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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能勤绩廉考察报告

德能勤绩廉考察报告

德能勤绩廉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实施意见》(浙纪〔2003〕46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实施办法》(市纪发〔*〕7号)以及《市交通局领导干部管理办法》(杭交党办〔*〕13号)等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现就做好20*年局管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及述职述廉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省市委有关条例、规定、意见等文件为依据,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道正派的要求,认真做好述职述廉工作。通过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领导干部德才表现情况,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总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认真解决有关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二、主要内容

述职述廉的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施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的意见》(浙组[2000]58号)为基本依据,同时要把开展“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活动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述职要重点围绕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主要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所取得绩效、以及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和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解决等。

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见有关规定,考核工作由局纪检组牵头同时进行。

三、方法步骤

由局党委派出考评组,吴德宝、韩勇同志任组长,局组织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直属单位党委(支部)配合实施。参加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的对象为局管领导干部。其中任职不满半年的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只作个人总结,不作大会报告和测评。

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工作主要采取大会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民主评议、民主推荐、考察谈话等方法步骤进行。因四局机构升格,领导班子及中层正职调整不久,经局党委研究确定,四局局管领导干部考核将简便进行,只作书面总结报告。

公开报告:由领导干部本人写出书面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主要是回顾一年以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以及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其中各单位主要领导(不含四局主要领导)在民主评议大会上进行公开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书面形式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还需结合领导干部述廉十三项重点内容(详见杭交党委〔2006〕35号):

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主要是对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书面测评。

民主推荐:主要是推荐近期可提拔任用干部和局管后备干部人选(包括正处和副处)。

考察谈话:考核中,考核组将分别找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四、工作要求

德能勤绩廉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历代王朝的封建统治者们都很清楚,吏治的好坏,与政权的安危密不可分。因此,帝王们总是费尽心机对全国官吏实行十分严密的监控。应时代要求,中国古代推行了严谨有序、层层考核的制度――政绩考核制。

在古代,政绩考核制称为考课,又称考核、考功、考绩,是国家由专门的人员和机构依照所颁布的法令和行政规则,在一定的年限内,对各级官吏的官德、政绩和功过进行考核的一种制度。且根据考核的结果,区别不同等级,给予升降赏罚。考课是历朝历代选贤用能、奖勤罚懒、监督吏治的有效措施,通过考核,分出优劣加以赏罚,也是各朝统治者约束各级官吏的基本手段,是中国古代官吏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各朝政治以致盛衰兴亡都有着直接关系。

官吏品德是选官考察的首位

考课制被历代王朝统治者所用,每一时期的考课制度,都会有它自身的时代特点,并不断改进,日趋成熟。考课制度在西周时开始出现,战国时期初具规模,经过秦、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各个朝代不断加以改进,在两千多年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严谨完整且运作有效的考课机制。

夏、商、西周奴隶社会时期的国家,都建立了符合自己的官吏考核制。商朝的官吏上任以后,要进行三年一次的考核,主要从政务、管理、法纪三个方面进行考核,对在任职官的从政能力、行政水平进行鉴定,并在考绩的过程中选拔人才,择优重用。西周以夏、商两代后期官吏失德而毁政亡国为教训,十分重视官吏的道德品行,据《礼记》载,西周考核主要是以“八法治官府”、“六计课群吏”,实行三年大比制度,考课百官。“八法”指对组织机构的考核,“六计”是对政府官员的考察。

春秋时期社会混乱不安定,所以考课制度也刚刚起步,著名革新家管仲把“清洁于货”(《韩非子・外储说》)作为考核官吏的重要条件。春秋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大致可分为年终“会政致事”和“三年大比”两种。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而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被废除,考核制度已较为完整,考核标准“六廉”呈现,这反映出国家考课制重视官吏品德和政绩相结合。

