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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论文

事务管理论文

事务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目前,档案管理正逐步进入网络化、信息化管理,档案信息也逐渐走向数字化,这对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无疑是一极大的挑战。要通过计算机网络为用户提供服务并加强各项事务管理,促使档案管理现代化。

一、档案管理信息网络化概念

信息网络是指将地理上分散的多立的计算机,通过数据传输线路相互连接起来,以网络软件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的系统。

对于在实践中起步不久的档案管理信息网络而言,其概念可以理解为:1、档案管理信息网络是网络环境下档案业务模式的重新设计,是网络技术与档案业务的有机结合;2、档案管理信息网络是在遵循档案管理原则和目标的前提下,对网络技术手段和网络技术设施最大限度的利用;3、档案管理信息网络是一动态的概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变化。

二、档案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完整性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各类信息存在着逻辑上的依存关系,即相关内容应该是一致性的,例如卷宗与库房管理、编码与实际含义,总件数与分类件数等。这些关系在进入计算机系统后就变成了数据库之间、数据字段之间与运行程序之间的逻辑关系。逻辑关系和信息数据实体共同组成了计算机数据序。因此在操作中维护数据库的逻辑关系是关系到整个数据库安全的问题。

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在使用和维护中,一旦出现差错,主要由用户承担维护和调整。档案管理人员应该了解数据库之间内在的相互关系,在可能出现完整性错误时及时启动检查和维护程序。

在实际运行时,电子数据是相当脆弱的,时刻处于各种有意或无意破坏的威胁之下。因此,在档案系统中,通常要设计一套数据备份方案,定期进行数据转储,以备不测。

当前数据备份技术主要有以下四种:1、简单的数据拷贝。主要有硬磁盘保存法,磁带保存,光盘保存。2、磁盘阵列方式。磁盘阵列是为计算机配置多个磁盘,组成海量存储器,从而解决了容量的问题。3、双机热备份方式。这种技术选用两台计算机同时提供服务,并且相互不断对另一台机器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出现故障后立刻将业务从一台主机转移到另一台机器。4、双机异地热备份方式。这种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两地的设备远程互为备份,突破了以往备份设备局限于同一计算机机房的限制;两地的计算机可以单纯作备份,也可另外运行其他软件,因此可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三、档案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档案管理信息网络安全应包括网络运行安全和网上信息安全两项基本要求。所谓网络运行安全是指档案管理信息网络的硬、软件系统设计合理,运行正常,网络人员操作规范、管理严密,整个网络系统能够按照设定的要求正常运转,发挥预定的各项功能。网上信息安全是指网络中档案信息的存储安全和传输安全,即在保管利用网上档案信息过程中维护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有效性。

档案管理信息网络的安全主要涉及到硬件、软件、信息、人员、物理环境、人文环境等各个方面。将手工管理的纸质档案转换为数字信息进入网络,即从档案的实态转换到虚拟态,档案信息与载体分离,在这个意义上说网络传递的仅是档案信息,用户得到的仅是复制品,而非档案原件。电子档案上网后,安全保密问题将是档案信息网络管理的最大障碍。对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分解为技术问题、管理问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问题,总体上可以从进口、传输、使用二方面采取相应的技术和措施。在这里我们不作安全保密工作的完整方案讨论,只对安全保密技术的应用中非常关键而又容易忽略的问题加以讨论。

1、要维护网上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体制的建设。开放性是网络的固有特性,这一特性与档案文件的保密性特性相背离。据安全专家对历史上的电子入侵案例进行分析后,结论却是大多数入侵手段非常一般,内部管理的松懈帮了黑客的大忙。再厉害的黑客要实施攻击,必须在现有信息系统上找到突破口,而这些漏洞往往来源于内部人员的失误,管理上的疏忽。对绝大多数黑客来讲,如果没有一个落脚点,一个信息系统是难以入侵的。

2、关注计算机病毒的新变化。当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扩展到局域网甚至互联网时,计算机病毒成为不可回避的危害,而且新型病毒具有许多网络时代的新特征。档案工作者应当时刻注意新的技术变化,制定针对性策略,并从管理制度、技术监督、后备保护、应急措施等多方面综合防范。

3、加强网络访问的权限管理,完善服务器审计制度。

事务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一)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1、部分单位领导认识存在偏差。一是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搞经营,抓不抓财务管理无所谓。二是认为抓内部财务管理是“作茧自缚”,捆了自己手脚,开支卡严了,得罪干部职工。三是认为抓管理是单位领导的事情,会计人员只要把数字搞准就行了。领导认识存在偏差是导致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关键所在。2、审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这项制度是对领导决策事项合理性的规范,但缺乏科学性。一是权力比较集中,开支不管是否合理,单位领导说了算。二是凡是领导签字就能开支,直接把财务人员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不利于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三是单位领导对财务规定不一定熟悉,缺少专业财务人员的审核和把关,签批质量难以保证。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监督。尽管有的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但落实明显不够到位。有的单位以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设定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监督,但由于单位内部千丝万屡的利益关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类外部检查不及时、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监督,处罚的力度也不够,有的单位屡查屡犯,甚至是明知故犯,效果不佳。没有真正的第三者参与,仅靠自我监督,零星的检查,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很难落实到位。(二)会计人员作用难以有效发挥。1、会计人员的撤换领导说了算。会计人员是单位根据需要设定的,撤换是单位领导说了算。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法规和领导之间该遵循那一个?违反法规,处罚的一般是单位,违抗领导,影响的一定是个人,权衡利弊,会计人员往往只能是倾向于领导。自身难保的境地,会计人员的作用确实难以发挥。2、会计人员的职责不明确。调查中发现,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兼职,会计人员可能是打字员,也可能是档案管理员,或是其他岗位,身兼数职,更有甚者身兼要职,会计业务成了附带工作。个别单位违反规定设会计和出纳员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较弱。财政、税务、审计等业务管理和监督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之间,多是部署工作、监督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批评、或通报、或处罚,真正深入单位帮助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统的专业培训组织开展的少,而且培训多为业务基础工作培训,不注重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使会计人员在参与管理上产生惰性。(三)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调查中发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明显偏低。截止2007年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共计125人,第一学历为财会类院校毕业的13人,占总人数的10.4%;具有会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的22人,占总人数的17.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11人,占总人数的8%;从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知识水平明显偏低。调查中还发现一种现象,部分单位会计人员对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的应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续了一种“师教徒”的做法,前任会计怎么记,后任会计就怎么学,照猫画虎,不问对错,新的会计制度实施了,也不会运用,依旧是老一套。从此可以窥见一斑,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素质问题成为制约会计作用发挥的内在原因。

三、措施与建议调查分析中我们认识到,搞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仅仅依靠单位本身是无法实现的,有些问题单位解决不好,甚至(一)政府介入,财政部门负责,全力抓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1、合理是界定单位财务管理内容。区分哪些是应该由政府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无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区分责任,区别情况,有的放矢的开展管理。2、制定监督考核机制,对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把对单位财务管理的考核纳入县委、县府对单位的综合考核和单位领导的政绩考核。3、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广泛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科学论证,按照“统一尺度,统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有章可循。(二)财政部门参与,支持会计人员作用的发挥1、做好会计人员的保护者。《会计法》尽管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但仅限于受到打击报复的,对会计人员的撤换和任用没有明确规定。受到打击报复才去保护,“亡羊补牢”,这项规定不全面。我们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与撤换,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不能单位自己说了算。2、做好会计人员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会计队伍的建设,保障会计队伍质量。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的做法,同时严把会计证的发放关,不合格人员一律不能从事会计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现有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对于优劣情况进行评议和奖惩,对于不胜任人员进行撤换。(三)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一是通过一年一度的继续教育,帮助会计人员尽快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培训要形成制度化,要严格考核,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我县五年以来的会计基础工作帮扶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应该继续坚持,》接259页

【参考文献】

1、葛劭芳.论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发展[J]现代商业,2006,(08).

