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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制度论文

耕作制度论文

耕作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全面协调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耕地面积只占世界耕地面积的7%,确保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亿亩,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现阶段,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做到既要吃饭,又要发展。因此,必须多举并措,建立耕地长效保护机制,切实有效保护好耕地。对此,笔者谈以下几点看法:

1、抓好行政监督体系建设

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耕地保护监管的内容和形式还比较单一。免费论文参考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仅靠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土地用途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已远远满足不了耕地保护的要求,耕地保护将面临更多的新形式、新任务和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耕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内容、体系和标准建设;必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制度,凡大面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领导小组核准;必须建立由发改委、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将耕地保护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济南市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有关局委办“一把手”为成员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在市土地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近年来,济南市又成立了城市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建立了建设项目审批的规范化程序和机制,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程序经过各部门初审和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在土地预审环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切实做到项目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不违反规划用地、不突破计划供地,并且严格按照国家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要求,从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定额标准、供地政策、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占补平衡制度等方面,严格审核和把关,坚决杜绝项目建设浪费土地,有效保护了耕地和基本农田。

2、抓好社会监督体系建设

社会监督通常是指全社会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的监督,也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从目前情况看,社会监督职能缺乏相对独立性,内容和程序还不完善,基本上属于行政管理,缺乏独立运行的支撑系统,一旦行政职能弱化,社会监督也就随之减弱。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免费论文参考网。抓好社会监督体系建设的思路就是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建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把行政监督、权力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监督网络。近年来,济南市注重采取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广泛地把耕地保护政策宣传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张贴标语、信息广播、宣传车巡回宣传等形式,大力开展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让全社会了解耕地保护政策,发动群众监督耕地保护工作。并在市广播电台开播政务监督热线、建立国土资信息源网站,在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全社会营造了保护耕地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

3、抓好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设

2005年至2006年,国务院、山东省政府、济南市政府分别下发了省、市、县三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各地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其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负责。免费论文参考网。从执行情况看,各级政府重视程度逐年提高,耕地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从考核自查情况看,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参与和协作,涉及多项指标,标准较为笼统,目前还没有比较科学系统的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政府应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种、统计等部门,结合耕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的研究,对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耕地质量、数据资料、奖励惩罚等情况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形成操作简便、标准科学、系统完整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4、抓好耕地质量评价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可以看出,耕地占补平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以保护耕地为核心的重要制度。但在其实施过程中,由于尚未建立起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尚未制定出具体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标准体系,耕地占补平衡往往停留在“数量”层面。目前我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果,各地国土、农业等部门应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已有成果,从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状、生态环境优劣、配套设施条件等方面入手,尽快研究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质量评价标准、土地开发发新增耕地质量评价体系,从制度上、技术上防止“以质抵量、占多补少”,确保做到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质量降低的实行按等级折算,用面积折抵,使耕地保护体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的均衡保护。

5、抓好耕地保护激励体系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利益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元化日益增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基础和条件也在开始发生变化,必须建立起以农民为主的耕地保护激励体系。各地应积极探索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与农业部门土地承包合同书合二为一的形式,明确农户承包基本农田的位置和面积,落实保护责任,同时参与国家粮食直补形式,每年再给予承包基本农田的农户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激励广大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济南市平阴县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块钱解决耕地保护难”的经验,全县推行“一村一名信息员,每人每天一块钱,时时处处有人管”的办法。在全县346个行政村每村聘任1名土地管理信息员,每人生天补助1块钱,如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信息员可直接向县国土资源局举报,如知情不报,取消信息员资格,停发补助费,基本上做到了耕地保护问题的“早发现、快处置、零信访、零发案”,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6、抓好耕地保护投入体系建设

耕作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可持续发展;制度改革

前言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具体规定了耕地总量平衡、耕地的占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等制度。但今后我们仍需要建设,需要占用耕地,因此要真正保护耕地必须解决好耕地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以促进我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各项环节问题之中,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其主要问题,因此本文仅就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行讨论。

1 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现状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进行物质交换的场所。耕地作为土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对其保护更应该得到重视,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面积。除了这一问题之外,我国耕地资源还面临如下几点困境,第一,我国耕地现存面积不断缩小,后备资源数量严重不足。第二,耕地使用不合理,利用效率低,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第三,由于人们不科学的使用,造成了现存耕地资源质量逐渐变低。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防治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对农用地的侵占,缓解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国家制订了许多法律规范,调整土地使用关系,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各种违法使用土地的事件不断发生,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状况仍有发生。那么,问题又出在何处?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法律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急需进行修改,并且缺乏一部系统的法律规范。关于耕地保护问题,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通过对该条的梳理,我们似乎可以进行这样的理解,严禁一切在耕地上进行建窑、建坟的行为,无论该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否同意,而对在耕地上进行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的行为,只要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即可进行,因此,这款规定似乎就成了某些人随意破坏耕地,取土买卖,这些本来是违法行为的“避风港”,导致了农村有大量的耕地被浪费与破坏。