战国后期,考核制度日趋制度化和法律化。此时考核的形式主要有“上计制度”,“法官法吏制度”和《为吏之道》。“上计制度”是指国家通过预、决算的方式来考核地方官吏,即每年地方官吏先把赋税收入的预算上报给朝廷,到年末时,地方官吏再把实际收入、开支损耗报告给朝廷。朝廷将预算和实际收入对比,评定优劣,对不称职的官吏能够及时淘汰。法官法吏制度目的旨在使“吏不敢非法遇民”、使“民不敢犯法”。

秦朝时期,考核制第一次以制定法律的形式来督促官吏。由中央制定官吏应当具备的个人素质和修养的法律。其中以“五善五失”作为考核标准,“五善”是指“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五失”是“一曰不察所亲,不察所亲则怨数至;二曰不知所使,不知所使则以权衡求利;三曰兴事不当,兴事不当则民异指;四曰善言惰行,则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于死”。可见当时十分重视对官吏宽厚仁爱、亲民行善的道德品行的考察。

汉承秦制,继承了秦王朝初创的考核制度,仍然以品行、能力两方面来考察官员,同时又在此制度之上加以改革和完善。两汉时的官吏考核制度,主要是“课计制”即“考课”和“上计”。西汉时期的上计制度与秦代不同,它是有一整套主管机构和官员,并且有律令专条规定。西汉时期对官吏的考课,主要有“上计制度”、“监察制度”和“选举考课合二而一”的“仕进制度”。汉代考选合一,考课与官吏选拔不分,许多选拔官吏的标准也是考核官吏的标准。其法定的主要标准为“四科取士”和“光禄四行”。“四科取士”为:“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士;三曰明达法令;四曰刚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光禄四行”为“质朴、敦厚、逊让、节俭”。依此说明,官吏的品德是选官考察的首位。而伴随着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礼义道德性的官吏职务规范更是对官吏的道德素养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分裂频繁,社会动荡,皇权相对弱小,正常的考课无法进行,但考课制度仍然存在,而且独具特色,改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课百官。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官吏考核,体现了从不同角度寻求对官吏考核制度的探索。晋武帝颁五条诏书作为管理和考核官吏的五条标准,“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抚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晋书・武帝纪》)北周则以“清身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民、恤狱讼、均赋役”六条(《北史・苏绰传》)为考核内容。可见,这一时期已开始对官吏进行多角度的考核;东晋南朝,考课与任期相结合,以三年为小满,六年为秩满。实行三载考绩、三考黜陟的制度,并与官吏任用相结合。按在职年月长久暂定任用先后,忍住年限和资历成为考课的重要依据之一。北魏孝文帝改革后,曾规定:“自今牧守温仁清俭、克己奉公者,可久于其任。岁积有成,迁位一级。”(《魏书・高祖孝文帝纪上》)不难看出,品行要求首当其冲。所有这些,都为隋唐时期官吏考课制度的成熟奠定了基础。

官吏系统考评体制的完善

唐朝时社会稳定,国泰民安,经济发展达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高峰,政治制度也较前朝日臻完善。官吏考核制度也已经制度化、法律化,日趋成型。官吏系统考评体制的完善性,为古代中国之首。唐朝统治者遵循“德礼为政教之本”,“致安之本,惟在得人”的原则更加强调德礼在治国中的作用,因此在考课制度中贯彻以德为本的思想。唐朝规定官吏不论职位高低、出身门第都要经过考核,每年一小考仅评定被考核者的等级,三至五年一大考综合考评这几年的政绩以决定升降与奖惩。根据品德和才能两方面制定的考课法规主要有“四善二十七最”和“四等法”。《旧唐书・职官二》有详细记载:“四善”是“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这是各级官吏的道德规范。“二十七最”则是根据各部门工作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对官吏的具体的业务能力提出不同的要求,如劝课农桑、户口增加、狱讼无冤、推荐人才,等等。官吏考核有专门的机构,由尚书省的吏部考功司负责。这是中国官吏考核史上首次出现专门的考核管理机构。唐朝对流外官―实体衙门的办事员则按四等第进行考课,《唐六典》规定:“流外官本司量行能功过,立四等第而免进之: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上述考核标准的顺序,充分反映出唐朝首重道德品行,而才能绩效居其次的考课取向。各州县部门长官将所属成员按全年的功过表现,根据善最的多少定为三等九级,考核结果当众宣读公开,议其优劣,最后汇总于尚书省,对于九品之外的流外官则以清慎勤公、执事无私、不勤其职、贪浊有状分为四等,较流内官等级划分要简化。

