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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政策论文

关税政策论文

关税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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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梳理了国内外关税理论研究的现状,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研究的视角对国内外关税理论研究进行总结归纳,有助于我们理解关税理论研究的发展状况及国内外理论研究的区别。同时,分析了目前我国关税理论研究的不足,提出了从总体产业的角度量化研究关税壁垒效应,分析保护关税率与有效保护率,探讨关税的保护效应和价格效应的分析趋势,从而有助于弥补我国贸易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一致,有利于更好地认识关税的经济效应,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关税;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6-0006-03

1国外关税理论研究

11国外关税理论定性研究

关税政策是国家宏观政策重要的内容。关税理论的产生与贸易理论、贸易政策紧密相关,具有强烈的时代感。重商主义时期,托马斯孟(Thomas M)和斯塔夫(WStafford)提出了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理论,理论主张利用关税保护本国的商品,防止本国贸易受外国商品的冲击,同时提出为鼓励本国出口贸易,应该减免本国出口关税。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政策中,关税体现出保护职能。自由贸易理论的最初倡导者称之为政治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提出了与重商主义相对立观点——自由贸易主义,他们的观点认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应该自由化,国家应该降低关税来促进自由贸易,取消其他贸易限制。在此研究基础上马歇尔(AMarshall)和俄林(BOhlin)等人提出了相对需求理论、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理论,有效补充和完善了自由贸易主义理论。美国的汉密尔顿(AHamilton)和李斯特(FList)是贸易保护理论的倡导者。汉密尔顿主张美国应该利用关税政策保护当时美国幼稚工业的发展以摆脱英国殖民经济统治而发展本国经济。通过对相关产业的保护,使其具备国际竞争力。经过二十年的保护关税制度,美国工业的发展具有竞争实力。李斯特认为自由贸易主义只有在两个工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中实行才有利于实现双方互利,而那些落后的国家必须通过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的工业发展。凯恩斯(JYKeynes)在20世纪 30 年代提出的超保护主义理论把关税和就业理论联系了起来,他认为通过关税限制来促进顺差,进而可以促进国内需求,刺激就业。20世纪50 年代保罗?普雷斯(Paul Prebisch)、辛格(HM. Singer)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中心”理论,他们认为在国际分工中,发展中国家处于位置,自由贸易只对发达国家有利而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因而他主张发展中国家使用保护关税政策对其国内产业进行适当保护,主张建立合理的关税保护制度,既不要过分放开也不要过分封闭,循序渐进地放开关税,通过适度的放开来使本国的厂商和企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普雷斯的观点是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提出来的,对我国的贸易政策和关税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12国外关税理论定量研究

Krol(1996)、Magee,Terribile and Hornton(2000)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相关研究分析。Krol(1996)运用向量自回归的方法,检验了日本(1890—1970)的内生关税模型。发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关税的变化是内生的,然而关税的设计并非用来促进经济活动,而是反应于宏观经济的扰动。在有效保护率的研究领域,Barber(1955)首次运用有效保护率分析了加拿大的关税政策。Corden(1966)从理论上对有效保护率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将有效保护率定义为对某种产品生产增加值提供的一种保护率,也就是某一产品相对于自由贸易下单位增加值提高的比率。Leith(1971)采用CES 生产函数考察了放松要素间替代弹性为零等假设对有效保护率计算的影响。

2国内关税理论研究

关税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利用对河南省有关企业的调查数据,就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现行政策具有一定的激励效应,但其显著性程度随行业不同而有差异;不同政策的激励效应也不同;税额和税基式激励方式所发挥的作用开始显现;“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限制条件较多”及“对中小企业税收激励不足”已成为影响激励效应的主要因素。因此,我国现行的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等政策需要调整,设备投资的税收抵免、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等政策应进一步加强,研发投入的税前支持等政策应进一步完善,对中小型企业以及科技人员的税收激励等政策应予以重新审视和设计。

[关键词]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生产型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当今,企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乃至一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越来越依赖于技术创新,而通过税收激励政策来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已成为各国普遍使用的一项举措,我国也不例外。据统计,1996―2002年我国的技术创新政策中税收政策占25.93%,成为我国政府激励技术创新的最重要手段。[1]近年来,在实施自主创新战略背景下,我国政府更是加大了利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那么,各项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作用如何?影响税收政策激励效应的因素有哪些?本文拟基于河南省有关企业的问卷调查对上述问题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

关于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理论依据,国外学者多从经济增长和市场失灵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理论较为成熟。近年来,国外学者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税收激励政策工具的有效性检验方面,研究的方法多为定量分析,以为政策设计提供依据。比如,Bloom等[2]用METC法,从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的角度比较了研发税前扣除和研发税收抵免两种税收激励工具的效应;OECD[3]用Bindex法测算了G7国家之间的税收激励强度。大量的研究采用的是计量经济学方法,主要依靠调查或者数据分析,估算企业研发投入对税收激励的弹性系数以分析两者之间的相关性。Guellec 等[4]回顾了1980年代以来的有关研究,发现虽然在影响程度上很难得出关于研发税收激励效果的一般结论,但大部分研究表明税收激励能够刺激企业的研发投入。

关于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的效应,国内学者从早期的宏观层面和以描述性说明为主的定性分析,逐渐转向微观层面的理论实证。如朱平芳等[5]考察了上海市政府的税收激励政策对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及其专利产出的影响,发现政府的科技拨款资助和税收减免这两个政策工具对大中型企业增加自筹研发投入具有积极效果;夏长杰、卜伟等[6-7]考察了企业研发投入与增值税之间的关系,认为我国增值税与企业研发投入之间呈负相关;王苍峰[8]分析了税收减免对我国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发现税收减免政策明显促进了内资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但对外资企业影响并不明显。

不同于上述国内研究多采用地区或行业等宏观层面统计数据,本文拟通过问卷调查形式获取企业微观层面的第一手数据,以期更真实地了解企业对税收激励政策的反应。目前国内大多数研究比较注重的是单个政策工具的有效性,而本文重点考察现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工具和激励方式同时使用的效应,以便为相关政策的调整和设计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

