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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管理论文

规制管理论文

规制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监管局将会是自负盈亏的独立机构,其经费来自物管公司及从业员的牌照费以及印花税的每宗售卖转易契而征收的小额定额征款(约港币二百元至三百五十元不等)。现时初步建议的牌照费为,物管公司每年牌照费约港币二千五百元而从业员每年牌照费港币约八百至一千五百元。监管局将负责物管公司和物管从业员的发牌事宜,以及推动业界发展。拟议法例所订要求以及监管局所发专业守则,会就资历设定最低要求,并就不当行为施加罚则和纪律处分,以助业界提升标准和专业水平。监管局期望行业规管制度将提升业界操守,减少行业“围标”、管理不善等问题,违反专业守则的公司或从业员,可遭谴责、罚款或“钉牌”等纪律处分,监管局亦可主动调查投诉。监管局的主席和成员须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监管局由主席、副主席和不多于18名成员组成。该成员来自以下三类别人士: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士;在与物业管理有关范畴、一般行政或消费者事务方面具有经验的人士;其他在行政长官认为是适合获委任为成员的人士。监管局每年须向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账目报表、核数师报告及周年报告。民政事务局局长须安排这些文件提交立法会省览。此外,监管局将获授权可主动展开调查,以及在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为确保研讯公平,遭投诉者在调查进行期间会被给予机会向监管局作出申述,而就监管局的决定感到受屈的人更可向上诉委员团提出上诉。为方便公众查阅物管公司和物管从业员的登记册,监管局将分别备存及公开有关资料。

2行业规管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影响

物业管理行业的从业员,在这规管制度下,同时面对着新的机遇及挑战。担当督导或管理职级的从业员,将受到发牌制度的规管,并分为两级:第一级须符合较严格的发牌准则(资历架构第五级),而第二级物管从业员须具备的资历要求会相对较低(资历架构第四级),例如只须修完指明的物业管理文凭/副学位课程便足够。此制度除了使整个行业的平均学历水平提升外,更鼓励从业员致力个人发展,从而提升至较高级别,同时继续让学历较低者可进入就业市场,并与持续进修的理念互相共融,令从业员及业界的专业地位于社会上获得肯定,实在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与此同时,监管局所发挥的功能,是致力维持从业员的专业守则。如违反有关规定,可遭监管局纪律处分,例如撒销或暂时吊销牌照,以及其他制裁例如谴责、警告、处以罚款等。当专业地位有所提升,便相对面临挑战,社会上将对从业员的工作期望提高,亦因为其处分机制,从业员必须份外谨慎,充分了解相关法例、守则,增值自我,以专业的身份为业户提供服务及建议,亦同时必须注意平衡业主或法团的要求与规管条例下可能出现的矛盾,致力于新的制度下营造双赢局面。

3行业规管制度对专业团体及学会的影响

物业管理从业员一直以加入专业学会为职业上的一个目标,其主因是其专业地位于业界内已普遍获得认同,而一些主管级职位的入职条件亦把其会员资格列为其中一个基础要求,要于事业上更上一层楼,便不得不自我增值,持续进修,以达学会会员资格,努力成为业界中专业的一员。在从业员发牌制度下,政府带领行业订出新的专业标准,这体系不单包括主管职位,第二级的个人牌照更涵盖了前线职级,职场上不同岗位的入职要求从此大有可能以此作准则,雇主亦必须雇用拥有第一级牌照的人士出任主管职位,而并不是以学会会员资格作标准。此情况会否导致加入学会并成为专业会员的人数有所调整,仍是未知之数,但可以肯定的是,专业学会于业界的权威性与政策上的注册标准,其地位分野将会作出重新的厘定,从业员的视线亦将由加入专业学会转移到考取新制度的等级牌照为职业目标,如纵然已于行业累积多年经验,亦已成为学会会员,若仍未能达到第一级的资格要求,于法例上仍然不能担任主管一职。所以,专业学会可能须要作出变革,会员的期望将会渐渐提高,希望透过学会去把视野扩阔,能开拓更广的人际网络,或更希望可与不同地域的同业交流,定期交换物业管理讯息等,都会是专业团体或学会要思量的范围,故在新的制度下,学会亦要比从业员走得更前,自强不息,与业界并肩进步。

