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原则管理论文

原则管理论文

原则管理论文

原则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顾客营销顾客原则实施

当前,以产品为中心的产品导向营销理念已逐步转变为以顾客为中心,全方位满足顾客的个性化需求为内容的顾客导向营销理念,新世纪的顾客具有良好的教育前景和追求个性化的价值观念。虽然他们总体上保持同质化的产品或服务消费,但他们更期望产品或服务在功能和特点上更能满足其特别的、个性化的、完全符合其要求,并融入其思想,使其得到极大的身心满足,富含其物质的产品或服务,而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实现这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持,这就是顾客营销的社会基础。在当今只有让顾客十分满意,才有可能得到他们的忠诚。

顾客营销的内涵和意义

顾客营销就是一切以顾客为中心,全方位地满足顾客个性化的需求为内容的营销。顾客营销理念是以“顾客的需求都是不同的”,“产品或服务最终要满足顾客的需求”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保障的营销模式,这就要求企业要根据每一个顾客的要求,进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开发设计、制作、制订相应的营销组合策略,以实现与每一个顾客一一映射的销售活动。而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为实现这种顾客营销提供了优秀的操作平台。

顾客营销比较成功的企业,如美国的戴尔电脑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等。顾客营销理念符合现代营销思想,在与大众营销的博奕中,它更具生命力。

顾客营销的原则

顾客营销必须是以顾客为中心的营销理念,符合现代营销成本、方便、沟通的原则。具体为:

顾客营销遵循“顾客为中心”的原则

顾客营销是以顾客为中心顾客导向营销,与产品为中心的产品导向营销不同。顾客营销是一切从顾客开始为顾客找产品,而不是为产品找顾客。这彻底地改变了大规模地生产产品,再通过分销、促销、广告等大规模的营销手段,销售给目标顾客的大众营销模式,而是以顾客为先导,建立与顾客的联系,运用不同的方式收集、整理顾客的需求,然后再根据需求生产出按照他想象的,融入他的思想,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渴望的产品。并且在这个产品的价值中就蕴含了顾客特质的因素,同时也反映了顾客营销模式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它将挑战大众营销中的产品占有率模式。

顾客营销符合现代营销中心成本领先的原则

哈佛商学院的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指出:一个企业的产品要取得竞争优势要实施三个战略“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初密集型战略”,否则,企业无法在竞争中取胜。由于“顾客营销”目标顾客群的个性化,它就可以抛弃不必要的大众营销手段,省去漫无边际的费用,避开愈演愈烈的价格战、促销战、渠道战,显然节省了成本实现了成本领先,最终降低顾客的购买成本,为顾客提供了更为超值的利益,取得了“顾客营销”与“大众营销”在成本上的比较优势。

顾客营销符合现代营销中的“方便”原则

“量身定做”为顾客营销解决了顾客为买一双鞋,或一台电脑桌有多少个抽屉都要进行比较,甚至是多个商场地比较选择问题。省去了顾客在眼花缭乱的商品品牌海洋中不知所措的烦恼。顾客营销就是一切为顾客要求而展开营销活动,其宗旨是为顾客节省了时间,为顾客方便购买提供超值服务。并且将顾客的个人资料,个性化的要求等信息,存入数据库,随时根据顾客的现实要求和数据库的数据资料等综合起来为顾客提供更为超乎想象的服务,实现了物超所值的真正意义上的方便。

顾客营销符合现代营销的“沟通”原则

顾客营销避开大众营销中通过大规模的广告或等促销手段与顾客沟通的方式。而是能通过把握每一个顾客的要求,了解每一个顾客对产品服务的意见、建议,直接掌握顾客的动态,与之形成互动,形成一支稳定的忠诚的顾客队伍。顾客营销要求企业具备个性化的沟通能力,这种能力是将现代科技(如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和企业资源再整合的能力。

顾客营销的实施

归纳起来,顾客营销的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展开:

选择目标顾客群

在经济学上的“二八”法则。即一个企业20%的优秀忠诚顾客可以为企业带来80%的利润。所以顾客营销第一步就是要根据人文、地理、行为等要素框定出自已的目标顾客群。寻找谁将成为企业的优秀目标顾客群,使具体的业务操作能够有的放矢。顾客营销在选择目标顾客时体现的是密集化的营销策略,以便配合生产上的全覆盖策略。

目标顾客群的细分化

将目标顾客群的需求细分筛选出最有价值的细分顾客群,最终形成具体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住址、个人爱好、个性特点等,在完成第一次交易后还需要有更为详细的个人数据,因为“量身定做”细分理论基础是“每个顾客的需求不同”,基于这种理念,就要对顾客实现数据库管理和CRM管理,同时研究影响顾客个性化的需求一些因素,这些因素构成了影响“量身定做”的深层次要素,在细分目标顾客群时都必须把它考虑进去。最后形成详实的顾客档案系统、顾客数据系统和顾客研究系统。

与顾客互动沟通

顾客营销中的顾客沟通形式区别在于大众营销中的广告促销沟通方式。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互联网突猛进的发展,使现代社会的供求关系处于动态的互动之中。顾客可以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时间将自己个性化的需求,以电子商务形式传给制造商,而制造商也可以随时随地的将信息资讯以电子商务形式传达给顾客,实现双方互动沟通。人际沟通。人际沟通需要企业有良好高素质的销售人员,与顾客建立良好的第一次惠顾,然后通过介绍、展示、洽谈……争取建立业务关系。再按照CRM管理,建立数据库,以便沟通。电话沟通。顾客营销的沟通方式中电话沟通也是一种重要手段,如美国戴尔电脑公司的接洽中心每天处理6万个顾客电话业务。

产品制做

“产品制做”是指顾客营销业务流程的物化过程。企业按订单要求制做,设计生产出完全符合顾客需求,融入了顾客思想,使顾客得到极大身心满足的富含其特质的产品。

服务

“顾客营销”本身就是一种融入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服务系统。这同样可以提供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它的个性化就是把每一个单一的顾客当成一个长期的投资来对待。所以它的服务更具针对性,是具体的“一个顾客”,而不是无数无名顾客群。顾客营销中的“老顾客的回访”服务是相当重要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建立稳定的顾客关系,保持一个老顾客远比争取一个新顾客要经济得多,并且使顾客更具可衍生性。而互联网技术,数据库管理为实现这种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良好的服务能够形成良好的口碑,形成良好的人际传播。

顾客营销以顾客为中心,是一种“人本理念”的回归;个性化的产品服务是现代工业设计的回归;同样充满商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每个企业都投入了更多的资源,对顾客进行研究,力图全方位满足每一个顾客的需求。同时把顾客当作一项长期资产进行创新开发与管理。只要作好了顾客营销,得到顾客绝对的忠诚,那么就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参考资料:

1.陆雄文、庄莉主译,服务营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原则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职务晋升;职位晋升;程序公正性;交往公正性

一、职务晋升是企业一种重要的激励措施企业职务晋升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选拔优秀人才,二是激励现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1]企业从内部提拔优秀的员工到更高、更重要的岗位上,对员工或对企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对个人来讲,职务晋升是员工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途径。员工获得了晋升的机会,会认为这是企业对其工作能力与工作业绩的肯定与赏识,是自身价值的提升,是个人职业生涯成功的标志。职务晋升将带来员工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的提高、进一步晋升的机会以及更多的外部选择机会等。

对企业来讲,内部职务晋升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相对于其它激励措施(如货币激励),晋升可以鼓励组织成员的长期行为。晋升前企业需要对被晋升者进行长期的业绩评价,所提供的激励是一种长期的激励,进而鼓励组织成员的行为要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而企业往往根据员工的短期业绩进行货币奖励。这种激励就主要是短期的激励,有可能驱使组织成员更注重自己的短期利益而忽视企业的长期利益。第二,企业从内部晋升优秀员工,能使与企业同甘共苦、一起成长的员工受惠于企业发展的成果。相对于外部招聘,企业从内部提拔合适的人选更能加强企业的凝聚力。第三,内部晋升的员工已经认同企业的价值观,熟知企业的运作,比外部招聘的员工有更强的适应性与融合性。第四,内部晋升不但让被晋升者得到更多的机会和在更大的范围施展其才华,也给未晋升者或新来者提供了职业发展的期望,使员工将个人职业发展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结合起来,从而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与忠诚感。

