成自己特色。
(三)个人长期目标(正式工作后一年):成为一名优秀的英语组组长
在第一步顺利实施的基础上,除了平时的日常教学任务高质量的完成以外,要积极拓展一下自己的视野,用心掌握一些管理方面的知识技巧,多向该机构的领导学习,多与领导交流,从职业素养、为人处世、思考方式等方面进行对比,寻找自己与管理者之间的差距,找到差距,弥补不足,努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让自己更快地到达管理者的高度。
(四)实现目标的计划
为了实现自己的发展规划,我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以下实现目标的计划。
1.努力学习教育尤其是幼儿教育方面的知识及英语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教育专业素养,永远不要停止学习。
2.积极向本行业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精英学习,不断开阔自己的眼界,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3.不断培养并提高自己的各项技能,如唱歌、跳舞、乐器等,这对一个幼儿教师来说是十分必要的,艺术可以给自己的教学带来新的启迪,增强课堂的活跃度。
这是重庆市南岸区金龙港湾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现状。该小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40号,住宅279户,人口1000余人,另有商场门面12家共1000多平方米、车库900平方米、写字间2800平方米。小区开发商挂靠重庆市金山城乡建设实业总公司,而该开发商同时又是小区的大业主,占据小区七个单元中六个单元的楼顶建造楼顶花园,搭建大面积的鸽棚,并修建了一个用于烧香拜佛的庙宇。小区前期物管据称与开发商有牵连关系,对开发商的行为不闻不问,引起小区大部分业主的不满,因此发生纠纷。前期物管遂在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年1月14日自行撤出。由于有消防隐患、一户一表、物业用房等诸多遗留问题未能解决,没有新的物管企业愿意接管该小区。小区遂于同年1月17日成立业主委员会,报南岸区房管局备案,并召开业主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业主通过决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暂时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管理。
小区业主委员会接手小区物管工作后,立即就小区存在的违法建筑(如庙宇、鸽棚)、物业用房、消防隐患等问题向房管局、规划局、消防处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希望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同时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约定开始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以维持小区物管的正常工作开支。
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很快就遇到了麻烦。向政府部门反映的问题遇到了官僚式的相互推诿,比如向规划局反映的开发商违法修建庙宇的问题,规划局答复说那只是一个凉亭,是合法的,而这个所谓的“凉亭”在房管局却是按住宅进行的登记;又比如开发商搭建超过100平方米的大型鸽棚的问题,规划局以开发商在鸽协取得了批文为由予以推脱。其他如开发商占用公用楼顶的问题、物业用房无法使用的问题、消防隐患无法解除的问题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各有关部门踢皮球似地推过来让过去,致使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们四处奔波一年有余而毫无收获。
如果只是上述问题得到不到解决也许还能克服,但个别业主拒缴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却使业主委员会的自治管理无法继续下去。这些个别业主拒缴物管费的态度异常坚决,他们认为业主委员会没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资格,没有资格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甚至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打着自治管理的旗号为少数几个人谋私利。起初拒缴物管费的业主只有极少数的几家,但这几家业主不缴物管费却仍然享受保安、保洁、路灯、日常维修、小区环境改造等物业管理服务让许多原来缴费的业主感到不公平,于是越来越多的业主加入了拒缴物管费的行列。而小区业主也由此而逐渐分化为两大阵营,争吵纠纷从此不断。
眼见小区自治物业管理即将陷入瘫痪,业主委员会在与欠费业主协商对话无果的情况下,被迫以欠费业主中态度最坚决者作为被告,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缴的物管费及滞纳金。
业主委员会原本希望能够通过法院支持性的判决恢复小区正常的自治管理,同时对其它遗留问题的解决也起到正面的推动作用,但法院方面的处理结果却让他们大失所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业主委员会既非公民,法人,又不符合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的要件,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属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调整范畴,原告享有什么权利,应尽什么义务也不明确。并且原告本次诉讼的提起,没有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亦不能作为执行业主大会的意思表示。因此,南岸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法院的裁定下达之后,小区内缴费业主与欠费业主的派系斗争更趋于激化,欠费业主对于法院的裁定深感鼓舞,甚至在小区内张帖号外以宣示胜利,缴费的业主则感到沮丧,纷纷停止缴费。而业主委员会不服法院的裁定,先后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裁定。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经与南岸区人民法院沟通,认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最新颁发的《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业委会不利,遂不得不以终止审查的方式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的申诉。业主委员会最终被迫停止了物管费的收取,保安、保洁等工作人员先后辞职,小区物业管理彻底瘫痪,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所描述的那一幕。
这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因自治管理与业主发生纠纷并致诉讼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笔者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与之相类似的案例。对这个案例做一点调查、分析和研究可能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我国物业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澄清一些在物业管理方面可能比较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为我国未来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提供一点也许是不自量力的建议或参考。
