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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信息工作计划

情报信息工作计划

情报信息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对象是离开户籍地的县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地居住的人员,以及户籍为本市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因婚嫁到对方户籍地生活居住或者在现居住地已购房并在其生活居住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纳入现居住地常住人口服务管理。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点。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将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予以配合,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负责。

第四条按照流入地、流出地共同管理、共同服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职的原则,实行流入地、流出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

第五条加强与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作,整合部门资源,促进政策衔接,实现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完善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为本辖区定点免费服务机构建立免费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实施考核评估;

(三)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四)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相关事宜;

(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服务管理专项活动;

(六)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七)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第七条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一)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

(二)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咨询等服务;

(三)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及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通报和反馈;

(四)及时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称《婚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工作;

(五)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为流动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村(社区)主要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融入村(社区)文化建设,普及相关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知识,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核实和登记,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准确和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三)动员和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乡(镇)、街道组织流动人口相关服务对象定期参加孕情、环情检查,做好药具发放和随访服务工作;

(四)协助乡(镇)、街道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依法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告知和便民服务联系卡制度,在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对其查验《婚育证明》时,书面告知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享受的服务、奖励优惠政策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联系卡载明两地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市人口计生委制订示范文本),由当事人签收,各执一份。

第九条定点免费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医疗技术服务规范;

(二)为在本辖区居住或工作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免费开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咨询服务;

(四)落实公开挂“定点免费服务单位”牌子、公开免费收费项目、公开监督电话的“三公开”制度;

(五)在实施孕环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时依法核对身份证,查验《婚育证明》;

(六)为在本单位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流动人口依法出具相关证明,将技术服务信息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向户籍地通报。

第三章户籍地服务管理

第十条做好流出人员的登记建档工作。

(一)村(社区)对流出人员实行全员登记,采集相关信息并录入省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不能直接登录相关信息的村(社区),应当将流动人员有关信息定期汇总上报乡(镇)、街道,由其登录上报。

(二)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定期对辖区内流出人员进行巡查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更新信息。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婚育证明》办理登记簿、现居住地反馈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社区上报的《婚育证明》申领表、有关统计报表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四)村(社区)应当建立流出人口信息登记簿(由《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装订成册。既有流出又有流入的,应分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告知书、流动人口便民服务联系卡存根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第十一条村(社区)应当跟踪了解流出人员情况,对流出时间超过60天(从流出人员信息登记日起)未反馈信息的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督促其到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和受其委托的村(社区),应当免费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办理证明不得附加与公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无关的其他义务。

对已外出未办理或需要重新办理《婚育证明》的,可凭其申请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在现居住地居住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由家人为其代办。

《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落实绝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婚育证明》有效期满的,持证人可以凭身份证及原证换发新证。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和受其委托的村(社区)应当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其《婚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加盖公章,并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监测和服务。

第十四条村(社区)应当定期(每年的5月和10月两次或间隔半年的两个定期随访月)催要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现居住地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反馈了报告单记载的相关信息的,可不再催要。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动期间回乡参加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在《婚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并通过省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向现居住地通报。

第四章现居住地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在现居住地,以居住地街道(社区)为主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制。街道或社区与辖区单位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制的,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由单位或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机构负责;对未落实单位负责制和无工作单位以及在松散型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其服务管理工作由居住地社区负责。

第十六条做好流入人员的登记建档工作。流动人口的全员信息统一归口到居住地社区统计上报。

(一)村(社区)对流入人口实行全员登记,采集相关信息并录入省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不能直接登录相关信息的村(社区),应当将流动人员有关信息定期汇总上报乡(镇)、街道,由其登录上报。

(二)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定期对辖区内流入人口进行巡查和随访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更新信息。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检查登记簿、生育服务登记表、有关统计报表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四)村(社区)应当建立流入人口信息登记簿(由《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装订成册;既有流入又有流出的,应分装)、《婚育证明》查验登记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告知书、流动人口便民服务联系卡存根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第十七条对不在本村(社区)居住,但在本村(社区)有固定经营店面经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要进行登记和采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其居住地通报信息。

第十八条村(社区)要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及时查验其所持的《婚育证明》,督促其接受孕情和节育措施现状核查。对查验合格的证明加盖查验专用章,签注查验人及日期。《婚育证明》首次查验后,每年查验一次。

