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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全体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认真总结20__年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现将中心20__年度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的目的和原则

年度考核是加强单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转变作风、提高效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大作用。通过考核,全面考察了解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尽职尽责、爱岗敬业、积极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实施奖惩、职务升降和聘任提供准确的依据。考核工作要坚持和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使年度考核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

二、考核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考核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并结合公司及各部门工作实际进行。

1、思想政治表现(德)。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水平、理论素养、敬业爱岗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人品人格、廉洁自律,以及遵纪守法、大局意识等方面的表现;对工作人员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觉悟、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等方面的表现。

2、工作能力(能)。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计划、组织、决策、协调等方面的能力,注意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注意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等情况;对工作人员主要岗位业务知识水平和技能、工作效率、学习和接收新知识等情况。

3、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勤)。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工作责任感、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劳动纪律等情况;对工作人员主要考核勤奋学习、勤于思考、忠于职守、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4、工作实绩方面(绩)。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岗位责任制的落实,领导本部门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中提出的工作思想、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和取得的成效、突破性工作;对工作人员,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目标中有关本部室、本人的工作任务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情况;工作中改革创新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

四、考核的各等次和标准

考核划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部门优秀比例不超过20,部门人数少于5人以内推荐优秀人数1人。

1、政治表现。

优秀: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完成各项政治任务,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为人正直,团结同志,尊敬领导,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合格:能较好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完成各项政治任务,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较好,为人正直,团结同志,尊敬领导,职业道德好。

基本合格:政治学习消极,纪律性、组织性较差,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较能实事求是,职业道德较好。

不合格:是非观念淡薄,经常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纪律性差,时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时有因个人因素影响工作和团结,职业道德差。

2、工作能力。

优秀:具有与本职务、本岗位相关的较为广博的专业理论知识,勤奋好学,业务精通,工作计划性、周密性、科学决策能力强,能很好地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完成任务出色。

合格:具有本职务、本岗位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业务,对完成的任务基本能合理筹划,能较好地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能够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基本合格:本职务、本岗位的专业理论知识欠缺、业务不熟,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缺乏该职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工作无计划,筹划性、决策性差,必须在他人指导下从事辅工作,难以胜任工作。

3、工作态度、出勤情况。

优秀:爱岗敬业,工作积极主动,不计个人得失,服从领导安排,尽职尽责,钻研业务,勤奋向上,没有旷工现象,全年事假不超过3天,病假不超过5天。

合格:工作认真负责,尽职尽责,不拖拉推诿,注重学习专业知识,没有旷工现象,全年事假不超过15天,病假不超过30天。

基本合格:工作态度差,有拖拉推诿现象,工作频繁出现失误,基本能遵守劳动纪律,旷工在1天以内。

不合格:不安心工作,不思进取,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缺少责任心和事业心,不遵守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天以内。

4、工作业绩。

优秀:完成任务迅速、及时、准确,效率高、质量好,完成任务多,工作有突破性,成绩显著,受到领导肯定。

合格:能完成工作任务,效率较高,质量较好、完成任务较及时。

基本合格:基本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不合格: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延误工作,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五、考核的程序和时间

1、考核动员,20__年12月13日。

管理中心在中层干部例会上进行动员;各部室、公司、工会在13日召开例会,明确考核指导思想和实施考核的具体方法步骤,提出要求并公布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

2、撰写个人总结,20__年12月14日—18日。

被考核人书写年度述职 报告(工作小结)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3、组织测评,20__年12月19日—22日。

①各部门负责人召开本部门工作例会,听取员工本年度德、能、绩、勤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并进行测评,提出每位员工的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②中层以上干部(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各部室经理经理、副经理、公司负责人及主管)在员工大会上进行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中层干部根据自己的岗位在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对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突破性工作,剖析问题和不足及20__年工作计划进行述职;报告统一以A4纸打印,于述职后上交一份到办公室)

③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参加管局述职及考核。

4、确定考核结果,20__年12月23日—31日。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全体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部门评鉴意见、中层干部的民主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上报管局。

5、公示。

考核等次确定后,将全体员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如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核。

