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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制度论文

关税制度论文

关税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一、我国房地产业偷税问题现状透视 二、房地产商的偷税手段及原因分析(一) 房地产商的偷税手段(二) 房地产商偷税原因分析三、完善相关税法 遏制房地产企业偷税四、严控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还应该做到下面二点:(一) 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加强源泉控管(二) 加大房地产企业偷税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参考资料内容摘要 随着城市日新月异的变化,房地产投资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而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为税收增长提供了充足的税源,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房地产业税收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调节房地产经济和社会经济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据了解,目前发达国家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10%以上,在我国这一比例还不到7%。马克思曾经说过“税收是国家的命脉,是政府的奶娘。”但是税收对任何纳税人而言都是一种负担,纳税人欠税现象从税收法律关系成立时就已经开始。任何企业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小化都是一种理性行为,只要存在税收,纳税人就存在避税的主观动机。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我国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还明文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还都没能扼制住房地产企业偷税的现象。2009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这一新政策的出台及时的对征税手段加以改进。对房地产企业征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洞进行了弥补。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企业偷税的现状、手段、房地产商偷税原因进行分析论述,阐述了新法出台整治房地产税收市场的及时性和必要性。由于这些年来,各省市都在大搞城市建设,房地产投资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为税收增长提供了充足的税源,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房地产业税收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调节房地产经济和社会经济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据了解,目前发达国家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10%以上,在我国这一比例还不到7%。马克思曾经说过“税收是国家的命脉,是政府的奶娘。”但是税收对任何纳税人而言都是一种负担,纳税人欠税现象从税收法律关系成立时就已经开始。任何企业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小化都是一种理性行为,只要存在税收,纳税人就存在避税的主观动机。但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因此就赋予税收以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而税收所反映的分配关系就要通过法的形式得以实现。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我国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还明文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2009年9月份公布的“中国纳税百强排行榜”上,2009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前300名内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名字出现。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胡润百富榜上 ,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富翁越来越多,或许这就是个绝妙的讽刺。那么房地产企业偷税,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呢?我们先通过下面一系列调查数据来了解一下吧:一、 我国房地产业偷税问题现状透视安徽蚌埠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9年5月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度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询问得知,该单位开发建设了地处闹市的一处小区,开发商品房全部为住宅楼,房屋已于2009年4月竣工。但该单位只按预收房款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并按开发占地面积缴纳了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稽查人员按工程决算书中的建安工程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按配比原则计算后,调增该单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46.63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稽查局对该公司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该单位企业所得税43.45万元,并处罚款24.20万元。2009年,青岛市地税局在对全市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市70%的房地产商存在偷税行为,偷税手段花样百出,在查补税款方面,青岛市去年前十个月房地产业查补税款0.48亿元。南京房价年年飚升,房地产开发企业赚得盆溢钵满,可是,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举行的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全市被查88户房地产企业中有87户存在问题,占被查企业的98.86%,单户查补税款数百万元司空见惯。据南京市地税部门统计,南京市房地产业偷税呈逐年递增的状态,今年全市房地产企业共查补税款5031.66万元,罚款1588.14万元。滞纳金848.42万元。相关企业偷税较去年增加1000多万元。北京958家房地产企业补税2.8亿元;西南某省房地产企业偷税违法案件占全部涉税案件的比例在过去9年间上升了12倍……福州市物价局在全国率先公布了该市商品房的社会平均成本。 经测算,该市开发商的利润率平均约为50%,最低的约20%,最高的超过90%。 当然,在房地产暴利的背后是少数人的财富快速增长。在2009年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上,前200人中有64人来自房地产行业;在前20名中,有11位涉足房地产行业。 有人用简单算术,即以几个主要大城市房地产利润总额除以全年天数计算,北京不到两天就产生一个房地产亿万富翁,广州约三天产生一个亿万富翁。 这些数目都是触目惊心的,现在很流行的一个说法就是“房地产业的巨人,纳税的矮子”,这句话有一定的道理,那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房地产商偷税手段,就可以对房地产业巨额利润来源有一定的了解。 二、房地产商的偷税手段及原因分析(一)房地产商的偷税手段中国注册税务师李晶副教授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列出一项公式:价格=成本+利润+税收。“税收是价格的重要组成部份,”她解释说,在成本和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收降低时,利润必然增加。税收作为影响利润水平的重要因素,被许多轻视法律或无视法律的人当作了提高利润率水平的工具。而房产商偷税方法归结为十大黑招,招数之多、花样之奇令人叹为观止。1、体外循环法,减少预售款基数这是房地产企业偷税所采用的较为普遍的一种手段。自开发商拿到《销售许可证》之日起,都开始对外收取楼盘预售款,房地产商应对预售收入进行纳税,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后,企业就随之要交纳5%的营业税,营业税的3%的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7%的城市建设税;以及33%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地产商利用政策法规对预售收入定义不完善的漏洞,在汇总预售收入时,只计算购房者所付定金,将购房者首付款排除在纳税范围以外。甚至,有的开发商等到房子基本上卖出去以后,又赶快把购房者支付的房款用于银行归还贷款。而相关税法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算销售收入,因此不用纳税。开发商在“一贷一还”间,减少了预售收入,从而达到了偷税的目的。 2、整体转让“楼花”不做收入一些房地产企业将土地手续办理完毕后,把一部分楼的开发权整体转让给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定收取转让费,却不按规定作收入,而是挂往来账,甚至私设账外账,以达到偷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3 、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个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决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这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种种手段钻这一政策的“空子”,迟迟不进行决算,或留下一两套“尾房”致使整个项目不能决算,逃避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4、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5、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经营,开发一个楼盘或开发一个项目就新办一个公司,而新公司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一年的税收优惠。6、将在销售房地产时一起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7、以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税。房地产企业属于施工企业,用工人数多,经常变动,用工的数量及工资发放的金额税务机关就不好掌握,工资总额房地产企业就可以随意控制。还有一些房地产企业虚开发票,多计成本,致使企业亏损或微利,进而达到少缴而不缴税的目的。8、自用方开发成本不从“开发产品”转到“固定资产”,而是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企业所得税。9、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未不结转营业收入,偷企业所得税。10、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偷企业所得税。 (二)、房产商偷税原因分析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看,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滚动开发性以及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往来对象多、市场风险不确定等特点。因此,其开发经营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也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是集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一体、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部门。由于原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般是依据工商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未能很好地兼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因而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难以保证税基的完整。1、税种设置不合理,造成可趁之机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仅税种就多达8种,有的地方还重复征税,如契税、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所得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等。收费就更多 ,各个地方也参差不齐,多达80~150种,这无形中也增加了建房成本。而在房地产开发阶段,只有城市房产税和少量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这种税制设置的消极作用显而易见,开发阶段税少、税负轻,流通环节税重,从而助长了土地的隐形交易,偷税现象严重。而在开发阶段发生的增值部分,由于没有税收的调节机制,使用政府无法参与增值价值的再分配。2、稽查力度不足,难有威慑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针对房地产偷税的法规,房地产开发商偷税被稽查出来后,惩处的办法就是根据偷税的多少按比例确定处罚数额。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是通过税务机关稽查后才能获知,但是这种稽查只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账面情况的稽查,只要开发企业通过手段把账面作好了,就很难发现其偷税的痕迹。稽查力度不足,对房地产开发商很难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使很多开发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偷税风险比较低,被查到后顶多再补交,没什么麻烦。三、 完善相关税法 遏制房地产商偷税 但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必须加以完善。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制定出台的。 新文件的出台完善了房地产税法,保证了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对照原来的国税发[2003]83号文件,新文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一、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应按不低于15%的预计营业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6]31号文对这一规定作了两点调整:一是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二是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并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 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 二、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一是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二是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三是已取得了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之所以对开发产品完工标准进行界定,主要是考虑到当预计计税毛利率高于实际利润率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会对已完工开发产品积极结算成本,相反,一旦出现预计计税毛利率低于实际利润率的情况,这种积极性就不存在了。因此,必须从税收角度规定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以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 三、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对公共配套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主要成本项目,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了其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属于该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可直接摊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分摊,再将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 四、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据实扣除的。这一规定对于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不合理问题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的开发活动包括征地拆迁、规划设计、组织施工、竣工验收、产品销售等开发经营全过程,因此,开发项目从第一笔投入至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需要一个较长周期,而这一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由于没有销售收入而无法在税前扣除;二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主要发生在开发前期,这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但这一期间又恰恰没有销售收入。鉴于这种情况,为合理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三项费用扣除问题,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销售开发产品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六、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经营,开发一个楼盘或开发一个项目就新办一个公司,且盈利率较高。据此,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七、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国税发[2006]31号文关于征收管理问题也做了详细规定: (一)开发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对涉及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逐笔逐项进行核实。凡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以及手续、资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 正当理由的。 四、严控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还需关注以下几点: (一)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加强源泉控管房地产税收是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税务机关应与计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信息传递制度,通过信息交换作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在行政程序上规范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行为,建立档案,全程跟踪;努力获取企业建筑成本信息,加强对工程的成本审核;加强票据管理,掌握企业的收入情况。这样才可以建立一个规范、管理、检查的长效机制。显然这对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是大有裨益的。也可以使房地产税收应收尽收。(二)加大房地产企业偷税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案件目前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能力是很弱的,甚至有些时候出现断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加强自身业务的学习,认真、细心、深入的掌握房地产企业的情况。针对房地产企业的偷税现象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偷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对房地产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欠税不缴的房地产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大案、要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查处的典型偷税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纳税光荣、逃税可耻”。纳税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依法纳税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稳定、建设发展决定因素。相信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及实施,政府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房地产商会逐步形成自觉纳税的意识。也就可以杜绝偷税现象了!!

