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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征文

节能减排征文

节能减排征文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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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征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节能减排 ; 地方税收; 政策;

一、促进节能减排的现行地方税收政策

国家现行有关促进节能减排的涉及地方税收的政策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中。根据政策的适用范围、激励方式以及课税目的的不同,国家现行促进节能减排的地方税收政策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直接类、间接类支持政策

已有的地方税收政策中除了直接支持节能减排的条款外,还有很多是适用范围更大、可以套用的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前者可以称为直接类支持政策,如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减计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收等。后者可以称为间接类支持政策,如对企业涉及节能减排的技术转让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节能减排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或摊销等。

(二)按照激励方式不同分为鼓励性、限制性税收政策

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主体及其相关行为,采取正向的激励方式,运用鼓励性税收政策给予激励;反之,对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主体及其相关行为,采取负向的激励方式,运用限制性税收政策给予激励。鼓励性地方税收政策包括: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减计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收,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予以税收减免等。限制性地方税收政策包括:资源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包括开征与“三废”即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有关的税种等。

(三)按照课税目的不同分为节能类、减排类税收政策

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课税目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促进能源节约、资源合理利用的目的;另一类是减少污染排放,支持环境保护的目的。前者可称为节能类税收政策,包括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减计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收等税收政策。后者可称为减排类税收政策,包括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予以税收减免等,在国外还包括环境保护税等税种。

二、现有促进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地方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及时性

    我国现行的地方税收体系中,促进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多个税种,未形成独立的系统。而且,部分间接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由于并非专门适用于节能减排,容易在实际运用中被忽视。即使是已有的直接性税收优惠政策,其节能减排目录采用正列举的方法,使得一些属于节能减排范围但不在目录中的新型设备和相关项目无法享受税收减免,这样就不能适应不断更新换代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速度,不利于相关政策及时发挥效力。

    (二)现行地方税收政策缺乏限制性税收政策

    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体系下,缺乏限制性的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特别是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为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在实际执行政策中,有部分企业因为节能减排地方税收优惠数额占企业利润和相关投入的比例过小,宁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购买和使用节能减排的设备、推进节能减排的项目,使得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不到位。

三、完善促进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整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将国家现行的分散于各个税种中的涉及节能减排的地方税收政策尤其是间接性税收政策系统整理、归类,统一由税务部门进行集中。这样既能提高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系统性,方便市场主体了解应用,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时准确把握,从而有利于税收政策的执行。

(二)建立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现有的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仅包括资源税和车船税两类,税种较少且不成体系,因此,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我国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体系:

1、完善资源税。一是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包括矿产品和盐,征收范围过窄。可以考虑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二是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建议实行以开采或生产数量而不是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依据的计税方式。三是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对不再生性、稀缺、再生能力极大受限的资源课以重税。

2、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之一。我国已经开始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工作,我省承担了试点环境税的相关工作。下一步,可以首先实行“费改税”,将排污费等各类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收费改费为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再逐步扩大范围,将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等纳入征税范围,形成比较完备的环境税制。

(三)扩大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丰富税收优惠手段

通过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实施,需要从全局着眼,多方引导,不同优惠手段相配合,以充分发挥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政策效应。考虑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功能特征及其作用规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1、在实际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认定过程中,对于实际设备名称与文件规定名称有一定区别,但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与目录中的规定相一致的设备,应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节能减排征文范文第3篇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污染越来越成为我国当前及今后经济发展面临的不可逾越的问题。政府应该运用用税收杠杆解决节能减排的问题,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办法。

一、目前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在税收方面存在的不足

节能减排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必须由政府主导,给予适当的经济激励和惩治,财政税收政策是运用经济手段解决节能减排难题的有效途径。国家在利用税收政策推动实现节能减排上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建立了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约束力度不够去年我国未能实现节能减排年度目标,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现加快增长、再度抬头的趋势。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的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但对能耗大、污染重的企业没有相应的税收惩罚性措施。

(二)税收制度中缺少对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支持政策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比,税收政策中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推广的支持涉及较少。

(三)税收制度中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我国现行税制中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和车船使用税等,没有设置专门的税种。而且,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税制中基本没有。

(四)资源税体系亟待完善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仅仅针对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和盐类,未将森林、土地、水资源等纳入资源税体系内;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从量定额征收,按照销售和使用数量而不考虑开采量,具有资源耗竭效应;资源税税率单一且过低,价格上无法体现能源资源的价值。

