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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纳税筹划

关税的纳税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纳税主体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1.我国纳税筹划理论起步晚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本身起步晚。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才真正意义上得到发展。目前发达国家的纳税筹划服务已经非常普遍,专业队伍也比较完善。近几年我国的纳税筹划才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我国纳税筹划的理论主要援引自西方,还没有自成体系。

2.我国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缺乏

大部分人错误地认为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是在偷税,漏税,在心理上产生排斥。同时纳税筹划需要一定专业性,目前我国税务工作者对税务会计的认识不是很深刻,国家对税务人才的培养体系不够完善。

3.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变革

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大步调改革,造成了许多纳税筹划的方案来不及制定推广,就被快速变化的税收法律制度所。高收入者没有及时纳税,隐性收入缺乏监管,纳税的重担压在了工薪阶层的身上。这样原本就处于劣势的纳税人群,更加没有纳税筹划的积极性。

二、进行有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当中,工薪阶层的税收占很大一部分比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帮助纳税人在多种筹划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的一种,进而做到减轻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纳税人想要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必须深入了解税法和税务会计的相关知识,熟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随着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可以更加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收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3.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在我国,企业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因此,个人所得税看似与企业无关,实际却与企业息息相关。每个纳税义务人从企业中获得收入,支配自己的日常开销。如果通过纳税筹划能够有效的增加企业中员工的收入,员工的满足感和依赖感就会提高,企业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才流失,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有利于促进税制的不断完善

一直以来人们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偏见,事实上纳税筹划是运用合法手段,利用税收弹性,达到节税的目的。要做到不打“球”,就需要对纳税筹划进行严格的界定,而这种界定恰恰需要在实际应用中反映出来。因此有效进行纳税筹划可以促进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

三、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法律原则:合理合法性

合理合法性是指在个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筹划受到国家保护,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有着严格的界限,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也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2.经济原则:便利性、节约性

我国纳税筹划的普及度不够,纳税人还不能够独立完成一项纳税筹划方案,需要靠专业人士给予法律、政策方面的指导,因此容易出现节税效益不足以支付雇佣专业人才的佣金。这就造成大部分人宁愿缴税,也不愿意耗费人力和时间进行有效筹划。所以在进行筹划前必须进行有效分析,达到便利性和节约性。

3.社会原则:社会责任性

依照法律纳税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一套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不仅仅要着眼于个人,更应在全局系统的眼光下发挥一定的社会责任。税收强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有效的安排生产经营。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1.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方案

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在3500起征点以上,收入越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将一部分收入缴纳五险一金。我国规定个人的五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做不仅仅增加了个人的合法可支配收入,也是对个人退休后和购房时的一种保障。其次可以将工资薪金福利化。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远离自己的家乡到大城市工作,这样就出现了住房,交通,餐饮等问题。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员工宿舍,办食堂提供就餐补助,交通补贴等方式来抵减一定的现金收入。这样既为员工提供了福利又做到了纳税筹划。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筹划方案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同样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其筹划逻辑与工资薪金所得相似。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采取扩大成本费用,降低收入的方法达到有效纳税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讲个体工商户的收入主要用来满足自家的生活支出,但有时两者又无法完全分开。个体工商户正可以利用这一点,在合理合法筹划的前提下,将一部分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与生产经营的收入和支出合理转化,达到节税目的。

3.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方案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与企业之间的非雇佣关系,增添了企业的活力,为个人创造了发展的空间。现阶段,劳务报酬在我国征收范围非常广。充分利用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使用税率不同的特点,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当劳务报酬使用的税率较高时,与公司建立一定雇佣关系,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进行纳税。

4.稿酬所得的筹划方案

在我国,稿酬所得规定不同的作品要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而同一作品不论是一次性支付稿酬,还是分别支付稿酬,或是加印都要合计计算应纳税额。因此纳税人可以在保证图书质量的前提下,将一本书分成几个部分,形成一套系列丛书,并且保证每本书的稿酬小于等于4000,以这样的方式节税,增加合理收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志耕,帅晓建.税务筹划谈何容易[J].财务与会计,2005,(2).

[2]袁秀云,王萍.浅析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价值作用[J].价值工程,2014,(4).