但是,企业把晋升作为一种激励措施,也会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职务晋升的等级是有限的。企业只能晋升少数员工,而不能象货币激励那样,同时奖励大多数人。第二,在员工的整个职业生涯中,即使最优秀的人才,其晋升的次数也不可能很多。而企业对员工则可经常进行货币奖励。第三,由于晋升机会不多,同事之间会因为争取晋升而产生竞争,从而可能影响团队合作精神。第四,晋升具有激励与选拔管理人员两种功能,这两种功能会存在冲突。奖励功能是对员工过去的优秀业绩进行奖励。选择管理人员是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在现有岗位上业绩优秀的员工不一定适合、也不一定有兴趣做管理工作。典型的例子是优秀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不一定能当出色的经理。在现有岗位上有能力和业绩突出的人,不一定能胜任更高层的职务。但在晋升的激励下,被晋升者可能会不断要求晋升,直到最后到达力不从心的职位为止。而他(她)将会在这个力不从心的职位上完成其整个职业生涯。[2]

对于未能晋升的员工来讲,晋升的愿望得不到实现,为了晋升所付出的努力得不到收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是巨大的。特别是当员工认为与自己条件相当的人得到了晋升,甚至不如自己的人也升迁了,而自己仍在原地踏步时,他们就会认为企业违反了公正、公平的原则,从而产生愤怒的情绪,并重新评价与调整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包括降低对企业的心理承诺、增加离职的意向、寻找跳槽机会或者马上跳槽等。[3]

因此,如何正确运用晋升这一重要的激励措施,又尽可能减少只有少数人能晋升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无法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的情况下,使大多数很不错的员工继续努力工作,保持敬业精神,是企业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坚持晋升公正性原则是发挥晋升激励作用,并消除晋升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的重要措施。

二、组织公正性理论的发展

公正,作为一种社会价值标准,一直是人们努力追求的一种理想。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平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组织公正性(OrganizationalJustice)的研究文献中,公正(Justice)与公平(Fairness)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本文对公正与公平也不做区分。

最早研究公正性问题的是社会心理学家。20世纪60年代中期,企业管理学术界开始研究企业组织内部的公正性问题。组织公正性包括结果公正性或分配公正性(DistributiveJustice)、程序公正性(ProceduralJustice)与交往公正性(InteractiveJustice)三种类型。结果公正性指员工对企业决策结果的公正程度的评价;程序公正性是员工对产生决策结果的过程的公正程度的判断;交往公正性则涉及人际交往的方式的公正程度。

早期的公正性研究主要集中于结果公正性。结果公正性与利益或代价的分配有关。人力资源管理中,员工最关心的决策结果包括业绩评估、工资与奖励分配、职务(职称)晋升、进修培训机会等。员工往往会将自己所得利益与所付代价(如工作负荷、承担的责任、承受的压力与工作的时间等)与他人进行比较,以评估自己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对待。[4]

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学术界开始重视对程序公正性的研究。研究人员发现,人们不但关心决策结果是否公正,而且非常关心决策过程的公正性。不少研究结果表明,如果员工认为企业的决策程序是公正的,即使决策结果对自己不利,员工往往也会接受这些结果。程序公正性的基本原则包括

(1)管理人员根据准确客观的信息做出管理决策;

(2)管理人员不带个人偏见,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3)员工有权对涉及自身的管理决策发表意见与建议;

(4)管理人员应善意听取员工对决策结果提出的不同意见,做到有错必纠;

(5)企业各项决策应符合公认的社会道德规范。程序公正性理论认为,人们重视程序公正性,是因为:(1)人们相信公正的决策程序会带来公正的决策结果;[4](2)公正的决策程序体现员工作为团队中成员的价值;[5](3)公正的决策程序体现企业管理人员对员工的情感与智力的尊重与赏识。[6]

1986年,贝斯(Bies)和莫格(Moag)提出了交往公正性的概念。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交往公正性指员工在与上级的人际交往中所感受的公正待遇的程度。交往公正性究竟是公正性的一个独立成分,还是包含在程序公正性中的一个子成分,学术界至今存在争议。贝斯(Bies)等人认为,程序公正性从制度上保证了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的双向沟通,交往公正性则侧重于这种沟通的恰当方式。管理人员真诚、礼貌、平等地与员工交往,能够提高员工感觉中的交往公正性。交往公正性能体现管理人员对下属的尊重,有助于赢得员工对管理人员的信任。[7]

学术界对组织公正性的组成成分一直有不同观点。早期的研究者认为公正性包括结果公正性和程序公正性,贝斯(Bies)和莫格(Moag)在1986年提出交往公正性的概念之后,仍有许多学者认为交往公正性是程序公正性的子因素。Cropanzano在2001年的研究中认为:“三类公正性其实是同一类公正性”。笔者在2002年的实证研究中,通过对组织公正性的三个组成成分进行确证性因子分析和二阶因子分析,结果都表明,结果公正性、程序公正性和交往公正性同属组织公正性的三个二阶因子。这说明,组织公正性划分为程序公正性、结果公正性和交往公正性是合理的。

同时,三类公正性既有区别,又显著相关,互相影响。但学术界对于三类公正性相互影响的方向则仍没有达成共识,一些理论分析也没有进行实证检验。从客观的角度看,公正的决策程序更有可能带来公正的决策结果。而从主观的角度看,人们感觉的结果公正性也会影响人们感觉的程序公正性。程序公正性的公平启发理论(FairnessHeuristicTheory)认为,人们获取信息的先后次序对人们感觉的公正性的形成至关重要。人们对信息的处理有一个先入为主的特点。如果人们先得到决策程序的信息,后得到决策结果的信息,则人们感觉的程序公正性对总体公正性的影响将大于结果公正性,反之亦然。[8]因此,如果人们认为决策结果是公正的,则他们更有可能认为决策程序是公正的。如果人们认为决策结果不公正,他们就会认真审视决策过程的公正程度,并更倾向于认为决策程序不公正。交往公平性涉及决策程序与决策结果的全过程。决策过程中,管理人员与员工(或上下级之间)是否能有效地进行双向沟通(程序公正性),取决于管理人员是否尊重员工,对待员工的态度是否诚实、平等(交往公正性)。即使在决策结果出来之后,或者决策结果已难以更改,如果管理人员能耐心地听取不同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解释,也能提高员工感觉的结果公平性。因此,三类公正性的相互影响应该是双向的。

国内外的研究结果表明,组织公正性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态度与行为。结果公正性、程序公正性与交往公正性是预测员工工作满意感、归属感与组织公民行为的重要因素。科洛夫斯基等人认为,组织公正性会增强员工对管理人员的信任感,进而增加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9]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图1所示的三类公正性的关系。

三、职务晋升决策中的公正性原则

1.员工对晋升结果公正性的判断

在职务晋升决策中,结果公正性指员工对晋升决策结果的公正感。结果公正感来自于员工认为合适的晋升人选是否最后得到了晋升。员工通过对包括自己在内的各位候选人的能力与贡献进行比较形成心目中的合适人选。如果最终晋升的人选与员工心目中的人选一致,员工会认为晋升结果是公正的,如果不一致,就会产生不公正的感觉。人们的公正感是通过对比形成的,而人们在进行对比时,往往有偏袒自我的倾向,即人们很容易高估了自己的投入(业绩、贡献、能力)而低估了他人的投入。公平感的不对称性还表现在,如果结果对自己不利,人们就很容易产生不公平感。相反,如果出现了对自己有利而不公平的结果,人们可能会有一些负疚感,但不会努力消除这种不公平,而会寻找种种理由让这种情况在自己心中合理化,甚至会采用某种办法维持这种情况。[8]因此,一方面晋升成功的机会少,晋升的结果通常只有一个成功者;另一方面因为人们公平感的倾向性,当晋升结果公布时,多数未能晋升的人可能会产生不公平感和失落感。􀀀

2.晋升决策程序公正性的五个原则

程序公正性指人们感觉的决策过程的公正程度。在内部晋升决策中,程序公正性应包括以下五个原则。

(1)公开性原则:在内部选拔前,管理人员应向员工公开选拔的标准与程序,如对业绩、技术、资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等。

