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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标语

酒驾标语

酒驾标语范文第1篇

1、拒绝酒后驾驶,共享美好人生。

2、席间贪杯,路上添“悲”!

3、平安新昌是我家,酒后禁驾靠大家!

4、全民拒酒驾,平安你我他。

5、好山好水驾车游,酒瓶酒杯莫相留。

6、酒后禁驾记心头,幸福路上安全走。

7、宴席桌上把酒推,平安驾驶比酒贵。

8、饮酒痛快一阵子,闯祸悔恨一辈子。

9、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

10、远离酒驾,平安回家。

11、开车滴酒不沾,出行一路平安。

12、美酒可以重倒,生命不能重来。

13、司机好一口,危险时刻有。

14、树喜雨后栽,车怕酒后开。

15、车技千般好,杯酒失安全!

16、酒桌上一杯再一杯,车轮下一悲接一悲。

17、当你酒后准备驾车时,你是否想起过父母慈祥的面容和家人深深的爱。他们希望你一生平安。谨记:切勿酒后驾车。

18、儿行千里母担忧,酒后禁驾记心头。

19、劝亲劝友,不劝司机喝酒!

20、酒后禁驾人人爱,有你参与更精彩。

21、推杯换盏添加喜庆,酒后驾车徒增伤悲。

22、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

23、驾车的朋友,端起酒杯前,可曾想起那一幕幕因酒而成的,惨不忍睹的揪人画面;可曾想起殷切的家人正盼望您平安早归;可曾想起若饮下这酒您将可能背负的后果?

24、驾前贪杯,驾后伤悲。

25、亲朋相会聚一桌,有酒不劝司机喝,杯下留情真呵护,一路平安幸福多。

26、与酒精说再见,和幸福手相牵。

27、开车拒酒,幸福永久。

28、一滴酒一场祸一起事故一身过

29、无数次的痛,千百次的爱,汇成这句温馨的告白: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30、我爱我家,酒后不驾。

31、酒逢知己千杯少,酒后驾车一口多。

32、滴酒不沾,人车平安。

33、酒后禁驾,从“心”开“驶”。

34、醉酒驾车雾里看花,幸福家庭水中捞月。

35、拒酒千里外,安全万里行。

36、绷不紧酒后禁驾弦,弹不出平安和谐调。

37、司机贪饮一滴酒,亲人悲流两行泪。

38、金樽清酒斗十千,安全驾驶直万钱。

39、酒后禁驾,获取生命保障;遵纪守法,造就文明新昌。

40、生命多美好,酒后别上道!

41、不喝酒,多睡眠,行车上路才安全;守法规,遵法纪,生命保障最实际。

42、醉(罪)在酒中,毁(悔)在杯中。

43、远离酒精考验,争做平安“驶”者。

44、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

45、为了不让亲人牵挂,你我共同拒绝酒驾。

46、平安新昌诗配画,和谐交通锦添花;文明“驶”者行天下,酒后禁驾你我他。

47、酒后禁驾人人参与,平安新昌共同营造。

48、真正好朋友,开车不劝酒。

49、牢记事故“杯”(悲)剧,不做千古“醉”(罪)人。

50、心系家中老小,远离酒后驾车。

51、驾车滴酒不沾,一生平安相伴。

52、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53、拒绝酒驾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54、有一份习惯是酒后禁驾,有一份收获是平安归来。

55、桌上的一杯酒,轮下的离别愁。

56、酒能助兴,也能败兴。这幸福时刻催化氛围的玉液琼浆,在驾车时可能就是葬送幸福的罪恶毒汁。为了大家的幸福,请三思而后饮!