[3]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崔志坤.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整体性推进[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关税的纳税筹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税务筹划;博弈均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一、税收征纳主体关系和税务筹划理论阐述

(一)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理论描述

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主体是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政府是真正的征税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在狭义上,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税收法制水平的高低。 “税收债务关系说” 是反映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学说,强调人民和国家与人民在基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受到税法的制约,在税法法律关系中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国家作为人民的服务者,纳税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从而构建了一个独立平等、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纳关系。我国的税法强调,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分配与再分配之间的关系,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来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尽量少缴纳税款或延迟纳税。虽然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存在冲突,但是我国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西方国家,纳税和民利是相对应的,而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的传统,权力本位的影响长期存在,税款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常常引发税收征管中很多问题,通常是税务机关在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以及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管制度、保障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筹划涵义解析

税务筹划又称节税( Tax Planning 或 Tax Saving),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下,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设计或规划自身经营、交易及财务事项,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一切行为的总称。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涉税理财活动,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技能。税务筹划充分顺应国家的政策导向,符合国家立法意图,是国家倡导的企业行为,同避税、偷逃税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可达到降低税负或延迟纳税,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对任何企业纳税理财都有重要意义,同时税务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可以推进国家税收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得到法律界和政府当局的认同,从西方引进我国,大约是在 20世纪90年代中叶。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我国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不断提高,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化。虽然税务筹划符合国家立法精神,但是,税务筹划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知识技能的涉税高级理财活动,如果操作失当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定将会受到严厉惩处。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税务筹划是有风险的,主要源于征纳双方有限理性的风险。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经济主体表现为有限理性。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征纳双方在行为理念、管理机制、知识结构和水平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以及二者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双方难以协调各自行为并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达成一致,从而导致税务筹划风险,构成筹划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

1.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成本。税务筹划具有收益性,作为高级理财活动,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否则筹划方案将很可能面临“收不抵支”而失败的风险。税务筹划成本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直接成本,即纳税人为设计、实施筹划方案而发生的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二是机会成本,即纳税人如果不实施某一项筹划方案,而选择其他方案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三是风险成本,即税收筹划方案由于种种不确定因素失败而使纳税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及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认定。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然而,税务筹划方案实施结果如何、能否给纳税人带来节税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定纳税人的方案,那么税务机关会将该方案视为避税或偷逃税。这样,纳税人不仅无法得到任何节税收益,反而可能因行为违法而被面临税务机关处罚。

二、基于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的税务筹划博弈均衡分析

作为理性经济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税收利益上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而税务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在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双方可以在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这种协议的条件下实现一种理想状态,即“纳什均衡”。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当企业选择开展税务筹划或不开展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稽查或不进行税务稽查两个选择。由于受税收征管力度和资源的影响,税务机关客观上对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存在不确定性,并且,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的税务筹划合法与否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引入概率进行全面衡量。

(一)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分析

1.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

2.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行动选择为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行动选择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3.模型变量的含义: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企业税务筹划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成本为C3,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收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成本为C,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P1,则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筹划认定概率为P2,对企业税务筹划不认定概率则为1-P2。

4.博弈模型的分析:

(1)企业选择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选择税务稽查或不稽查时的综合期望收益如下:

①企业选择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

EU1=(T-C1-C2)×(1-P1)+(T-C1-C2)×P1×P2 +(-C1-C2-C3)×P1×(1-P2)

②企业不选择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EU1=0

③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EU2= -C×P2 +(T+C3-C)×(1-P2)

④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EU2=0

(2)当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并且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令:EU1=EU2,得出企业税务筹划被认定均衡概率P2=(T+C1+C2+2C3-C)/2(T+C3),则企业税务筹划不被认定均衡概率1-P2=(T-C1-C2+C)/2(T+C3)。

可见,当P2=(T+C1+C2+2C3-C)/2(T+C3),企业和税务机关双方期望收益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即EU1=EU2;当P2> (T+C1+C2+2C3-C)/2(T+C3)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大于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即EU1>EU2,企业应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当P2< (T+C1+C2+2C3-C)/2(T+C3)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小于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即EU1

(二)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结论

1.纳税企业税务筹划收益与税务机关稽查成本呈反向关系。税务稽查成本越高,税务机关稽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等都会受到削弱,这时企业税务筹划的被认定的概率就会增大,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随之提高。

2.纳税企业税务筹划收益与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成本呈反向关系。税务机关不认定企业税务筹划,处罚力度越大,意味着纳税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带来的损失越有可能大于收益,这时纳税人就会倾向不选择税务筹划。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在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基本假设下,当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并且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博弈的关键点在于纳税企业的税务筹划能否被税务机关认定,这就关系到 “纳什均衡” 理想状态的前提条件也即博弈双方能够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这种协议的条件。在这样的前提下,征纳双方在税务筹划中才能达到博弈利益均衡,而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备是保证“双赢”的根本条件。

