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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父母发言稿

结婚父母发言稿

结婚父母发言稿范文第1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总不得不需要用到发言稿,通过对发言稿语言的推究可以提高语言的表现力,增强语言的感染力。怎么写发言稿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关于朋友结婚上台讲话稿范文,给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朋友结婚上台讲话稿3分钟1各位来宾,各位朋友,晚上好!今天晚上,我和在座的各位都有个神圣的任务。今晚,我们齐聚一堂,有幸共同来见证我的好朋友---先生和---小姐的爱情。爱神丘比特的弓箭射中了这对恋人,从此他们的生命开始了交集,两颗心开始慢慢靠拢,相互缠绵,逐渐融合。

人生的路漫长,独自跋涉是孤寂的。得到爱神的眷顾无疑是幸运的,从此他的世界不再是一个人,从此他的世界充满光与热。拥有爱情是幸福的第一步。人生这桌酒席,爱情是前菜。仅仅拥有爱情是不够的。婚姻才是这桌酒席的主菜。当爱情升华婚姻的时候,需要两人更坚定的信心和相守的决心。只要有了爱人的支持,人生还有什么挫折不能克服,有什么目标不能实现呢?

在此,作为两位新人的好朋友,我送给他们我最真挚的祝福。祝你们比翼齐飞,如胶如漆。以后的生活不一定都是风和日丽,总有电闪雷鸣的时候。我深信,只要你们相互支持和包容,风雨后总能看到彩虹。愿你们永远是比翼鸟,一同面对风雨,一同接受阳光的洗礼。

我还要祝两位新人多吃点莲子,早生贵子。爱情的传承在于生命的延续。当我们来到这世间的时候,我们就拥有了父母的爱。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父母的爱一直陪伴着我们。现在,我们要把爱传承下去。祝愿我的朋友,两位新人早日收货硕果,早日诞下爱的结晶。最后我祝愿在座的宾客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

在这个风和日丽、热情如火的初夏,我们迎来了今天这个好日子,新郎--与新娘--从相识到相知,从相知到相爱,瓜熟蒂落,今天正式步入婚姻的殿堂。

朋友结婚上台讲话稿范文2我很荣幸代表女方的父母在这里发言,首先我要感谢在座的各位亲朋好友、老亲少故、街坊邻居、以及孩子的同学同事等能在百忙之中来参加这个婚礼,对于你们的到来,我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我更要感谢这几天来为筹备这场婚礼而辛勤劳作的男方父母和亲友,对于你们的付出我要真诚的道一声:你们辛苦了!

结婚是人生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芝麻熟了要开花,麦子熟了要开镰,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亘古至今,从未改变。这里我要对这两个新人我的晚辈讲几句话:从今天开始你们不再是小孩子了,你们已经是为人夫、为人妻了,将来还会为人父、为人母,这绝不是简简单单一种称谓的变化,更多的是代表着一份责任与担当。婚礼也许只需要一天,婚姻却要一生才能走完。希望你们在以后那些平淡如水的日子里能够互谅、互助、互敬、互爱、孝敬父母、勤俭持家、相濡以沫、携手一生。正所谓:鸟随鸾凤飞腾远,人伴贤良品自高。

最后让我们所有的来宾以最热烈的掌声把祝福送该这对新人,让我们共同来见证这一美好的时刻,同时让这份幸福、快乐和祝愿播撒在这个大厅的每一个角落,我们一起来分享!谢谢!

朋友结婚上台讲话稿范文3大家好!

炎炎盛夏,热情似火,九州同庆,天作之合。在这神圣而又庄严的婚礼仪式上,能代表女方亲友团,向这对珠联壁合、佳偶天成的新人献上温馨的贺词,我感到十分高兴。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一对新人——--先生和--小姐的美满结合表示由衷的祝福和真诚的祝贺!

在这里,向两位新人提几点希望和要求。从今天起,你们将成为人生漫漫旅途中的伴侣。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希望你们倍加珍惜这百年修得的姻缘,恩恩爱爱,举案齐眉,用勤劳智慧之手,创造灿若星河的美好明天。

生我者父母,育我者长辈,助我者朋友。希望一对新人,不要忘记双方父母养育之恩,领导长辈提携之情,亲朋同事相助之意。事业上相互支持,相互勉励,比翼双飞;生活上相互关心,相敬如宾;单位上尊敬领导,团结同事,不断进步;家庭中孝敬父母,和睦邻里,恩爱甜蜜,早日为老家添一对可爱的龙凤双胞胎。

朋友结婚上台讲话稿范文4常言道:“婚姻既是一种花前月下的幸福约定,也是一种无法回避的人生责任。婚姻既是爱情交织在一起的结果,更是融入社会生活的新起点”。基于此,我也衷心的希望一对新人,在今后漫长的、未知的旅途中,能够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相互谦让、相敬如宾、相濡以沫,在事业上成为“比翼鸟”,在生活上结为“连理枝”,力争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上实现“双丰收”。

同时,也希望他们争取早日收获到属于自己爱情的丰硕果实。更希望一对新人,能用他们的仁爱善良之心、真诚孝顺之举,去报答父母和长辈们的养育关爱之恩,用他们出色的工作成绩,去回馈社会各界的厚爱之情。

最后,我再一次的祝福一对新人能够一生相守、一世平安、夫唱妇和、白头偕老。也深深地祝愿在座的各位来宾,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康健、工作顺意、生活幸福、阖家欢乐!