2、胡锦.对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1).

3、陈玲云.浅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J]华商,2007,(24).

事务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题】民国史研究

【关键词】国民政府/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制/政策

【正文】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面临着繁重的国家整合、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的任务,在边疆民族地区外有帝国主义国家插手的分裂活动,内有基于军阀混战和各种社会矛盾激化而出现的社会动荡。如何选择多民族国家治理之路,有效管理边疆民族事务,对国家整合有着重要的影响。当时,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能力尚不足以全面管理边疆民族事务,因而以矛盾最突出的边疆民族事务即蒙藏事务为重点,在政府中设置专门机构统筹处理蒙藏事务,其他少数民族事务并未作为边疆民族事务纳入到专门的管理系统,更多的边疆民族事务是与地方事务合二为一,边疆民族事务管理呈现一种被动、逐步扩展关注范围的状态。

一、一套事权分散的管理机制

初期十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在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方面基本形成了一套事权分散的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制。从行政管理机构而言,蒙藏委员会是南京国民政府管理蒙藏边疆民族事务的最高机构,但并不统筹管理全国各边疆民族事务。1927年9月,中央特别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决议案》中尚未有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设置的内容。1928年2月4日,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中第七条有蒙藏委员会为国民政府所设职能部门之一的规定。3月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民国政府蒙藏委员会组织大纲》,21日中央政治会议第133次会议修正通过《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蒙藏委员会的行政地位和相关职能:直隶于国民政府,掌理审议关于蒙藏行政事项;规划关于蒙藏之各种兴革事项。蒙藏委员会组织结构简单: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并指定1人为主席;下设秘书、蒙事、藏事三处,各得酌量分科办事,其科长、科员员额由蒙藏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核定。该组织法还规定了蒙藏委员会行政活动的主要内容:每两星期至少开常会一次。需要注意的是,该组织法专门提出“本法称蒙藏者,指未曾改设行省及特别区之蒙古、地方”。(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一编政治(五),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显然,此处是指地方,不包括散居于其他省区的藏族;蒙古应指外蒙古,而非已分散于各省或特别区的内蒙古各盟部旗。可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蒙事则主要以内蒙古各盟旗为对象,地方事务未真正纳入直接管理范围,而其他藏区事务也并未真正排除于蒙藏委员会的关注范围。由此而知,当时国民政府对边疆民族事务管理的基本状态并未统筹考虑,除蒙藏地方以外的其他边疆少数民族事务尚未以边疆民族事务的形式纳入政府管理视线,蒙藏委员会相关职能设计也未覆盖蒙藏以外各边疆民族事务。比如,1928年底,在热河口北、直隶永平的旗民认为旗产久为庄头把持,军阀贪官中饱,请求派员清理时,政府只是令内政部、财政部办理,与蒙藏委员会无涉。(注:参见《行政院公报》,第四号,训令。)

从蒙藏委员会委员的构成看,委员们不是地方军阀,就是蒙藏上层。1928年6月,中政会第144次会议通过决议,任命张继、白云梯、刘朴忱、罗桑囊嘉、格桑泽仁、刘继淹等七人为蒙藏委员会委员,同时派员前往北平接收北京政府蒙藏院。7月11日,白云梯等人宣誓就职,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注:参见戴逸主编:《中国近代史通鉴》,第八卷,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256页。)12月27日,阎锡山、恩克巴图、班禅额尔德尼、李培天、诺那呼图克图等被任命为蒙藏委员会委员,特任阎锡山为第一任委员长。(注:参见《行政院公报》第十号,府令。)12月31日增设赵戴文为蒙藏委员会委员,指定为副委员会长。该委员会于1929年2月1日正式成立,马福祥、石青阳、黄慕松、吴忠信、罗良监、许世英等先后任该委员会委员长。

蒙藏委员会的职能在十年间也有过一些细微的变化。1932年7月2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的《蒙藏委员会组织法》,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扩大并细化了蒙藏委员会管理蒙藏事务的权限,变更了蒙藏委员会的隶属关系,此后蒙藏委员会归属行政院领导。另外,在职能方面,此前的蒙藏委员会组织法只赋予蒙藏委员会“掌理和审议”有关蒙藏行政事项的职能,而对于蒙藏各项兴革事项只是“计划”,修正的组织法则直接使用了“掌理”一词,从文意上理解,蒙藏委员会直接掌理相关事项,而不仅仅限于“审议”和“计划”;修正的组织法扩大了委员会名额,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委员15至21人。这一组织法还细化了蒙藏委员会行政活动时间,并规定了与其他各院、部、会间业务上的联系,以及内部组织结构。更为重要的是规定了蒙藏委员会委员应每年轮流分往蒙藏各地视察。(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一编政治(五),第2—4页。)同年12月,四届三中全会议决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制改为常务委员制,并将该委员会的职能定为参与制定蒙藏地区施政纲领并协助其施行;调查蒙藏地区情况,革新行政制度;兴办教育,帮助蒙藏地区实现自治等。在设立蒙藏事务最高管理机构的同时,从1932年始,国民政府将蒙藏事务行政经费也列入专门的经费预算,此后至抗战前,每年经费预算额在130万元至180万元之间。(注:参见《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60页。)

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十年间,蒙藏委员会共设置了九个直属机构,(注:即1929年设置的驻北平办事处、蒙藏招待所、北平蒙藏学校(将原北平蒙藏学校更名后继续开办),1932

年设置的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1933年设置的蒙藏政治训练班,1935年设置的蒙藏月刊社、派驻边地各调查组,1936年设置的张家口牧场、杀虎口牧场。)指导着十几个与蒙藏事务相关的机构。(注:1929年设置的章嘉呼图克图驻南京办事处,1932年设置的蒙古各盟旗联合驻南京办事处、班禅驻南京办事处,1933年设置的西陲宣化使公署、蒙旗宣化使公署,1934年设置的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1935年设置的班禅驻北平办事处、驻南京办事处、驻康办事处、驻北平办事处,1936年设置的绥境蒙政会、绥境蒙政会驻南京办事处、绥蒙指导长官公署等。)1935年,蒙藏委员会内设置调查室,并在盟旗各地派驻了调查组,负责收集、调查蒙藏各地的内部情况,按月拟制边情报告,或随时将各旗动态报告蒙藏委员会。1934年,蒙藏委员会派员分期前往青海等地进行调查,第一期派蒙藏委员会委员格桑泽仁为调查专员,率同调查员朱琼等至青海调查。同时还委任谙习汉语文的曲木藏尧,以“西南夷族考察专员”名义回故里,深入民间进行考察,并复制西南苗夷民族调查表,分别咨送川、滇、黔、桂各省政府转行抄发住有苗夷民族之各县政府,认真调查,确实填载。(注:参见(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代号:一四一,档案号:97。)1935年蒙藏委员会增设归绥、宁夏、酒泉、西宁、西康五调查组,继续进行其对边疆民族地区的调查工作。1936年添设新疆、两调查组。1939年后增设滇西调查组于云南丽江。(注:此后,这些调查组的名称或调查区域也有所变化。)

