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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调度解决方案

指挥调度解决方案

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多媒体 通信 平台

一、多媒体融合通信与指挥调度

该系统涉及多种来源的多媒体资源,需要进行合理调度,多媒体融合通信与指挥调度解决方案旨在为行业用户提供跨越地域、空间、系统局限的一体化指挥调度系统,满足行业用户搭建“看得见、呼得通、拉得动”的扁平化综合指挥调度平台的业务需求,为领导科学指挥、快速决策提供丰富便利的多媒体资源。对行业信息化的深刻理解,在信息和通讯技术上持续创新,构筑开放共享、敏捷高效、安全可信的多媒体指挥调度方案,并通过与行业客户业务软件的深度集成,具备全面的综合指挥调度和作业能力,能够为行业客户提供共享的基础资源、开放的数据支撑平台、丰富的指挥调度应用、立体的安全保障及高效的通信服务保障。

(1)解决方案

(2)方案特点

1、开放的融合接入能力

在多媒体融合通信与指挥调度解决方案中,捷思锐利用自身技术优势,提供丰富的多媒体接入能力,融合办公电话、扩音广播、对讲系统、视频会议、网络监控、数据服务等多种关键业务,避免系统相互独立,无法兼容,多个用户终端不能无缝通信和统一调度。

2、实用的可视化调度能力

多媒体融合通信与指挥调度系统为客户提供实用的可视化指挥调度功能,为生产调度和应急处置提供语音呼叫、会议呼叫、广播呼叫、对讲呼叫、视频监控、视频转发、音视频联动、人员定位和调度等多媒体功能,为指挥调度提供现场音视频信息,指挥人员还可远程调度、控制视频监控的图像,完整实现了指挥调度的所有功能,如专向指挥、分组指挥、专向汇报、指挥转接、指挥协调、监视监听、图像调度、图像转发、指挥呼叫等;

3、丰富的移动调度能力

多媒体融合通信与指挥调度系统可基于3G/4G/WiFi/LTE无线网络提供丰富的移动通信调度功能,如基于智能终端的集群对讲、视频通话、视频实时回传、图片拍传、语音通话、GPS定位和离线地图调度等。

4、强大的平台备份手段

多媒体融合通信与指挥调度系统的核心平台支持HA双机热备、异地1+1热备等多种备份机制;核心服务器硬件支持电源备份机制(双直流、双交流、直流+交流可选),有效的保障系统的可靠运行。

5、开放的二次开发接口

多媒体融合通信与指挥调度系统可提供基于B/S和C/S架构的接口,用于和各种业务平台的对接开发,适用于各种架构的业务平台;同时可提供APP软件的调用接口,用于和其他APP业务软件的对接开发,满足行业客户的定制化需求。

二、多媒体通讯云调度解决方案

(1)方案概述

基于“云”的调度解决方案旨在为行业用户提供跨越地域、空间、系统局限的一体化指挥调度系统,满足行业用户搭建“看得见、呼得通、拉得动”的扁平化综合指挥调度平台的业务需求,为领导科学指挥、快速决策提供丰富便利的多媒体资源。“云”调度平台遵循NGN业务与控制分离、承载与接入分离的分层分块的体系结构,可以在业务应用层快速提供新的扩展业务,实现对业务的集中管理以及调度通信业务与其他诸如视频、会议、监控、监测系统的融合互通,实现对语音业务,视频监控、视频会议等视频业务的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多业务的联动,如音视频联动调度、语音/视频/定位信息的联动调度等。

(2)解决方案

(3)方案特点

1)平台云部署、业务云处理

核心平台在云端部署(HA双机热备)、通信业务在云端处理、资源全网共享,使得业务更加丰富并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前端只需要配置接入设备和调度终端。

2)录音录像数据云存储

在通讯系统保障的过程中,对调度指令等重要调度操作进行录音录像,完整的记录下调度台及调度通讯电话的通话记录,可以为日后的事故分析及日常管理提供原始数据,是调度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录音录像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实时数据,并且在长期的应用过程中积累下海量的数据,从而导致一系列存储和管理问题。云调度系统基于云调度平台和高速分组数据网络,有效的整合网络上独立的存储节点,在不增加新设备,不改变硬件物理位置的情况下,实现了录音文件的云端存储,解决了海量信息的存储和管理问题,充分保障了全网录音录像存储空间的有效利用和录音文件的安全,为电力调度通信部门查找事故责任、监督工作质量提供重要手段和依据。

