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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联副主席述职报告

社联副主席述职报告

社联副主席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适应市委换届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的需要,促进市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石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完善市委工作运行机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科学分工、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市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常委分工负责制。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市委常委会负责。市委常委和副市长的分工原则上实行全覆盖、不交叉。

第四条书记职责

(一)主持市委全面工作,对全市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对特殊紧急情况进行决断。

(二)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全委会或委托市委副书记召集上述会议。

(三)签发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五条副书记、市长职责

(一)协助书记主持市委工作,主持市政府工作,着重抓好全市经济及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二)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上述会议。

(三)向市委全委会、常委会报告政府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第六条专职副书记职责

(一)协助书记处理市委日常事务。

(二)分管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对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对常委之间需要合作完成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四)完成书记交办的工作。

(五)联系人大、政协和武装部。

第七条其他常委职责

(一)主持市委某工作部门的工作或分管某方面的工作。

(二)向市委常委会和市委书记及时汇报分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执行和督办落实市委常委会决议。

(四)完成书记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议事决策

第八条市委实行全委会、常委会制度。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相应的议事决策范围内议事、决策。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全委会和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和抵制市委全委会、常委会的集体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常委可以临机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市委全委会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市工作。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市委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部署,包括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等,作出决议。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

(五)选举市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市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表决乡镇办区党政正职人选和其他需要全委会表决的人选。

(七)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市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委全委会议题由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不得临时动议。

(二)调查研究。市委常委会委托(责成)有关部门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咨询论证。

(三)专题讨论。召开市委常委会,对议题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四)形成材料。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相关部门形成全委会议题的文字材料。市委办公室提前2—3天将全委会的议题、召开时间等通知参会人员,同时送达除干部议题以外的有关会议材料。

(五)召开会议。市委全委会在充分讨论、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对议题的内容进行表决。

(六)形成决议。根据全委会表决通过的意见,以市委文件等适当方式,形成全委会材料,并下发实施。

(七)检查督办。根据需要,组织专班,适时对全委会有关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二条市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市委全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委员,不是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市委各部办委常务副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专委会主任,各乡镇办区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市委全委会。市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市委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主持,报告人由市委书记根据议题确定。会议筹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市委办公室承办。

第十三条全委会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议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

全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执行机构,行使全委会职权。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分管常委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督促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决定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突发性事件提出临机处理意见。

(二)研究贯彻实施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市委全委会决议的意见。

(三)决定召开市委全委会,审议需提请市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四)讨论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市人武部党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委各部办委局、人民团体党组、市直各部门党组织、乡镇办区党委提出的需由市委决定的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制定干部管理办法,讨论决定干部事项。

(七)讨论决定需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委常委会议题由市委书记确定,或由市委副书记、常委提出,书记确定。市委办公室提前将议题和召开时间告知市委常委。

(二)提出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市委常委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议题的方案。其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开协调会议进行沟通酝酿。必要时,有的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供比较和选择的方案。

(三)召开会议。市委常委会在充分讨论、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上,每个常委对每个议题都应发表自己的意见,书记一般最后表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

(四)形成材料。根据常委会决定,以市委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形成常委会的有关材料,并下发执行。

(五)检查督办。市委办公室和市委督查室根据需要,组织专班或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适时对常委会有关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七条市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市委常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会议。为便于工作,根据常委会讨论的内容,可适当扩大列席人员的范围,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

市委常委会由市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常委会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议题,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公布。

常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四章工作协调

第十九条市委在全市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决策的协调。

市委决策重大问题前,应采取适当方式酝酿或征求意见。其中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征求有关领导特别是分管市领导的意见。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有关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行的协调。

市委决策的有关重要问题,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派、工商联、党外人士、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市委决定的事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对市委的重大决策,一般由会议主持人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一抓到底。市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实行责任追究制。

实行市委常委成员联系乡镇、重点企业、重要项目制度,加强检查、督办和落实。

决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作出决策的机关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鼓励与决策同一方向的创造性执行。

第二十二条会议的协调。

对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政府工作事项,召开市委常委和政府副市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政府工作范围的议题,市委书记应和市长沟通。

分管政府工作非政府成员的市委常委,就分管的政府工作对市长负责,可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

减少会议次数,缩小会议规模。召开有乡镇办区党政正职参加的会议,须经市委书记或市长批准。全市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或联系市领导参加。

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按职责分工对口参加。

第二十三条文件的协调。

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市委办公室主任、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专职副书记签审,市委书记和市长共同签发。

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签批,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签审,市委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若文件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须经常务副市长、专职副书记和市长、市委书记审定后方可发文。

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发的文件,涉及非政府成员市委常委分管工作的,须先经分管市委常委审查同意,再按市政府、市政府办行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重要活动的协调。

重要调研、文化、经贸、节庆、接待活动,由专职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报市委书记、市长确定。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落实。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

市委书记、市长经常性以适当方式碰头,商讨近段重大工作安排和部署,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

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委书记报告,市委书记应给予回复。必要时,及时向市委常委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第五章监督办法

第二十六条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原则,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保证市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对市委领导班子和成员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二)依法执政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情况。