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个案例中法院作出的裁定:
法院裁定驳回业主委员会起诉的最后一个理由是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没有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亦不能作为执行业主大会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完全可以在程序范围内予以解决,因此不打算在这里进行讨论。值得关注的应该是法院裁定当中的前两个理由。
法院裁定驳回业主委员会起诉的第一个理由是业主委员会既非公民、法人,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组织”的要件,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属不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业主委员会明显不属于公民和法人。那么,它能不能算其他组织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8月20日《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明确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之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门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因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南岸区人民法院认定业主委员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属不适格的主体是不正确的。有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业主委员会在涉及开发商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费用及物业管理用房等方面才可提起诉讼,不应扩张解释为业主委员会在其他方面也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不对:这根本不是一个应否作扩张或限制解释的问题,而是一个从何种角度看待权利的问题。大家现在都知道一个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不是一种公权力组织,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进行自治管理的权利不应当被看作是行使一种公权力。因此,业主委员会为维护自己自治管理的权利而提起诉讼应当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原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其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门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对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他方面(如本案业主欠费的问题)提起诉讼作出明确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法院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就没有权力加以任何不合理的限制。在这一点上,重庆市高院颁发的《指导意见》存在同样的问题,该意见第一条规定:“本意见所笉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第六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规定:(1)、业主委员会自主从事物业管理或经营活动,形成的民事侵权或合同违约诉讼;……”。按照南岸区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条款的理解,这就是界定了物业管理纠纷只能发生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之间,同时否定了业主委员会自主从事物业管理时的诉讼主体资格,那么笔者也就只能认为这是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一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限制,应该予以纠正。更何况重庆市高院并没有法律所赋予的司法解释权,《指导意见》在法律上是本不应当产生效力的。当然上述条款本身含义模糊,容易产生理解分歧,不过这已经是本文无睱顾及的另外一个问题了。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还有人提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起诉业主是自己告自己,从道理上讲不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它至少不能成为剥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实践当中所谓“自己告自己”而由法院受理并裁决的案件并不少见,比如公司告董事和股东,或者反过来。就本案而言,金龙港湾小区业主公约第十四条(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对欠费超过3个月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都可依据本公约依法提起诉讼追讨”。也就是说该小区所有业主已经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在并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契约就是法律。业主委员会仅仅依据业主公约也应该有权对欠费业主提起民事诉讼,欠费业主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这在法律上和逻辑上都是没有问题的。
南岸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业委会起诉的第二个理由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应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调整范畴,原告享有什么权利,应尽什么义务也不明确。因此业委会不能以物业管理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这里我们不能不涉及到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颁布、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作为一部到目前为止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其对物业管理的定义无疑应该是权威的;人民法院依据《条例》第二条认定和裁判本案似也无可厚非。但笔者面对这个第二条却不得不产生以下疑问:物业管理权是如何产生的?或者说物业管理权的权利来源是什么?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在和任何一个小区及其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进驻该小区开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之前,该物管企业对于该小区根本不能享有任何权利。