朋友结婚上台讲话稿范文5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中午好!

很高兴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新郎新娘喜结连理的喜讯,更是荣幸自己能够作为宾客代表来向新娘新郎送上我们所有人对他们的祝福!在这个大好的日子里,我们先来一起举杯,祝我们美丽的新娘和英俊的新郎,新婚快乐,百年好合!

我们美丽的新娘--女士和我们英俊的新郎--先生都是我的同学,我也算是看着他们“长大”的人,看着他们从朋友成为好朋友,又从好朋友成为了情侣,到现在成为一对恩爱的夫妻,我的其他同学会笑话我就像是一个电灯泡似的,照亮了他们,然而,我这人就在照亮他们的过程中,感受到了自己存在的价值,看见他们能够成为恩爱的一对,我为自己给这个世界带来的光明感到自豪!

说笑了,本人是新娘新郎共同的好朋友,现在我站在这里,代表我们所有的好朋友,祝福他们,愿他们能够百年好合,也愿他们能够在柴米油盐的考验下,爱情还能青春永驻。我作为新郎的朋友,我想对新郎说:“结了婚,你就是--的先生了,你有了照顾她、关心她的义务,你也有了给她幸福生活的义务,希望你能够用过去上学时为了自己的理想奋斗的那股劲儿来维护好你们的婚姻。”我作为新娘的朋友,我也想对新娘说:“结了婚,你俩就是夫妇了,你就是--的妻子、太太了,你也有了照顾他、关心他的义务,你也有了让他活在幸福中的义务,希望你能够像过去上学时那样的美丽和智慧将你们的家打造成一个幸福的家”。

结婚父母发言稿范文第2篇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1.18

2013年8月29日至31日,欧洲家庭法委员会第五届大会在德国波恩大学举行。来自三十多个国家的二百余位学者、律师等参加了大会。本次大会的主题为“欧洲家庭法和欧洲文化——发展、机遇及挑战”。

为期三天的大会主要分为四个议程,与会学者分别就“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的建议稿”、“欧洲议会提交的国际私法建议稿”、“同居关系的立法规制”、“涉外婚姻家庭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新概念”等问题展开了讨论。现根据大会的议程以及分组发言讨论情况,将与会学者研讨的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对《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的介绍及讨论

随着欧盟统一化进程的逐步深入,涉外婚姻家庭也越来越多。自1998年始,欧盟立法者就开始关注这些问题,并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这些文件就有关离婚、父母子女关系和离婚后扶养的管辖,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认可及执行问题做了规定。而国际私法和实体法之间关系密切,只有实体法具有更多的共同点时,有关涉外婚姻家庭的文件才能得以成功执行。而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正是以此为目的,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就各国家庭法的协调做出努力。

在本次大会上,讨论重点是最新出版的《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欧洲家庭法委员会主席Katharina Boele-Woelki等四位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该原则做了介绍。

首先,关于欧洲家庭法委员会起草的夫妻权利义务的一般性原则规定。《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第一章是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定,一共有9个条文。不论夫妻选择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都可适用这些条文。夫妻双方不能通过订立合约的方式排除适用一般性规定。9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4.2条);夫妻具有独立的人格,有权和另一方配偶以及第三人自由订立合同(第4.3条);夫妻双方对家庭生活的责任(第4.4条);对共同生活的房产的保护(第4.5,,4.6条);家事(第4.7条);对他方配偶财产的知情权及相应的告知义务(第4.8条);订立夫妻财产制的权利及自由(第4.9条)。这些规定应该和序言部分一起理解。比如,序言规定,本立法建议稿的目标之一就是对共同生活的房产的保护,第一章就在第4.5和4.6条中做了规定,此外在第4.30条和第4.56条中对在各种夫妻财产制下,权力机关有权在婚姻解体时,考虑配偶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将房产分配给一方配偶。