从整体上看,宋代的考课标准,在内容上基本沿用唐的“四善”和“二十七最”,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考课法,其中有关品德标准的“四善”完全照搬唐代“四善”的内容。但在实施上与唐朝又不一样,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都有所变化。又十分重视考课制度,“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

宋初设审官院、考课院,分别负责京朝官和地方官的考课事宜。对于官吏考课期限按在官之日计算,继续保留每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的做法,满一岁为一考,基本上三考为一任。同时宋代对不同类别的官吏采用了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而且还规定文官三年一任武官五年一任。范仲淹《答手诏条陈十事》:“今文资三年一迁,武职五年一迁,谓之磨勘。”磨勘即为考课,但宋代的磨勘很复杂,北宋初年规定凡文武官员,一是以公勤廉恪为主而又职事修举事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长为中等,既无廉声又多施政错误者考下等。凡中者无所赏罚,上者或转官或减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的官吏考课制度也是廉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州县县官的考核最为重视。宋初,以户口增减成绩考核州县长官。“准见户十分增一,刺史、县令进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宋太祖建隆年间,又在户口之外增加赋税、公事、官廨仓署等考核内容。宋太宗开宝九年(976年),定考课州县以三等之制。政绩优异者为上,职务粗治者为中,临事弛慢、所莅无状者为下,岁终上报。真宗景德初年,重定三等之制,以公勤廉干、惠及于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者为下。神宗以后,则明确以四善三最之法考州县。优异者给予奖赏,劣等者多处以罚俸。

宋代考课有一个弊端,就是以资历为主,以劳绩为辅。考核记录积累起来成为官吏的资历,任职期满后根据对资历的审核以决定其日后是否升迁,官吏们只要在任内不出错就可升迁,这种完全凭资历而非政绩的升迁不问其功而问其久,以至官以资,则庸人并进,这样宋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基本上论资排辈晋升,从而削弱了考课促进廉政的作用,助长了官吏因循苟且的风气。因而各级官吏苟且因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坐待升迁。

到了元代,中国官吏考核制度又向前发展了一步。对于官吏的考核期限、考核标准和出职、升迁路线,都是由中央作出统一规定,按照律法来执行的,这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上还是第一次。

明朝之际,官吏考核制度更趋成熟与完善,对官吏的考核考绩分上中下三等,分别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主要是通过“考察法”来实现的。所谓“考察法”,具体的科目“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八法考察官吏。考察又分为“京察”和“大计”。“京察”是每隔六年对中央官员进行考察以决定去留。考察地方官的制度称为“大计”,是指从州县到府道司,三年一次,层层考察属官,再汇总至督抚复核,造册上报吏部。明初,考课制度得以较认真严格地进行。明代中后期政治腐败,考课制度逐渐流于形式,百弊丛生。

清代,基本上沿用明朝的“京察”和“大计”考核制度,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所谓“四格”,即守、政、才、年。所谓“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和明朝的规定相同。并且都改为三年举行一次,但和之前的朝代一样,考绩仍然未能摆脱走过场的尴尬局面,政府官员的特殊群体依旧享受着特殊待遇。尤其是清代官场上的腐败形势已积重难返,纵使考核制度如何完善严密,也不能挽救大清王朝走向衰败。