3)多种备份机制

调度软交换设备的核心部件采用了1+1热备的方式,能有效的保证设备的可靠性,云调度平台服务器之间通过IP网络进行实时数据同步,保证业务迁移时,调度用户和调度指挥人员原有的数据、业务、使用习惯的一致性,提高系统的高稳定性和实现系统对故障的透明处理。

4)多业务子系统联动

融合技术是云调度平台基础框架的基石,云调度平台基于融合技术将多媒体资源进行抽象封装以供上层业务调用,因此云调度平台不仅仅可以实现多个厂家的调度软交换设备接入,还支持跨业务系统的资源调用,并通过平台内的业务子系统功能逻辑模块实现各个业务子系统资源的联动,提供集成的消息和统一协作能力。比如在云调度平台中融合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实现在调度台上查看视频监控画面和控制摄像机云台,以及实现音视频联动。

5)多级可视化指挥调度权限

云调度系统提供多级指挥调度权限的功能,可对调度成员范围、调度功能进行定制化的设置,为不同级别指挥员、不同区域分支机构提供灵活的指挥调度业务。

6)丰富的多媒体调度功能

云调度系统为客户提供实用的可视化指挥调度功能,为生产调度和应急处置提供语音呼叫、会议呼叫、广播呼叫、对讲呼叫、视频监控、视频转发、音视频联动、人员定位和调度等多媒体功能,为指挥调度提供现场音视频信息,指挥人员还可远程调度、控制视频监控的图像,完整实现了指挥调度的所有功能,如专向指挥、分组指挥、专向汇报、指挥转接、指挥协调、监视监听、图像调度、图像转发、指挥呼叫、指挥预告等。

参考文献:

[1]于珊珊,陈冬林,李伟,鄂雪妮.??基于SLA的云计算多数据中心任务调度算法[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4(03)

[2]王鹏,黄焱,李坤,郭又铭.云计算集群相空间负载均衡度优先调度算法研究[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4(05)

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的法院调解源于陕甘宁边区的法院调解制度,它在解决纠纷、补充法律空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宣传着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着广大人民群众,可以说法院调解在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将陕甘宁边区法院调解在今天的演变以2002年为界分为两个大的阶段。以2002年为界,是因为2002年法院调解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动向,理论界和司法政策都开始重视调解。为发挥法院调解的功能,立法机关对法院调解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法院调解又迎来了新高潮。

论文关键词 法院调解 纠纷解决 法律空白

一、 2002年前的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制度发轫于陕甘宁边区的调解,在2002年前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完成了从以人民群众为本到以人民为本再到以人为本不同法律理念的转变,标志着我国法律的渐渐现代化。

第一阶段: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院调解。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的理念是以人民群众为本。

革命根据地时的法院调解的基本特征就是走群众路线,调解与审判相结合,以调为主,这一时期非常受推崇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毛泽东曾经对人民群众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他说这里的“人民指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人、农民、士兵和城市小资产阶级。” 1943年了《关于普及调解的指示》、《实行调解办法,改进司法作风,减少人民讼累》、《陕甘宁边区民刑事调解条例》等法律、指示信。这些法律政策都是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的。马锡五曾说过“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所以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复杂的案件和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调解为什么要以人民群众为本?首先,因为当时国内外环境使然。当时国内外环境极其严峻,必须要团结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的人民群众。当时共产党没有时间、经验去制定更完善的法律管理社会,只能靠调解这一制度辅助法律进行社会管理。第二,目前国内学者研究出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出现了明显的大众化司法的特点。边区的法院调解以自愿平等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特点体现了这种大众化司法的特点。

第二阶段:建国后到文革前的法院调解制度。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的理念是以人民为本。建国后毛泽东分析了国内的主要矛盾,认为人民内部的矛盾主要靠调解来解决,调解能比较平和的解决纠纷,容易团结人民。人民的范围比人民群众要大,这一时期以人民为本,体现了共产党对国内外形势的正确判断。以人民为本在1950年被写入了诉讼程序法的草案中,该草案指出用调解为主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这一时期以人民为本为调解理念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第一、当时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对个人的控制力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之间的纠纷比较少。当时人民的文化水平比较低,不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纠纷后常常第一时间选择了调解。当时老百姓长时间居住在一个地方,人口流动性小,熟悉的乡土氛围更有利于调解。第二,建国后,我国没有足够的人才、时间、经验去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去保护人民的权益,规定诉讼的法律也不充分。调解无需制定严格的程序,调解的规范性比较弱,适合当时我国的国情,成为当时法院的最重要的工作方式。

