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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制度体系建设

科协制度体系建设

科协制度体系建设范文第1篇

一、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评价指标起着指挥棒的作用,即导向作用。评价指标的导向性会促使高职院校加强指标内涵建设,促进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因此,指标体系的选择要体现政府和管理部门的教育和科技政策导向,要将政策导向融于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高职院校的科技协同创新,鼓励高职院校整合优势资源,优化科技协同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协同创新管理能力,使科技协同创新进入良性循环。

(二)全面性原则

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本身就是一个多层次、多类型的复杂系统,那么对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的评价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在设计指标体系时必须考虑到这种复杂性,指标不但要系统全面地反映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的各个层次、各方面的因素,而且各个指标间又必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才能构成一个严密的体系。

(三)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原则

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涉及的因素很多,比如协同创新主体的选择、研究人员的遴选、研究成果的归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平台建设、人事制度等等,这些因素中有些可以量化,有的则不能量化。因此,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必须坚持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从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的复杂性来看,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是不可替代的,它们共同体现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的全貌,在指标中都必须有所体现。

(四)简易可行性原则

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若评价指标体系太复杂,难以操作,高职院校势必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等资源来应对评价。因此,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时务必使评价指标简单,易于操作。

二、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思想

(一)评价面向结果,更面向过程

对高职院校的科技协同创新不能单纯地以结果来评价,因为结果只能从一个角度或者一定程度上代表高职院校的科技协同创新水平,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还包括许多因素,如科技政策、知识产权处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等,这些因素反映在科技协同创新工作的过程中,根本不能直接体现出来,但它们却是高职院校开展科技协同创新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必须在指标体系中有所体现。对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的运行状况进行较为完整的综合性观测、分析与评价,是与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同时进行的过程性的测度。因而,评价不仅面向结果,更面向过程。

(二)系统全面对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进行评价

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是一个多层次、多类型的复杂系统,结合重在促建设、促管理的评价目的。要促进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的健康发展、提高科技协同创新管理水平,就必须对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的诸多因素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指标中体现出来,通过评价指标引起高职院校的高度重视,这样评价的目的才能真正实现。

(三)评价要分类

受区域、办学条件、办学历史的影响,各高职院校的综合实力参差不齐,科技协同创新开展也会存在天然的差异,评价时应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应分别设计不同的指标和评价标准。如针对不同类型的评价对象(国家示范性和骨干高职院校、一般高职院校),设计不同内容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三、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

本指标体系包含四个一级指标,即科技协同创新规划及政策、科技协同创新组织及管理、科技协同创新条件及基础和科技协同创新活动及规模,它们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共同体现了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的开展状况。

(一)科技协同创新规划及政策

科技协同创新规划及政策是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高职院校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科技规划及政策,可以明确高职院校的长远科技协同创新定位及实现途径,可以为协同创新主体、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环境及学术氛围,对科技创新能力的发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科技协同创新规划与政策指标(100分)的设立主要从对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的软环境进行评价的角度出发,包括科技协同创新中长期规划(20分)、会议制度(20分)、科研绩效考核制度(10分)、二级学院(系)规划(15分)、科技协同创新计划及经费投入(35分)等二级指标。科技协同创新中长期规划包括定位准确、有特色(10分)、可操作性(5分)和执行情况(5分)三个三级指标;会议制度包括理事会会议制度(5分)、监事会会议制度(5分)、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5分)和执行委员会会议制度(5分)四个三级指标;科研绩效考核制度包括科研工作量评定办法(5分)和年度考核评定制度(5分)二个三级指标;二级学院(系)规划包括定位准确、有特色(5分)、可操作性(5分)和执行情况(5分)三个三级指标;计划及经费投入包括自筹经费设立的计划(5分)、经费投入政策体系及占总支出年度决算比例及经费投入增长情况(10分)、科技条件建设经费(10分)和科技协同创新管理经费(10分)四个三级指标。