(五)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六)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

市委书记要带头接受市委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市委书记对常委班子成员负有监督职责,要区分对象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换意见,互相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发挥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

市委支持市纪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并在制度上予以保证。市纪委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权力的运用实施有效监督。市纪委发现市委班子成员有违纪行为,或接到线索比较清楚的检举和控告的,在报告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的同时,必须报告上级纪委,任何人不得阻挠或扣压。

第二十九条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市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向市委全委会报告自查的情况。市委书记要经常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加强沟通。

第三十条实行领导干部岗位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根据职责分工,市委常委成员制订各自的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市委常委、市委委员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准则。

第三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市委常委、市委委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责不下移、失责必究”的原则,明确各个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给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市委领导个人推荐干部,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研究任用后,若发现被推荐人在任用前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除免去其职务外,还要追究推荐者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市委常委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向市委全委会述职述廉一次,并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经济收入申报制度。

市委常委、市委委员个人的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市委常委成员在任期内,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在调任、轮岗、离岗、退休、辞职等离任前,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实行询问和质询制度。

对市委常委成员执行市委全委会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市委委员可按有关规定提出询问、质询。市委常委成员收到询问书、质询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第六章附则

社联副主席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切实加强和改善集体领导

(一)认真贯彻集体领导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集体领导通过书记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的形式来体现,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书记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应由书记办公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如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书记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报告。书记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内部,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决定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自觉坚持和维护集体领导,坚决执行集体决议,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前,必须认真执行。

(二)开好书记办公会。1、街道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2、出席范围: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副主任、人大工作办副主任、委员、调研员或部门负责同志列席。3、议事范围:主要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宜;对党政联席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具体事项包括:1)人事任免事项;2)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3)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有关工作汇报;4)重要决议、决定、工作计划、总结;5)全街财政经济及重大财政支出;6)全街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以及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等;7)向上级推荐的干部及由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8)社区及有关单位请示解决的重要问题;9)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下步工作安排;10)全街涉及政治、社会稳定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等;11)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处理意见情况;12)其他需要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

(三)开好党委会、党政联席会。1、议事范围: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讨论办事处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办事处经济工作事宜和重大部署;研究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决策;研究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人事安排与奖惩;研究重大费用支出;研究党的建设中的重点问题;研究部署党的纪律及宣传工作;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及人民团体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事关全街改革、发展、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及需要由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2、议题确定:各成员提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经党政主要领导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在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由各成员写出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和文稿;党政办公室须充分了解议题有关情况,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安排意见,并报经书记、主任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无特殊情况,党政办公室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开会时间、议题及有关材料通知和呈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3、议事程序:(1)联席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按照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会议次数。党委会参加范围:书记、副书记、党工委委员,办公室主任以及其他需列席的人员参加;党委会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参加范围:书记、副书记、副主任、人大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工委委员,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参加;联席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委托主任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一般应有一半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所讨论的干部中,若涉及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有关成员应当回避。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在其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2)无特殊情况,应与会人员不得请假。因故确需请假的,须提前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通知办公室。(3)会议对议题进行讨论时,议题汇报人一般应在15分钟内作必要的汇报。讨论中鼓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发言应紧扣主题、观点鲜明、简明扼要。重大问题可先经书记办公会议酝酿讨论,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提出拟交付表决的决定或决议草案。(4)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由入会党政成员过半数通过;未能到会的可通过书面表达意见,但不能参与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作好记录。表决时根据讨论内容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5)会议结束以后,由党政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备查,并负责向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报告会议内容。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党政办公室建立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事项催办查办制度,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反馈。

(四)开好周例会。党政成员本人日常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以日报表的形式汇总到党政办公室,通过周例会(碰头会)形式反映解决。

(五)实行集体领导和党政成员分工负责。党政成员的工作要授权充分,分工科学,避免相互交叉,形成工作合力。党政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各自分管工作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贯彻执行、督查落实、情况反馈,及时研究解决决策实施中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九项规章制度

(一)学习制度:1、集体学习制度。每年至少举办1次党政成员理论学习读书会。采用会前自学、专题调研、分组讨论和大会交流相结合的形式,紧密联系街道实际进行集中学习研讨。2、个人自学制度。结合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和学习内容,强化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每个成员每年至少系统阅读2本理论著作,并做好学习笔记。3、报告会和专题讲座制度。每季度举办1次领导干部理论学习报告会或专题讲座,邀请上级领导同志或专家,就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势和任务、重要新知识作专题辅导。4、每个成员每年至少撰写读书笔记1万字左右,完成1-2个事关街道发展的重点研究课题,在中心组发言交流1次以上。