第三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世纪末。这一时期,法院调解的理念是“以人为本”。人的概念不同于人民和人民群众,一切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限于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敌对分子也包括在人的范围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抛弃了阶级斗争,全心全意发展经济。调解理念的转变体现了当时我国社会的进步,民主法制成为建设的目标。在以人为笨的指导下,我国法律不断完善。社会上掀起了人本思潮,尊重全部人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追求的目标。

这一时期1982年和1991年颁布了两部民诉法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这两部民诉法都规定了调解的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调解不成,应当及时进行判决,而且调解后可以反悔。特别是1991年的民诉专章规定了法院调解的注意事项,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二、新时期(2002年后)的法院调解

以2002年为界,是因为2002年从上到下都掀起了重兴法院调解的高潮,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开始重视法院调解。我国人口基数比较大,纠纷总量比较大,政府希望调解能发挥它在解决纠纷方面的独特功能。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为推行人民调解,规定了一些新的有利于调解的内容。200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了关于调解重要性的文件,指出调解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在这个时候,很多学者认为“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势在必行”。2003年8月,最高院提出:在法院工作中重视调解,提高法院调解的结案率,同时最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进行改革,完善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水平。与此同时,肖扬院长提出了法院调解的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发挥法院调解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7月,最高院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有利于加大调解力度,提出了“调解优先”的方针,认真积极对待调解工作,放宽调解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创造条件进行调解。

三、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强制调解的倾向虚化了自愿调解。审判具有强制性,而调解必须尊重自愿的原则,调解的整个过程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然而实践中违背自愿原则的情况时有发生。强迫调解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调解人的公务人员身份。法院片面的把调解率作为考核的指标,法官在具体实践中很容易强迫调解。法院调解的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法官劝调、诱调违背了当事人的自愿的原则,违背了调解的本质。

其次,法院调解存在效率性问题。“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所以说效率在审判与调解中备受关注。法律规定了很多诉讼程序这样比较有利于效率的实现。这些法律程序减少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财力物力的浪费,实现最佳诉讼效率。 而法律没有规定调解的程序,调解对于审判来说,它的自由度比较大。法律也没有规定调解的时间和期限,实践中一个案件多次调解还未解决的情况比比皆是,这样就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诉讼时间的拖延,也给当事人双方造成了经济和时间的损耗,甚至身心俱疲,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再次,各种调解主体发挥的作用不够完善。调解主体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范围,在以前调解主体单单指法院的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法院调解中只有承办法官能调解。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可以邀请与案件有特定关系的单位、团体、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参与调解。这就是我国现行调解制度中的委托调解制度。但是法律对协助调解人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在实践中法官和协助调解人不能很好的配合,这样不能有效的进行调解,案件也不能及时的得到解决。这方面法律的规定还要完善。

最后,法院调解适用的范围不到位。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案件在答辩期满后进行调解,答辩期满说明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案件已经立案了,法院调解只能调解那些已经立案的案件,可以在一审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二审、再审进行调解,立案后到庭审结束后这一段时间均可以调解。立案是案件进入审判和调解的前提,我国对立案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提供起诉规定的材料就可以立案,而欠缺实质上的审查。这样就使一些案件因程序上的瑕疵而不能及时立案,错过了审判的最佳时期。我们可以把调解工作扩大到立案前,在立案前就对这个案件进行调解,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然调解不了的话,可以直接立案进入审判程序。现实中立案前的调解没有法律依据,庭前调解在实践中也有很多问题急需在法律上给予解决。

四、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工作的对策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全面加强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努力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当前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审判资源不足,多数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作为审判职能部门,法院理应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思路和方法,最终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功能相济和良性互动。

首先,着力强化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于纠纷处理方式以及调解机构的选择权,确保调解协议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努力提高调解、和解自动履行率,不得偏袒、压制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强迫、欺骗等方式强迫调解或在调解过程中欺骗当事人一方。对于复杂的矛盾,调解人要在调查的基础上判断谁对谁错,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调解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调解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其次,坚决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必须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判的关系,规范调解行为,充分发挥调判组合优势。关于那些能够依照法律进行调解解决的矛盾要穷尽一切措施,想尽一切办法,决不放弃任何可能调解的机会和因素,最大限度地釆用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反之,应当及时作出裁判,不得以拖促调,以判压调,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诉讼调解 人民调解 纠纷探索

调解植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因为它有诸多优势被国际调解界称为“东方经验”。 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体要求。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单凭诉讼调解是远远不够的,大量的民间矛盾依然无法通过诉讼调解就实现案结事了,诉讼调解有其不足之处,需要与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才能实现良性互动。

