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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的安全隐患

工地上的安全隐患

工地上的安全隐患范文第1篇

一、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做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今年以来,我矿以来,每月上旬由矿长主持分三班提前一个小时进行岗位技能及安全知识培训,对新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都组织了贯彻学习,对每次的上级会议精神都及时地进行贯彻传达,对提高做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对提高防灾搞灾技能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二、完善管理机制,制订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明确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和整改责任,解决现场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来促进安全生产:

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在管理好日常安全工作的同时,在原每旬对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作业地点进行一次分析排查的基础上,安全隐患排查机构成员还将和生产班长、生产组长纳入安全隐患排查机构,实行群治群防,在现场管理上更进一步加强了管理。

三、建立健全了安全隐患排查机制,规范运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及运行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矿专门成立的安全领导小组为核心,机构成员由矿级领导成员及值班长组成,实行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2、搞好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及整改台帐,并对已整改的隐患及时消号,明确责任人,自查隐患和上级检查隐患进行分类,做到有据可查,并为安全信息管理的分类和整改情况管理提供了综合性的依据,更有利于制订下一步的安全隐患排查措施,防范类似隐患的出现。特别是对暂不能进行整改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可以起到跟踪、督促管理的效果,更利于责任的落实,提高了安全隐患的整改速度和效率。

3、安全自查对隐患的排查,每天都必须有矿级领导的带班人员深入生产作业地点,逐地点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排查出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出现安全隐患排查的空档,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主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作用。

4、日常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一通三防"为主,而在"一通三防"类主要是通风和瓦斯管理隐患,在日常及时排查出的隐患如,临时停风的地点及时打好栅栏,停工地点的密闭及时打好,工作面上隅角出现瓦斯超限现象的及时处理,防突工作面的现场管理等。

5、建立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台帐,对当班所查出的安全隐患如当班危及安全的立即停止作业,按要求进行汇报并进行处理,如当班未处理完的即进行交接班,并制订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好,对重大安全隐患,或暂不能整改的列入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6、坚持安全隐患排查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对暂不能立即整改和作业地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分"一通三防"顶板、机运和其它事故的等进行分类,对作业地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优先、集中并确立分管领导负责进行督促落实整改,对暂不能整改的隐患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制订防范和监督措施,限期整改。

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1、"一通三防"的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全矿今年来共整改自查安全生产隐患100多条,整改上级检查隐患53条,其中排出重大隐患5条,都及时地进行了整改,整改的主要隐患有,通风系统的及时调整,通风设施的漏风大,局部通风的管理方面,备用发电机的大修,确立了专人负责栅栏密闭的管理。特别是防突方面:虽然经多次突出危险性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但仍坚持对1171上煤柱风、机两巷,1173风、机两巷沿老巷掘的情况下也进行了多次预测,为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加大了安全系数。

2、顶板管理方面:由安全检查小组成员实行班班监控的措施,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最多,但大部分都可在本班可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也可进行交接班,或现场交下班处理,在1171采煤工作面过压力集中区,一段时间出现煤壁滑帮严重隐患时的及时加固,工作面大面积来压时人员的及时撤退,1171上工作面初次放顶来压时,通过监控员及时反映瓦斯监控系统数据突然升高,及时撤出了当班作业人员,为及时排除冒顶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主动预防的作用。此类隐患整改率为100%.

3、机电运输方面:主要排查出的井下专用线路的整改、规范了机电设备的挂牌和上架管理,备用设备和发电机的检修保持完好等,解决了长期以来供电跳闸频繁和停电不能保证抽风机正常工作的隐患,在提升系统的钢丝绳子检查和更换制度的执行,行人规定,和防跑车装置方面的隐患,也都及时得到了整改。

五、其它方面隐患的排和整改:

1、火工产品和放炮管理方面:管理责任、库存的隐患,火药领退、现场的使用管理制度的补充落实,为防止火工产品和放炮类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预防的作用。

2、在防水方面:排查出的1171上工作面出现浸水,及时实施了探放水措施,探明了老巷的位置和距离,保障了安全煤柱规定的距离,消除了水害事故隐患。

六、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1)如果1173机巷在进入原始煤体后,如预测为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将严格按"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进行管理,并同时完善73工作面的瓦斯投放系统。

