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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财产安全的措施

保证财产安全的措施

保证财产安全的措施范文第1篇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对于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治理“工地乱象”,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和收取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收取标准,按照《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和《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计算和支取。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填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一式四份)、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率和基本费率测定。

(三)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的总费率,到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凭存款凭证到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向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缴费收据等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一)按照《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评价,作出定量评价结论。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单位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

(二)施工企业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项使用,申请支付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先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自检,并填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组织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组成的“施工现场安全评价小组”对施工工地现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缴费凭据和造价部门核定基本费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向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经过现场评价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用的50%预付。

2.经现场施工准备、二层完工、主体完工(高层建筑每十层)、装饰装修等阶段安全评价,工程竣工后,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缴费凭据和和造价部门核定现场评价费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100%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优良标准的,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

3.工程竣工并按规定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后,剩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四)凡经分阶段评价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指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建设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和管理

保证财产安全的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安全;管理

随着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政治上,安全工作上升到关系社会稳定和法制的高度;在经济上,生产安全与经济效益被同等看待;在文化上,安全管理已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安全文化、安全责任、安全技术、安全投入、安全法制是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五个重要因素,应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进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最终实现生产安全的目标。

1 安全文化是基础

安全文化及安全意识,是支配员工行为安全的思想、理念、掌握安全基本指示和操作技术技能的综合体现。安全文化是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根本,是企业的形象、氛围、秩序的综合反映,不同的企业都具有各自特色的安全文化。水利施工企业因为其施工环境的特殊性,在长期的施工中形成了自己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并建立了相适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员工也树立了以人为本的“三不伤害”(是指在生产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减少人为事故而采取的一种互相监督的原则。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生产理念,遵章守纪和落实安全措施,形成“以安全为荣,以不安全为耻”的作风。

祥龙工程公司在长达十多年的施工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安全生产永远是企业管理关键环节的观念,在施工全过程中努力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居安思危、如履薄冰”。企业力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做到“人机料法环”(是对全面质量管理理论中的五个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的简称。人,指制造产品的人员;机,制造产品所用的设备;料,指制造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法,指制造产品所使用的方法;环,指产品制造过程中所处的环境。)的本质安全;日常不间断地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如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目标考核、奖罚等,形成良好的企业安全生产文化氛围,使“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入每一个员工内心,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年度水利安全生产征文活动,对获奖选手企业内部再次奖励,征文活动营造“人人关心安全,关注安全,重视安全”的氛围,对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把日常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到每一个施工环节和每一台施工机械,使安全生产成为习惯,这就是该公司的企业安全文化。

2 安全责任是核心

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安全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和核心。目的是通过明确安全责任来促使各自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各级领导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安全责任要求企业做到“全员负责、层层分解、职责明确,以则论处。”企业负责人的法定职责是明确责任,建章立制、保证投入、消除隐患、制定预案、及时报告事故。员工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是: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使用防护用品,接受教育培训。报告不安全因素;其权利是拥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拒绝权、撤离权、获得赔偿权。

祥龙工程公司的安全责任体系由保证体系和监管体系构成。保证体系是安全组织结构和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各层次人员在各自岗位的安全责任,他要求各级人员对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分级负责(全员负责制)。监管体系是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级行政负责人法定的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

3 安全技术是关键

安全技术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必要手段,也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水利施工安全技术就是其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积累经验,加上现代化的施工技术形成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法和施工步骤等,具有其科学性和行业性特点,是用来保证企业财产和从事活动的人的生命安全保障。

祥龙工程公司对每一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开工前必须充分准备,在施工组织设计同时制定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并及时改善劳动生产条件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技术逐层较低。对高排架、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大型起重机运输设备,炸药、油库等危险作业,重要设备设施制定防治重大事故发生的装箱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对工程施工作业活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确认、评估、分级监控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急救、疏散、救援措施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项目技术负责人要严格审批。实践施工生产中进行实施和监控,及时跟踪检查、验证、反馈,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补充、纠正和整改,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现场有专人对技术措施落实进行监控,确保施工环境安全。

4 安全投入是保证

安全投入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施工项目是安全资金投入的主题,应从工程项目施工生产成本、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4]2号)。在安全生产上适当投入,能确保企业取得最大经济效益。安全投入分主动投入和安全产出两个方面。主动投入包括安全措施、安全预防措施、安全防护用品、保险成本等费用;安全产出是反映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性和安全秩序的良好状况程度。

