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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工作计划

会所工作计划

会所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建立和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单位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改变过去以户籍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和方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解决市场经济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城区工作水平的根本途径;是推进和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新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镇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大量的“单位人”逐步转变为“社会人”。

所谓“现居住地管理”,就是指镇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村对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所有育龄对象(含外来人口)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能。

“单位负责”,是指镇区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担负起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单位必须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和方法,从服从全局、推进事业发展这一根本出发,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做到管理职能不变,工作责任不变,考核办法不变。认真制订实行和加强“现居住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二、建好网络,落实责任,进一步明晰管理关系

落实“现居住地管理、单位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首先要切实加强基层网络建设,建好一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明晰管理关系,真正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落实,目标任务明确,社区、单位各司其职。

(一)工作网络

1、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备1-2名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并确定一名计划生育专职统计人员;

2、各社区和村要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

3、楼组:每3-5幢楼(含村辖范围内的居民住宅楼、300人以上)和每个村民小组要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信息员。

4、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管理责任

1、街道办事处:

(1)负责对所辖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2)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并按规范要求指导社区开展随访服务。

(3)做好辖区内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4)做好意外怀孕对象补救措施的落实工作及督促违法生育对象按时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

(5)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工作。

(6)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7)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村、社区居委会:

(1)负责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常规随访和上门访视工作。

(2)负责年度人口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3)负责辖区内有关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变更及统计上报工作。

(4)帮助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报批手续,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审核工作。

(5)做好意外怀孕对象补救措施的落实及协助做好违法生育处理工作。

(6)做好本辖区内有关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签订和考核。

(7)协助办理流出人员婚育证明。

(8)做好外来人口的婚育证明查验、服务和管理工作。

(9)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各类管理台帐。

(10)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建好计划生育协会,并经常开展活动。

3、楼组信息员:

(1)掌握和报告育龄妇女婚、孕、育、节信息;搬家迁移信息;住房出租信息;

(2)发送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4、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1)负责做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为已婚育龄对象进行生殖健康检查等服务。

(2)配好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3)做好本单位及下属机关、企事业意外怀孕对象补救措施的落实工作,确保本系统及下属单位无违法生育。

(4)承担本单位员工的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经费;按规定兑现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政策。

(5)依法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管理和服务工作。

(6)负责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居住在厂区、单位集体宿舍内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

(7)按有关职能做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相关工作。

(三)明晰管理关系

按照上述管理职责要求,各街道、社区(村)及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切实承担起责任,建立沟通联系制度,互通情况,相互协作。所在社区(村)按现居住地管理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以及计划生育信息的上报、避孕药具的发放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在厂区和单位内集体宿舍的人员,有关工作仍由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干部负责到所属社区(村)报告和办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楼座落在村辖范围内目前尚未有社区接管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日常管理和服务都由所在行政村负责,从而进一步促进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分级管理,强化考核,确保“现居住地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实施分级管理。在实行“现居住地管理”的前提下,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

镇负责向党委系统(单位)、驻单位、大型集团企业、镇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及村下发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书。

各党委系统(单位)、驻单位、大型集团企业负责向下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及团体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所属社区居委会以及辖区内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各类门店,由所在街道委托社区负责分别与其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书。

各村负责向辖区内除党委系统(单位)、大型集团企业以外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二)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镇、街道及村和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分别召集所属管理责任单位的计划生育干部及楼组计生信息员参加。主要通报当月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传递有关信息,部署下月工作任务。各党委系统(单位)和大型集团企业,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定期召开下属单位、企业计划生育干部碰头会,掌握基层情况,明确工作要求,并督促下属单位与所在街道、社区落实现居住地管理措施和责任,确保管理到边到底。