三、我国税务筹划现状评价

西方国家税收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征纳双方在纳税征税的长期博弈实践中,促进了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同时又推动了税收法律制度趋于完备。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时间短,1994年我国才建立起比较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税收制度,税收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完善中,税务筹划起步较晚。一方面,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税务筹划意识日趋强烈,但由于纳税人整体税务筹划水平较低,税务筹划实践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为确保国家税收,税务稽查日趋严谨,但由于税务机关人员执法观念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冲击了我国税务筹划实践的和谐性和统一性。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国家税制变动频繁且复杂。在经营能力和外部环境既定的情况下,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是一个相互消长的关系。而税收法律体系是征纳双方博弈利益均衡的重要前提,税务筹划实践能够促进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因此,推动当前落后的税务筹划实践向更高层次发展,不仅能够使得征纳双方博弈取得共赢,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和谐税收征纳主体关系下的税务筹划发展路径

(一)加强税务筹划意识,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征纳双方正确认识税务筹划,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税务筹划反映了国家的立法意图,具有合法性和收益性,纳税人必须在保持税务筹划收益性的同时,兼顾合法性,以保证税收筹划的成功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筹划风险;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务筹划的认识需要上升国家宏观调控的高度,以“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主动参与到纳税人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充分调动纳税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不仅有助于国家立法意图的实现和政策的落实,有利于改革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和理顺收入分配。

(二)构建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完善税务筹划制度

由于外部环境以及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纳税人应该建立微观层面的税务筹划制度应对税务筹划风险,在税务筹划实践中逐步构建企业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税务筹划风险管理;政府在税务筹划实践中逐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鼓励纳税人在政府宏观层面税务筹划的框架下积极实施微观层面税收筹划。我国政府大力推行“金税工程”等金字电子政务工程,在这样信息化的综合平台上,循序渐进地建立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数据库,构建税务筹划方案信息的全程沟通机制,通过现代网络手段实现税收筹划信息充分共享,使得纳税企业税务筹划在税务机关的监管下纠偏查错,保证筹划方案的稳步实施,实现征纳双方共赢局面。以此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作用,保障国家和纳税人个人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

(三)培养税务筹划专业人才,提高税务筹划技术水平

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涉税理财活动,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对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了解,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运行效率和效果及其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才能保证筹划的成功。因此,在全社会相关范围内包括税收征纳双方广泛开展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培养税务筹划专业人才,保证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对于税务筹划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反复论证,及时反映在国家立法中,由此推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和税务筹划水平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纳税主体法理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1).

[2]盖地,蔡昌.税收筹划及案例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

[3]李金锋.博弈模型的扩展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4(2):54-56.

[4]曲晓辉.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的博弈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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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琪.浅析税收筹划风险及其防范与控制[J].财政监督,2008(7).

关税的纳税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 经营管理税收

中图分类号: F3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税收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决策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助于企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鉴于此,深入研究纳税筹划的策略,力求能够对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有一些借鉴价值,从而逐步提升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整体水平。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期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从微观意义上讲,一方面要求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隐瞒计税,也不无谓增计企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通过对多种经营活动的选择和不同纳税方案的比较,选择最佳纳税方案,获得税收利益。纳税筹划的范围一直也是学界争论的焦点。说到纳税筹划,就需要和避税、节税、税负转嫁等概念做个区分。

避税是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缺陷或漏洞进行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的实践活动。尽管这种避税也是出自纳税人的主观意图,但在形式上它是遵守税法的,因而它一般受到各国政府的默许,政府对其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不断修改与完善税法,堵塞可能为纳税人所利用的漏洞。

节税是纳税人在合法的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及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节税操作是税法鼓励和提倡的,也是税法在经济活动中起到引导作用的体现,合理的起到投资调节的作用。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移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转嫁不会影响总体税收收入,是通过价格变动来实现,不会涉及法律问题,更不会涉及法律责任。

二、纳税筹划与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战略就是企业管理者在对企业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资源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制定的保障企业生存和长期发展的计划!决策。企业战略是整个企业的一元化指导方针,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理所当然地受到企业战略的指导。企业纳税筹划的开展是基于企业目前的经营范围和未来的经营方向。企业目前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以往的公司战略实施的结果,而未来的经营方向则由现在的公司战略决定。企业在哪些领域进行纳税筹划,怎样进行纳税筹划都与企业战略密切相关,并且判断纳税筹划是否成功也应看它是否有利于企业战略的实施、有利于营造和维持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这意味着企业纳税筹划的范围!实施过程都受到企业战略的支配。