在国民政府的行政系统中,一些专业部、会在日常行政中也常涉及边疆民族地区事务,各部、会遇有与蒙藏相关问题一般会咨询蒙藏委员会,或将有关情报及承办事项送交蒙藏委员会参考,或由蒙藏委员会协助办理,有的则设立了专门处理蒙藏事务的机构。专业部、会遇有蒙藏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常常是蒙藏委员会与相关部、会会商决策,由行政院或中央批准。如内政部在蒙藏地区的行政规划或有其他行政行为时需要与蒙藏委员会会商决策,呈行政院批准施行。

1929年8月,行政院通过教育部提请设立蒙藏司,1930年3月,蒙藏教育司正式成立。从教育部组织法可知,此司设二科,第一科掌理关于蒙古地方教育调查、地方各种教育之兴办、蒙古教育经费之计划、蒙古教育师资之培养、蒙古子弟入学升学之奖励、编译蒙文教育图书及法令、蒙古地方学术考查及其发明之奖励等事项,第二科专门掌理关于藏族教育的相关事项。在国民政府初期十年中,教育部蒙藏司为推动蒙古教育发展开展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先后制定颁布了《待遇蒙藏学生章程》、《教育部实施蒙藏教育计划》、《订定边疆教育实施原则等法规和计划》等,并为实施这些法规和计划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教育(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在民族地区建立的党务组织机构对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也逐步增强。中央组织部是掌理各级党部组织与党员训练、指导党员参加社会团体和社会活动的中央机构,设有边疆党务处负责处理在边疆民族地区建立党务的专门机构。在国民政府初期十年中,由于本身党员数量有限,大多数民族地区掌握在地方军阀手中,其在民族地区的活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比如在新疆、和西南一些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组织几乎不能涉足。在内蒙古、东北等地组织有所发展,早在1927年中央就决议派员指导内蒙古地区的党务工作,并予以一定的经济支持。边疆党务处负责向各蒙旗派遣党务特派员,蒙籍党员也由此处管理。

边防体系是国家安全体系的主要支撑。执政后强化了军队建设,不仅建立了一支庞大的中央军,还不断采取措施强化对地方武装力量的控制,建立了由军事委员会直接指挥的中央军与地方武装结合的国防体系。为了巩固和加强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国民政府在军事管理部门中设置相关机构,国防部、军令部(二厅五处)和参谋本部均设有专管边疆事务的机构或特别派驻蒙旗的军事专员。其中参谋本部(注:1938年,参谋本部合并于军令部。)的边务组是担任参谋本部总长时设置的,先后由次长贺耀祖、黄慕松负责,边务组专门搜集蒙藏情报动态,调查蒙藏情况,研究边疆问题,有时还执行一些具体任务,如1933年百灵庙运动发生后,国民政府内政部长黄绍竑前往巡视,边务组成员为其随员;黄慕松则多次奉之命到边疆地区巡察,并于1934年代表中央政府入藏致祭达赖喇嘛。军事委员会的铨叙厅主管边疆武职人员的审核、转呈、授衔等事宜。

边疆民族地区开发建设事项则主要由专业部、会负责,或各部、会联合会商。如海南岛开发问题的决策过程就是由商会组织以条陈或提案的形式提出,相关条陈由广东省财政厅或径自函送全国经济委员会,行政院组织军事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内政部、军政部致函行政院提出会拟此问题。全国经济委员会指出:“以据军政部次长陈诚电陈,琼崖关系两广及国防甚巨,有设特区必要。”从议事过程来看,在会上,军事委员会参谋本部报告了召集内政、外交、实业、交通、军政五部开会的情况,财政部报告了琼崖财政情形,内政部报告了民国二十一年海南岛设特区之经过。随着问题讨论的深入,实业部、交通部和铁道部都提出了相关计划。(注:参见夏军编选:《民国时期计划开发海南岛的一组史料》,《民国档案》1992年第29期。)

一些地方政府则设置了地方性的边疆民族事务机构,并对区域性边疆民族事务管理起到了实际作用。比如,1927年,刘文辉接管西康后,在成都二十四军军部设置了边务处,任命胡子昂为处长,并任用一些熟悉边情的学者和政治家在处内供职,边务处遂成为二十四军辖区内各边远县区施政规划和领导机构。(注:参见甘孜州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西康史拾遗》,甘孜州文史资料委员会1993年印刷,第90页。)1929年11月,云南省政府报请南京国民政府批准,在边疆地区成立了两个殖边督办公署,职责为防守、界务、实边、交通、实业、文教、治安、慈善、卫生及省政府委办诸事务。“九一八”事变前,东北政务委员会设有蒙旗处,负责处理内蒙古东部的盟旗事务;绥远省则在政府秘书处内设一蒙务组,处理乌、伊两盟的蒙旗事务。1936年为了控制、监督蒙政会而设立的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亦是一个重要的边政机构。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十年,在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方面初步形成的是一套事权分散的管理机制,管理活动缺少统筹性和系统性,作为专门管理蒙藏事务的蒙藏委员会管理能力极为有限,而其他专业部、会对边疆民族地区实行的是分业管理,各部门之间的会商常常成为文赎旅行,会商之事常常会而不决,当时很多计划都成为纸上谈兵。这一事权分散的边疆民族管理机制根本无法保障在其党义中宣扬的“扶持弱小民族”的政治承诺。

二、以部门化为特点,内容庞杂、缺少系统化的边疆民族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在初期十年对边疆民族事务的管理政策是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方面逐步展开的,内容十分庞杂,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部门化为核心特点,很多政策的制定并非源于对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统筹考虑,在很大程度是一种应急措施。

(一)划一边疆民族地方行政建置政策的形成和实施

划一边疆民族地区地方行政是国民政府强化其统治,推进政治整合的重要步骤,涉及省、县、乡等多个层级,热、察、绥、宁夏、青海、西康等建省和西南、西北一些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进一步废除都在此时期实施。

1928年7月,战地政务委员会主席蒋作宾提议把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特别区改为行省。后经内政部正式提出改省建议。8月底,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在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设立省治。依据内政部最后拟订改省方案,1928年9月5日国民政府第153次会议议决:热、察、绥、青海、西康改省治;旧直隶省口北道各县划归察哈尔,察哈尔原划绥远之丰镇、凉城、兴和、陶林四县仍归绥远;五省府组织,委员暂定五名,设民政、财政二厅,并酌设教育、建设厅,余照省府组织法办理。同年10月,中央政治会议又决定甘肃分治,设立宁夏、青海二省。

热、察、绥的改省和甘肃分治设立宁夏、青海省均得以顺利推行,西康建省之路则最为曲折。国民政府宣布西康建省时,该地由川康边防总指挥兼二十四军军长刘文辉接管。民国十七年(1928)春,刘文辉见各边区的军事、财务机构已设置齐全,遂根据边务处的建议和推荐,在康定设置了一个西康特区政务委员会作为西康最高行政机关,任命龙守贤、吴三泽、程仲梁、陈启图等五人为委员,并指定龙守贤为主席委员。5月西康特区政务委员会正式成立,(注:参见甘孜州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西康史拾遗》,第66页。)建省委员会由此而未能成立。直到1934年12月29日,国民政府简派刘文辉等为建省委员会委员,1935年7月21日建省委员会才在雅安正式成立,负责筹备建省事宜,执行公务。但是,直到1939年迫于国内外形势西康才正式成立省府。