第二,关于婚姻财产协议的规定。《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第二章是有关婚姻财产协议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自由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并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改协议(第4.10条);订立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上须经公证或其他法律工作人员认可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第4.11条);夫妻双方对各自财务状况的披露义务(第4.12条);公证及相关法律工作人员的职责(第4.13条);夫妻财产协议若已在公共机关登记或第三人对夫妻财产协议知晓的,该财产协议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4.14条);权力机关不认可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或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调整的例外情形(第4.15条)。

第三,关于所得分享制的规定。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拟定的立法建议中规定了两种夫妻财产制。其中一种就是所得分享制。所得分享制是指配偶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由双方自行管理使用,也即配偶双方财产具有独立性。当婚姻破裂时,对于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双方分享。这种财产制在加泰罗尼亚(西班牙一地区)、希腊、瑞士都有规定。德国则规定了所得收益共同制。在法国和德国2010年2月4日签署的协议中,所得分享制被规定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所得分享制和北欧的延迟共同制以及普通法体系下的离婚后财产分配也有相近之处。

按照所得分享制,一方配偶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个人财产,又被称为保留财产,指未采用所得分享制前,一方配偶获得的财产,在采用所得分享制期间接受赠与、继承所得,以及在本质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4.19条)。二是增值财产,增值财产是指采用所得分享制期间获得的财产,包括各方配偶的工资收入以及源于其财产的其它收益,或者通过各方配偶的收入或收益购买的其它财产(第4.18条)。双方的财产视为双方共同所有,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第4.20条)。

在一方配偶死亡,双方离婚或改用其他财产制时,所得分享制终结。双方配偶有权分享对方配偶在采用所得分享制期间所获的增值财产,也即在确定增值财产的范围以及价值后,由双方配偶分享(第4.31条)。对于超出分享增值财产之外的一方配偶的债务,另一方配偶没有偿还义务。双方可就如何分享财产达成一致。在所得分享制中,也有保护共同生活的房产及家庭生活用品的特别规定。如有必要,权力机关也会对如何分割财产进行调整。分享增值财产不影响一方当事人的保留财产。

第四,关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在欧洲家庭法委员会的立法建议中,所得共同制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制(第4.33条)。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包括个人收入以及由个人收入、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产生的其它收益,不论是由一方获得或双方共同获得;双方配偶共同获得的赠与和遗赠,或明确指明为共同财产时一方配偶获得的赠与和遗赠(第4.35条)。个人财产包括:一方配偶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赠与,继承和遗赠的财产以及性质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因个人职业需要专门购置的财产。仅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财产仍视为个人财产。使用个人财产,外加共同财产支付购买的替代性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使用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相当于或超过了所替代的财产的价值时,则视为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做额外支付购买个人财产的替代性财产的,受益一方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4.36-4.38条)。不能证明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推定为共同所有。(第4.39条)此外,还有部分有关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以及夫妻财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有关夫妻财产的建议稿中,第4.53条规定,使用共同财产帮助个人财产产生收益的,应对共同财产做相应补偿。反之亦然。

在讨论中,学者认为,这一建议稿中值得肯定的是对双方配偶对对方财产知情权以及忠实义务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可夫妻财产协议时应注意态度中立,只审查形式,不应审查具体内容。存在的困难是,补偿条款如何适用的问题,比如对于一方放弃个人职业,专门从事家务劳动如何补偿。也有学者认为,如何正确理解所得分享的问题,实践中,对于从事长期家务劳动一方,如何保证其能公平分享另一方的财产,存在诸多困难。也有学者对欧洲家庭法的协调发展表示乐观,认为法国与德国2010年2月4日签署的有关约定所得共同制的协议就是一个例子。统一各国实体法的进程正在不断推进。关于在结束夫妻财产制后,如何分割财产的问题,有学者强调应依靠各国实体法解决,同时注意是否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法理,解决财产分割中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现象。

二、对欧洲议会提交的国际私法建议稿的讨论

在第二项会议议程中,大会主要就2011年3月欧洲议会提交的两份建议稿的内容作了讨论,一是《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管辖、适用法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的条例建议稿》(以下简称《夫妻财产制建议稿》);二是有关民事结合解除后的财产后果的立法建议。

来自瑞士洛桑大学的Andrea Bonomi教授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建议稿》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布鲁塞尔条例I》《扶养条例》已经就离婚及其它婚姻诉讼的管辖、外国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统一。《继承条例》也有相应的管辖以及判决的认可的统一规则。尽管相关的冲突法规则只适用于部分成员国,比如《罗马条例III》只有15个成员国参加,2007年《海牙议定书》有25个成员国参加,《继承条例》则有24个成员国参加,但是,所有这些条例都没有论及婚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这一领域仍适用所在国的国际私法。在这一背景下,引入一个统一的立法无疑可以增加欧盟法律的稳定性、可预见性以及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Bonomi教授同时也提到了立法建议稿和其它有关婚姻诉讼和继承等欧盟规则的协调问题。最理想的状态是某一成员国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且某一国的法律能够处理所有诉争问题。在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稿中阐述管辖问题时,这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重视此立法建议稿与其它欧盟条例的协调问题。