工地上的安全隐患范文第2篇

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多发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全面、不深入。为了解工会组织职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现状,以便今后更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于2012年3―12月,对近3年来各地工会组织职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调研。

现状

全总对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通过实地调查、走访职工、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各地工会组织职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概括起来包括6方面。

精心部署

2011年,全总下发《关于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各省总工会高度重视,不仅积极转发《意见》,还根据近年来各地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变化及工会劳动保护的新要求,迅速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如:设立省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各市、县总工会也分别设立本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形成上下联动,立体交叉的监控网络。

据全总统计,2010年和2011年,全国基层以上工会共提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意见约33万个。另据7个省的不完全统计,市级以上工会近3年共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1万4 567次,查出各类隐患19万9927个,提出整改意见24万5660万条,采纳率94%以上,协助监督企业整改隐患10万6125项,避免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7亿元。

上下联动

全总在调研中发现,各地工会积极配合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对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福建省各级工会加强与劳动、安监、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督促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协议、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协议等,指导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11年,福建省总工会还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部分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推广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在福建省部分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推广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浙江省多数小微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由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同时邀请工会参加,通过部门协作推动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机制

在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治理中,很多省建立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考核机制。江苏省总工会制定了《全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评审考核制度》,将工会组织职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细化了评审标准,明确了考核分值。同时,将隐患排查治理的开展情况纳入“安康杯”竞赛和“企业劳动保护合格、示范工会”的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总工会将企业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考评分值满分设为100分,其中开展隐患排查占35分,以此作为考核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各级工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搭建平台

组织职工提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是工会安全生产工作的传统手段,也是富有成效的工作方式,各地在实施中赋予传统方式以新意,为职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搭建了平台。2012年,浙江省总工会会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引导和鼓励职工立足岗位,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共有8万余家企业的530万余名职工参与,提出合理化建议1860多万条,实现企业和职工的良性互动。

注重基层

班组安全建设是夯实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因此企业工会普遍重视班组安全建设。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工会参与公司《班组安全达标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活动。中国大唐集团工会参与制定《发电企业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推动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本质安全目标。开滦集团做到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教育不放松,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企业生产一线的“安全哨兵”。

创新方法

近年来,基层工会结合自身特点,在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工作中创新许多做法。上海申通地铁公司工会,发挥首席技师工作室等在技改技革隐患排查中的作用。上海鲁中矿业工会,在井下一线班组实行手指口述交接班制度,落实一班三检,互保互检制度。江苏省总工会将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延伸到非公企业,结合“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1”是指“监控法”;“3” 是指“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改进机制”“系统评价机制”)的全面推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困难

虽然近几年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从实际调研来看,工会组织职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挑战。

部分企业缺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能力和动力

很多中小企业迫于严酷的市场竞争和生存压力,重视产品生产和市场营销环节的资金投入,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也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备隐患多、职工缺乏安全培训。有些大型企业,由于存在体制上的弊端,也不愿对一线职工进行安全培训,造成职工安全知识缺乏,不能发现、排除事故隐患。导致在这些企业中,群众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名无实。

政府机构缺少技术服务和激励手段

近年来,政府主管部门在监督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方面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从现状看,政府职能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更多地发挥了“市场监管”职能,而“公共服务”职能发挥不足。

2005年以来,政府职能部门先后颁发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责任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2011年以来,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这些规定对帮助企业运用先进的方法排查隐患起到了良好作用,但是政府在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方面,还显不足。特别是对企业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病预防缺乏激励机制,不利于鼓励企业在隐患排查方面加大投入。

职工主动开展隐患排查存在一定难度

由于存在体制上的障碍,职工对发现的隐患不敢向企业方面提出,担心受到企业的报复。

其次,一些高危行业职工的安全技能水平较低,安全意识不强,缺乏隐患排查的能力和意识。在高危行业,农民工已经成为主要劳动者,很多农民工未经培训,直接进入或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高危行业企业工作,缺乏隐患排查的能力和动力。