关税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文化;税收管理;科学发展观

一 税收文化定义

税收是一个极其古老的财政范畴。夏朝的贡,商朝的助和周代的彻就是中国税收的起源形式,而标志着中国税收成熟的则是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欧洲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也已经出现了税收的雏形。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税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即产生了国家之后的产物,同时它也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因为私有财产制度需要国家这个暴力机器来维护,而维持国家这个机器正常的运行必须得有一个保障,这就产生了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

对于税收的定义,古今中外学者给予若干表述,这里不一一赘述,仅举一例: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

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一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并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2]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2]。”

高培勇曾引用辞海“文化”含义,说:“税收文化可以解释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围绕税收形成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它既是传统的,又是与时俱进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有自己传统的税收文化。同时,税收文化随着时代的变迁、制度的变革而不断地处在演进的过程中。” 吴俊培则认为税收文化则是一种围绕税收形成的意识形态。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所长陈东琪认为税收是人类的一种经济行为,税收文化则是研究税收这种经济行为的行为,所以文化在这里可以说是行为学方面的东西。他强调研究税收文化,更重要的应该从纳税主体——纳税人的角度来进行。这些是国内一些主流学者对税收文化的定义描述。

二 中西税收文化比较

说到现代税收文化,笔者认为它不仅是对传统的、历史的税收文化进行重新思考和重新审视,对当今国内税收文化的洞察和总结,更有对西方税收文化的旁观与借鉴。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财税体制越来越规范、税收征管越来越完善、税法也更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也逐步取得成效并初步形成了良好的税收文化。但是,税收文化的混乱和滞后现象依然很严重。第一,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不平等,从而由于征税方权利大于义务而带来的征税权的随意性和纳税人义务大于权利而带来的纳税意识的漠然性。第二,我国税收体制环境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抑商”的文化传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完善。其次是在改革以前的苏联模式的财税体制下,税收作为国家的一项职能被异化为国家主义的机制,其后又出现了非税论和税收万能论的思潮,使我国对税收的职能始终界定不清,税收文化更是无法发展[[3]朱云飞,刘军.税制改革与我国税收文化的完善[J].经济论坛,2004,(20):93.][3]。而目前的各级政府间税权关系不清及政府与国企关系理不顺依然未能提供一个促进税收文化发展的体制环境。第三,税收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税种体系结构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目标的实现,不利于良好税收文化的形成。

上述严重的税收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传统税收文化影响的结果。中国儒家讲究人治,强调德主刑辅,正是这种思想使长期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具有随意性,不重视税收法律主义,很难做到依法治税,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而西方奉行依法治国思想,如柏拉图晚年提出“法治国”方案,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从而以此为根源的治税思想要求一切涉税活动以法律为标准,正真树立了税法的威严。另外,中国封建政府没有对民众提供出什么公共物品,人们的朴素税收理想是“三十税一”、“轻徭薄赋”等,还有就是不敢最先惟恐最后的中庸思想和攀比心理,结果是你偷我也偷,不偷白不偷[[4]李玉红, 陈新宇.中西税收文化比较[J].共商税是,2005,(9),40.