祥龙工程公司在安全投入方面体现在人员安全健康受到保护,提高劳动生产率;避免和减轻设备财产的损失;避免中断生产造成的工程损失,改善作业环境,加快施工生产进度,维护提高经营信誉和施工资质,促进企业发展,保护环境资源和员工家庭,维护社会稳定。

5 安全法制是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全生产,重在预防。预防为主体现在安全意识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检查在先。

祥龙工程公司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完善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使企业安全生产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并在公司内部制订了《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等,规范企业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使员工明明白白知道那些是必须、应该、提倡、鼓励,那些是禁止、不准、不可以、不应该。企业员工都努力做到“建章立制,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遵章守纪,违章必究”。

保证财产安全的措施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是一个典型的内陆鱼米之乡,虽近年来传统的捕捞业明显地萎宿,但其渔业养殖产业得到迅猛的发展。目前,县有19个渔业专业村组、社(场),渔业总人口6020人,其中捕捞渔民1091人,养殖渔民1350人,机动渔船563艘,非机动渔船261艘,固定捕捞场所277处,流动捕捞渔船351艘,渔业养殖总面积7.8万亩。渔民生活“连家渔船”集居停泊点比较典型的有2处(大云、西塘)。群众性自然渔港15处,分散在各(街道)渔业村组。

地处沿海地带,每年受1-3个台风影响。由于我县区域离海面尚有几十公里距离,故根据台风的特征和以往实况,对我县影响的台风一般风力在10级左右,最大时可达12级,过程雨量一般在150毫米左右,最大可超过300毫米。这样的台风灾害对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都造成了威胁。

二、工作职责和组织领导

(一)工作职责

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防台防汛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全力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渔民的防台防汛通知、渔民安全撤离以及灾后渔业生产自救的指导,保证渔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本着人员无伤亡、极大程度地减少灾情损失的原则,我们应做好:

1、及时通知渔业船舶停止捕捞、航行,安全回港避风;

2、指导养殖户做好水产养殖设施的加固与防御,从业人员的安全撤离;

3、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性自然渔港渔船的固定、生活渔船人员辙离;

4、指导灾后渔民生活自救,落实恢复生产措施,维护渔区社会的灾后稳定。

5、局机关工作人员与财产的安全渡汛。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防台防汛工作,本局成立防台防汛指挥组,局长任总指挥,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并有局办公室、渔政科、船检科、执法大队、推广站、资产科以及下属二个渔政中心站负责人组成防台防汛指挥组成员。下设办公室、二个工作小组、抢险突击队、物资保障组、宣传报导组、生产自救组等,分别有各科、室、站负责人担承队长或组长。

三、工作程序与步骤

根据台风的特点规律,本局将有步骤地启动防台防汛组织机构的各项功能,逐步落实防台防汛工作措施。

1、台风预警。根据台风走势和官方预警级别,利用电视台、农民信箱等途径及时向渔业人员发出台风信息和警示通知。

2、突击检查。台风初次预警后,立即组织安全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了解薄弱环节,完善防台防汛应急措施。

3、宣传教育。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渔民群众的防台防汛的自救防护意识。

4、人员辙离。在台风预警到达最高级别时,协助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辙离、安置处在安全隐患场所的从业人员。

5、信息通畅。保持上下信息畅通,随时听从县防台防汛总指挥部的抢险人员的调动,做好和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

6、灾后自救。开展灾后调查研究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组织、发动、协助群众开展生活生产自救,并在技术、资金上支持灾民,帮助迅速恢复渔业生产。

四、防台防汛重点

全县分二个重点片区,分别是魏塘站管辖区域、西塘站管辖区域,具体重点防范工作是:

1、全县560艘渔船及277处固定作业场所的人员财产的安全防范。

2、外塘渔业养殖设施的加固防毁和管理人员的安全保障,重点是500亩以上的汾河、夏墓荡、蒋家漾、北许漾等外荡养殖水域。

3、对群众性自然渔港采取防范保护措施,协助各镇(街道)做好“连家”生活渔船财产保护以及人员辙离工作。

五、应急措施

在整个台风从初次预警到解除警报,保证领导一线指挥、抢险人员随时待命、抗灾物资充足,渔政艇、车辆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1、重要渔业养殖场所发生危险时,及时组织人员抢险,并随时保证物资的供应。

