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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计报告

结算审计报告

结算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该工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复下中坝星河西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发改函〔2009〕25号)批准建设。建设规模为自江东大道顺成高速向东至鹤鸣路道路工程,长约1962米,宽40米,工程估算总投资为534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投资。建设工期:12个月。2010年5月4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工程预算为2868.04万元,其中:一标段1263.16万元(含预备费153.22万元),二标段284.87万元(含预备费34.15万元),三标段1320.01万元(含预备费156.53万元);2010年9月9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又对该道路桥梁工程进行评审,审定桥梁工程预算1499.60万元(含预备费160.00万元)。该道路工程化分为三个标段,2010年9月市住建局委托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010年6月进行一、三标段开标,经评审,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1981912元中一标段,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12488629元中三标段,2010年9月进行二标段开标,经评审,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7,658,050.00元中标。2010年7月6日发出一、三标段,2010年10月29日发出二标段中标通知书。2010年7月14日、18日,市住建局分别与三、一标段,2011年1月12日与二标段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与中选价一致。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实际结算工程量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工期三、一标段150天,二标段300天。

该工程一标段实际开工时间2013年8月17日(实际工期760天),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8月17日;二标段实际开工时间2011年1月20日开工,年7月5日竣工;三标段实际开工时间2010年9月1日,2013年8月17日竣工验收,据市住建局提供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的工程验收资料显示,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中做了大量工作,责任明确,制度较为完善,较好地完成了工程任务。但该工程也存在施工单位多报工程款的问题,应加以纠正。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结算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财务报告 审计主体 强化监督 综合分析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正式公布,预示着政府会计重大改革正式启动。方案提出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并指出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应当对审计的主体、对象、内容、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通过审计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毋庸置疑,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必然带来对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之下,审计特别是与政府财政关系极为密切的政府审计,将在审计主体、审计报告和信息运用等各方面面临新的课题,研究这些课题,可以为审计机关充分准备应对变革、为2018―2020年间制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中外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主体

政府财务报告按照反映主体和编制对象,通常可以分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前者反映政府部门的财务状况和运行状况,后者反映一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在美国,就各联邦机构的财务报表而言,由监察长或独立的外部审计师进行审计,至于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而言,则由美国审计署负责对联邦政府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根据《1990年首席财务官法案》第205节,每个行政部门和机构均应设立机构首席财务官。根据该法案第303节,每年3月31日之前,每个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编制上一年度的机构财务报表,并提交管理与预算局局长。根据该法案第304节,如果机构有设立的监察长,则可以根据机构监察长的决定,由监察长或独立的外部审计师来完成机构财务报表审计;否则,根据行政机构负责人的决定,由独立外部审计师来完成此项审计。美国审计署审计长可以检查监察长或外部审计师所实施的机构财务报表审计,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在国会某个委员的要求之下,对机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署法制司、外事司、科研所,2004)。从以上财务审计活动来看,法律规定的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主体包括审计署、监察长和独立外部审计师。在实际操作中,除一些机构财务报表由监察长办公室直接进行审计外,大多数是由监察长办公室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2009财年,联邦24个主要机构财务报告只有6个是监察长办公室实施审计,其余18个都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陈平泽,2012)。在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控制上,美国审计署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确保独立外部审计师按照相关准则和要求完成审计业务。事实上,美国审计署不拥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权,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核查范围仅限于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政府审计。尽管监察长也有权对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政府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但是审计署拥有对监察长、机构审计局、注册会计师的政府审计质量的最终审查权(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3)。

英国审计署的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其中财务审计的审计对象是所有中央政府部门、机构以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财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向议会报告。英国审计署2011―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第一次对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审计署会对合伙事务所的审计方法进行审查,以保证审计署外包给这些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的质量。

按照加拿大有关审计法规,加拿大审计长应当检查应列入公共账目的财务报表,以及财政委员会主席或者财政部长提交审计的其他财务报表(审计署法制司、外事司、科研所,2004)。由于财政决算审计的工作量很大,审计署通常直接审计政府各部门的财政决算,将部分政府所属事业性组织、国有企业和信托基金决算审计业务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对其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报告等业务资料进行复核。审计署对加拿大政府联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4)。