考课制度的德与绩

实行了两千多年的考课制度,在其发展的历程中不断完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其中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德与绩相结合。通过历代官吏考核史的记载中能够看出,统治者们对考核制度的内容向来十分注重。由于官吏的职务不同,考核标准也是分别制定的,虽然每朝每代都会依据本朝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变化,但基本上都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考核。除了依据职务不同制定对官吏考核的标准外,所有的官吏还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那就是重视品德与政绩相结合的考核标准。要始终把以德治官的思想放在首位,治民先治吏,只有一心为民着想为民做事才能得到百姓的认可和爱戴。总之,中国古代在对官吏的考课制度中将德与绩两者结合起来,并将品德放在考核的首位,十分重视官员的道德品行。

自古以来儒家思想对中国统治阶级影响深远,儒家文化认为官吏们的一言一行对执政效果有着深刻的影响,如果官吏本身品德高尚、清廉奉公、为百姓着想,百姓也会看在眼里,信服于官吏。中国古代思想家所阐述的“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生明,廉生威。”“明主治吏不治民”“得人者昌,失人者亡”都反映出官吏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官员的道德品行所产生的影响力比制度法令的约束更为重要,“有治人,无治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法令制度是人制定的,同时也要依靠人来履行,制定律令的人如果率先打破了制度,那么再严谨的制度也将失去作用。官吏清廉、政风纯正是历代统治者和黎民百姓所期盼的,因为这些关系着国家经济的繁荣和政治的稳定。“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余而德不足”,官员的道德品行关系着对政权是否具有忠诚感,没有忠诚感,纵然再有能力,也会随时成为乱臣奸佞。考核始终建立在德与绩相结合的制度基础上,突出对官吏道德才能评判的重要性。

从品德上讲,考核制度的标准,可以概括为官吏的“善”,也就是官吏的道德、品行、修养,这些都是各代统治者所重视的,在制度化的考核标准中都有体现。在隋以前,对官吏的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等进行评价;唐宋则是以“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不懈;明清则简化为清、勤、慎。自宋以后将资历考核补充进来,最终形成了以德绩为主,年资补充的考核特点。

而考核制度中的人员和机构也逐渐走向专业化。如汉时,实行分级负责的考核体制。皇帝考核丞相、三公,如果皇帝不亲政事,考核由尚书负责,交皇帝核准。郡国守相的考核由三公负责,郡国守相考核县令长,县令长考核乡三老等。专门的考核机构――吏部考功司,在唐朝时期首次出现,标志官吏考核制度的专业化从此开始。到宋代,设立考课院、审官院和监司分别负责不同类别官吏的考核。明清时期考核由吏部负责,都察院协同工作,监督由六科给事中负责。

此外,考核制的期限、对象、内容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历代对考核期限的要求都不一致,考核期限是与官吏的任期制相结合的。秦汉时规定一年一考,三年做一次总评价。唐代则是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宋代是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明清规定三年一考,六年再考,九年考满;考核的对象大致分为文官、武官,高级官、中低级官,京官、非京官等。在隋唐前,地方诸侯和郡县长官是官吏考核的主要对象,唐朝初,不论中央和地方的官吏职位高低都要进行考核。宋代时,三品之上的官员由皇帝和宰臣审核,五品以上的文官由宰职考核,五品以上的武官由枢密院考核。明清之际,京官、非京官仍须区分开来考核。而考核内容,一种是对各级行政主官的考核,一种是对其他担任专门业务官吏的考核。

赏罚所以劝善禁恶

整顿吏制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严格认真地执行考核制度。据史料记载,法国人魁奈这样评述当时清朝的考核制:“被称作‘考吏肃’的检查官员们认真严格地进行调查审核,即使面对皇帝和皇亲贵戚也无所畏惧。他们的权力相当大,并且有着不屈不挠的顽强精神。甚至皇帝本人在触犯国家法律和规定之时,也同样会受到他们的指责。如果法庭或审判机构对于他们在控告中所提出的正当理由,采取回避的态度,他们就会再次提出这个控告,没有什么能够使他们转变思想,放弃控告。”