一、问卷调查与数据取得

为保证问卷回收的有效率,问卷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且内容简洁,考虑到财务数据的敏感性,出于商业保密的原因,企业不愿意提供原始的客观数据。因此,我们设计问卷调查的大多数问题,要求用等级量度的方法回答,度量标准为1~5分,由被调查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每项问题进行回答。

问卷内容主要有:(1)研发投入强度(最近1年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2)企业实际税负状况;(3)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作用;(4)影响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有效性的因素。问卷调查的对象是河南省相关企业,数据收集是在2008年4月,共发放问卷160份,回收有效问卷72份。问卷调查表填表人中副总经理为25人,其余为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或财务主管,被调查企业中机械设备仪表类33个,电子信息类19个,生物医药类14个,其他行业(能源、材料、塑料、服务咨询)6个,占比分别为45.83%、26.39%、19.44%、8.34%;其中大型企业9个,中型企业23个,小型企业40个;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有44个,非高新技术企业28个。要说明的是,虽然2008年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近年来也出台了一些新的“促创型”财税政策,但考虑到新政策实施的效应时滞以及对未来政策调整方向的探索,本文的调研数据虽取自2008年4月,但仍有一定的说明价值;另限于篇幅,本文仅列出样本企业基本信息,未列出样本企业的其他数据。

二、定性评价

1.企业实际税负状况

问卷列出了所得税、流转税以及总体税负3项,并给出了实际税负“很轻”、“较轻”、“一般”、“较重”和“很重”5个等级(分别为1、2、3、 4、 5分),样本企业实际税负状况见表1。

2.各项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作用

理论意义上税款的计算公式为:税基×税率=税额。公式中任何一项的减少或降低都意味着纳税人(企业)是受益的,即对企业技术创新都是一种激励。因此,从税收优惠对税收要素的影响上看,与此相关的税收激励方式可分为税基式、税率式和税额式3种。问卷列出了10条税收激励政策,并按税率式、税基式和税额式顺序排列,给出了实际作用“很小”、“较小”、“中等”、“较大”和“很大”5个等级(分别为1、2、3、4、5分),由被调查者判断各项具体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作用大小(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政策A的激励作用最大,其他激励作用较大的政策依次为J、I、H、G。在排名靠前的政策中,从激励税种看,有4项政策属于所得税,仅有1项属于流转税;从激励方式看,排名第1位的是税率式激励(1项),随后依次为税额式激励(2项)与税基式激励(2项)。这说明,所得税(优惠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减免)激励仍然在我国的税收激励政策中占主导,而税额、税基式激励方式发挥的作用日益显现。其中,税额式激励方式的作用似乎更大一些,这可能是因为目前对享受税基式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还比较多,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另外,有3项政策的实际作用表现中等,依次为D、E、C,这3项政策均属于流转税范畴,说明我国流转税激励作用还不是很大;而B、F这两项政策的作用较小,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3.影响税收激励政策有效性的因素

问卷根据样本企业基本信息,列出了7项影响税收激励政策有效性的因素,要求被调研者从中选出3项最大的阻碍因素。由表3可见,因素b被列为第一影响因素的企业最多,占25.0%;其次为因素e(占17.6%)和因素g(占17.1%)。另外,将a和d两因素视为3大影响因素的企业分别占到15.3%和13.0%,也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它们仍然是具有较为广泛影响的因素。最后,选择c和f因素的企业虽然较少,但其阻碍作用也不容忽视。

三、定量分析

1. 变量的选取

与大多数文献类似,以河南省机械设备仪表、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3个行业66家样本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为被解释变量,以调查问卷中作用强度中等偏上的税收激励政策为解释变量,同时考虑到对样本量的基本要求,构建了如下模型:

lnYFi=β+βGXlnGXi+βTZlnTZi+βKClnKCi+βZZlnZZi

+βZJlnZJi+βXZlnXZi+βGMlnGMi+βHY1lnHY1

+βHY2lnHY2+εi

式中,i为样本企业下标(i=1,2,…,66),YF为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其他符号说明见表4所示。

2.回归分析

由表5可见,模型拟合还是比较理想的。

上述数据表明:

(1)βXZ“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性质”这一变量的系数为0.054 320,T值为3.592 199,说明其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具有显著的线性作用,反映出现行政策具有一定的激励效应。(2)各项税收激励政策的激励效应不相同,按其作用大小依次为βGX“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政策”、βTZ“国产设备投资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βKC“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βZZ“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和βZJ“加速折旧政策”,其系数分别为0.021 358、0.018 500、0.018 436、0.010 707、0.010 397,均通过了10%显著水平检验,这与我们调查问卷的评价结果一致。

(3)企业所属的行业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具有促进作用,按作用大小依次为机械设备仪表行业、电子信息行业和生物医药行业。

(4)从企业规模看,其系数为-0.034 900,且T值为-4.751 420,表明企业规模与研发投入强度间有显著的线性负相关,即小规模企业的创新活力更强。因此,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不容忽视。

四、结论

本文研究表明,我国企业整体税负较重,其中流转税税负最重;从税收激励方式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政策”、“国产设备投资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较大,而“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值达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两项政策的作用较小;“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税负重”、“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限制条件较多”以及“对中小型企业税收激励不足”成为影响税收激励政策效应的主要因素。

因此,我国现行的某些税收政策需要调整(如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等)、某些政策应进一步加强(如设备投资的税收抵免、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等)、某些政策应进一步完善(如研发投入的税前支持等)、某些政策应予以重新审视和设计(如对中小型企业以及科技人员的税收激励等)。总之,要继续发挥税收激励政策的应有功能,需要有新的政策思路和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参 考 文 献]

[1] 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小组. 中国科技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59.

[2] Bloom N, R Griffith, John Van Reenen. Do R&D Credits Work? Evidence from a Panel of Countries 1979-1997[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2(85):1.

