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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最新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是失职、渎职干部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中央在即将迎来建党95周年之际又一次亮剑,体现了我党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

忌滥用职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准则的标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不越雷池,时刻谨记权利是党和人民群众所赋予的,要公平、公正、公道,将权利为民所用、造福于民,要有坚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学会向一切歪风邪气说不。

忌表里不一。荀子把口言善,身行恶的两面人称为国妖,一个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标准在于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台上台下、台前台后、当面背后都一样。党员干部严谨出现两面人现象,要敢于较真碰硬,敢于担当责任,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要敢于 唱黑脸,不做人人唾骂的两面人。

忌损人利己。共产党员应该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要学会知足常乐,习惯过清贫和寂寞的日子,不浮躁、不攀比、不抱侥幸心理。将人民的权力化作私有物,为个人谋私益,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严重的危害的就会受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把利剑的惩罚。时时刻刻要用党的准则条例这面正气之镜来规范自己、提醒自己。

最新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二中共中央政治局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堪称是问责制度的顶层设计。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不必赘述,对问责条例的施行,公众充满期待。问责是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的纠偏与处罚,我们一再强调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而问责是最有力的保障与最有效的促进。不追究责任,责任就是空的,相关制度规范就会沦为稻草人。问责机制日趋完善,必须严格执行不走样,方能成为杀手锏。

问责条例来源于实践的提炼,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再在执行与践行中不断完善这是制度创新与实践的循序渐进。问责条例,既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体现,又是严是爱、松是害的反映。问责条例的鞭策动力与衍生力量在于,从严厉问责、规范问责入手,消除党员干部乱作为不愿为或不敢为的思想藩篱,朝着有作为必有为大作为的方向迈进。

问责是手段,问效是目的。或者讲,强化问责贵在助力问效。问效不仅是进一步的监管行为,更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核心。监管的重点,要放在办事效率和办事结果上。这才是关键所在。包括问责制在内的党内制度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也是确保权为民所用,不仅对权力要有敬畏之心,更要让权力对权利产生敬畏,增强权力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问效也是检验问责的重要标准。具体来讲,问效,首先要追问机关效率与效能。目前,机关的庸懒散奢行为,尚有其存在的制度土壤。对此,必须在制度革新上下功夫,在提高效率上出实招,在优化效能上动脑筋,无疑及时到位的问责可以起到推动作用。其次是追问办事效果。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最高标准,不能局限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改观,更要让群众少跑腿办成事,及时有效的问责拉近官民之间身体与心灵距离的一线牵。

最新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三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主持会议。《问责条例》的通过代表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是党中央对严肃党风党纪的进一步提升,是党中央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定的一道政治红线。

从去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今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对党员要求进行自我行为规范和对违纪行为划定界限到今年释放出的强烈的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信号都表明着党中央对于当前广大党员在生活中、工作上的高标准严要求,随着《问责条例》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通过,接下来各级党组织必将组织党员对《问责条例》进行学习理解贯彻,在实施《问责条例》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应当做到问更应做到责。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个人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一】

6月28日,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继去年修改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它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中国共产党肩负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同时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完成历史使命,战胜风险挑战,必须管好党、治好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紧抓住治国理政的关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正风肃纪,反腐惩恶,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大振。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试出了人心向背,奠定了广泛和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只要我们管党治党不放松、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就一定能赢得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斗争。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制度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建设好、管理好一个有430多万个党组织、8700多万名党员的执政党,离开制度是根本不可能的。解决从严治党问题,最根本的是严格遵循执政党建设规律进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加快构建以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制度治党的重要意义和方法路径,廓清了一系列事关根本的重大问题和根本关系,为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建党95年来,我们党在制度建党和制度治党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以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为中国共产党领航中国不断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随着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党内法规也出现了一些不配套、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现象。比如,在某些领域和某些方面,制度滞后于实践发展和形势需要;有些制度过于抽象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性的规定;还有些党内法规制度公信力、约束力弱化,甚至沦为摆设。这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短板,必须尽快补齐。正因为高度重视,三年多来我们党的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进展。截至目前,中央已经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共54部,包括1部、准则1部、条例8部、规则6部、规定21部、办法9部、细则8部,超过现行15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

在众多党内法规制度中,问责条例堪称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件利器。条例贯彻,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实践证明,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但如果没有统一、配套、刚性的问责制度作支撑,问责的执行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然有责,失责必须追究。制定问责条例,既是为了减少问责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也是在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问责条例的制定,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广东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排头兵,全省各级党组党委、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南粤党员干部队伍,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个人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好条例,笔者认为,首先要掌握《条例》中的三个内容,即:问责主体和对象、什么情形要问责、问责方式等内容。只有先掌握了这三个内容,才能够认真遵照执行《条例》。