(五)税收制度中环境保护性税种空缺我国目前对排污行为主要征收排污费,其征收手段缺乏刚性,征收难度大、成本高,任意拖欠现象严重,无法补偿排污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

(六)对出口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关税政策上缺少有效限制措施在税制的实施和管理上,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政策实施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二、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一)开征“燃油税”。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德国在1999年实施了生态税改革,即采取“燃油税”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态税”。通过征收生态税,使化石燃料对气候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内部化,即治理费用纳入消费者购买化石燃料产品的价格中。这一措施实施几年来,二氧化碳排放减少2%-3%,交通能耗战后50年一直上升的趋势得到有效缓解,而且单位油耗下降10%。同时,公共交通客流量上升,缓减了交通压力。

(二)开征“塑料袋税”。我国的香港预计明年年底前实施对购物塑料袋征税,该税针对超级市场、便利店、个人健康和美容产品零售店派发的手提塑料袋,按每个塑料袋0'5元港币征收。港府预期开征此税后,塑料袋使用量预计可减少到每年10亿个,并为政府带来2亿港元的收入。除香港外,爱尔兰、意大利等国均征收塑料袋税。

(三)开征了“水污染税”。在水污染治理上,由于废水排放、废物抛弃等都会引起水污染,因而许多西方国家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水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所以,对废水征税要按一定方式确定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也就是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依其污染浓度折算成标准单位后纳税。

(四)开征“垃圾税”。不久前,英国政府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垃圾税”。比如,垃圾箱内设定的装置会将每户家庭扔出的垃圾自动称重,然后家庭根据“扔多少付多少税”来缴纳税款。目前,50万个这样的垃圾箱已安置在英国30多个地区,覆盖全国地区总数的1/10。

三、制定和完善我国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一)开征环境税。到目前为止,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已投入大量资金,这些资金既有来自现行税种的税收收入,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有诸如排污费等行政性收费。总体看,这些资金的投入额与实际需要的环境污染治理经费间存在较大缺口,排污费等行政性收费也存在不足、覆盖面窄问题。因此,应以开征环境税替代排污费,这不仅在资金上有保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二)以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支持节能产业发展对节能效益异常显著、市场占有率低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可以采取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并将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的比例由40%提高到60%。

节能减排征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节能减排;税收制度;税收政策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节能减排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已经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纲要把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作为重要任务,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目前,我国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急剧变化,也给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提出了巨大挑战。

一、税收促进节能减排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与税收

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资源不能有效配置。简而言之,某些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却没有承担与之相应的成本或取得相应的报酬,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由于市场机制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失灵,此时可以通过税收手段对市场缺陷进行弥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税式支出的方式鼓励有正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如节能减排项目投资、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等;另一方面,对于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具有负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趋于一致,从而有效抑制具有负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

(二)个人、企业行为与税收

税收政策引导微观经济主体行为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从需求角度来看,税收政策通过改变不同资源能源、环保产品的相对价格,影响企业中间投入以及个人消费的需求结构。例如,通过提高资源使用成本,促使企业使用可再生资源、加大科研投入或是寻找替代资源。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生产设备的购买使用成本,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环保设备的投资。另外,通过使不同的消费品承担不同的税负,改变不同消费品的比较价格,引导绿色消费,进而影响消费品的供给。从供给角度来看,通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降低投资者以及生产投资者的资本使用成本,影响不同产业、不同产品的比较收益率,从而影响资本对不同产业及产品的偏好,引导投资流向节能减排产业和项目。此外,也可以通过制定一些限制、约束型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收入效应,限制个人以及企业行为。

二、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基本分析

(一)税收调节面过窄,力度不够

首先,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税率偏低。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仅对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在内的6种矿产品以及盐征收资源税,而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严重破坏或短缺的资源还没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征税范围较窄以及较低的税率使得很多资源被廉价甚至是无偿使用,导致资源的过度浪费以及使用的低效。其次,现行消费税没有将不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高污染产品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如对环境有害的镍镉电池、煤炭等。再次,增值税、所得税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优惠力度不够。目前,仅对可再生能源中的垃圾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变性乙醇燃料等予以支持,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