一、 “诉调对接”的含义

所谓“诉调对接”是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互动,最大化的化解矛盾的对接,本质是“以灵活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大调解,促进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发挥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研究“诉调对接”,不可不将其置于调解的大背景下,调解、诉讼调解、诉讼和解及ADR(指解决争议替代方式)都应该称为裁判外纠纷解决方式。它们是一种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以合意为基础的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运作方式民间化等特征的大调解的组成部分。调解是一个综合概念,内涵外延较广,强调广泛性。诉讼调解则侧重于主持调解主体职业性和结果的强制性。诉讼和解侧重于意思的双方高度自治性。而ADR则侧重于纠纷解决方式的替代性。

二、从个案角度看“诉调对接”的优点

这是一个实践中真实的婚姻案例,以此展示“诉调对接”应用实践,挖掘其优势。

陈某梅(女)与王某亮(男)离婚案。原告陈某梅以王某亮不负家庭责任而与其发生纠纷,带婚生一子一女回老家居住一月有余并离婚,要求分割房屋,婚生一子一女要求由被告抚养。

这一普通案件在法院是这样运作的:

1.立案(因陈某梅系农村妇女,现带一子一女,无经济来源,靠朋友接济)经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用,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

2.立案后,下达应诉通知书答辩前,法院以电话通知形式找到被告,并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到法庭调解。双方同意。

3.答辩前调解由独任法官主持。调解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提出房屋系婚前父母对个人赠予,原告则主张房屋系婚后共同投资购买,因基本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调解不成。被告继续答辩。

4.开庭庭审。法庭调查后,对双方房屋问题系被告父母赠予事实基本查清,原告也无异议。法院就是否离婚调解进一步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并未反对,法院进行庭上调解。

5.庭审中,由于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提出感情尚未破裂,而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官在宣讲法律后中止调解。法庭休庭。

6.休庭后,法庭邀请双方所在地居委会就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居委会调解人员积极介入。由于双方未持异议,在调解中了解到原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系家庭生活困难。原告无经济来源,被告也因所在企业改制下岗,加之患有癫痫症,无生活来源,以发泄。

7.继续开庭审理。邀请居委会调解人员到场协助调解。当事人双方提出不公开审理,法庭同意。在不公开调解中,双方均认识到婚姻无法挽回,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还表示,应由被告抚养,如果法院不判,就将孩子扔在法院,被告也表示法院如判决不公,人就不走了。

8.利用调解网络和社会资源。法官认识到如果从法律关系角度讲,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仅对抚养问题判决很容易审结,但所涉及矛盾不可能从根本上化解。于是协调居委会、民政、镇政府,依法为双方的一子一女申请办理了低保补助。

9.双方自愿调解离婚,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并为法庭送上锦旗。

针对以上案件,笔者着重从调解与审判的关系探析其特点。可以看出:

(1)调解着眼于纠纷解决的结果,重视双方当事人的感受而追求实质正义,审判着眼于通过程序进程而追求法律正义,重视证据证明的事实。

本案中,如果不运用社会阅历和调解经验,就无法发现当事人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或仅依据感情破裂的事实简单分割财产和子女,势必激化矛盾。

(2)调解可以通过积极介入和引导,了解纠纷潜在因素而呈现积极解决的主动性,而审判受不告不理原则的束缚呈现出被动性。

本案中法庭基于双方法律意识较差的情况,主动协调了居委会调解人员、民政部门、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审判的每个阶段贯彻了调解。

(3)调解可以遵循常理、风俗、道德等多种社会现范和习惯,更呈现亲和性,而审判受严格依法限制,以法律为最终上司,呈现严肃性。

(4)调解有双方当事人保密利益选择的灵活性,而审判奉行的是直接言词、公开、透明的法律原则,具有公开性。

本案在继续开庭审理中,双方提出不公开调解,法院考虑到虽不涉及隐私,但双方均要求不公开调解,支持了双方请求。

三、“诉调对接”的现状分析

(一)实践中“诉调对接”的主要运行模式

目前,我国南京、深圳、长沙及西安等地的法院已开展了“诉调对接”工作新机制的实践探索,结合各地区具体实际情况,体现了“诉调对接”的效果。考察当前情况,“诉调对接”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行模式:一是合一调解模式,即将调审分离,法院的诉讼调解与审判程序分开运行,同时建立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合一的大调解模式;二是辅助调解模式,即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法院及社会调解结合互动,典型的做法是在法院设置巡回审判庭,深入到纠纷频发地区进行巡回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积极邀请当地社会人员进行辅助调解;三是引入调解,即在法院内部开辟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调解室,通过委托、邀请等方式将社会调解力量纳入法院解决纠纷的过程,并最终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确认纠纷的解决;四是指导调解,即法院指定专门的法官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以及时化解基层纠纷。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成效