4延伸与反思

规制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诱惑侦查;侦查陷阱;陷阱抗辩;正当程序抗辩;法律规制

为了侦缉某些隐蔽性强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往往设计某种诱导犯罪的条件或机会,待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当场将其拘捕。这种运用诱导性手段进行刑事侦查的例子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侦查机关也将这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当作出奇制胜之法宝。问题是,如果被诱惑者原本乃清白之人,并无犯罪意图,他仅仅因为侦查人员实施的强烈诱惑而犯罪,侦查机关是否有罗织圈套、陷人入罪的嫌疑?如果这种侦查手段是违法的,那么作为公民有没有权利对之提出抗辩呢?

让我们看看最早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美国,或许能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美国于1910年FBI成立后,就开始将这种诱惑性手段运用于刑事侦查中,在间谍活动频繁的二战期间尤甚。学界称之为Encouragement[1],可译为“刺激侦查”或“诱惑侦查”。它又因被诱惑者先前有无犯罪倾向而在理论上区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后者就是本文要讨论的侦查陷阱(policeentrapment)。对侦查陷阱的经典定义表述为,“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2]这种侦查方法曾被侦查机关不加区分地广泛采用,并为法律所容许,但后来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警察设置的圈套实际上是在“引诱”原本清白的人进行犯罪活动,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构成非法搜查。[3]然而,对于侦查陷阱进法律规制的过程,在美国判例法上却演绎了一段漫长之路。

最早对侦查陷阱进行规制的案例乃要溯及到1932年的索勒斯(Sorrells)案[4]。该案发生在美国禁酒法(theNationalProhibitionAct)时期,装扮成旅行者的侦查员在与索勒斯交谈中,得知二人在一战时曾在同一部队,于是便借战友情再而三地纠缠索勒斯,要求其提供威士忌。索勒斯虽极不情愿,但难违战友之情,最终提供了威士忌,随即遭到逮捕和。一审和二审都对索勒斯作出了有罪判决,但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决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国家是否应处罚由于侦查人员的行为而制造的原本清白的公民所实施的犯罪”,“如果被告人以‘陷阱’为由主张无罪,那么理应接受相关的个人行为与品格调查,如果调查结果仍使被告人处于不利地位,那也只是抗辩的性质自身招致的结果而已。”据此,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撤消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决,从而首次以判例确认了“陷阱抗辩”(entrapmentdefense)。然而,对于判断构成陷阱的依据,几位法官内部稍有分歧。主审法官Hughes为首的多数派认为陷阱抗辩旨在禁止执法人员通过“引诱无辜者(innocentperson)犯罪进而对其惩罚”的方法来进行刑事侦查,因此陷阱抗辩应考察被告人有无犯罪的意图(intent)或倾向(predisposition);而Roberts等少数法官则认为“对于因政府自身的侦查行为鼓励(instigate)的犯罪,法院应该关闭对该罪进行审理的大门(即驳回)”,从而将考察的焦点集中于政府的行为是否在诱导犯罪。[5]这种分歧就为以后关于陷阱抗辩的主观说(Subjectiveapproach)和客观说(Objectiveapproach)的争论埋下了伏笔。

1958年的谢尔曼(Sherman)提供案[6],是形成陷阱之法理(LawofEntrapment)的标志性案例。该案是因侦查机关的耳目在一家诊所治疗毒瘾时,遇到了也在那里治疗的谢尔曼,遂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多次要求对方提供,谢尔曼再三推辞,但最终还是为他弄到了几包,因此被逮捕。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援引了索勒斯一案中Warren法官的话,“决定陷阱抗辩是否成立,必须在坠入陷阱的‘轻率的清白者’(unwaryinnocent)和‘轻率的犯罪者’(unwarycriminal)之间划一条界线”,再次肯定了索勒斯案中多数派的意见,撤消了地方法院对谢尔曼的有罪判决。同样地,参与该案审理的法官也有类似前案的内部之争,但仍然是主观说占了上风,从而使该案与索勒斯案一脉相承,确定了以考察被告人有无犯罪倾向作为侦查陷阱成立与否标准的“索勒斯——谢尔曼准则”(Sollors-ShermanTest),“陷阱之法理”基本形成。