此外,如何充分协调管辖权的规定以及法律冲突法的规定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众所周知,在选择适用外国法时,由于外国法对一国法律体系而言,本就属于陌生领域,这种困难直接导致了在管辖以及法律冲突法的适用过程中,法院倾向于选择更为熟悉的法院地法。但在立法建议稿中,这方面的协调问题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建议在最后修订这方面的立法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使之更加完善。

来自斯洛伐克的Milos Hat’apka博士介绍了《欧盟民事结合国际私法条例建议稿》的内容。该建议稿旨在处理经登记的民事结合的财产关系,不处理人身关系。按照建议稿的内容,处理继承或解除民事结合关系的法院对附带财产问题享有管辖权(第3、4条);对于财产的日常管理,可以由惯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或一方配偶居住的最终惯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第5条)。但是,根据第3条和第5条的规定,可能出现的结果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会因为法院地法不认可民事结合,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是,法院虽然受理了案件,但以公序良俗为由,拒绝为民事结合的伴侣提供法律保护。

对此,有学者指出,实际上,可以运用反歧视的公共政策对抗公序良俗这一原则。也有学者提出,在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向他们提供一个如何选择的信息渠道非常重要,尤其是在涉及民事结合的这类案件中,因为法院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实体权利。

三、同居关系的立法规制

第三项会议议程讨论的主题是同居关系。

来自挪威最高法院的法官Tone Sverdrup教授介绍了北欧对同居关系的立法规制以及未来的挑战。北欧国家和欧陆许多国家一样面临同居人数上升,结婚人数下降的社会现状。在北欧,每四对伴侣中就有一对属于同居关系,婚外生育的子女人数占到50%左右。但是,家庭法中并未充分反映这一现实。最突出的一点是北欧国家对同居关系结束后的财产关系仍没有相应的立法规制。瑞典是唯一一个同居关系结束后,可以均分财产的国家。在其他北欧国家,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同居伴侣依然是只享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自己的个人债务,在有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做出法令,要求有不当得利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到目前为止,芬兰于2011年第一个制定了这样的补偿规则,但是如果并非重大的不当得利,同居伴侣也不能得到补偿。挪威则于2008年第一个制定了同居伴侣之间有权相互继承。Tone Sverdrup教授认为瑞典平衡双方经济状况的解决路径最佳。按照瑞典的立法模式,同居伴侣不但可以平均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而且也可以分割来自于一方伴侣继承的财产。

来自英国埃塞斯特大学的Anne Barlow教授介绍了英国的同居立法。根据英国的统计数据,在2012年,有30%的子女来自于同居伴侣。而现行有效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与欧洲的统一化方向不同,英国几个地区之间依然保持了其法律的独立性。苏格兰和爱尔兰最近通过了立法(分别是2006年《(苏格兰)家庭法》和2010年《同居关系和同居伴侣权利义务法》),对关系破裂的同居伴侣提供经济救济。按照苏格兰的模式,当事人获得救济,在同居时间上没有要求。而在爱尔兰的立法框架下,要获得救济,在同居时间上须满足以下条件,如同居伴侣有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则双方须同居两年以上;如没有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则双方须同居五年以上。此外,需证明同居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但在英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现行家庭法却不能为这类当事人提供任何经济救济。在最新审结的Gow v Grant (Scotland)[2012] UKSC 29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提到了他们在审理同居关系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呼吁英格兰的立法也应向苏格兰的立法学习,进行必要的改革。尽管英格兰和威尔士似乎已经在法律上认可同性婚姻,但政府仍然将异性同居关系视为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对正式婚姻的威胁。政府拒绝采用苏格兰的办法,补偿同居关系中的经济弱势一方,同时也不愿将异性同居纳入到民事结合中去。英国有关同居关系的立法短时间内仍可能维持现状。

有学者认为,政府应该对同居关系进行立法规制,对于同居时间较短的同居伴侣,可以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对于共同居住的房屋,也可以做一定的补偿。对于同居时间较长的同居伴侣,则不但可以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而且可以分割一方配偶获得的遗产等。也有学者提出,现有有关同居关系的讨论多集中在财产分割上,实际上对于债务或经济损失如何分担,也值得我们思考。

