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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审计报告

反洗钱审计报告

反洗钱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从国际国内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中不难发现,洗钱行为手段多样,但也有其内在的规律可循。根据国际上已积累的几十年实践经验,洗钱者易在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活动,并趋于选择成本低、安全性高、风险小、便捷性强的方式,例如目前在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本文通过结合在对我国商业银行审计中发现涉嫌洗钱活动线索的工作实践,谈一谈对商业银行审计进行反洗钱行为审计的一些经验和体会。

现阶段,根据我国国情,国家审计机关在商业银行审计中进行反洗钱审计的审计目标应定位在:通过检查确认银行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缺陷,促进银行加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对银行交易数据的检查,发现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的线索,联合其他监管机构对此类范围活动进行打击,以维护公众利益,保障金融安全。

在审计方式方法上,同其他审计事项一样,对涉嫌洗钱行为的审计同样是风险基础审计,即在对被审计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测试的基础之上,对可疑账户、可疑交易、可疑活动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具体步骤包括:

一、合规性审计

国际上,根据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建议,银行反洗钱的有效途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三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nowYourClient)”原则。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也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国际上已积累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审计人员在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控制环境方面,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关于反洗钱和可疑交易制度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了解银行高级主管和经理层正直程度、价值观和能力;被审计单位是否通过适当的途径将反洗钱的观念和重要意义传达给员工;员工是否明确地知道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确切地知晓可疑的交易;员工是否能够辨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等。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调阅相应的会议纪录等方法完成此项审计程序。

二、在控制活动方面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具体包括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执行的具体程序;是否成立了专门部门负责日常的反洗钱工作;是否对可疑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柜员在各自岗位是否能够预知会遇到某种异常交易;是否建立了发现-报告-检查-反馈的有效机制;是否有独立的部门对可疑交易及相关报告进行定期检查等。审计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前台柜员和检查相关资料的方法完成审计程序。

三、在经营理念方面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该原则要求银行应该熟悉自己的客户,对于陌生的临时客户应保持警惕。洗钱分子在洗钱过程中往往会想方设法隐藏自己的身份和资金的来源,如使用虚假的企业资料、个人身份开立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同时洗钱持续的时间通常也很短。因此审计人员应该根据自己的职业判断,对银行客户特别是短期大客户的开户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延伸有关部门。

实质性检查在对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检查后,审计人员确定此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然后进入实质性检查阶段,进行相应地分析和抽查。

与其他金融犯罪活动不同,洗钱行为通常不会引起财务决算报表的变化,因为洗钱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的转移,不会引起银行资产和收益的增加或减少。同时银行的账户成千上万,每条的交易更是不计其数,因此,一般意义上的报表分析很难发现洗钱的蛛丝马迹。但洗钱是一种有规律的犯罪活动,具有一些普遍特征,这些特征通过可疑的账户和交易体现出来,并且大部分能够通过数据库查询语言进行描述。同时近年来审计署在商业银行的计算机审计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能够下载和转换银行的交易流水和账户信息等电子数据。

正是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审计人员完全可以利用计算机审计技术对涉嫌洗钱的行为进行审计。基本的思路是首先将洗钱的特征进行量化,其次建立相应的审计模型对银行的交易数据进行筛选,最后对选出来的账户和交易进行综合并做出职业判断,具体做法如下:

量化可疑交易。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两个报告办法中对可能是洗钱活动大额和可疑交易特征进行了描述,如“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等特征。审计人员应通过数据库语言刻画这些特征,建立相应的模型对银行交易数据进行分析。

量化可疑账户。由于洗钱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将非法资金和所得转移到银行,并通过银行迅速转移。目的决定手段,可疑账户必然在短期内集中大量流进流出资金,而不会沉淀在银行系统内。因此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那些短期内资金流入和流出基本相等、资金量比较大、发生笔数比较多的账户。通过量化这些特征,并结合相应的职业判断,审计人员可建立相应的模型对银行交易数据进行检索。

反洗钱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反洗钱概述

一、洗钱的性质和

所谓洗钱(money laundering)就是将黑钱(dirty funds)转换成看来是干净的钱(clean money)。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洗钱罪在本质上是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使其“合法化”,消灭犯罪线索证据,使罪犯逃避追究和制裁,实现赃款、黑钱的安全合法地循环使用。洗钱罪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侵犯管理秩序。