57、滴酒不沾,出行平安。

58、明知驾车还劝酒,绝对不是好朋友。

59、酒后驾车拿命。

60、车行千万里,拒酒零距离。

61、“醉”出事故,“让”出平安。

62、有酒即无舵,早晚要闯祸。

63、拒绝酒驾从心开始,文明交通从行开始。

64、赌,败家的源头;酒,肇事的祸首。

65、若要亲人勿牵挂,酒后不要把车驾。

66、酒后不驾是口号,贵在行动最需要。

67、喝酒过多伤肝,酒后驾车要命。

68、跟酒杯分手,和平安交友。

69、开车酒不沾,大家就平安;酒“若”穿肠过,开车就出错。

70、万水千山总是情,酒后禁驾伴我行。

71、驾车不是儿戏,酒后别当司机!

72、司机一杯酒,亲人几多愁。

73、酒后驾车生命打折。

酒驾标语范文第2篇

一、设计原理

1.司机通过酒精检测后方可启动汽车,检测到酒精超标时,系统保持发动机点火电路处于切断状态,汽车无法启动。

2.系统检测到酒精超标,保持点火电路断开,同时作出如下反应。

(1)短信电话报警模块主动向预存的家人号码逐一发送“家人酒驾,请求代驾”的信息,并拨打电话提醒。

(2)语音提示模块播报温馨提示“请司机耐心等候,系统已联系家人前来代驾”,解决司机的后顾之忧。

3.家人收到系统发送的信息后可根据定位软件查看汽车位置,及时赶到现场。

4.由于饮酒者可能请他人替代接受酒精检测,所以若系统在行车途中检测到酒驾行为,将作出以下反应。

(1)向家人发送请求代驾信息。

(2)语音提示3分钟后将对汽车进行熄火处理。

针对汽车在道路行驶中突然熄火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我们对300余名汽车司机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司机认为“听到熄火提示后会按指示减速停车,预留3分钟时间已足够”,这样不仅制止了酒驾行为,又确保了行车安全。

5.系统设有定位追踪、震动报警功能,定位器可长时间保持低耗能工作状态,当发现汽车被盗后可进行追踪。若汽车处于行驶状态中,可遥控系统,发出“汽车被定位追踪,请及时停车”的提示。