四、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新概念

会议第四项议程涉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新概念。

来自比利时的Marie-Claire Foblets教授介绍了摩洛哥民法典中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2004年摩洛哥颁布了《摩洛哥家庭法典》,这一法典主要强调了以下内容:一是夫妻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义务;二是男女法定婚龄不再有差异;三是增加了协议离婚的规定;四是对于父母子女关系加大了司法监督;五是对于婚后所得,双方有共同的管理权。该法典较之以往的规定,其进步之处表现在:一是承认在摩洛哥国外缔结的婚姻;二是承认在国外办理的离婚;三是承认未经官方登记的婚姻中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Foblets教授对该法典实施近10年的情况做了实证研究,对法官进行访谈,在摩洛哥驻欧洲各国使馆发放调查问卷,同时对5个欧洲国家以及摩洛哥的案例进行了调查。在调研数据的基础上,Foblets教授认为,要处理好涉外婚姻,不应只依赖国际私法。在国际私法方面,欧洲的趋势是采惯常居住地法,同时也倾向于让一位法官解决所有争议问题。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多元文化下如何协调各种文化因素的作用,使当事人能够圆满解决问题。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契约,一方面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应保护儿童的权利。此外,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也应加大培训力度,注意培养他们的性别意识,加大对婚姻中的弱势方的保护力度。

来自瑞典的Anne Singer教授提出儿童应享有成为他人子女的权利。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近些年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异性配偶结婚组建的核心家庭已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模式。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重组家庭,单亲家庭以及同性结合的家庭。儿童甚至可以有超过两个的父母。在一般的讨论以及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关注的是实现父母愿望的成年人的权利,包括通过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父母,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以及养育子女的养父母。成年人要求法律认可他们的父母地位已经逐渐被视为是一种人权。

与此相对,儿童对父母享有的权利却重视不够。在关涉儿童的立法以及执法上,满足儿童的利益需要,也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一直都是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儿童的父母在为儿童做决定,他们有义务保护儿童的利益。因此,从儿童的角度讲,为了让相关责任人承担满足儿童利益的责任,应重视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儿童利益包括了成为某人子女的权利,从而实现子女被关爱和抚养的权利以及知道自己生父母的知情权。实现儿童成为他人子女的权利,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认定法律上的母亲,二是认定法律上的父亲。当下,对母亲的认定最大的挑战来自于代孕协议。只有部分国家认可代孕协议的效力。对父亲的认定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婚姻关系,二是通过当事人的意愿,三是通过基因。在方式方法上,收养是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单身母亲,可以通过收养认定子女的父亲,比如:通过基因的方式查找生父。同性结合也可以通过收养确立父母子女关系。

结婚父母发言稿范文第3篇

在这喜庆的日子里,身为父母我们感到十分高兴。在那里我要叮嘱你们(看向新人),我期望你们凭仁爱、善良、纯正之心,用勤劳、勇敢、智慧之手去营造温馨的家园,修筑避风的港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请您阅读。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1各位来宾:

今天是我的儿子(女儿)和儿媳(女婿)喜结良缘的大喜日子,作为孩子的家长,我首先衷心地感谢各位来宾的光临。

此时此刻,当我看到二们新人携手步入神圣的婚礼殿堂,并举行这样隆重的婚礼,我无比激动,我无比喜悦。

我要对儿子(女儿)、儿媳(女婿)说:从此以后,你们已经长大成人,在今后漫长的人生路途中,你们要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同舟共济。

作为家长,我也衷心地祝福在座的各位来宾,祝你们家庭美满幸福!事事如意!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2各位来宾:

今天是我儿子(女儿)和儿媳(女婿)百年好合,永结同心的大喜日子。首先,我要向各位来宾的光临表示最诚挚的欢迎。作为家长,此时此刻,我无比激动,我有千言万语要对我的儿子(女儿),我的儿媳(女婿)说:愿你们夫妻恩爱,从今以后,无论是贫困,还是富有,你们都要一生、一世、一心、一意,忠贞不渝地爱护对方,在人生的路途中永远心心相印,百头偕老,美满幸福。

同时,我还衷心地希望你们:尊敬父母孝心不变,依然是一个好儿子,好女儿。还要当一个好媳妇、好女婿。最后,我再一次衷心地感谢各们来宾的光临!谢谢!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3各位来宾:

今天是我的儿子(女儿)、儿媳(女婿)结婚的大喜日子,各位亲朋好友在百忙之中前来祝贺,我代表全家向各位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作为新郎(新娘)的父亲,借此良机对我的儿子(女儿)、儿媳(女婿)提出如下要求和希望:

希望你们俩要把今天领导的关心、大家的祝福变成工作上的动力,为祖国的富强,你们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多献青春和力量,携手并肩,比翼齐飞。从今天起,你们俩要互敬互爱,在人生漫长的道路上建立温馨幸福的家。希望你们俩同甘共苦、共创业,永结同心,百年好合。