村(社区)发现持证人的婚育情况有变更的,应当在其计划生育证件相应栏目记录,加盖公章,并签注查验人及日期。

村(社区)应当指导所辖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含个体经营户)、出租房屋户主,督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和在现居住地交验证明。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应当主动与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街道建立联系,依据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

第二十条现居住地定点免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一)为持有经现居住地社区查验过《婚育证明》或居住地社区出具有关计生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应当建立流入已婚育龄群众免费服务登记簿、《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并开展经常性活动,实现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第五章协作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建立和健全同级协商、上级协调、相互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流动人口计生行政和服务机构,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信息通报和反馈工作。县(区)级应当在工作日坚持登陆平台,查看信息通报和反馈情况,督促乡(镇、街道)通报和反馈信息,落实服务管理;乡(镇、街道)和直接反馈信息的村(社区)要确保每周登陆信息平台不少于一次,及时通报和反馈信息。每月第三周为全市集中登陆信息平台处理信息周,县区可明确集中处理信息日。对外地通报的信息要及时反馈,对本地通报的信息外地未及时接收反馈的要督促其接收反馈。每月20日是当月信息处理截止日,要确保乡级以上信息平台应用率达到100%,信息按期反馈率不低于98%,要尽量减少“查无此人”反馈率。

第二十四条流动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依据省规定负责审批。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应当将审批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其现居住地。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落实。现居住地发现流入育龄妇女怀孕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户籍地,协助核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政策外怀孕的,现居住地应当积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就地落实补救措施,户籍地应当积极配合现居住地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对未落实补救措施并离开所管辖区域的,现居住地应当及时将个案信息登录有关信息平台,将情况通报户籍地。

第二十六条建立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由当事人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征收。发生地或者发现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当与户籍地互相配合,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与另一方进行通报协商,另一方收到通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对方意见。

未经通报或者对方在期限内作出不同意见而单方作出征收决定的,该征收决定自行撤销或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职权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协商的主要内容:

(1)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收入;

(3)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4)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案;

(5)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协商双方可以采用公函、传真等方式作为协商的凭据,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原始记录。

协商时间的计算,公函以挂号签收日期为到达时间;传真以注明接收时间为到达时间;电话以原始记录的通话时间为到达时间。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行流入、流出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用流出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入地的职责落实情况;用流入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出地的职责落实情况。考核指标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115号)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市和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对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检查,对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对PADIS平台和省人口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由户籍地承担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建档流动人口信息资料,个案协查、信息反馈、信息统计上报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期催要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追踪通报、反馈信息的;

(三)对现居住地提出个案协查、协作处理申请未能有效配合,导致违法生育、因时间拖延不能落实补救措施等不良后果的;

(四)在办理《婚育证明》等服务工作中故意刁难、搭车收费及强制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在流入地设点收费的;

(五)流动人员在流出前已怀孕,户籍地未采取有效措施,又未告知现居住地而违法生育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相关职责及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其它相关情形。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

(一)不按规顶登记、建档流动人口信息资料,造成流动人口信息登录、档案资料不及时、不完全、不规范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个案协查、信息反馈、信息统计上报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户籍地提出个案协查、协助处理申请未能有效配合,导致违法生育、因时间拖延不能落实补救措施等不良后果的;

(四)落实免费技术服务不到位,违规收取服务费的;

(五)在现居住地居住30天以上,未实施有效服务管理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相关职责及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其它相关情形。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责任:

情报信息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盘棋”格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综合施治、齐抓共管;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以及信息带动、资源共享。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市、区)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同一市城区之间及东莞、中山市内流动除外)。

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婚生育者)是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应巡查验证、登记建档,并围绕生育、节育等环节落实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和服务;其他人员,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流入人口总量较大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流动人口规模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其它县(市、区)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岗位,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机构。

乡(镇、街道)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岗位,并按本地流动人口规模配备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机构中,至少要设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日常经费,以及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

(三)保证流动人口日常管理经费,逐步达到与户籍人口人均计划生育经费同等投入水平。

第六条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政策协商、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长效协作机制。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参与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和信息共享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做好重点对象的孕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的登记、通报工作,协调公安、工商、房屋管理及劳动就业部门做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证明的核查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和规范,制定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本级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全局;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基层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情检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和违法生育案件查处;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基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的应用;

(六)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做好统计与评估分析;