[3] OECD.Tax incentives for R&D:Trends and Issues[R].Paris:OECD,2002.

[4] Guellec D,Bruno Van Pottelsberghe.The impact of public R&Dexpenditure on business R&D[R].Paris:OECD,2003.

[5] 朱平芳,徐伟民.政府的科技激励政策对大中型工业企业R&D投入及其专利产出的影响[J].经济研究,2003(6):45.

[6] 夏杰长,尚铁力.企业R&D投入的税收激励研究:基于增值税的实证分析[J].涉外税务,2007(3):9.

[7] 卜伟, 王稼琼. 我国增值税与研发投入关系的实证与理论分析[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56.

[8] 王苍峰.税收减免与研发投资:基于我国制造业企业数据的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2009(11):25.

[收稿日期]2011-04-10

关税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关于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的探讨 于长春

构建面向21世纪的企业所得税 冯海波

对资本利得税计征模式的一个设想 常华兵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纳税标准选择的理论依据分析 韩灵丽

浅析国际税收的饶让抵免 张剑

避税港和恶性税收优惠制度识别质疑——浅析OECD关于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 汪珺

我国保险税赋和课征方法质疑 刘静

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农业税收制度改革 张济涛

论马克思的世界市场理论 李建民,邓如辛

我国公共财政的构建与西方财政理论的借鉴 杨春梅

调整财政支出范围的思考 汪艳仙

中外金融理论差异分析 孙炜

从日本对中国直接投资的新动态看中西部开发利用外资对策 史自力

21世纪中国企业市场营销策略体系研究 侯桂凡

产品侵权责任认定及赔偿探讨 宋才发

改革中小企业筹资渠道的对策研究 石晶

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完善 姜桂莉,王继红,韩春华

长期投资决策分析中的环境因素 王燕祥

加入世贸对我国会计界的影响 汤建良,张卫国

税制结构实证研究——兼论完善我国税制 王新丽

税收弹性问题探析 陈莉

各主要税种技术特点分析及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 宋丙涛

突出保护环境功能 完善环保税收制度 杨全照

关于生态税收建设的几点思考 黄丽霞

国、地税机构分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杨斌,矫威

增值税效率的规范分析 宋生瑛,罗昌财

电子商务对跨国所得征税规则的冲击及对策 林鹏

关于开征遗产税的若干思考 李晓涛,李优树

产业升级是“十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的主题 刘晓冬

农业产业化——21世纪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于亚文

影响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因素分析 李振铎

东北地区工业化的特点及其环境代价 衣保中,林莎

中央银行独立性与监管效率关系分析 李依凭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思考 李英珊,刘永攀

对发展我国黄金市场的探讨 吴顺达

对发展我国人寿保险业的思考 李杰

从西方国家反倾销趋势看我国应对策略 刘丽娟

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与GDP的控制模型 辛凯

改善中小企业营运资本管理的几点思考 曾妍,计云海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制度考察 黄慧敏,HUANG Hui-min

完善房产税的一个设想 杨雄文,YANG Xiong-wen

城市经济结构演进的一般趋势 杜晓君,DU Xiao-jun

高校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障碍及对策 冯俊勇,FENG Jun-young

关于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若干问题的探索 傅道忠,FU Dao-zhong

对我国发展开放式基金的思考 韩嫄,HAN Yuan

论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职能 李君,LI Jun

中美金融经营体制变迁的比较分析 田中景,何萍,TIAN Zhong-jing,HE Ping

国内储蓄过剩与外资引进 刘红艺,李武好,LIU Hong-yi,LI Wu-hao

关于我国寿险业产品推新的若干思考 刘吉舫,LIU Ji-fang

对养老保险基金节支措施的研究 陆解芬,张秀莲,LU Jie-fen,ZHANG Xiu-lian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王中华,WANG Zhong-hua

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建设中的四个基本问题 张世兴,ZHANG Shi-xing

论偷税罪的行为与结果 彭爽

论逃避追缴欠税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唐葵

财政税收政策与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李文

面临跨国公司竞争的税收政策选择 蔡芝儿

当前税收筹划中应正确认识的几个问题 张秀莲

内部保险公司与避税 曹洪彬,沈峰

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思考 杨斌,徐家尊

对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潘亚岚,韩灵丽

反证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空间 赵惠敏

我国农民收入结构及收入增长状况分析 林秀梅,刘玉玲,何英凯

制度创新是农民减负增收的关键 于丽敏

浅谈企业的无形资本经营 刘艳龙

建立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问题的探讨 刘吉舫

谈自助型社会保障模式在国内的推广 朱佳俊

吉林省寿险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弭元英,张清彩

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入世后的选择与对策 杨云母

中国东北图们江地区利用外资的战略思考 赵东波

浅谈新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高成香,杨金龙

关于瑞典学派对西方经济学理论贡献的思考 赵雁

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 崔颖

对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的若干思考 孙同徽

试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模式 张旭

加快吉林省服务业就业问题研究 徐松峦,甄大春,刘元海,王洪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几点思考 刘静,唐丽,许淑清

美国支付系统改革对我们的启示 王清,惠日安

《周礼》中的市场设置及规划考证 朱红林

基于CGE模型的广东省所得税改革效应分析 林园丁,段志刚,朱怀意

论对公司和股东的国内重复征税 李丰

论国外投资中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税收筹划 唐东会

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 张艳

从最适课税论看增值税的发展趋势 梁俊娇

增值税转型:投资指标变动模型及分析 王洪海

论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及其改进 任坐田

对附加福利征税的探讨 陶其高,王良驹

论农产品出口退税 屠庆忠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的新问题与对策 王翠

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杨斌

近年来税收政策手段运用的回顾与分析 岳树民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曹艳芝

关于企业税收监管体系构建的设想--兼论会计信息的支持作用 戴德明,何玉润

关于我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思考 钱俊文

现代税收文化内涵及其建设的再探讨 毛云芳,林擎国

关于创建大连保税区离岸金融市场的研究 张世坤

论我国证券基金制度的异化倾向 顾纪生,钟伟

财政受托责任的理论分析 徐曙娜

剖析制度性农民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正负效应 许经勇,黄焕文

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中的误区 孙少岩,齐平茹

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探讨 邢树东

中小企业国际化战略探析 刘铁明

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许桂娟,刘洋

银行监管的理论研究 李富英,臧慧萍

关于我国适当居民储蓄率的实证分析 刘克书

资本结构、产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赵飞

会计信息供需矛盾的探讨 徐凤霞,樊培银

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郝博

浅谈网络财务中的内部控制 孙亮,王洋

关税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成本补偿与资源型企业税负公允性研究”(项目编号:14BJY025)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8-0028-04