(二)科技协同创新组织及管理

高职院校科技协同创新组织及管理是高职院校能够发挥其四大(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职能的重要保障,高职院校如何使科技协同创新面向区域经济建设主战场,如何组织创新团队进行关键共性技术或科研项目的研究等,都需要高职院校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引导和组织协调。科技协同创新组织及管理指标(100分)包括组织管理体系(10分)、科技协同创新管理部门(15分)、知识产权管理(20分)和管理部门组织与协调功能(55分)等四个二级指标。其中,组织管理体系包含设有独立的科技协同创新管理部门(5分)和各协同创新主体有主管领导,并设联系人(5分)两个三级指标;科技协同创新管理部门包含人员数量、结构(5分)、办公场所设备(5分)、管理制度(5分)、管理手段(5分)和宣传工作(5分)五个三级指标;知识产权管理包含人员数量、结构(5分)、培训计划(5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5分)和奖惩措施(5分)四个三级指标;管理部门组织与协调功能包含创新团队培养、创新平台建设规划情况(15分)、项目及奖励的组织计划情况(15分)、组织面向区域经济建设及协同创新情况(15分)和对专业、学科建设的支撑作用(10分)四个三级指标。

(三)科技协同创新条件及基础

科技协同创新的条件及基础是各协同创新主体、研究人员进行科研的重要载体和工具,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或取得原创性科学研究离不开必要的基础设施和与之相适应的环境,否则,即使拥有高素质创新人才,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难以取得成果。同时协同创新的条件及基础也反映了创新能力的强弱。科技协同创新条件及基础指标(100分)包括创新平台建设(40分)、科研仪器设备及图书(15分)、科研用房(35分)和网络(10分)等四个二级指标。其中创新平台建设包括省级重点实验室(15分)、市级重点实验室(10分)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15分)三个三级指标;科研仪器设备及图书包含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科研仪器台套数(5分)、总值增长幅度(5分)和研究人员人均仪器价值或人均图书数量(5分)三个三级指标;科研用房包含科研用房总面积(20分)、科研用房面积增长速度(5分)和研究人员人均用房面积(10分)三个三级指标;网络包含网络带宽及覆盖程度(5分)和数字文献库及图书(5分)两个三级指标。

(四)科技协同创新活动及规模

科协制度体系建设范文第2篇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1]。从制度设计入手规范国家权力运行,肇始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2]167的著名论断,这一论断对推动当今法治建设、建设现代政治文明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能否稳定有序和高效运作,能否充分发挥其伦理属性和功能,直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政党制度建设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我国特色政党制度伦理是党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倡导的制度价值理念以及实现过程中的基本规则,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设计与运行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重要表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我国特色政党制度伦理建设,进一步完善民主协商制度,是事关党的执政地位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途命运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的重要意义

政党制度伦理简而言之,就是政党制度架构中所体现出来的伦理关系及调解原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的政党制度伦理是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价值理念“正当”存在与付诸实践,并在实践过程中体现的基本规则和原则。我国政党制度伦理以国家强有力的法律为保障,以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指向。凡是涉及到政党制度的伦理性问题,如指导政党制度建构的价值理念的正当性,政党制度组织与运行过程的合法性、政党关系与政党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理性,以及政党制度对人民大众特别是政党成员道德品质的影响,均是我国政党制度伦理的重要内容。

历史上关注制度与伦理的设计早已有之,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我国古代儒家的社会规范方案等都是对制度与伦理结合的典型代表。然而,直到20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制度伦理概念才被正式提出。特别是在我国,关注政党制度伦理建设,还是一个新生理论点,但它已经成为加快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现实需要。