(七)开展有针对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八)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和规范,制定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本级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全局;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的应用;

(五)指导、督促基层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情检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

(六)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做好统计与评估分析、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开展有针对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九)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咨询服务;

(二)为流向省外的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向县外的未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为省内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三)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按照节育政策,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四)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五)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其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奖励、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

(六)依法落实流出育龄群众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和信息化工作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和及时更新档案数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三)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四)按照“三谁”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协助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工作;

(八)已设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站)”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中心(站)的主要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列入流动人口协管员绩效考核内容,并做好协管员上岗前的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二)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系统和上报(上传)工作;

(三)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婚育证明》和《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

(四)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检和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

(五)通过村(居)民自治形式组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三章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村(社区居)委会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办证、验证服务。相关办证和验证要求和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婚育证明》工本费纳入各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应查验其计划生育证件。外省籍育龄妇女和本省籍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婚育证明》,本省籍已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服务证》。

查验证件时,应督促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接受孕情和节育措施现状核查。

对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件,应当场加盖查验专用章;持证人的婚育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计划生育证件相应栏目处记录,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对无证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的管理。

(一)无证人员

1、应持未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婚育证明》,在办证单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并须每年进行验证登记: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避孕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以劳动合同为据)和住所的(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

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不符合在现居住地办理长期有效《婚育证明》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①限期补办。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补办期限为4个月。对逾期仍未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②现居住地应为无证人员免费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作为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凭证。

(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

1、育龄对象所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证件:

①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的,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②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③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④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⑤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证件等。

2、对持不合格证件的对象,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程序。

(一)办证条件

外省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同时符合下列1-3项或符合第4项规定,拟在我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办理《服务证》。

1、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服务1年以上(后者以《婚育证明》查验记录为据);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1年以上;

3、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有稳定的住所(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

4、男方为本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外省籍人口,因婚姻事实在我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明(或居住证);

2、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服务证》)或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书面证明;

3、夫妻双方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4、孕检证明。

(三)办证程序

1、在怀孕三个月内,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填写一式三份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村(社区居)委员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或由乡(镇、街道)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实其婚育情况,并要求户籍地以书面形式在30日内反馈情况;

3、核实情况后,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应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备复印件两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4、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对证明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服务证》,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内注明“经向户籍地核实符合政策生育”和“在本市或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对不符合生育规定或未得到户籍地同意生育意见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原因;

5、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办证的同时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四)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发证后必须将办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其户籍地。

第十六条现居住地应建立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地孕检、分娩前的计划生育验证把关备案制度。

对拟在本地卫生医疗机构孕检或分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先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验证备案手续。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核验有关资料后,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应在其《婚育证明》(含临时《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或《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经核,符合政策生育壹孩(或贰孩)”字样,并填写日期,加盖公章。

卫生医疗机构对首次孕检或分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核查其所持计划生育证件有无办理验证备案手续,对无证件和未办理手续者,应责成其补办手续,并将该对象情况及时书面通报本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保证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首次环情孕情检查作为管理和服务的起点,是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纳入本地管理时,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有关环情孕情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环情孕情检查的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使用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其他对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三次检查,每次间隔时间3-4个月。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服务后,检查单位应免费为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二十条户籍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情检查点;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第二十一条在流动人口数量多或集中居住的区域,要设立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该区域流动人口的作息特点,开展午间或晚间服务,或利用周末、节假日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第二十二条现居住地应督促应落实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上环措施,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首选结扎措施。

外省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按前款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须责成当事人提供知情选择合同或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五章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保管纸质档案。

户籍地应保存的纸质档案资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出人口登记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和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现居住地应保存的纸质档案资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入人口登记册》、《年度流动人口子女出生情况登记册》、《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册》、《人口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情况统计表》、《已婚育龄妇女“三查”服务统计表》和《*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

第二十四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交互工作制度。全面应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立流出和流入人员计划生育信息电子档案。

(一)建档。现居住地应即时为流动人口重点对象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动态跟踪;对信息有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资料。

(二)信息交互。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和反馈。

流入地应向流出地通报的8项内容:①统计年度内有生育子女行为的;②统计年度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③统计年度内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④统计年度内怀孕的(含符合政策核准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⑤未持有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⑥在本地接受孕情检查服务的;⑦婚育、节育情况有疑问的;⑧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对应通报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的信息应具有可查询性,不得缺少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常住地或户籍地址等要件。户籍地址应登记到村(社区居)委会一级。