6、总结表彰。

20__年元月10日前,管理中心召开员工大会,总结20__年度工作,安排20__年度工作并表彰20__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特殊情况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1)发生责任事故的;

(2)全年病假超过44日,事假超过22日的;

(3)第四季度月均考绩分数低于135分;

(4)本年度没有完成目标责任书指标任务的。

2、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及原因,不确定考核等次。

(1)来公司工作不满半年的,请事假、因病休息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

(2)对德、能、勤、绩较差,或因其它原因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予以告诫,期限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由本人写出工作小结,再进行考核,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无明显改正的可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

3、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经常擅自脱离岗位不请假,影响公司或部门整体工作的;

(2)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的,旷工3天以上或各类休假、出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0天者;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因与职务、岗位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公司严重警告处分的;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经营者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基本年薪;

2、 绩效年薪;

3、 奖励年薪;

4、 法定福利和保险;

5、 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 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 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另行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以上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60-70%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见附表二);

2、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 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绩效年薪:

1、 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 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60%—70%;

2、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50%—60%;

3、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40%—50%;

4、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30%—40%;

5、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20%—30%。

第四条: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1、 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2、 辞职或辞退者;

3、 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 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5、 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第五条: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三章:福利保险

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终生健康险:

1、 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 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4、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5、 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6、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7、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第四条:国内外进修: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2、 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进修;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3、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4、 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一次性退职金: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1.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9

3、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7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6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5

6、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 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40%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2、 购房标准:第三层经理人及以上(相当)为120平方米;第三层经理人以下(相当)为100平方米;

3、 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具体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4、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 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 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 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 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 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中层干部聘用及考核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促进单位各部门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单位内部各行政及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含副职)。班组长的聘任、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条件好,责任意识浓,事业意识强,开拓意识好;

2、业务熟练,肯于上进,自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工作组织协调能力;

3、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务实求新,具有敬业精神和大局意识;

4、坚持原则,勇于承担责任和纠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5、工作和生活中能够以单位利益为重,凡事从集体利益出发,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6、能够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思想先进,团结同志,热爱本职工作。第三章

中层干部的产生 第四条:中层干部的产生,按照领导班子提名、职工评议的程序,实行聘任制办法。第五条:中层干部的任用,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下,应从工作实际出发,打破学历、资历及干部、工人等身份界限,选拔有实际工作能力、能够真正带动部门工作发展的人选。第六条:中层干部的任用范围一般为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岗位,应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可以聘用单位以外的人员。第七条:对现有的中层领导实行直接聘任,对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应接受职工代表或所在部门职工的民主测评第八条:新聘任中层领导的职工评议以无记名划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票超过总有效票数的60%以上的,为通过评议,单位下发文件予以聘任;得票低于60%的,为没有通过评议。第九条:经领导班子提名,且通过职工评议的,予以聘任。聘任期为一年。第十条:经领导班子提名,但没有通过职工评议的,不担任中层干部;由此而造成的职位空缺,应由领导班子另行提名,并重新进入评议程序,产生新的人选。第十一条:中层领导的聘任期为一年,期满单位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职,不在享受单位所规定的有关待遇。第四章

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十二条:中层干部应切实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既坚持原则,又要方法灵活,当好领导帮手。 第十三条:负责起草、修订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第十四条:担负本部门责任,认真落实既定计划,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第十五条:认真执行领导决策,圆满完成各项临时任务;第十六条:以身作则,充分调动本部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十七条:做好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形成团结一致、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第十八条: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第五章

中层干部的述职及考核 第十九条:对中层干部实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考核方式分为自我总结、领导班子认定和职工评议相结合三种形式。

1、自我总结。每年年终,中层干部要对本年度个人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整理,存入个人档案。 

2、领导班子认定。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结合干部自查情况,对其进行年度工作认定。认定称职的,递交职工大会进行评议。 

3、职工评议。领导班子认定称职的中层干部,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述职。职工以无记名划票方式,对中层干部述职情况表决意见。获票超过总有效票数的60%以上的,为考核称职;超过75%以上的,为良好;超过90%以上的,为优秀;60%以下的,为不称职。第二十条:中层干部的考核及述职,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按照所长办公会安排执行。第六章:对中层干部的奖惩及临时任免 