第三,有些企业,习惯性违章已经成为职工普遍接受的行为,基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劳动者对隐患视而不见,这样的企业发动职工开展隐患排查,难度极大。

工会的工作机制和组织形式不完全适应隐患排查的要求

全总曾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档跟踪监督整改工作的意见》,2011年又下发了《关于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上述两个文件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很难落实。并且工会劳动保护机构的力量普遍薄弱,突出表现为人员配备不足,专业人才短缺,资金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也给工会组织职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造成了困难。

对策建议

督促企业建立长效机制

工会组织可以通过职代会、联席会等方式,督促或协助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如: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建档登记逐级报告制度,整改治理结果公告和确认制度。

基层工会对一般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协助并督促企业整改,或与企业协商并动员职工对危险源(点)进行改造;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工会在提出整改建议的同时,也可报上级工会,请上级工会进行评估,跟踪监督企业整改治理。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督促企业采取防范措施,提出限期整改治理建议,跟踪监督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

借助政府力量

安全监管部门是国家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强制力和巨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工会组织要善于借助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如:在政府部门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时,提出自己的主张,从源头上保证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政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时,工会应积极参与,全程协助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跟踪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全总、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加强与政府的沟通,推荐国内外先进的隐患排查方法和经验,借助政府的力量在不同类型的企业推广。

广泛组织一线职工参与

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使职工认识到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工作,是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要确保企业支持职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工会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使企业认识到,做好隐患排查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保障,让企业鼓励职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应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宣传。要树立本企业、本系统内隐患排查工作的优秀典型,通过宣传来扩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工作在职工中的影响力,调动一线职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参与积极性,用榜样的力量,号召全体职工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加强队伍建设

在组织建设上,各级工会要巩固和发展群众监督检查队伍网络,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机构,增加人员配备,稳定监督检查队伍。同时,发挥产业工会熟悉产业特点的优势,鼓励建立产业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也可发挥产业园区工会、乡镇工会、村工会的地域优势,鼓励建设区域性的工会劳动保护组织。

在制度建设上,要根据全总的有关规定,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任免、管理和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工作程序,使群众监督检查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并逐步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工地上的安全隐患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标

在20**年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现“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基本建立“五项制度”(详见交质监发〔20**〕145号文);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逐步建立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排查治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年第1号);

(五)《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6-95);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15号);

(八)《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海发〔20**〕81号)。

三、排查治理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督查与自查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四、排查治理范围

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应纳入排查治理范围;凡参与上述在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从业单位均应参加排查治理活动。排查治理应突出“六个重点”,即:

(一)近三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2次以上的地区;

(二)近年来事故频发、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的项目及从业单位;

(三)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极端天气以及地质灾害影响发生事故的在建项目和施工驻地;

(四)去年排查出的重大隐患;

(五)高速公路中1000m以上的隧道,墩高在1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20m以上的高边坡和道路交叉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桥、长隧道和10m以上的高边坡;

(六)万吨级及以上沿海港口码头、500吨级及以上内河港口码头、航电枢纽、船闸以及山区航道整治工程等。

五、排查治理内容

排查治理要突出“两查”,即:查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查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具体包括:

(一)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5.风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6.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

1.隧道工程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桥梁工程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高边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5.港口工程及通航建筑物的结构或岸坡的坍塌、滑移,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高处坠落,淹溺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6.航道工程施工船舶倾覆、碰撞、吊装设备失稳、人员落水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7.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8.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9.施工驻地选择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交通部成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组织对部分项目和单位督查。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成立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工作,指导自查。

凡列入排查范围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负责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有关工作并组织自查。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质监总站,联系人:***;邮箱:anquanchu@。

七、排查治理方法

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四个结合”:一是与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督查结合起来,联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抽查、互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各地可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现场观摩、公告公示等不同形式,摸清底数,建立本地区事故隐患数据库,区分隐患性质与程度,梳理归类,实施动态监控。部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销号实施要点》(见附件1)供各地参考执行。

各地要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每个时段最后一周内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含电子稿)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安排部署和排查治理工作。