为了进一步向边疆民族地区基层延伸其统治,国民政府加强了对边疆民族地区地方行革,推行县制与一些地区废除土司制度相伴随。云南在1929年至1936年期间频繁规范地方设置,据不完全统计,设置县或设治局等就有30余处。广西、四川等地也经历了这一过程。1929年四川省政府呈请将穆坪土司改设为宝兴县治,得到行政院批准备案。广西都安县是一个民初才废除土司建立的县,为了强化管理,此时改开县政,1931年建立区、乡、村政权,推行保甲制度,全县划分安定、高阳、都兴、夷江4个区和32个乡(镇)。(注:参见《都安瑶族自治县概况》,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

1931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通过“明令撤消土司一案”,决定“嗣后土司不予补官袭职,以便逐渐改流”。但是,国民政府只是宣布了土司制度的不合法性,由于其统治能力所限,一些土司、千户隶属体制实际并未被打破,如青海蒙古族和藏族牧区,实行以县制代替王公盟旗制度和千户制度,蒙古各旗分归都兰、兴海、海晏等县管辖,藏族地区由玉树、囊谦、称多等县统理,可是到1949年,这里仍有千户1员,直属百户部落7个,领属百户部落36个,该地区的寺院还分别属千户、百户、百长所有。(注:参见黎宗华、李延恺:《安多藏族史略》,青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9页。)青海蒙藏地区实行县和保甲制度后,这些千户、百户、百长们又成为副县长、区长和保长、甲长。(注:参见陈新海:《民国时期青海管理方略》,《青海民族研究》1997年第3期。)可见,国民政府在其政治势力还不能达到边疆地区时,采取的措施是将各边疆民族地区统治集团全体留用,改名换姓,服务于其统治。

(二)移民实边,巩固边防政策的形成和实施

移民实边以固国防是中国历史上中央政府的传统之策,国民政府初期实施该政策不过是对历史传统的一种继承。时人认为“东北与西北及西南之开发,关系中国全民族之生存,他国侵略之野心与事实尤令人惊心怵目,设不急起直追,势必任人宰割。年来,东北发展卓著成绩,然未辟之土地、未开之矿业与天然富源正无限量;西北开发,以交通为先务之急,自苏俄环绕新疆境外铁路完成及其与西伯利亚铁路接轨以后,对华侵略势成常山之蛇,西北形势更属危急,屯垦事业应即举办;西南亦有外人窥伺,而且天然富源久付旷废,亦应积极开发”。(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一),第179页。)

1931年,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依据训政时期约法关于国民生计之规定确定其实施方针案》,提出边地开发屯垦与移民实边及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方针,要求“必须订立之案,积极进行;并予以财政及其他必要之援助。而对边地土著人民生计之筹划,尤为紧要。故开发边地,必须特别注重边地土著人民之生计”。(注:荣孟源等:《中国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并将此点定为国民生计建设五方针之一。此次大会还通过了《确定边区建设方针并切实进行案》。同年全国内政会议通过《移民实边案》,提出向人口稀少的吉、黑、辽及新疆、蒙古、青海等地区移民。这些决议对边疆民族地区地方政府产生了重要影响,1935年内政部召开全国第一次地政会议,青海、宁夏、云南等边疆省区均提出了移民垦殖案。1936年3月,内政部等部、会联合向行政院呈交《边疆移垦办法大纲草案》。一时间,垦务成为边疆民族地区统治者获利的重要手段,并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农业开发产生了重要影响。(三)蒙藏委员会主导的争取蒙藏上层支持的各项政策

对边疆民族上层的笼络和宗教事务的管理是蒙藏委员会的核心工作。1933年行政院所颁《中央及地方主管机关对于处理蒙古盟旗事项权限划分办法》明确规定:“蒙藏委员会除依照本会组织法掌理关于蒙古行政及各种兴革事项外,前清理藩部则例所载关于蒙古各盟旗设官、奖惩、铨恤、军政、司法、宗教等事项,历来照例办理者,亦均系蒙藏委员会对于盟旗直接主管之范围,此后遇有此种案件,应仍照向例,由蒙藏委员会呈请行政院核办”。(注:《国民政府政治制度档案资料选编》(下),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41页。)依此规定,加

之国民政府实际执政能力的限制,蒙藏委员会实际具有的职能便是办理封官、颁号等能够笼络蒙藏上层的事务。

1932年,中国召开第三届第三次中央全会,班禅、章嘉两位大师以代表身份参加大会,班禅被选为国民政府委员,在南京设立了班禅驻京办事处。从1932年起,国民政府每年从国库拨出48万余元来支付班禅年俸及“办公费”。(注:参见乌兰少布:《中国对蒙政策》,《内蒙古近代史论丛》第三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7页。)1932年4月,国民政府明令加封章嘉呼图克图“净觉辅教”名号,章嘉呼图克图还加入了,并于1935年在中国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据统计,蒙藏委员会的经费开支每年都在100万元以上,其中大部分用于支付活佛、王公和其他上层的年俸或活动经费,蒙藏委员会剩下的经费又有一部分用于招待蒙藏上层及旅费、赠送礼品等项开支。(注:参见乌兰少布:《中国对蒙政策》,《内蒙古近代史论丛》第三辑,第237页。)

1933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国民政府追封其为“护国弘化普慈圆觉大师”,颁给玉册、玉印,并派专使入藏致祭,拨给地方政府治丧费5万元,专使还按旧规旧制给三大寺及其他大寺庙的喇嘛熬茶、放布施,给三大寺每一喇嘛大洋2元。据称专使入藏经费共用大洋40万元。(注:参见唐景福:《民国时期历届中央政府维护的措施》,《中国藏学》1997年第1期。)

1933年12月,四届三次中央全会通过了《蔡元培等四委员介绍西康诺那呼图克图提请对蒙古王公名号暂仍其旧案》。此外,“除了任命内蒙古各盟长、总管等为有关各省省政府委员外,还给有势力的王公扎萨克以种种好处,从给钱、给枪,到拉他们入党,授以各种司令、宣抚使等名义,直到委以国民政府委员要职”。同时,将“扎萨克由世袭改为‘任命’,只不过是换了一个时兴的字眼,实质一点儿没变……各盟旗扎萨克纷纷‘举荐’子弟接任,不到半年时间就连续任命发表了10余旗新扎萨克,其中无一人为原扎萨克以外之人。此后,王公扎萨克子孙世袭一仍旧贯,爵位名号仍自为之”。(注:乌兰少布:《中国对蒙政策》,《内蒙古近代史论丛》第三辑,第236页。)

实际上,在蒙藏地方建设上,蒙藏委员会也有一定的规划,但是这些规划大多徒有虚名,蒙藏委员会最多不过是对内蒙古有些盟旗发放一些救济金。如1936年蒙藏委员会呈准发给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建设费,同年分别发给阿拉善、额济纳西旗、青海左右翼两盟建设费,并每月发给补助费3000元,以期推动这些地区的开发建设。(注: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代号:一四一,档案号:392。)但是,这些政策行政力度弱,覆盖面小,影响十分有限。

(四)以民族同化为宗旨的边疆民族教育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试图在全国建立一套完整的初级、中级和高等学校教育制度,受到这一大背景的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些发展主要表现于:

1.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规划提到日程,教育部门逐步从只关注蒙藏教育扩展到其他边疆民族地区。国民政府边疆民族教育最初规划的只限于蒙藏教育,1931年颁布《实施蒙藏教育计划》明确规定蒙藏地区教育行政、普通教育实施办法、高等教育实施办法等,使蒙藏地区教育发展目标明确化。从这个计划来看,普通教育仍然依托边疆民族地区办理,而高等教育则主要依靠边疆民族地区学生到内地求学,所以,此项计划还规定新疆学生适用专对蒙藏的相关学生待遇法规。