(二)重大问题决策制度:1、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和各班子成员的意见或举行听证会,力求使决策既符合上级精神,又符合办事处实际。2、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一般先由书记办公会酝酿讨论,然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3、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成员讨论发言应简明扼要,意见相同不重复发言。4、联席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能到会的成员可通过书面表达意见,但不能参与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作好记录。5、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所讨论的干部中,若涉及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三)文件审签制度:1、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的文件分管领导安排有关办、所、中心起草,由党政办公室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主要领导审定签发;2、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按程序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签发;3、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分管领导按程序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4、领导同志审签公文,应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明确签署意见、签署姓名并注明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四)公务活动制度:1、除全街性重大活动外,党政成员一般不参加各类奠基、剪彩、颁奖、校庆、厂庆、开工典礼等礼仪活动及各种节、会;2、党政成员离开*市参加公务活动,需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出境或赴港、澳、台,须经党工委书记同意,按规定报批;3、党政成员集体参加或部分成员同时参加重要会议、活动,一般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协调;党政成员单独参加会议、活动,一般按工作分工对口安排;4、党政成员不直接受理部门、单位邀请其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对收到的此类邀请,由党政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5、中午饮酒仅限于接待外来客人并经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否则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中午经过批准的应酬饮酒不能影响正常工作(以作息时间为准),更不能影响下午的工作,中午未经批准而饮酒的属违规行为,对经过批准饮酒但影响正常工作或未经批准饮酒的将严格按照《关于严格限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午饮酒的通知》(青开效能发[2005]4号)处理。

(五)调查研究制度:1、从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和基本工作方法、转变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重视并开展调查研究。每年围绕事关全街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问题和基层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调研计划,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同时,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调研工作;2、按照上级党委规定,党政成员每年到社区、企业不少于2个月;3、坚持固定联系点制度。根据工作分工,建立党政成员与经济薄弱居、学校、重点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驻辖区部队的固定联系点。各党政成员与工作联系点要保持密切联系,每年蹲点的时间不少于30天,定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4、注意进行基础性、政策性、典型性调研,撰写调研文章,每人每年要撰写1-2篇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性文章。

(六)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制度: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研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疑难案件;2、坚持阅批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根据领导接访安排,按时到人民来访接待室接访。对围堵机关大门、堵塞交通、聚众闹事等异常上访问题,要按照分工及时出面协调,必要时到现场处置;3、坚持包案制度。对确定的包案,要及时牵头研究处理。能解决的,立即给予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靠上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疏导工作,防止出现越级上访。

(七)廉政制度:1、认真学习、模范遵守上级党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持“两个务必”,严以律己,克己奉公,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同志和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自身修养;2、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选贤任能,知人善用;坚决反对和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3、对于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赠送的金钱、购物卡、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及其安排的私人旅游、健身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一律拒绝,并对当事人当面批评;未能拒收的钱物,要按规定登记,交给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处理;4、严格遵守上级党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5、不准利用个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或亲友谋取私利;不准配偶、子女利用领导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6、严格执行个人收入申报、重大生活事项报告和礼品登记制度。

(八)报告工作制度:党政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各自分管工作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贯彻执行、督查落实、情况反馈,及时研究解决决策实施中的问题。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由分管领导按规定时限报告;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分管领导抓好落实,并利用周例会向党工委报告决策落实工作情况;重要或紧急事项随时报告。

(九)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党政联席会、周例会确定的事项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决策部署和主要领导要求督查的问题,办事处督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认真搞好督查,编发督查通报,推进工作落实,对完不成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的要按照办事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全力维护和增进班子团结

(一)增强党性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勇于同一切错误倾向作坚决斗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工委(区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紧密结合街道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街道党工委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通过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解决问题,使民主生活会真正成为凝聚班子合力、加强班子成员党性修养、改进思想作风、增进班子团结的有效途径。党政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包社区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要高度重视民主生活会前的准备工作,认真查找班子和班子成员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做好发言准备。针对查摆出的问题,要联系实际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责任和时限。