今天,为答谢各位嘉宾,各位朋友的深情厚意,借梅地亚酒店这块宝地,为大家准备点清茶淡饭,不成敬意。菜虽不丰,是我们的一片真情;酒虽清淡,是我们的一片热心,若有不周这处,还望各位海涵,谢谢!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4各位亲朋,来宾大家好,今天是小女---与女婿---的大喜之日,今天我的心情十分的激动,女儿慢慢长大了,也在今天嫁人了,心中五味杂陈,对于女儿十分的不舍,但是能够找到这么优秀的女婿,还是很放心的,希望两个人在今后的生活中可以相互理解,相互体贴。最后,我代表我的家人,真诚的感谢大家的到来。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5各位来宾,朋友们,大家好!小女---与女婿---在今天结成连理,十分感谢大家可以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参加婚礼。身为父亲,不懂得说太多的动情的话,在这里对女婿只有三点要求,第一要对我女儿好,第二,两个人要相互理解,相互依靠,好好经营婚姻生活。最后,孝顺父母,不管是对亲家还是我们这边,都要常回家看看。祝愿两位新人百年好合,婚后生活圆圆满满。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6各位亲朋好友大家好,今天是小女---与女婿---举行结婚仪式的日子,这个日子也是一年中的日子,希望他们以后的婚姻生活也可以像这个好日子一样圆圆满满,身为长辈,也算是了却了人生一大愿望,今后记得常回家看看。最后,感谢大家百忙之中来参加婚礼,一定要吃好喝好!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7各位来宾,各位亲朋好友:

这天是个好日子,我的女儿-静和女婿-保靖在那里举行婚礼,首先感谢大家的光临,在此向大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小女成婚,我们两口子十分高兴。在那里透露一个秘密,-静和-保靖是网恋,是网络使他们相识相知相爱。他们保密的很好,我们开始不明白。女儿进入适婚年龄,不少人给介绍对象,可她就是不同意,见一个吹一个,-保靖在她的心里已占据牢牢位置。之后,-静告诉我们,她有了男朋友,征求我们的意见,说就图小伙子对她好。我们尊重女儿的选取。保靖到家里来几次,老伴就喜欢上他了,认定这个姑爷了。

在那里还要说说他们的名字,-保靖的靖字有安定、平定、治理国家的意思,古语中又有安静的意思,与-静的静字同义,由此可知,-保靖从事业上说能够保家卫国,治理天下,从二人世界来说,缘分确定他有保护-静的职责和义务。把女儿交给-保靖,我们俩口子放心。

这天,他们步入了婚姻神圣的殿堂。在那里,做父母的嘱咐他们几句。《黄帝宅经》中写道:“宅者,人之本也。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人宅相扶,感动天地。”这个宅就是家,婚嫁的嫁字就是女人有了自己的家。这个家就是婚姻赋予的形式,成家后,两个人要共同经营好这个家。

婚姻是需要经营的,浪漫的激情过后就是平淡的柴米油盐酱醋茶、锅碗瓢盆交响曲,也会产生左手摸右手的感觉,但生活中少了哪只手都是痛苦的。你们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道路上互敬、互爱、互谅、互助,以事业为重,以家庭为重,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双手去描绘自己完美的未来。我不奢望他们过得像比尔.盖茨那样富有,但我期望他们永远幸福快乐。幸福是一种感觉,全在于自己的心态。

-静是个孝顺的孩子,每次去看爷爷,都要为他老人家洗脚剪指甲,爷爷最疼爱这个孙女,也想来参加这个婚礼,被我们劝住了,爷爷已经91岁高龄了,在那里我们祝他老人家健康长寿。同样,-静这一优点在新婚後还要发扬光大,要孝敬公婆,关心亲友。我们陪嫁了一辆波罗红色小轿车,为的就是他们方便,能常回家看看。这天的娶亲车队就是他们波罗车友会组织的。

结婚父母发言稿范文第4篇

一、夫妻姓名权

夫妻姓名权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夫妻人身关系中不涉及直接财产内容,而是更多的规定了与夫妻人格和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1]因此,这里提及的姓名权问题更多的与缔结婚姻所形成的这种特定身份关系密切相关。

辞海中对姓名的解释,即“姓名,由姓和名两部分组成,姓(又称姓氏)是表示家族的字,名(又称名字)是代表一个人的语言符号。人的姓名,是人类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给定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正是有了姓名,人类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

追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婚姻多为男娶女嫁,男子在家中居于权力的中心,妻子依附于丈夫,自古便有“夫为妻纲”、“妻从夫姓”的说法。当女子婚后嫁入夫家后,便冠以夫姓,妻子的人格被夫吸收,没有独立人格。可知,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下,男女的地位从根本上是不平等的,双方存在尊卑主从关系,女方处于被歧视的地位。