就当前我国政府审计业务而言,审计主体基本都是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在我国已有的审计实践中,也存在着审计业务外包,如对某些投资项目的审计,审计机关与会计师事务所都有一定程度的审计合作。但是,从审计业务总体来看,国家审计业务的外包还不普遍,特别是对政府部门的审计,如预算执行审计等,一般全部都是由审计机关完成。我国目前还没有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因而目前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及其审计主体。在当前的审计业务格局中,与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最接近的审计就是决算审计(审签)。所谓决算审计(审签),就是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结果即政府决算报告进行检查,签署审计意见。在实务工作中,中央部门决算草案由审计署派出局进行审签,地方各部门决算草案由地方本级审计机关开展审签。审计署每年对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全面反映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合法性。但是从决算草案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来看,仍然主要是涉及决算数字调整的相关问题,事实上并未能够对预算执行总体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尽管如此,决算审计(审签)报告在格式和表述上基本具备了财务审计报告的要素,包括标题、收件人、引言段、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署的责任、审计意见段、审计长签名等。其中在审计意见段,以标准格式反映了部门决算(草案)的编报范围和口径是否符合决算编报要求,决算报表之间数据是否相符、与相关会计账簿等是否记录一致,已审计的决算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反映了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披露所发现的部门需要调整决算(草案)的问题。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后,都要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财政部,2014)。我国不存在像美国政府机构设立的监察长一职,财务报告的审计主体要么是政府审计机关,要么是政府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来的政府会计报告审计中,政府审计是承担全部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还是将部分业务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将取决于政府审计资源的充分性,以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背景下政府审计业务开放的意愿程度。有观点认为,全口径预决算审计的范围和政府财务报表审计的范围将趋同,全口径预决算审计所反映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决算结果等内容必将被包括在政府财务报表审计中(王祥君、周荣青,2014)。也有观点认为:政府会计改革后的审计将包含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审计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报表审计两项内容(李敏,2012)。当前,审计资源的紧张是各级审计机关普遍面临的压力。随着财政收支和公共资金总量的不断增大,尤其是在实现审计全覆盖的要求下,审计资源整合是一个必然的选择。一方面审计机关自身进行业务和人员的整合以应对日益增加的审计任务。比如可以考虑将财务报告审计与常规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相结合,或者像加拿大审计署那样,开展综合审计,即将传统的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结合起来,用综合性的工作方式来实施审计,在综合审计中实现财务审计。另一方面,将系统内外部审计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力量。近年来,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不断向政府审计领域拓展,如进行国有企业和诸如公立医院等非营利机构和组织的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以及参与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等,使注册会计师正在成为政府审计的新生力量。《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第十八条“推动审计方式创新”中指出: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在政府审计的统筹安排下,将部分政府部门的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委托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依然保留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其他部门财务报告的审计权限,政府审计机关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同时,完善相关法规,明确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外包中关于事务所的选择、职责权限及法律责任,制定政府审计监督检查事务所的指南,以加强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质量控制。

二、中外政府财务审计报告的作用

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该报告作为财务报告的鉴证,随财务报告一并交给立法机构等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这一做法,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并加以公开,来增强财务信息的信赖程度基本类似。同时,由于许多国家的政府审计机关还承担着听证、问责、强调绩效、监督整改等不同于会计师事务所这一民间机构职责的更为广泛深刻的责任,政府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还有着更加深层次意义的作用。

美国审计署每年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自1997财年编制涵盖政府执行机构的财务报表作为开端、美国审计署开始审计联邦合并财务报表以来,美国审计署连续17年发表“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24个主要联邦机构中,则多数获得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审计报告中,审计署不仅指出诸如内部控制存在重大薄弱等的审计发现,指出妨碍审计署对联邦政府权责发生制基础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因素,同时还要识别联邦政府在削减不恰当开支、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弱点,并揭示通过合并报表反映出来的联邦政府持续运营所可能面临的风险,为联邦政府提供预警。根据美国政府审计准则(2011年修订版),当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时,在报告中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和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合同和拨款协议的遵循情况。无论是否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证据,审计报告都要包括内部控制和法规遵守情况的内容(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12)。事实上,美国审计署的财务审计是综合性的系统审计,不仅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完善、法律法规遵循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同时也提示可能的风险和面对的挑战。