社联副主席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会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会是唯一有立宪权和立法权的机关。 国会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基本政策;决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国防和安全计划;决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决定公民的社会关系和活动规范。 国会对国家的全部活动实施最高监督权。 第二条 国会行使下列任务和权限: 1.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决定制定法律、法令的程序、章程; 2.对遵守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情况实施最高监督权;审议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3.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和发展计划; 4.制定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和分配国家财政预算;规定、修改或者撤销某些税种; 5.制定国家民族政策; 6.决定国会、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7.选举、免任或者罢免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国家主席关于设立国防与安全委员会的建议;批准政府总理对政府副总理、部长和其他人员的补任、免任或革职建议; 8.决定部和部一级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或者撤销;决定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的成立、合、分和调整;决定特别行政区──经济区的设置或撤销; 9.废止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 10.决定特赦; 11.制定人民武装部队和外交人民的衔级制度和国家其他人员的衔级制度;决定国家的勋章、徽章和荣誉称号; 12.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决定国家的紧急状态和其它保障国防和安全的特别措施; 13.决定对外基本政策;批准或者废止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14.决定进行民意测验。 第三条 国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组织和活动,并根据会议制度和多数人的决定进行工作。 国会工作的效果取决于国会会议的效果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各专门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工作的效果。 第四条 国会、国会常委委员会、国会专门委员会和国会代表在行使职能和权限的时候,应依靠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社会团体和公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武装部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责任为国会各专门委员和国会代表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国会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由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由国会主席担任主席,国会副主席担任副主席。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成为政府职员,必须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根据国会的任期确定。国会任期届满以后,国会常务委员会继续行使职权到下届国会选出新的国会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六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务、权限如下: 1.公布和主持国会代表的选举; 2.组织、准备、召集和主持各次国会会议; 3.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 4.根据国会授权,就有关问题法令; 5.监督宪法、法律、国会决议、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停止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的施行并报国会决定撤销;撤销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文件; 6.监督和指导地方人民议会的工作;撤销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制定的错误决议;在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时候,解散省、直辖市人民议会; 7.指导、协调和配合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保障国会代表的工作; 8.在国会闭会期间,批准政府总理对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补任、免任或革职的提议;并向最近的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9.在国 会闭会期间,在国家遭受侵略时决定并宣布战争状态,并向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10.决定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宣布全国或者某地方的紧急状态; 11.实施国会的对外关系政策; 12.根据国会决定组织民意测验。 第七条 国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国会会议,保障国会代表制度和国会会议的落实;签署法律和国会决议的生效; 2.领导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集和主持工作; 3.召集和主持国会民族委员会主席、各委员会主任讨论国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的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参加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会议; 4.保持同国会代表的关系; 5.指导和组织国会财政预算的实施; 6.指导国会对外工作的实施;在国会对外关系中代表国会;领导世界国会联盟中越南国会代表团的工作。 根据国会主席的分工,国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八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协调和配合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会会议。 在国会会议的准备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国家主席、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会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国会代表的提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2.指导、协调和配合有关机关准备会议内容;审议法律草案的准备工作;审议呈报国会的其它报告和草案; 3.决定同国会会议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九条 根据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权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提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报请国会决定法律、法令的建设计划。 第十条 根据国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建设计划,国会常务委员会法令。 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令草案。 法令草案在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以前,须经国会民族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委员会审查。必要的时候,国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法令通过以前听取国会代表对法令草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宪法、法律、法令和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季度和年度的监督计划;单独或者交由国会民族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实施监督计划;审议监督工作的报告和建议;可以要求个人、组织和国家有关机关落实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 第十二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地方人民议会的工作;单独或者根据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或者国会代表的提议,撤销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制定的错误决议;在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时候,解散省、直辖市人民议会。 第十三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单独或者根据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或者国会代表的提议,撤销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文件;停止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的实施并报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撤销。 第十四条 国会闭会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政府总理关于任免、撤职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提议并向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国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家在遭受侵略的时候战争状态的宣布并在下次会议上报请国会批准;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颁布全国或者某地方的紧急状态。 第十六条 在两次国会会议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答复质询和执行国会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国会代表提出的建议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最少每个月举行一次,由国会主席拟定工作计划草案并指导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集和主持工作。 会方材料必须在会议召开以前7天送达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制度进行工作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须经国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人员总名额的过半数通过。法令、决议须在通过之日起的15日 以内公布,但在国家主席提请国会重新审议的时候除外。 第三章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 第十九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是审查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审查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报告,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和法令建设计划建议和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行使监督权并提出建议的国会职能机关。 第二十条 民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章程的实施及有关这一问题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有关民族政策和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国会设立下列委员会: 1.法律委员会; 2.经济和财政委员会; 3.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4.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儿童委员会; 5.社会问题委员会; 6.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 7.对外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必要的时候,国会设立研究、审查某一草案或者某一特定问 题的临时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法律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国家机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和法令草案;审查法律、法令的建设计划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它草案;参加审查由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审查过的草案,保证法律系统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2.审查部和部一级机关的设立或者撤销的提案和省、直辖市行政区的成立、合、分或者调整的提案; 3.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制定的决议和决定、政府总理制定的决定和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检察和审判工作的法律运用的指导性文件的施行; 4.提出完善法律体系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济和财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经济管理、经营活动和财政、货币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审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草案;审查国家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补贴;审查政府对经济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3.监督有关经济管理、经营活动和财政、货币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预算方面对国家计划的执行情况; 4.向国会提出有关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经济管理、预算和财政、货币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国防和安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国防和安全问题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国防和安全问题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防和安全任务的实施和有关这一问题的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有关国防和安全的政策和在国防和安全问题上行使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儿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文化、教育、通信、体育和青年、少年、儿童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儿童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章程中有关文化和教育政策和有关青年、少年和儿童政策的实施和有关这一方面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有关国家文化和教育的发展问题和有关青年、少年和儿童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社会问题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社会问题和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社会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章程中有关社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这一问题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社会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章程中有关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和有关这一方面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发展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国家对外工作方面和有关国际法、国际私法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审查政府向国会提交的有关对外工作的报告; 2.监督有关对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执行国家对外政策的工作和各部门和地方的对外工作; 3.实现或者协助国会实现同各国国会和世界国会联盟的对外关系; 4.向国会提出有关国家对外政策方面和同各国国会、世界国会联盟国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由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在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由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负责调查和审查的问题,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有权要求政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有关国家人员提供材料或者进行陈述。被要求人必须接受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人员到有关的机关和组织调查和了解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关心的问题。有关的机关和组织有责任为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人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十三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有权向政府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提出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接受人必须在接到提案的15日内进行调查并答复。