摘要:文章以1998―2015年深沪制造业上市企业年度数据为基础,实证检验了货币政策、企业融资约束对企业节税行为的影响,实证结果如下:(1)货币政策紧缩时,由于政府干预的存在,非国有企业承受国有企业抢占资源和货币政策的双重负担,只能通过多交税费等方式增加投资者与政府的好感,获取资金缓解企业财务压力。货币政策与非国有企业有效实际税率呈显著负相关,而货币政策对国有企业影响不明显。(2)企业融资约束与企业有效实际税率正相关,这可能是企业通过减少节税行为获取声誉和政府干预从而降低企业融资约束水平所致。文章为货币政策、融资约束和企业节税三者互动关系的研究开拓了视野,进一步丰富了货币政策与企业节税行为的互动性研究。

关键词:货币政策 融资约束 企业节税

一、引言

企业节税行为在理论界受到了广泛关注,众多学者纷纷研究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企业节税行为(徐丽等,2016;梁迟霞、郭晶莹,2016)。但是对于企业节税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却存在较大分歧,如吴联生(2009)认为国有股权与企业节税行为呈负相关;王亮亮(2014)进一步从产权性质、管理层持股两个角度讨论企业节税行为;Edwards et al.(2016)认为企业融资约束是企业节税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融资约束作为重要影响因素受到了研究者的关注,Edwards et al.(2016)证研究发现企业融资约束与企业节税行为呈负相关;刘行和叶康涛(2014)认为金融发展通过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抑制了企业的节税行为。同时也存在不一致的观点,例如,Rauh(2006)发现企业融资约束对企业节税行为没有很大影响;王亮亮(2016)发现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影响了企业节税行为的程度;而马光荣和李力行(2012)认为政府治理水平和政府规模才是企业进行节税行为的重要原因,企业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是企业节税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基于此,本文重点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是否对企业节税行为产生影响;企业融资约束是否对企业节税行为产生影响;在我国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齐头并进的发展模式下,国家货币政策、企业融资约束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并对上述问题给出相应的理论解释。

二、文献综述

本文研究货币政策、企业融资约束对企业节税行为产生的影响。宏观经济分析工具IS-LM模型表明,国家货币政策影响了企业从外部获取资金的难易程度。货币政策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的传导机制,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叶康涛和祝继高(2009)发现货币紧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外部融资的难度,降低了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由于受宏观经济政策周期性的影响,企业往往通过长时间的节税行为增加企业的资金灵活度。但是,我国市场经济根植于转轨经济,与西方国家相比具有特殊性。经济转型期,政府对资源的分配具有较大的主动权。曹书军等(2009)认为,政府干预程度越大,非国有企业的实际税负就越高。货币政策通过影响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传递到宏观政策,再影响企业的微观策略。

另一方面,企业融资约束是指企业无法轻松获得满足企业发展的全部资金要求的财务状况,企业财务缺乏灵活度。企业融资约束对企业行为产生了广泛影响,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Law和Mills(2015)研究发现融资约束水平高的企业多实行积极的节税策略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流支出;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不仅影响企业的节税策略,还对企业未来的税收策略产生了一定影响。Dai et al.(2013)认为企业节税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但是,企业节税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声誉成本,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融资约束水平高的企业宁愿放弃某些投资来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也不愿意进行税收筹划(Rauh,2006)。相关研究表明上市企业的管理层更加重视财务报表上的利润,甚至愿意放弃能够增加净现金流的项目,以满足相关的盈利目标。Armstrong et al.(2012)发现当企业节税行为不能增加企业的报表利益时,企业管理层兴趣不高。分析师Graham et al.(2005)同样发现管理层对报表利益的追逐倾向。

虽然Sun和Jiang(2015)通过对我国非国有企业进行研究发现政治关联并不会影响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但是王跃堂等(2010)认为我国税收政策的变化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产生的影响不同,非国有企业对税收政策变化更为敏感。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对宏观经济政策更为敏感。陆正飞等(2009)发现当货币政策紧缩时,非国有企业会受到“信贷歧视”。刘慧龙和吴联生(2014)也认为制度环境对非国有企业的实际税率影响巨大,制度环境的改善有利于非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大部分文献都认为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将影响企业的节税行为。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命题

经济高涨时,国家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以防止经济过热,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国家税务部门在货币政策紧缩时,亦加大了对企业税费的审查。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货币政策紧缩年份,国家税收增长率超过15%。曹书军等(2009)也认为上市企业实际税率与政府的征收强度正相关。货币政策紧缩期是经济发展的高涨期,政府往往会乘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府人员的福利和政治业绩。马光荣和李力行(2012)研究发现,政府会将自身的财政压力施加到企业身上,从而提高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Besley和Persson(2010)认为政府通过加强法律建设和税收征管,从而遏制企业的节税行为。在货币政策紧缩时,防止经济过热的压力迫使政府采取措施增加企业节税行为的机会成本。同时,货币政策还对企业的融资成本产生影响。货币政策紧缩时,企业外部融资成本增大,企业难以获得外部资金。饶品贵和姜国华(2013)研究发现货币政策紧缩时,我国上市企业整体的融资环境变差,从银行获取信贷资金变得十分困难。在债权融资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在资源配置中更加依赖于股权融资(连玉君、钟经樊,2007)。另一方面,在货币政策紧缩时,企业同政府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更易获得有限的信贷资源。同时,杨其静(2011)发现在我国经济转型期,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及其处置权,它们成为各类企业追逐的对象,政治关联度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政治关联度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可以为企业获得政府补助、税收优惠及进入政府管制行业等利益,并降低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罗党论、刘晓龙,2009)。企业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更要维护政企关系,多交税费,以获取政治优势,降低企业的财务压力。基于此得出以下假设:

H1a:货币政策与企业有效实际税率负相关。

由于所有权性质不同,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建立政治关联的成本较低,在获得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方面具有优势。货币政策紧缩时,国有企业利用这种优势挤占非国有企业从外部获取资源的途径。陆正飞等(2009)发现货币政策紧缩时,非国有企业的负债增长率明显减缓,而国有企业依旧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由于国有企业的政策优势,货币政策紧缩时,政府会占用非国有企业的资源(刘瑞明、石磊,2010),把占用的资源通过信贷扶持等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补贴(Brandt et al.,2000)。货币政策紧缩时,非有企业更加依赖于政企关系以获取资源,更加依赖于股权融资以获取资金。根据以往文献可知,非国有企业对宏观经济变化更加敏感,货币政策可以通过影响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影响企业的节税行为。而国有企业由于具有政策优势,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有相对较多的途径来获取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相比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所面临的融资约束水平较低,货币政策对国有企业的节税行为影响较弱。基于此得出以下假设:

H1b:相比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有效实际税率更易受到货币政策的影响。

企业融资约束主要包括企业财务自由度和企业融资受限两个方面。从理论上讲,企业的破产危机程度越大,企业越有可能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税收筹划把税费截留在企业以增加企业资金,提高企业的财务自由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企业的内部节约不能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企业需要从外部获取资金。外部融资主要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需要企业具有良好的盈利水平。Armstrong et al.(2012)研究发现企业主要看中报表利益,对降低报表利益增加现金流的节税行为不太感兴趣。同时,我国上市企业的债权融资集中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基本由国有商业银行垄断,我国上市企业融资成本的高低几乎取决于政府在信贷上的作用。这说明我国企业缓解企业融资压力的重心是获取政府好感,通过政府干预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而报表层面的盈利质量是获取政府和银行好感最直接的要素。企业报表利益的增加必然会导致企业税费支出的增加。基于此得出第二个假设:

H2:企业融资约束水平的增加(减少)会导致企业有效实际税率的增加(减少)。

四、研究设计

本文借用Edwards et al.(2016)的模型来验证我国货币政策、融资约束和企业节税行为之间的关系:

CashETRi,t=β0+β1Constrainti,t-1+∑βkControlsi,t+ε(1)

变量解释如下页表1所示。

五、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择。本文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1998年开始我国证监会强制要求上市企业逐步披露现金流量表,本文选取1998―2015年我国制造业上市企业的财务数据为样本。得到总样本17 495个,剔除数据缺失和总利润为负的样本之后,得到国有企业总样本3 902个,非国有企业总样本4 498个。

(二)描述性统计。如下页表2所示,第一组数据反映了国有企业可用样本的基本情况。国有企业CashETR指标的平均值为0.1019,方差为0.4590;Tightening指标的平均值为0.8803,方差为0.4922;W指标的平均值为-0.0061,方差为0.0412。第二组数据反映了非国有企业可用样本的基本情况,非国有企业CashETR的平均值为0.0799,比国有企业低;Tightening、W两个指标较国有企业平均值高。这说明相比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受到的货币政策影响、融资约束较大,非国有企业的有效税率更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三)实证结果。表3为模型(1)中宏观货币政策变化、企业融资约束变化与企业有效实际税率变化之间的回归分析结果。可知,货币政策对国有企业有效税率的作用不明显,但与非国有企业的有效税率呈显著负相关。这是因为国有企业较非国有企业有较强的政治关联度,同等条件下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政策性的税收减免等从而获取企业可用的现金流。国有企业在融资渠道上比非国有企业具有更大的优势,在货币政策紧缩时,会挤占非国有企业的资源获取资金,国有企业不必通过节税行为来应对货币政策的紧缩。非国有企业受到宏观政策和国有企业抢占资源的双重影响,只能增强企业的报表利益,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股权融资;严格按照规定上缴税费,积极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等以获取政府补助,以期从剩余不多的信贷资源中分一杯羹。该实证结果验证了假设H1。

同时,本研究发现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在面临融资约束水平增强时,企业的有效实际税率上升(p

与以往研究相同,本研究剔除了亏损企业。但是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往往自由现金流比较缺乏,融资约束水平较高。这种情形下,亏损企业会有很强的动机通过税收筹划等工作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以增加企业现金的灵活度,所以本文将亏损企业纳入样本后进行再次分析。为了分析亏损企业税收筹划策略与企业融资约束之间的关系,本文引进了变量Loss,该指标是虚拟变量,当企业税前利润小于0时,该指标为1,否则为0。本文在模型(1)中引入交叉变量Loss×Constraint,该指标能够检验亏损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和融资约束的关系。如表4所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Loss×Constraint指标都非常显著。货币政策紧缩时,Loss×Constraint与Constraint的系数之和显著为负,这说明货币政策紧缩同样迫使国有亏损企业采取相应的积极行为增强企业的报表利益,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加强政治优势,以获取资金缓解企业因亏损所造成的融资约束水平过高。在企业内部融资约束下,Loss×Constraint与Constraint的系数之和为正,这说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更倾向于增加报表利益,以寻求贷款或者政府补助,解决企业融资约束水平较高的问题。

六、稳健性检验

(一)扣除营业利润为负的企业的再检验。一般来说,营业利润为负的企业具有较高的融资约束水平,其基本运营遇到资金流通困难,具有强烈的动机通过外部融资使企业度过难关。扣除营业利润为负的企业后,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融资约束指标都在p