其次,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执法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对破坏耕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开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相同数量与质量的耕地,无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耕地开垦费。这一制度为我国耕地保护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自然资源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也导致的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此外,相关机关执法人员的不足以及其职业素质底下也是导致国家对土地尤其是耕地的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在资源利用的同时,人们缺乏保护意识,仍然热衷于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不能正确认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介绍土地买卖的“中间人”还是取土烧砖的单位、个人。抑或是有关村领导,在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之间,所有人都只看到了经济利益,忽视了生态利益,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忽视了长远的利益。经济的发展与资源保护并不总是冲突的,那种经济发展必须要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的观点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

2 促进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2.1 文化保护

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属于文化内容之一,属硬性措施,具有表现的直观性、方法的单纯性、目的的明确性、效果的明显性。健全我国法制建设,建立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不断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耕地保护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包含了有关耕地保护的内容,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各种分歧,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要想更好的调节耕地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依法办事,综合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使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不断完善,不断向前推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的同时,也应该通过对我们的传统文化的呼唤,提高国民整体素质。自觉的形成一种保护耕地意识与可持续发展意识。

2.2 生态保护

耕地保护需要林地及绿色植被的防风固沙的保护,需要水域的滋养,需要山水相依所形成的适宜气候。所以,保护耕地的现实意义还在于,保护耕地与其它地类的依存与制约的平衡关系。

2.3 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

2.3.1 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

2.3.2 改革现有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F有有关制度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定。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己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对于已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2.3.3 宣传保护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借助“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国土资源相关会议等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保护耕地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意识。同时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及科室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增强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

结束语

总之,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切入点,这恰恰为耕地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和指明了方向,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机结合,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统一”的问题。

参考文献

耕作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地开发;土地整理;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一切经济发展建设的空间基础。现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耕地由于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灾害损毁使耕地总量快速减少。同时依然存在耕地空间分布不均、生产条件差、生态环境恶化等诸多问题限制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对我国的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在2007年全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上,总理郑重承诺,一定要确保全国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能突破,这是一个事关14亿人吃饭的重大问题。我国政府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用途转用管制,建设用地审批等多种方式严格限制耕地的非农转用。在限制我国农用地转用同时对于必须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进行耕地补充是维持耕地占补平衡的必要方式。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保证我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个重要方法手段和重要因素,是促进土地合理有效利用,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日益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我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起步较晚,在其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管理方式和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其中土地开发整理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是主要问题之一,如果能在土地开发整理方面引入市场机制,创造更多市场作用因素,就能使很多问题迎刃而解。当然市场化不是万能的,只有在政府的引导和监督下的市场化才能避免市场失灵的发生,真正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所以在本文的最后一段探讨土地开发整理市场化后的社会效益与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土地开发整理与耕地占补平衡的理论内涵

(一)耕地占补平衡与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念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与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补充耕地两者的平衡。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正式提出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要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2004年国务院28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学者对于耕地占补平衡的理解层次比较丰富,除了数量,质量的平衡,还提出耕地的生态平衡,区域平衡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占补平衡概念。而依据我国现阶段的耕地占补情况来看,新疆,内蒙古,黑龙江等地储备耕地较多,而发达的中东部地区的储备耕地数量已经不多,区域不平衡现象显著,实现总量与质量的平衡需要一定程度的易地开发项目,因为土地的有限性,长时间实现区域内的平衡就更加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土地开发与土地整理原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认为:土地开发是对目前尚未利用,但其自然条件适宜或允许被开发为某种用途,且有利用潜力和开发价值的土地,采取技术经济手段进行开发利用,包括开发荒山、荒地、荒水和滩涂等。而土地整理的概念则是:在一定的地域区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良性循环的措施。它既可以是农地整理,也可以是市地整理。”

可以看出,土地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完全没有经过开发的荒地,而土地整理的对象主要是已经经过开发利用的土地,其主要目的是集约利用,使得原来的土地发挥更大的经济作用。本文中将土地开发整理概念合并使用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土地开发整理都可以增加可耕作耕地的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率。如果耕地指标可以在市场上交易,它们都可以为耕地占用提供指标,具有市场化的条件。