很明显,物业管理企业之所以对某个小区享有物业管理权,是因为该企业与这个小区的全体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而小区的全体业主正是通过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这种方式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了授权。也就是说物业管理权实际上是因业主享有物权所派生出的权利,物业管理权的行使本应属于物业的所有权人,而非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有权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授权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当然也有权决定不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而进行自治管理,这毫无疑问应属于业主对于其自有或共有财产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范围,不应加以任何不合理的限制。笔者相信《条例》的立法本意也绝非要限制业主的权利,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在2003年7月14日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曾明确提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只是业主管理自身物业的方式之一,业主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其他方式,比如自我管理,或者将保洁、绿化等各项事务直接委托专业公司。《条例》本着尊重业主财产权利的原则,并不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而只是规范物业管理时各方的行为。”汪光焘部长也在同一次会议上强调:“业主具有可以选择管理企业和不选择管理企业的权利”。但是《条例》第二条给物业管理所下的定义却很容易让人理解成业主只能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才能对自己所有或共有的物业进行管理,而业主的自治管理却被排除在了该定义之外。所以在本案当中法院才会根据《条例》第二条认定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应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与欠费业主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畴。如果不是法院对《条例》第二条理解错误的话,那笔者只能认为《条例》第二条在定义上出现了问题,因为它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剥夺了业主对于自己所有或共有的物业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自治管理的资格,其效力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财产个人所有和共有的相关规定有冲突,应当予以修改。
关于业主自治物业管理的问题,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物业管理是一种营利性的经营行为,从事物业管理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能进行,业主或其代表业主委员会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所以他们不能自己进行物业管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这种观点实际上仍然先入为主地认为物业管理必然是取得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企业才能从事的经营牟利行为,而完全无视物业管理权是由业主财产所有权派生且本应由业主享有的事实。以这种观点看待物业管理问题,不但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会造成不好的后果。如本案即是十分典型的一例。笔者认为当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行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时候,此时的物业管理并非必然地具有营利的目的,而更多地应该体现服务的宗旨。我们为什么非要给物业管理贴上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先天性标签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金龙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如果法院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本案当中的实体问题并作出公正的判决,金龙港湾小区的状况应该不会恶化到如此地步,对当地各有关主管部门临事推诿,甚至包庇袒护开发商的官僚作风也会产生一种强有力的鞭笞作用。遗憾的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没能就这个笔者所知的第一例业主委员会诉业主欠费案作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判决,其后果当然是非常消极的。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没能成功建议南岸区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或者对本案依法提请抗诉,笔者个人也认为十分可惜。
一、评选条件
校级以及校区级先进集体评选的基本条件是:实践论文、调查报告或其他形式的实践成果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实质性的成果上报,成果充分体现实践性质;在实践过程中主动与地方媒体联系,有媒体对团队的认可并进行正面报道,同时树立了校区的良好形象;建立了与实践基地的合作意向,得到当地单位党团组织的较高评价;圆满完成社会实践总结工作,按时上交所要求的各项材料;在实践活动过程中有指导老师科学专业的指导。
校级以及校区级先进个人主要表彰在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和学生。
校级以及校区级优秀通讯员将从各小分队上报的社会实践通讯员中评选产出,要求曾准确及时报道社会实践开展情况。
校级以及校区级申报优秀调查报告的基本条件是:能够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有新观点、新思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和借鉴作用,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内容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文字通畅,字数一般不超过8000字。2011年暑期社会实践优秀调查报告校级以及校区级的评选从已提交的调查报告中评选产生。
校区优秀组织奖是对在组织今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校区学院学生会颁发的,以学院学生会为单位申报,评选的基本条件是:学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准时制定并上报暑期社会实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社会实践活动点面兼顾,社会实践率高;社会实践成果显著,实践团队表现突出,获奖论文比例高;社会实践宣传报道稿件充足,质量高;社会实践工作总结材料按时上报,优秀实践报告按时上报。
二、申报工作要求