(二)税收筹划方式不同对实证结果的影响。本文中CashETR反映的是企业当年实际税收支出占税前利润的比。企业所支付的各项税费来源于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反映了企业各项节税行为产生的效果。该指标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一方面反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从侧面反映了企业内部融资的难度。企业实施节税行为的主要目的是把资金留在企业内部,必然途径就是减少企业的税负水平。目前绝大部分研究企业税负的文献,在衡量企业税负时都采用CashETR这一指标。根据Edwards和Schwab等(2016)的研究,税前利润有时小于零,这会给CashETR指标带来一定的误差。本文使用t-1年到t年企业实际支付的税费与上年总资产的比值变化来取代CashETR这一指标中税前利润为负的样本。这样处理后,实证结果与表3大体一致。

七、结论

本文以1998―2015年深沪制造业上市企业为样本考察了货币政策、融资约束与企业节税行为的关系。我国制造业企业在遭受微观层面上的融资约束时,没有动力进行税收筹划来提高企业的财务自由度。当货币政策发生变化时,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呈现不同的状态。通过本文的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

货币政策对国有企业有效税率的影响不明显,这是因为相比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具有政治优势,更容易获得政府补助、银行贷款。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政府会占用非国有企业的资源来满足国有企业的需求,银行会出于资金安全、政治因素的考虑,优先向国有企业发放贷款,因而国有企业对货币政策的变化不敏感。而非国有企业在货币政策紧缩时,受到货币政策和国有企业抢占资源的双重影响,只能通过增加企业的报表利益,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进行股权融资;或者积极配合政府的要求,赢取政府好感,在剩余信贷资源中分一杯羹,以增加税费的方式获取企业的运作资金。货币政策同非国有企业有效税率呈显著负相关。

当企业融资约束水平上升时,我国企业的两大融资来源――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都要求企业具有较好的盈利水平。融资约束水平较高的企业宁愿放弃某些投资来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也不愿意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特殊的市场环境下,政府干预对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缓解作用更大。因而我国企业更愿意增加报表利益,亩讨好投资者、银行和政府,通过政府干预降低融资约束水平。

当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时,货币政策紧缩迫使国有亏损企业采取相应的积极行为增加企业报表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加强政治优势,以获取资金缓解企业因亏损造成的融资约束水平过高的状况。企业亏损状态不能改变现阶段我国企业对政府干预的依赖,亏损企业具有较强的动机增加企业的报表利益,从而寻求银行贷款或政府补助以解决企业的运营难题。

本文的结论进一步揭示了融资约束对我国制造业上市企业节税行为的影响,以及非国有企业对货币政策的敏感度,验证了货币政策、融资约束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节税行为的影响差异,为有效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了参考依据。本文为货币政策、融资约束和企业节税行为三者的互动关系研究开拓了视野,丰富了货币政策与企业节税行为的互动性研究,为货币政策、融资约束对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的不同影响提供了证据。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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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含义

研究出口退税政策合法性问题首先要界定出口退税政策的含义,而重点是界定“政策”的含义。不首先解决这个问题,本文的研究就无法进行下去,而且容易走入政治误区。

政策一般被界定为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1]法学界一般认为,政策可以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国家政策是国家活动的准则,往往成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或法律本身。执政党的政策则直接影响甚至指导法律的制定,乃至成为某一具体法律的基本内容。[2]在税收学或税法学领域,学者一般认为,税收政策是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3]综上,可以看出,学界一般把政策理解为比较高的行为准则,甚至将其理解为比法律还高、可以指导法律的准则。如果这样来界定政策,特别是界定出口退税政策的话,那么,本文的研究根本无法进行下去,或者即使进行下去,也不会有太大意义。而且,现实中人们一般也不是这样来理解政策的,特别是针对具体问题,如出口退税政策,一般不会将其理解为指导出口退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而一般将其理解为法律制度之下的具体的措施。也就是说,出口退税政策一般是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下,或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国家针对特定时期的特定任务所采取的出口退税方面的具体对策与措施。在这种意义上理解的政策,在地位上是低于法律的,从理论上讲也是不能同法律相抵触的,其作用一般是具体执行法律或者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暂时代替法律而对相关问题予以规范。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出口退税政策,本文的研究才有意义,也才能深入下去。

当然,我们这样来界定政策并不仅仅是为了本文研究的需要,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在本文所界定的涵义的意义上来使用出口退税政策一词的。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第34条规定:“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这里直接把出口退税视为一种措施。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规定:“国家对高技术及产品的出口给予信贷、出口退税等政策性支持。”这里把出口退税视为一种政策,同时也就是一种措施。而本文将要分析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的各种关于出口退税政策的文件中也都是将出口退税政策视为一种法律之下或法律之外的具体措施,而不是将其视为指导出口退税立法的指导原则或准则。

(二)合法性的含义

界定合法性的含义也是展开本文研究的一个理论前提,否则,本文的研究也可能误入歧途或者被人误解。

合法性是现代社会各门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科学所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但对于什么是“合法性”,不同学者却有不同的观点。较早对合法性进行系统界定并成为经典理论的学者是马克斯·韦伯。在韦伯看来,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他们对统治系统的合法性是否相信,因此,“重要的是这一事实:在特定情况下,个别对合法性的主张达到明显的程度,按照这一主张行动的类型被认为是‘正当的’,这一事实更加确定了主张拥有权威者的地位。”[4]这意味着,合法性不过是既定政治体系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可见,韦伯是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实加以认定,即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5]