英国的政府财务审计报告既按照有关财务报告框架反映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也发表合规性意见。2011―2012年度,英国国家审计署出具的报告显示,它们对政府部门产生了超过10亿英镑的财务影响,其中超过6亿英镑的影响来源于国家审计署的绩效审计工作,超过1亿英镑的影响来源财务审计工作;除了财务影响,英国国家审计署也促进政府部门改进财务管理,从而改善公共服务(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4)。

加拿大审计署的审计范围不是简单的关注政府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而是系统关注影响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会计准则的合理性等多方面因素,并深入分析信息不完善、不可靠对政府治理的影响。每年财政部向国会提交经审计署审计的年度财报,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国会和公众的监督。政府年度账目及财务报表审计是明确政府责任、对政府问责的重要工具。2006年,加拿大制定了《联邦责任法》,强化了审计机关在推动政府问责方面的作用。审计署按程序审计财务报表并公开报告审计结果,对政府年度账目及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发表意见,对政府计划和对应的实际结果做出评价,在政府绩效考核中起到突出作用(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4)。

日本实行的是独立型的审计模式,会计检查院独立于内阁,审计每年国家收入和支出的决算,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审计。会计检查院通过日常审计,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以期做到恰当和合理、纠正差错;根据审计结果,确认国家收入和支出的决算(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08)。会计检查院并不直接拥有处理权和直接进行最终审判权,而是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向立法部门提供信息,以待最后的裁决。例如对不正当的会计事项,要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要求和改进建议,如果涉及会计人员的责任要一并提出,强调对造成损失或有重大过失会计官员的责任确定和处罚要求。在《年度决算审计报告》专门有一章为《对财务人员惩戒处分的要求和检查认定》,主要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个人的惩戒处分要求和检查认定(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1)。在报告过程、听证会质询及议会向政府问责时,会计检查院作为责任者要经常出席。

联邦德国的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和资产总额审计的结果,以及关于联邦财政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如提出关于政府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建议、针对国家债务和欧元危机的建议,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稳定措施建议(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3)

我国当前的财务审计,更多的是合规性审计。审计署每年的中央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四部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报告的主要部分,分为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两个内容,其中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违反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事项。在决算草案审签意见书中,对于被审计单位已经按照审计要求纠正和调整的需要调整决算(草案)的问题,审计署只公布需调整的金额和占已审计决算金额的比例;对于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要求纠正和调整的需要调整决算(草案)的问题,审计署不仅公布需调整的金额和占已审计决算金额的比例,还要披露具体的未调整事项和金额、所违法的法规和审计署提请财政部批复决算前进行纠正和调整的要求。同时,将决算草案审签意见书送达财政部,反映被审计单位对需调整问题是否已经纠正和调整。对于未进行调整的,审计署请财政部在批复决算前商该被审计单位予以纠正和调整,并要求将结果函告审计署。

通常认为政府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审计实行之后,我国政府审计的业务格局虽然还是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但是,其实质将改变,财务审计将回归真正的财务审计,即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而非冠以财务审计而事实上却偏重于合规性审查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所谓回归,还有一层意思就是,政府会计将能够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而非重点针对特定方面特定领域寻找线索发现问题。我国当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其说是财务审计还不如说是绩效审计,它主要以查找财政财务收支过程的问题为主,是典型的问题导向的绩效审计(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2)。所以在实务中有人认为我国的政府审计就是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或者说是合规性审计、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而没有真正的财务审计。结合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我国审计署开展财务审计应当兼具鉴证与监督的职能,财务审计报告一方面要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对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或者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公允表达财务框架编制发表审计意见(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2013),另一方面仍然延续在当前政府审计报告中提出存在的问题、审计署的建议和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要求整改信息公开的做法,发挥揭示、问责与监督作用。那么,我国未来政府审计财务报告将可能是含有注册会计师财务审计报告,与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决算审签报告这些模式的综合的一种报告,既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发表审计意见,又揭露问题,提出建议,推动部门改进和制度完善。