尽管以“索勒斯——谢尔曼准则”为代表的主观标准说占据了美国司法界“陷阱之法理”的主导地位,但在学术界却引发了主观标准说与客观标准说的争鸣。前者以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倾向为依据,后者以诱导行为本身性质为判断标准,孰是孰非,几十年来在美国可以说是争得不可开交。

反对主观说的人认为,“不关注政府行为的正当性就不可能区别有犯意(predisposed)和无犯意(nondisposed)——这正是主观说忽略的因素”[7],因而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并且由于主观犯意很难判断,企图设定一个界限无异于制造了更大的不确定性,[8]因而不易把握。虽然联邦司法系统和多数州采纳了主观说,但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说仍然取得一席地位,获得了加利福尼亚等13州法院和多数学者的支持,并且被《模范刑法典》(ModelPenalCode)所认可。[9]客观说早期以源于大陆法系的“诱惑者之法理”(Lawofagentprovocateur)为理论基础,后继联邦最高法院部分法官和一些学者的发展完善,得以对抗主观说。它强调陷阱之构成应考察诱惑侦查本身是否具有诱发他人产生犯意的性质,而衡量的标准往往集中于侦查人员有无实行诱惑侦查的合理怀疑(reasonablesuspicion)。他们提了两个原则[10]:(1)如果警察的行为引发了正常守法者的犯罪动机(motive)而不是普通罪犯意图,则侦查陷阱成立,例如,行为引起了某人处出于友情或同情犯罪而非因谋求个人利益或其他犯罪目的;(2)积极的(affirmative)警察行为如果通常能吸引一个正常的守法者参与犯罪,则同样构成侦查陷阱,例如警察行为包括:保证被告人所为不犯法或该犯罪不会被侦查,提供过高的报酬或类似的诱惑。

批评客观说的人指出,同样适当的诱惑行为,如果针对那些自制力弱的人,则很可能是违法的;同样的过分的诱惑行为,如果针对意志力强的狡猾的犯罪,则可能毫无作用。[11]那么,完全抛开被告人的主观因素来判断侦查行为是否构成陷阱,无疑也不能避免片面性。

主观说和客观都不能自圆其说,于是有人提出两者沟通说。[12]他们认为这种分类过分扩大了两者的差别,其实两者是相通的,理由有:第一,客观说所依据的可能性(likelihood)在很的程度上依赖于诱导所针对的目标(target)只要警察将其注意力直接指向那些有犯意的人,构成侦查陷阱的风险客观来说就很小,诱惑行为就是允许的。在大多数情况中,只要被告人存在犯意,主观说和客观说都是允许进行诱惑侦查的。第二,大多数法院采纳客观说时都辅之以起因要件(causationrequirement),此要件意味着被告人不仅须说明诱导行为的非正当性,而且须说明诱惑行为致使他犯罪。如果此要件被严格采用,实质上主客观说之间的差别也就完全消失了。

在德劳瑞恩(Delorean)案中,主客观沟通说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德劳瑞恩当时急需一千万美元来拯救其汽车公司,FBI的情报人员霍夫曼系德氏以前的邻居,向他透露了从事的交易,怂恿德氏卷入大宗的交易并利用其名下公司洗钱。德劳瑞恩因此遭到了逮捕,但结果被判无罪。尽管从陪审员事后发表的评论来看,他们似乎采纳了客观标准说,但有人指出,该判决不但是以否定FBI采取的侦查行为方法为基础,而且还基于政府不能证实德劳瑞恩的犯罪之结论[13]。这实际上结合了主客观说之证明责任,给予主客观因素相同程度的关注,于是差别就无形中被模糊(smudged)了。