][4]。而在西方,不懂税法,甚至违法、偷税是一种不道德的象征,这也是偷税行为在西方社会中普遍受到谴责和蔑视的原因。

三 税收文化的内容

一般意义上,文化可以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部分。三者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税收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也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一)理论层面

税收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建构的税收制度、税收思想、税收管理和税收文化观念的总和。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税务人员的理想、思维、价值观、行为准则等。第一,要从理论上正确界定税收文化的涵义,加强理论研究,提高人们对税收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第二,围绕税收与文化的主题,对诸如税收与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公共关系学等的关系问题开展理论论证,宣传和树立税收文化观念,激发人们对税收文化的兴趣,加快税收文化理论建设的步伐。第三,在完善我国税收文化的基础上,批判地吸收外来税收文化中的税收道德观、价值观,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分析和利用。

(二)制度层面

税收文化制度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和准则,它既通过固定的行为规范,推动税收理论文化的发展,又将其成果作用于税收文化的行为。税收制度文化包含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建立统一的税法,使收税人克服执法的随意性,真正做到依法治税。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法的严肃性是以全社会必须遵守为准则的,依法纳税风气也要在税收制度文化建设中逐步形成。另外,税收制度文化建设还涉及到税务系统本身的制度建设问题,如行为规范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监查处罚制度等。税收文化制度的制定要体现合理性、先进性、可能性,应能提高整个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重视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把培养税务人员的群体意识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作为税收文化制度建设的重点。

(三)行为层面

税收文化行为 是税收文化理论导向的结果,是税收文化制度约束的反映。税收文化行为是税收文化最真切的内涵,它反映着税收人员的品德、语言、仪表、工作作风、人际交往、娱乐方式等。进行税收文化行为建设要注意两点,一是塑造税务人员良好的形象。税务人员代表国家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与众多纳税人直接接触,其形象如何,关系到整个税务机关及党和政府的声誉。二是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税务人员如果缺乏职业道德,缺乏政策观念和纪律性、原则性,在复杂的执法环境中就会胡征滥罚,为所欲为,所以要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使税务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规范,秉公执法,文明征税。行为建设是税收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税收文化要达到的终极目的。从全社会角度来说,税收文化建设要使全新的纳税观念深入每个公民的脑海,形成在纳税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对税务机关来说,税收文化建设使税务人员在正确的价值观指导下,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准,赢得纳税人的尊敬和信任支持。

税收文化所要求的是在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等的基础上,将税务人员的思想、作风、行为统一起来,成为税务机关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内聚力。上述三者中,税收制度是税收文化的基础。从治税思想到税制的建立,从税种的开征到税收的管理,从征纳双方的相互关系到税收对政治经济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孕育庞大税收文化体系的胚囊。因此,没有国家的税收制度也就没有税收文化。一个缺乏文明的税收制度不会产生引导社会进步的税收文化,它的价值取向也无法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当然,税收文化是税收管理的高级形式,就像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的高级形式一样。

四 税收文化的特征

税收文化不同于其他文化.具有以下五个鲜明特征:

(一)税收文化的导向性

不同的行业文化有不同的价值观,有不同的管理制度,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税务部门通过制度、文件等形式,把本系统的价值标准、职业道德的要求告知税务干部,引导税务干部的心理、性格、行为,即在对个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起导向作用的基础上,从而对税务部门整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具有导向作用。

(二)严肃性

税收文化是法制文化的一种其外在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本质是弘扬税法必须庄重、高雅、严肃。

(三)独特性

税收文化是围绕税收活动而产生的精神产品具有行业的特质。

(四)广泛性

建设税收文化必须动员全系统的每一个机关、每一名干部都来参与动员社会各界都来参与.不能仅仅局限于专门机构和少数人。

(五)传承性

一方面需要税务干部一代一代地言传身教、日积月累、不断积淀,另一方面也需要在继承传统的同时.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跟上发展步伐.体现时代特色。

(六)长期性

文化需要丰富的底蕴需要长期积淀。建设税收文化不可能一缴而就必须长期坚持.一以贯之抓反复反复抓。

五 税收文化的功能

和以往的有关税收理论相比,税收文化既从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的文化角度,提出构建人文支点的税收理论。税收文化是从更高的文化层次上去认识税收与经济的关系,税收与社会的关系,税收与人的关系。因此税收文化应对税收文化的基本功能有所了解。

(一)导向功能

税收文化的导向功能主要是指税收文化强调重视人的因素,重视挖掘人的潜在能力和重视人的心理的研究。税收文化认为人的管理是管理的核心,从而强调建立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制度的思想,这对于我们建立科学的税收制度和管理理论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调动了征纳双方积极性的税收文化,表达了一定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遵守的信念,它引导每个成员接受核心化的意识形态的共同价值取向,即纳税是光荣的,偷漏税是可耻的价值标准。使每个人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自觉地遵守税收制度方面共同的准则,形成一致的行为取向。

(二)激励功能

激励的手段一般有以下几种:

目标激励——设置科学的目标,激发和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

领导激励——通过领导的以身作则,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性;

压力激励——通过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情感的沟通、交流,相互了解,愉快合作;

榜样激励——通过榜样的示范作用,激发出上进心。税收文化建设作为促成整体优势的内在要素和整合性机制,促使税收新秩序尽快得以建立,使良好的国民纳税观念尽快得以形成。从税务机关建设来说,税收文化以文化为手段,创造出人人都受重视和尊重的氛围,注重培养税务干部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每个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税收更好地发挥调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三)凝聚功能

文化具有一种强有力的凝聚力量,它可以使拥有同一文化价值观的成员产生认同和归属感。提倡税收文化可以激发起税务人员加强自身素质建设的要求,共同的价值观把不同性格、不同情感的税务人员团结在一起,成为文化素养高、廉洁奉公的国家公务人员。税务机关具有强大的合力,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税收任务。税收文化建设使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得以加强。在共同的价值标准的支配下,依法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的整体意识的逐步形成,便会使整个社会法制程序和文明水平迅速提高。税收文化提高了人们的认识,表现出一种强有力的凝聚功能。

(四)规范功能

税收文化可以通过共同的信念、共同的职业道德标准,对税务机关形成一种规范的力量。它具有使每个成员进行自我教育的作用,可以使每个成员自觉地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治税,廉洁奉公,做到文明征税,使国家税收任务通过税务人员的努力能够顺利完成。

(五)综合功能

税收文化在税收实践中是不能离开社会文化的。它的存在涉及到政治文化、经济文化、法律文化、行政文化、心理文化等范畴。与诸种社会文化现象相关联。税收文化在实践中,融合了其他文化形式的力量,综合为自己独特的文化现象。由此看来,税收文化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六 新时期税收文化的建设

如今世界处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恢复期,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际,我国的税收文化对内起着培育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纪律严明的税务管理者的作用,对外则承担着构建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税收外部环境的重任。税收 文化该如何建设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笔者的建议如下:

(一)抓紧理论研究

通过整理中国的传统税收文化典籍,借鉴国外的先进税收文化理论,结合当前税收实际,大胆探索,创新理论,逐步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文化的科学理论体系。为解决税收文化建设人才奇缺的现实问题,应考虑在相关的大专院校设立研究科目,开设相关学科专业,丰富理论研究内容。

(二)优化载体工程,丰富先进税收文化的创建形式

通过加大税收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切实建设好图书馆、阅览室等学习教育场所,以及俱乐部、游艺室、运动场等文娱活动场所,把工作重点转向基层;并有组织地开展各种有效的创建活动,优化媒体,增强吸引力,使先进的税收文化在人民群众中广为传播。