与上述经验性合法性观点不同,J·哈贝马斯等人提出了一种规范性的理论。哈贝马斯认为,在古代社会,帝王们为了证明自身统治的合法性而宣称自己为神的化身或子嗣;在传统社会中,统治者利用宗教来为自己的合法性进行论证。但在这些高度专制的社会里,由于统治者集政治权力和合法性解释权于一身,合法性解释或证明完全只是出于统治者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工具,因而难以赢得大众的忠诚。即使大众对政治权力产生了忠诚和信仰,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存在合法性,因为从中无法解释在对国家政权的忠诚曾盛极一时的法西斯主义国家,其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因此,哈贝马斯否认合法性是政治系统为自身的统治所作的论证或证明,也否认把合法性单纯理解为大众对于国家政权的忠诚和信仰。在哈贝马斯看来,合法性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或政治秩序可能具有的属性,只存在于一个社会的“社会文化”生活中,即在国家制度系统之外,社会文化生活得到健全的发展,国家的合法性在社会文化领域中能够得到自觉的论证,从而政治系统赢得了大众的广泛信仰、支持和忠诚。而这种信任和忠诚之所以能产生,也完全是因为国家允许社会对其合法性进行公开的讨论。因此,哈贝马斯断定合法性寓于对于政治秩序的正确与公正判断存在着健康的讨论之中,“合法性意味着一种值得认可的政治秩序。”[6]显然,这里的“值得认可”并不等于被认可,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是不是”,而在于“应该不应该”。可见,哈贝马斯不是把合法性构筑在单纯的经验分析与心理认同上,而是强调对于政治系统合法性的价值判断。[7]

介绍了上述两种最具影响的合法性理论以后,仍会让人对合法性的内涵不得其解。在现代汉语中,一般把“合法”理解为符合法律规定,[8]与此相对应,合法性就被理解为符合法律的性质。这种界定并没有错,也并非不具有重要意义。但这种理解的合法性只是合法性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合法性的全部。合法性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合理性或正当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得到绝大多数人发自心底的或自发的认同和服从甚至是信仰的性质。第一种理解可以认为是合法性的形式方面,第二种理解可以认为是合法性的实质方面。当然,这种理解是大体的,也是不准确的,因为所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仅仅是形式合法,还要求在实质内容上也要合法,而所谓合理性或正当性一般也是以符合法律为前提的。因此,合法性的两个方面以及两种界定方式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互相包容、互相统一的。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合法性的两种理解有可能是分离的,比如符合法律规定的东西有可能是不合理或不具有正当性的,而某些合理的和具有正当性的东西则有可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之间总是具有某种张力,当然,也正是这种张力的存在才不断推动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之间的一致与趋同,也才不断推动合法性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三)本文研究的问题与研究的方法

界定清楚上述两个基本概念也就明确了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就是我国现行的在出口退税方面所实行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者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对策与措施的形式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实质合法性(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问题。之所以要研究这一问题,是因为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在合法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急需提高其合法性。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本考察的方法,即通过对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的规定出口退税政策的文件的考察来分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合法性问题。至于现实中所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与文件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是否一致,本文没有能力予以分析。因此,本文分析的合法性问题仅限于文件中政策的合法性问题,这是需要在研究之前强调的。

本文主要从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两个方面来对相关文件予以分析,形式合法性主要是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来分析相关文件是否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实质合法性主要是依据现代社会一般所承认的理性原则与正当原则来分析相关文件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具有正当性。本文的任务在于指出其中的问题,而不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当然,解决问题的方法往往隐含在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剖之中,因此,本文也并非残缺之作。

最后还需要强调的是,出口退税政策是具有一定历史功绩的,它对于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歌功颂德不是学者的事情,现实中不缺乏这样的人,学者的使命在于指出现行政策的问题,或者说在于批判性地解读现行政策,为国家的相关决策敲一个警钟。因此,对于出口退税政策的功绩本文不予论述。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合法性分析

(一)出口退税政策形式合法性分析

出口退税是为了使国内产品以不含税(主要指间接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与其他国家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平等竞争,而对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或者退还已经征收的流转税的一种政策与制度。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增值税法与消费税法。国务院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免税;已经缴纳增值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还已纳的税款。”这是1985年开始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严格说是法规依据),但从这里的规定可以推断出我国出口退税应当实行“征多少、退多少”的政策。但现实中却并非完全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对此,本文暂不做讨论。1994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这两条规定也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但后面的但书则允许国务院实行较低的出口退税率,这为以后国家降低出口退税率奠定了合法性基础(但仅仅是形式合法性基础)。正是基于此规定,1995年5月25日国务院了《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调低部分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从理论上讲,这一税率的调整是具有合法性的。但随后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措施则缺乏合法性,如1995年8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了《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直接取消了柴油出口退税的待遇,《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权属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是没有这种调整权的,在这一通知中,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仅仅指出这一通知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之所以指出这一依据,目的还是为了证明其通知的合法性,[9]但“经国务院批准”和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国务院另有规定”仍是有出入的,因此,其一方面想证明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又在事实上缺乏合法性,至少是合法性不足。随后1995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了《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这一通知的合法性依据是“经国务院领导批准”。这就更令人产生疑问了,首先,“经国务院批准”和“经国务院领导批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国务院”是一个行政主体,但“国务院领导”并不是行政主体;“国务院”只有一个,但“国务院领导”则不只一个。其次,如果国税总局的这一通知违法并应当追究责任的话,应当追究谁的责任?是追究国税总局的责任?还是追究“国务院”或“国务院领导”的责任?如果追究“国务院领导”的责任,应该追究哪一个领导?(这一通知的问题还不限于此,下文还将分析其实质合法性的缺乏。)1997年10月23日国税总局的《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其合法性依据又变成了“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可以说,从“国务院批准”到“国务院领导批准”再到“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其合法性程度是不断降低的。按照这一思路发展下去,恐怕连“国务院领导的暗示”都可以成为国税总局发文的合法性依据了,可见在国税总局的眼中,合法性已经不是一个那么重要的问题了。而且“指示精神”明显不是法律用语,根本不能用来证明其合法性。

1995年10月6日国务院再次发文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这次发文本身是具有合法性的,但随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一系列提高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则缺乏合法性。首先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本身就不具有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权限,其次,国务院的通知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原则上讲,也只有国务院的通知或更高级别的法律文件才有权提高出口退税率,但以后一系列的提高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都是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从形式上来讲,这些通知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至少其合法性不足。[10]虽然这些通知中都明确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字样,但仍无法满足其形式上的合法性。