随着旧中国的逝去,外来优秀文化的大量涌入使得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在扬弃中不断向前发展。受男女平权主义思潮的影响,夫妻的姓名权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围绕“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独立的姓名权,往往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进行立法保护。如我国《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即是说,不论丈夫还是妻子,都可以保持姓名的独立,不必因婚姻而改变自己的姓名。WWW.133229.cOm在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和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中男方的姓名权的同时,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当然,此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无论是夫妻别姓、夫妻同姓(妻随夫姓或夫随妻姓),或相互冠姓,法律都是允许的。

另外,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也体现了夫妻法律地位的平等。即父母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约定子女随母或随父姓。子女未成年时,主要由父母等其行使姓名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权的内容体现。当然,在子女具备相应行为能力后,子女享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他既可对父母确定的姓名认可,也可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二、姓名变更的相关问题

(一)姓名变更的法律规定

依法定程序,公民有权利改变自己的姓名。由于我国当前还未颁布《姓名法》,现由单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对公民出生登记以及包括姓名项目在内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等问题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即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但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违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也不得使用或者含有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或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以上不仅与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相衔接,同时对在姓名登记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公民随意设定姓氏、取名用字不规范、频繁变更姓名、恶意变更姓名以规避法律惩罚等问题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二)姓名变更的限制

今天社会中,更多的人为了彰显自己的个性,常常在自己的姓名上发挥奇思妙想,但由于缺乏对行为法律上的考量,很多情况下,无心之举却引发所谓的“侵权”事件的发生。所以为了规范公民行使其姓名权,我国适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对姓名变更问题加以规定、引导,如《户口登记条例》、《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在前,名字在后。此外,对于姓名更改次数,《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二十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此一条彻底贯彻了“意思自治”的立法精神,给予人们更广的自由选择空间,而不受他人干涉。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向推进,普遍立法关注以社会利益为指导思想,要求私人的“意思自治”遵循自己http://的逻辑轨道,不能越界使社会利益受损,故为保障社会群体利益,公法逐步涉入私法领域,发挥其社会管理的调控职能。例如,《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十九条还规定了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情况:(一)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五)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七)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三)实践中由姓名变更引发的相关问题

一般而言,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改名条件如下:一是本人有改名的意愿,二是理由充分,三是本人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则由其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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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http://,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实际生活中,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毕业证、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权属证件的变更及证明问题,导致申请人在使用相关证件时,时常需要办理其它业务(如公证业务)来证明其合法身份。若处理不好,不免会产生许多麻烦。再加上实践中公安机关内部形成的对十六周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的不成文规定,所以申请姓名变更需要权衡之后再决定如何行事,以免在给自己增添不便的同时,增加姓名变更的成本。

三、从夫妻姓名权问题的公法规制到婚姻法性质的思考

婚姻家庭法关涉夫妻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在给予人们更多“意思自治”自由选择的同时,其具有强烈的身份法色彩,是典型的私法。具体而言,其特殊性就在于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矛盾兼容一体,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2]

当今社会人类的物质条件与精神世界极大丰富,促使其不断为争取“权利”而斗争,大到整个社会小到每个家庭,特别是作为社会组成细胞、承担着经济与人口繁衍职能的后者,对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提出了更急迫的要求,突出体现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内容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生育权、夫妻日常家事权等问题。

随着个性思潮波及人们的思想领域,夫妻人身关系中的姓名权问题引发了较多热议。即是否传统私法领域的婚姻家庭法在当今公权干预较多的情况下,其法律属性正在逐渐被侵蚀,发生了向公法演变的趋势。对于此,正在引发人们对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属性更深层次的思考。然而从本质上探究,婚姻法是源于民法的,并且因其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而具独立性,也就是说在民法之外,对婚姻家庭关系发挥其独特的调整作用,其私法属性是确定无疑的。回到夫妻姓名权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以上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在婚姻家庭领域所倡导的“男女平等”的基本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对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执行。通过给与夫妻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决家庭问题的更大空间,以达到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的目的。

正如卢梭曾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必然伴随着限制,这是一对相辅相成的命题。从来没有无限制的自由。在任何历史阶段,自由都是伴随着这样或那样的限制,只是其表现形式和效力范围不同罢了。所以,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也绝不是无边际的自由。就如反映在夫妻姓名权上的限制一样,由于现代社会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家庭的各项功能和家庭文化传统受到很大冲击,所以为了保障优秀文化的延续和社会大众的普遍利益,有让公法介入的必要。例如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内容主要是为表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而限制姓名权的范围、限制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或者规定姓名中不得含有自造字、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和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字等。由此可见,只在私法无法兼顾公益时,公法才发挥其保障规范作用。当然,公法若无完善的规范机制、价值指导,必定会侵犯个体利益,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产生不和谐之声。如《姓名登记条例》中第十三条对姓名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的规定,就已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过度干涉。故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如何衡平两者关系,仍需进一步深究。