银行业是洗钱违法犯罪最主要的渠道。

银行作为洗钱中介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有:(1)为犯罪分子或不法单位“提供资金账户”,为其转移非法资金,将非法收入的现金、金融票据存入其在银行的合法账户或在银行开立的假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如本票、汇票和支票等,以掩饰非法所得财产的真实所有权关系。(3)通过转账、承兑等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使非法资金的特征模糊难辨,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通过银行的业务活动使之合法化。(4)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兑换成外汇协助转移到境外,购买财产或者以国外亲属的名义存入外国银行。(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并协助将非法所得提取现金或转账投资于服务性行业、娱乐业,或者购买不动产、有价证券。

二、国内外反洗钱的情况

随着国际一体化,各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加剧,跨境洗钱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越来越突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显示,全球每年跨境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通过洗钱活动得到的收益累计达5000亿美元。国际社会对洗钱的严重危害性已经有了充分认识,各国对严厉打击洗钱也已经取得了共识。

国际社会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制订了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反洗钱法律规范。如《联合国禁毒公约》是国际组织第一个反洗钱的国际公约。西方七国制订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12月通过的“巴塞尔原则”,即《关于犯罪分子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对国际反洗钱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制订了《银行保密法》,要求银行对违反法规的可疑交易活动必须向美国财政部及货币监理署提交报告,并制定了《1986年控制洗钱法令》、《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令》和《1994年禁止洗钱法令》,要求银行依法承担反洗钱的义务。英国制订了《1994年控制洗钱法令》、《1986年贩运毒品罪法令》、《1989年反恐怖行为(临时规则)法令》、《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令》和《1993年刑事法令》。另外,1993年1月,英格兰、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也发出反洗钱的指南。ICAEW指南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国际上却有一定的影响力。瑞士于1990年通过补充国内刑法条款,将洗钱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瑞士银行业制订了一系列的反洗钱自律措施,如《1987年瑞士银行家协会银行行为规则》、《1992年银行家协会银行行为规则》及《1991年反对与防止洗钱的指南》。

香港金融管理当局根据《银行业务例》第7(3)条制定了“防止洗钱活动”的指引,确定揭露洗钱的基本政策和程序,以防止银行体系被非法用来使不正当获得的金钱合法化。2002年4月7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又对所有银行(AI)发出检测恐怖分子金融活动的指南,防范洗钱。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规定了洗钱罪,明确规定犯罪对象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我国商业银行法为控制洗钱规定“公款不得私存”,即单位账户资金不得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我国现有的涉及反洗钱的金融规章有:(1)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美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2)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3)国务院2000年4月1日颁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规定虽然不是专门为反洗钱制定的,但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对于控制洗钱活动具有一定的作用。

近几年来,洗钱活动在我国有所增加。不仅国内的贪官污吏、不法分子大肆洗钱转移非法所得,而且许多国外违法犯罪分子试图将犯罪所得转入我国境内。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班子。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建立两个反洗钱特别组织:一是支付交易监测处;二是反洗钱工作处。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辖分支机构都建立了反洗钱职能部门。我国大部分的商业银行现已建立了反洗钱机构。2003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并从3月1日起实施。这一切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反洗钱行动开始。

注册会计师反洗钱的责任和作用

一、关注和报告银行洗钱的责任不可回避

洗钱和银行会计有密切关系,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有利害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虽无制定反洗钱的特别准则,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相关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能忽视被审计银行可能发生的包括洗钱等违反法规行为。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银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必须小心地保持职业谨慎,关注会计报表所涵盖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也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银行审计业务必须充分关注洗钱等违反法规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审计准则和程序及特有职业应有的敏感性关注银行洗钱违反法规行为,就不能免除责任。《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由于审计测试及银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银行所有的违反法规行为,但注册会计师不能以执业独立性或行业规定不明确为由进行抗辩对反洗钱的疏忽。