1973年的拉塞尔(Russell)案中[14],陷阱抗辩开始被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在该案中,侦查机关为了破获制造的犯罪组织,向拉塞尔等被告人提供了一些制造必需的原料和器材(并非违禁品但入手困难),侦查人员以此为便利得以查看制毒现场并获得了样品。当被告人利用这些原料和器材制造出后,即以制造、贩卖为由遭到逮捕和。一审判决有罪,被告人不服,在二审时他援引了违法收集证据的排除法则,主张侦查机关参与犯罪并在犯罪中发挥了极大作用,从而认为对自己的违反了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law)。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被告人的理由,Stewart、Brennan和Marshall法官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确不允许执法机关为了使被告人被判有罪而采取违反刑事诉讼原则的过分行为,但是本案中的侦查机关仅仅向被告人提供了并非违禁的原料,并未违背违法收集证据法则,故被告人主张的正当程序抗辩不成立。在本案中,法官讨论的焦点已不再局限于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原有范围,而上升到政府的行为“是否违背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principlesofdueprocess)”、“是否违背基本的公正(fairness)和普遍意义上的正义(justice)”的高度,[15]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尽管该案及随后的汉普顿案(Hamptonv.U.S.,1976)中,联邦最高法院都否定了被告人的宪法性(constitutional)抗辩,但并不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正当程序抗辩不会被采纳,因为正当程序乃是支撑美国法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果然,在1978年的托戈(Twigg)制造案[16]中,第三巡回法院首次采纳了正当程序抗辩。这起案件是由侦查人员与友人托戈交往时,共谋制造,之后又由侦查机关提供制造器材、原料和场所,当托戈与该侦查人员共同提炼出6磅后,受到了逮捕和。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侦查机关的行为完全是以虽有犯罪前科但过着平静生活的被告人为目的,“我们不能容忍执法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和对由此诱发的犯罪所作的。”他们认可了被告人提出的正当程序抗辩,从宪法角度批评了国家执法机关诱使清白的公民犯罪的极端行为。但是由于该判决是由第三巡回法院而非联邦最高法院所作,自然也遭致了一些非议,有的法院就遭讽正当程序抗辩是侦查陷阱的“私生子”(illegitimateoffspring),对此有学者马上回应说,保护个人的宪法权利并不必然要求“大法官之足”(chancellor’sfoot)先行。[17]

由于正当程序抗辩超越了传统的主客观之争,将政府行为纳入到合宪法性角度进行考虑,更严格地限制侦查陷阱的实施,因此,在诱惑侦查频繁发生的七八十年代之美国,其对于防止诱惑侦查的滥用,抑制侦查权力的恶性扩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后发生的震惊美国ABSCAM事件,使得对侦查陷阱进行法律规制遂成司法界与理论界的共识。以此为契机,美国司法部制定了《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AttorneyGeneral’sGuidelinesonFBIUndercoverOperations),该基准在注意不与正当程序原则和“陷阱之法理”相抵触的前提下,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的许可基准、申请程序的实施期间,从而实现了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对诱惑侦查的规制。

丹宁勋爵曾言,“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相辅相成的。……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利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18]作为侦查机关,维护社会安定,有效地打击犯罪是其职责所在,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许多新型的犯罪(诸如贩毒、行贿、伪造货币、组织、网络犯罪等等)以其高度的隐蔽性和高超的反侦查手段,对传统的侦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诱惑侦查的产生正是顺应了更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并被实践证明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侦查手段。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然而,正如本文所引案例时指出的,这种侦查带来的一个最大危害是可能导致诱人犯罪,侵犯公民的权益。那么,在允许进行诱惑侦查的同时就应当防范“侦查陷阱”的形成。美国从对诱惑侦查的过于宽容到以“陷阱抗辩”限制,最后将之纳入宪法的“正当程序抗辩”,充分表明了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围绕着诱惑侦查权的行使和抑制,生动展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微妙的互动关系。透过美国规制诱惑侦查的演进轨迹,我们可以体会到刑事程序应具有的对于个人权利的深切关怀。