第二十一条:为激励中层干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在以下情况下,应对其给予奖励:    

1、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的;    

2、在业务考评中成绩显著的;    

3、在专项任务中有突出表现的;    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应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具备一定的业务管理水平和良好的心理、政治素质,对工作要科学地进行统筹安排,不得因工作失误影响单位整体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有如下情况的,由所长办公会研究予以停职检查或就地免职:    

1、由于工作安排不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2、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3、受到政法部门处理的;    

4、监守自盗,损害集体利益的;    

5、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故意制造混乱,影响单位安定团结的;    

6、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对单位政策强烈抵制,拒绝落实的;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20xx年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除机关领导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对由上级党委(党组)管理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运用现代评价模式、机制和手段创新考核方式方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依据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设定。考核标准根据公务员的职位特点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受到同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同级以上系统的先进集体,被评为同级机关绩效考核等综合性考核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时,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县(市、区)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的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总的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将年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工作。根据年度考核的统一要求和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

(三)向本机关公务员公布考核计划,组织必要的学习,使公务员明确考核目的和要求,自觉参与并积极配合考核工作;

(四)审议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审核后的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定;

(五)监督考核的程序,对不按照程序进行考核的,责令纠正。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或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统计表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单位领导成员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四条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七条 对确属被错误处分的,可以根据本人表现补定考核等次,错误处分期间直接计算为考核年限。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人任现职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一些具体事项先讲一些意见。市委仲彬书记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六点明确要求,后面延荣市长还将从全局和总体要求的高度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施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国家出台的文件政策,是与公务员管理配套的政策措施。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调查摸底,我市纳入机构编制部门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共3038个,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共52140人,其中:在管理岗位工作的4372人,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39824人,在工勤岗位工作的7944人。这不仅是一支庞大的队伍(是全市公务员队伍的五倍),而且,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情况、职称结构、领导职数、行业归属和层级分布等情况极为复杂。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难的任务,更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20*年下半年,国家人事部先后印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调协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20*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这是我们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政策框架,下一步,我市将出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并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一些配套政策,积极、全面、稳妥地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

从单位看,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单位包括: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从岗位和人员看,事业单位的管理(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有关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

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特设岗位的设置。特设岗位不是单独的一类岗位,而是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中的一类,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这实际上是为事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高层次人才开辟了一条通道。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并不是每个事业单位都需要和可以设置特设岗位,它有严格的设置条件要求和审批程序,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应按照岗位设置核准权限予以核销,不允许乱设、滥设。

(三)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国家规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至十级职员岗位。我省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划分的通用岗位等级和我省事业单位的实际,将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到十级职员岗位。我市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将根据我省划分的通用岗位等级和我市事业单位的实际,将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到十级职员岗位。因为,目前我市事业单位的最高规格是处级正职。

另外,省上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也做了规定。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一、十二级是助理级岗位,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岗位结构比例

岗位结构比例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在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中是不同的。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它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覆盖面;对已经实现服务社会化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每个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包括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1:3:6。这个控制目标与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是一致的,也与目前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的比例现状大体相符。此外,省上分别对不同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也规定了总体控制目标,我市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也将严格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可能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对应的岗位。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这个控制目标与国家人事部的规定是一致的。

制定这些比例的主要依据:一是这些比例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调控比例相一致;二是从规范人员结构出发,岗位和人员结构应呈金字塔型,具有合理的层次和幅度。

在执行过程中,全省总体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是刚性的,但到具体的事业单位,应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并不是所有事业单位都要达到这个标准。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审核和报批时,要以其现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作为基本依据,适当考虑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和我市“十一五”人才规划的总体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对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审核、核准时,必须掌握在总体控制目标内。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我市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二级(技师),没有一级(高级技师),我们将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二级岗位的总量。

此外,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的结构比例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综合平衡,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内调控使用。