由于注册会计师具有特殊的职业地位、特殊的专业技能以及审计是收费业务,所以银行监管当局和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寄予很高的期望。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经济警察”,担负维护经济正常秩序的责任,查账、发现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应尽的义务也是其应有的本事;所以公众相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银行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一旦期望出现差距,人们可能把怒火倾泻于注册会计师,追问“会计师在哪里?都干什么了?”。银行监管当局和公众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二、银行报表审计中切实发挥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对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可以捕捉到银行洗钱的危险信号。如:(1)银行客户是身份不明的委托人;(2)银行客户不合常规的代收代付指示;(3)缺乏经济目的的关联交易或第三者交易,如银行与客户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信托人或人之间金钱往来不存在正当商业理由;(4)人和信托人管理的银行客户资金有异常转移的倾向;(5)没有确切的交易理由,银行客户持有其委托人的资产;(6)可疑的恐怖主义者及在毒品生产或贩毒盛行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客户支付大额酬金。虽然洗钱在银行会计报表中不易显示,但是洗钱一般不计成本,不顾常规,会计核算纰漏比较明显,注册会计师可以依靠职业的本能,发现被审计银行由于洗钱而产生会计报表重大漏报、错报的痕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于1988年被诉诸有11名职员参与洗钱。据说,BCCI的问题就是该银行的注册会计师发现揭露的。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反洗钱的作用是一般人和部门所不能替代的。

当然,由于种种客观因素,关注和报告洗钱也会加大注册师工作难度和风险。如:(1)洗钱越来越复杂。洗钱的性质表述得非常通俗、形象,但洗钱的表现形式并非那么简单、直观。国际评论洗钱成为服务贸易领域中仅次于外汇交易和业的第三大行业。银行业经营管理跨越国境,环境的差异,通信工具的进步,电脑技术的提升和道德的不同使洗钱违反法规活动越来越诡秘。随着银行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银行业务品种的不断创新,如银行、超市银行、24小时银行(自动提款机)、信用卡及各种电脑自动转账清算系统的,银行可能发生洗钱违反法规的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洗钱的证据取得和性质的辨别越来越难。(2)银行审计工作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在银行审计中所有的审计资料都是被审计银行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只是表面上,按程序进行审计,其发现问题的客观条件不足,很难发现银行存在着洗钱的所有问题。尽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凭借专业知识和职业谨慎可能发现某些洗钱迹象,但不少洗钱违反法规行为很难被注册会计师发现,并准确定性和定量。(3)我国反洗钱的立法不完善,部门反洗钱的职能不明确,严重了对行业实施有效监管,无法对行业采取应有的保护和指导。

注册会计师应注意的几个具体环节

一、制定银行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应总体考虑反洗钱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已掌握的有关被审计银行的情况,实施必要程序,初步了解银行适用的法规,以及银行对控制洗钱的遵守情况。制定银行审计计划时,应考虑银行是否遵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原则,是否对客户身份识别、汇款、账务记录、可疑交易的识别、可疑交易的报告、洗钱调查报告、职员的和训练等七个方面制定了有效的政策措施、业务程序和内控制度。

二、采取有效的“一般控制”和“特别控制”测试,以充分关注银行洗钱的违反法规行为

首先,应当测试银行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要检查银行是否建立了反洗钱的措施,对比较复杂的可能涉及洗钱的业务是否制订了内部管理程序。更重要的是银行职能部门是否有效地执行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银行是否指定相当高级的有经验的人士承担特殊的责任监控洗钱,特殊的交易是否充分准备支持任何关于反洗钱的报告、程序和步骤。

其次,应关注银行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识别涉及洗钱的高风险业务及特别关注可能发生客户利用银行洗钱的业务环节和业务种类。银行职员是否清楚知道客户洗钱的可疑之处,是否有替代的程序识别比较复杂的交易。

第三,应当关注银行的客户或所在地区与洗钱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测试银行是否按法规要求记录客户的实名,所有记录的资料能否识别业务范围和任何交易的可疑之处,对个人或公司客户是否取得详细的资料包括地址、国籍等,是否建立单个客户档案或使用文件的副本,是否持有公司客户的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注册地址、董事名单、会计主管和业务经营范围的资料。例如,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审计时,非常关注银行与客户的交易是否保留了下列档案资料:(1)账户开户记录;(2)最近几年会计总账;(3)最近几年会计分户账;(4)至少3年会计报表;(5)当年的原始传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银行会计报表必须永久性保存。如果被审计银行在短期内销毁账表,会计系统不能提供适当审计轨迹或充分证据,不仅说明了其经营管理混乱,而且意味着其可能发生违法行为。对可疑的交易活动,注册会计师除了采取实质性测试外,还可以通过银行间函证、其它替代程序或特别测试程序取得证据。