1936年7月,教育部《二十五年度推行蒙藏回苗教育计划指令》,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关注的范围已由蒙藏发展到西北、西南边疆民族地区。这项计划重点在于师资培训,涉及的省份包括新疆、宁夏、青海、甘肃、绥远、察哈尔、云南、贵州、湖南、西康、,可见国民政府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管理范围的扩展。该计划对小学、社会教育、中等教育、留学生等都有所涉及,还对办理相关教育的经费做出了详细规定。(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882页。)

这些计划虽然未能得到全面执行,但是从一些地区学校教育的发展来看,还是有过重要的影响。而对于相当多的边疆民族地区言,建立正规的学校教育体系仍属社会生活中的新生事物。

2.边疆民族地区教育经费投入有所增加。国民政府初期十年,全国教育经费总额度有稳定增加,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如1930年中央预算教育经费1440万余元,仅占当年国家总预算的1.46%;到1935年中央预算教育经费增至4913万余元,占当年国家总预算的4.8%,成为民国成立以来教育经费在国家预算中比例最高的一年。按1930年至1936年有比例数据可考的五年折算(1933年和1934年缺国家总预算数),教育经费占国家总预算的比例平均每年可达3.54%。(注:参见张元隆:《民国教育经费制度述论》,《安徽史学》1996年第4期。)经费逐年增加是促进各级教育向规范和规模方向发展的一个关键性条件。这一时期教育发展获得了相对宽松的环境,边疆民族地区教育投入同样也有所增加,蒙藏教育获得了专项费用,1933年6月2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据蒙藏教育委员会呈请经第147次会议决定,先拨1931年度蒙藏教育经费50万元,并将50万元列入1934年度预算。

1935年,边疆教育作为独立的经费项目被列入预算。据统计,1935年边教费支出情况为:贵州总计得教育费16万元,其中义务教育费8万元,边教费8万元(其中苗师3万元);云南总计得教育费17万元,其中义务教育8万元,边教费9万元;甘肃得教育费16万元;西康6万元;青海8万元;宁夏7万元;绥远8万元;新疆8万元;察哈尔8万元;无。第二年,除青海、西康、宁夏经费未增加外,其他各省增加1万—7万元不等,并且分配给1.8万元。1937年,四川、湖南、西康三省各得边教费3万元,广西、为2万元,云南、贵州、新疆5万元,甘、宁、青、绥远各4万元,察哈尔2.5万元。(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91—890页。)至1936年,边疆教育经费计为41万余元。(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89页。)一些地方性教育是靠中央拨款发展起来的。如1931年青海利用蒙藏委员会的“边疆教育专款”成立了青海蒙藏文化促进会,并先后在各县和牧区办起蒙藏小学10所,后均转交所在县区管理。(注:参见陈新海:《民国时期青海管理方略》,《青海民族研究》1997年第3期。)1935年教育部拨专款在皋兰、海原、固原、清水等地先后办起7所回民小学。同年,甘肃省教育厅也利用中央教育补助费筹设回藏小学10所。(注:参见杨荣:《民国时期甘肃民族教育述略》,《西北史地》1996年第1期。)从1935年起,民国政府在云南省藏族聚居的中甸、维西、德钦等地创设3所省立小学,即德钦小学、中甸小学和维西小学。(注:参见苏发祥:《民国时期藏区教育概述》,《民族教育研究》1999年第3期。)

边疆省区教育经费在初期有一定程度增加。如察哈尔省,1930年度教育经费共计266,901元,此后直到1933年度均保持此额度,1934年增加到293,447元;宁夏省1931年度教育经费只有45,816元,但是两年后增加到183,498元;云南省1930年度教育经费只有259,615元,此后除1933年度为587,800元外,直至1934年度均未低于702,000元;甘肃省1931年度教育经费为259,272元,此后至1934年底均未低于1,249,687元;与其他省份相较,青海省教育经费额度较低,1930年度只有76,900元,虽然逐年增加,至1934年度也只有96,343元。(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115—116页。)但是,欠发教育经费是国民政府时期的实际情况,由于欠况严重,以至于陈果夫在中央政治会议上提出开发土地以清理积欠教育费,据他称,教育部调查历年所欠教育经费约为367.7万元,其他由财政部及各省拨发者当不过200余万元。(注: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代号:二(2),档案号:33上。)因此不可过高估计国民政府在边疆地区教育发展的投入,不过已有的投入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起到了开拓性影响。

3.在内地一些大学设立蒙藏班,招收蒙藏学生。1930年中央政治学校计划附设蒙藏班,名额为60人,分为甲、乙两组,甲组学制二年,乙组学制三年,毕业后回边疆地区工作,亦可考国内各大学或专门学校。同时还设立西康学生训练班,这是针对西康所设的短期训练班,为期四个月。1934年,计划设立中央政治学校边疆分校,先在张家口、包头、宁夏、康定、丽江、兰州、伊犁八处各筹设一年分校。当时规划,分校第一年先办简易师范单轨一级,及小学初级复式一级,以后逐年增加,必要时可改办双轨;每学级人数,简易师范以50人为限,小学以40人为限。(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17页。)据1935年编印的蒙藏学校总名录可知,当时包头、西宁、康定等地蒙藏学校共有蒙、藏、回学生268名。蒙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显示从1929年至1933年,共保送入内地各校的蒙、藏学生达256人。(注: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代号:一四一,档案号:97。)

从1931年教育部《订定边疆教育实施原则》来看,蒙、藏、新疆学生待遇基本一致,高等教育招生中蒙、藏、回(注:此处“回”实际指新疆维吾尔族。)族学生待遇也大致相同。该原则还规定:“在八年内分年资送蒙藏学生出洋留学”,“选派区域及额数内蒙十名,外蒙八名,青海二名,八名,新疆四名,共计三十二名”。学生受教育程度为高级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留学年限为3—7年(学医及学工程的酌量延长),选派期限为每两年考选9名,赴日本4名,赴欧美5名。教育部制定选送及考选规则。教育部限令1931年秋中央大学、北平大学成立蒙藏班,同年国立中央大学也颁布了招生办法和名额,学生总额为40人,蒙、藏各20人。(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33页。)

1933年,宁夏省提出适用《待遇蒙藏学生章程》的要求。此前国立浙江大学每年收1名该省所送学生,国立音乐专科学校收3名该省所送学生,国立北洋工学院收2名该省所送学生。在此基础上,宁夏提出要求国内各公私立著名大学或专门学校每年招收宁夏免试入学学生1—3名,得到了教育部的批准。1936年10月,蒙藏委员会根据西南夷文化促进会南京总会呈请致函教育部,要求比照《待遇蒙藏学生章程》对苗夷学生实行优惠政策。(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第864页。)

随着边疆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少量少数民族文字与汉文字合璧的课本或其他出版物得以出版。据1931年蒙藏委员会《蒙藏事务总报告》称:蒙藏地区30余个旗宗中,有中小学130余所,学生约7000余名,历来共译汉藏文合璧语文教科书8种,汉蒙文合璧短期小学课本1种,汉回文合璧短期小学课本1种,1931年历书1种,以及蒙藏教育等实施方案十数种。尽管国民政府增加了投入,强化了规划,但是由于投入量有限,还不能从实质上推进各边疆民族教育的全面发展,边疆民族地区教育仍然十分落后。以宁夏为例,据统计,到1940年,全省拥有国内专门以上学校毕业生仅为34人,肄业47人;中等学校仅有4所,学生共619人;普通小学、短期小学共482所,学生共34924人,小学教师合格代用者共811人;失学儿童69771人,占学龄儿童71%以上;失学民众48万余人,占全省民众95%以上。(注:参见生:《民国时期的宁夏省》,学生书局印行1988年版,第383页。)