申报优秀组织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须提供1000字左右的活动总结及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申报优秀调查报告的请用A4纸4号仿宋体打印。各类申报材料于10月8日前报送到校区团委。
校区各学院学生会、服务社、团支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表彰工作。要通过举办汇报会、座谈会、评比总结表彰会等形式,把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引向深入;要通过总结表彰工作,巩固活动成果,扩大活动影响力,研究和制定活动的新形式新思路,进一步推动该项活动向纵深方向发展。
(一)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二、招聘指标具体指标分配见附表1。
三、招聘原则
(一)教师招聘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
(二)优先招聘报考学科与所学专业一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本县代课人员。
(三)招聘的教师安排在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农村中小学校,其中国家“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乡(镇)初中和中心学校,且一所学校原则上安排不少于3人。“硕师计划”研究生安排在农村乡(镇)初中。
四、招聘程序特设岗位教师招聘按照公布招聘岗位、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取、签订合同、培训等程序进行。招聘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招聘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报考学科须与所学专业一致)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幼儿教师资格不能报考)、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公办中小学连续代课5年以上目前仍在教学岗位的本县人员。第二阶段招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第一阶段招聘结束后,公布第二阶段招聘岗位,进入第二阶段招聘。招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第一阶段的考试免笔试,只设面试;
第二阶段的考试设笔试和面试。笔试由省统一组织。第二阶段招聘笔试的考务、阅卷、成绩统计工作,由地区教育局统一负责组织;面试、体检和录取等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报名采用先网上注册报名,然后现场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阶段报名时间内登录“特岗计划教师招聘网”( tg.ncss.org.cn/),点击特岗报名注册考生信息选择设岗省份申报岗位,注册并申报岗位成功后,下载打印出《特岗教师报名表》。同时,在“贵州教育网”下载、打印《贵州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报名表》并填写。(一)第一阶段招聘(免笔试人员的招聘)
2、资格审查报考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面试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县教育局建立报考个人档案。
4、录取、签约面试及体检均合格者方可进入录取程序。录取原则按照填报志愿及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符合免笔试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报考县落选的,由地区教育局根据其填报的第二志愿在本地区所辖“特岗计划”县及时进行调剂。根据各县调剂后的岗位缺额情况,可对符合国家“特岗计划”招聘条件的落选考生,根据其调剂志愿在省的协调下进行跨市(州、地)调剂。被录取者(含“硕师计划”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县教育局签订聘任合同。凡未签订聘任合同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应届毕业生在开学报到时仍未取得毕业证的,其签订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5、上报和公布第一阶段招聘录取签约名单 ①5月26日公示特岗县岗位需求学校计划。 ②5月30日在铜仁学院大礼堂进行现场签约。 ③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总结和第二阶段岗位需求上报省教育厅。
(二)第二阶段招聘
关键词:特色教材;结构;攀西地区
1.特色教材开发的背景
目前攀西地区作为中国西南经济的重要增长极,正吸引各方企业家来此兴业,必然需要大批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目前采用的学科式教材影响了人才的培养质量,缺少合适的教材是制约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瓶颈。为了培养攀西本地企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必须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课程和教材。
根据本地产业、生源特点,教材应具有以下特色:①教材内容反映攀西特有的利用钒钛磁铁矿生产钢材、钛制品和钒制品的复杂工艺;②教材表现形式文字、图表、视频相结合,通俗易懂,适合文化基础相对较差的攀西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学习;③教材逻辑结构以工学结合、理实一体的项目化教材为主。
2.特色教材总体结构设计
项目化教材总体设计,包括选择项目以及项目的序化。[1]一般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分析,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选择项目。作为相关厂的主体专业,冶炼、轧钢等专业的课程体系需要覆盖多个不同产品的工厂,一门专业课程又要覆盖工厂不同工序的多个工种岗位,包括设备操作、工艺管理、生产调度、质量控制。
按照工作逻辑确定教材总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各个项目的功能和目标如下。
(1)认识工厂:能说出工厂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安全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部分内容。
(2)原料准备:能按照作业标准, 进行原料验收、入库、出库操作。
(3)原料加工(粗加工、中加工、精加工):能按照作业标准,与上下游工序协调配合,进行物理、化学加工,使原料变成合格产品。
(4)质量控制:能进行半成品、成品检验,典型质量缺陷分析,典型生产故障、事故处理。
3.特色教材项目结构(体例)设计
项目结构设计就是项目化教材的体例设计,[2]设计内容包括各个项目的构成部分以及各部分的具体设计。
下面以“现代化的攀钢轨梁厂调查”项目为例来说明项目结构设计[3]。项目名称:现代化的攀钢轨梁厂调查。项目导言:火车在钢轨上的飞驰事实上是钢轨引导火车轮前行并承受车轮压力的轨道关键部件。攀钢轨梁厂是中国著名的钢轨生产厂,通过现场参观或浏览有关企业网站,可以知道钢轨和其他大型型钢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学习目标:编写有关轨梁厂产品品种规格、设备工艺、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的调查报告。工作任务:①轨梁厂品种规格及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调查;②轨梁厂设备系统调查;③轨梁厂作业区调查;④轨梁厂安全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调查。项目成果示例:轨梁厂XXX调查报告(略)。