而考核制度建立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机制切实执行,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实行奖惩赏罚。官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因考核制度都大不相同,这不但关系到官员的个人得失,也关系到家族的命运,所以所有的官员对此都特别重视。“赏罚所以劝善禁恶,政之本也。”封建统治者们深知,兼用刑罚奖赏手段是管理和约束官吏,强迫他们接受和遵守制度的有效办法。因此,古代的考核制度有其相应的奖惩制度。

在考核制度中,考核结果被分为几个等级,成绩最为突出的被称为“最”。被评定为“最”的那些官吏,要加以奖励,其他人再按成绩好坏排名。成绩优良者的奖励一般按照:口头褒奖、行文褒奖、增加俸禄、赏赐黄金、提升职务、赐爵封侯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的。

德能勤绩廉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局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局组织人事科是建设局人事工作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实施招聘、组织考核、宏观管理、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建设局机关科室的建管科、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城市建设管理处、城建档案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用人科(室)业务工作相关专业履历或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五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第九条聘用人员的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条聘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需聘用人员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需聘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

2、逐级审定。局组织人事科根据申请认真登记,并及时上报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信息。根据局党委会议的决定,组织人事科拟定招聘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

4、组织报名。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汇同用人科(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考察。根据聘用岗位情况,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汇同用人科(室)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重点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6、择优聘用。考察结束后,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报告报局党委审定。在同等条件下,有体育和文艺特长人员优先。

7、体格检查。由组织人事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

8、办理手续。经体检合格的,由用人科室试用,试用期满并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不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不进行聘用。聘用合同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科和用人科(室)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三条考核的内容

聘用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本岗位所具备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聘用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的等次与标准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4、有事有病不请假,旷工一 天以上的。

5、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

6、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及其以上的。

7、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群众举报或反映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考核的程序

1、被考核人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用人科(室)根据局年终考核的总体部署确定具体考核时间、地点。

3、被考核人在所在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4、用人科(室)根据本人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及续(解)聘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局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决定。

5、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局党委的决定,向被考核人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的奖惩。

1、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一律进行解聘。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1~6个月,具体试用期限由用人科(室)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室)提出意见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的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室)负责按时上报。组织人事科根据考勤核发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请假规定,按照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组织人事科按照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

第六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或有工程师职称的600元/月、大学专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500元/月、中专生或有技术员职称的450元/月、无学历或无职称的350元/月。试用期满分别为650元/月、550元/月、500元/月、450元/月。每满一年工龄,若还继续聘用的,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加30元。长期从事野外作业的特殊岗位(如电工、市政工程管理等),参照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

德能勤绩廉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直部门和镇(街道)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实施。

第二条 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民主推荐考察方式。如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配。

第三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工作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六条 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理想信念坚定,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加强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优良,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六)大局意识强,能自觉维护和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2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选拔担任党内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应具有一定的党内工作经历;

(五)具备岗位对应的公务员或事业干部身份。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股级干部选拔: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二)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三)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九条 股级干部选拔以年轻干部为主,同时注意合理用好各年龄段的干部,选拔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确定选拔职位后,要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推荐方式、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推荐时间、考察组成员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实行定向推荐,即针对具体的职位推荐人选。推荐时由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政工部门主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

(二)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一般由与推荐职位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进行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向参会人员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意见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推荐时,对推荐人选的姓名、推荐的理由要记录清楚。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可以适当调整。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民主推荐情况报告。

(四)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党委(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职位特点、干部结构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竞争上岗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和范围。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方案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在本部门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竞争上岗职位设置既可以设置到具体的职位名称,也可以只设置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竞争上岗职位设置到具体职位名称的,每个职位报名人数必须达3人及以上,方能开展竞争上岗。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填报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竞争上岗只设置职位数量的,报名人数必须多于竞争上岗职位数量,方能开展竞争上岗,根据竞争上岗能力测试、测评、考察情况和干部的个人特点,确定具体拟任职位。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名结束后,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 能力和素质测试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和素质测试结果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80%左右。