三、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的运用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只是完成了审计任务,对于审计机关来说,综合运用政府财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报告,进行深刻分析和研究判断,为立法机关以及政府提出良好的治理策略和风险预警,则更加显示审计机关专业性与宏观性的特殊优势。世界审计组织2011―2016战略规划指出:各国最高审计机关是本国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基石,在增强公共部门绩效,强化良好治理、透明度和责任原则的重要性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彰显最高审计机关的价值和作用”是六项战略重点之一。事实上,政府财务报告正是政府财务状况、运营风险和管理水平的反映,反过来,财务报告也为分析状况、发现风险提供信息基础。正如美国审计署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所说,“当联邦管理可能面对日益严格的预算约束,同时必须尽可能有效率和富有成效地运营各个机构,可靠的财务和绩效信息更是至关重要(GAO,2014)”。运用已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成为必然。

美国审计署在“支持国会履行法定职责,帮助改进绩效和确保联邦政府为人民谋福祉”的使命指导下,不仅开展审计工作,同时也在审计长的领导下承担研究工作。审计署充分运用财务审计以及其他审计结果,开展重要主题的系统性、前瞻性的分析和研究,为国会和政府提供信息、发出预警和提出建议,帮助这些机构更加全方位地认识形势、更有效地应对风险和更科学地做出决策,堪称信息运用的典范。美国审计署分析报告的形式并不限于审计报告,而是包括审计报告、审计长声明、综合分析报告、信件、高风险目录等多种形式,充分体现了美国审计署审计人员深厚广泛的专业知识、正确的分析判断能力和深刻的洞察力以及政策敏锐。审计长声明是一种分析报告的形式。在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告中,除了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外,还附有审计长的声明。该声明列示在“管理讨论与分析”之后和政府财务报告之前。在2009年的审计长声明中,审计长不仅进一步说明了对联邦合并财务报告拒绝发表审计意见的原因,还着重讲述了联邦政府面临的财政挑战(陈平泽,2012年)。除了在财务报告中通过审计长声明和独立审计师报告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建议之外,还以其他多种形式相关报告。美国审计署发表了《美国联邦政府债务概览》,对美国联邦政府债务的产生和分类、债务与预算的关系、债务评估和影响因素等进行了全方位的、动态的论述,并指出当前的联邦预算和财务报表没有给出长期财政前景的全貌。2011年,审计署给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题为《审计署关于政府面对的财政和绩效挑战的预期》的报告,结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特点,审计署汇报了政府2010财年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表达“国家正面对着严峻的经济衰退和严重的长期财政挑战”等最新的观点(陆晓晖,2014)。

我国《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的任务。以政府财务报告反映的信息为基础,采用科学方法,系统分析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成本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水平。

我国审计机关具有机构独立、信息全面的优势,充分运用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进行综合的、宏观的、系统的分析,发表高质量的报告,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政府识别与管控财政风险,加强预算、资产和绩效管理提供有益的帮助,以更加富有成效的工作和更长远的视野维护经济安全。多年来,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政府性债务、财政存量资金、国有金融资产等开展了审计和审计调查,关注了债务风险、财政支出结构和资金效益、财政管理绩效、金融风险等事关社会经济运行和经济安全的重要事项,加大了风险隐患的揭示力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为审计机关提供了重要的政府运营、绩效、风险等信息,以政府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为基础,审计机关以独立的身份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并向社会公开和向有关部门提交研究报告,深化审计成果,将是审计机关审计活动的有益延伸,审计机关也将成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的重要建立者。

参考文献:

1.审计署法制司、外事司、科研所.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结算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承包人按约施工并于2011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了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双方核对,发包人确认工程审核结算价为1.2亿元,并与承包人签订了书面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其后发包人又提出须由第三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进行审计,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则认为:发包人以第三方审计之名、拖延支付工程款。

请问:

发包人主张以第三方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是否成立?