二、酒驾防控系统的构成

1.检测感应模块

由吹控感应器和酒精检测模块组成,前者对司机是否吹气作出判断,并发出相应信号控制系统对点火电路开关的通断,后者能准确检测到酒精气体,及时输出相应电信号。

2.语音提示模块

可设置多路语音内容,在系统发出不同指令时对司机进行详细提示,消除饮酒司机的焦躁情绪。

3.短信电话报警模块

检测到开关信号时,将预存的对应端口信息发送至预存手机上。

4.车载定位追踪模块

可通过手机软件进行操控、查看信息,兼有对汽车的定位、震动报警、防盗追踪功能。

5.继电器控制电路

系统采用最简易的串并联电路,通过合理的辑控制,运用多种继电器实现对汽车发动机、语音提示器、短信报警器、检测感应器的协同控制。

酒驾防控系统原理简图如图1。

三、创新点

1.汽车启动前可强制对驾驶者进行酒精检测,并在启动后全程主动检测。

2.可实现发动机点火电路控制,从根源上阻止酒驾行为。

3.在行车途中对发动机实施延迟熄火控制和安全停车提醒,保证行车安全,实现与家人的及时沟通。

酒驾标语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醉驾 危险驾驶电动车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两高随后联合了司法解释,将该条的罪名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结合刑法条文,可以将危险驾驶罪分为“飙车型”危险驾驶和“醉驾型”危险驾驶两类。2011年5月1日以来,笔者先后办理了8件危险驾驶案,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就危险驾驶罪的罪状结构及办案中碰到的问题提出自己浅显的意见,供大家商榷。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鉴于我国刑法分则的体例安排是将侵害相同或相近的法益的犯罪归位一章,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被安排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应认定其犯罪客体为道路公共安全。由于刑法没有特别规定,那么该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排除单位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按照刑法条文的描述,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两个方面: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值得研究的问题有两个。其一,何谓“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这一用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未见规定。从生活用语的意思结合道路交通领域的特殊情况分析,“追逐”应理解为机动车驾驶员为了紧跟或者超越另一机动车而采取的超常规驾驶行为;“竞驶”应理解为机动车驾驶员出于各种动机而实施的竞相加速,以领先对方的比赛行为。结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可以将追逐竞驶等同于生活中的“飙车”。客观方面并不一定要求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参与,单个机动车驾驶员以道路上的不特定机动车作为追逐对象或者与时间竞技等而采取不正常的超速驾驶行为也构成犯罪。另外,既然称之为“飙车”,机动车严重超速也是入罪的应有之意。其二,“情节恶劣”的标准何在?结合交通肇事罪等相关罪名的够罪标准和本罪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可以基本确定“情节恶劣”的上限,即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换句话说,也就是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够罪标准。但“情节恶劣”下限在哪里?由于两高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司法实务中,司法工作人员很难适用这一罪状去追究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责任。笔者建议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同时笔者认为可以从案发路段的地理位置、车速超过限速的程度以及参与人数、次数等因素,确定“情节恶劣”的具体标准。

(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何谓“醉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以喝酒人是否感觉迟钝、说话含糊步态蹒跚等外在表现来判断是否醉酒,由于不同个体对于酒精的耐受程度不同,酒量会出现差别,不同的人喝等量的酒会出现不同的反应,并不排除有人饮用大量白酒后仍然意识清醒,控制力很强,但作为定罪的标准必须统一,司法实践中不应当也不可能为每个个体制定单独的醉酒标准,同时,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5月31日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且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①醉酒驾驶的标准是明确的,与酒后驾驶有着清晰的界限,并执行多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国家质检总局的醉酒标准是合理的。如此可以避免标准的相对性与不准确性,使得违法性的判断有坚固的基础。

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而为间接故意,即危险驾驶人可以预见到危险性结果的发生,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予以防治,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有观点认为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认为行为人系预见到危害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要求建立在一定的客观条件基础之上。而在危险驾驶行为中,而对如此复杂的交通状况,行为人或醉酒驾车以致难以清醒地驾驶,或在道路上飙车漠视公共安全。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很难看到有可能会“避免危害后果”可能的客观条件。在危险驾驶行为这种高度危险行为中,我们无法仅凭行为人一面之词而将公共安全寄由行为人完全不可靠的主观臆断之上。而以客观状况为依托,我们可以看到危险驾驶行为所具有的高度危险性,目睹了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可以相信危险驾驶行为是足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同样,危险驾驶行为人也应当意识到这一点,在其为该行为之前,就应预见到行为所可能导致的结果,应该明了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及外界的客观环境,极有可能难以避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行为人就应当作出抉择,如果其选择继续为危险驾驶之行为,那么,其主观之上的恶性即为间接故意,即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放任其发生。故而,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

四、办案中的理性思考

(一)刑事诉讼过程中,强制措施如何适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五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前四类强制措施适用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是毫无疑问的。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可否逮捕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常理解,逮捕条件分为事实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逮捕必要性条件(采取其他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对于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应当依法批准逮捕,对于欠缺上述三条件之任一的,都不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危险驾驶罪只能处以拘役刑罚,此类案件显然不符合逮捕条件中的刑罚条件,排除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只能是七日,那么,在现行的刑诉法框架内,司法机关可能无法保障危险驾驶案的正常进行,比如被告人不认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起诉书副本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就远远超出了羁押期限,这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建议修改刑诉法,将逮捕的刑罚条件修改为可能判处拘役以上刑罚。