反洗钱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洗钱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使之合法化的过程。就世界范围而言,难以遏制的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芝加哥黑手党的一名成员购置了自动洗衣设备,开设洗衣店作掩护。他将犯罪组织通过勒索、、、走私获得的非法收益与洗衣店的营业利润混合,并申报纳税,从而使黑钱变成合法的阳光收入。该黑手党最终被判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开始复苏,经济、科技高速发展,航空航海客运、物资运送、资金流动、信息传播、服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各种洗钱犯罪也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随着洗钱犯罪危害的扩大,80年代以后,洗钱犯罪逐渐受到世人尤其是各国政府的特别关注。由于受到各国政府的不断打击洗钱趋向复杂、隐蔽。如果对洗钱行为放任自流,会腐蚀健全的国家金融体制,同时会对整个社会正常秩序造成异常深远的损害。如果大量黑钱进入金融体系中运作,将会直接危害不同国家的经济和货币体系的稳定。打击洗钱犯罪是全世界各国面临的严峻问题。

一、洗钱的主要方式

(一)走私现金

许多国家并未建立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所以将犯罪收益通过走私带入这类国家,然后存入银行,是洗钱的重要方式。在洗钱犯罪严重的美国,有相当数量的黑钱是通过走私出境的方式转移到境外其他地区的。其方式可以通过各种交通工具,必要时铤而走险随身携带。这也是各国严格限制出入境现金携带量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利用银行洗钱

现代银行提供服务便利的金融工具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可能。例如,将黑钱以假名存入银行账户,利用银行转账将黑钱汇至安全的目的地,利用电汇、信用卡等支付手段,秘密转送清洗不义之财。

由于一些国家建立了严格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对于超过限额的现金交易,银行必须向反洗钱部门报告。所以洗钱分子往往将大额现金分成低于报告标准的金额分散存入银行,逃避监管。

(三)利用现金密集行业洗钱

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进行洗钱,他们以、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等空壳企业作掩护,通过虚假的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合法的经营收入。

(四)购置各种动产或不动产洗钱

洗钱者直接购买房产、高价值的交通工具、古玩、艺术品以及各种金融证券等,然后在转卖中套取现金存入银行,逐渐演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五)利用进出口贸易差价洗钱

事先与国外合作者勾结,在进口外国产品时,将非法资金混入贸易资金中,按远高于产品实际的价格进行付款,资金流到国外后,按照事先的协定将非法资金从贸易资金中分离出来,存入指定的交易账户,完成洗钱。

(六)利用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

由于证券业交易资金量巨大,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种繁多而且复杂,全球资本市场已经形成,这都为洗钱提供了很好的掩护,所以许多的洗钱犯罪是通过包括股票、债权、期货在内的证券交易形式进行的。另外,洗钱者在保险市场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将保费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到洗钱者手中,从而掩盖收入的真实来源。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反洗钱

在国外,对于企业的非财务审计业务很发达,而且涉及面广,其中就包括反洗钱。注册会计师不仅可以开展反洗钱遵循方案设计的管理咨询,对企业的反洗钱遵循方案做出鉴证,而且可以协助对企业遵循反洗钱法的情况进行审查。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勒会计师事务所在过去三年内,包括反洗钱在内的司法调查服务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增长了一倍,达到30亿美元,这一数字预计在未来2年内还将倍增。反洗钱行动为注册会计师拓展新兴业务领域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洗钱犯罪的存在将增大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在应对反洗钱时可参考以下做法:

1.了解客户

注册会计师通过对客户身份的核实和商业行为的了解,有效地发现和报告可疑行为。一般是通过对交易的受益方、来源和资金用途以及考虑企业经营历史后的企业行为和交易形式的合理性作调查判断。目前,了解客户原则拓展到了解职员、人、关联方等。