2、三艘渔政艇、三辆汽车、40多名工作人员随时做好台前、台中、台后的预防、抢险和灾后自救工作。

3、对一些老弱病残和个别不愿辙离危房危船的,协助当地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辙离。

4、协助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其他抢险救灾工作。

六、制度保障

1、值班制度。接到台风警报后,本局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恪守职责,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保证值班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2、台前必检制度。台风预警期间,及时组织人员到各渔区,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严格的排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防台防汛方案。

3、渔船“定人联船”制度。“定人联船”是本局在实行渔业安全生产和渔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项有效措施,同样在防台防汛工作中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全县560艘机动渔船和150艘非机动渔船,有14位渔政工作人员分别联络管理,签订责任状,并实行积分考核。

4、自身安全制度。在保证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抢险救护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十分重要,抗灾人员应配备防滑胶鞋,雨衣、手套等必备用具,临水抢险时,抢险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同时保证车船的行驶安全。

七、灾后恢复措施

1、台风过后,本局将及时组织灾后自救组工作人员深入灾区核实情况,向上级递交灾情报告。

2、组织发动渔民群众开展生产生活自救,协助地方政府对受灾人员的救助和安置工作。

3、组织渔业技术人员,深入受灾的养殖渔区,开展科技咨询,指导服务,出主意,想实招,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减少灾害给渔业生产带来的损失。

保证财产安全的措施范文第4篇

    一、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现状的实证分析

    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不出庭率一直在90%以上。⑴笔者通过实地采访、详细调查所在地6个基层院,发现目前证人出庭作证呈现出六多六少的特点。

    (一)运用证人证言定案多,证人当庭作证少。“要求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相对于使用书面证言,是一项高投入的审判工作。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词数分钟就可以完成,而证人出庭一般必须经过传唤证人到庭、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具结、证人作证、当事人询问、法官职权询问、证人退庭等程序,一般需要几十分钟的时间”。⑵这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习惯于运用书面证言定案的原因。由于这一原因,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少之又少,就是勉强出庭作证也是消极对待,未能达到当庭作证指控犯罪的目的。

    (二)证人一旦出庭作证,如实作证的多,翻证伪证的少。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大多数证人都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但是也有少数证人违背自己的良知,或者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在法庭上推翻原来提供的真实证人证言,故意提供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虚假证人证言。

    (三)要求证人履行义务多,给予证人权益保护少。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仅仅强调证人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不注重保护证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如证人作证时的法律地位、证人作证后的财产保护以及人身保护。

    (四)男性证人作证多,女性证人作证少。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由于男性比女性性格心理素质好,敢于担当,男性证人多于女性证人。

    (五)未成年证人作证多,成年证人作证少。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由于未成年证人思想单纯,不必要的顾虑少于成年证人,乐于作证的成分多于成年证人。

    (六)杀人、抢劫等普通刑事案件证人作证多,涉黑等性质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证人作证少。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由于对涉黑、恐怖等案件被告人的惧怕和恐惧,此类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几乎等于零。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位高权重,而且证人与犯罪嫌疑多是亲友、同事或熟人关系,有的与案件本身还有一定的关系,证人往往拒绝作证。实践中杀人、抢劫等普通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相对多一些。

    二、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主观原因及解决路径

    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根源在于其主观心理状态,而主观思想又决定、支配着客观行为。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主观原因及解决路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上认为不必出庭,解决这一思想误区关键在于强化出庭责任意识。在调查中,大多数消极出庭作证证人认为出庭作证无必要。错误认识的原因之一在于不了解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认为只要在侦查或审查起诉环节提供了证人证言即可,不必再到法庭上当庭作证。错误认识的原因之二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公民的厌诉厌证心态以及明哲保身的普遍心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根据自己与案件当事人的亲疏远近和个人好恶而任意抉择是否出庭作证。

    解决这一思想误区,关键在于强化证人的出庭责任意识。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充分认识证人出庭作证的特殊意义所在。证人出庭作证的功能在于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和保障对抗制审判的真正实现。⑶证人出庭作证,面对面揭露犯罪,容易使被告人心服口服,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客观需要,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应有之义。这既是对案件被告人、被害人负责,更是对法律和事实负责,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二是让证人明确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和认同,使广大公民认识到依法及时作证既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又是遵法守法的重要表现,从而克服厌诉厌证的错误思想,增强证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意识。