第二十三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设置评价要点及参考分值,由参会人员填写评价分数,最后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20%左右。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根据竞争者的综合成绩,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位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该职位所需人数。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 察

第二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或竞争上岗测试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要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考察对象姓名及职务;(2)考察内容。全面考察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3)考察方法和步骤。主要采取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4)提出有关要求。提出考察工作的纪律,明确考察工作的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5)考察组成员组成及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 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察预告。

(二)召开会议,进行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征求意见分为同意任职、不同意任职两项。

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参加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会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会人数80%以上。

(三)个别谈话。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以及征求谈话对象是否同意考察对象提拔任职的意见。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

(四)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工作资料,核实考察对象有关信息。

(五)考察组汇总书面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和个别谈话情况,形成考察情况报告和考察对象《个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竞争上岗综合成绩、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考察组成员(签名)、形成时间。

(六)将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是否任用的初步意见,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七)考察材料立卷归档。考察中形成的材料,除原始的民主推荐和测评表妥善保存一定期限后集中销毁外,其余材料要及时清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考察情况报告》、《民主推荐情况报告》、《个人考察材料》、《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及谈话情况汇总表》、《民主推荐汇总表》、谈话记录、《考察方案》、《民主推荐方案》或《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股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单位纪(工)委(纪检组、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党委(党组)对股级干部任用进行集体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政工负责人,逐个介绍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测试、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直部门派驻镇(街道)站所的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酝酿,县直部门党委(党组)要书面征求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意见。协管方收到主管方征求意见函后15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须到县编委办填写《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 呈报和审批权限:

(一)县六大机关股级职务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二)县政府直属部门股级职务、卫生系统股级职务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三)单位党委(党组)自行任免的股级职务范围:各镇(街道)股级职务任免由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于行文后15日内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公务员报县委组织部,事业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股级职务由县公安局党委任免,县国土资源系统股级职务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教育系统股级职务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县教育局党组行文任免,各村级完小校长、镇(街道)幼儿园园长及各学校不定级别的相关机构人员任免由县教育局党组自行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教育系统学校级别按县组通(2008)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不符合资格条件任免、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将撤销该任免,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需要呈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党委(党组)的任免职请示》(县直部门没有党组的以单位的名义上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荐及考察方案》、《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干部基本情况及简历材料,其中《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其它材料一式两份。

(七)需要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任免职文件》、《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方能报批或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股级干部的任免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德能勤绩廉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一、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机制,必须实现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结合

外部监督主要指社会及舆论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系统内部的制度监督。在干部监督体系中,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形成群众监督与制度监督的双重约束,对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扩大民主,充分发挥群众在外部监督中的主体作用。如何体现群众的主体作用,关键是看群众在干部监督中的参与程度。近年来,我市围绕扩大群众监督范围,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增强群众监督的实效,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我市自2001年以来全面实行了干部考察预告制,即在考察组进驻前,将其组成人员、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公之于众,知情者可通过电话、到考察组办公地点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向考察组反映问题。对预告期内社会各界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被考察对象的问题和情况,考察组认真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市委汇报。自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以来,全市有2名干部因被反映有问题,并经调查核实后被暂缓提拔。二是坚持机关作风评议制度。以开展争创“四型机关”活动为契机,每年年底由市纪委牵头,组织干部群众对全市70多个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风、作风等多个方面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成绩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在市纪委建立廉政投诉制度。开通廉政作风投诉电话,对涉及干部经济、生活作风、选人用人腐败方面的问题,要求群众及时举报。这几项措施的实行,有效地激发了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的热情,领导干部更加注重自身形象,注重工作业绩,干部队伍作风有了较大转变。