(一)做好部署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本实施意见后,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明确要求,制定督查计划,量化督查标准,各项工作环节均应明确责任人,3月底前报部备案。各地已做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的,可根据本意见进行调整充实。

(二)对20**年未通过“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以及五项制度”达标验收的项目实施“回头看”。3月底前列出计划,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三)针对低温雨雪等极端天气可能引发的灾害或造成的隐患,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评估,掌握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复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查,办理复工报告报项目质监机构,并作为交竣工验收原始资料保存。建设各方要做好岩土体冻结深度状况及建(构)筑物冻胀变形等调查,对现场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对脚手架做好沉降观测,对电源、电器设备(包括线路)、开关的损坏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坚决停工整顿,消除事故隐患后再办理复工申请。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安全做好排查治理工作。

(一)针对这一时期为施工旺季事故多发易发的特点,加强“反三违”宣传,做到“两项达标”、“四个严禁”,防止“六大伤害”,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应督促项目自查,对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求参建单位明确责任人和监督人,挂牌督办,跟踪监控治理,逐项销号。同时,各地应组织省内督查,对存在较多事故隐患、无针对性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或标段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且难以及时整改到位的项目或标段,立即停工并严肃追究责任。9月15日前,各地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部。这一时段部将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抽查。

(二)针对这一时段台风、雷雨、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相应预案。各地应将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威胁或易被洪水冲刷的施工工地、驻地及设备、物资场地,高填深挖路段,以及台风季节沿海港口建设工地和施工作业船舶等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建立灾害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等各项措施,严防事故灾难发生。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治理或防范,确保安全渡汛。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冬季雨、雾、雪天气多发的特征,深入推进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继续督促指导各项目做好本时段隐患治理工作。处理好进度与质量、安全、费用的关系,采取措施,防止因赶工而忽视安全生产的情况。督促参建单位认真防范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灾害天气的措施,防止出现重特大事故。

(二)我部将组织或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对部分省份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三)认真总结评估,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应认真总结“隐患治理年”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经验与存在问题、评估结果及建议等内容,于12月20日前报部。部对20**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将予以通报。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把工作做深做细。

农村公路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年”活动以各地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展开,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长江干流航道工程“隐患治理年”活动由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二)落实治理责任。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各从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做到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地要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

排查治理要突出“三个时段”安全生产特点,紧紧盯住排查治理“六个重点”,指导从业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预测预警措施,狠抓排查治理和监管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特别关注、跟踪今年气象、地质部门对极端天气、局部地质灾害和台风的预测,加强应急演练,及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的发生。

(四)强化监督指导。

各地应进一步细化并督促落实“五项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充分依靠专家力量,深入施工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机制,实现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的全过程监控;要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工地上的安全隐患范文第4篇

今年春节前,我市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在政府监管层面,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教训惨痛。根据李鸿忠书记、市长的指示精神,市安委办专题下发了《关于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出了整体部署,提出了严格要求。为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区政府决定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范围,在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提出“各区、各部门要将安全隐患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将隐患排查工作作为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常抓不懈”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区政府关于试行“问题管理”模式工作方案和《盐田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单位在区安委会原来确定的21家责任单位的基础上扩大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区安委会成员中的市属驻盐单位。同时,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含市属驻盐单位)要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使排查责任落实到每个责任单位、每个责任人、每个排查周期和每个查出的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责任主体,即“谁排查”的问题。

二、建立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工作格局,实现安全隐患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盐田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决定实行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制度:

(一)职能范围项目化。

各部门、各单位依职能所承担的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除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排查范围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章建筑、无特种设备登记证的设备和出租屋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各辖区、部门和单位对各类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通报批评和跟踪落实工作;同时承担对区级重大危险源单位、重点防护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任务。

3.区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燃气经营和住宅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危险边坡和危险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

4.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区市政公共设施、户外广告、环境卫生、临时摆卖、文化娱乐场所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无证照经营活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有毒有害物品废弃处理和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5.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水库、水源工程施工,地下水使用,水厂、供水管网内消防水源,农药、兽药,森林火灾,渔业船舶和农用机械,海产养殖活动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6.区经贸局——负责本区各类商业会展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7.区人力局——负责对用工单位超强度劳动(超时加班)、非法使用童工、劳动合同中未注明安全事项等安全违法行为的排查。