会所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会所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支持,我局领导历来十分重视,一年来,我局多次在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和全区中小学校长会议以及各校的女职委主任会议上传达有关精神,并立足于思想认识上的提高与加强学校领导干部的思想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着力从思想上、政治上提高学校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搞好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把计生工作摆上教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以确保全区教育系统计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努力把计生工作责任落实到实处。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近年来,我局一直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全局的一项基本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在组织领导上,成立了以 局长为组长, 副局长为副组长的教育系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配备一名工会干部兼职抓落实。同时制定了《xx年 区各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细化了全区教育系统计生工作的目标与任务,并于年初与各校签订了责任书,使任务明确,职责到人,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了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措施,狠抓管理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文件精神,更好地落实各学校校长亲自抓、重点抓的要求和计划生育的工作职责,我们强化了《 区教育系统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的实施意见》,把计划生育工作与评先评职、晋升职务、入党入团等挂起钩来,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进一步强化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负责,单位包干”的计生管理体制和工作措施,把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在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学校健全有利于计生工作开展的有关配套制度和台帐,使制度更趋完善,并狠抓落实,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紧密配合,深化教育,努力创造计划生育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年来,我们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落实有关计生政策,特别能及时配合各乡镇(街道)一年三次的孕环检工作,如教师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决不心慈手软。对教师亲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追究连带责任,采取停职停薪,限期落实节育措施。与此同时,立足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推进,结合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把人口理论和青春期性知识教育列入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要求各校充分认识在中小学开展人口与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加强了舆论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进中小学人口与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的良好氛围。并通过艺术节、科技节等活动,积极开展一系列有关人口理论和青春期知识的讲座、咨询等活动,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达到100%。

五、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就学优惠政策全面兑现

会所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不要把工作计划当作是交差了事的例行事项,应该要藉这个机会, 重新检视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设计。

研拟工作计划的目的,一方面是在跟主管沟通下年度的计划,另一方面也是作自我检讨。

在内容上,对主管而言,你是在设定明年预计达成的工作目标,对自己而言,是在设定自我突破的计划。

研拟工作计划的第一步,是事先了解公司的年度目标。

别忘了公司目标与个人目标

主管在设定你的下年度工作内容时,通常是在贯彻公司由上而下的年度目标,因此,你必须先仔细了解公司的年度目标,这点很重要却总是被忽略。

另外,你一定要花时间想清楚自己下年度希望的成长,是学习?是薪水?还是发展另一项专才?

如果你想要的是学习新技术,你的工作计划就必须加入学习计划;如果是想增加收入,就必须研拟增加业绩的计划,或是调换部门的准备计划。

先了解公司的年度目标以及个人年度工作计划,你在研拟工作计划时才不会无所适从。

计划合理但要具挑战性

接着,研拟工作计划的原则是「勿好高骛远、目标合理、具有挑战性。

如何避免好高骛远,设定合理的目标呢?

多数人在研拟计划时不会想到自己的缺点,于是,建议可以找你的家人、好友,或是较熟的同事与主管,请他们检视你设定的目标是否太过理想?研拟的计划有没有避开或改善自己过往的缺点?

为什么要具有挑战性?

主管不会希望你只是去设定你原本就可以达到的目标,他会期待你在未来的一年,无论在工作上或学习上都能有所突破,所以,虽然要避免好高骛远,但也得设定自我挑战的计划。

目标数字化、行动具体化

有了上述的准备与调整,接下来就进入实际研拟工作计划的4个步骤:

1.目标数字化

只有形容词的空泛目标是没有意义,所以要把工作计划的目标与内容数字化,例如时间化、数量化、金额化。

甚至,连学习计划都可以数字化,例如,你预计花费多少时间学得某类技术,或通过某项认证。

2.行动具体化

有了数字化的工作目标,还要附带有效的执行计划。

拟定高度可行性的策略,除了让你在落实目标时有依循的步骤,另外也会让主管更相信与支持你的工作计划。

3.学习计划

你应该同时研拟年度的自我学习计划。公司对员工自我学习通常是抱持正面的看法,有些公司甚至规定学习计划是工作计划应具备的项目。

学习计划应该清楚的包括:学习项目、学习管道与时间、预计对自身工作产生的效益,以及希望公司给予的协助。

4.与主管面对面沟通

我强烈建议,完成工作计划后,你一定要面对面地与主管沟通,而不是只用电子邮件把工作计划传送给主管。

面对面沟通的好处,是你可以透过主管的表情与肢体动作,更清楚了解主管对你的各项目工作计划的看法。

会所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1.1为规范水利规划骗制工作经费的计取和植定,加强水利规划项目管理,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编制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3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由中央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水利规划项目。

1.4本办法所指水利规划主要包括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资源利用、防洪、除涝、供水、灌溉、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1.5本办法所指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分为规划设计费、勘察费、资料购置费、专题研究费及咨询评估费五部分。

2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2.1规划编制要贯彻国柬新时期的治水方针,按照建立杜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通过采取各种工程引与非工程措施,实施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治理、全面节约、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达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2.2规划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搜集、整理和研究分析有关气象、水文、地形、地质、土壤、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资料;充分利用已有的相关规划和有

关科研成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倡公众参与。

2.3编制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并以近期为重点。水平年应尽可能与国家发展计划及长远规划的年份相一致。规划应与国土整治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协调。

2.4规划编制应重视采用现代的规划技术手段,以新思路、新资料、新方法、新技术进行有关分析计算和方案比较。

2.5本办法所列规划项目的工作内容、深度等均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2.6规划编制最终成果按常规出版装订,规划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专超研究报告及附图提交份数不少于30份。

3规划设计费

3.1规划设计费指为完成规划设计及地质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现场查勘及交通差旅费、报告印刷费等。

规划设计费的计算公式为:

规划设计费=基本定颧工日x工日单价x规划类别系敷x难

度系数x附加系数

难度系数=各项难度系数之和+1。

附加系数=各项附加系数之和+1。

3.2基本定额工日

规划基本定额工日根据其规划面积按下表确定:

规划面积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基本定额工日。规划面积小于o.2万km2时,可呆用外延法确定基本定额工日;规划面积大于lOO万km2时,基本定额工日另行核定。

3.3工日单价

工日单价参照规划编制年份前三年部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

企业生产部门技术人员平均产值确定。

3.4规划类别系数

不同规划的规划类别系数按下表确定:

其它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可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参照以上规划,由审查单位据实核定规划类别系数。

3.5难度系数

规划设计各项难度系数按下表取值:

3.6附加系数

规划设计各项附加系数按下表取值:

4勘查费

各项附加系数之和最小不低于—o.3,最大不高于o.3。

4.1水利规划项目的勘察费由为完成规划设计任务而必须进行的测绘、勘探及相应的常规科研试验和生产准备等基础工作所需的费用构成。

4.2勘察费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计委和建设部2002年联合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颧计费方法计算。

4.3勘察实物工作量由承担单位按照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编制勘查工作大纲,据实核定。

4.4勘察费总量一般不应超过规划设计费。

5资料购置费

5.1资料购置费指为开展规划设计工作所譬要购买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质、土壤、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以及研究范围内以往规划成果与实施概况、流域治理开发现状与巳建主要水利工程没施和相关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有关科研成果及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5.2资料购置费可由承担单位根据规划项目工作内容、已有基础资料情况,提出所需资料购置费用清单据实核定。资料购置费一般控制在规划设计费的15%以内。

6专题研究费

6.1专惠研究费指为解决规划工作中的某一关键技术难题或某一特殊要求而需要的费用。

6.2专题研究费由承担单位根据规划项目技术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专题研究项目任务书及经费清单据实核定。专题研究费一般控制在规划设计费的20%以内。

7咨询评估费

7.1咨询评估费指对不同阶段规划成果的评估验收而需要支出的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等。

7.2咨询评估费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般控制在规划设计费的10%以内。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