规制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1、现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镇化高速发展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部署和综合调控,国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确定了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到监督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包括: (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等不同区域层次规划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2)规划管理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3)规划编制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4)规划审批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50万人口以上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设市城市、县城镇及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规划许可制度: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制度构成,合称“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城市规划同时规范政府行为和管理相对人的双重功能和职责,确立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综合调控和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成效表明,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2、深化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五个统筹”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社会经济不断繁荣,党的十六大适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为实现我党在新时期确立的奋斗目标,促进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科学有效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2)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城镇化广域推进、以区域为主的城镇化的需要。 城市向周围地区蔓延、扩展,一系列区域性的矛盾与冲突接踵而至,如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芒福德(L.Mumford)曾担忧的“四大爆炸”,即人口爆炸、近效区爆炸、快速干道爆炸和游憩地爆炸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但又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城际地区”,出现一些“区域性功能区”,如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区、港口中、机场以及区

规制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一、“学术失范”的社会学阐释

学术规范是一个以学术界和学术共同体的大致认同和确认为前提的,具有历史继承性和动态性的系统,是在长期的科研学术活动中形成的多维度、多层次的道德公约和行为准则,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指示系统,要求学术界和学术共同体必须严格遵守。其内涵丰富,绝非仅仅指学术研究的道德规范和学术论文的格式规范。

1897年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卡姆(EmileDurkheim)将“失范”一词引入社会学,描述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出现不协调时的一种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他将失范注释为:“一种准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失范只是暂时的规则匮乏状态,社会习俗仍旧可以规定和协调的社会器官和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社会分工论,1893)“能够限制个体欲望的特殊规范类型的缺席状态”(自杀论,1897)。可见,失范是一种制度性,文化价值和道德伦理性的规则缺席或弱化的状态。借用社会学“失范”理论“学术失范”表现为特定时期发生在学术领域的、学术规范的弱化甚至丧失的一种无序状态。学术失范的表现各式各样,作为学术研究成果之一的学位论文失范也属于其范畴。

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的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为四类:

(一)学术道德层面的失范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学界或学术共同体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该具备的学术理想和核心价值观念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应遵守的学术伦理准则,强调的是一种严于律己的境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术道德失范突出表现为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截取拼凑和大篇幅抄袭剽窃的现象;或采取改头换面篡改、编造、杜撰科研数据或参考文献的现象。如此往复,大量低水平重复和学术垃圾导致了学术泡沬的产生,其危害不言而喻。

(二)学术研究程序层面失范

学术研究程序规范包括选题要求、文献调研、形成假说或观点的要求、术语界定的要求、制定研究计划的要求、收集和筛选资料的要求、拟定大纲的要求、格式行文的要求。程序性的失范其实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操作技术性的失范。行政管理专业学位论文多数是对已学理论的梳理或重组,缺乏实证性、创新性;对文献的检索搜集不够,积累不够充分,对相关领域、相关研究的前沿和动态了解不足,选题缺乏新意和深度;学科的强应用性决定了部分选题开展须建立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而多数学生懒于调查实践、闭门造车,甚至编造数据,主观臆造论文结论;参考文献数量较少和质量不高,外文资料的搜集不足,对文献缺乏批判性和整体性的把握,所选文献的信度没有基本的判断,文献综述不到位等。

(三)学术研究方法层面失范

“科学研究方法论探讨科学研究的发生、形成、检验以及评价的方法论问题,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架起一座方法论的桥梁。不同的研究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研究价值和学科特性,行政管理学在其学科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研究取向,分别为解释性研究、诠释性研究和批判性研究。研究方法上以概念演绎和理论分析为主,缺乏科学主义的实证思维方式,缺乏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训练,尤其是实证研究方法的训练。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几乎没有涉及研究方论的运用,有部分同学文章中提到研究方法的应用,但是显然不懂研究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关系。

(四)学术制度层面失范

制度规范是学术规范制度化的产物,是保证学术研究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明文规定,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主要包括程序规范,管理规范、评审规范和处罚规范等。目前,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存在的制度性失范,主要是日常论文管理工作的统筹不够科学,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安排学生实习、有指导论文进展、另外兼顾学生就业;评审规范设置相对科学合理,但是评审制度落实有待改进,使得评审不够严格,有效的监控流于形式,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防范的作用。