(五)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开发建设政策

1928年1月,国民政府成立建设委员会、资源委员会(1932年称国防设计委员会,1935年改为资源委员会),调查边疆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建设边疆民族地区是两个委员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民政府加强了对边疆民族地区开发的计划和边疆民族地区的资源调查。1931完成了云、贵、川、西康等省的地质调查,对察哈尔、甘肃、宁夏等省的调查仍在继续,同时拟在边疆地区多觅铁矿、铜矿与石油矿,分别保留或划作国营区,择其最佳者,由国家经营,以充实国防原料;开始筹办开发陕甘川新石油,已在陕、川划定国营区。(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五),第178页。)

“九一八”事变后,东北丧失,国民政府更加注重西北边疆开发,并强调要以西北为复兴基地,提出各种开发西北的系列计划和决议案。1933年,在四届三次中央全会上有60项提案,其中有8项与边疆民族地区建设开发相关。西北边疆地区开发成为重点后,中央委员刘守中曾于1932年、1934年先后两次奉命赴西北调查实业,得出的结论是“应以边防为经,实业为纬”,提出“充实边防,经营交通,振兴农村,改良畜牧,开采矿产,提倡工业,减轻民众负担,维护地方治安,培养边务人才,推进蒙旗教育”等10大要务。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南京国民政府对西北建设做出一些重要的规划,如1931年5月,建设委员会拟订了内容浩繁的《开发西北计划》,开发计划涉及交通、水利等很多方面。(注:参见刘政美:《抗战前的西北交通建设》,《民国档案》1999年第2期。)

1934年6月,全国经济委员会通过《西北建设实施计划及进行程序》,计划分公路、水利、卫生、农村建设四部分。从取得的实效来看,开发建设除了特定地区金矿等矿产开发外,还集中于公路、铁路和邮路等方面。全国经济委员会从1934年3月筹款直接兴筑西兰公路,至1935年5月竣工,土路通车,共计耗资93万余元。(注:参见刘政美:《抗战前的西北交通建设》,《民国档案》1999年第2期。)1934年至1936年期间,国民政府在西北修筑的土路、省际联络公路等10多条,总里程达到9200多公里,(注:参见刘政美:《抗战前的西北交通建设》,《民国档案》1999年第2期。)对这一地区交通条件的改善产生了重要影响,增强了边疆民族地区与中央政府的联系。

在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邮务也是国民政府加强与边疆民族地区联系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据1936年统计,自1933年,边疆民族地区的邮政条件有所改善,当时滇康邮路总长为1130里,甘孜经德格至玉树线长1000里,玉树至湟源线长1380里,巴安经白玉至德格线为900里,在西康还设各级局所近20处,一些村镇设置了信柜。与此同时,四川、云南、贵州三省邮务之联络有所增强,1935年以后开设局所及信柜21处,邮路约1200余公里。(注:参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九),第600—601页。)

铁道部推进边疆民族地区的铁道建设,而且有着自己的建设计划,其计划中的陇海线潼宝段1936年已完工,与西南边疆相关的铁路建设计划主要有成渝线(施工期2年半,计划于1937—1938年间完成)、黔滇线(施工期4年,计划于1947—1950年完成)、川黔线(施工期4年,计划于1947—1950年完成)。但是,随着政治社会环境的变迁,这些计划逐步落空。

事务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本文试图从合伙人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层次探讨其对质量控制的影响。事务所的合伙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往往既是管理者,同时又是执业技术的专家;他们是一个团队而不是个体,体现的是“人合”而不是“资合”。合伙人层面是事务所的最高决策层。要使合伙人这个团队能发挥最大的效用,人力资源管理是必须的。但其重点和方法显然与项目经理和助理人员的层面有很大的不同。在合伙人内部,主要通过交流沟通、相互牵制和自律的方法来管理;而合伙人对事务所的管理,主要站在事务所整体的风险和质量控制的角度,通过对项目经理层次的管理来进行。

一、合伙人的能力结构

由于合伙人的利益和整个事务所的兴衰成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而其目标和行为导向都是长期的,涉及事务所战略方面的。合伙人的自身素质和执业理念直接影响到事务所的质量控制。

(一)合伙人执业的质量理念和整个事务所“质量文化”的形成

一个事务所的“质量文化”是建立在其核心团队的质量理念之上的。核心团队就是合伙人的团队,有时还包括高级经理在内。质量的理念是指对质量控制的态度,对质量与事务所长期发展的重要关系的认识程度。它受到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外部因素如事务所的发展阶段,客户群的情况,事务所的性质是合伙还是有限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状况等;内部因素包括合伙人的道德取向,理想追求,对事务所的发展规划等。核心团队的质量理念通过沟通和制度等方法传达到整个事务所,并且通过制度和相互牵制等手段保证其有效的实施,这样就形成了每个事务所不同的“质量文化”。

(二)合伙人的能力框架

项目经理在晋升到合伙人时或新的合伙人加入事务所时除了具备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更高深的执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一些对质量控制来说很重要的能力。

1.对变革和发展的应对能力

目前的CPA行业处在不成熟的阶段,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也直接影响到事务所,有的时候甚至不得不在生存还是质量之间作出痛苦的选择。如何在这个快速变化的执业环境中维持质量和收益的平衡是合伙人考虑的问题之一。目前面临的一些问题包括:审计案例的逐年增加;保护事务所利益的法律环境并不健全;不诚信所带来的赔偿成本不高而导致一些同行的短视行为;整个行业的诚信系统尚在建立中;政府行为对事务所的影响;等等。而这些问题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的不断规范、政府行为的不断调整以及审计判例的增加,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过程中。合伙人必须具有充分的应对变化的能力,有前瞻意识,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确保事务所的发展战略优先于同行,在市场上站稳脚跟。

2.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

在与政府部门的协调过程中,合伙人必须致力于逐步使双方在质量方面的期望值相互接近,使得会计师行业质量的专业规范能为政府和社会大众所接受,或使审计的质量规范能适合于政府和社会大众的期望,从而树立行业的诚信形象。在与行业协会协调的过程中,合伙人承担着诸如支持协会在行业自律、质量控制、信用系统的建立和发展方面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支持协会在协调行业与社会各部门关系的方面发挥作用等职责。因此合伙人协调的能力是相当重要的。

3.决策能力

合伙人在日常工作中所遇到的质量问题往往是比较棘手的。因为一般的问题在较低的层面都应该已经解决了,而一些没有先例的,没有案例可以借鉴的,属法律未规定的或是灰色地带的,需要高难度的执业判断的问题就集中到合伙人那里了。合伙人必须有良好的洞察力和判断力,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并作出决策。

4.谈判和说服能力

在管理一些重大的客户关系时,有时必须说服客户接受质量方面的观点。就需要一些谈判和说服的技巧和能力,包括使用一些战术以获得他人的支持,从而使其采纳自己的建议等。

5.领导和管理能力

合伙人对高级经理和项目经理进行领导和管理,通过他们来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合伙人可以用培训和沟通的方式,指导并鼓励属下在涉及重大质量和风险的情况下必须报告合伙人或向合伙人进行咨询;还可以充分利用相关资源来解决问题,必要时可以向外部专家进行咨询。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作出独立的决策或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二、合伙人团队的管理

合伙人团队一般由志同道合的专业人士组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对于质量控制,合伙人团队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思想和相似的风险容受度,以确保能形成统一的高质量的文化和对外统一的质量品牌。如果有的合伙人的质量和风险意识与整体有较大的差别,整个团队就要通过相互交流沟通等方式将他同化到群体中去,否则很可能导致合伙的分化。