(三)以税收工作为中心,提高税收文化的内在质

税收文化同税务工作是密切联系的。坚持以税收文化为依托,带动其他工作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即建立一整套以税收管理为核心、党政管理为基础、其它制度为辅的规草制度。领导班子要敢于坚持原则,开拓奋进,承担责任,从实际出发,对全体工作人员负贵。同时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关心群众生活、

注盆工作方法联系起来,使税务干部树立起关心政治、积极参政议政的良好风尚。

(四)推进艺术创新,繁荣税收文艺创作

税收文化艺术是先进税收文化的最佳表现形式,对人民大众接受先进税收文化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通过在税务系统发掘人才、在社会上吸纳人才、请艺术院校培育人才等形式,不断壮大税收文艺队伍。并切实提高税收文艺创作的精品意识,及时重奖“优秀税收文艺作品”,大力繁荣税收文艺创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文化不断引向深入。

七 构建新时期税收文化的现实意义

关税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反腐倡廉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同志在2010年全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2010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突出重点,完善内控机制”。要“把完善内控机制作为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载体,全面推进。”如何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摆在我们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一项全新的重要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应当对其理论渊源、制度结构内容和构建方式等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渊源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多年来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特点,“将内部控制理论引入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而创造的一个全新的专有名词,是税务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对税务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中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自我发现、自我防范、自我控制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的总称,是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理论创新的一个标志:也是税务系统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方向和思路。

1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党中央关于预防行政****理论的继承、创新和具体应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我们党对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调整和一系列重大决策的部署和实施,表明党中央对预防****的理论认识越来越深刻,对反****的实际工作越来越重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对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越来越明确。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系统内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部门的工作特点,将在企业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引入到税务系统的反****倡廉工作之中,形成系统的具有部门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当说,这是我们党关于反腐倡廉理论与税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相结合的产物,是对反腐倡廉理论的继承应用和发展创新。

2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税务系统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多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注意与税收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创造了一系列与税收工作相匹配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了加强对税务干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行为的发生,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就改“一人进厂,各税统管”,为“征、管”两分离或“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新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又经历了以“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为标志的税收征管模式。在注重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监督制约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90年代中期又提出要加强对于部人事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等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制约,形成了有税务部门特色的“两权监督”理论,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建立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战略,结合税务工作的特点,建立并实施了以细化税收执法岗责体系,统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为特点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体系,强化了对税务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对违法、违纪、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在此过程中,一些税务机关还积极学习、借鉴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将流程再造理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理论和方法引入到税收管理之中,通过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再造,强化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使目标管理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和环节,进而达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目的。税务机关的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运转流畅的内部控制积累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在税收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和进一步拓展。内部控制理论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制止营私舞弊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证管理权力的顺

畅运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理论的目标、理论方法、技术措施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机理是一致的,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反廉倡廉的目标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当认真研究、学习和借鉴内控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将内控理论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一系列具体方法应用到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并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二、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框架结构的具体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指出:“要把内控机制建设作为税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税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优化流程,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风险。”这无疑为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指明了方向。

结合当前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和对内控理论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当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坚持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为目标;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监督部门的组织作用,各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根据现有的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模式,以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岗责体系为基础,明确各个工作岗位权力和责任;以优化税务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为主线,以完善税收工作程序和规范税务工作行为为重点,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信息传递、沟通;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对税务系统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制约。进而构建起工作岗位标准化、权力责任明晰化、办事程序化、监督实时化、追究及时化的体制机制,体现出分权制衡、流程制约、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风险管理功能,实现对税务系统“两权”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内控机制,保证各级税务机关“两权”运行的规范、透明、高效。

1 明确内控目标,把握内控机制的建设方向。依法治税,用法律的手段指导和规范我们的各项工作,是多年来税收工作取得成功的经验总结,是党和国家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执法为民的政治保障。因此,将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设定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总体目标,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预防****体系为内控机制的具体目标,为内控机制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内控机制框架的构建和功能设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2 完善内控机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组书记负总责,纪检组长(或者责成一名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是责成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中的一个部门)作为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共同实施内控。才能有效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内控实施方案,协助党组具体分解和落实内控任务,并对内控机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梳理工作规范,落实具体内控工作任务。

3 全面梳理权力事项,明确岗责体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对本级机关各部门的权力事项,特别是税收业务管理权、人财物管理权、税收执法权等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权力清单”。按照机构设置和征管模式,严格划分不同岗位的权力的使用范围,针对不同类别权力的特征和作用,建立职权清楚、责任明确的岗责体系,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每一个岗位,实现权力、岗位、责任、义务的有机结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 优化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在坚持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部门的权力事项和用权方式,简化权力运行程序,下放行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具体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下一道程序对上一道程序进行控制,每道程序之间互相制衡。在“简、放、提、优”的基础上,科学配置权力,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事项的运行程序、行使依据、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以图示的方式表达出来,通过流程图将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固化,使每项权力的行使过程都做到可视可控。

三、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路径选择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税

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当前,为了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应当理清思路,明确工作方向,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 完善制度,规范税务人员行政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人员每一项行政行为都要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规范,使所有的工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紧紧围绕“两权”运行轨迹,全面清理整合工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总结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进行规范和固化,并上升为制度。建立起一系列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要求的工作制度,既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又要规定违反规定后如何处理,形成一整套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保证行政权力的和谐有序运行。”

2 实施科学的风险管理,实现对风险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防范和控制。从分析权力运行风险人手,对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种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行政执法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一般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审批、税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环节;行政管理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干部任用、资金分配、项目决定、资产处置,以及许可权、审批权、征收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权力比较集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风险点的查找,应当按照“对照岗位职责——梳理岗位职权——找准权力风险点——公示接受建议”的统一流程,由部门和个人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查找,并将查找出来的结果集中公示。对查找出的风险,要按照权力运行频率高低、人为因素大小、自由裁量幅度的高低、制度机制漏洞的多少、危害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对风险点进行分级评估,明确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健全防控措施。要把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和具体工作环节,使风险管理真正科学、实用。

3 充分利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强化程序的严密性,弱化人为因素,遏制随意性,形成机器控权的制约机制。要依托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使各类信息互融互通,便于沟通和监控,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全程留痕,可查可控。要进一步运用好现有的监控决策、执法考核、执法监察等信息系统,切实掌握各类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全程制约。