(二)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大多采取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对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采用较少。虽然直接优惠方式简单明了,但与纳税人经营活动关联度小,容易使纳税人借虚假名义骗取税收优惠,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效果有限。另外,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采取“正向激励”方式,即对采用先进技术、符合投资导向的企业予以税收支持,但对技术水平低、污染量大的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税收优惠应坚持以直接减免为主转向以间接引导为主的原则,着重增加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方面的规定,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或高新技术项目来适用优惠政策,而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某一类产业。同时,坚持税收激励支持与约束限制相结合,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

(三)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零散,缺乏系统化

当前,税收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的支持重点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1],税种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几个税种。我国现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且缺乏环保税、碳税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的税种,绿色税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在废弃物处置阶段还没有相应的税收,而是采取征收排污费的方式对排污者进行约束。另外,对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的优惠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制约了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不利于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1.完善资源税制度。第一,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那些亟需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比如,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长、难度大的资源,包括耕地资源、滩涂资源、地热资源等;我国较为稀缺或是供给不足、不宜大量消耗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2]。第二,改进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将现行的以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改为按产量计税,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高。第三,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水平。依据不同的资源类型和现行的税收征管水平,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较为稀缺,且开采、使用过程中污染较大的资源应大幅度提高其税率;对于盐应将其划分为工业用盐和普通食用盐,工业用盐从高适用税率,普通食用盐则应该适当调低其税率;对于新增的资源应税品中,耕地资源、滩涂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再生周期长或是稀缺的资源应适用较高税率;而对于可再生资源和国家鼓励的新型绿色资源则可以实行低税率,如地热资源。最后,税率高低与回采率以及该地区环境质量指标相结合,促进资源合理开采。从长远看,可考虑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收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同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也并入资源税,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水资源费等。

2.完善消费税制度。第一,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产品以及镍镉电池等。第二,发挥消费税的双向调节作用,一方面对高污染、高能耗消费品以及不可再生或稀缺的资源性消费品适用高税率,另一方面,对低污染产品或符合一定节能减排标准的产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如混合动力型车辆等。

3.调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现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侧重于数量吨位和固定税额征收,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不利于引导节能减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于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二是调整车辆购置税的税率结构,引导消费者购买低能耗、低污染汽车。对于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车辆,可实行按适当比例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

(二)完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对于鼓励企业购置清洁生产设备、加大环保设备的投资力度有着积极的作用。增值税作为一种中性税收,其环环相扣的特点决定其不宜采用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效果有限。借鉴国外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果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显著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3]。如对企业生产包括太阳能产品在内的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免优惠等。

2.企业所得税。一是对于如太阳能、风能、氢氧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活动以及节能减排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提高其税前列支比例;二是对于企业用于节能减排、高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三是对于利用上年利润进行节能减排再投资的企业,允许退还或部分退还这部分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四是对为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承包、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服务收入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三)适时开征新税

目前,我国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收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污染费等。由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过低,且缺乏税收的刚性和稳定性,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约束不足。现阶段我国开征独立环境税种的条件尚未成熟,可以先从现有的排污费征收范围入手,将排污费中的污水、废气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费改为征收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以及垃圾税,之后再逐步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通过排污费改税,增强企业污染付费的刚性,提高征收效率和管理的规范性,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从长远来看,应建立起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税收制度,开征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保护税、碳税等。

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仅靠税收政策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经济手段以及法律、行政手段相配合。比如,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的补助;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循环经济法》;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等。

参考文献:

[1]史耀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政改革大思路[j].中国投资,2007,(7).

节能减排征文范文第5篇

在国际金融危机及气候能源双重压力持续影响的背景下,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重威胁,而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正成为当前各国应对危机战略的不二选择。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必将成为推动我国能源技术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协调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保护全球气候关系的核心战略选择。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低碳税收政策分析

从发达国家促进经济低碳化的经验看,大多是在坚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及税收中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正向激励或负向约束的税收政策,使企业及社会的利益或成本趋于一致。

(一)碳税或类似税收政策

1.碳税。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20世纪90年代期间,芬兰在全球首开先河,根据含碳量对所有矿物燃料计征碳税,取得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下降7%(1990年~1998年)的良好效果。其后,瑞典、丹麦、荷兰、挪威、瑞典等北欧诸国纷纷参照芬兰模式相继开征碳税,并以碳税收入对国家降低所得税税率形成有力支撑。