8.区旅游局——负责对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星级饭店、旅游度假村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9.区文化局——负责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文化公共服务场所、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所属单位及所管物业和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0.区教育局——负责对区教育局所管辖学校、幼儿园和社会办学机构(培训中心)安全隐患的排查;协助区安监部门对区内市管学校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11.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安全隐患的排查。

12.区体育局——负责对全区公共体育场所、危险体育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13.区维稳及综治办——负责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的监督、协调。

14.区工务局——负责对本局实施的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5.区城改办(重建局)——负责对区政府旧城旧村改造和重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6.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对所管物业、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7.区物管中心——负责对所经营管理的区政府及区直机关单位的物业及其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8.盐田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大型社会活动(300人以上)的安全秩序,民爆器材的专业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隐患,及剧毒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

19.盐田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0.盐田交警大队——负责对本区范围内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的排查。

21.盐田工商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肉菜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类专业市场、超范围经营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2.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负责对交通(港口)工程施工项目,驻盐运输企业,特别是拥有危化品运输车辆和人员的企业,以及盐田后方陆域仓储装卸、汽车维修和汽车零配件店等安全隐患的检查。

23.盐田质监分局——负责对全区有特种设备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

24.深圳盐田供电局——负责对区内电力设施、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电气设备及违法用电行为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5.沙头角、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负责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6.东部华侨城、盐田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封闭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7.市属驻区及区直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8.其他区直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大型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9.将经营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出租或发包的单位——负责对承租或承包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

(二)排查对象清单化。

各部门、各单位须对所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单位名册逐一列出清单,并报区安委办。清单共分三类:一是依职能承担的行业管理或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排查对象在50家以下的要逐一罗列;超过50家不便于逐一罗列的,各责任单位须规定本单位排查的内容及范围;二是负有人、财、物管理权的下属单位名单;三是承租或承包本单位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单位的名单。对所涉及种类的清单,各部门、各单位须于5月31日前报送区安委办。所须填报清单表格见附件1、2。

(三)辖区排查网格化。

按照条块结合的办法,区各职能部门列出各自所监管排查对象后,各街道办及社区工作站按管辖范围层层划分责任,实行辖区网格化监管,确保辖区隐患排查责任到组、到人。同时,各街道办除组织社区工作站实施网格化管理,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外,还需参照区职能部门的做法,列出自身日常排查隐患单位名单,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各部门、街道上报的排查单位清单,由区安委会发文确定后施行,今后根据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此项制度将把我区绘制成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责任立体网格图,实现责任的无缝链接,明确排查责任和对象,即“谁查谁”的问题。

三、编制安全隐患分类排查表格,实现隐患排查内容规范化

为克服目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数字、无内容”的不足,根据市里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实行分类排查的办法,对各类隐患排查的内容以表格形式表现,简单明了,方便使用。各责任部门须承担各自隐患排查规范表格的编制任务,非专业职能部门可主动会同区安监、消防、建设等专业部门共同编制。各编制责任单位如下:

消防火灾(含“六小”场所和出租屋)——盐田消防大队

道路交通——盐田交警大队

工业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危化品安全——区安监局

特种设备——盐田质监分局

建筑施工安全——区建设局

城镇燃气安全——区建设局

电力设施——盐田供电局

商贸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旅游安全——区旅游局

运输(汽修)企业安全——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

学校安全——区教育局

职业健康安全——区安监局

违法建筑安全——区综合执法局

无证照经营单位——区综合执法局

事故多发企业——区安监局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盐田区XXX(类别)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参考样式)》(见附件3),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的编制工作,要求在6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将在7月5日前完成汇审认定工作,统一编印实施。在规范排查内容正式出台实施前,各部门、各单位的排查工作按原来办法进行。

安监、消防等部门应加强隐患排查规范业务的培训,使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同志都能熟练掌握相应类别隐患规范表格的使用。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内容,即“查什么”和“怎么查”的问题。