户籍地接收到通报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更新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并上传反馈信息。

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应至少访问一次《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的信息交互模块,接收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交互信息。

对接收的交互信息,应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对因地址不详、姓名笔误等原因造成的“查无此人”情况,应到公安、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多方核实或在上级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数据库核查后才反馈。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建立信息化工作监控制度,每月检查及通报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情况。定期开展信息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

第六章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人口(暂住)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省表二)、《已婚育龄夫妇(暂住)节育情况统计表》(省表三)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省表五,即国人口统3表)是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定统计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计生委。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上报频率要求:表二和表三为半年、全年报表,表五为全年报表。上报时间要求:镇、县、市分别于每年4月(半年报)或10月(全年报)的13、16、20日前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通过监督检查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情况和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评估。

第七章双向考核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和《*省“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标准和体系,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双向考核。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内容:

(一)现居住地

1、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部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等活动。

2、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按户籍人口标准纳入各级财政,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工作经费。

3、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服务的情况,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特别是“四种手术”(上环、人流、引产、结扎)、普查普治和查环查孕等服务的渠道是否通畅,手续是否简化、可行,是否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

4、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库。检查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5、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情况。重点考察现居住地是否按规定落实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三次的免费孕情检查等情况。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应通报对象是否通过国家或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实现及时、准确、高质、有效的信息通报。

7、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的是否落实。

8、流动人口当年出生统计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当年出生是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有无虚报、漏报情况。对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政策外生育的,计入现居住地常住人口出生数,并纳入“全省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考评。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情况。主要考查现居住地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等情况。

(二)户籍地

1、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相关部门签订含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相关部门的劳务输出、农民工培训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管理服务等情况。

2、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及相关费用纳入各级财政等情况。

3、村(居)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定期、及时将有关流出人员变动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为流动育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明、婚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手续等情况,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定期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措施等情况。

4、建立和应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向现居住地通报流出人口相关信息,对现居住地通报的信息及时审核和反馈;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等情况。

5、开展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在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前指导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等情况。

第八章社会抚养费征收

第三十二条对于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笔录。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收入情况。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各相关部门核实其实际收入,并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征收数额和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三条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第三十四条现居住地在征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与其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协商确定征收标准,必要时还应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方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征收机关不按法定程序执法造成征收标准降低或让当事人规避户籍所在地的足额征收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严重的追究渎职行为。

情报信息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0 引言

 

交通运输投资计划数据是行业管理人员把脉行业运行动态、及时调整行业宏观管理政策、引导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据。但是,长期以来,省级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管理主要采用Excel工具软件进行业务处理,采用邮寄光盘或人工报送方式进行部省间的数据交换,投资计划编制效率较低、数据安全性难以保证,难以支撑投资计划的科学决策和安排。为了改变交通运输行业投资计划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后的现状,提高投资计划填报工作的效率,投资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具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1 业务现状

 

省级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管理业务采用省、地市、县三级管理体制。厅综合计划处归口管理全省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管理,负责全省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的综合分析。全省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管理有关的部门包括厅公路局、厅运管局、厅航道局、厅港口局、省地方海事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计划管理工作。目前,投资计划数据上报方式为寄送光盘或人工上报两种方式,数据格式为Excel文件和纸质文件。

 

2 建设目标

 

根据交通运输部指导意见和技术功能方案的要求,结合省级相关业务工作特点及信息化现状,改变当前主要依托工具软件的低效工作方式,转换为主要依托联网作业,以投资项目为主线,对中央投资以及省投资的各类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与下达进行联网处理,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展开跟踪、分析,提高投资计划编制效率与投资计划管理决策科学性。

 

初步实现全省省厅—直属局、省厅—地市—县投资计划管理业务的网络化处理与数据共享,规划业务的成果管理,以项目为主线,形成规划、计划、统计“三位一体”有机运行的整体,并与部级系统做好衔接,提升本省交通运输投资计划填报工作的效率、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

 

3 主要功能

 

省级投资计划管理系统主要面向省级投资计划管理人员、投资计划上报单位,以投资计划项目为主线,实现规划成果管理,中央补助以及省财政资金补助各类项目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以及针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渠道与投入比例的综合分析。

 