超过时间接受人未作答复或者民族委员会和其它的专门委员会对答复不满意,民族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有权在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下次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提出要求答复。 第三十四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设立小组,研究和准备属于自己的工作问题。小组组长必须是本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其它人员可以不是本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者不是国会代表。 第四章 国会代表 第三十五条 国会代表是代表人民──不仅代表原选举单位人民、而且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人;是代表人民在国会中行使国家权力的人。 第三十六条 每届国会代表的任期从本届国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国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补选的国会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以后举行的下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国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七条 在国会代表中,有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代表和根据非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代表。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国会代表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国会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能的时候,对选民负责、对国会负责。 国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生活情趣,遵守公共道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 国会代表有责任宣传和普及法律,动员人民遵守法律和参与管理国家。 第三十九条 国会代表有权参加国会会议,有权参加讨论和决定本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会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四十条 国会举行会议期间,国会代表有权参加国会全体会议、国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国会小组会议和国会代表团会议;有权讨论和表决纳入会议议程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国会代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和立法建议和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令草案。 第四十二条 国会代表有权向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质询。受质询人必须答复国会代表质询的问题。 国会举行会议期间,国会代表可以向国会主席提交质询案。受质询人必须在会议上向国会作出答复。需要进行调查的时候,国会可以决定让受质询人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国 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在下次国会会议上答复。 在国会举行的两次会议期间,质询案可以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移送受质询的机关和个人并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答复的期限。 如果国会代表不同意答复的内容,有权提请国会主席递交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必要的时候,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受质询人的责任和答复质询的情况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国会代表必须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接受选民的监督,经常同选民保持接触,了解选民的心理和愿望,搜集和忠实地反映选民对国会和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意见。 国会代表每年最少应向选民汇报一次自己的代表职能的行使情况。选民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祖国阵线要求国会代表报告工作并可以对国会代表职能的行使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国会代表在接到人民的建议、申诉和控告的时候,有责任进行研究和转达有关机关并敦促和监督处理。有关国家机关须向国会代表通报建议、申诉和控告的处理结果。 如果国会代表认为建议、申诉和控告的处理不妥,有权约见有关机关的首长,了解情况并要求重新审查。必要的时候,国会代表有权要求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首长进行处理。 国会代表有责任向建议人、申诉人和控告人通报处理的结果。 第四十五条 国会代表在发现违法行为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或者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况的时候,有权要求有关的机关、组织、部队和负责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关的机关、组织、部队和负责人须向国会代表通报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国会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能的时候,有权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武装部队进行联系。各机关、组织和部队的领导有责任在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接待并答应国会代表提出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会代表有权列席选举单位地方的各级人民议会会议并有权发表意见,但不能进行表决。 各级人民议会主席应向国会代表通报本级人民议会的会议日期并邀请国会代表列席会议,同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国会代表团由某个省或者直辖市选出的代表组成。国会代表团设团长,也可以设副团长来组织代表团的工作和在同国会代表的工作有关的问题上保持同国会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地方政府机关、祖国阵线委员会和其它地方机关和组织的联系。 每个代表团可以有一名到两名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代表。 第四十九条 国会代表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国会或者选民可以根据国会代表的错误程度罢免国会代表。 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省祖国阵线或者选民的提议,可以提请国会或者交由选民罢免国会代表。 国会罢免国会代表,罢免案须经国会代表总额的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选民罢免国会代表,罢免案须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 国会代表因为健康状况或者其它原因,可以申请停止行使代表权。国会代表停止行使代表权的申请由国会决定;在国会的两次会议期间,则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在下次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提出报告。 因犯罪被法院逮捕的国会代表,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即失去国会代表权。 第五十一条 非经国会许可,在国会闭会期间非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得逮捕和起诉国会代表,不得搜查国会代表的住宅和办公地点。逮捕、起诉国会代表和搜查国会代表的住宅和办公地点的提请权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会代表因现行犯罪被拘留,拘留机关须立即报请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非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国会代表不得被国会代表工作地的机关和单位撤职或者停职。 第五十二条 进行专职工作的国会代表,可以为自己的代表安排工作的地点和提供其它必要的条件。 国会代表工作地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在国会代表进行专职工作以前,有责任接受和安排国会代表的工作,直到国会代表的任期届满为止。 国会代表进行专职工作的时间计为连续工作时间。 根据非专职制度工作的国会代表,可以使用不少于1/3的工作时间行使代表权。代表工作地的机关和组织必须为代表的工作创造条件。 国会代表的薪金和其它补贴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国会会议 > 第五十三条 国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会议。 根据国家主席、政府总理或者国会代表总额1/3以上代表的提请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召集非常会议。 第五十四条 国会会议的工作议程草案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的工作议程草案由上届国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会例行会议和非常会议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召集。例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以前的30天召集;非常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以前的7天召集。 会议工作议程草案应同会议召集决定一起送达国会代表。 第五十六条 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国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国会代表选举完成以后的60天以内召集。 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国会主席主持召开,直到本届国会选出新的国会主席为止。 第五十七条 国会会议的工作议程由国会决定。 国会代表有权对通过的会议议程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会议议程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国会代表总名额的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国会举行公开会议。 必要的时候,国会根据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府总理或者国会代表总额1/3以上代表的提请,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十九条 国会会议议程中提出的问题,须经国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国会可以决定提交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国会代表组织和国会代表团讨论。 第六十条 不得成为国会代表的政府人员可以列席国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国会的要求或者根据本人的提请并经国会许可,对属于自己负责的部门和领域内的问题发表意见。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报刊机关和公民的代表和国际友人,可以列席国会的公开会议。 第六十二条 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越南祖国阵线或者国会代表都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的提出权包括提出新的法律草案,提出现行法律的修改和补充草案。 国会代表的立法建议权通过提出颁布新法律的建议和提出修改和补充现行法律的建议来实现。 第六十三条 每届国会的法律、法令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国会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请决定。 法律草案在提交国会以前,须经国会民族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会议举行的20天以前送达国会代表。 第六十四条 国会在听取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陈述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后,再对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并提交国会讨论以后表决通过。根据国会代表的讨论意见,会议主持人提出需要表决的问题和表决方式让国会决定。国会采用逐条、逐章表决,然后再每部法律草案全部一次表决或者全部法律草案一次表决的方式通过法律草案。 第六十五条 国会决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计划和每一年度计划;决定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和财政补贴。 每一年度的计划草案、财政预算和财政补贴,由政府在上年年末的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提出。 国会应在财政年度完成以后一年以内批准政府提交的财政决算。 各项草案必须在会议举行的10天以前送达国会代表。 第六十六条 各项草案由国会在听取政府的陈述和国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后再行审查并在提交国会讨论以后表决通过。 国会通过各项草案采取逐问题表决,然后再每部草案全部一次表决或者全部草案一次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报告,由国会在每年年末举行的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由上述机关在年中举行的会议上送达国会代表;必要的时候,国会可以进行审议。 国会可以对提出报告的机关的工作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国会、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工作报告,由国会在每届国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上审议。 国会的任期工作报告,由国会主席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和各国会代表团提交的报告进行准备。 第六十九条 国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国会在每届国会 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国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从上届国会主席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国会对选出的国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认证或者宣布个别代表的选举无效。 国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完成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以后即停止行使职能。 第七十条 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国会根据上届国会常务委员会推荐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国会副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七十一条 国家主席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请,国会从国会代表中选出国家副主席并批准成立国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民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国会根据国会主席推荐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和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组成人员的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七十三条 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国会根据国会主席推荐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组成人员的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七十四条 政府总理由国会从国家主席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政府总理关于任职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提请,由国会根据提名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国会从国家主席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七十六条 每届国会会议的秘书处,由国会根据国会主席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秘书处由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拟定预备会议文件;准备国会预备会议的公告;综合国会代表在国会会议上提出的意见; 2.配合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有关机关整理向国会提交的法律草案和决议草案; 3.落实国会交付的其它工作。 本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的临时秘书,由上届国会主席指定,直到国会选出秘书为止。 第七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从上届国会最后一次会议到本届国会第一次会议期间的工作报告。 第七十八条 法律和国会决议须经国会代表总名额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罢免国会代表、缩短或者延长国会的任期、或者修改宪法,须经国会代表总额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法律和国会决议由国会主席签署生效,由国家主席在通过以后的15日以内公布。 第六章 国会的辅助机构和财政预算 第七十九条 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辅助机构由国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上述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职能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八十条 国会的财政预算是由国会在年末的会议上讨论决定的国家财政预算的一笔独立的款项。 国会的财政预算的执行由国会主席指导和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取代1981年7月3日通过的国会和国务委员会组织法。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八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1992年4月15日通过。