“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直接的探索与尝试,在实际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司法与社会效果。

第一,“诉调对接”机制紧密地将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程序衔接在一起,充分融合和发挥了诉讼与非诉程序的整合优势,有效化解大量矛盾纠纷,缓解法院的案件压力。在“诉调对接”机制中,调解等非诉程序延伸至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在案件立案后,法院可依据实际情况告知当事人可采用的民间调解渠道,或是直接进行立案调解;在开庭答辩前,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进行证据交换时进行调解;在庭审中,在证据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诉讼程序与调解深度紧密结合,强化了纠纷解决的力度,有利于诉讼压力的缓解。

第二,“诉调对接”机制重视调解制度内在和谐价值的发挥,同时强调法院的指导培训,并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增强了民间调解机构调解结果的公信力与稳定性。调解制度重视营造双方之间的和谐气氛,调解方法灵活多样,比如因时因地制宜探索了巡回法庭、调解网络等方法,针对离婚案件的冷处理法,对家庭案件的情景交融法,对侵权案件的利弊对比分析法等。

(三)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尽管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但其暴露出的问题也值得重视。

第一,立法缺失,法律依据不足。我国现阶段的“诉调对接”机制正处于由探索向成熟迈进的阶段,实践中各地相继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但显而易见,这些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在本地区内发挥指导作用,法律位阶低,效力范围十分有限。

第二,制度保障不健全,缺乏长效机制。“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离不开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的配合,由于缺乏规范依据,对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调动大多依靠联席会议、联动机制等,而此类联动机制具有强烈的人治色彩,使得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的配合缺乏稳定性,法院亦不存在防止职能部门任意退出的保障机制。

四、“诉调对接”的改革路径探索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应社会多元需求的调解制度,必须符合时代精神并不断改革完善。因此,对于“诉调对接”的改革路径,笔者总的观点是:作为与审判相互补偿,相互协调发挥作用的“诉调对接”机制发展必须处理好与改革的关系、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与西方ADR的关系,并立足于我国现实基础构建。

(一)把握实现“诉调对接”的目的

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优势,减少和分流矛盾纠纷的诉讼量,增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量和职能,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衔接互动、相互配合,丰富纠纷解决方法,优化当事人利益,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法院判决非黑即白模式下社会正义不能完全实现的僵局。

(二)完善“诉调对接”的措施建议

第一,加快立法步伐,实现“诉调对接”规范化。就如何实现“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问题,出台专门的立法有利于统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整合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诉调对接”机制的规范化构建主要集中在程序设置上,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1.法院履行诉讼告知义务。在立案阶段,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存在调解可能的家庭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立案庭可以通过发出告知书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基层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院暂不立案;同时,对于那些存在苗头、在辖区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通知各调解组织人员配合法院做好人员疏导教育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发生。2.重视基层调解组织功能发挥。在案件审判阶段,法院可以要求案件所在辖区内的基层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独立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记录在案并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是由当事人申请撤诉;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法院可以要求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参与庭外协调工作。

第二,建立长效“诉调对接”保障制度。成立地方“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诉调对接”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激励机制,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诉调对接”工作中的表现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不配合甚至严重影响调解工作开展的人员,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同时,还应将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专款专项对“诉调对接”工作予以财力上的支持,给基层调解人员提供财政补助,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第4篇

劳动争议的妥善处理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日趋完善,但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还存在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过长,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有待提高等问题。建议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和劳动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改进办案规则与办案方式,建立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沟通渠道,发挥三位一体调解体系的作用,以优化劳动处理机制,促进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创新

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劳动争议处理来说,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和劳动仲裁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改进办案规则与办案方式以及加强调解等方式,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一、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概念与制度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或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通过立法形式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原则、程序等确定下来,用以处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和义务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渠道包括企业或行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三种方式。劳动争议仲裁,是指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事实与法律法规等,对劳动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遵循世界通行的三方性原则,劳动行政部门起主导作用,处理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依附于行政[1]。劳动争议仲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着重调解,及时处理;②三方合作;③必经仲裁;④独立办案;⑤一裁终局;⑥合议制度;⑦区分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混合性特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性(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群众性(工会与企业协会)的结合体。仲裁委员会具有如下职责:①处理本级委员会管辖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②聘任、培训和管理专职或兼职仲裁员,③领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④指导企业、行业、区域调解委员会的工作,⑤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根据“一案一庭”的原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组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临时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员,是具有特定资格,经法定程序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遵循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公正裁决。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按劳动合同履行地划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划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承德市劳动争议处理基本情况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