三、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位论文失范原因探究

(一)生态因素:先天的规范缺失和后天能量释放不足

从行政管理学学科建设和学科教育发展历程以及我国学术规范建设的历程来看,该学科学术规范先天不足,后天功能萎缩。我国行政管理学科教育和学科建设以及学术规范建设历程二者在时间上错位,学术规范建设晚于学科教育和学科建设,以致起步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行政管理学术活动在十多年的进行中无章可循、无范可模;在行政管理学科发展中,忽视了行政管理专业学科特色的学术规范建设,而且长时间的讨论和争鸣,没有明确权威的规范加以规制行政管理学的学术研究。行政管理学学术规范的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基本规范的实操内容没有很好的得到普及,本来具有的正能量没有得到很好的释放,功能趋于萎缩。

(二)价值因素:价值观偏离和规范内化的失败

在社会转型期,受到西方功利主义价值观的负面影响和学术规范价值内化失败,导致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作祟,使学生越来越重视实用价值和实际利益,价值观偏离了学术研究的核心价值观。这是因为行政管理学科课程体系设置不够合理,直接导致学生科研基础能力的知识欠缺;教学方式传统,学生的探索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不足;宽松的学生管理和评价制度缺乏有力的外在监督,使学生顺利毕业,但是难以就业,求职时“万金油”专业显得毫无竞争力、加上外在就业环境的严峻冲击,学生浮躁的心变得躁动,部分学生疏于学业参加没有任何挑战的社会锻炼,部分学生致力于死记硬背备战考研,努力提高自己的敲门砖,各届学生如此往复地为现实利益奋斗着,现实利益的实现成了学生的核心价值观,由学术规范内化的学术求真意识、学术创新精神从未和他们有过任何交集。

(三)能力因素:学生自身科研积累和科研能力不足

基于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本科生应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但本科生的关注重点则是通过顺利毕业,迅速找到心仪的工作,普遍对如何提高学术素养和学术能力不感兴趣。本科生普遍缺乏问题意识和质疑精神,习惯人云亦云;资料检索和文献鉴别、文献批判、文献整合综述能力不足,通过分析、鉴别社会现象与其关键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构建研究假设、模型能力欠缺,选择适宜测量指标,设计调查问卷和抽样方案的能力有待提高;力、和学术话语表达能力需加强;极为重要的是论文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方法论理论和实践训练的极度欠缺。

四、行政管理专业学位论文失范的矫正对策

(一)注重过程监督和管理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不是一般的等同于学科课程的教学工作,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须长期规划的动态师生互动和学生成长过程。要树立大论文观念,即把本科生毕业论文作为凝聚其基本科研能力的体现,对本科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贯穿大学四年全过程,时间长、方面多、环节多,做好过程控制和管理非常重要。在总体培养思路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把上述过程分解为若干阶段,明确每个阶段的任务,实施路径和应达到标准,真正形成前呼后应的递进关系。要根据培养要求,细化具体内容,制定相应措施,做到培养过程有布置、有检查、有督促、有评价、有激励,不断促进学生科研能力的提升。

(二)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培养严谨的科研作风和态度

治理行政管理学术学位论文失范要从大学入学开始抓起。针对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的教育,学术界和高校要结合我国转型时期新的时代特点不断促进学科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引领行政管理学界逐渐形成“求真、创新”的良好学术风气,建设专门的行政管理学学科特点学术研究规范,通过多种手段,切实落实在新一届行政管理本科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使这种规范通过长时间的约束逐渐内化为学生的一种自觉行为和科学基本素养。另外,以本科生导师制为先导,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在重视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要有意识地开展专业化的研究方向的引导工作,让学生了解导师的研究取向,最好能参与学术课题的相关活动,体验和模拟科研的操作,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热情。

(三)建立相应课程及考评体系,奠定论文写作基础

遵循因材施教和循序渐进的规律,科学规划和统筹本科生教育的培养阶段和教学管理计划。各高校要根据自身学校的类别、培养目标等,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学课程评估体系,合理评估现有的课程设置,根据不同需求合理设置公共基础及通识类课程模块、专业核心课程模块、专业基础课程模块、专业方法与技能课程等模块的权重,加强学生基础知识的积累,为学术研究提供基础支撑。重点要协调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之间的比例关系,均衡定性课程和定量课程的比例。加强过程性评价的考核方式,将学年论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与毕业论文融为一体,在研究生入学考试时凸显本科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实际考察学生的基础科研积累和科研训练状况。