    (二)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解决这一思想障碍根本在于落实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财产和社会保障措施。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思想障碍之一在于认为出庭作证劳而无益,担心出庭作证的误工费、差旅费等得不到补偿;思想障碍之二在于认为出庭作证劳而无功,证人作证社会地位不高,甚至还遭到讽刺挖苦。

    要解决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思想障碍,根本在于落实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一是财产保障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未规定必要的财产保障措施,造成了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但是可喜的是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三条增加规定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财产保障措施,即“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二是社会保障措施。实践证明,提高证人的政治地位对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大有裨益。应当在社会上提倡主动积极作证光荣,消极抵抗作证可耻的正确导向;必要时设立证人奖励基金,根据证人在侦破、审理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建议设立证人保险制度,规定凡因作证而受到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证人,皆可向国家为其专项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支付赔偿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费用。

    (三)主观上不敢出庭作证,解决这一思想顾虑出路在于健全对证人的安全保障措施。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的思想顾虑在于怕得罪人,怕遭到报复。要解决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的思想顾虑,其出路在于健全对证人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证人安全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1996年刑事诉讼法尽管规定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由于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专职的保护人员以及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对证人事前预防性保护以及在财产方面的保护没有具体的规定,只停留在事后保护、人身保护、宣言式保护的层面,预防功能较差,不能为证人提供有效的同步保护,因此导致证人不愿冒险作证。⑷为了鼓励证人勇于出庭作证,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些规定对于鼓励证人出庭的积极性固然重要。但是案件仅仅限于有限的几类案件,对于其他大多数案件还是束手无策。建议拓宽保护范围,应该扩展到一切案件,这样更有利于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为证人顺利出庭作证营造良好的条件。

    三、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客观表现及解决路径

    证人消极出庭作证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抗拒出庭作证,即违反法律规定,置检察人员、辩护人员的申请和法院的传唤于不顾,不出席法庭作证、接受询问和质证。客观表现形式之二就是翻证和作伪证。这是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最大的挑战。如果不对此加以认真解决,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可通过以下四条路径予以解决:

    (一)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应视为拒绝履行自己对国家法律的义务,法律有理由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没有法律强制手段,是难以保障证人顺利出庭作证的,这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并不违背基本法理。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增加规定了对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一是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这体现了证人证言的优先性。二是规定了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免予强制出庭的权利,仅仅指在庭审阶段可以免予强制出庭,并没有免除其在侦查、起诉环节作证的义务。笔者认为豁免的范围应扩大到履行职务过程中获悉案件事实的律师和履行特定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客观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

保证财产安全的措施范文第5篇

(一)查封。查封是指在保全的财产上贴上人民法院的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移动和处分。查封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所保全的财产。

(二)扣押。扣押一般是把保全的财物运到其他可以便于保存的场所,加以扣留,从而使被申请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但也有原地进行的,如扣押船舶、航空器等。人民法院对扣押的财产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扣押的对象只能是动产。采取扣押财产措施可能会造成被申请人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同时又不至于使被申请人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在采取上述方法还不能达到保全目的情况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查封措施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和任何机关均不得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查封。但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保全措施解除后转移财产以致造成其他法院无法对该标的物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作出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创设了一个轮候保全的办法,即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先前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三)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不准被申请人支取或使用有关存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意见》第99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1.对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后保存价款。2.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限制其支取的办法,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3.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债务人清偿,如果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二、司法实践中的误区

(一)查封等于活封。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采取查封措施时,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和因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不便,而采取灵活变通的办法。比如在查封房屋时将房屋交被申请人保管且可以使用,还有在查封某工厂时将厂房、机器设备等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且允许继续生产经营。这种做法还常称之为“活封”,其社会效果曾得到普遍认可并推广应用。渐渐地,有人就将查封等同于活封,当申请人申请查封时习惯做法是裁定“查封登记在某某名下的房屋或车辆”,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既不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又不在房屋及车辆上贴封条。其实,这种做法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查封”,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这种做法下的“查封”的财产一旦出现毁损,法院则难以撇清干系。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查封房屋或者车辆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并询问其真实意思是申请查封还是申请禁止财产转移,并让其在申请书上明确请求;然后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如申请禁止财产转移的裁定书应表述为“登记在某某名下的房屋(或车辆)不得转移产权”。

(二)查封与扣押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