(二)出口退税政策实质合法性分析

1.相同文件主体不同,缺乏合理性。

1995年8月23日停止柴油出口退税权的发文主体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而同年9月30日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权的发文主体则变成了国税总局。同样是停止某一产品或产业的出口退税权,为什么前者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文,而后者则是国税总局一家发文?两家发文与一家发文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差别?如果有差别,那么,是不是由于柴油比较重要而新闻纸不太重要?或者前者既需要约束税务部门也需要约束财政部门,而后者只需要约束税务部门?如果没有差别,那么,我们只能推测,或者是发前文时财政部太空闲了,或者是发后文时财政部太繁忙了。

类似情况不仅仅这一处,前面注释中已经表明,同样是提高个别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有的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的(大多数),有的是国税总局一家的,而有的则是财政部、国税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的。更令人感到疑惑的是,1995年停止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而恢复的时候则变成了财政部、国税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令人感到唯一具有一些合理性的解释是它们所要约束的主体不同,这些文件最终所要下发的单位不同。

2.重要事项的发文主体反倒较低,缺乏合理性。

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以及常理,对于人民权利较大变更的文件的效力应当高于或起码应当等于对于人民权利作较小变更的文件的效力。但在出口退税政策问题上却并不完全是这样。比如,取消出口退税权显然比降低出口退税率对于纳税人权利的影响更大,但前者往往是由较低效力的文件来规定的。比如1995年5月25日和10月6日国务院两次发文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但同样在1995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则取消了柴油和新闻纸的出口退税权。这里给人的疑问是,既然调低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都需要由国务院亲自发文,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那么,取消柴油和新闻纸的出口退税权就更应当由国务院发文了。我们所能得出的唯一解释是,国务院太忙了。既然国务院这么忙,何不把所有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权全部授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呢?

3.任意处分纳税人权利,缺乏合理性。

出口退税政策中另外一个缺乏合理性的现象是对国家权利给予倾斜保护,而对纳税人权利则任意处分。最典型的例子是1998年8月7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9%提高到11%,同时规定:“对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这一规定存在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在国家权利和纳税人权利的平衡中,侧重于保护国家权利。出口退税权也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种权利被部门通知任意变更已经使纳税人权利遭受无形的损失,现在好不容易争取到一个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机会,却又被剥夺了本应属于自己的利益,原因在于这些利益已经变成了国库的利益,在国库利益本位的观念下,想把国库里的钱拿出来,恐怕只能是“难于上青天”了。国库利益本位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帜,实质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对人民权利的漠视。或许在个别领导的眼中,这只是个小事,但小事往往更能体现一个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同志说得好:“群众利益无小事。”[11]如能真正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恐怕这种国库利益本位的思想就很值得反思。第二,这一规定容易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在1998年7月1日至1998年8月7日之间办理了出口退税的纳税人就承担了较重的税收负担,而这种不平等恐怕也不是国家所希望的。因为,一般来讲,能够优先进行出口退税的一般都是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的行业或产品,[12]本来是享受优惠的企业反倒最终成了加重负担的企业。如果今后国家再给予某一行业或企业出口退税的优先权,那么企业就要首先问国家一个问题:“你们近期会不会提高出口退税率?”[13]说到底,是破坏了纳税人的合理预期,而合理预期的存在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前提之一,因此,如果要上升到一定高度,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在破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事业。或许有人觉得这一结论也未免太言过其实了,其实不然,认真分析我们的各项政策就会发现,虽然我们天天喊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口号,但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做法却比比皆是。[14]第三,这一政策也为腐败提供了机遇与温床。因为其中规定的是“可不作调整”,既然是“可”不作调整,那么也就意味着我作了调整也不违反规定。既然如此,寻租的必然接踵而来,如果企业将调整所得利益的百分之五十甚至更多给主管税务机关及其领导,税务机关会非常乐意将“可不作调整”变为“可作调整”。我们常常为腐败而头痛,但为腐败提供机会和温床的往往就是那些为腐败头痛的人,[15]所谓腐败问题关键是制度问题,由此可见一斑。

2003年10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其中规定:“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这一规定是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这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进步,同时也说明了以前所进行的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全部忽略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

本文似乎只是提出了一些问题,并且分析了一些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但正如前面所说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往往就蕴含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出口退税政策所具有的问题的症结所在就是我们在这一领域无法可依,上述“通知”无论在法学家的眼中,还是在WTO体制下外商企业的眼中,恐怕都够不上“法”的资格。正因为此,本文才选取了一个“合法性”的题目。本文没有为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提出对策,这恐怕不是学者的主要任务,学者更重要的任务在于对现行制度进行批判性审视,揭示其中的问题,至于对策,只要领导一声令下,对策自然会源源而来。

【注释】

[1]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辞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08页。

[2]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

[3]参见张晓华:《论税收政策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载《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

[4]M.Weber,EconomyandSociety,ed.GuentherRothandC.Wittich,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68,p.214。

[5]参见胡伟:《合法性问题研究:政治学研究的新视角》,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

[6]JurgenHarbermas,CommunicationandtheEvolutionofSociety,Boston::BeaconPress,1979,P.178。

[7]参见胡伟:《合法性问题研究:政治学研究的新视角》,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

[8]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辞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07页。

[9]这也说明,在财政部合国税总局看来,“合法性”并非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

[10]这些通知主要包括1998年2月12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3月23日国税总局的《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和《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7月1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7月23日国税总局的《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1998年8月7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9月23日国税总局的《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12月2日国税总局的《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9年1月29日财政部的《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9年8月2日财政部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的《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11]:《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1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12]如2001年6月20日国税总局的《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就规定:“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禽类产品,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核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要优先办理退税。禽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审批,可不受出口时间先后顺序限制,可采取单独申报,单独审批的办法。”

[13]从这个问题中也可以反映很多问题,本来国家是“我们”的,现在反倒要说“你们”。可见国家和纳税人并不是一个主体,严格说来,这里的国家仅仅是指国库,所谓国家利益仅仅是国库利益。因为广义的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国家利益包括国库利益,也包括人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