法律虽然有滞后性的缺点,但其生机在于能反映社会现实并及时制定规范进行调整。随着时代的向前发展,作为私法的婚姻家庭法,其在功能指向上,力求“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但却与市民社会的利益法则不同,其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兼具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因此,婚姻家庭法在与民法的一般价值体系相一致的同时,坚守着自身固有的特质,即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

结婚父母发言稿范文第5篇

作为婚礼上的嘉宾代表上台发言讲话是必不可少的,而一份精彩的讲话稿则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关于婚礼嘉宾讲话稿词范文,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婚礼嘉宾讲话稿词范文1尊敬的各位来宾,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非常荣幸地代表在座的各位嘉宾向这对新人献上较温馨的祝福。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小姐和~~~先生的美满姻缘,表示衷心的祝福和真诚的祝贺!

“久热恋,迎来良辰美景,长相思,共赏花好月圆。”今天在各位来宾和朋友们的共同祝福下,一对新人从此开始了人生中又一个新的里程。从今天起,这对新人将成为彼此人生旅途中的亲密伴侣。希望你们在5月20号,这个,既是网络情人节,又代表着我爱你的特殊日子里,记住你们今天许下的誓言:“恩恩爱爱,白头偕老”。同时也希望你们在今后的生活上,勤俭朴素、持家有道;在今后的生活中,孝敬父母、相亲相爱;在今后的事业上,相互扶持、蒸蒸日上,用你们勤劳的双手,共同创造幸福美好的明天。

较后,再次祝福一对新人,愿你们:家庭幸福,婚姻甜蜜,相濡以沫,白头到老!

也祝愿在座的'所有嘉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合家欢乐,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婚礼嘉宾讲话稿词范文2各位朋友、各位来宾:

6月是一个浪漫的季节,今天是一个吉祥的日子,此时是一个醉人的时刻。因为,---先生与---小姐在这里隆重庆典,喜结良缘。从此,新郎新娘将拥有一个温馨怡人的爱之甜梦,也开始了人生幸福热烈的爱之旅程。在这神圣庄严的婚礼仪式上,我代表嘉宾们向这对珠联璧合、佳偶天成的新人表示较热烈的祝贺。

俗话说:同船共渡,需五百世因缘。相识本身是一种缘,能够相守更是一种缘。他们从相识、相知、相恋到喜结良缘,经历了人生较美好的时光,此时的天作之合又延伸了这种缘。婚姻是一份承诺,更是一份责任,愿两位新人从此互敬互爱、谦让包容,要像光一样彼此照耀,像火一样温暖另一半。要以事业为重,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双手打造美好的未来。不仅如此,还要尊敬父母,孝心不变,常回家看看。

衷心祝福两位新人,生活像蜜一样甘甜,爱情像钻石般永恒,事业像黄金般灿烂。祝愿你们青春美丽,生活美好,生命精彩,人生辉煌。较后,让我们共同分享这幸福而美好的时刻,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顺畅,吉祥满堂!

婚礼嘉宾讲话稿词范文3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亲朋好友:

大家上午好。

天是一个大喜的日子,今天是一个温馨的日子,对二位新人来讲,今天更是一个终身难忘的日子。愿你们互相珍惜,同心永结;用你们幽深的明眸去解读无垠的平原,用你们美好的理想去畅游青春的蓝天;用你们轻盈的脚步去趟绿美丽生活的芳草园!

用你们披荆斩棘的英姿去搏击人生路上的烦恼,用你们无私的爱去温馨父母夕阳般的暮年。祝你们共享爱情,共擎风雨,白头偕老。祝你们青春美丽,人生美好,生命无憾!

婚礼嘉宾讲话稿词范文4尊敬的领导、亲爱的朋友,诸位来宾们:

在这瑞雪飘飘的日子里,在这银色的世界里,在这纯洁的日子里,在这童话般的仙境里。冬季是一个跟温暖有关的季节,而今天更是一个温暖的大家庭。今天是-年-月-日,一个喜庆祥和的日子,同时也是--先生和--小姐结下百年之好的大喜日子。“久热恋,迎来良辰美景,长相思,共赏花好月圆。”一对新人从此又开始了人生的又一个新里程。在这大喜的日子里,我希望--先生和--小姐共同肩负起新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及双方;在未来的工作中,互相帮助、互相鼓励、共同进步、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在未来的生活中,肩负起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和睦相处、心心相印、白头到老。愿你们在天成为比翼鸟,在地结为连理枝,海枯石烂心不变。最后,祝--先生和--小姐新婚幸福,好景常在,好运常伴。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爱满人间、情满人间。祝在座的各位来宾事业发达、身体健康、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