4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税收内部控制机制的顺畅运行,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包括管理理念、组织机构、岗责体系业务流程等要素构成的内控环境。在内控环境中,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为所有的制度都需要有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人来执行,这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人的思想理念和能力素质。因此,必须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将依法治税、廉洁行政的观念和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思想内化为税务干部的思想观念,成为全体税务工作人员的共识,并将这种治税思想和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引导全体税务人员加强对依法治税思想和科学内控管理理念的认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观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顺利运行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5 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办税制度,对各部门的权力进行汇总统计,审核认定,编制目录,明确公开的要求、时限、范围,实现权力、责任、流程、制度、风险“五个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规范地运行,不断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拓展监督渠道,促进内部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

6 加强与外部控制的联系和有效衔接,促进内控机制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分别运用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侧面对税务机关“两权”运行进行监督,这两种不同的监督控制机制又可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在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与外部控制的沟通、联系和衔接,更好地发挥两种控制机制的合力作用。税收内控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内控机制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注意与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外部控制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内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部门把明确权责、规范流程、风险排查、完善制度等要求落实到位,发挥内控的作用。积极学习、借鉴外部控制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我

关税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一)中西方学者对税收的认识

综观中西方有关税收定义的表述,可以发现有以下几个共同点:一是税收是由国家或政府来征收的;二是税收是一种以政治权力为保障的强制性征收;三是税收相对私人经济的交易而言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四是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二)中西方学者对于经济增长的认识

经济增长是指一个国家的产品和劳务数量的增加,或按人口平均的实际产出增加,通常以国民生总值(GNP)、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民收入(NI),或它们的人均数值来衡量。

1.西方早期的经济发展思想。亚当・斯密认为,国民财富的增长决定于专业分工、人口、资本积累,储蓄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大卫・李嘉图认为,经济发展即生产的增长,而生产的增长主要看经济剩余的多少,经济剩余多,用到再生产上的资源多,生产能力就扩大得快,生产增长也快。

2.具有代表性的经济增长理论模型。哈罗德-多马模型。该模型认为,要实现均衡的经济增长,国民收入增长率就必须等于社会储蓄倾向与资本产出比的两者之比;新古典(索洛)增长模型。该模型认为,资本主义经济中存在着一条稳定的均衡增长途径,就长期来说,国民收入的增长等于劳动力的增长率。

二、税收与经济增长的主要思想

(一)重商主义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重商主义是西欧封建社会进入瓦解时期,资产阶级古典经济理论产生之前,资产阶级最初的经济学说。重商主义认为,一国经济的发展在于货币积累。

1.英国重商主义者的主要观点。托马斯.孟在《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中指出:对外贸易是增加财富的手段。因此,他主张实行保护关税政策,奖励输出,限制输入。詹姆斯.斯图亚特是英国后期重商主义的集大成者,他在其所著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一书中指出,政府课税公平和负担程度对于经济生活的作用,“赋税必须使人民的年收入公平分配,不妨碍产业的发展和能够抵御外敌的入侵,以便不妨碍纳税人再生产。”

2.法国重商主义者的观点。其主要代表人物柯尔培尔认为,国家拥有的货币是国家财富的标志。基于这一重商主义理论,柯尔培尔主张实行保护关税,奖出限入的政策。

3.德国重商主义者的观点。德国重商主义学者中关于税收与经济关系以尤斯蒂的税收原则为代表。他提出,税收负担必须以人民的负担能力为限、税收应公平合理、税收课征不得损及国家和人民福利及公民自由等的税收原则。

(二)重农学派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以布哈吉尔贝尔和魁奈为代表的法国重农学派,是在批判重商主义的基础上产生的。重农学派的税收思想是从生产、创造剩余产品的理论基础出发论述的。他们认为,土地收益是社会唯一的纯生产,税收应课于纯生产,即课于土地,不可课及其他,否则,课于土地收益以外之物,其负担必转嫁而归于土地收益。

重农主义者在论述税收与生产之间的关系时,提出了三点很有价值的观点:一是税收不可过重,不可影响和破坏生产;二是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要适当;三是税收增长的前提是财富的增长。

(三)英国资产阶级古典学派的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1.威廉・配第的主要观点。威廉.配第在《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对税收的原则进行了论述,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公平、确定、简便、节省四项原则,在此原则下,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较小,有利于经济的增长。

2.亚当・斯密的税收思想。亚当・斯密(1723-1790)在《国富论》中提出的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降低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另一方面,税收减少了各阶层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从而直接减少投资,影响资本积累,进而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因此,亚当・斯密认为,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应将税负保持在较低水平,进而增加资本积累,促进经济增长。

3.大卫・李嘉图的税收思想。大卫・李嘉图所著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是他的代表作,其中心思想仍然是经济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和斯密一样,李嘉图认为,国家经费是非生产性的,而这种非生产性费用都是来自生产性劳动。他说:“一个国家为筹划战争费或政府一般开支而征税,以及主要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的税,都是从该国的生产性劳动中取得的。”同时他还指出,当政府的消费因增课赋税而增加时,如果这种消费是由人民增加生产或减少消费来偿付时,它就落在收入上面,国家资本可以不受损失;但如果人民方面没有增加生产或减少非生产消费,赋税就必然要落在资本上面。也就是说,原来决定用在生产性消费上的基金将会因此受到损失,造成国家的贫困。可见,大卫・李嘉图和亚当・斯密一样也是主张廉价政府的。

(四)德国历史学派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李斯特是德国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和先驱,他的税收与经济增长思想主要集中在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上。李斯特提出了生产力理论和经济发展阶段学说,以此为基础,他认为应当建立关税保护制度来保护德国的工业,当受保护工业建立起来后再降低进口关税税率,以达到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本国经济的目的。

德国历史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是瓦格纳,他是历史学派税收思想的集大成者。在国家问题上他认为,国家不是由人类自由创造或废止的东西,而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生活中的最高形式。以此为出发点,他强调国家的职能不应仅限于法律保护人身、财产等安全这一狭窄的范围内,还应增加其社会职能。这使他的观点与古典学派的理论相对,且进一步发展了史泰因的税收再生产学说,否定了李嘉图“税收是非产性”的理论。基于以上,他提出了税收上著明的“四端九项”原则,其中阐明了税收的再分配可以促进经济增长的思想。

(五)纯经济学派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纯经济学派是现代财政学的最大支流之一,其财政税收理论盛行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产生前这一段历史时期。纯经济学派以边际效用为理论分析的基本工具,分析了税收负担和税负转稼的问题,为以后学者研究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工具。

(六)凯恩斯学派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凯恩斯认为,运用财政政策增加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需求的扩张自然会带来经济增长。因此凯恩斯学派建议,在经济萧条时期,政府首先应该降低税负水平并扩大政府支出,以提高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其次应该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提高社会整体的消费倾向,促使有效需求的提高,最终使得宏观经济恢复稳定增长。

在凯恩斯学派的税收调节理论基础上,萨缪尔森又进行进一步的发展,提出了税收的“自动稳定器”作用;阿尔文・汉森(1887-1975)则在其《经济政策和充分就业》一书中指出,税收减免在短期内对防止经济衰退有重大影响。