(2)客观性原则:指决策者应准确客观地评估候选人的真实业绩与能力。

(3)一致性原则:选拔程序与规则对所有符合资格的员工一视同仁,没有偏袒与偏私,并保持规则的连续性。

(4)双向沟通原则:包括员工的发言权以及管理人员的解释。在选拔过程中员工应有权参与推选候选人,并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力。管理人员应倾听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并向员工解释晋升的标准、程序与结果。

(5)结果可辩驳性原则:员工有机会向管理人员提出自己对晋升结果与决策程序的疑问或异议。[9]

如果决策有误,应该加以纠正。

程序公正性保证了晋升程序的公正、公平与公开。程序公正性理论指出,公正的决策程序能使员工相信企业有健全的制度,相信领导的权力是正当合法的。这种健全的制度能降低员工感觉的职务晋升的不确定性,从而对企业产生信任感与归属感。

3.交往公正性的内涵

交往公正性指员工在与上级的交往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的程度。程序公正性从制度上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双向沟通,交往公正性则侧重于这种沟通的恰当的形式。例如,决策者是认真耐心地听取员工的意见,还是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决策者是郑重地向员工解释选拔标准、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还是在别的场合中不得已地顺便做一些解释。交往公平很重要,它关系到员工是否有真正的发言权以及员工是否愿意发表真实的意见。管理人员在与员工的交往中是否诚恳、礼貌、平等都会影响员工发表意见的意愿与勇气。上级在交往过程中诚实平等地对待下属,表明了对下属的尊重,能赢得员工对管理人员的信任。

四、坚持职务晋升公正原则的作用

1.晋升结果公正性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并提高员工的职业满意感晋升结果公正性简单来说就是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所谓合适的人就是被晋升者的管理能力、品德、贡献、个性等各方面都符合晋升职位的要求。企业把优秀的人才提拔到高一级的岗位,对于被晋升者是一种巨大的激励,对其他员工也有长期的激励作用,能帮助员工形成正确的职业发展期望,正确引导员工今后的行为。组织公正理论指出,结果公正性与员工对个人回报的满意度有关。个人的职业生涯往往只由几次晋升构成。公正的晋升结果能提高员工对自己职业生涯的满意度,晋升结果不公平则会增加员工的离职意向。􀀀

2.程序公正是保证结果公正的重要途径晋升程序公正性是保证选拔人才质量的关键。程序公正性要求选拔程序公开、客观、接受监督,如果决策程序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被发现,以有效防止非程序的、不合法的因素(如拉关系、拉选票、送礼行贿、造谣诬告等不正之风)干扰职务晋升过程,从而保证优秀的、有能力的人才被提拔到适当的岗位上。坚持职务晋升的程序公正性并不是要达到统一一致的决定,也不是要通过折衷调和每一个人的观点、需求和利益以赢得人们的支持。要实现程序公正,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员要放弃他们在制订决策、规则、程序等方面的权力。程序公正的目的在于追求最好的思路,而不介意这一思路是由很多人提出的,还是某个人提出的。因此,程序公正是保证结果公正性的重要途径。

3.程序公正性能使员工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程序公正性能使员工找到自己可遵循的晋升规律。公正的选拔程序可使每一个渴望晋升的员工理解企业对自己的期望,明白他想要晋升的岗位的选聘标准,为自己设立一个明确的目标。目标作为一种诱因,当它对人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和实现的可能时,就会诱发出强烈的行动动机,使人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员工从取得现在的岗位开始,就着眼于下一个职位的目标设计,并在日常工作中一步一步地朝着这一目标努力。这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长期激励,同时使员工自觉地将个人奋斗的目标与企业发展目标统一起来。􀀀

4.程序公正性能消除或部分消除得不到晋升的员工的负面情绪程序公正性理论指出,人们不仅十分重视决策结果,而且同样重视决策过程。不能如愿晋升的员工会寻找失败的原因。他们会审查整个选拔程序的公正程度,如果认为程序是不公正的,就可能加重他们的挫折感与愤怒的情绪。对于未能晋升的员工来讲,只有当他认为晋升程序是公正的情况下,他才有可能相信结果是公正的。程序公正使员工在选拔过程中有机会发表意见与建议,有机会向管理人员展示与解释自己的业绩与才能,从而增加了员工对决策过程的控制感与参与感,即使最后决策结果对自己不利,也使员工对决策结果有较高的认同,从而减少可能产生的消极情绪。因此,如果决策体系是公正性的,无论人们在决策中获益或受损,都更可能接受决策结果并在今后工作中配合决策的实施。

5.交往公正性表明企业对员工的尊重与赏识晋升决策制度由企业来制定,并通过管理人员来落实与执行。程序公正性体现一个企业制度上的公正程度;交往公平性则体现企业内人际交往的公平程度。组织公正理论指出,员工感觉的程序公正性影响员工对企业的态度与行为。员工感觉的交往公平性会影响员工对管理人员的态度与行为,包括对管理人员的信任感、合作精神与助人为乐的行为等。[10]晋升决策的结果往往使原来同级的同事关系变成了上下级关系。这种变化很容易破坏团队合作精神与原来的和睦气氛。管理人员不但应向员工解释决策过程与结果,倾听员工的意见,而且要在解释与倾听的过程中做到诚实、礼貌、平等、敏感,以体现管理人员对员工情感的尊重以及对员工智力的赏识。管理人员要让员工相信,尽管他们没能获得晋升,但他们仍然是企业里有价值的、受尊重的成员。管理人员公平地对待员工,能使员工对上下级关系有较高的评价并乐意维持这种关系,同时在心目中建立起对管理人员的对等承诺。员工对管理人员的信任与承诺会延伸到对企业的信任与承诺中,从而在决策的实施过程中表现出合作的态度与行为。反之,如果管理人员在与员工交往过程中不能做到诚实公正,就会引起员工对管理人员的不满。这种不满同样也会延伸到对企业的不满上。

五、职务晋升作为激励措施应当重视的其它问题

在晋升中,并不一定是业绩最好的人得到晋升就是公平。业绩优秀的员工应该得到奖励与表彰,但是否晋升到高一级的职位则更主要地取决于他们的工作能力与个性特点。这一点应在晋升标准与要求中明确说明,并在晋升人选决定之后加以解释。并且,企业对未能晋升的优秀员工应有足够的表彰与补偿,以体现不同类型的员工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与价值。因为较高的职位意味着较高的收入、更大的权力,如果业绩优秀又未能晋升的员工得不到应有的表彰与补偿,不但会极大地打击优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还会对其他员工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导致员工士气低落。

企业应为不同类型的员工提供不同的晋升阶梯,[11]以体现分配公平性。如果一个人很有能力,在企业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但却不合适晋升到管理岗位上,从而其价值与作用得不到应有的体现与报偿,他(她)就会感觉不公平。企业应针对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技术工人等不同的人群制定多阶梯晋升制度。避免所有有才能的人拥挤在一条晋升阶梯上。另外,管理工作可能不符合某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目标,他们并不想获得更高的行政职位,拥有更高的管理权力,如果硬是将他们推上管理岗位,一方面他们会因为无兴趣而干不好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又脱离了专业技术工作,使他们经过多年积累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能发挥作用。对企业来说,这种作法是用一个出色的专家换来了一个蹩脚的经理。多阶梯制度提供多条平等的升迁阶梯,一条是管理岗位的道路,另外几条是专业发展的道路。这种制度使没有管理兴趣或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专业技术阶梯上升迁,既保证了对他们的激励,又能使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

六、结论

晋升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激励措施。晋升结果公正性能增加员工的职业满意度。保证企业内部选拔程序公正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晋升结果的公正性,真正符合“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这一晋升目的。程序公正性还能消除或降低晋升愿望得不到满足的员工的不公平感与消极情绪,保持大多数员工的工作热情。晋升程序公正还能为未能晋升的员工指明今后的努力方向,建立恰当的职业发展期望,引导员工将个人的职业发展与企业目标结合起来,从而培育员工对企业的心理认同、敬业精神与忠诚感。管理人员在晋升决策过程中公平地对待员工,能体现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尊重与赏识,改善上下级关系并倡导合作精神与互助行为。当然,坚持晋升决策的公正原则并不是正确发挥晋升激励作用的唯一措施。为每个员工设计其职业发展道路,为能力不同、特长不同、兴趣不同、个性不同的员工提供多元的发展空间,让各类员工都有自己施展才华的天地,也是企业留住并激励优秀人才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马丽娟.企业职位晋升中的误区及改进.领导科学,1999,(9).