2.关注大额和可疑交易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对于商业活动异常、业务流转不合理、收益不合理、与客户日常业务无关的大额现金交易应予以关注,如确认有洗钱嫌疑应及时向本国的反洗钱情报部门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参考下列指南加以判断: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无关的个人汇款;(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3.保存客户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对客户的身份记录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因此对客户的身份记录和交易记录,应按照当期档案的要求,至少保存十年。

(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反洗钱遵循方案的鉴证

企业应建立企业反洗钱遵循方案,以便从制度上为发现洗钱提供保障。企业建立的企业反洗钱遵循方案是否有效,需要有一个独立机构做出鉴证,以保证企业反洗钱遵循方案的质量和效果。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建立反洗钱遵循方案的情况做出鉴证较为恰当,并审查企业中反洗钱遵循方案是否包括下列要素:

1.企业设立反洗钱职位,负责反洗钱遵循方案的实施;

2.企业建立资料保存制度;

3.企业建立大额、可疑易报告制度;

4.企业建立独立的反洗钱遵循方案检查体系和评估制度;

5.企业制定恰当的员工培训计划或制度。

(三)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反洗钱遵循情况的审查

企业建立的反洗钱遵循方案是否有效运行,需要监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但有关的监管部门由于人力、经验有限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开展该项工作。这即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反洗钱活动提供条件又为注册会计师拓展了新的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反洗钱的管理咨询

注册会计师掌握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和处理等知识,熟悉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以及发现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所以注册会计师可以为企业提供反洗钱遵循方案设计的管理咨询服务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遵循方案的独立鉴证以及反洗钱遵循情况的审查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使其在为企业高级管理层提供帮助时具有很大优势。

三、注册会计师反洗钱的执业风险

如果企业卷入了洗钱犯罪,会严重影响其继续经营,加大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应评估审计风险从而决定审计程序。

(一)企业不遵循反洗钱的规定带来的危害

如果企业不遵循反洗钱的规定,甚至涉及到洗钱犯罪,其结果是被查封或终止经营。这会颠覆客户的持续经营假设,从而使注册会计师陷入法律诉讼。

(二)企业的经营风险带来的危害

反洗钱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反洗钱;反洗钱会计;目标

Research on Objectives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Abstract: Money Laundering has became a malignant tumor affect the gross economy, and Anti-Money Laundering has led to the focus of all kinds of organizations as for a systematic project, while there is not an effective system to corporate the different organizations and an unified mechanism to collect and discriminate the information.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description of he status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necessity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then analyzes the users of information about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and which information they need and how to provide such information, at last it gives an explanation on the objective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in China with the consideration of political and lawful factors.

Key words: Anti-Money Launder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Objectives

据估计,我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金额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大概占GDP的2%左右,据两年前成立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年末,该中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当前我国的洗钱犯罪非常严重,洗钱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块毒瘤,严重干扰了我国宏观经济和部门的稳定运行。今年4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备受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也就在今年的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下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公开征求意见。本文拟从反洗钱的现状机制着手,具体分析反洗钱会计信息的需求情况,就反洗钱会计目标谈一点看法。

一、 反洗钱会计的构建

2005年央行公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2004》指出:2004年度,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洗钱及其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5.7亿元人民币及4.47亿美元,并且公布了五大典型的洗钱案件,但其中仅有一起案件是以洗钱罪定罪,整个效果不很明显。

反洗钱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中一个主要的是,尽管成立了反洗钱监测中心,但是由央行牵头涉及的公安、检察等20多个部门之间还缺乏一个有效的衔接协调机制,缺乏统一的信息收集与甄别系统,还不能提供系统的洗钱犯罪信息。洗钱犯罪的过程是资金流动的一个过程,在资金流动过程中,其资金的来源、去向都会留下相应的痕迹,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其对象是资金运动,构建反洗钱会计系统,则可以把原来分散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不同地区的有关洗钱犯罪的资金情报信息统一协调起来。另外,作为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主体金融,由于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性,导致洗钱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加大,而会计本身又是一项管理活动,除了具有反映职能之外,还具有监督(控制)职能。综上,构建反洗钱会计,发挥会计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二、 反洗钱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及其需要的会计信息分析