(一)承德市劳动争议处理基本情况1.机构建设情况从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以来,承德市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发展到13个,配备专兼职劳动仲裁员112人。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达到1550个,配备专兼职调解员2460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提出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目标以后[2],在劳动争议处理任务重、案件多发的两个县开展了劳动仲裁院试点。2.劳动仲裁庭建设从2005年下半年起,河北省提出了劳动仲裁庭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和“三步走”达标计划,分两批对申报的劳动仲裁庭组织检查验收。承德市的劳动仲裁庭全部通过了达标验收,其中8个达到了“劳动仲裁示范庭”标准。有条件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还设置了调解庭和合议庭。劳动仲裁庭标准化建设和办案条件得到明显改善。3.案件处理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劳动双方利益关系不断发生变化,由于利益调整造成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和涉及职工人数明显增多,群体化倾向日渐突出,处理难度增大。2015年,承德市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405件,比2014年同期增长4%,案外调解劳动争议1347件,立案受理2058件,结案数为3100件,结案率91%,劳动者胜诉率86%。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

(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1.建立调解制度,提高法律效力为了实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加快劳动关系的和谐进程,承德市加强了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010年,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承德市工业信息化局、司法局、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通知》,要求部门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发挥行政和主管部门的优势,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企业(行业)调解和组织调解成功的劳动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在30日内持企业(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书》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置换《仲裁调解书》,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2.改进劳动纠纷案件办案方法,提高仲裁效率在案件处理方式上,将调解和仲裁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针对劳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贫困群体与先富人群等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的特点,以最快的时限解决争议,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劳动纠纷得以快速、经济地解决。针对案件多,仲裁工作人员不足的现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改进办案方法,简化办案手续和程序,按争议人数多少、案件影响大小、情节繁简程度等将案件分为三类:一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个案争议、影响较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按简易程序处理,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转入劳动仲裁程序进行处理;二是一般争议案件,按普通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简易仲裁庭进行处理;三是重大疑难案件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三方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保证案件审理公正、公平、公开。3.加强仲裁监督,规范办案行为为保证办案的公正、合法,大多数仲裁庭设置专兼职仲裁员公示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办案人员,设置投诉箱、公布监督电话,实行重大案件回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对仲裁员进行监督。

三、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过长,不利于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现行的处理模式,按照规定时限推算,一起案件正常完成全部程序,需要一年多甚至五年多的时间。造成处理周期过长的原因有三个:一是企业调解能力弱化。由于劳动争议的冲突性强,矛盾尖锐,不易调解,一些非公有企业未建立工会和调解组织,或调解组织难以发挥作用,导致大量的劳动争议直接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加大了劳动争议案件多与工作人员少的矛盾。二是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且呈持续攀升趋势,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工会、企业联合会、劳动行政部门三方组成,机构虚设,大部分案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独自承办,既办公又办案,劳动仲裁日趋行政化,“三方办案”原则不能很好地落实[4]。仲裁员非专业职业性,造成队伍素质不高,流动频繁,裁决的劳动争议诉讼化趋势加速。三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民事化。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服仲裁裁决当事人才可以提讼[5]。由于仲裁与诉讼是完全独立的两个程序,裁决和审判适用标准不同,劳动仲裁以劳动法津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诉讼为两级两年时限,导致同一案件裁审结果不同,不能有效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相对滞后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免费和申请仲裁时效的延长,使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更加迅猛的增长势头,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不堪重负,结案率持续走低,办案质量和效率难以保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2005年开始进行劳动仲裁院试点,但受机构、编制、经费等因素制约,劳动仲裁办案机构实体化进展缓慢。

(三)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有待提高一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处理能力问题。劳动仲裁机构需要走实体化、仲裁员职业化的道路,从法律上明确劳动仲裁的独立地位,提高劳动仲裁员专业素质和能力。二是劳动保障立法不完善。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依据不统一,导致法律冲突;立法内容原则过强,实践中可操作性差;适用范围有差异,实体法证据的采集方式、举证责任的分担不一致,导致裁审结果不一,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利于社会稳定。

四、关于完善劳动仲裁制度的思考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为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完善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带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面临着制度改革的历史趋势。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整体发展现状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相比差距甚大,建议从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和劳动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趋向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队伍建设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实体化建设,在劳动部门建立劳动仲裁院,实现劳动仲裁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相分离,实现劳动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有效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率,是当前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选择基础工作扎实、经济较发达、劳动争议多发的县区进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实体化建设试点,创造有利条件,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二是加快劳动争议处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的建设步伐。加强对仲裁员的业务培养,造就一支业务过硬的劳动仲裁员队伍。经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并取得仲裁员资格证后方可担任仲裁员,专职从事劳动仲裁工作。