(二)耕地占补平衡与土地开发整理的密切联系与理论基础

耕地占补平衡与土地开发整理之间密切相关,土地开发整理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护我国粮食安全,经济快速有效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耕地占补平衡的实现也离不开土地开发整理,耕地成为非农业用地后只能通过易地开发或者整理的手段来补充,别无他法。

二者密切的联系还体现在它们有一些共同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可持续发展理论,动态平衡理论,土地价值理论与土地生产潜力理论都是解决和指导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开发整理的理论基础。具体理论内容不在此详述。而在我国,《土地管理法》是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基础,从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的相关性可得出两者的关系紧密。

二、现阶段我国土地开发整理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土地整理的产业化运作一种是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各种造地公司接受政府、集体或农户的委托自行筹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其成果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新增耕地标储备库。另一种是行政指导市场运作相结合,这种市场运作是比较广泛的,各种形式的土地整理企业接受政府、集体或农户的委托垫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其成果验收合格后,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然后由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核定土地整理企业的成本并予以相应的补偿。具体主要模式有以下两种:

耕作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法律制度,耕地保护,土地登记

 

一、我国耕地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耕地整体素质下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的加快,耕地总量的增加是困难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减少,更糟的是耕地整体素质趋于恶化:优质高产农田在减少,劣质低产农田在增加。论文格式。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资料,中国位于城镇郊区和村镇周围的耕地减少2/5,有些地方甚至超过3/5,这些区位的耕地通常都属于优质高产田。

(二)后备耕地资源不足

从合理开发的角度看,在0.35亿公顷成片荒地中,约有0.133亿公顷可作为耕地用,按垦殖率60%计,可净得耕地800万公顷,后备耕地严重不足,甚至难以弥补现有耕地的损失已基本成为事实。并且宜耕地0.133亿公顷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极易受风蚀、沙化、盐渍化和潜育化影响,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三)耕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较小

建国50多年来,中国耕地统计面积累计减少4273万公顷,扣除开荒造田的2633万公顷,耕地净减少1640万公顷。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耕地占用不可避免,加之后备耕地资源十分有限,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进一步下降,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减少,必将加重本已紧张的人地、人粮矛盾,直接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二、耕地资源恶化的原因

(一)认识原因:

认识到耕地保护重要性的主要以学术界和中央有关部门为主,许多人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迫切性,更不知道保护耕地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一样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论文格式。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不少政府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将发展城市经济和保护耕地对立起来,缺乏保护意识。另外,我国的耕地还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民来说,失去耕地,就意味着失去一切,在我国还不能将失去耕地的农民很好安置的情况下,现在的征地补偿不足以让农民安身立命,社会成本很高。考虑耕地的这许多功能,将包括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它的产出价值都算在征地成本中去,提高征地的经济成本,从而保护耕地。

(二)深层次原因:

(1)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与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欠缺或不够翔实完善,使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缺乏很好的法律依据,对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约束力不够,不能很好指导操作。如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是乡镇农民集体等等,这种土地所有权产权界定不明晰,产权主体模糊的直接后果,会造成土地保护、监督上的乏力,集体对耕地保护非不为,而是不能为,无权为;如仍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2)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现在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标准是经济增长、城市扩张,而不是从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来衡量,政府官员的耕地保护的积极性难以提高。 三、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思考

我国对耕地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有《环境法》、《刑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更多是从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规定。但对具体实施则比较笼统。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对耕地保护的一些特殊制度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与审批、节约用地与耕地、土地整理与开发生产区相结合制度等,只规定了制度而对具体的实施没有应对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因此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如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利、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土地征用、耕地保护、土地保护、土地租税、土地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配套法律应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条目内容详细,便于实际操作。一旦这些土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就应作为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据,成为约束全国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统一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快土地管理立法工作,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下的土地法律体系。

四、完善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均耕地资源十分紧张的国家,当前,我国的经济又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城市数量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征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的一个经常性工作,尽管《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征地程序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界定、补充和完善。论文格式。因此,征用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以农地基准地价为基础测算征地补偿,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调整征地过程中政府、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分配关系,加上规划、计划等行政管理措施,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高效利用土地的制约机制。

(二)完善土地整理制度

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优化的前提下,土地整理力争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并重,保证补充的耕地质量不下降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仅是数量的平衡,而是数量和质量的双平衡,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能制定出相应得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质量标准,使土地整理质量的提高有章可循;其次,应对整理增加的耕地进行地力鉴定,凡是对整理对象的土地其适宜性评价不宜用耕地的土地,政府部门不应投资对其进行整理;凡是通过土地整理用作补充耕地的地力或耕地的总生产能力与已占用的耕地不相对等的,政府部门在验收时坚决不予验收合格。