[2]闵学勤.如果晋升得不到满足.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1,(11):35.

[3]SuzanneS.Masterson,KyleLewisandM.SusanTaylor,IntegratingJusticeandSocialExchange:TheDifferingEffectsofFairProceduresandTreatmentonWorkRelationships.AcademyofManagementJournal,2000,43(4738-748).

[4]Konovsky,MaryA.UnderstandingProceduralJusticeandItsImpactonBusinessOrganizations.JournalofManagement,2000,26(3):496.

[5]TinaLRobbins,TimothyPSummers,JanisLMiller,WilliamHHendrix.UsingtheGroup-valueModeltoExplaintheRoleofNoninstrumentalJusticeinDistinguishingtheEffectsofDistributiveandProceduralJustice.JournalofOccupationalandOrganizationalPsychology.Leicester,Dec2000.

[6]W.ChanKimandReneeMauborgne.ProceduralJustice,StrategicDecisionMaking,andTheKnowledgeEconomy.StrategicManagementJournal,1998,19(323-338).

[7]BowenDavidE.,GillandStephenW.,andFolgerRobert.HRMandserviceFairness:anizationDynamics,Winter1999,7-24.

[8]RussellCropanzana.JusticeInTheWorkplace—FromTheorytoPractice,Volume2byLawrenceErlbaumassociates,Inc.

[9]anizationalJusticeandHumanResourceManagementSagePublications,Inc.

原则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无论是与19世纪最后二十五年里的需求,甚或与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需求相比,当前法院不参照在先的判决或者相似的案件而自由裁决每个案件,这种需求的强烈程度都毫不逊色,这种比较是有益的。即使是在本世纪的前十年,这种需求依然存在,即法院不应该被准许发展法律的传统要素,法院不应该被准许通过推理发展经验,但在断定判决的事实依据以及调整关系和规范行为的实践手段方面,所有事项均应且只应由立法机关决定。法院应该被限定为对既定规则的机械化的逻辑的适用。若其行为不限于此,即被谴责为越权。也许在一代人以前就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当时,一方面,进步的鼓吹者指责,法院未能通过似是而非的解释来修正宪法,另一方面,法院适用真正解释的一般标准,来赋予制定法以合理的意义时,也遭到同一些学者和教师的抨击。通常当人们采取极端的立场时,真理就存在于两者之间。

首先我们必须对背景加以廓清。当前这样一场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取决于我们对于法律秩序的观念。我们视为通过采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力量进行社会控制的时代已经终结,那就截然不同了。像过去的人们那样,我们可能认为,那种力量的体系化的、统一的和可预期的应用符合通过官方技术形成的权威性决定形式。另一方面,像今天的许多人那样,我们也可能认为,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力量调整的关系范围内,没有看起来是同种类型的系统、秩序或者可预期性的必要要素,可以在司法程序或司法和行政程序的范围内定义法律,并且接受法律并非是管理或者旨在管理政府行为的,而政府行为本身是法律。如果那些坚持法律规范是显要的社会和经济阶级利己的规范的人是对的,简单的裁决不可避免地会被阶级利益或偏见强行规定;或者如果那些宣称法官不可能在心理上客观和不偏不倚的裁断的人是正确的,事实上每件案子将被单独处理,而且法律推理和对传统的裁决或者成文法规范的参考是对于凭借偏见的擅断所作的空洞掩饰,那就没有必要讨论遵循先例了。应该把它和被那些自封的“现实主义者”称之为对法律的迷信和神化的所有其他的东西一起扔进垃圾箱。但,有多少持怀疑态度的现实主义者确实相信他们对遵循先例的攻击的那些夸大的言辞,这是意义重大的,不是像假装所标榜的那样,而是作为对司法绝对主义的某种限制和约束,他们实际上也以另一种方式宣称其已经存在。事实上,虽然他们经常拒绝接受社会科学中关于“可能的”任何不科学的观点,看来他们主张,司法绝对主义体系存在的可能性不亚于行政绝对主义。

如果我们和持怀疑态度的现实主义者说,法律无论如何是由官方来运作的,我们不必担心关于它可能如何运作这种无意义的理论,诸如是基于扩展被制定的文本,还是通过由权威的技术形成的过去的判决来发展经验,或者由专家依职权基于直觉来适用。如果出现在所有的经济秩序和人们厌倦了一方服从另一方的专制的愿望之后,确实要求在关系调整中的体系、秩序和可预见性,我们可能会求诸于一个超凡行政领导,来维持官方对秩序和体制进行一些可以容忍的限制。

边沁攻击我们当前所说的法官造法是越权,把法律搞成法规的堆积,使制定法成为法律的一种类型。他坚信,法典编纂应该详细地查明和颁布裁决形式,使法院的作用不超出对于与手中的案件相关章节的一种纯粹的解释,并能通过机械化的逻辑程序把这个案件与相应的法典分类相对应。近期的政治理论令人惊讶的特征是,对于普通法法院的批评,一方面,重复了边沁的观点,指责法院在本应只适用法律的时候未经授权即创制了法律,而且,另一方面,指责他们为适应单一案件的迫切需要而左右摇摆,在不改变法律体系的传统要素的长期存在的规范方面,反对进步,墨守成规。但我们必须记住,在所有的法律史中,人类的实践总是在两个极端之间动摇,一极是将法官束缚在严格的法律的苛刻的规则之下,另一极是让他们根据不加限制的个人的自由裁量来进行裁决。

在19世纪,世界正在对道德和法律的同一化,所有事情涉及的个人原因,以及随之在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领域出现的个人正义加以回应。这种回应在19世纪下半叶的美国尤为强烈。在王室统治者和由其委任的议会作为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复审法院的上议院的体制下,殖民者对个人正义有丰富的经验。他们完全了解,这究竟是为什么,当殖民地独立时,他们依权利法案制定宪法,要求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但是,在欧洲大陆盛行的、对我们形成影响的、舶来的自然法的理念,塑造了这样的观念,只要可适用就接受英国的普通法。司法选择的边界包括“可适用的”和一段时期的探索决定接受什么或者拒绝什么,取代一个世纪以前被TimothyWalker警示的观点,他提出的反对任何司法行为的自由的观点是在下一代人中盛行的观念模式的典型代表。

像TimothyWalker时大多数人反对司法程序那样,今天的很多法律教师反对,在上世纪的后二十五年中强加于美国法律的、将其作为逻辑上独立的规范的主体而对法律分析理论的过度限制。英国的分析法学家们,边沁及其追随者,告诉我们财产规则是典型的法律,而且法学家坚定地努力了相当时间来使所有法律都符合那种类型。五十年前,过失法律被毫无疑义地认为可以被约简为一个规则体系,以致如果一个人上下行驶中的汽车、站在行驶中的车辆的平台上或把胳膊放在车窗外,本质上都是过失。我们的美国大法官中最持自由派立场的几位之一,即便并非是最持自由派立场的那位,也认为法律最终要求人们无论在何时何地何种环境下,在要经过人行横道时,都要停、看、听。