在关于会计的本质讨论上我们国家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即“信息系统论”和“管理活动论”,但是较多的专家学者还是比较赞同两种观点的统一,也就是认为两种观点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汤云为教授等人(1998)在“中国会计评述”一文中指出:“会计既是一个信息系统,又是一种管理活动,这是大多数中国会计学者对会计本质的理解。”如果有此认同,那么,既承认会计有反映职能,又承认会计有控制职能,已是理所当然。从反洗钱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反洗钱会计应该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它在企业、金融、司法等机构,主要用于处理洗钱资金价值运动所形成的数据,进行甄别并产生与此有关的信息,起反映职能的上述数据信息的进一步利用,又能具有监督、预测、规划和分析评价等控制功能。在这种观点下,反洗钱会计的目标主要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反洗钱会计目标的设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谁是反洗钱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反洗钱会计信息使用者有哪些信息需求?反洗钱会计如何提供反洗钱会计信息满足这些需求?这三个问题既是反洗钱会计所研究的问题,也是反洗钱实践需要解决基本问题。按照需求的信息的类似性,笔者将反洗钱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分为以下几类,并对他们各自的信息需求和提供信息的方式进行分析。

(一) 商业银行

作为洗钱与反洗钱的第一战场,商业银行在洗钱体系的建立与运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洗钱的入账、分账、和整合三个阶段基本上都涉及到银行,另外银行一般是企业的主要债权人。目前反洗钱体系中,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并报告给人民银行,即通常所说的“了解你的客户”(KYC,Know Your Customer)和“可疑交易报告”(SAR,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ing) 。商业银行作为赢利性质的实体,又作为主要的债权人为了减少自己的债权回收的风险和降低经营风险,全面的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必须的程序,但是对于企业主体的日常交易行为要求全面详尽的了解,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讲是很难实现的,而且在众多的客户中,商业银行对企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关注缺乏一个可以直接的指导性标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曾定义了洗钱行为的可疑指标,其中对涉及现金交易、账户交易的指标作了详尽的规定。为了减少信息的甄别成本,了解更多的关于债务人偿债能力从而降低风险,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关注企业主体的资产负债情况,另一方面还要履行其法律义务关注异常的大额和可疑的交易信息,特别是大量的现金流出情况。反洗钱会计则可以提供企业主体正常经营状况下的现金交易和账户交易,并且可以将相应的指标进行比较发现现金交易和账户交易的异常情况。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比较关注企业主体的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于一个内部控制完善有效的主体来讲,发生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可能性要小很多,反洗钱会计可以通过提供企业主体在反洗钱方面的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促进商业银行对企业主体的了解。

(二)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

反洗钱活动不是一个纯粹的洗钱行为的犯罪活动,它往往是和它的上游犯罪活动紧紧的联系在一起的,包括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还有近段时间我国在制定《反洗钱法》中要求增列的贪污受贿腐败犯罪。一方面这些上游犯罪和洗钱是源和流的关系,有了这些上游犯罪之源,就有了洗钱之流。另外构成上游犯罪的黑社会、恐怖组织犯罪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犯罪助长了洗钱犯罪的猖獗。司法机关中,公安机关负责洗钱案件侦察,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洗钱犯罪,法院机关负责审理和定罪量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机关在联合打击这些上游犯罪中,需要侦查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各种证据,特别是各种犯罪的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问题。而这些关于资金来源与去向的证据的获得主要是通过对犯罪主体的洗钱行为进行分析识别,洗钱主体总是意图通过洗钱行为掐断公检法人员办案过程中的查账线索。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虽有专门的法务会计的介入,但是洗钱活动的系统规模太大,连接的部门过多,以及随着信息技术,高智商犯罪分子的加入,甚至很多主体在洗钱活动中高级会计师的参与给法务会计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通过构建反洗钱会计则可以将洗钱主体的资金来源状况和资金的去向,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来反映出来,特别关注商业活动异常的、业务流转不现实、风险与收益出奇的不合情理、与日常业务不相关的、涉及到大额现金交易。同时可以将多个其它部门包括人行、商业银行、工商、财政、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有效的连接起来,将各个部门中发现的与主体有关的资金变动情况信息进行甄别,结合公检法所调查到的其他线索进行分析评价,为侦查提供证据。按照国际《金融行动工作小组40条建议》(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40 Recommendations),的要求,企业主体应当保存自己的可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至少五年,反洗钱会计提供的这些非财务性资料信息也为公检法调查取证提供了证据。