(七)供应学派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供应学派是上世纪70年代中期在美国逐渐兴起的现代西方经济学派。供应学派在税收与经济增长方面的理论主要包括“相对价格”理论和“拉弗曲线”。

1.“相对价格”理论中的税收与经济增长。罗伯茨认为,税收影响消费的机会成本和闲暇的机会成本,即影响两者的“相对价格”,而相对价格的变动又影响供给方面的活动。因此,高税率使消费相对于被放弃的收益而言显得比较合算,高的边际税率会使储蓄下降,从而使投资减少。

2.“拉弗曲线”中税收与经济增长。拉弗曲线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三个方面:一是减税政策效应是否有效与税率所处的区域以及税收弹性系数大小有关,一般认为,税率及税收弹性越高,减税效应就越大,通常认为减低边际税率会更有效;二是在税收“”里减税,可以鼓励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经济逐步恢复增长,经济总量也随之增加,由于税源不断扩大,政府的税收收入在减税情况下还有可能增加;三是供给学派所主张的减税是从刺激供给的角度入手,通过减税增加生产者和个人的税后利润,调动生产者、投资者和居民,生产、投资、储蓄的积极性, 最终促进供给的增加和经济增长率的提高。

(八)税收与内生增长理论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从以罗默(Romer1986)和卢卡斯(Lueas1988)代表的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开始,经济增长理论出现了把增长率解释为内生现象的新研究方向。这些模型中引入了大量内生要素,经济增长率是内生要素作用的结果,那么税收政策就可能对增长率产生影响。因而,在税收政策方面他们指出,政府在促进经济内生增长因素中可以通过提供税收刺激或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或通过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投资等,以此来促进经济增长。

(九)制度经济学派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

制度经济专门对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论述不多,但从其理论可以看出,其认为税收是一种制度安排,制度安排要交易费用最小化,税收制度的变迁也要使供给成本最小,制度变迁后收益最大,才能促进经济的增长。

(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税收和经济增长的思想

1.马恩的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应当实行一种只考虑每个人纳税能力和全社会真正福利的分配办法,即一方面按能力大小分摊税收,另一方面把税收用来为全社会谋福利。由此可以看出,无产阶级的革命领袖关于税负问题都注意强调税负要坚持适度公平的原则。

2.和邓小平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者,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提出了一系列开展税收工作的原则思想。其中包括:轻税思想、生产决定税收的思想、公平税负思想。税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邓小平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实践中:第一,税收源于经济基础;第二,调整产业结构可运用差别税率;第三,利用税收促进区域间经济发展均衡。

三、目前国内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相关论述

(一)相关的著作

目前国内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相关著作很多,有的将各学派的分析方法与我国实际结合,进行综合论述;也有的从税收的某一方面,如公平、效率、税负等对税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专门论述;也有的从具体的某一个税种或税收征管方面进行相关论述。

1.马拴友所著的《税收与经济增长》。该书从税收与总需求、税收与资本形成、税收与储蓄供给、抑制逃税与我国经济增长等11个方面展开论述,旨在全方面揭示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关系。

2.张伦俊编著的《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数量分析》。该书的特色是注重数量分析,如税收与主要经济指标的影响分析,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以及博弈论原理在税收数量分析中的应用等,并给出各种方法的应用例证。

3.巩晖著《税制优化与经济增长》。该书从税制角度分析税制变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中国税收与GDP增长、优化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优化地方税制与促进区域经济增长、非税收入规范化与经济增长税收法治与经济发展等。

4.刘普照著《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研究》。该书以实证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并以规范研究作辅助。在实证研究中,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并使用比较分析方法从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外、纵向与横向的比较中得出对我国的税收负担状况正确的判断,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以便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确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上对增长的促进作用。

(二)相关的论文

涉及税收与经济增长的相关论文较多,这些论文多是从某一角度探讨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如,一些笔者从最优税率的角度探讨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些笔者从宏观税负角度探讨了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一些笔者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分析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等。

1.从宏观税负角度探讨税收与经济的增长关系。从研究宏观税负出发研究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文章很多,但角度不同、方法不同,其侧重点也不相同。如单学勇在《当代经济研究》2008年第6期《关于我国宏观税负问题的探讨》一文认为,一国税负结构是否合理或优化取决于税种设置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相适应、税种的搭配、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保持恰当的比重等因素。还一些学者以地区为研究对象对当地宏观税负进行了相关研究,指出当地宏观税负与全国宏观税负的差异,并分析原因为该地区以后制定经济政策提出有益的建议。如杨荣学在《地方财政研究》2008年第7期《“十五”以来辽宁省宏观税负探析》一文等。

2.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研究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从现有文献来看,直接以税收公平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为题的文章不多,但税收公平对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如刘楚凤在税务研究2006年第7期上的《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税收政策取向》一文,从深化税制改革、强化税收征管、化化纳税服务三方面论述了构建促进社会更加公平和谐的税收政策体系。

关税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离开了税收,没有任何国家的政府能够正常运转。近年来,我国税收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1994年我国税收收入为0.51万亿。而2010年,中国政府的税收收入为7.32万亿元,其占同年GDP的比重为18.4%。与此同时,应该注意到税收在资源配置中打进了一个“税收契子”,改变了对工作、消费及投资等的激励,从而可能造成效率损失,进而可能会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如何高效率、高公平、低成本地筹集税收收入是各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其中一个引入深思的问题是不同特征的税制是否会对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产生显着的影响。早期的税收遵从文献主要基于威慑理论、经济学及财政心理学展开,这些研究的基本结论是税收不遵从行为被制裁所威慑。然而,近年的研究显示经典的税收遵从理论并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税收遵从行为,于是一些研究者将纳税意愿引入税收遵从的研究中。但鲜有文献对税制因素与纳税意愿、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阐明税制因素与纳税意愿之间的关系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相关政策的制定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从跨国比较的角度检验不同的税制因素是否对纳税遵从产生了显着的影响。本文的结构是这样安排的,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是税制因素与纳税意愿的关系的理论假设,在这里主要对不同税制因素可能对税收遵从所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理论推演。第三部分是数据与实证检验。在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对第二部分提出的理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是对本文主要内容的一个简要小结。

二、税制因素与税收遵从的关系的理论假设

(一) 几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税制的透明度(transparency)

税制的透明度衡量的是税制是否容易为纳税人所理解,一般而言,税制的透明程度可以用以下两个指标进行衡量(Holtzman,2007)[1]。一个指标是税法本身是否容易被纳税人理解。另一个指标是纳税人能否清楚地知道税法在多大程度上正在被实施。税法本身是否易于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纳税人是否能比较容易计算出自己的应纳税款。二是纳税人是否能比较容易地理解税法的立法思想。如2009年5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香烟的消费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国家希望通过提高消费税税率从而达到控烟的意图是十分清楚的,通过税率表,纳税人能够通过税率表清楚地理解税法的立法意图。