在19世纪,我们对历史有坚定的信念。对于法律,我们像学习其他学科一样,寻求通过研究它的发展来理解它。历史的时代已成往事。尤其是在法律中,不再考虑把习惯和学说的历史作为教学的必要部分。我们教授公法,好像它昨天通过权威的命令而生效,并不存在详细而复杂的、引导性的、历史的需要在先作为这一进程的原因。因此,出现这种趋势,忘记权力分离的历史背后的依据,假想一些哲学理论产生于18世纪之外,我们可能最好抛弃那些当今的较不严格的政治和法律理论。当我们的权利法案被制定时,斯图亚特王朝的行政特别法庭的记忆就消失了。17世纪的英国,在二者之间发生过艰苦的斗争,为了创制新的法律以取代国王的意愿,普通法法院中的法官被免职,在一段时期内看起来普通法法院可能被弱化为王室的行政管理机构。科克(Coke)第二原则宣扬法律的最高权威和这块土地上所有种类和级别的官员均应服从法律。在根据长期议会(LongParliament)的命令公布之后,该原则被奉为殖民者的圣经。17和18世纪美国经历了长期的行政官员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于一身的统治,法院的裁决依据行政主体的行为,且不受法律规则的约束。事实上,殖民地法院通常具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性质。只是在独立战争的前夕,一些州才开始建立独立于行政机构的法院。立法机关通常是最终的复审法院。若非如此,总督和议会通常是殖民地的最高法院,英国的枢密院是终审的上诉法院。此外,另一个行政机构,商务和种植业委员会,对于殖民地事务有很大的控制权力。枢密院不是法院,虽然它已具有这种性质。有时枢密院要求检察总长出具意见书。但是通常参与其中的贵族和绅士认为它对于殖民地立法的通过和否决有管辖权,有权向管理行政的王室统治者命令,有权依据自然法复查殖民地法院的判决,而不必有被法律的技术性所束缚的自由裁量的经验。加之,殖民地立法机关相应的并不服从个人的意愿。他们通过成文法剥夺一个人的土地所有权而把它授予另一个人,他们有时不经审讯而是用易于被称为立法的私刑的方式,来裁决人们的罪行,强加惩罚和没收。他们对于败诉的被告人进行新的审判,检验法院不服从其意愿的遗嘱,对于特定财产的行政管理给予专门指导,在法规的范围内运作以豁免特定案件中的特定被告人。在独立战争之后,这一类的立法正义在一些州几乎不存在。但是当我们发现,立法机关被指控在一些被诉诸法院的案件中过于不可靠时,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在1776年独立的殖民地的第一个法案,是构建宣布权力分立的权利法案,而当进行展现公共机构的发展轨迹的历史研究时,为什么美国在19世纪坚持要求法官而不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稳定、可预期的行为。经验表明这里的坚持甚至有些牺牲。

我重申,作为行政科层制中有效部分,要求法院继续以行政而非司法的方式运作,在世界范围内是绝对主义的总体复兴的一部分。在上世纪,认为法律是一个逻辑上相互依赖的、规范的、整体的普遍理想的人们,坚持按照他们分析的理想方案的要求,判决应该被撤销。当今,撤销判决的要求多半来自那些其理想方案包括基于对当时观念的个人的自由裁量而对每个案件的自由判决。

正确的理解是,遵循先例是普通法审判技术的特征。在这种技术中,或者在我们的法院对该技术的适用中,什么是不当行为,何者被用来支持对这一技术的放弃?普通法技术是基于这样的法律理念,即实践通过推理而发展,推理通过实践来检验和发展。这一技术是从被记录的司法经验中发现判决的基础,通过要求与对过去相同问题的判决的一致性实现稳定,当新问题出现或旧问题以新形式出现时,允许在平级的判例相争的类推之间自由选择发展和变化。在这种技术中,存在有拘束力的判例和有说服力的判例之分。在普通法的管辖权限之内,最高法院的复审判决对于所有的下级法院有拘束力,它本身在将来的案件中涉及该判决的法律问题也受其拘束,至少必须求助于该判决。不仅如此,它还必须提供相似之处,并作为对于由不同事实状况产生的新的、不同的问题进行法律推理的基础。但是通常存在与诸如被认为是说服性判例的另一些相似之处,法院可以根据社会和经济秩序要求而被接受的想法来自由选择。在另一些管辖范围内,判例只是说服性的,在诉诸法院时被认为是法律推理的一个出发点。

在普通法技术中“有拘束力的判例”是如何体现拘束力的呢?一个简单的判决从来不会被认为对所有的案件有绝对的拘束力。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在先的判决确立的规范与法律的规定相悖,以至于对于通过类推推理判决新问题的过程有不利的影响,而且如布莱克斯通所言,其结果是“绝对的”不公平,逐渐公认的首要的信念是,证明司法对先例的否认是合理的。可能因此导致“有拘束力的判例”一词的精确的界限从未被严格的定义过。科克认为,所有引自《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定义都是危险的。这一学说是对在摆脱行政行为的限制的公众的压力下,司法行为不可能摆脱限制的检查。

但是在该学说所包括的相对狭窄的限度内还要求抛弃什么呢?过去该学说用来反对的一类案件是通过司法裁决确立程序性规则。当前,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撤销裁决的过程来全面修订程序。如实践所表明,准许法院在可能时改变法院规则的程序性细节,这种必要性已经被排除。另一种引起对这种学说的争议的案件在确认某些成立过失的事实状态的裁决中出现。例如,在机动车道与有蒸汽机车运行的铁路的交叉口适用的停、看、听规则。此时涉及正当注意的适用标准,这与发现和制定法律规范是截然不同的事。法律规范定义了标准,但没有一套详尽的标准可以使每个案件套用。每个案件的事实只是和标准的定义相似,从另一个角度说,案件的事实大致被同一法律规范所调整。当以每小时四十公里快速通过的火车和人们驾驶的马车穿过路口时,如何决定是合理的,并不会被下述事实,即当火车以七十到一百公里时速通过两个车道甚至四个车道的机动车道的路口时,做出同样的决定是缺乏合理性的。

还应注意到的是,当明确的事实状态有显著区别时,法律规范不是类比推理的唯一起点。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对于不同的事实状态使用其他类比可能会获得更加令人满意的起点,讯问可能通过发现区别的常规技术而建立在与时间和场所的紧迫需要相关的基础之上。把确切的、详尽的法律后果和确切的、详尽的事实状态相联系的法律规范通常只有相当短暂的生命,因为他们的适用排除了事实状态的变化,只留下一种类推,本来是有说服力的,而在此处可能已经成为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

随之,我们也必须区别:对在先前的案件中得出的结论的推理的司法否决,用不同的推理得出的同样的结论,要求不同结论的被改变的裁判过程。可能并无述及这一问题的必要。但当所有的行为是用来昭示,对一种更好的推理方式的接受将有利于维持旧的判决,并导致对首次出现的新案件较好的处理结果时,一个人会面临接连不断的陈述,一种在先的判决方式被同时一种新的判决方式被开创。在上世纪的后二十五年的文本撰写衰落时期,美国的普通法技术被文本撰写者极大地损害了,受雇佣的文本撰写者自以为是地宣称,与在法院精确的语言范围之内的法律规范相比,判决的语言没有仔细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它通常需要司法包含和除外一个漫长的程序,来制定一个规则或一系列规则以使在法律的某些领域内的一系列新案件可以置于推理的规则之下,使我们有能力构建一个有保证的规则体系。表达方式可能在法院后来的意见书中不得不多次变更,然而如果发展是完善的,我们回顾那一系列判决时,我们可能发现在这一系列之初的案件的判决仍应像当初他们被时那样。在先的案件的表达方式不被接受,则无疑可能依据进一步的经验而被否决。但是得出的处理结果仍然是相同的,通过裁决过程保持延续,最终产生可行的规则。很少听说这类案件被最高法院反复的,他们对这类案件无所作为。如果有的判决或有的规则被,一定是由于在规则仍处于形成中时,鲁莽的文本撰写者或者意见书撰写者敢于基于不充分的材料来提出概括的观点。通常不能坚持认为,我们的普通法技术不能使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而不只是有拘束力。其最终结果是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我没有忽略这些案件,近来被俄勒冈州最高法院了其在先的判决,随之纽约上诉法院在1871年宣布完全拒绝接受的理论,作为一个不诚信者欺骗一个轻信的、可能的不诚信者,以及那些循着Thorogoodv.Bryan案的思路,把抛弃不止一个规则归咎于涌现的这样那样的过失的案件。在布莱克斯通的建议中,这些案件是公正的,并致力于展示,普通法技术非常相称于那些明确要求司法有所行为而非等待立法行为的情形。我也没有忽略诸如美国的McPhersonv.BuickMotorCompany案和英国的Donoghuev.Stevenson案。很多人认为前者了司法独立。当然这些案件确实产生了文本中大量过时的条款。但是关于过失的大致原则长期以来已经被较好的理解,而且这两个判决的价值在于,他们囊括了按照普通法的传统技术发生的发展历程,并依据我们对于过失责任的认定的整体经验沿袭了这一原则,而不是根据在早期的特殊类型案件中对条文的逻辑发展,那些案件试图导出与法律总体不相符的原则,而且不能证明其结果是合理的例外。加之,这些案件大部分得出了我们目前认为正确的结果,可能被放弃的推理并不影响处理结果。这并不背离普通法技术。