(一)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是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1]的新要求,面对新情况、新任务,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成为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政党制度伦理建设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吻合。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伦理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派合作为显著特征,而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和政治协商的能力正是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不仅要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以及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提高与民主党派合作共事与政治协商的能力也是其执政能力的重要来源和表现形式。这就要求完善多党合作制度伦理的同时加强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党制度伦理有利于完善党的制度建设。制度伦理是规范个人、群体、组织(政府) 等主体的制度、政策、法规所内含的道德性要求,是社会理性对制度的各种伦理追求,也是对社会体制的正当、合理与否的道德评价和价值评判[3]。因此,政党制度伦理为党的制度建设提供了价值评判标准和伦理基础。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有利于党的制度架构理念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利于党的制度设计与组织的公平性,有利于党的制度运行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有利于党的制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

(二)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的必然趋势

党际关系,顾名思义,就是政党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国际党际关系和国内党际关系两种类型[4],本文指的是后一种类型。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逐步探索并确立了“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政党政治格局,形成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政党政治制度,党际关系即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共存共荣、和而不同、民主法制、协商合作、互督互勉”成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的价值追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促进政党关系的和谐,是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各党派的团结和谐,是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必然要求[5]。加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要求构建公平的政党制度价值理念,加强党际民主制度建设,规范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推进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法制化建设以及增强党际互动等,这些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的重要题中之义。因此,加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必将对和谐党际关系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

(三)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是加快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推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是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适应全球化范围内的政治民主化发展潮流的需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终极目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要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1]加快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设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为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伦理基础和价值标准,为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价值理念“正当”存在与付诸实践提供了重要保障,也就是说,加强政 党制度伦理建设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也因此成为加快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二、当前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党制度伦理建设对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从现实来看,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还有种种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不强

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平等”、“协商”、“民主”等这一制度所蕴含的巨大伦理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不强,多党合作运行机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我国政党制度在《宪法》中的表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6]。这一表述已经将我国政党制度提升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层面上来,但这一规定只是原则上的规定,而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特别是缺少多党合作的具体法规。如各民主党派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经费来源,以及各民主党派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和职能划分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关于政协制度的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和细化。我国《宪法》中对政协制度的表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6]这一规定缺少对政治协商会议质的规定。在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团体众多,《宪法》的这一规定没有突出政治协商会议的特殊性,政治协商会议具有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能,它已经超越了一般的统战组织,因此,《宪法》对其规定缺乏全面性和针对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政党制度法制化的相对滞后,造成政党制度伦理缺少法律保障,直接影响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功能的有效发挥。

平等协商理性相对缺乏

为了保持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能够听到理性思考的不同意见,保持各民主党派的相对独立性,执政党须进一步关注并给予必要的进行平等协商和理性讨论的空间,这不仅是优化政党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整个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的必要条件[7]。政治协商是我国政党制度伦理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然而在现实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在地方省市政治协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哪类地方重大问题需要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等社会团体进行民主协商;协商会一般在多长时间之前将协商议题告知与会人员;协商与通报的界限怎么规定?等等,对这些问题都缺乏相应的理性规定,部分地方政协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之前缺少平等协商、民主协商的理性意识,更缺少对国计民生重大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后的讨论、辩论和协商,因而在重大问题决策之前缺少协商后的民主、公平等价值理念的共识,从而弱化了政党制度伦理的价值。