律师观点

1.对合同条款的正确理解

关于工程竣工结算问题,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交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最终结算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

上述合同条款显知,承发包双方关于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的多少,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是以发包人“审计”结论为准;二是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选择其一均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值得说明的是,发包人“审计”实质上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单方结算书进行审核,因此用“审计”字眼不太规范,应理解为“审核”“审价”。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从法律层面上理解审计应当是一种行政监督;如果作扩大理解,此处合同全文应当包括工程价款咨询机构出具的价款审核报告。从严格意义上,工程价款审计与审核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审计仅仅是对结算结果进行审核,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而工程价款的审核则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自己或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对方提出的单方结算价,进行审查、核对、计算,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与行为。

2.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是合法有效的

在承包人提交单方竣工结算书后,发包人对此进行了审核,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双方均在该文件上签字盖章,且内容表明发包人审核结算价为人民币1.2亿元。随着双方在此份审核结算书上签字盖章,该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完成,最终工程结算价款金额已经确定。发包人选择自己审核工程价款,并与承包人签订工程价款确认性质的协议,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该结算行为合法有效。

3.发包人又提出外审要求是否合理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后,又提出须外聘第三方进行工程价款审计,否则不予支付下欠工程款,是不合理的,其主张依合同不成立。相关法院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已经达成了结算结论后,发包人又提出外审要求企图重新结算工程价款,是不合理的,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发包人的要求。如果承包人以双方签订的结算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讼,主张要求发包人清偿下欠的工程款,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

资大厦5层(100007)

结算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范围

甲方委托的_________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年。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主要审计人员:

(三)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

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资料、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单及其他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为乙方派驻的审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与结算审计工作相关的必要的配合和协调。

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认质认价等资料不齐全(签收资料清单以外)影响审计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来配合核对的,乙方有权书面(需盖公章)通知施工单位在5日之内(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将缺失资料补齐或前来核对,所补资料必须是原始资料且必须为原件,并且签章齐全。

(二)乙方的义务: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通工程造价业务且有较高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审计。

2、审计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3、自签收委托人移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提供该部分结算审计报告。全部单项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后_________天内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时间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顺延。

4、按照不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审计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一式六份,且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按照各单项工程出具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两种形式的审计报告必须提供相应书面报告同内容电子版各1份。

5、乙方有随时向甲方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解释的义务。

五、结算审计费用

结算审计费用=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审减额_________×_________%,若乙方审减额低于: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则按照审减额支付审计费用。

甲方送审额是指针对本项目甲方进行初审后的额度,具体数据以甲方确认为准。

六、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若甲方发现乙方造价人员有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审计行为(如吃、拿、卡、要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四)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结算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推行政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今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也提出: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要切实贯彻政务公开的要求。

一、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意义

审计机关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既把自身的审计监督行为公开,又把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部分政务公之于众,起着双重作用。即审计机关不仅要公开自身的审计报告、审计信息,还要监督被审计单位公告其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被审计后的整改情况等等;或者说,审计机关的政务公开承担双重职责:自身公开和监督公开。这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与其他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的最主要区别。

审计机关通过政务公开将有效地约束和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权力,促进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公开透明,促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近几年的审计情况看,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分配和财务管理有所加强和改进,但是仍然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很多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权力被滥用,一些预算资金分配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多发腐败问题,表明这些部门和财政资金都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而审计工作政务公开、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公之于众,有利于审计机关和全社会共同强化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或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约束监督,有利于遏制腐败问题滋生蔓延。

审计工作政务公开,还是建立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重要举措和条件之一。审计公告不仅是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对政府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环节,是防止、遏制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前提,是建立惩防腐败体系的有效方式和重要的战略措施,是将行政监督与法律监督、人大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紧密结合的重要形式,是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有效工具。

审计机关的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促进内部工作规范化,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机关政务公开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但将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公之于众,同时也将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情况公之于众。在被审计单位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的同时,审计行政权力的行使也受到了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情况,甚至审计项目实施的质量水平、以及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廉政制度的情况,都公告于社会、公告于同行。审计机关实施政务公开,实际上主动将审计工作置于各级人大、政协、被审计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下。因此,政务公开对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必须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完善审计法规体系建设,消除审计工作中的随意性,依法审计和依法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审计复核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审计准则体系、审计评价体系、审计业务管理体系和审计技术方法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研究开发有关准则、办法的《操作指南》,为审计人员提供尽可能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有关法规指南。