社联副主席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人大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

街道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基层的国家政权机关,搞好街道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让人民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就区人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一些意见与建议。

一、目前街道人大工作的基本情况

经过这次调查,总体上看,我区各街道人大都能以法律赋予的职权为依据,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结合本街道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开展人大工作,比较好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做好街道人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一条重要政治原则。在工作中街道人大都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凡是街道人大以及人大代表的重要活动,都事先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委的同意和支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能及时向党委汇报,取得帮助和支持。大部分街道

人大主席或副主席都能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自主开展工作的关系。通过请示汇报,沟通协商,取得了党委的大力支持,街道人大工作能够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地进行。

2、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经济建设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我街道人大工作来看,都能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抓,围绕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视察,开展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

3、依照法律规定,适时开展调查视察活动。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政府的重点工作,对带有全局性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视察是我街道人大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在调查视察活动中,街道人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政府加以解决,确保了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社区的贯彻实施,维护了社区居民的稳定。

4、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者。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是对每一名代表的要求。目前,街道人大通过走访联系代表,督办代表意见,支持代表行使职权,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方式,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中了解到,尽管街道人大能积极行使监督职能,但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使监督的效果不够理想。首先,代表

活动难以正常开展。街道人大一年一度的人代会还算正常,在人代会上,代表们能就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政府改进工作。但会后代表各奔东西,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来做某些具体工作,实施人大监督就无从谈起。