完善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载体作用。内部监督主要体现的是制度对于干部自身的约束力,因此在制度建设上,要力求量化、硬化、具体化。一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市委要求各级党委会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工作规则,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同时,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点抓好市管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重大事项的事前和事后监督。二是坚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把离任审计与任前、任中审计相结合,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先审计后任用。在此基础上,还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和审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共同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增强了纪检监督、组织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合力。三是推行组织部门列席下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会议制度。组织部门安排有关人员按时列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重点对讨论决定干部是否严格履行程序、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职数配备干部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有效地防止和纠正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机制,必须实现预防性监督和遏制性监督的结合

当前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的监督办法侧重于静态监督和事后的遏制性监督,而事前、事中的动态性预防和警示相对薄弱。因此,干部监督工作要始终坚持预防性监督与遏止性监督的有机结合,突出超前意识,未雨绸缪,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从源头立闸,层层设防,变被动的坐等监督为主动的防范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从而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是在推荐环节上,落实领导干部推荐责任制。推荐干部人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填写署名推荐材料,如果被推荐人在推荐岗位上出现重大失误或给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的,推荐人应负“荐人失察”的责任。二是在考察环节上,落实干部考察失察追究制。制定出台了《关于实行市管领导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考察程序及每个环节的责任,增强考察者的责任,确保考实、考细、考准。三是在选拔环节上,落实干部任前公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室,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一票否决制,从而提高干部选拔环节的透明度。99年以来我们先后对新提拔的180名干部全部进行了公示,共收到来信、来访30多人次,市委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了查实,并把情况向群众进行了反馈,群众反响比较好。同时,加大干部考察考核工作力度。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考察和考核及时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便于对干部进行及时调整。四是在离任环节上,落实廉政审计制。在干部调任、转任、退休等离任前,由审计部门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认真审计,使离任的干部不交马虎帐,上任的干部不接糊涂班。近年来,先后对市直73个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10个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把审计结果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机制,必须实现日常监督和八小时以外监督的结合

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都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取得的效果也是比较明显的,但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情况监督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不好操作,原因在于监督范围广、监督内容敏感、监督结果不好评价。所以,在完善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同时,必须强化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一是加强自我监督,强化自律意识。制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等制度,让领导干部定期向组织汇报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另外,探索建立了《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每位领导干部发放“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报告表,要求他们将一段时间以来的活动情况向组织如实报告。通过这些方式,既能起到了解、监督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作用,又能起到给各位领导干部提醒、打招呼的目的,让他们时刻绷紧“德”、“廉”两根弦。

二是加强家庭监督,发挥提醒作用。充分发挥家属的提醒、监督作用,教育他们不仅不要扯领导干部的“后腿”,而且要做好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助推剂”。切实发挥好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的作用,加强与领导干部亲属的联系,通过播放反腐倡廉录像片、发放廉洁勤政答题卡等活动,教育他们做好“贤内助”、“好子女”、“廉亲属”,让他们切实意识到发挥好监督提醒作用、加强廉政建设不仅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是为了自己家庭的幸福和睦。

三是加强社区监督,落实群众知情权。通过建立业余监督员、信访举报、保护激励等制度,鼓励群众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保护那些敢于检举控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群众,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

四是加强部门监督,发挥监督的合力作用。执法执纪机关及信访部门肩负着受理群众检举、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责。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可以及时收集他们所掌握的一些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纪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等情况。我们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审计、信访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整合力量,优势互补,加强配合,切实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严密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机制,必须实现干部监督制度改革与其他干部制度改革措施的结合

一是与干部实绩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不同层次干部的职责特点,按类、按岗、按级提出各不相同的考核要求,运用“问卷调查、实地查看、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纵横对比”等方式,对干部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去年年初乡镇换届考察时,我们运用这一考核办法对18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36名党政正职进行了调整,重用提拔了22名年富力强、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同时对2名政绩平平、工作不胜任、群众威信差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予以降职使用,从而强化了通过考核对干部实施监督的力度。

二是与目标责任制管理相结合。市委每年都把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加强对本部门干部的监督,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中,建立了“一把手”抓干部监督工作的责任制,强调本单位干部在经济或生活作风方面出了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和所有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