四、明确“查”与“处”的权限,实现安全隐患处置的程序化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安监、建设、综合执法、卫生、人力、公安、消防、交警、工商、交通、质监、供电等部门是各有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监管部门,负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各街道办事处负有行使安监和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权。其他各部门虽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但仍负有本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在隐患排查过程中,要严格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制度。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件4)逐一建档,详细填写安全隐患的单位、排查时间、排查人、隐患地点和部位、隐患性质和种类、责令整改时限等内容,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5)责令整改;要落实专人进行跟踪督办,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复查意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6)记载整改完成情况;到期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移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7),移送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处理,同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见附件8)上报区安委办;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不得拒绝接收,有异议的须在接收后的5日内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区领导提出,区领导在5日内未作出变更意见的,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须在接收后的15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回复移送单位,同时抄送区安委办;否则,区安委办将在15日结束后的3日内发出督办函,督办函同时抄送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部门的区领导。

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属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未经消防审批及违法建筑等,一律先送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或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封或取缔处理,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此项制度主要落实对查出隐患的处理,即“查了怎么办”的问题。

五、实行“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双报告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凡没有涉及上述安全管理职能、无下属单位和无承租承包单位的区直部门(即协助管理类单位),不实行定期排查报告制度,其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随时发现随时报告的办法处理。其他涉及安全管理职能、或有下属单位、或有承包承租单位的部门,将继续坚持原区安委会确立的定期排查和“隐患零报告”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调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报告“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的双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内容表格包括:《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和《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4、8、9),即上报内容不仅要有“有无隐患”和“什么隐患”,还要有“排查了什么单位和内容”。所有须定期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均可上报“零隐患”,但不能上报“零排查”,隐患可以没有,工作不能为零。

区安委办将以此次隐患排查规范制度为框架,参照区政府“问题管理”系统,开发出我区安全隐患排查应用系统。该系统不仅能反映出排查工作全过程,还能有效分析出隐患本身的状况,同时实现网上报告、转办、督办、预警、通报、考核、监察功能,方便互通信息,减少推诿扯皮,利于落实责任追究。在区安全隐患排查应用系统开发启用前,实行表格书面报告(适用表格见附表)。未按规定报告或督办未按期回复的,区安委办将在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进行通报或再次督办时抄送区监察局备案;两次未按规定报告和督办未按期回复的,区安委办将提请区监察局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责任,解决“不查不报怎么办”的问题。

工地上的安全隐患范文第5篇

《通知》明确了排查治理的工作目标是在2007年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率100%,及时有效地整改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预防监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通知》指出排查治理范围为: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内容为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通知》明确了省有关部门的期责分工,具体为:

(一)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负责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三)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省交通厅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五)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交企业以及城市公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六)省经贸委负责指导、督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冶金、有色企业、石油、化工、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商场、市场、非涉外宾馆、饭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七)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八)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水利行业、电力企业(5万千瓦以下在建水电企业)、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督促地质公园、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非法矿山排查、取缔工作。

(十)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以及渔港、渔排(含库港养渔渔排)及其它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福建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建地铁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铁路行业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民航福建监管办负责指导、督促民航交通设施、航空公司、机场和油料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福州电监办负责指导、督促电力企业、重要电力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省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七)省卫生厅负责指导、督促医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省文化厅负责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九)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督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省技术质量监督局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一)省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点、涉外星级宾馆、饭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三)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四)省煤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省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要求做到“四个结合”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要建立健全“三个机制”,既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分级监控治理机制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努力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并围绕重点时段有序推进。

《通知》指出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重点时段实施。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为确保工作有效落实,《通知》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提出了六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五个重点”:要突出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有关键性影响的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等重点行业;要突出抓好工作滞后、事故多发的市县、工业园区等重点地区;要突出那些基础差、管理乱、水平低、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三合一”场所等重点企业;要突出做好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要突出那些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点隐患,切实加大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

大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整改,确保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重点用于隐患的整改治理,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定期督办,确保资金投入,加快整改进度,及时跟踪落实,定期通报情况,做到整改到位一个、验收合格一个、销号撤案一个。

(四)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方法,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要强化行政执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交通运输超载、超限、超负荷),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坚决取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