(二)改进办案规则与办案方式增加劳动争议案件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短期用工企业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拖欠工资等案件,即便先申请部分裁决,然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部分裁决,然而此时用人单位往往已不知去向,裁决成了一纸空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应尽快把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引入劳动仲裁程序[6]。增加和完善劳动仲裁的举证规则和证据制度、证据保全制度、仲裁监督制度等。要增加专门章节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规范,要明确规定使用特别程序时,给被申请人的答辩期限可少于15日。在办案方式上,要继续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把由当事人举证的制度固定下来,同时要明确因当事人举证困难,申请仲裁庭调查取证的条件及仲裁庭调查取证的责任。

(三)建立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沟通渠道,发挥三位一体调解体系的作用1.建立健全相互独立、互为补充的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应当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形式,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发挥建在基层、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加大工作力度,将大量矛盾解决在基层。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处理制度,突出及时性,使劳动争议在企业(行业)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程序有效发挥拦截案件的功能;对那些确有调解难度的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处理程序来解决,发挥其政策精通、业务娴熟的优势,以案说法,发挥示范作用,减少司法诉讼的压力;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诉讼判决适用法律上要变裁审冲突为裁审互补,维护裁审标准的统一性,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在裁审中适用的法律,应当以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审理案件的主要依据,在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但原则上不能违背劳动法律法规,以支持和配合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的推行。2.建立完善三位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一体化结构建立统一领导、统一法制、统一权威的协调机构,加强联系、沟通与配合,相互支持。一是加强劳动法律法规适用的培训;二是对重大复杂案件共同办案或合作办案,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起示范作用;三是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制度,有矛盾、有问题解决在三位一体内部,形成一个声音、一个理念,体现法律法规的权威。3.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职能作用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企业调解、区域调解、行业调解、案前调解和庭审调解的方式,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将尽可能多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区域、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劳动仲裁员应当加强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密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改进调解技巧,使劳动纠纷更快、更经济地得以解决,促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解决群体性纠纷调解能力建设,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和缓解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杨仑.浅谈劳动争议中仲裁调解的重要性及原则[J].人力资源开发,2013(9):38-39.

[2]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Z].国发〔2006〕35号.

[3]张世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49.

[4]范战江.劳动法精要与依据索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493.

[5]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4.

指挥调度解决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 TU998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人口密度、建筑密度不断增大,建筑高度不断增加,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更高的难度和要求。准确、方便、直观、快捷地了解着火地点、街道、消防水源等地理信息已经成为消防通信指挥的重要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为确保执勤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的顺利完成,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实际需求并能够实现快速、高效、可靠的城市消防指挥系统,使消防部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水平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1总体目标

以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通信为基础,充分采用现代计算机、通信、控制与信息综合决策的先进技术,集有线和无线通信、计算机网络通信、计算机辅助决策、视听多媒体、图像处理与显示、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技术和数据库管理等于一体,能“快速、准确、实用、系统化”地进行宏观调度和指挥,提高消防通信指挥的快速反应和科学决策能力,适应扑救重、特大恶性火灾的需要,确保各项抢险救援任务的完成。

2遵循原则

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战时快速反应、平时模拟训练的要求,对系统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结合各地经济情况和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分批建设。

2.2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

本着共享、有序、关联、协同的思想,整合社会部门各类设备及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的管理和应用,使消防指挥保障有力、投入成本减少、经济实用。

2.3技术先进性和实用性相结合

利用计算机辅助决策等先进、实用技术,尽可能降低系统对个人经验的依赖,提高接处警速度和智能化水平。系统设计面向用户,必须保证易操作、易理解、易控制。

2.4物理集中和逻辑集中相结合

利用公安专网,实现消防信息采集、管理和存放的物理集中,实现与公安局“三台合一”指挥中心CTI报警接入物理集中,实现消防辅助决策系统的物理集中。通过计算机网络,采用逻辑集中的办法,实现资源共享和指挥协同,实现统一指挥和社会联动。

2.5标准性和可扩展性相结合

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消防业务的实际需求。具有升级和扩展能力,并支持多种接口,方便扩大应用范围和提高应用水平。

3基本功能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主要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指挥,同时对消防实力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了解掌握消防部队的执勤情况。其主要功能为:

3.1宏观监控和指挥功能

监督管理接处警信息,综合指导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及各类灾害事故和抢险救援工作,宏观调度消防部队进行跨区域协同作战。

3.2辅助决策功能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综合数据库信息进行宏观调度指挥决策,实时编制跨区域预案,并将出动命令、出动方案、灭火力量部署图、作战计划等信息以多媒体方式下达。