什么是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什么情形要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即: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问责方式?共有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实行终身制。

个人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三】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全党统一思想认识将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释放从严治党,失责必问的强烈信号。《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正如会议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因此,笔者认为,落实问责条列,首要必须牢牢抓住落脚点、着力点和关键点。

落实问责条例的落脚点在责。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而今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正式实施,为党员行为规范设定了红线和底线。问责条例剑指十分明确,就是要狠刹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不良之风,彰显党员干部的对责的担当,对权的敬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也是每个党员干部应该担当的责任,身处领导干部岗位上,这是党和人民的信任,理应为党尽职、为国效力、为民尽责。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其实就是责任,而有责任就要有担当,这里的责就是坚定理想、坚守信念,以人为本、勤政为民,尽职尽责、实干苦干,改革创新、攻坚克难。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之我见(1)

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近期中央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充分表明了严格问责、严肃追责绝不是一句空话。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告诫全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事必有法,然后可成。”严字当头,重在抓实。就是要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就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就必须用好问责这个重要抓手,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为什么要中央要制定这部《问责条例》了?因为原有党内法规中,虽然有100多部包含问责内容,但是对事故事件的党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规则特色,体现了党的十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

在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中,要善于运用哲学思维和辩证法逻辑,把“问责”与“追责”有机结合起来,实施双管齐下、精准发力,切实起到教育作用、警示作用和震慑作用。层层传导压力必须畅通无阻,不能形成“上边刮的是九级风、下边处于风平浪静”的不协调局面。同时,还要把《问责条例》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点内容,不仅仅是作为“学党规”中内容,更重要是为“做”合格党员划清警戒线。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之我见(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深学习、抓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问责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问责条例》作为党内法规,全文共13条内容、1000多字,简明扼要。《问责条例》逐一明确了出台的目的和依据、问责的指导思想、原则、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和方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问责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我们党从严治党,常抓不懈、一抓到底的决心,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具有威慑力。

《问责条例》确立了“终身问责”的制度,督促党员干部绷紧责任的弦,践行自己的承诺,真正做到从一而终,坚守初心,终身负责。分行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从严履职尽责,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做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

《问责条例》唤醒党员“初心”。在建党95周年“七一讲话”中号召全体党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当前,我们的少数党员干部忘记了“初心”,存在党员意识不强、作风不实、脱离群众等问题,影响了党组织的战斗力。针对这些“病症”,《问责条例》就是一剂祛病良方,通过学习《问责条例》,严守规矩,警醒自身,已达到祛病强身,让党员的初心历久弥新,从而唤醒党员心中党性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坚定党员的理想信念不动摇,做到严于律己、勇于担当,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问责条例》以为基准,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作为党员,要深刻领会《问责条例》的内涵,充分认识《问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责任意识,尽心尽力履好职、担好责。

二、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内涵,争当贯彻落实的模范

一是做好学习贯彻条例的宣传员。要深刻领会党中央颁布《问责条例》的意图,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学习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要内容,同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采取集体学习、专家辅导、专题党课、座谈讨论、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学习贯彻氛围。

二是做好学习贯彻条例的监督员。《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不能挂在口上、停留在报告里,要以《问责条例》为重要依据,及时完善配套衔接制度,进一步用好问责“杀手锏”,强化责任和压力传导。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现实告诉我们,有责不担,正气难彰;失责不问,百弊丛生。问责如果不立起来,严字当头就难以保障。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专题辅导报告。希望大家喜欢!

2016年7月颁布施行的《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2019年修订后的《条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对党的问责工作原则、程序、方式等作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着力提高党的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今天,我们就从《条例》修订的背景及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和如何抓好新修订《条例》的贯彻落实三个方面来对《条例》进行一次集中学习。

一、启动修订《条例》的背景及意义

修订背景:距2016年7月《条例》实施刚满3年,为何要启动修订?主要原因是,2016年7月制定的《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成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形成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但是,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和问责实践的深化,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一方面,党的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新形势新任务对各项工作做得更细更好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问责条例实施后,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新经验,也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严字当头”的主基调必须坚持。

问责工作必须持续从严,同时也需要精准有效问责。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激励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党的建设和党的各项事业中认真履职、主动担当,党中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势在必行。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条数和内容最多的是程序部分。从《条例》实施3年来的实践看,总体是好的,但也出现了问责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就问责程序作出了规定,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实现精准科学问责。

一是规范问责流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是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明确问责标准。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四是强化问责执行。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建立健全典型问责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修订意义:

第一,修订《条例》是树牢“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要求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当前,国际形势复杂敏感,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更加要求全党上下团结一心、步调一致,勇于担当作为。修订《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明确问责主体、压实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守初心使命,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修订《条例》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着眼新时代新使命,就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强调,要以钉钉子精神担当尽责,脚踏实地把既定的行动纲领、战略目标、工作蓝图变为现实。修订《条例》,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作为重中之重,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三,修订《条例》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但是,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也不能放松。党的提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修订《条例》,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抓得不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维护群众利益不到位等问题完善问责情形,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

第四,修订《条例》是总结问责工作实践,实现问责制度与时俱进的需要。目前有的地方在问责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影响了问责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修订《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问责原则、程序和方式,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有利于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让领导干部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充分发挥问责工作激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积极性的作用。

二、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公布,这也是时隔3年后,中共对党内问责条例的一次大修。对比此前版本,这次修订的《条例》从13条增加到27条,并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新版《条例》新增哪些问责情形?针对问责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条例》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二是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三是丰富了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修改后的问责情形涵盖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责任更加明确。

修订后的《条例》在问责情形相关规定上占了很大篇幅,比之前有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是修订的一个重点和亮点。主要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2016年《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具体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

二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增加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三是对原有的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的具体内容主要是:

(一)问责情形扩围--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都要问责

新修订的《条例》首先对问责的对象进行了明确。《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同时,《条例》还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等。

例如,《条例》明确,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同时,《条例》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此外,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将受到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特别明确,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二)实行终身问责制--不论提拔退休都要问责

《条例》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其中,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在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面,《条例》指出,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4种方式。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条例》明确,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实行终身问责也是这次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依照《条例》,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如果出现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对此,《条例》指出,问责对象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三)问责尺度的把控--从轻或加重,要符合这些条件

相比于此前的《条例》,此次修订的版本还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

其中,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况,就包括了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另外,根据《条例》,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与此同时,《条例》还提出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

《条例》规定,若出现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等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特别提到,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有分析认为,对于党的领导干部而言,即便“一朝被问责”,也不意味着“终身入冷宫”。

(四)问责的“操作流程”--不能问责不力,也不能问责泛化

为了保障问责的严肃、规范、精准、慎重,这次修订的《条例》还大幅增加了问责程序的部分。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报道,这也是此次修订条数和内容增加最多的部分。《条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其中,在启动问责调查方面,《条例》规定,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在启动问责调查后,《条例》也明确,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此外,《条例》还规定,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在实施环节,《条例》明确,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三、如何贯彻落实好新《条例》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规章制度之所以成了“稻草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问责或者问责不力,这是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的重要表现。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对问题视而不见,做“老好人”、当“甩手掌柜”;有的处理措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罚酒三杯”、不痛不痒;还有的所谓问责只闻雷声、不见下雨,最后不了了之。

现实告诉我们,有责不担,正气难彰;失责不问,百弊丛生。问责如果不立起来,严字当头就难以保障。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利器,颁布了就必须不折不扣执行、真刀真枪问责,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从而发挥制度的力量,不断推动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广大党员干部如何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抓好责任落实。

一是抓好学习。要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对照检视,切实把《条例》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进一步加深对《问责条例》的领会和理解,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二是抓好带头。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能不能担当、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己不正,焉能正人。”领导干部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要把自己摆进去,手电筒对着自己照。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发声亮剑,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对失职失责现象说不,以敢问责、严问责、常问责的行动徙木立信,才能树立“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正确导向,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通过学习《准则》和《条例》,站在纪检监察工作角度,就如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带头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谈三点认识。

《准则》、《条例》是监督的"单子".《准则》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定了理想信念宗旨的"高线".《条例》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告诫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对全体党员干部来说,需要更强的底线思维、敬畏意识;对于纪检监察工作来说,则指明了监督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重点人。

《准则》、《条例》是执纪的"尺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覆盖了党员8小时内外的工作和生活,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要求,对于破解"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固化局面意义重大。两项法规为纪检监察部门提供了度量的尺子,有利于解决不敢、不愿、不能监督的问题。

《准则》、《条例》是问责的"鞭子".问责是为教育干部,挽救干部,打起来要疼,达到惩前毖后,挥鞭勒马,治病救人的目的。《条例》明确了各种违纪行为相应的处分标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格问责,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违纪者付出代价。

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500字(二)

要学深悟透,率先知纪。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通过学习宣传,让纪检干部真正理解和掌握两个党规,推动全市上下关注两个党规,知晓其内容,为贯彻两个党规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以学习的成效引领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提升执纪监督问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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