三、加强人大工作的几点建议

1、正确处理好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

人大、党委、政府是权力系统中的三个中心,只有三者协调一致,才能促进各自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一方面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党委应充分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政府要树立法制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做到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主动报请人大审议、批准。另一方面人大在工作中要与党委、政府多沟通,各项工作尽可能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

2、上级人大应加强对下级人大的监督与指导

上级人大由于地位的特殊性,加强对下级人大工作的监督指导,能给街道人大强有力的支持。一方面区人大的重视和支持,能使街道人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街道人大在开展工作时,能放开手脚。另一方面,可以帮助街道人大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街道人大干部的编制、职级、待遇、提拔、使用及人大的办公条件等问题,区

级以上人大可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督促加以明确、落实。这样,可使在街道人大工作的同志感到不低人一等,安心于街道人大工作。

3、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街道人大的影响

街道人大履行职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街道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人们知之甚少。这就要求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街道人大的影响,使各方对街道人大的地位及作用有足够的认识,自觉地维护街道人大的权威。为此,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及电视、电台等媒体加大《监督法》、《宪法》及《地方组织法》中对街道人大地位及职权规定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街道人大的地位和职权是法定的,自觉地维护街道人大的权威。另一方面,要充分宣传在街道人大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好的经验,使群众明白街道人大是能够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的,是为民做主的机构,扩大街道人大在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影响。

人大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二

一、全县乡镇人大工作的现状和绩效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和谐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有所探索,有所规范、有所作为,有所进取,有所形象,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乡镇人大工作得到保证

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乡镇人大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1、机构健全、领导重视。全县共有七个建制乡镇。高亭、东沙、岱西、岱东、长涂镇人大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设专职副主席和联络员各一名;衢山镇、秀山乡设专职主席、副主席、联络员各一名。今年四位乡镇人大联络员调配了大学生公务员,二位联络员兼任政府办副主任。这样的配备,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各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总体来说比较重视,每年都听取人大工作的汇报,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能,帮助人大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书记办公会、党委会、镇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都请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列席。2、乡镇党委研究人大工作。乡镇党委要将人大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大多乡镇党委每年都有几次听取或专题研究乡镇人大工作。人大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24次,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涉及有关重大问题时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要党委统筹协调的,也得到了党委的支持,基本能保证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3、经费得到保障、办公条件不断改善。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一般采用报帐制。目前,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都配备了专用电脑,为日常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有的乡镇按照目标同一,工作同向,奖惩一致原则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分工负责制,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二)监督与服务并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我县经济比较落后,xx年全县生产总值才27亿元,县级财政收入1亿元。自从县委号召跨越式发展和四个岱山建设以来,各乡镇人大把招商引资、统筹协调、维护稳定、创建和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人大工作的大事来抓,努力寻求人大工作与经济建设的最佳契合点。

一是各乡镇人大对政府工作实行监督的基本做法:1、召开主席团会议,适时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重点对政府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实事工程、民生问题等重要事项处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促进了政府有序、高效运作。2、督促政府抓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工作,建立会议办理、现场办理、评估办理等制度,大多乡镇采用答复时面商和办结前面商的二次面商程序,使代表建议满意率和办理解决率逐年提高。3、组织各种层次的视察活动。突出重点工程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生态绿化、转产转业、生产安全、农贸市场等方面开展视察。选择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对政府办事效率、政务公开、承诺服务的监督有针对性。如岱西镇人大把盐业享受柴油价补贴问题以建议形式,通过代表提交到省人代会和全国人代会上;还把盐业盐民生产问题的调查报告送到省人大、省政府和省盐业局后,引起省里对盐区生产建设的重视、达到原盐价格提高的效果。

二是各乡镇人大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体现:1、切实履行职责,审议、决定乡镇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重大事项,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扩大知政知情渠道,积极采取政府实事工程,大家提、大家议的活动,并组织人大代表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为地方发展进言献策。2、服务中心工作,始终与党委同心同调。主动推进政府工作,做好维稳工作:如衢山镇人大在鼠浪湖岛整体搬迁中做了大量工作;长涂镇人大在金海湾大型工程建设中,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秀山乡人大在常石集团和惠生集团落户中负责民生协调工作;高亭、东沙、岱西镇人大做好工业园区征地工作等。3、鼓励人大代表招商引资起作用、帮困扶贫献爱心、经济发展作贡献。据近二年初步统计:各级人大代表在县乡两级招商引资工作中受表彰达20多名;有80%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建立帮困结对户;在全县重点骨干企业老总中人大代表占50%以上;在创业创新评选全县十大人物中人大代表占6名;在县第三届专业拨尖技术人才和优秀实用人才榜上人大代表占10名。4、协助企业转型升级。各乡镇人大经常组织企业代表到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型企业学习考察,仅去年长涂镇组织代表到上海、南通等地和企业考察;衢山镇组织代表到舟山的金塘、六横船舶企业考察,东沙镇组织代表到宁波北仑港物流企业考察等,为本地企业代表借鉴创业创新经验提供平台。可以说,这几年引进全县港口企业落户和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各乡镇人大及其代表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到XX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达84.2亿元,财政总收入7.5亿元。