3.3地理信息查询功能

利用消防GIS地理信息系统,自动显示灾害区域的地理地形图、消防设施、水源分布图等消防地理信息,可进行文字与地理信息查询。

3.4全球卫星定位功能

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管理、监控消防实力和执勤备战情况。

3.5视频图像监控及会议系统功能

远程视频监控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和管理等情况,实时传输火场图像及周边情况。

3.6综合信息管理功能

综合管理和维护消防地理、气象、水源、消防车辆、队伍实力、消防中队、火灾类型、灭火战术、危险源评估、作战预案、典型灭火案例等信息。

3.7消防业务培训功能

综合消防指挥业务理论及题库、跨区域联合作战预案编制等内容,进行多媒体教学和模拟演练。

4系统组成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结构分为通信指挥业务层、信息支撑层。通信指挥业务层实现接收和处理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报警、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现场通信指挥以及模拟演练。信息支撑层提供对通信指挥业务的情报信息支持。

4.1火警受理信息子系统

通过通信网络,接收、处理、传输、记录火警及相关消防业务信息,提供报警接受、警情辨识、出动方案编制、指令下达、录音录时、火警受理终端、地理信息系统、维护管理等功能,可以接收公网固定或移动电话报警、接收其他专网电话报警、接收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等系统设备的报警,实现报警语音提示、电话呼入排队、火警受理终端智能分配。

4.2消防指挥调度子系统

通过通信网络,进行火警受理后续调度、增援调度、跨区域联合作战调度等消防专业指挥调度业务,实现灾情接收、指挥决策、实力调度、情况反馈、信息记录等指令流程。

4.3火场通信子系统

将灾害现场的各种通信设备与相关系统有效集成,实现信息查询、临机调度指挥、通信交换和组网管理控制。

4.4消防图像信息子系统

系统应用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图像信息、城市消防图像监控信息、消防站备勤图像信息、视频会议图像信息等资源,直观了解灾害现场情况,实施可视指挥调度。

4.5消防车辆动态管理子系统

对出动消防车辆的位置、速度、方向、状态等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实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对消防力量的实时掌控、科学调度、准确引导和精确指挥。

4.6消防情报信息管理子系统

对各类消防业务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实现系统管理、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版本管理等功能,根据需要对不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进行数据的移植、转换、关联、整合,对灭火救援的应急信息数据进行实时采集、提取、自动统计、智能分析以及、共享,为其他应急联动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提供信息决策服务。

4.7消防图文显示子系统

实现对汇集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所有视频、音频信息及文字图形进行组合选取、集中显示、控制和管理。消防实力显示:能显示参战消防队及指战员数量、名称,能显示车辆的编号、类型、状态、位置等信息。火警信息显示:能显示日期、时钟,能显示当前的火灾及灾害事故地点、出动方案。视音频信息显示:能显示灾害事故现场图像、城市消防监控图像和消防站图像。

4.8消防指挥决策子系统

综合集成数据、模型、知识等信息,为灭火救援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应用消防地理、消防资源和各种灭火救援模型、专家知识,实现灭火救援信息查询检索、火场指挥、灾害评估、灭火救援力量计算、处置方案编制等功能。

4.9消防救援预案管理子系统

实现对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数字化预案进行编制、查询、编辑、匹配和输出等综合管理。

4.10重大危险源评估子系统

针对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爆炸、毒害等灾害事故的场所和设施的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区分一般危险和重大危险,实现查询、读取、调用等功能。

4.11通信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

应用网络、通信、软件编程、数据库等技术,实现消防接处警和消防调度人员进行火警受理、通信指挥等业务训练。

5综合集成

系统综合集成实现的是将系统建设中的各子系统通过硬件或软件的方法连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系统综合集成中,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有:

5.1技术集成

从技术角度考虑各子系统能够连成一个整体,避免出现技术上不可行的局面。从技术上来说,系统总体集成还要实现系统各部分之间的联动控制。

5.2工程集成

从工程实施上考虑各子系统的布局和连接、供电关系等内容,使得技术上可行的工作从工程实施上保证其质量,增加其合理性。

5.3与其它系统的集成

考虑到指挥系统需要实现各种内部的数据共享和外部的数据共享,因此,在系统的总集成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内部、外部集成和数据共享的方法,同时要考虑所采用的方法的可靠性、安全性以及方便性。

6结束语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系统的设计是项复杂而繁琐的基础工程,要综合考虑系统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稳定运行,加大对相关高新技术的集成、转化和应用力度。同时要切实加强消防通信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消防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信息支援能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城市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