(三)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和其他政府行政部门

作为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建立反洗钱体系的责任,是反洗钱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的牵头单位,主要致力于加强反洗钱政策措施的研究,改进对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强化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管,加强反洗钱资金的监测和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洗钱活动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指引,推动金融机构和其他洗钱活动高风险机构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检法部门、配合其他行政机关,调查有关违法犯罪案件。其他行政机关中,工商管理部门审查企业注册申请;税务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发现可疑踪迹;外汇管理部门审查资本来源、用途、走向、兑换、支出、结算;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要求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进行审查,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监管和对保险机构的反洗钱管理。所有的这些行政机关代表政府行使国家的权力,打击反洗钱义不容辞,需要的反洗钱信息与各自的领域紧密相联,除此之外,还可以提供其他各相关部门的掌握的反洗钱资料,各个部门统一协调进行汇总、分析,提供的信息才具有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 企业主体的投资者

在各种信息需求者中,对反洗钱信息需求最迫切莫过于企业主体的投资者,而投资者又可以分为管理型投资者和职业型投资者。从目前的洗钱途径来看,绝大多数的洗钱犯罪对象基本上是企业主体,当然也存在个人主体洗钱犯罪,而且大多数的洗钱途径,都是通过企业主体,将非法的收入通过虚构交易,或者虚构实体的方式转变为合法的收入。在当前很多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了很多的“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公司的经营者或者主要个别股东,将公司作为自己的非法收入的洗钱对象,甚至直接的侵吞公司的财产,转变成个人的资产,完成洗钱犯罪过程,一方面直接侵害了其他投资者在公司中的权益,另外一方面,洗钱犯罪行为一经查处,将面临的是企业的关闭或者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更加严重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作为企业主体的职业型投资者特别关心自己投资主体损益表中盈利信息和主体披露的股利分配信息,而管理型的投资者更为关心的是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现金流动状况。反洗钱会计则可以提供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特别是异常的涉嫌洗钱犯罪大额交易情况信息,让投资者了解企业主体是否存在洗钱犯罪行为,为管理型投资者采取相应的管理决策,减少资金的流失和降低法律风险提供直接信息,为职业型投资者是否继投资决策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信息。洗钱有大量的现金流量,但是通常又对企业的利润并不产生,也不会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产生影响,传统的财务会计报表不能向企业的投资者提供洗钱信息。反洗钱会计的构建则可以通过对企业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分析、甄别反映企业的洗钱情况,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最终减少信息不对称。

(五)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

国外的《反洗钱法》往往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做好对客户的全面了解,报告执业中发现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以保存记录等,而且如果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律师因为不按照规定了解客户、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以及保存交易记录的,还有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直接要求使得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律师不得不关注反洗钱信息。同时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往往与恐怖主义、贩毒等恶性犯罪相联系,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国家形象。中介机构的客户涉及洗钱犯罪,往往会颠覆客户的持续经营假设,使得注册会计师和律师陷入法律诉讼。所以中介机构在接受洗钱方面属于高风险领域的客户委托时,应当特别慎重,充分的了解客户。国际《行动工作小组40条建议》要求有反洗钱遵循方案,并且要求对控制环境和方案的有效性进行独立测试。尽管对这种遵循方案的测试多是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完成的,但是许多政府已经实施和考虑制定新的法律和规章,要求对企业是否符合反洗钱模式进行独立审计。中介机构从选择客户开始就需要了解客户是否存在洗钱行为以降低执业风险,而作为注册会计师而言除了要求对客户披露的财务信息作签证之外,还要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审计,两者均存在着较大的审计风险,为降低这种审计风险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需要的反洗钱会计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相关可靠的信息,还包括企业反洗钱遵循情况的内部控制设计是否有效和完善的信息。