参政党职能效果发挥较弱

实现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平等参政议政是我国政党制度伦理的重要诉求之一,作为多党合作制度主体之一的民主党派,其职能效果发挥的强弱直接影响政党制度伦理功能的实现。而在现实生活中,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职能效果的发挥确实有待进一步提高。造成民主党派职能效果发挥较弱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相对薄弱。存在着参政党思想建设和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民主党派领导班子能力如政治把握能力、领导组织能力、参政议政能力不强,民主党派成员年龄老龄化、基层组织活动不足以及民主党派相关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民主党派职能的有效发挥。其次,多党合作的政治关系不够规范,各民主党派职能作用的发挥还有待完善。如在民主监督方面,有些地方民主监督的成效常常取决于当地中共党委或政府“一把手”的“开明”程度和态度,被监督者对民主监督采取不在乎或不作为的态度,严重的打击了参政党政党成员民主监督的主动性;在安排党外干部实职上,虽然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安排不到位,人数少,比例低等等,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参政党职能效果的发挥,从而制约着我国政党制度所具有的独特伦理优势和特殊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政党民主监督体系不完善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权力失去监督是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的根源。政党制度伦理建设不但受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水平、平等协商制度化水平以及参政党职能效果发挥水平的制约,更受到政党民主监督体系的影响。就当前我国政党民主监督工作现状而言,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政党民主监督法律不健全。当前政党成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政党民主监督的失效,而监督失效的根源在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监督法律的缺失为违法人员犯罪提供了契机,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民主监督效果弱化。目前参政党的监督层次和内容达不到现代政党制度的审视标准,政治信息流通不畅,获得信息渠道有限;事务监督多,党务和政务监督少,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再次,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不完善。当前,我国舆论媒体监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舆论监督的不规范性,舆论监督经常受到人为干预。群众监督的具体职责和程序缺少明确的制度规定,群众监督缺乏法律保障等,这些问题都是我国政党民主监督体系不完善的重要表现。

(五)理论支撑的相对滞后

政党制度伦理建设离不开相应的理论支撑,制度伦理学的发展可以为研究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制度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涉及到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门学科,从我国现行的研究成果来看,制度伦理学还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学科,研究领域一般涉及制度伦理的概念、制度伦理的社会功能和地位以及制度伦理学的形成和发展前景等。但面对我国现行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众多新问题,以及我国伦理道德的滑坡现象,制度伦理学的发展显得相对滞后,很多现实问题的解决需要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作为基础,制度伦理学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有待进一步挖掘。

三、加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的途径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 ,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逐步加快,制度伦理建设也得到了较多重视,但政党制度伦理建设仍然滞后于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发展的需要和人们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需要,特别是面对当前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存在的种种问题,加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一)加强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建设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加强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建设是保障制度伦理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举措。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建设就是将政党制度中涉及到的伦理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下来,以个体的自律约束变为外在的他律约束规则来弥补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运行的随意性。我国政党制度伦理要求在多党合作中充分发挥公平、正义、平等、法制等价值理念,并通过相应的规则保障其理念的实现。因此,只有通过法律明确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平等、协商、民主、法制等理念融入到政党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才能保障制度伦理功能的发挥。首先,要对多党合作制度进行法制化建设。特别是对民主党派的地位、职能、机构设置、工作程序等进行法律规定,明确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和参政党的参政方式,明确各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其次,要明确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地位。将政治协商会议与其他“统一战线组织”团体在法律中进行明确区分,对政治协商会议的现实状况和进一步发展政治合作的要求以及政治协商会议的职权问题进行法律界定,保障政治协商会议参政议政职能的实现。通过这些举措,从整体上提升政党制度伦理的法制化水平。

(二)推进地方政治协商制度化

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1]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诺思说: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当前,面对我国部分地方省市政治协商理性相对缺乏的问题,必须推进地方政治协商制度化建设,以确保真正把政治协商纳入到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决策程序。一般来说,地方党委和政府提出的协商议题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都能达成共识,但也存在着针对个别问题的不同意见。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处理,对不同的意见无论是接受还是不接受都要做出明确答复,特别是不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缘由。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要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不能草率的进入决策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政治协商的过程是对各方意见充分吸纳的过程,保证协商结果的民主性、公平性、平等性,凸显我国政党制度的伦理性。

(三)提高参政党职能地位

提高参政党的职能地位,是确保参政议政职能发挥的有力保障,只有参政议政职能的有效发挥,才能促使党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要提高参政党的职能地位,首先,要切实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对于其更好的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保障多党合作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民主党派建设,要坚持以理论建设为重点,民主党派可以借鉴共产党理论建设实践,探索出适合自身的理论,并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理论方针以指导民主党派的实践活动;要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民主党派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掌握党的政策,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水平;要坚持以组织建设为基础,民主党派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参政议政职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培养;要坚持制度建设为保障,完善民主党派各项工作、生活规章制度等,提高民主党派长期性、稳定性建设。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多党合作的政治关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鼓励民主党派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在思想上可以发挥独立的思考,对国家大政方针充分发表意见,在组织上,自行设立内部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独立开展活动等,以调动民主党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其参政职能地位,保障政党制度伦理作用的发挥。