(四)遵循科研训练渐进原则,提升科研素养

在本科生教育阶段就应该科学规划,将毕业论文撰写要求的基本素养融入到整个学科教育和培养过程中,以必修学分的形式要求学生积累基本的科研素养,有了这种平时的积累并将平时的学术积累渗透到毕业论文中,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论文撰写环节的孤立和滞后,而且也可减轻指导教师的工作强度,以提高论文的指导质量,进而提升论文水平。具体来讲,就是要树立大论文观念,科学规划,建立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一般范式,将整个本科教育阶段分为有机联系的整体,把本科一、二年级作为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储备阶段,奠定论文开展的知识性功底;在三年级开始以毕业论文写作的流程为模拟,完成课程论文的考核,进而将基本学术规范内化到学生的科研行动中。

(五)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规约关联主体的相应行为

规制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制度分析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8-0030-03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及办学规模的持续扩大,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核心的问题是制度改革问题。大学的根本任务决定了教学管理在大学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在“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益”的呼声中审视教学管理的实质,并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一个很值得研究和探讨的理论问题。本文主要从制度分析理论视角对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改革与创新进行了适当的分析。所谓制度分析,就是以制度为分析对象,分析制度的产生、演变以及解决制度与行为、制度与组织、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之间的关系问题。将制度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存在于多学科领域中,在不同的领域形成了不同的制度分析理论,其主要成果包括制度变迁理论、路径依赖理论、合法性机制理论、组织趋同理论等。作为一种比较成熟而可资借鉴的理论,制度分析理论能够对教学管理制度中一些司空见惯的现象和问题做出新的尝试性解释,并探索解决之道。因此,用制度分析理论来研究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成为了一种必然。

一、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路径依赖问题。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选择的过程中,由于历史上的选择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初始选择对制度变迁的轨迹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和制约力,人们一旦确定了某种选择,就会对这种选择产生依赖,而这种选择本身也具有发展的惯性与自我积累的放大效应,从而不断强化这种初始选择,使其较难突破。1]简言之,制度的路径依赖是指制度变迁时对前有制度的一种依赖性,人们过去的选择会影响现在可能的选择。我国高校现行的教学管理制度自1978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有所改进和创新,其“路径依赖”的主要问题是仍然呈现计划体制下的一些基本特征,如集权、刚化、统一等。其缺陷突出表现在教学管理模式上过于强调教学过程、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统一。首先,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人员始终围绕教学计划的完成而进行着被动式的管理,过于强调管理过程而忽视了管理效果。教学计划的制订和修改应该是由专业院系根据各自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来自己安排,但实际情况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做出许多统一规定,院系(专业)只能在小范围内选择。其次,现行高校教学培养计划和课程表的刚性依然很强,课程、教材、教学大纲稳定和划一的局面依然存在,虽然推行了很多改革,但只是从一种旧的统一性到一种新的统一性,学生仍然缺少选择课程、选择教师、选择学习进程和学习时间等方面的自。此外,课程结构和体系刚性也过强,课程开设很少考虑学生主体性的要求,必修课的比例偏高,选修课的比例偏低,选修课程资源尤其是高水平的选修课程资源严重不足,学生能选择的余地太小。这种缺乏选择性和灵活性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与新时期大学外部的现实需求、大学内部结构的变化以及大学生发展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2.缺乏合法性机制。合法性机制就是指社会的法律制度、社会规范、文化观念或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成为“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之后,就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观念因素,能够诱使或者迫使组织采纳与这种共享观念相符的组织结构和制度。[2]组织的制度化过程是组织不断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赞许的形式、做法或“社会事实”的过程。如果组织的行为有悖于这些社会事实就会出现“合法性”的危机,对组织的今后发展造成极大的困难。合法性机制理论要求大学在制定、调整教学管理制度时系统进行环境分析,寻求环境认可的教学管理制度。我国高校在管理方面长期以行政管理为主导,学术管理体系普遍不完善,从而导致教学管理制度缺乏合法性机制,主要表现为制度体系不完善,制度环境不完善,制度与环境不协调。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但学校实际没有自由设置学科、专业的自。设置学科、专业必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批。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法管理。这就要求教学管理制度应追求“学理”(合乎教育规律)和“法理”(合乎法理要求)的有机统一。但是,目前很多高校现行教学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效率本位”倾向,某些制度条款未能体现“学理”和“法理”的统一,存在若干法律盲点和制度误区。