(三)污染综合防治制度

污染综合防治制度强调队土壤的综合治理与保护,这实质上是一项严格的许可准入制度,要求利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洁净的原材料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同时对生产者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对耕地保护最大的一块是农村土壤的污染防治和保护,这要求对耕地生产者实施严格的管制,特别是对农药化肥的生产者进行控制,鼓励支持企业提高技术,生产无害得制品,鼓励农村发展生态农业,因此加强“三废治理”,提高农业科学技术,防止农田污染是实现耕地可持续利用必不可少的措施(四)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能,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情况向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要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领导责任制,把完成耕地保护和节地挖掘指标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郝晓辉,《中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00年,174页

[2]叶枕,《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走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并重之路》,载民主法制综合网

[3]钟京涛,《我国土地立法评价》,载于《国土资源管理与科技》,03-07-05

[4]戈华清,《西部地区土壤保护法律制度分析》,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耕作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耕地;易地占补;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37-02

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以二、三产业为主,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较快,需要占用大量的耕地进行经济建设。东部地区耕地后备资源的特点是分布不均,一般近郊耕地资源相对较少,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自身补充耕地较困难;远郊耕地后备资源相对较多,有些后备耕地资源质量略低。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两地开展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如何保证两地公平,仍然是有待解决的问题。国内学者对占补平衡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于农用地分等定级实施耕地占补平衡,以确保耕地的质量和数量。但是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计算标准,仍然是理论探讨的问题。

本文为了使耕地占补平衡科学合理,采用成本—收益的方法,分析耕地占用方与补充方的付出和所得,调整耕地保护政策,形成合理的占补平衡机制。

一、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概念界定及前提条件

1.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内涵

现有文献对于“异地占补平衡”还是“易地占补平衡”的说法不一,导致易地占补平衡的概念不清。本文认为,“易地占补平衡”的说法应该更加确切。

第一,之所以是“易地”而非“异地”,是因为在易地占补平衡中既包含“异地”的空间上的转换,还包括“交易”这种使用权的转换。

第二,“占”指的是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行为,“补”指的是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或土地整理来增加耕地以补充因占用减少耕地的行为。“占”、“补”是互为因果的行为。

第三,“平衡”包括两方面的平衡:一是指耕地的数量平衡;二是指耕地的质量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应该是耕地自然生产力、经济生产力的综合平衡基础上的“质”“量”平衡。

2.占补平衡中成本——收益界定

易地占补平衡是两个行为主体针对耕地进行的不同活动,本文中界定占用耕地方指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区县。补充耕地方指开发整理耕地后备资源来接受委托补充耕地的一方。耕地易地占补涉及双方主体的一种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是否可以进行市场化,取决于双方的交易是否存在利益差。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比较直观地得出易地占补和自身占补哪种方式对区县更具有吸引力。

3.土地利用规划是易地占补平衡的前提条件

为保证经济建设和耕地保护两不误,我国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这种计划管理主要是通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简称土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简称土地计划)来实现的。国务院通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用来指导全国的土地管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自身的土地现状水平来制定未来一段时间内适合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制定各项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护不但作为主要任务,耕地面积也是土地利用的主要调控目标。《纲要(2006-2020)》第三章第二节和第四节着重强调了要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确保补充耕地的质量。分为可作为建设用地的区域和不可作为建设用地的区域。所以土地利用规划是占补平衡的前提条件。

二、占补平衡的成本——收益分析

占补平衡成本—收益分析的前提条件:一是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占补双方不属于同一个区县(即耕地不在同一个区县级行政管辖范围内);二是占补双方存在纯收益之差,纯收益之差是占补双方进行耕地补充指标交易的内在动力;三是占补双方的占补意愿不受对方的影响。

首先,耕地占用方成本——收益。占用耕地方占用耕地后,失去了原有耕地上的一切农业收入。这部分农业收入也就随着土地用途的转化而成为占用耕地方的成本。由于在易地占补的过程中,占用的耕地和补充的耕地的作物不一致,而且进行占补的耕地农作物具有个别性,所以在进行占用耕地的农业收入测算时,需要以占补时点的农作物市场价格乘以占用面积来得到占用耕地的农业收入。

其次,耕地补充方的成本——收益。耕地补充方补充耕地的成本主要是补充耕地后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以及补充耕地所增加的耕地保护责任。