(一)合伙化的管理方式

1.有限合伙化的内部管理方式

合伙制使得个人的命运和公司的存亡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得“不诚信”的成本非常高,因此事务所会自发地重视质量,在这些方面有限责任制的作用就弱一些。如何弥补这个缺点呢?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可以在合伙人团队的管理方式上选择“合伙化的管理模式”,即通过合伙人内部的约定、协议等,规定每个合伙人的责任,使得合伙人更注重自己管辖的项目的质量;或者,也可以由高级合伙人授权给每个普通合伙人在自己管辖的项目报告上签字,因为这种签字制度对个人的信用有影响,容易激发合伙人的责任心。这种管理方式在实行时要注意公开公平的原则,责任和权利要对等,否则难以实施。合伙制的事务所在内部也可以采用该种管理方式,以减轻非直接管辖的合伙人的责任,有吸引人才的作用。

2.合伙人层次的独立复核

三级复核中,合伙人层面的复核一般都由直接管辖的合伙人复核。但在大型的事务所中,为了保证质量,可以由与项目无关的第二个合伙人进行“四级复核”。不过,由于此举成本较高,一般只在大型的必须出具保留意见的项目中实行。这种独立复核的好处在于,使合伙人有相互牵制的作用,加强合伙人之间有关质量问题的交流,有利于统一合伙人之间的风险和质量意识。

由于合伙人非常忙碌,所内可以设置合伙人的助理机构,如稽核部或专业标准部,帮助合伙人完成一部分的复核工作。独立的复核机构有利于所内质量标准的统一,可以在忙季时分担合伙人的一部分工作。但独立的复核机构的复核责任需要有很明确的规定,否则容易造成其他复核层次(如项目经理和高级经理)的心理松懈及责任的推卸。另外,并非每个报告都须途径独立的复核,以免在业务旺季时成为复核的瓶颈所在,降低了报告出具的速度,影响了客户服务的质量。

3.合伙人轮换制度

事务所可以建立审计项目的合伙人轮换制度,规定合伙人轮换的条件和应注意的事项。不过,执行中合伙人之间要密切合作,才能将发生的成本降到最低,使该制度在质量控制方面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必须畅通,才能保证合伙人团队的活力。内部提升的合伙人必须符合职业发展框架中的能力目标和事务所的各项考核目标,并愿意长期为事务所服务。外部进入的合伙人要对整个事务所的文化有认同感,愿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为自己的事业,符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并比相同层次的内部候选人更优秀。

在合伙人退出事务所时,由于其所承担的风险并不到此结束,事务所可以采取签订协议或预留保证金等形式,以防止该合伙人辖下的项目出现风险。

(三)独立性对质量的影响

由于最终的决策权归于合伙人,合伙人对项目是否存在独立性就显得相当重要。合伙人团队要制订事务所统一的独立性条款,避免独立性的缺失影响质量控制。合伙人对该制度的实行要以身作则,并且所内还要有相互牵制程序或其他制度,以免合伙人逾越独立性的规定。

三、客户的选择、发展和维护

客户的选择、发展和维护,对事务所的质量和风险控制有非常大的影响,负主要开拓责任的合伙人团队对这方面应该有统一的政策。

事务所对主要的客户在承接以前要进行调查和评估,了解客户及其所属行业的情况,以及事务所是否有能力承接该业务。在新客户评估中主要考虑的一些可能对质量有影响的因素包括:客户管理层的稳定性、正直性及经营理念;客户所处行业的风险程度;客户的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客户对服务的要求;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委托的原因;客户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问题以及事务所是否具有独立性和胜任能力等等。如果承接的业务超过了授权的范围,还需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事务所对重要的客户应该建立评估记录档案,并对其进行连续的评估。档案中应该对客户的重要风险领域及可能采取的解决方法进行详细记录。在连续审计时,每年对自上次评估以来客户发生的重大情况进行记录并评估其对质量的影响,如果其风险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事务所应该考虑采取措施缓解风险,甚至是解除委托。

事务所对客户进行评估,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减轻风险。如对内部控制提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可以降低审计风险。但在提供服务时,要密切地评估其对独立性的影响,以免对质量控制产生负面的影响。

四、合伙人的薪酬计划和职业发展计划

合伙人的薪酬计划和职业发展计划要最大限度地引导合伙人作出与事务所长远发展相符合的决策。薪酬计划应大部分由完成目标的奖金和股利分红组成,职业发展计划应该提供合伙人完善其职能所需的技能的培训机会。

(一)合伙人团队的活动和交流

互相交流和沟通在合伙人层次显得特别重要。在国外,如果一位候选合伙人被邀请参加合伙人的定期聚会意味着基本已被合伙人团队接受了。合伙人团队需要以统一的态度对外,特别是在一些“软性”的政策上,比如质量控制方面。如果两位合伙人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对相同的风险出具不同的意见的报告,会打击执业人员的积极性以及影响到事务所对外的信誉。

(二)合伙人对项目经理和高级经理的督导

合伙人与项目经理和高级经理的关系也是息息相关。合伙人对事务所的管理很多时候就是建立在对这些中层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上。如在事务所的培训中,由合伙人为项目经理和高级经理进行培训,不仅能够起到很好的交流和沟通的效果,合伙人自身也因为培训讲课的机会得到提高。

五、合伙人对具体审计项目的领导和管理

(一)审计任务的分派

合伙人在分配审计任务时,要考虑专业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发展计划。在任务分配中要体现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识。如为项目经理提供适合其能力的客户和能够增长其能力的机会,是合伙人努力的目标。换句话说,要实现客户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匹配,既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又为事务所的发展和留住人才发挥作用。

(二)计划阶段和实施阶段

在具体项目计划和实施阶段中,合伙人必须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随时为其提供咨询。合伙人对审计计划的制定及修改要实行批准程序。要定期听取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进度汇报,并关注审计中的重大风险领域和项目负责人在这方面的审计程序等。

(三)报告阶段的复核

事务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事业部制是上世纪20年代初由通用汽车公司常务副总经理P·斯隆参考杜邦公司经验发明的一种组织管理制度。其实质是根据企业从事的行业,按产品、地区、顾客来划分部门。事业部制的特点是,企业将管理权限最大限度下放到事业部,事业部则在企业宏观领导下,依据企业的经营目标、政策和制度,拥有完全的经营自,并将市场的竞争机制引入到企业内部,事业部将是模拟利润中心,每个事业部都有自己的产品,并自行组织该产品的设计、生产、技术、销售、服务等业务活动,其经营成果实行独立核算。正因为事业部管理模式有着很多的优点,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使得很多企业效仿这种组织管理模式,采用事业部制来增强自己的应变力,获得企业内部的竞争活力。

基于事业部制的许多优点,许多公司采用这种组织管理模式,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这种管理模式。对产品品种较多,每种产品都能形成各自市场的大企业,事业部是拥有完全的经营自,实行完全的独立核算。但从一些具体情况来看,事业部的独立核算只是“相对的”,事业部只对与产品有关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业务所形成的收入、成本、费用实行独立核算,诸如资金运作、物资采购、法律咨询、公共关系等业务活动,仍由公司统一管理,所产生的费用按比例分配于各事业部。采用该种管理模式主要原因是从企业整体考虑,有效地控制资金,杜绝盲目和重复采购,降低企业库存和资金成本,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存在如何进行财务核算及考核,以及如何准确地模拟事业部利润等问题。本文从收入、成本、费用、存货、资金成本等方面进行分析以确定其财务核算方法。