根据省级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管理的实际需求,系统的基本功能设计主要包括规划项目库管理、投资计划项目管理、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和系统管理。规划项目库管理子系统实现相关规划结果数据的管理;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子系统主要是完成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下达等;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子系统主要是完成对计划执行情况结果的管理,以及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衔接。系统功能结构如图 1所示。

 

3.1 规划项目库管理子系统

 

规划项目库管理子系统主要是完成规划项目相关信息的管理,使规划和计划能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通过参照规划,更加方便快捷的编制年度计划。该子系统具有三块功能模块,分别是规划项目编辑、规划批件管理以及规划项目查询功能。

 

规划项目管理模块:实现计划编制人员对每个五年规划项目库的导入和编辑管理功能。用户可对建设项目表的基本信息在线进行录入、修改、删除等编辑操作,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类别、建设性质、项目所在路线编码及名称、项目起讫点桩号、项目建设里程、以及前期工作可研工作情况和初设工作情况等。

 

项目批件管理模块:实现对项目库中各规划建设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批件的编辑管理功能。该模块将针对规划项目库中每个项目,通过录入与之相关的项目批件信息,在规划项目库的项目与项目批复文件之间建立关联,从而反映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便于开展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规划项目库查询模块:按照人员权限范围,根据项目基本信息或者项目批复文件主要关键字段进行规划项目查询,实现规划项目库项目信息及项目批复文件的浏览和查询功能。

 

3.2 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子系统

 

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子系统是全省省—地市—县各级计划管理人员日常工作主要使用的子系统,包括计划数据从编制、审核、上报、下达的全部流程,同时还实现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其包含以下几个功能模块,分别是计划填报模块、数据审核模块、审核公式编辑模块、计划上报管理模块、计划下达管理模块、计划数据查询模块、数据汇总与分析模块、以及数据导出与打印模块。

 

计划填报模块:实现投资切块分配以及投资计划数据的编制和相关批件数据的上传,其中项目相关批件信息与规划项目库管理子系统中批件信息共享数据。投资计划上报人员可直接选择规划项目库中前期工作完备的项目进行下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也可以直接填写各类投资建议计划。

 

数据审核模块:提供年度建议计划数据的审核功能,需完成对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表数据进行逻辑性和合理性审核,逻辑性错误必须修改,合理性错误允许用户进行说明,并在下次审核时显示该说明。

 

审核公式编辑模块:提供年度建议计划数据审核公式的编辑功能。审核公式分为逻辑性审核公式和合理性审核公式两类。逻辑性审核公式将是强制性的,必须要求用户没有该类型的错误后方能上报数据,合理性审核公式是用于提醒的,可以允许存在,允许对合理性审核结果进行说明。

 

计划上报管理模块:提供年度投资计划数据的逐级上报功能,计划数据从县—市—直属单位—省—部,均可以直接在系统上点击进行上报。省级系统需要与部级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管理系统实现无缝衔接,即点击上报后,可以直接将数据上报到部级系统当中。

 

计划下达管理模块:主要实现与部级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管理系统无缝衔接,可以接收部下达的年度计划数据,并能相应下达各市、各县的年度建议计划。

 

计划数据查询模块主要实现编辑过程中或者上报后的各类年度建议计划数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数据的查询功能,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批件信息、审核反馈信息、审核说明信息等。本模块还需完成对各单位年度建议计划数据上报状态的查询功能,需完成对各单位年度计划数据下达状态的查询功能。

 

数据汇总与分析模块:根据市、县等项目单位,按时间进行资金渠道、投资方向的分析;根据项目类型,按时间进行分市、分县、分资金渠道的分析;根据资金类别,按时间进行分市、分县、分区域、分项目类型等的分析;通过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当中的计划项目投资额数据,可对限定范围内的投资计划项目的总投资额、中央投资、已完成投资、到位资金等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可采用自定义分析报表、分析图等多种方式进行展现,还可以根据自定义的分析报表和文字报告模板,自动生成分析报告。

 

数据导出与打印模块:实现系统中规划信息库信息、投资计划数据的方便导出,可导出成TXT、Excel、PDF等通用格式,支持报表打印功能。

 

3.3 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子系统

 

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子系统用于省厅、厅直属业务局投资计划管理部门对规划项目库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过规划、计划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进行比较,检查规划项目和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其包含三个功能模块,分别是规划执行情况检查模块、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模块和结果输出模块。