三、 反洗钱会计目标的定位

会计的本质决定了会计的目标,同时会计目标是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中,其描述的核心是“会计信息应该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会计目标与会计环境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会计目标取决于相关的会计环境,尤其是相关会计环境中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征,会计环境决定了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反洗钱会计作为会计在特殊领域的运用,其目标的定位在了反洗钱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征之外,还应考虑反洗钱会计环境中其他的、、文化、法律和因素的,而且这种影响是分层次和分程度的。“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主要影响会计目标的存在,经济因素主要影响会计目标的定位”(梁爽,2005)。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双重调节机制,市场和国家计划共同调节,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力度较大,而且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国家对会计活动的管制比较大,是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者,从企业主体来讲,我国目前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依赖于商业银行,而不是证券市场。因此决定了反洗钱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者应该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各行政机关和各商业银行以及管理型的投资者。

我国目前反洗钱情况来看,我国尚未加入任何反洗钱国际性区域性组织,这不仅与我国的大国地位不相称,使我国在反洗钱领域处于被动地位,也不利于我国与国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相比较发达的有着成功反洗钱经验的国家而言,会计在反洗钱中的发挥还不是很充分。但我国作为政权相对集中的国家,政府选择了减少对经济活动集权管制的政治态度,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各方面已经逐渐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作为处于转轨经济过程中的家,目前中国反洗钱制度框架包括的层次中,法律层次上的《反洗钱法》尚在制定过程中,而《刑法》中对洗钱罪的规定中还不包括贪污、受贿腐败上游犯罪行为,目前使用的只有规章层次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①]而关于会计在反洗钱中的作用相关制度规则还是空白,目前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则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如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于2003年和2004年了《会计师反洗钱指南》,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于2004年了《特许会计师反洗钱指南》。

文化教育上,我们更多的企业主体在对反洗钱的认识上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并没有认识到洗钱犯罪带来的巨大危害,认为反洗钱措施可有可无,各单位会计人员对洗钱的认识不够,各单位在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上更是薄弱,反洗钱会计的认可在一定的程度上还需要一段时间。“教育因素对会计目标定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按照经济因素定位会计目标时的制约作用因此,如果会计目标根据经济因素定位以后,会计人员、会计信息需求者的教育素质不会影响这种会计目标的实现,那么,教育素质对会计目标定位的影响就不存在了,但如果会计人员、会计信息需求者的教育素质难以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那么,在会计目标定位时,还应该考虑教育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见,与经济因素相比,教育因素对会计目标定位的影响是次要的、间接的” (梁爽,2005)。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反洗钱会计目标的定位尽管受反洗钱教育的影响,但是它的影响是次要的。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国目前反洗钱会计的目标主要定位在为政府行政机关、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型投资者和外部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洗钱方面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信息和内部控制设计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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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一、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

为遏制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据,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发挥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离析和归并洗钱“三部曲”中,银行自然就成为首选通道,银行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因此,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制止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反洗钱手段不适应工作需要

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手段较为缺乏,仅把反洗钱工作重心放在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尚未建成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面对电子交易难以进行监管,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统计搜集检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监测的时间跨度狭小,时效性差另外,当前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尚未连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报告仍然通过手工报送来实现,在时间数据准确性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四)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承担,而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结算服务和管理,很难承担起反洗钱职责

(五)现金缴存是反洗钱的空白地带

由于洗钱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主要是现金因此,“现金管理”是反洗钱措施的关键环节,其中现金缴存则是重点监测的对象我国有关现金管理的法规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对大额可疑现金收付活动要求报告,但没有要求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事实上,各家商业银行从主观上也未必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括动留下了空间

(六)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大

在我国大额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没有明显的鉴别标志,资金的合法性难以甄别“两个办法”中列举的可疑支付交易标准较为原则,没有作具体的细化,要做到准确识别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会计结算支付清算外汇等各部门资金运作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如果对大额资金普遍怀疑,不仅会造成很大浪费,还可能因此错过对真正黑钱的监测良机

三、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

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 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

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可以为司法和执法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资料,达到利用有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对于个人客户,银行应当保存其身份证明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对于单位客户,应当保存其注册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无论是个人客户还是单位客户,这些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都不得低于5年,有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求做永久性保管

(四)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