工作任务1:轨梁厂品种规格及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调查。任务描述:轨梁厂生产的产品包括钢轨、型钢、方圆钢三大类,各类生产工艺流程不同。任务分析:用word撰写符合任务书要求的调查报告。调查方式有工厂现场调查、电话调查、网络调查等。相关知识:①调查报告格式;②轨梁厂产品分类;③典型产品特征、规格、用途、技术要求;④典型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任务实施:观看有关视频、图片和文字资料,结合工厂现场感性认识,提取有用信息,用word撰写符合任务书要求的调查报告,小组抽签答辩。
工作任务2:略。拓展提高:①技术标准解读。②产品缺陷特征。练习:有关轨梁厂产品的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或问答题。项目评价:评价表格式如下。
4.结论
过去出版的职业教育教材大多没有教材设计环节,缺少对教材结构的研究,在教学实践中实在不方便师生使用,影响了教学效果。本文对攀西特色教材结构做了一些研究和探索,材料生产类教材可以借鉴。
参考文献:
[1][2]孙红艳.职业教育项目化教材设计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深化预防职能,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共权力运作、公共利益实现中存在的问题等,抓住典型案件、类案进行调查研究,二年来,共写出调查报告7篇,得到市委有关领导的批示和肯定,得到上级院的认可,也得到被调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发挥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
一、统一思想认识,理清调查思路
高检院下发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省、市院近年来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等也都进一步提出了开展预防调查工作要达到的标准,预防调查已作为一种新型的工作内容和检察工作方法予以确定。对此,我们根据上级院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规定、深刻领会预防调查的重要意义。认识到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也是理论与实践、职责与任务、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最有效的预防工作方法之一,同时,又是开展犯罪分析、预防宣教、预防咨询、提出包括检察建议在内的预防对策的重要基础,是加强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专业化、职能化和规范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在此基础上,我院确立了要通过开展预防调查来研究腐败犯罪的现象和规律,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规范进行,不断提高预防工作专业化水平,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促进预防工作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的思路,将预防调查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二年来,按照上级院规定预防调查事项的程序、调查范围等,积极开展这项预防业务。
二、选准选好课题,着力预防调查
选准选好课题是做好预防调查的前置条件。二年来,我院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选准选好课题,开展针对性预防调查。
1、结合自侦部门查处的具有系统性、行业性特点大要案件,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进行预防调查。,我院查处发生在税务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8人,这一致使国家税收损失340余万元的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因其涉案人员均为一线聘用人员、均以发票为作案对象、内外勾结等特点引起了预防部门的高度关注。在院领导及国、地税等相关部门支持下,预防人员于初及时开展调查,通过深入案发单位走访、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等,发现案发单位存在对发票的监管机制不到位、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遂及时下发了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发票管理、科学安排岗位人员等六项预防建议,得到采用和落实。同时,撰写了《关于我市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向地方党委、上级院汇报,得到了市委有关领导批示和上级院的肯定。1月16日,市预指委向全市转发了这一调查报告,这一调查事项还获得了市院评比三等奖。
2、瞄准职务犯罪典型、新型案例的突出特点,及时发现新的作案手段、犯罪重点领域和环节部位,掌握新的职务犯罪动向趋势,来确定预防调查对象。,我院查办了王某因超低价购房被以论处的案件。此案属于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的新型职务犯罪,是规定下发后苏州地区第一起。我院根据查办该案时掌握的资料,认为应以该案切入点进行预防调查,以便我们对新类型职务犯罪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通过询问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调取有关制度以及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发现案发单位在制度上、体制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了预防建议,写出《苏州首例新型受贿案的调查报告》向地方党委报告,《苏州职务犯罪预防》第1期刊登了该文。
3、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反腐败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开展预防调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我院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通过对已发案件的综合调查,分析研究预防对策。以来,我市发生8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工程建设、税费征管、水电管理等多个领域,反映出的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心态不平衡等问题,对此,我们在深入各乡镇调查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农村干部的思想动态及对职务犯罪危害的认识,了解农村干部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及镇、村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了解农村干部在工作中的困难及采取的措施等。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让村务在阳光下运行》的调查报告,得到了上级院的肯定。
三、发挥职能优势,推动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