人们可能对晚近的案件作类似的考察,在这些案件中一些人极力主张过去的判决并侵犯了宪法的权力分立。其中一部分案件只是认识到,标准的适用可能就司法功能一样像行政功能,因而当行政机关间或被涉及时所担当的执行功能,就好似法院间或被涉及时所担当的裁判功能一样。另一些案件在很久以前已由马歇尔大法官解释过。当权力的分类存在疑问时,例如,对于房地产税的制定,立法机关负责授权给相应的部门。在这些案件中被提出的难题源于无根据的假设,即每种权力只能在一个方位运行而且那里不能有别的权力,现在我们了解,不论是从分析的角度还是从历史的角度,都有很多的权力可以平等的置于不止一个部门之下。于是,法律的文本,而非判决的过程,被再次。

还应述及的是商法,无论如何,合乎规范的技术准许司法在更宽的范围内在先的判决,以便在几个州内实现和保持统一,统一州法律关注这一主题的所有重要问题,如果未被关注的问题出现,即使不求助于任何一般方法方面的剧烈变化,单通过司法判决来实现统一认识,也已足够了。

在司法程序中还存在很多我不故作否认或企图忽略的真实的难题。但是被攻击为由于遵循先例而产生的那些问题,更多的是与宪法和成文法规范的解释有关,与适用标准有关,而不是与随之由司法判决确定的长期存在的规范有关。在判决的有拘束力的资料体系中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规范要素,一是技术要素,一是理念要素。在标准的解释和适用中,理念因素是有最终决定性的因素。实际上,这一因素为此时此地的社会秩序描绘出可以接受的理想图景,提供法律秩序的理念。固有价值的可能的解释的问题、合理性问题,总是涉及标准的适用,是参照这幅图景来考量的。在上个世纪,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是我们在那个时代的理想图景,先锋的、乡村的、农业化的美国。这并非当今这个城市的、工业化社会的理想图景,并非在这块土地上的所有部分都如此,而是在不同的地方程度不同。但是我们尚未形成对于城市工业化社会的明确的理念,我们对于体现社会在乡村农业化社会和高度工业化社会两极之间的理念的细微差别认识更少。法官将对此做出突破。我们需要对被接受的传统理念的批评。我们需要研究如何重新勾画这幅图景并把它勾画清楚。用一百年前的美国社会的蓝图来实施今天的司法社会工程,是不明智的。但是我们不应接受这一批评,我们不应通过树立详尽的司法供给与转向司法和行政绝对主义来进一步重新勾画或重塑已被接受的理念。

我已经指出,我们的司法供给的悲哀在于我们本应忙于做的事情。但是,不止于此,并非是仅仅因为在英语国家中法院是而且应该是谨慎的这个时代迅速到来,而呼吁抛弃审判技术的必要特征的被认为不明确的文字的部分。法院不愿意随着每次的政治和经济观点的转变长期存在的规范,在这些转变迅速和频繁时尤其如此。这些突然的变化,使立法机关产生作用于将来的新的规则。法院必须牢记,为过去和将来的案件确立类似的规范。事实上,当他们一项过去的判决时,相比其确立和使用而言,对于一项法律规范,就经历了与过去不同的处理或定位。因此,英语国家的人们普遍认为对于司法权的审查是必要的。权利法案寻求阻止适用一些在作为殖民地的美国适用过的有溯及力的法规。司法判决有必要的溯及力。为了将其适用于过去发生的一系列事实,法院制订法律规范或者发现规范。在普通法国家对司法行为的审查建立在法院已确立的实践之上,要求法院对权威性的判决的事实适用权威性的技术,通过这种技术确保和维持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平衡。

如果我上述内容被充分认可,导致对遵循先例的不满的原因就不在于这一学说,而在于我们的技术适用标准和在适用标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法律的理念要素。让我们以普通法的传统方式接近研究对象。让我们考虑旧的法律、不明确的条文和救济。在我看来,19世纪产生抱怨的主要原因源于对于法律的思考模式,使法律成为法律的总和,把法律作为规则的要素,使财产规则成为规则的类型和模式。法律不仅是在有权威性的判决事实意义上的体系,与其说它是联系确切、详尽的事实状况和确切、详尽的后果之间的规则,不如说它是事实体系的规范要素。在今天的法律中,日益增加的重要类型的规范确立和规定了标准。这一规范规定了在行为过程中不能使其他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害风险的合理注意,规定了在不符合标准的行为造成损害时的补偿责任,没有制定确切详尽的事实状况,也没有为这样的一个事实状况附加一种确切、详尽的法律后果。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项标准。在宪法中有这样的规范,规定了立法行为和实施行为不应是任意的和不合理的。宪法规定了这一标准,但是没有任何规范定义了合理性或者详细的规定了不合理性。没有对这些事物性质的规定,能做的至多是以其与被接受的有权威性的理念的符合程度或不符合的程度来考量行为,而理念本身必须随着社会图景的变化而变化。根据被接受的理念,适用标准必须因时间、地点和环境而宜。对于马拉车构成过失的速度对汽车则并非如此。在乡村农业社会是不合理的事物,在城市工业社会不必然是不合理的。在昨天的情境下不合理的事物,在明天的情境下可能如此也可能并非如此。我重申,法律的观念不过是法律的总和,法律必须是财产规则类型的规则,这是错误的。如果在头脑中发现和产生了在适用这样的规则和适用标准的区别,显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除非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均相同,对于过去的条件下发生的任意的、不合理的事件的判决是没有拘束力的。

在司法程序中完美的稳定性、完整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社会和经济秩序中的变化需要的完全持续的适应和完美的灵活性,不可能同时实现。能做到最好的就是在两者之间维持平衡,以使我们可以持续的对二者分别施加影响而不损害另一方。通过发现和确立原则、法律推理的有权威性的起点来实现这一目标,才能依据经验和跳出经验适用的规则来处理新情况。飞行员飞越土地上空的事件可能是这种普通法技术准许的创造性的法官造法的一个范例。如果只在规则的范围内考虑,可能认为违反了上空所有权不明确的古老规则。但是这类交通是新出现的,而这一规则表达的只是过去形成的经验。可利用的、有权威性的判决的素材不只是这一规则,还有被确立的在私人拥有的河床上行船和钓鱼的权利。在根据这一权利的类推发展新的对象的学说时,没有违背任何已经确立的法律规则,对于判决的延续过程没有冲击。

对于旧的法律而言,也即,所有的法律必须按照财产法的规则模式制定和实施,法律的理念要素可以被忽略或排除,不精确的文字,关于适用标准的教义的应用,已经成为当今法律秩序中的重要工具。那么如何救济?除了在一些极端的案件中,对于需要改变的规则和已确立的原则,合乎规范的普通法技术寄希望于立法机关来宣告旧法无效并构建和制定新的法律规范。英国法院一向恪守这一理念。但是在几个月前,并未被工人损害赔偿法所废除的残余的承担雇员责任规则诉诸上议院。Wright勋爵简短总结了上诉法院一致通过的意见,即“上议院不能篡夺立法机关在这一事项上被赋予的权力。”Westbury勋爵和布兰代斯(Brandeis)法官,在普通法法官中位居最开明的一部分,都对此表示了明确的积极的支持,不只是关于财产法,而且还包括调整行为的规范。如霍姆斯(Holmes)法官所定位的,法官造法只是权宜之计。

立法机关在应对法律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缺陷时比较迟缓,而且已经越来越不愿为被称为“律师的法律”而自寻烦恼,这是实情。与司法程序和改革一样,立法程序需要仔细而彻底的检查,无论如何法院的改革是迫切的。当对已实现的法律平衡彻底的重新调整,例如,要实现基于应受处罚行为在安全和责任之间的平衡,贯穿了侵权法,不能要求法院一举把司法判决的全过程转向正确。如果他们在新的司法理念的影响下试图这么做,将出现司法无序的局面。在英国,法律修订委员会要求废除简易契约中的原因要件。某个人会要求通过司法判决要求废除它吗?委员会还要求废止成文法中诈骗的部分。在一个案件中的司法废止和在另一案件中对于废止权利的司法承担是否有实质性区别?