(五)岗位条件

岗位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构成,其中基本条件由政府制定,任何人员上岗都必须符合岗位基本条件的要求;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同一等级的岗位在不同的单位其具体条件可以不同,但不能低于国家、省、市岗位设置管理政策以及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保证与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一致。这里要强调的是,这些基本条件,只是最低的准入条件。同时,基本任职年限只是最低年限规定,岗位聘用不存在到期就得晋升的问题,也就是说,明确在下一级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要求并不意味着达到任职的最低年限后就必须得聘用到上一级管理岗位。达到任职年限后可否聘用到上一级岗位,这还要看上一级岗位是否有空缺,是否具备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并通过竞聘的方式,才能聘用上岗。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只是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的基本任职条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并未在高级、中级、初级内部细分等级,而岗位设置管理文件划分了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拓宽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空间。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这样既能与现行职称制度较好衔接,又能较好地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自。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一级、二级岗位与其它等级岗位不同,是人岗合一的。其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我市为从严控制各层级最高等级岗位的数量,在我市的实施意见中,我们将专业技术岗位三级、五级和八级的核准权由市里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参考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制定的,强调了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在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二是必须通过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或考评。

(六)岗位设置程序与审核权限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明确了岗位设置的程序和审核权限,根据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最后的核准权限分别在省和设区的市(州)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核准,即作为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上和我市规定的基本条件。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八)“双肩挑”问题

从前段时间我们的调查摸底情况看,各方面对“双肩挑”问题反映比较多,全省的情况也是如此。因为事业单位大多数的领导都是从专业技术岗位走到管理岗位的,有的仍然继续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特别是在教育、科研、卫生等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业单位,由于其领导岗位及管理工作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所以“双肩挑”的现象比较普遍。从实际工作中来看,这种情况既有利也有弊。好的方面是,不少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同时是专家甚至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这就提高了单位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带动了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是,并非所有的领导岗位都与专业技术工作密切相关。不好的方面就是,如果“双肩挑”的同志过多地投入学科、专业研究,顾此失彼,也会影响履行管理职责的精力和效果。此外,从建设一支科学的管理人才队伍角度来说,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化是一种趋势,也是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因此,省上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并同时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后,无特殊情形,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这样规定既坚持了岗位设置管理的改革方向,又兼顾了现实情况的需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审批“双肩挑”的时候,掌握的原则应该是确认其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保其能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总之,“双肩挑”人员要严格控制,不应过多。

(九)对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认定问题

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情况进行认定,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落实到位。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中明确规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经认定后,再按确定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在没有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只能套到对应岗位工资的最低等级。因此,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认定时,应重点注意把握两点:一要看岗位设置方案是否经过核准;二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的规范性要求。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十)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问题

这一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计发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年7月1日。按国家规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从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并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才能按确定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因全国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滞后,大多数省市区从今年才开始实施入轨。20*年7月1日以来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其他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当时是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的。因此,20*年7月1日以来退休的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和经核准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规定,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以依据退休前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并按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重新计发退休费。他们重新计发退休费的起算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起算时间一致。

三、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几点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今年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头戏,时间紧、任务艰、责任重。在此,我强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几个关键环节。

(一)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延荣市长讲话要求,认真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细则。一要摸清家底,统筹规划;二要内容完备、任务明确;三要有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控制办法和标准;四要措施具体得当,具有可操作性;五要有具体实施的方法步骤。按照核准权限规定,各县(区)、市各部门要把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才能印发实施。

(二)要做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了不同的核准权限,要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实施范围是否明确;二是看是否符合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三是看是否符合规定的结构比例;四是看是否有规范的岗位聘用的办法;五是看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

(三)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组织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要认真按照市委仲彬书记在市委常委会议上对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六点指示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要按照先易后难、重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要把握时限,力争在8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审核备案工作,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实施工作。

实施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因政策滞后、管理不规范以及《实施意见》未能完全覆盖的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及时研究,更好地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四)要严肃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政策和纪律。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正确把握精神实质,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对在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要及时沟通,不得随意开“口子”、出“新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令行禁止。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核定工资基金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也不允许新进工作人员;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按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