 

规划执行检查模块:提供计划编制人员掌握规划项目库中项目执行进度。利用规划项目与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对应关系,实现以规划项目为主线,查询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安排情况以及项目每年的投资完成情况。

 

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模块:实现投资计划项目与统计业务管理系统中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相互衔接,一方面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为参照,掌握投资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提供参考数据;另一方面实现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的审核,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准确性。

 

结果输出模块:是对规划与计划以及计划与统计检查完成的结果,通过折线图、饼图以及表格的形式进行多种展示和输出。

 

3.4 系统管理子系统

 

系统管理子系统支持对省、地市、县交通运输局计划管理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计划管理部门系统用户注册、登录、访问权限等进行管理。

 

4 结语

 

省级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管理系统的建设对于我省投资计划管理和数据分析的掌握有着重要意义。系统依托互联网的设计,建立交通投资项目库,为编制项目投资计划提供数据基础。同时系统灵活输出和多维度的分析功能也为交通运输投资计划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决策依据。

情报信息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计划 管理 模块设计

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的“粗、难、慢”问题,对煤炭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模式开展研究,以新的计划管理模式为指导,以实现专项资金计划和项目管理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目标,对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系统功能模块进行设计,不但可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同时,通过有效的控制管理可减少不必要投资浪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但可解决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也适用于其它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因而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计划统计报表编制系统设计

1.1基础信息设置

计划统计基础信息包括资金计划信息维护、安全投入、节能投入分类、计划统计角色管理及单位年度资金计划创建等。基础信息的改变对系统存在的数据产生重大影响,基础信息初始化完成后,应禁止随意性的变动。当需要变动时,应综合考虑对现有数据的影响。

计划统计报表的管理权限

计划统计报表的管理权限分为报批和自批两种模式。报批模式下基层单位编制完成报表需集团公司计划建设部审批后,由计划建设部生成正式调整计划;自批模式下,用户在完成报表后,直接生成正式报表。默认计划报表采用报批,统计报表默认自批。但在编制年报阶段,所有报表模式均改为报批。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及审批权限由集团公司管理员维护。

1.2报表编制及审批管理

计划统计报表编制系统包括:计划报表编制系统及报表备份及历史报表查询系统,三者关系见下图。

计划统计报表的基础内容

概算包括截止到上年全部概算和本年概算,在计划统计报表,概算项目的数据不作汇总,仅用来表示整个项目的概算情况。在汇总报表中,仅一级条目的参与汇总。概算不进行工程分类汇总。

至上年累计完成,由上一年度的累计完成量和当年累计完成量合计生成。在汇总报表中,累计完成量仅汇总一级项目的累计完成量。和概算一样,累计完成量也不进行按工程分类汇总。

建议计划量包括建议工程量和建议工作量,由基层单位填报,在生成正式计划时更新计划量。

年度计划量包括年度计划工程量和年度计划工作量。代表年度当前计划的调整情况,由建议计划生成。

完成量建议包括年度工程量建议和年度工作理建议,均代表本年到当前累计完成的建议值,由基层单位填报,生成正式报表时更新正式统计完成量。

年度统计完成量,包括年度完成工程量和年度完成工作量。

计划统计报表的格式

每个报表均包括两个区,即汇总区和明细区,汇总按工程分类汇总出当前报表全部项目的按工程分类的汇总值;明细区明细列出所有计划条目的具体工程量及工作量。当编辑明细区中的工程量及工作量数据时,汇总区中对应量也随之变化。

计划统计报表的计划条目管理

计划统计报表的项目信息共分为6级,用于表达项目所带有的隶属关系,父级的工程量及工作量由子级项目汇总生成。

编制建议计划

建议计划是整个报表编制及审批系统的基础,建议计划项目内容是统计报表、汇总查询表的基础,对项目内容的调整及项目分类汇总的调整均需要从建议计划开始。

建议计划一般由基层用户编制,完成后提交计划建设部审批,计划建设部有将报表发回重做或生正式计划。当生成正式计划时,审批值同时会更新到下一次的建议列表,作为下一次建议报表的基础。

统计报表的编制

统计报表编制分编制月度报表阶段和编制年度报表阶段,月度阶段一般指在1~11月份期间,由基层用户编制建议报表,自行生成正式月度报表。12月份进入年报阶段,用户不能自行生成正式月报。经报批后才能成为正式月报,同时也作为年度报表数据。