由于在法律技术中司法判决是法律推理的起点,与立法相比,在推广关于司法判决的新理念时,谨慎更是有必要的。他们通过类推而及于其他案件。另一方面,成文法制定规则仅限于其范围内的案件。因此,当立法机关提出新的建议时,无论它是如何远离过去的走向,并不触及整个法律体系。但是当一些全新的观念被纳入司法判决中,没有人能预料可能的影响效果。它不仅仅决定了导致裁决的事实的确切状态,对于法律体系中宽泛的不同领域而言,也是潜在的类比推理的起点。一度了规则A的法院,确立了规则B、C和D,规则M和N,规则P和有疑问的Q,因为所有归根到底与规则A相类似的规则看来很可能被取代了规则A的规则X的类比所质疑。

法律改革者应该攻击的不是遵循先例原则。美国法院非常彻底地倾向于根据被使用于经验的推理来纠正明显的、清楚的判决错误。需要纠正的是这些司法习惯,即依照从文本制定者的背景剥离出的文本,符合固定格式而不是判决规则,当条文需要解释时,采用法律语言而不是司法行为。再者,在标准调整的法律秩序的很大的范围之内,遵循先例原则并无责任。在规则和标准之间难以区别,试图减少标准的适用而转向苛刻、快速的规则也是失败的。更有甚者,在当前所有被困扰地认为传承了遵循先例原则的案件中,真正的困难是法院解释法律规范的蓝图、选择法律推理的起点和适用标准。当司法的理想处于不稳定状态时,我们面对这一难题。这导致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平衡一直难于维持,非常艰难。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到法律中的理想要素,如何批评和组织它,而非深入探讨关于遵循先例的微不足道的事情。

原则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程序公开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列宁曾经说过,“‘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1]可以说一切专制、愚昧、落后、倒退的政治统治都是愚民政治,都是以其政务的神秘性而出现的。没有公开、没有公众对权力运行情况的了解,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就是一句空话。正如美国前总统约翰逊在1966年7月4日签署情报自由法时发表的声明中所宣称的那样:“在国家完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民主政治才能最好地运行。任何人不可能对可以公开的决定蒙上一个秘密的屏幕而不损害公共利益……。”[2]程序公开是公开的重要方面,它对立法的民主性来说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公开性越高,就意味着立法程序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而程序的秘密性则总是与专制为伍。民主政治的特点在于尽量提高国务公开的程度,限制政府秘密活动的范围。

在立法过程中,所谓程序公开,就是指立法程序的每一阶段、每一步骤都应当以社会外界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公众有权知悉并取得立法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程序公开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是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就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3]程序公开原则的意义就在于:让公众亲眼见到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的形成过程,民意的形成过程,正义的实现过程。这一过程对社会具有提示、感染和教育作用,同时也提供了对立法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地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常能够纠正这种非正义。”[4]另外,程序公开是实现有效参与的前提。要提高公众的参与质量,就必须让公众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识别问题,权衡各种论据和论点,以表明自己的信念并阐明立场。可以说,立法程序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资判断和选择。选择和判断正确与否,主要取决于理性和信息;正确的决定有赖于对相关事实、资料、依据等的理性认识。

二、程序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一,立法信息和资料的公开。立法信息和资料的公开,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应予保密的外,立法机关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公民有机会、有条件了解与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如立法的主要依据、背景资料、拟定之法案的主题和问题以及公众参与的途径与方式等等;公开情报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每个人也都应有得到必要的情报资料的平等权利,立法机关不能有选择地通知某些个人或组织。当然,信息资料的公开,不仅包括向社会的公开,更应该包括立法机关内部的公开,即立法机关的所有成员对研究成果和信息可以自由分享,而不能由某些派系或领袖对其独占。对民主的立法机关而言,信息资料的开放是一个必然的要求,同时这种开放也增强了立法机关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议事过程的公开,即立法机关的一切会议除依法不公开举行的外,都必须公开举行。在举行会议的一定时期之前,立法机关应当发出通告,公开议程,宣布会议的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等项内容;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进程,有权旁听会议,目睹立法者的争论及其结果;有权取得会议的信息、文件和记录。同时,舆论机构可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报道会议的情况。

第三,立法成果的公开,即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普遍适用的解释,均须向社会公开。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公民服从尚未公开或应该公布而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的影响。另外,在审议过程中,有关提案人对法案所作的说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以及其他与法案有关的文件、记录,都应当公开,以便公众了解立法的理由、背景,法的精神和重要原则。

如果说在代议机关的立法程序中实行公开原则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民主性的话,那么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嵌入公开机制则是民主的起码要求。因为,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不是民意代表,其决策机制是为执行的需要而设计的首长负责制而非民主表决制,不适应立法的需要。因此,在行政立法过程中,更应强调公开的意义,以防止行政专横。在有的国家,程序公开已成为行政立法程序中的法定原则。如美国行政程序法为规章的制定强制性地规定了三个基本步骤:(1)公告行政机关建议制定的规章或规章所涉及的主题;(2)给公众提供评论行政机关建议的机会;(3)公布制定出来的规章,且必须概括地说明制定规章的依据和目的。为此,制定规章的建议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联邦登记》是一个政府活动及文件的日常出版物,在全国广泛发行,从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阅读《联邦登记》了解政府的活动。规章制定过程的公开及由此而产生的民主合法性均依赖于这种出版物的存在。当一个行政机关的最后规章与建议制定规章的公告之间观点不一致时,关系人可能就规章提出异议,理由是公告中并没有给最后制定出来的规章予以充分的公告。所以,一些法院要求行政机关的最后规章必须是一个“建议规章的合乎逻辑的自然结果。”有的法院则要求行政机关只可以在建议规章和最后规章之间作出公众能够预见到的变更。而且,行政机关为制定规章而进行的调查,其调查结果也应一并与建议制定的规章登在《联邦登记》上以资评论。否则,法院就可以认定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向公众提供科学数据,从而导致公众没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规章的制定。这就构成了司法撤销的理由。

三、我国立法过程中的程序公开问题

总的来看,我国立法程序中的公开性尚未达到现代法治的要求,尤其是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尚处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程序阶段,缺少有效的公开、参与,有的规章尚处于内部掌握状态。下面仅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程序中的公开性问题作一些探讨。

第一,关于会议记录的公开。公开原则以议事记录的保存与发表为其意义。议事记录的公开,不仅是公众了解有关信息资料的必要途径,也是选民对其代表进行监督的前提。许多国家都有会议记录公开的规定。如法国宪法规定,全部议事记录在《政府公报》上发表。日本宪法规定:两议院分别保存各自的会议记录,除认为秘密会议记录中应特别保密者外,均须发表,公布于众。我国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然而,印发会议与公布于众是两回事;简报、摘要与原始记录也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关于会议的公开举行。世界各国都普遍强调议会会议的公开举行,并对举行秘密会议作了严格限制。如日本宪法规定:两议院的会议均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2/3以上多数议决时,得举行秘密会议。我国宪法对会议的公开举行未作要求,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的会议同样以公开举行为原则,秘密举行为例外。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是公开举行,还是秘密举行,法律则未作规定。尽管实践中也都是公开举行,但这毕竟是个缺憾。许多地方的议事规则对会议的公开举行也都作了要求。

会议公开举行自然意味着准许公众旁听。对此,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目前尚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旁听制度。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开始,设立了旁听席。但现在一般只限于邀请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有关人员旁听,实践中运用得还不普遍。有的地方更是明确规定,常委会会议可以邀请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和其他单位派人到会旁听。因会场空间的容量有限以及其他原因,对旁听加以限制是必要的,但这种限制应是合理的。这种有针对性地邀请某些人员旁听,更象是列席。旁听应该是不受身份地位影响的、普遍的、平等的旁听。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所有的公民都应有权旁听。可以考虑,设置若干旁听席,公民凭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排队领取旁听票,参加旁听。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应公开举行,但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则不一定需要公开举行。因为,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作准备工作的,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它们所提出的报告、审议的结果均需由人大或常委会作出最终决定,并要将整个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所以,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内部工作,可以具有灵活、简便的特点,即使秘密举行,也不妨碍社会对立法机关的监督。其次,委员会介于人大和代表之间,其工作具有过渡性。委员们的许多意见可能还很不成熟、分歧较大;过早地公开这些分歧,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混乱。而提交到人大会议上的意见,则相对比较集中、成熟,应该公开。另外,举行秘密会议可以使委员们真实而坦诚的意见不会受到旁听者压力的影响,有助于防止其为迎合旁听者而作出错误决断,也有助于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之间相互谅解,从而迅速地作出结论。从许多国家的实际情况看,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一般也都是秘密举行的,很少有允许公众旁听、新闻媒介采访报道和公开议事记录的实例。这可以显示出专门委员会这个不独立行使实体权力的议事体与议会作为独立行使职权的议事体在会议制度上的差别,即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活动在程序要件上灵活于议会,而在议事效力上则低于议会。在我国,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是公开举行,还是秘密举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按照这一规定,似乎公开举行是原则,只有经过特别的“决定”程序后,才秘密举行。对此可以修改为,“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秘密举行,根据需要也可以举行公开会议”。至于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遇到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这是专门委员会进行咨询的一种方式,不能认为是公开举行会议的要求。