由于税收契约的不可谈判性,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向国家缴纳税款。国家征税之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对纳税人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也不需要偿还。从财政收支的整体过程看,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公共支出的方式给全体纳税人利益补偿。但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共享的,与单个纳税人纳税多少甚至是否纳税无关。也就是说,企业的税收支出具有“非直接受偿性”,每一个纳税人都无权要求从公共支出中分享与他的纳税额等值或成比例的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的减少自己的纳税负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因此,在同样的环境之下,企业会产生纳税筹划的动因。

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价值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首先,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止确的决策,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其次,纳税筹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第三,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须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因此,开展纳税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三、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的经济行为加以规范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的策划,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应立足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现实情况,策划适合白己的筹划方案。

1、纳税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纳税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纳税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2、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纳税筹划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在筹划期间发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影响。在筹划期间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应该推迟所得的实现,延迟缴纳税款的时间。对于企业来讲,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最好的选择就是尽可能降低筹划期间缴纳税款的现值。而且,缴纳税款是一种资金的流出,而延后缴纳税款,实际上就相当于得到一笔钱约等于应缴纳的税款,期限约等于在延迟期没有利息的贷款。

3、考虑涉及到的多个税种

在财务管理中,企业的项日决策可能会与多个税种相关联,各税种对财务的影响彼此相关,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针对各税种和企业的现实情况综合考虑,对涉及的各税种进行相关的统筹,力争取得最佳的财务收益。一般而言,对企业财务活动有较大影响,且可筹划性较高的税种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和关税等:而对于其他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财产和行为税类,筹划效果可能并不明显。但从事不同行业的企业,所涉及的税种对财务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根据实际的经营现实和项目决策的性质,对企业财务状况有较大形响的税种可考虑其关联性,进行精心筹划,其他税种只需正确计算缴纳,使其纳税筹划符合经济性原则即可。

4、考虑税务员工的工作素质

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不仅要求纳税筹划主体具备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统筹谋划的能力,而且在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的情况下,还必须具备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的能力,因此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必须采取各种途径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与企业的经营行为息息相关。企业要实现理想的经营,投资和理财决策必须具有纳税筹划意识,对日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安排要保持机敏的判断。因此没有相当的专业基础难以胜任该项工作。成功的纳税筹划不仅要求纳税筹划主体具备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统筹谋划的能力,而且在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的情况下,还必须具备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的能力。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纳税人涉及的纳税事项会更多,虽然有些企业的财税人员的执业人员相比在专业知识的熟练掌握程度和全面性经验积累等方面都有所不及,纳税筹划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将成为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张静伟. 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 经济论坛, 2009.

[2]桂高平. 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控制[J]. 审计与理财,2007.

关税的纳税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土地增值税是就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税法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它在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房地产企业收益有着重大影响。通过合理筹划降低税负,始终是企业不断追求的目标。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力度,势必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探讨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又称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为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来组织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筹划行为。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个税负较重的税种,再加上国家轮番出台的政策,更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压力变大。因此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合理地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营业成本,增加企业净收益;有利于完善税法,填补漏洞。有利于提升地产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与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

笔者认为地产行业把握好增值率的节点,降低增值额,达到节约税金的目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纳税筹划:

(一)适度加大建造成本增大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企业为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改善住房周边环境,增加房屋卖点,提高开发产品竞争能力。投入的成本可以通过提高售价得到补偿,企业加大了建造成本就等于加大了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幅为建造成本的1.3倍,从而使增值率降低。如:某公司在开发产品中,增加了公共地下停车位的投入,解决了业主停车的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建造成本可列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了增值额和增值率,达到了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二)对不同的增值率房产进行筹划

此方法主要是针对可能同时进行几处房地产的开发业务的企业,不同地区的开发成本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也有所不同,这就导致各类房地产的增值额和增值率有所差别。如果对不同增值率的房地产合并核算,就有可能降低高增值率房产的适用税率,使税负下降。

(三)合理定价

根据土地增值税有关起征点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20%,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一规定,纳税人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时候,就应该综合考虑提高销售价格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的权重。

(四)将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分离,成立销售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通过设立房地产销售公司来运作,不会造成重复缴纳营业税。同时,还可以将土地增值额一分为二,分段计算土地增值税,从而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此外,设立销售公司后多了一道销售环节,增加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额,还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所得税税负。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的定价一定要适当、合理。如果房地产销售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关联企业,还要注意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限制。