2.温室气体排放税。当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实施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税收制度。根据《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美国将于2012年~2050年期间全力减排温室气体,其碳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为:以2005年为基数,2020年实现减排25%,2050年实现减排85%。同时,美国制定了温室气体纳税标准,规定从2012年开始,其国内电力生产商必须为排放温室气体纳税(见表1),而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超过25000百万吨的生产企业也将比照电力生产商纳税。2012年,该法案对全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覆盖面将达到72%,2015年,覆盖面将扩至78%,至2020年覆盖面扩至86%。

3.气候变化税(CCL)。2001年4月1日,英国开始根据能源品种按差异化税率征收气候变化税。根据2009年5月英国拟定的减排计划及《气候变化法案》,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为:在1990年的基础上,2022年至少实现减排34%。同时,为了鼓励能源密集型产业积极从事技术研发及升级,政府可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如企业达到预先定立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政府则减征企业所应纳气候变化税税额的80%。气候变化税收入用于成立碳基金,资助企业和政府部门从事减排活动、低碳技术开发,并补贴企业交纳员工保险或研发、购买节能减排技术或设备。

4.能源消费税。除征收气候变化税之外,为引导终端的高碳消费企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英国于2001年开征能源消费税,并将该项税收收入用于发起设立节能基金。企业只有在完成其与政府所签订的节能及减排目标后,方可获得20%的税收减免。节能基金主要用于政府对高碳企业自行投资研发节能减排技术项目给予低成本融资支持,以及对高碳企业采购节能减排设备或引入先进生产技术提供补贴,积极引导企业实施产业技术升级。

5.生态税。自1999年以来,德国选择以生态税来撬动低碳经济的发展杠杆,将油、气、电等作为征税对象,开始实施分阶段征税,并以该项税收收入用于补贴社会保险费支出,下调保费费率,改善社会福利。

(二)税收减免或返还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高碳产业向低碳发展模式的转移,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实施税收减免或返还优惠政策,促使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降低碳排放的增速和规模。如,对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型汽车与设备、新建节能建筑等行为实施减税;对企业投资研发节能技术及开发新能源等行为执行所得税减免或优惠等。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约束及现行税收政策

(一)面临的约束

1.发展阶段约束。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主要为高能耗工业部门(能耗占比约50%)的客观现实,导致了我国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持续以高消耗和高排放发展模式。

2.资源禀赋约束。我国资源禀赋为典型的“富煤、贫油、少气”特征。根据从2005年~2011年能源消费结构统计数据,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仍然以煤炭为主,显然短期内难以实现由高碳生产方式和产业向低碳技术、产业、区域等领域的调整。

3.能源技术约束。从近年的发展情况看,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引进或受让先进技术仍要承担巨额资金成本和苛刻知识产权转让条件,难以真正实现大规模的低碳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降低自身经济发展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二)现行税制政策

1.税种协调配合不够。一是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过窄,仅有少量产品能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不利于鼓励高能耗企业节能减排。二是资源税征税方式、计税依据及收入分配不尽合理,变相鼓励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积压和浪费。三是消费税征收导向作用不强,对于消费者购买和利用低碳产品未实行差别税率。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政府对企业从事低碳科技开发投入、新能源及新产品试制参与度不高,投资成本及风险几乎全部由企业承担,企业所得税优惠明显滞后,不利于产业升级。

三、路径选择

(一)开征发展低碳经济的新税种

1.适时推出碳税。借鉴芬兰等国经验,根据含碳比例设置差别税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征税,加大高碳密度产业的税负成本,引导企业改进耗能技术,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逐步实现低碳能源对高碳能源的替代。

2.择机开征气候变化税及能源消费税。借鉴英国经验,以气候变化税及能源消费税等税收杠杆工具,抬高高碳产业的经营成本,并设立减排目标,以税收减免或补贴等优惠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升级,降低碳排放,逐步实现低碳模式发展。

3.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征税经验,将对环境有危害的产品、行为及可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合理设置税种及税基,逐步扩大征税范围,进而实现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

(二)逐步调整和完善低碳税收政策

1.支持低碳技术创新。充分发挥所得税的调节作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给予大力扶持。对企业开发应用水电、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低碳技术投资、研发、设备购置等项目,实行税收减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对企业从事低碳产品生产或服务技术转让、培训、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调整非清洁或不可再生能源税负水平。依据增值税的中性特点,采取有增有减的税收政策,提高煤炭、天然气、石油、火电等增值税税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当降低风电、水电、核电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增值税税率,体现对清洁能源的扶持,规范税收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