(二)醉驾不一定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没有限定够罪条件,按照条文理解,只要机动车驾驶人经酒精检测达到国家醉酒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但是最高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下发通知,“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是具有较恶劣的情节、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形。”这一通知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社会上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笔者认为,这一通知的精神是不妥当的。将《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条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在草案中,“情节恶劣”是同时修饰醉驾和飙车的,而在修正案中,“情节恶劣”只修饰飙车,且醉驾和飙车的前后位置发生改变,从而在语法上进一步明确了“情节恶劣”的修饰对象。从立法的过程来看,在立法时已经考虑了两类危险驾驶罪的区别,并经过充分论证,对于飙车型危险驾驶,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并不需要“情节恶劣”,之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条款的修改,也明确了醉酒驾驶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法定刑是衡量一个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程度的最直观的标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已经很轻了,仅仅为拘役,这已经表明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情节恶劣程度都是较轻的,如果再适用《刑法》第13条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势必导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模糊,在执行中难以把握,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

酒驾标语范文第4篇

Nobody could have failed to notice the fact that drunk driving has become a grave problem in China in the past few years. Reports are often heard about deaths and injuries resulting from drunk driving. Actually, the phenomenon has been so widespread that it has caused nationwide concern.

A number of factors might have led to this problem, but the following are the critical ones. First, as a nation known for wine and drinking, Chinese have the custom of urging guests to drink more and regard it as a sign of hospitality. Some even encourage

drivers to drink. Secondly, the boom of Chinese economy in the past decades has brought along a sharp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private cars in this country. However, many drivers are not fully aware of the danger of driving after drinking. Last but not least,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drunk driving were not severe enough in the past.

To our relief, we can see pertin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been worked out and enforced to punish those who drive after drinking. However, I believe that more can be done to eliminate drunk driving. For one thing, severer laws can be made and put

into effect. For another, the public should be educated about the harmfulness of drunk driving and the importance of traffic safety.

【参考翻译】

酒驾标语范文第5篇

粗暴标语无用,温馨提示反而管用,固然因人在自觉或被迫的遵守中养成行为习惯,却不能不说后一种提示因为文明、尊重、人道而触及人内心的柔软处,唤起了文明的行为。文明经常就是这样,它是一种很弱质的力量,是靠自己的谦逊悲悯来赢得改进,而不是靠粗暴、血腥、野蛮。

可是,太多人急功近利,觉得这文明的力量来得太慢,他们相信粗暴、血腥,用“革命”的、运动的行为加上血腥的、粗暴的口号来迅速地达成所谓目的,结果总是一阵风过去.很快又旧面重现,并没有入人心入人脑,成为自觉的文明行为。

因此,当全国集中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拉开序幕,四川夹江交警在县城挂出了多幅宣传标语,其中有“酒后驾车者医院给你开好了房间”、“酗酒开车是驶向死亡与坟墓的选择”这样的血腥标语时,我就断定,这又将是欲速而不达的事。

“醉驾”出事多了,就用“集中整治”对付,并没有走出运动式社会治理的思维,只会让社会经常处于动员式的临时状态,一个正常的社会形态不应该是这样的,这种形态使人总处于应急状态,造成浮躁与混乱相杂的社会心理,消解正常的解决渠道和功能,是头痛医头的“暂时疗法”,治标而不治本,其弊端之多毋庸赘述。

用血腥的标语来辅助“治疗”,那些标语看似起辅助作用,琢磨起来非常核心。细细体会,与其说四川夹江的血腥标语是警示,不如说是恐吓,想通过恐吓的标语来逼出行车文明。注定难以成现实。

中国人曾一度信奉(或被迫)“口号治国”、“标语治国”。从到合作化,从“”到,铺天盖地的标语起到过推波助澜的作用。有些标语激荡人心,有些标语则是典型的恐吓。

四川夹江的标语想警示酒后驾车后果很严重,但它描绘的恐吓图景却与文明驾乘无关,与改变中国人饮酒中的劣习无关(如只有喝多喝醉才表明感情真切深厚等),与化解贫富分化更加无关。它只是一种恐吓,一种口头暴力,用口头暴力来压制“醉驾”的行为暴力,终究走不出以暴制暴,走不进善治。这些标语貌似无强制性,但出自管理部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权力警告,显示了恐吓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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