(三)民主法制意识加强,依法治县治乡工作逐步推进

乡镇人大在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县治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督促乡镇政府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义务教育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卫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普法工作的落实。2、着力推进依法行政。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督促政府部门效能建设和政务公开,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各乡镇人大多次牵头举办《生产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讲座,并开展对执法部门督查。3、有效开展执法检查。近年来乡镇人大着力对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教育卫生、农民负担、职工维权等方面要求有关部门述职、组织代表评议,如去年衢山镇人大对设立不久的交通、建设、渔业分局提出了14条整改意见、各分局有了压力,就产生动力,促使工作有很大的改观。

(四)搭建活动平台,发挥代表作用有所进取

全县192431万人,产生市级人大代表67名(现有66名、其中26名在乡镇)、县级人大代表172名(现有168名、其中111名在乡镇)、乡级人大代表446名(现有442名)。为乡镇人大工作开展确保了主体力量,并较好地发挥代表作用。1、开展代表专项学习培训。开展代表专项培训是乡镇人大工作的重头戏。xx年年人大换届结束后,每个乡镇人大对所属各级人大代表进行了专项学习培训,内容有宪法、人大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如何行权履职》、《规范人大工作用语》等讲课,多数乡镇组织培训2次以上。各乡镇人大为每位代表订阅了《浙江人大》、《舟山人大》等刊物,县人大设立网站,还专门为代表编印了《人大代表手册》,方便代表掌握知识和履职参考。2、开展代表专项活动。结合县人大在本届开展的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建设富强和谐岱山的总体活动,各乡镇人大纷纷组织有自己特色的专项活动:如高亭镇开展人大代表进百家门,解百人难为内容的代表联选民爱民利民活动,东沙镇设立人大代表工作室活动,岱东镇每年开展人大代表活动周活动,长涂镇组织人大代表深入社区调研、为发展献一计活动,岱西镇和秀山乡开展重点工程联选民维稳定活动,衢山镇组织三级人大代表视察、检查、评议活动保持每月二次,充分发挥了各级代表的整体作用。3、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去年七月份起,每个乡镇都在每月15日按排县镇二级代表接待选民,要求代表倾听群众呼声,关注社会热点,掌握第一手民情资料,撰写好代表议案建议。

(五)加强自身建设,人大工作有所评价

乡镇人大自身建设主要是在制度、作风、阵地三个方面:1、在制度建设上,各乡镇人大基本上都建立了各项工作制度,主要有主席团会议制度、向党委汇报工作制度、代表建议交办和督办制度、规范代表活动制度、代表学习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以及人大主席、副主席,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履行代表职责等一整套制度和职责,建立了五簿一册(主席团会议记录簿,人民来信来访记录簿,各级文件登记簿,代表议案和批评、建议、意见记录簿,代表小组活动记录簿,代表分组情况及代表花名册)。另外,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小组每年工作年初度计划,年终有总结,规范了乡镇人大的运作机制。2、在作风建设上,各乡镇人大每年都要安排8_15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进行口头述职,加强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乡镇人大负责人一般都有分管和联系社区及渔农村指导工作、岱西镇和秀山乡人大副主席还兼任一个社区党务工作,廉洁自律方面都没有问题。3、在阵地建设上,东沙镇和长涂镇人大还设立了人大代表活动之家,挂出了代表信箱。高亭镇人大有《人大工作简报》和人大宣传之窗,使群众和代表能够及时了解人大工作情况,人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工作都有好的评价。

二、全县乡镇人大工作的问题和不足

调研中我们感觉到,虽然乡镇人大在谋求地方经济发展、推进政府工作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社联副主席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的和专题事项由市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视会议内容,请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并按照规定,请人大、政协、人武部负责同志参加。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督办室主任全程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议。主要讨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并就形成的相应决议发出纪要。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具体议题和会期由市长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主要讨论和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和协调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督办室主任全程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会议应就讨论决定的问题发出纪要。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或受上述领导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全市性重要活动和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等。可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召开,会议可就讨论决定的问题发出纪要。

第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讨论事项的汇报材料由有关部门准备,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

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者,要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也应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应出席、列席人员。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提前送会议组成人员审阅。

第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按集体领导、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市长作出决定。

第十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第四章文件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市政府制定的文件,除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外,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市长审签。属于已经讨论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签。如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应送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审阅后,由市长审签。

第十二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市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室根据办文程序规定,按领导分工送批。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将文件直接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送批,未进入办公室办文程序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室不负办理的责任。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件,应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不要送市政府。

第十三条部门代市政府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时,应协商一致,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市政府决定。应协商而未协商的代拟文稿,市政府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需要发文时,应以部门名义行文,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或转发;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冠“经市政府同意”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第五章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市政府依法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六条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向市政府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每年年中和年终要报告半年和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今后工作意见。

第十七条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事项,必须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超过期限未报告的,由市政府督办室督查催办。

第十八条市长与常务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市长助理外出时,应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并通知办公室,行程由随行秘书报告办公室值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