第三,公开原则以保障报道自由为必要,即新闻媒介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将会议的实际情形报道给社会大众。有的国家对此还在宪法上作了规定,如奥地利宪法规定,如实报道国家议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公开会议的活动,一概不受追究。在我国,每次人大会议正式召开之前,也都要举行新闻会,向新闻界告知大会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议题等。另外,还要举行若干次记者招待会,主要就重要的内外政策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新闻会和记者招待会增加了人大会议的透明度和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是进一步实现政务公开化的重要举措。但是举行新闻会和记者招待会,这只是人大自身的工作制度,它与报道自由是两个概念。既然宪法和代表法都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那么,对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如实报道,也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障。

注释:

[1]《列宁全集》,第5卷第448页。

[2]转引自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页。

原则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文件;管理原则;方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件已大量涌现,各企业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办公自动化系统(OA),但由于电子文件对网络系统的依赖性、易变性、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以及其操作方便、传递快捷、存储空间小、信息容量大等特点,如何利用、保护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工作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1.定义

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是数字信息和文件的组合体,包括内容、背景和结构三要素。国际档案界电子文件专家认为,完整的电子文件由文件内容信息与元数据组成,并形象化地将文件与元数据比作信的内容和信封,文件是用元数据封装起来的对象,元数据加上文件内容就构成了有证据作用的文件。

2.特点

(1)非直读性。电子文件载体的非直读性体现在很多方面:一是数字编码序列记录在载体上,人的眼睛无法分辨;二是载体上的信息记录密度极大,即使在高倍显微镜下可以看到光盘记录痕迹,但读不懂那些痕迹表示什么;三是载体的数字信息往往是经过压缩、加密处理,即使有设备,如果不解压、解密,也不能读取其内容。电子文件载体的非直读性增加了电子文件保管及长期保存的困难性、复杂性。

(2)对系统、设备、标准的依赖性。由于电子文件从形成、传输到存储都是通过计算机实现的,这就决定了电子文件对设备的依赖性。不同软件环境形成的电子文件存储在载体上,有时难以互换;电子文件加密后不解密就无法识别;技术设备更新时,不及时解决格式转换问题,也无法读取等。

(3)易更改性。信息容易变动可以不留痕迹,电子文件产生后不可能不改,为此要防止电子文件信息受到误改或篡改,这成了解决档案真实性问题的关键。

(4)信息的共享性与安全性。电子文件的共享性是其运作环境网络化决定的。随着网络化的发展,对电子文件极为重要的网络安全问题已日益突出,可以说网络的不安全性已成为限制其发展的最大障碍。

(5)信息和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文件信息可以毫无损害地从一种载体转移到另一种载体上。为此对原件的概念提出质疑。档案的真实性问题被提出讨论,档案管理仅依靠载体管理的方法已经不能达成预期目标。

(6)对元数据的依赖性。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如电子文件上下文关系和结构的描述。电子文件的元数据必须特意附在文件信息中,否则将无法恢复电子文件的原貌。此外,电子文件的运作往往是在网络上进行的,操作者互不见面,体现行政背景的元数据就不那么完整、详细。如果不特意提供或补充这些元数据,那么就可能给电子文件保管和长期保存带来问题。

电子文件技术的特点影响了信息的生成、处理、传递、保存,虽然利用方便快捷,但信息的真实、完整、可读、安全遇到了挑战。我国现正处于电子政务的初期,在这种环境下各级政府产生的文件已是电子版本,大部分都是通过网络传输和处理。由此使以保管文书档案为主的档案部门的职能重点从实体管理转向信息管理、知识管理,从物理控制转向智能控制。

二、电子文件的管理原则

电子文件管理原则是在管理电子文件的过程中,为了保证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而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这些原则包括:

1.全过程管理原则

电子文件的形成、处理、收集、积累、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各个环节,都有信息更改、丢失的可能性,建立并执行一整套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从每一个环节堵塞信息失真的隐患,对于维护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十分重要。维护电子文件真实性的管理措施涉及从电子文件形成、处理、收集、积累、整理、归档,到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的全过程,可以称之为“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电子文件的全程管理原则应该体现在电子文件管理体制与模式的确定,管理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以保证电子文件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受到严密的控制。

2.前端控制原则

在文件从形成到永久保存或销毁过程中,文件的形成是前端,处理、鉴定、整理、编目等具体管理活动是中端,永久保存或销毁是末端。传统文件、档案管理的特征是分阶段、分环节控制,文件、档案管理的全部目标和要求被分解到不同的阶段、环节和步骤之中。前端控制则是对整个管理过程的目标、要求和规则进行系统分析、科学整合,把需要和可能在文件形成阶段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管理功能尽量在这一阶段实现。前端控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他管理环节对电子文件的损伤和破坏,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可靠、完整安全、长期可读,提高管理效率。

3.真实性原则

电子文件真实性是指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等经迁移、传输后须与形成时原始状态一致。真实性是保证电子文件行政有效性与法律证据性的基础,是电子文件反映历史真实、具有价值得以作为社会记忆长久保存的前提。电子文件对信息技术的软硬件有较强的依赖性,不同格式的文件转换时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在进行电子文件迁移过程中也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因此电子文件管理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

4.完整性原则

作为企业活动真实记录的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记录企业活动真实面貌的具有有机联系的电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相关文件数量齐全;二是每一份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没有缺损。电子文件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证不被偶然或故意增加、删除、修改、伪造、乱序、重放等,也是文件完整性的体现。

5.可读性原则

电子文件的可读性是指电子文件经过存储、传输、压缩、加密、媒体转换、迁移等处理后,应能够以人可以识别、可以理解的方式输出,并保持其内容的真实性。计算机软硬件不同,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也不尽相同。计算机软硬件的更新换代,可能会造成对旧的软硬件不兼容。电子文件对系统有很强的依赖性,脱离了赖以支持的软硬件系统后,文件就变成了无法识别的“死文件”。另外,如果感染了病毒也可能造成文件信息的无法读取。因此电子文件管理必须遵循可读性原则。

三、电子文件管理的基本方法

1.始终保持电子文件的“原始性”

电子文件的上述特点使我们无法采用与纸质文件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来判断它的原始性,需要为这建立一个新的“原始性”概念。这种“原始性”概念与纸质文件原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抛弃了文件形式上的原始性,即允许文件载体、字迹、格式等表现形式发生变化,仅以文件中所含信息的真实、准确,即内容的原始性为唯一标准。它将是电子文件转化为电子档案,全面行使“历史记录”和“社会记忆”功能的根据,是电子档案“享有”与纸制档案同样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

2.大力推进文档一体化

文件运动周期理论告诉我们,从现行文件到档案是一个统一的、前后衔接的过程,将这样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个过程纳入一个统一的管理系统之中产生文件和档案的一体化管理是理所当然的。所谓一体化,并非去抹煞不同运动阶段文件管理的特点,而是要求在一个统一的系统之内,有统一的控制中心,统一的工作制度,统一的、前后各有特点又互相衔接的工作程序。也就是说对原来相隔在文书和档案两个工作部门,且相对独立,但又有不少具体工作环节互相雷同和重复的两个管理系统,真正从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上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这样就能从文件的形成时起对其运动的全过程进行比较全面、有效和统一地控制,既精简了工作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避免因现行文件管理不善致使档案部门有可能收集不到系统、完整档案的弊端,提高了案卷质量,达到了以较小的耗费取得较大的效益的目的。

3.积极探索电子文档管理规范化

相关期刊更多

福建法学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

黑龙江社会科学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中华全科医师

统计源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