报批并不依赖于月份,当集团计划管理员将统计报表编制过程设置为报批后,基层用户编制建议报表即便是在1~11月份期间也不能自行生成正式月度报表。需报批后经集团公司计划建设部审批后才能生成正式统计报表。

2.汇总查询系统设计

汇总查询系统的数据由计划统计报表编制过程生成,无论计划报表更新还是统计报表更新,只要数据一经变化,汇总查询数据也随之改变,无需人工干预。

针对基层单位汇总查询报表包括:

①资金计划汇总表

汇总本单位所有资金计划的计划工程量、计划工作量,以及本月计划完成工程量及工作量。

②单位项目汇总表

可以定制性的汇总本单位重安措项目的月度计划工程量及工作量、月度统计完成工程量及工作量。如重安措项目环保技改方面的汇总、科研汇总

③按安全投入分类汇总表

按安全投入分类汇总各类资金计划在某个具体的安全投入分类中的项目投入情况。

④按节能投入分类汇总

按节能投入分类汇总所有资金计划中的各个项目在具体节能分类的投入情况。

集团公司汇总分析报表

按资金分类汇总计划调整量及统计完成量,其结构如下表所示:

通过对专项资金计划系统功能模块设计,运用于日常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计划管理中,有效地解决了以往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粗、难、慢”问题,对煤炭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模式开展研究和实践,以新的计划管理模式为指导,以实现专项资金计划和项目管理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目标。

情报信息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整合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资源,从5月1日起,借助公安特有的职能,实行户口协管员协助采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制。通过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合力,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1、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信息规范采集、登记率95%以上,信息及时通报率100%;

2、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查验率95%以上;

3、无《婚育证明》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限期补办通知书》发放率100%;

4、违法怀孕、生育信息的通报率100%,协助查处率90%以上;

5、《南通市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证》发放率100%、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发放率90%以上。

三、工作职责

(一)村级计生干部工作职责

1、核清底数。根据计生台帐上的名单每月底主动与户口协管员员进行核对,做到底数清、信息准、情况明。

2、审核签字。审核(每月5日前)《港闸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登记表》,并签上审核人的名字。

3、建好台帐。根据户口协管员采集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表”,建好计生管理服务工作台帐。

4、开展服务。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参加孕情、环情查验及生殖道感染综合查治工程(RTI),发送避孕药具及提供各类宣传资料等等。每次服务的内容、项目要有记录,便于查询、考核。

5、核实查处。根据已登记的个案情况和《外来流动人口违法怀孕、生育情况通报单》的名单,做好核查情况通报。对各类违反计生政策的对象在收到通报信息20日内处理到位,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街道、开发区计生部门。

(二)户口协管员协助事项

1、信息采集。协助做好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的采集和变更工作,配合村(居)全面摸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底数;切实履行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月报制度,协助村(居)计生干部建好动态管理台帐。

2、证件查验。在查验、办理《暂住证》的同时,协助做好《婚育证明》的督查和催办工作,对无证人员及时发放《限期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告知书》,并对无《南通市流入育龄妇女管理服务证》的人员及时为其补办。

3、资料发放。协助发送各类宣传资料,并积极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4、情况通报。重视捕捉流动人口的结婚、怀孕、生育信息,凡发现违法怀孕、生育情况的,及时填写好违法怀孕、生育情况通报单,并与村(居)、街道(开发区)计生干部联系,做好协助查处工作。

5、协同配合。协助各街道及开发区的计生干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等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各街道及开发区计生部门、各派出所要增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同管理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尽快组织开展好业务培训。建立有各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各计生办具体负责、各派出所全力配合的户口协管员协助采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工作月报制度,有效落实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工作任务。

实行公安户口协管员协助采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工作月报制是加强外来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一项新举措。从5月份起,对每个协管员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生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进行月登记。各派出所要将计生信息的采集通报、证件的查验、宣传资料的发放等协助事项纳入协管员的日常工作内容,加强工作的督查、指导。各街道及开发区计生部门要确立以我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理念,加强业务指导,主动与派出所联系沟通,积极做好通报信息的核实、查处和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要明确专人做好村(居)报送月报表和相关材料的复核、确认工作。每季度次月10号前将汇总后的月报表上报区人口计生委,确保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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