(四)完善政党民主监督体系

要保障执政制度伦理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确立完善的政党民主监督体系。第一,要加强立法监督。加快政党民主监督立法进程,制定一系列专门监督法律、法规,如《监督法》、《政党监督程序法》、《反贪污贿赂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第二,完善党际监督和党内监督。首先,要进一步规范参政党的职能,提高参政党的政党意识,保障参政党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同时要注重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党员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不但要使党员敢于提意见,也要使党员领导干部善于听取和接受意见,提高抵制诱惑的能力,以保障制定政策或形成决策的过程都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第三,完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首先,政府要对舆论监督加以规范和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其次,要加强舆论监督的法制化进程,保障舆论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减少人为干预,特别是监督、改进和提高党员干部行为作风;要积极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实施党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群众监督的合法地位,明确群众监督的权限、职责和程序,使之能够依法行使监督权,以此保障政党制度的伦理性。

(五)推进制度伦理学科建设

在我国,制度伦理学科的发展历程还较为短暂,制度伦理学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制度伦理问题的凸显,制度伦理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则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当前,是我国制度伦理学建设的重要时期,为此,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紧紧抓住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制度伦理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探索,加快推进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与制度伦理学相关学科的研究,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府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学术交流。只有立足我国实际,以创新的精神着力加强制度伦理学科建设,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伦理学科体系,才能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提供理论指导,为探索政党制度伦理建设路径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光明日报,2012- 11- 18(4).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67.

[3]张桂珍.制度伦理与官德建设[J].唯实,2010(12).

[4]林怀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及其构建[J].科学社会主义,2006(6).

[5]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8.

科协制度体系建设范文第3篇

关键词:纪委组织协调;科学化;思考

Abstract: "The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Organization"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in anti-corruption leadership system and working mechanism, an important duty is party constitution gives the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Organizing and coordinating role of the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realization of scientific organization and coordination, can stimulate the work mechanism of power and vigor, and comprehensively improve the anti-corruption construction scientific level.

Key words: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Organization; scientific;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D412.6

一、纪委组织协调科学化的现实要求

组织协调科学化,是指依据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的客观要求,对反腐倡廉工作责任部门、参与机构和人员、工作内容等相关资源进行科学指导、安排和整合,从而取得最佳的工作效果。

中央做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决策部署以来,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组织协调的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工作任务重。贯彻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落实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一系列任务,需要纪委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二是涉及领域广。反腐倡廉建设是全国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涉及党的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领域。在不同领域有针对性的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离不开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三是对象业务性强。不同领域、不同内容的组织协调,涉及的政策法规不同,采取的措施手段也不一样。由于纪委工作职能、人员构成等方面的局限性,不可能直接参与具体业务工作,因此必须因地制宜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完成反腐倡廉任务;四是监督主体多。反腐倡廉监督体系中,除纪检监察机关外,人大政协、司法机关、行政职能部门都具有各种监督职能,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也因为网络等新媒体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纪委如何强化组织协调,调动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实现科学有效的监督,是需要我们探索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二、在监督检查中实现组织协调的科学化

实行监督检查,是保障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从监督检查中需要组织协调的主体来看,既包括具有专门监督职能的人大、政协和综合督导部门,也包括具有一定监督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媒体、各界群众;从需要组织协调的工作内容来看,既包括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也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党纪政纪执行情况、各级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等常规监督检查。可以看出,监督检查中组织协调的主体多、内容广、各方面关系错综复杂。