最后,耕地易地占补双方的净收益分析。耕地易地补充的实质是耕地与建设用地的互换。耕地易地补充后,占用耕地方与补充耕地方的土地利用结果将导致双方资源发生变化。

三、耕地易地占补双方交易结果分析

1.耕地占用方的交易分析

首先,一般作为耕地占用方的区县,都是需要占用大量耕地进行经济发展的地区,各种投资项目多,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人员大量涌入,同样也需要大量的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商业、住宅等,这样就会消耗耕地占用方大量的后备土地资源,导致后备土地资源的不足。然而每年各区县占用耕地进行经济建设必须补充与被占耕地相同数量质量的耕地以确保天津市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这对于后备耕地资源本来就紧张的区县来说,显然是难以完成的任务。于是,在经济发展和耕地补充任务的双重压力之下,肯定有区县需要通过缴纳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或者其他方式来转让自己的耕地补充指标,从而缓解自身的耕地占补平衡压力。

耕地占用方如果在自身辖区内进行占补平衡,其付出的成本就不仅仅是损失的农业收入和占用耕地费用这两部分了。因为如果耕地占用方在自身辖区中进行占补平衡,那么就必然要占用自身的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整理,这需要投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补充耕地以后,占用方还要负担新增耕地的耕地保护任务,以保证被补充的耕地与占用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等于或高于被占用的土地。但履行耕地保护任务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而且是长期的投入,需要耗费耕地占用方的管理精力,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耕地维护成本。对天津市近郊区来说,自身进行占补平衡需要占用自己辖区内的耕地,也要补充自身辖区内的土地。依据《天津耕地等级折算技术报告》,天津市近郊区为海积低平原,耕地后备资源主要为荒草地和盐碱地。根据访谈调研,天津市近郊区进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的成本约为30元/平方米;天津市近郊区占用耕地损失的单位农业成本为1.29元/平方米,天津市近郊区的征地补偿费为125元/平方米,所以,天津市近郊区自身占补的总成本为156.29元/平方米。

可以发现,首先,天津市近郊某区如果自己补充耕地,净收益是要比易地占补少的。所以,对于耕地占用方来说,自身占补平衡的经济利益所得低于进行易地占补平衡的经济收益。其次,如果进行自身占补平衡,耕地占用方也要对补充的耕地进行必要的维护,以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平衡,其耕地保护责任也更加重大;而单独作为耕地占用方在缴纳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之后,就将新增耕地和保护耕地的任务完全转移到了耕地补充方的身上。故此,无论是从经济利益上还是政策责任上来说,耕地占用方当然选择进行易地占补,不但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可以减少耕地保护的责任与义务。

2.耕地补充方的交易分析

作为耕地补充方的区县一般是由于区位条件较差,或者缺少资金,所以经济发展比较缓慢,用地项目也比较少,故而后备耕地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再有就是一些地区是国家或者天津市规定的耕地保护区域,这些地方地势平坦,土质肥沃,耕地质量较高。丰富的后备耕地资源为需要补充耕地来进行经济建设的区县提供了补充耕地的供应源。其次,接受耕地补充委托还可以获得一些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用于耕地的开垦养护。这对于耕地补充方来说,是开垦或者整理新耕地的经济来源,也可以增加区县政府的收益。再次,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耕地补充方补充的耕地一般都是规划在耕地保护区以内的未利用土地,这些未利用土地如果不进行开发整理,是不能够产生任何经济效益的。但是变为新增耕地以后,其可以进行耕作,就可以增加当地农民的农业收益,这是利于补充方的农业生产发展的。最后,对于耕地补充方来说,如果不进行易地占补,未开发的土地仍然不能产生任何经济效益;但是如果进行易地占补平衡短期来讲可以获得一些土地开发整理资金,还有将来的农业收入,这将是有利可图的,长期来讲,也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农民增产增收,一举两得。综上,耕地补充方也能够接受耕地易地占补的委托。以上情况是占补双方都有交易的意愿,上报省级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之后可以进行协议易地占补,也是政府主导下的一种耕地占补方式。

3.完善易地占补平衡交易机制的建议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讲,要达到资源的最佳有效配置,完善的制度和合理的管理机制必不可少。为了促进区域之间和谐发展,提高资源合理配置,保证天津市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的顺利进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应当建立易地占补平衡市场机制;(2)提高对接收委托补充耕地方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3)加大土地整理补充耕地的力度;(4)加强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估;(5)建立耕地易地占补的政府与公众监督机制;(6)可以适当加强耕地易地占补与主体功能分区的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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