概括来说,审计机关的政务公开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政务公开,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计机关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利得到切实保障。

二、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主要方式

审计公告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公布其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情况及其结果的活动。审计公告不仅指审计项目结束后的审计报告公告,还包括审前公告,这是审计公告的两个主要内容。

审前公告是指重要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广泛的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审计项目计划的公告。审计公告要特别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审计项目计划以及审计实施情况。对于这类重大审计项目,不仅要公告审计结果(审计报告),还要在项目实施前、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告。这类审计项目涉及范围广、影响范围大,进行审前公告,有利于引起社会公众、人大和政协机关及审计机关共同对其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其知晓的事项进行举报,有利于这类审计项目实施,有利于更深入地查证,收到更显著的效果、发挥更显著的作用。

审计公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其一,召开新闻会。公告的内容一般都要通过新闻会,因此审计机关要完善新闻会制度,定期审计信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沟通审计信息。其二,免费印发《审计报告》,或设立审计公告栏、窗,或在审计机关外部网上设立专门的“审计公告”栏目等,审计信息。其三,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及其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检察院等。其四,积极探索专家咨询、审计论证、听证、以及特约审计员等形式,公开审计工作过程和审计结果等。

三、进一步规范审计公告制度需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进一步规范审计政务公开制度,不仅要明确审计公告的内容和形式,而且要保障审计公告规范运行,严格按制度办事,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克服政务公开工作的随意性,提高规范性,努力建立推行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目前这方面主要应当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审计报告公告的内容要完整。

《意见》明确要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因此,审计公告规范化,不仅要明确公告的内容,还要保证公告的完整性;审计报告公告不能只公告一部分内容,而要公告全部审计报告。正如李审计长所说,全部审计报告都公告,这也是一种公平,我们给人大的报告,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点了,点谁不点谁,本身就不那么公平。唯一公平的做法就是不管什么问题都要对外公开,这就叫公开公平。这是深化审计改革、增强审计行为公开透明的一个重要途径。

根据质量控制100条规范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6项内容(审计意见建议不是必列内容),审计结果只是审计报告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对“审计结果”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理解为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有的理解为对这些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或有关移送处理决定,有的理解为审计事项评价意见,等等。按照审计报告规范,这些都只是审计报告中的一部分内容。如果只选择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公告而隐瞒一部分内容,则有违公告的目的和《意见》的要求,也会引起社会以及被审计单位的猜疑;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审计报告的内容都是真实的、有充分审计依据的,为什么要隐瞒一部分内容呢?因此,审计公告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是不完整的,都不符合《意见》的要求;审计报告公告,必须是完整的审计报告公告。

第二,由被审计单位自己公告整改情况。

审计公告不规范的另一个主要表现,是将不应当在审计公告范围内的内容公告了,就是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首先,整改工作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而不是审计机关的责任;审计机关的责任是监督被审计单位自己公告其整改情况。由审计机关公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则混淆了审计主体与审计对象各自的责任,是不妥当的做法。审计机关只能按照自己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的监督,监督被审计单位自己向社会公告整改情况。第二,由审计机关公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也严重影响了审计公告的时效。一般地说,被审计单位能在短期内整改的问题都不是大问题、严重问题。相反,大问题、严重问题的整改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如果审计报告要等待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束后才公告,就会严重影响审计项目的时效,甚至使审计公告成为“昨日黄花”,其社会经济影响和作用严重受损,也降低了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第三,解除财政预算及收支保密。

审计机关政务公开,或者审计报告公告还需要解决预算保密的问题。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以后,如果这些预算及收支保密的话,按照有关保密的规定,则审计机关就不能公告对其审计报告。

对此,《意见》已经明确规定:乡镇政务公开的重点之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县和省级政务公开的重点之一是财政预决算报告。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也应当积极落实中央政务公开的精神,除极个别情况外,都要解除财政预决算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保密规定。本来财政预算就是公开的,西方的财政预算发白皮书,很详细,是法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怎么样当然也得公开,这不能含糊。只有这样,审计机关才能全面公告财政预决算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