(五)利用代建房进行筹划

代建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收入的行为。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税率是3%的比例税率,与土地增值税相比,税负明显较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的购买用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税负较重的开发后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客户的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注意从最终形式上来看房地产权属一定不能发生转移。实际运用本方法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才能减少纳税风险,降低税负。

以上是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常用的几种方法,土地增值税筹划的途径和方法还有很多。通过上述筹划方案可知,任何一项税收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必须考虑到获得税收利益的同时所付出的费用,综合比较两者间的得失,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的逐渐细化,房地产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节省成本是必不可少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具有综合性、技巧性和高技术含量的工作,需要同时高度熟悉企业运营和税收法规。企业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找到不违反税法的筹划空间,综合考虑企业目标和实施成本,控制风险,才能减轻企业税负,增强自身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关税的纳税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企业作为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承担着对企业员工个税纳税金额进行合理筹划的责任和义务,这项工作切实关系到企业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多数员工只关心自己每月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而极少会对个人的税前工资和自己缴纳了多少个税予以更多的关注,因此企业能够在不增加人工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纳税筹划尽可能的少缴个税,以增加员工的可支配收入,这势必将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如何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少纳个税呢?概括起来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分析。

一、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类非应税项目

企业要了解和掌握员工收入中包含的各类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如:个人依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即“三险一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及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或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以及托儿补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等。依照税法规定合理扣除上述非应税项目,是企业个税筹划的渠道之一。

此外,国家或地方政府在规定可税前扣除的非税项目时往往制定一个比例区间,例如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税前扣缴比例为5-12%,因此企业可结合自身的薪酬方案标准,综合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若员工月收入偏高,可适当考虑按照上限标准进行扣缴,这样既符合政策规定,又保障了员工个人利益,起到少纳个税的目的。

二、将部分收入费用化

企业在进行个税筹划时,可考虑将发放给员工的部分福利性质的收入转化为费用报销的形式,如可采取将直接发放的通讯补贴改为凭话费发票单据报销的方式,将直接发放的交通补助改为凭交通票据实报实销,等等。

三、均衡发放工资薪金,设定合理的月度工资与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结构

目前,许多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发放结构不尽合理,在年度工资总额一定的前提下,企业按月发放的工资标准设置偏低,余额部分被分割成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多项考核奖金,由于按季度或半年考核兑现的奖金需要与当月发放工资合并扣税,造成奖金发放当月纳税突增的现象。因此,建议除预留出合理数额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外,其他考核奖金可分摊至每月发放,该种做法可大大降低员工的个税负担。

[案例1]XX集团公司普通科员每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为3500元,一至四季度考核奖金分别为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应纳个税=0

兑现季度奖当月应纳个税=(3500+6000-3500)*20%-555=645元

全年缴纳个税=0+645*4=2580元

[案例2]若将上述案例中的季度奖平摊至每月发放,其他条件不变,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税=(3500+2000-3500)*10%-105=95元

全年缴纳个税=95*12=1140元

由上可知,将季度考核奖分摊至每月发放可节税2580-1140=1440元。

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纳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需注意,当发放的一次性奖金额度达到税率临界点时,税负会发生反向变化,即进入纳税“盲区”,出现应发奖金金额虽然多了,但实发到手却少了的现象。因此,企业要合理筹划年终奖金的发放。

[案例3]上述条件不变,企业为员工发放年终奖18000元,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如下:18000÷12=1500元,适用税率3%,

年终奖应纳个税=18000×3%=540元

[案例4]若企业为员工发放年终奖18001元。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如下:18001÷12=1500.08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年终奖应纳个税=18001×10%-105=1695.10元

由上可知,年终奖虽然多发了1元,个税却多缴纳了1155.10元

经测算,不同全年收入区间对应月度工资及一次性奖金发放结构如下,可实现纳税额度最低:

a.全年收入在18000至36000区间时,月发放额1500,余额作为一次性发放;

b.全年收入在36000至83550区间时,一次性发放18000,余额按月均衡发放;

c.全年收入在83550至108000区间时,月发放额4500,余额作为一次性发放;

d.全年收入在108000至519000区间时,一次性发放54000,余额按月均衡发放。

总之,对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技术性工作,应该得到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利用税率临界点等方法进行每月工资发放和测算时,务必能够在年初对每位员工的全年总收入做出较为准确的预估,这是能够通过纳税筹划将员工税负降至最低的关键所在。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各月实际发生的工资金额与发放办法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需要事先与员工做好沟通和协商工作,利用税率临界点采用每月预支工资的办法,结合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综合平衡按月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结构,采取最小的适用税率,从而实现将员工个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最小化的筹划初衷。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

[2]王桂红.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