2.税制的简化度(simplicity)

税制的简化度是与遵从成本的高低联系在一起的。它衡量的是纳税人在对自己负有纳税义务的课税对象依法计算、交纳税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Sandford,1981;刘军 等,2001)[2-3]。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纳税的便利程度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别。一些国家或地区纳税极为复杂,在白俄罗斯,企业要缴纳11种税,其中10种是每月缴纳,1种是按季缴纳,企业平均每年要纳税124次,这无疑会给纳税人带来沉重的遵从成本。而另一些国家纳税则相对比较便利。如在瑞典企业甚至可以在一个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不同税种[4]。Burke(2005)[5]的研究认为在美国每年的税收遵从成本约为1000-2000亿美元,另一些研究甚至认为遵从成本呈现出远远高于管理成本的趋势。尽管这些估计的结果不十分精确,但是这些研究至少能够说明遵从成本已经给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它提示我们在设计税法、改进征收方法时应该将遵从成本作为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来进行考虑。

3.税制的易管理性(Administrability)

税务机关执行税法产生的成本,一般将其称之为管理成本。它主要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法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各种费用。如税官的薪酬、津贴、办公经费、差旅费等。任何税制的执行都需耗费成本,但易管理的税法体系能够使税务机关以较低的管理成本执行税法,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税收的管理成本一直处在一个较高水平。根据《中国税务报》2007年公布的一份数据,我国税收管理成本已从1993年的3.12%上升到目前的5%-6%。而同期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以及英国的征税成本分别为0.58%、0.95%、1.07%、1.13%和1.76%。税制的简化与透明度与税制的易管理性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简化与透明度较高的税制往往是便于实施的税制,因而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降低税收的管理成本。造成我国税收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的一个因素就是我国税制过于复杂。原因在于复杂、模糊的税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地颁布各种解释、实施细则,从而在会相当程度上增加税收的管理成本。

(二)税制特征与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

1.税制的简化、透明度与税收遵从

透明的税制给纳税人决策带来的不确定性较小,因而对纳税人决策行为造成的扭曲程度也较小,从而使纳税人能更好地计划自己的工作、消费及投资,因而其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较小。而不透明的税制对纳税人而言,会给其遵从税法带来极大的困难。对税务机关而言,也会给其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难以对处于相似条件的纳税人一以贯之地实施税法。一般而言,简化的税制也往往是一个透明的税制。简化、透明是两个存在一定区别,但是也存在相当程度重叠的概念[1]。简单的税制不一定必然是一个透明的税制,例如,一个在形式上简单的税法如果包含一些非常模糊条款,它就不容易为纳税人所理解。换言之,它就不是一个透明的税制。许多研究者认为随着税法中纷繁复杂的税收抵免、纳税扣除等税收优惠条款的增加,税法的简化度、透明度正在不断下降。而复杂、模糊的税制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成本,另一方面也赋予税官在计算应纳税款等问题上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税官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寻租的机会,这极有可能降低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任程度,从而降低其纳税意愿,进而降低税收遵从度。因而本文有如下假设。假设1:一国或地区的税制简化与透明度越高,其税收遵从度越高。

2.估税制度与税收遵从

在所得税的管理体系中,有两种估税制度,一是行政估税制度,二是自我估税制度。 前者是指税务局接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将申报表与纳税人前期和当期的信息资料一起转给评估人员。评估人员计算、检查每位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主要是审查纳税人填报的收入、扣除、减免等项目是否正确。而后者则是指纳税人如实填报收入,自核自缴,实行自我管理,税务局只对其进行简单的监督和检查。随着税法的日渐复杂,纳税人数量的日益增加,税务评估人员根本不可能逐一对每一份纳税申报表进行细致的评估,传统的行政估税往往不能对纳税人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于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引入自我估税体系,在OECD国家中约有50%的国家在所得税的管理中业已建立了自我估税制度[6]。实施自我估税制度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开始转移到纳税辅导和税务稽查上。自我估税使征收成本显着下降,效率得以提升。不仅如此,自我估税还有效地减少了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的日常联系,这有可能减少税官贪腐的机会[7]。一些研究者认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税务人员腐败而流失的税收收入在50%左右[8]。从建国后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税收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极容易引起纳税人和税收管理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诱发种种腐败行为。而纳税人觉察到的税官的种种腐败行为,将严重削弱纳税人对税法的信任,进而导致其纳税意愿下降。假设2:自我估税对税收遵从能起到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

三、数据来源与实证检验

(一) 数据来源

1.税收遵从度

由于实际的逃税数量是不可能被准确地知道的,因而在税收遵从的研究中往往只能使用一些变量来代替税收遵从程度。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者常使用两类变量来估计逃税规模。一是使用地下经济规模占逃税GDP的比重来表示税收遵从度的高低。二是进行大样本调查,用纳税人感觉到的逃税规模来表示税收遵从度的高低。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将分别采用这两类变量来表示一个国家的税收遵从度,分别估计税收遵从度与相关税制因素的关系。这样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检验我们建立模型的稳定性。其中,不同国家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百分比的数据源于Schneider(2005)[9]的研究。该值越大,意味着该国或地区的税收遵从度越低。从表1中可以看出,地下经济规模比重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差异极大,该比重较小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奥地利、日本,该比重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有:土耳其、墨西哥、希腊。纳税人对逃税程度的主观感觉源于《IMD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它对49个国家2002年的逃税情况进行了评价,它所评价的问题是逃税在贵国是否普遍?评价值介于0-10之间,值越小,代表逃税越普遍。本文使用此变量作为税收遵从度的变量,值越大,意味着该国的税收遵从度越高(表1)。

2.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

《2002-2003全球竞争力报告》对一个国家税收体制的效率进行了评估,备选答案为1-7,其中1表示税收体制特别复杂并带来商业决策的扭曲,7表示税收体制简单而透明,2-7表示介于两者之间。值越大,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体制愈简单而透明。本研究使用此变量作为一国或地区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的变量。从表1中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上存在着较大差别,简单与透明度较低的有土耳其、德国,简单与透明度较高的有瑞士、爱尔兰。

3.自我估税制度

在本文中将此变量作为一个哑变量,如果在该国或地区的所得税管理中实行自我估税制度,该量取1;若实施行政估税制度,该变量取0。在我们作为研究样本的28个国家中,有15个国家实行行政估税制度,13个国家实行自我估税制度。