一、事业部营业收入和成本的财务核算

营业收入和成本是考核事业部利润的关键。在事业部管理模式下营业收入和成本的确认通常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事业部销售本部门生产的产品取得的营业收入和成本;二是各事业部相互销售其他事业部生产的产品取得的营业收入和成本;三是独立销售部门销售各事业部生产的产品取得的营业收入和成本。

第一种情况属于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济业务,均在各事业部内部进行,故其收入、成本及费用均按个体独立核算。即营业收入以该产品的合同销售价格为依据核算,营业成本以该事业部生产的产品,实际消耗的直接成本为依据核算,其销售费用也按该产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为依据核算。

第二种情况属于企业的各项经济往来在各事业部之间进行,在相互销售产品的价格不同时,选用的成本核算方法不同,所产生的毛利不同,因此,选择何种成本核算方法,将直接影响该各事业部的收入和利润,也将影响各事业部的业绩考核。

[例1]假设某企业事业部A销售事业部B生产的B产品,售出100件,售价2000元,成本1400元;事业部B销售事业部A生产的A产品,售出100件,售价1000元,成本700元。成本加利的比例为10%。(计算结果见下表)

表1按两种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的事业部毛利情况单位:元

按合同售价确认收入

内部成本结算法成本加利核算法(按10%计)

事业部A事业部B事业部A事业部B

营业收入200000100000200000100000

营业成本1400007000015400077000

毛利60000300004600023000

剩余毛利

(成本加利10%)700014000

毛利合计60000300005300037000

从上表计算结果来看,笔者认为,按“内部成本核算法”计算,生产产品的事业部无任何利得,有失公平。如按10%加利计算成本,事业部A自身产品的毛利为0.7万元,加上代销的毛利为5.3万元;而事业部B自身产品的毛利为1.4万元,加上代销的毛利为3.7万元。这样生产产品的事业部也将获得部分毛利。因此,财务部应与各事业部根据所生产产品的毛利确定加利的比例。在按合同销售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按成本加利法确认成本,这样的计算结果更为合理,也有利于各事业部的竞争。

第三种情况是独立的销售部门各事业部的产品。如果销售部也做为考核部门,应按合同售价确认收入,并按“成本加利核算法”确认成本。如果以考核事业部为主,则销售部门可按销售费用来确认收入,即收取一定比例的费。不结转成本。

二、事业部期间费用的财务核算

一是销售费用及研发费用的财务核算。由于事业部只对与产品有关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业务,所形成的收入、成本、费用实行独立核算。因此在研发、生产及销售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直接成本和营业费用,均由各事业部自身承担,也无需分摊其他事业部的该部分费用。

二是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税费的财务核算。由于管理部门是不承担生产,销售任务,故无收入利润产生,故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需要由产生收入利润的各事业部来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管理费用按营业收入的比例在各事业部间进行分摊。财务费用和营业税费等费用的发生,是直接与其销售收入相关,因此也应按各事业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例2]假设某企业除管理部门和后勤部门外,还有两个事业部A和事业部B,预计公司××年度销售额1.2亿元,预计开支管理费用660万元,财务费用360万元,营业税费60万元。事业部A承担60%销售额,毛利率30%,研发费用占收入的10%,销售费用占6%;事业部B承担40%销售额,毛利率32%,研发费用占收入的8%,销售费用占5%。在进行费用分配时,A、B事业部产生的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按比例计算后直接列示,总部产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税费按事业部收入的比例分配后列示(计算结果见表2)。

表2某企业总部与各事业部利润预测单位:万元

项目总部

年销售预测占比A事业部

年销售预测占比B事业部

年销售预测占比

营业收入12000.007200.0060.00%4800.0040.00%

营业成本8304.0069.20%5040.0070.0%3264.0068.0%

营业税费60.000.50%36.000.5%24.000.5%

销售费用672.005.60%432.006.0%240.005.0%

管理费用660.005.50%396.005.5%264.005.5%

研发费用1104.009.20%720.0010.0%384.008.0%

财务费用360.003.00%216.003.0%144.003.0%

利润总额840.007.00%360.005.0%480.0010.0%

三、事业部库存商品和资金成本的财务核算

由于事业部的资金运作、物料采购等业务活动,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如何进行核算和考核,需从公司的整体布局来考虑。商品库存意味着对公司运营资金的占用。库存过度增加形成对运营资金的大量占用,会加重企业资金占用成本;一旦库存积压时间过长,造成库存产品技术落后甚至处于淘汰行列,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对事业部考核,不仅要考核其收入、利润指标,同时还要考核库存控制、资金占用成本等。

其一,库存商品的财务核算。事业部均按产品的性能、用途划分部门,其产品的主要材料均属专用材料,而辅料多为公用材料。专用材料属A类材料,该部分材料的采购,应根据事业部的产品销售计划,下达采购订单,并规属于事业部管理,定期考核其专用库存指标。由于预测与实际存在差距,容易产生库存不足或库存过剩现象,因此,财务部与事业部应根据顾客需求与供货提前期的变化,确定安全库存量,并据此作为库存考核指标之一。因为,将库存水平保持在安全库存上,可以防止顾客需求或供应能力突然变化导致缺货情况的发生。同时,控制好安全库存,即可以降低库存水平,又减少资金占用和库存维持成本。而部分公用材料,为避免重复采购,应按“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司采购部门应根据各事业部的采购需求,与所购专用材料配比进行公用材料的采购。公用材料的库存部分按专用材料的比例进行分摊,并加以控制和考核。

其二,资金占用成本的财务核算。库存的管理和资金占用成本是紧密相联的,要减少资金占用成本,首先取决于库存商品的占用量,库存量小,资金占用成本就小,反之,库存量大,资金占用成本就大。其次,还应考虑应收账款对资金占用成本的影响,如果应收账款长期不能收回,可用流动资金就被占用,用于购买材料的货款,就需要贷款或其他方法筹资,就会形成资金成本。特别是在供过于求的态势下,往往企业的现金销售率较低,应收账款增长较快,资金占用成本较大。因此在确定资金占用成本时,应按该事业部的库存及应收账款平均占用量,乘以银行贷款利率,作为该事业部的资金占用成本,并对其进行考核。

在考核资金占用成本的同时,还应关注营业收入的增减,营业收入的增长比率如果大于存货及应收账款的增长比率,其资金占用成本绝对值肯定增加,但相对值是减少,也就是说,相对于其业务的增长而言,其资金占用成本实际是减少了。

[例3]假设某企业存货由2003年末平均占用额的3800万元上升到2005年末的5800万元,上升了52.63%;应收账款由2003年末平均占用额的3300万元上升到2005年末的4900万元,上升了48.48%;资金占用成本按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显然,从绝对值看,公司资金占用成本从426万元增加到642万元,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主营业务收入也由2003年度的1.5亿元上升到2005年度的2.3亿元,上升了53.33%。相对于营业收入的增长而言,相对值是减少的了,由2.84%降低到2.79%,其实际资金占用成本是减少了(详见表3)。

表32003~2005年资金占用成本情况

2003年2004年2005年

金额(万元)金额(万元)增长比率金额(万元)增长比率

销售收入150001860024.00%2300023.66%

平均存货3800470023.68%580023.40%

平均应收账款3300400021.21%490022.50%

资金占用成本426522642

资金占用成本占收入比率2.84%2.81%2.79%

参考文献:

[1]刘文瑞:《事业部制适合哪些部门》,《管理学家》2006年第7期。

[2]米周、尹生:《中兴通讯》,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