3.组织趋同现象严重。所谓制度的趋同性就是指组织内部结构、组织行为的相似性。制度环境要求组织要服从合法性机制,为了与制度环境认同,各个组织都采用那些在制度环境下“广为接受”的组织形式和做法,而不管这些形式和做法对组织内部运作是否有效率,因而导致组织趋同。当前,我国许多高校在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上没有做到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因校而异,而是跟着大潮走,存在着严重的趋同倾向,这一现象突出表现在学分制的实施上。据统计,从1978年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等院校先后采用或部分采用学分制开始,到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高校都实行了学分制。学分制虽然适应了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大趋势,但并不是所有的高校都适合。学分制的实施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但涉及学校的方方面面,还与社会的各种因素相联系。高校的类型、性质也与教学管理制度选择存在着很大的关系,3]受社会、经济、教育体制本身的制约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急切地推行学分制实验往往会事与愿违,出现教学秩序杂乱、教学质量滑坡等问题。

二、改革和创新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对策

教学管理制度是高等学校整个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必然要求教学管理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创新。

1.创新管理理念。“路径依赖”问题是我国高校在探讨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进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依据制度分析理论,路径依赖问题是制度演变的规律,而制度的整体创新需要个体思维习惯的改变。可以说,制度变革往往是以观念变革为先导的。教学管理制度是教学思想、理论、观念的具体化,是教育思想、观念、理论作用于教学管理实践的中介。教学思想和观念的转变是教学管理改革的先导,是教学管理制度更新的动力。因此,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要瞄准教育教学改革的最新趋势和发展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和管理科学规律,充分吸取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教学管理思想和模式,改变“制度淡化、管理弱化、手段老化”的传统教学管理模式,创新管理理念,从以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创新为主的教学管理转变为以制度创新为主的教学管理。

2.增强教学管理制度的“合法性”。依据合法性机制理论,高校在建立教学管理制度时必须注重两个方面:其一,注重建立与环境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其二,注重制度环境的建设与完善。随着大学生权利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强,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理所当然地既要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又要维护学生正当合法的权益,实现教学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与符合教育规律的统一,要遵循法制原则建设高校教学管理制度,要及时清理现行高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或条款,要及时加以清理并及时废除。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致的教学管理制度。

3.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权力的更迭,制度环境会随之改变,制度也会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必须依靠良好的制度环境,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作保障,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良好设计将不可能变为现实。从我国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前学校发展的具体背景出发,现阶段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环境建设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营造有利于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变迁的意识形态。在现实世界中,意识形态对制度安排的决定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变革要想取得理想的效果,就不能忽视现代意识形态对它的影响和制约。营造有利于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变迁的意识形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整个社会要树立现代的文化意识和教育教学管理观念,为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变革和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要改变学校的教育生态环境。良好的学校教育生态环境能为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功能的实现提供资源和空间。学校应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管理理念,应具有自己的道德文化、制度文化和良好形象,避免不求实际的“搭便车”;学校管理组织应从封闭的、行政式科层组织向开放的扁平式管理组织转变。②建立和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在我国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的今天,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成为解决各种体制矛盾和制度空缺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各种制度有效安排和运行的基础。现代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有效变革与运行必须依赖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当前,除了要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法》与现有的有关于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法规条例外,还应制定更具体更有效的法律法规,为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变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结论

随着高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积极进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研究,已成为新形势下加快高校教学改革、提升高校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迫切任务。从制度分析理论视角出发,运用制度学的相关理论对在社会变革和教育制度创新的大背景下,就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变迁与建设问题进行了系统地研究,而不仅仅局限于对教学工作制度、教师管理队伍建设等某一具体方面的分析和探讨,从理论高度对教学管理制度变革事实和现象背后的理论问题进行思考,这对于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彭德琳.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186.

[2]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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