4.控制变量:经济发展程度

研究显示逃税与经济发展程度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一般而言,逃税在发展中国家往往更为普遍[9-10]。为了更好地描述税收遵从与相关变量的关系,本研究将一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作为控制变量引入模型中。本文采用与大多数研究相一致的方法,本文使用一国或地区2002人均国民收入的自然对数作为经济发展程度的变量。

(二)实证检验

1.描述性统计

在进行正式分析之前,先对上述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表2报告了描述性统计结果。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在9.5%至32.1%之间,均值为19.01%。而《IMD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所评价的不同国家或地区逃税的普遍性在1.82至7.38之间,均值为4.635。税制的简单与透明度在1.9至4.7之间。人均收入的自然对数则在6.88至10.57之间变动(表2)。

2.回归分析

为了估计税收遵从与相关变量的关系,本文将对以下回归方程进行检验:TEVt=c+b1X1t+b2X2t+b3X3t+μt(1)其中, TEV 表示一国或地区的税收遵从程度,分别用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和纳税人感觉到的逃税程度来表示税收遵从度。 X1 代表该国或地区税制的简洁与透明度,X2 表示该国或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中是实施自我估税制度,还是行政估税制度。如实施自我估税制度, X2 取1,否则, X2 取0, X3 表示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程度,其值为人均国民收入的自然对数。根据表1的数据,利用Eviews 5.0进行回归分析。先使用地下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来表示税收遵从度,其结果如表3所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利用横截面数据建立模型时,由于不同样本点上除解释变量之外的其他影响因素较大,所以利用横截面数据时更容易产生异方差性。异方差性存在违背了古典模型中的同方差性假设,在此情况下,不能使用普通最小地乘法来估计模型参数。在此利用White检验法对回归模型进行异方差性检验,结果报告在表4中。从中可以看出, nR2的相伴概率为0.648,远远大于显着性水平0.01,因而该模型不存在异方差问题(表4)。此外,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中,如果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将对参数估计、统计检验及模型估计值的可靠性、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该对其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进行检验[11]。在此采用Eviews 5.0进行辅助回归模型检验,首先检验 X1 与其余解释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关系,结果报告在表5中。可以看到 R2非常之小,因此 X1与其余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关系。采用同样的方法,可以证明 X2,X3 与其余变量之间亦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关系(表5)。由表3可以看出, R2=0.450,虽然 R2越大,拟合优度越好,但在横截面数据的情况下, R2的值在0.4也不能算低,因而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较好。F统计量的概率小于0.02,表明模型在显着性水平为0.02的情况下,回归方程从总体上来讲是显着的。从单个因素的影响来看, X1,X3 的 t 统计量的概率均小于0.01。因而在显着性水平α=0.01时,X1,X3的系数是显着不为零的。这表明税制的简洁度、透明度与经济发展程度对税收遵从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而X2的系数虽小于0,这表明自我估税制度虽可促进税收遵从,但并不显着。我们的实证分析支持了假设1,但并没有支持假设2,这表明自我估税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对提高税收遵从度并无明显作用。为进一步验证我得出的主要结论的稳健性,接下来,以《IMD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中对逃税的普遍性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税收遵从程度的变量。采用和上述方法同样的方法分析逃税程度与税制因素之间的关系,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和White检验的结果报告在表6和表7中。从表7中可以看出, nR2的相伴概率为0.420,远远大于显着性水平0.01,可见,该回归方程不存在严重的异方差问题。从表6中可以看出,由表6可以看出, R2=0.666,回归方程从总体上是显着的。从单个因素的影响来看, X1,X3的 t 统计量的概率均小于0.01,这意味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制的简洁度、透明度与经济 发展程度与其税收遵从度之间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关系。 X2 的 t 统计量的概率均远大于0.1,这表明估税制度与税收遵从度之间并不存在显着的关系。这与我们前面分析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

四、对税制简化的>!

(一) 税制简化、透明、易管理与公平、效率之间的矛盾

由于简化、透明、易管理的税制对纳税人的决策行为影响较小,因而产生的超额负担较小,因通常能促进效率的提升。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税收不仅是财政收入最重要、最直接来源,而且它还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比如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从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11月,我国连续8次调高了部分行业和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当今世界各国税制日益复杂的一个重要成因是税法中的税式支出条款日益增加,这些条款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是希望通过这些条款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为,从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减少这类条款将损害税制的公平度,削弱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就是说,税制的简化、透明、易管理与公平、效率之间存在着矛盾,正是由于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任何一个国家在设计税制时,必须在这些标准间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作出取舍。

(二) 简化我国税制的政策建议

1.税制简化的着力点更多地应是简化征管程序

税制的复杂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税法本身的复杂程度所致。其二是纳税程序本身过于复杂所致。前已述及,由于税制的简化可能会与公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因而,要想从税法本身使税制显着简化,存在着较大困难。这可能也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诸多国家在进行税制改革时,都将税制简化作为一个指导原则,而耐人寻味的是,迄今为止,税制本身日渐复杂的趋势并没有停止。因而,税制简化的着力点更多地应放在征管程序的简化上。纳税流程越复杂,会导致纳税难度越大,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越高,使纳税程序更简单、更人性化可以使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显着降低。事实上,这种趋势已经在全球开始呈现。目前,世界上有1/4的国家推行了电子申报,这意味着纳税人无须纸质文件,也无须直接与税务官员打交道。有1/3的国家采用银行转账的电子方式缴纳税款,其中又有一半左右国家的纳税人用支票缴纳税款。仅2006-2007财年,就有阿塞拜疆、保加利亚、哥伦比亚、莱索托、马来西亚、荷兰、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采用或扩大电子申报,并减少企业纳税的次数,简化了纳税程序(王逸,2008)。在我国,近年来,为简化纳税程序,税务机关已经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如近年推出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缴税。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在许多环节上,我国的纳税程序仍然较为复杂。这点在我国增值税的纳税程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首先将填制完成的正确的申报表信息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然后还要在征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上门进行税控IC卡的报税。可见,优化、简化办税流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使纳税人更容易遵从税法

高效、及时、周到的纳税服务可以使纳税人更容易、更经济地遵从税法,从而有效地节省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而间接地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世界各国普遍高度重视纳税服务,这一方面是出于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降低征收成本,促进征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长期以来,我国税务机关普遍存在重征管、轻服务的倾向,把完成税收任务作为主要的工作目标。近年来,这种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扭转,各级税务机关普遍重视纳税服务,并业已取得一些可喜的成绩。我国在2002年在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纳税服务处,2008年税务总局组建了纳税服务司。2005年为了规范纳税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税务局均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了税务网站的政策法规公开。但我们也应看到与一些纳税服务做得较为成功的国家相比,我们还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尤其是在纳税服务的个性化、专业化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大多数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大都是纳税人需要的共,服务的个性化、专业化不强。在纳税服务中树立分类服务的理念,针对纳税人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增强纳税服务的个性化、专业化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