要想在监督检查中提高组织协调的科学化水平, 一要科学整合各种监督资源。眼下,监督检查工作已经逐步常态化,监督检查内容也向系统整合、规范运行转变,监督检查效果向合力推进、效果显著转变。面对这种变化,纪委应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科学整合监督资源,搭建监督检查工作平台。每个平台保证都有明晰的工作责任、计划和目标,都有各自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都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机构、工作程序和检查方法,都能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要科学处理监督主客体之间关系。纪委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积极发挥好桥梁作用,通过召开联席会、调度会、汇报会等形式,协调处理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纪检监察机关与参与监督检查的牵头和配合部门之间、牵头和配合部门与被监督检查单位之间的关系,使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形成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三要建立协调联动监督机制。注重发挥各专职监督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主体作用,积极争取人大、政协机关的支持,建立“职能充分发挥,工作有机配合,协调监督主体,强化监督合力”的协调联动监督机制,统筹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在权力监控中实现组织协调的科学化

对权力实施监控,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从权力存在的领域来看,包括党委权力、行政权力、企事业单位权力等;从权力的内容来看,包括人权、财权、事权等;从行使权力的主体来看,既包括各级党政“一把手”和其他领导干部,也包括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从权力使用的时间上看,具有不确定性,既在8小时内行使,也可能在8小时外行使;从权力监督的主体上看,既包括组织的监督,也包括个人的监督。可见权力监督涉及的内容庞杂、对象全面、主体广泛,而且需要贯穿于权力的授予、运行和结果全过程,组织协调工作任务异常繁重,群众的期望值也很高。

要想在权力监控中提高组织协调的科学化水平,一要抓好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对权力运行过程实施监控是有效预防腐败的手段。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标准化、电子化为目标,统筹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确保各级各类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目前,应深入研究总结行政、国企公用事业单位等领域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规律性措施,在此基础上,建立长效制度,抓好权力监控的延伸和拓展。二要推进权力监督方法的科学化。在利用公开栏、文件、报纸等传统载体公开权力的基础上,构建公开网站,电视专栏等公开形式。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把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群众窗口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纳人电子监察范围,对权力运行风险点进行时实监控。建立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评估制度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大决策的听证公示制度,确保各级决策过程、结果有效公开。三要科学采集和运用监督信息。纪委应组织协调各种监督渠道,建立相关部门廉政信息报告制度、群众监督反馈制度,通过多种手段采集干部的廉政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实现各种监督考核办法和廉政信息的综合运用与合理整合,实现干部的全面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与干部的提拔奖惩直接挂钩,有效促进干部廉洁自律,促进权力公正行使。

组织协调是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措施,纪委组织协调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和特点。认真履行赋予纪委的“组织协调”职能,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其规律,及时总结其特性,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要求,用对、用准、用活、用好组织协调职能,要把握组织协调的主动性。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方方面面,又涉及社会经济管理和其他方面业务的建设,仅靠纪委一个部门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要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才能形成合力,打出声威。

参考文献:

科协制度体系建设范文第4篇

【关键词】协同创新;军民融合;绵阳科技城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四川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个核心主题”、“两个重要目标”、“三个重点区域”、“四个基本原则”、“八项主要任务”、“三十条先行先试政策”。其中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是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核心主题,是中央赋予四川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最鲜明任务,是四川省试验的特色和优势所在。而绵阳市作为四川省第二大城市,是全国民科技兴市试点城市,被国务院要求建设成为全国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排头兵。时代的大潮将绵阳军民融合事业推向新的前沿和高峰对绵阳科技城的发展及国家军民融合产业的系统推进具有重要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四位一体”的理论模型

《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引导构建军民融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而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是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托。如何推动绵阳科技城军民融合产业实现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已成为政府、军队、企业高度关注的焦点。基于以上思考,本文提出“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四位一体的协同创新模式,初步构建军民融合产业 协同创新的理论框架。“四位一体”协同创新框架如图1所示。

(一)政府:政策和组织层面的协同

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协同创新的运作要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构建多层次、宽范围的协同创新中心体系。要从国家、区域、产业层面建立以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为核心,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组成多层次、宽范围的产业集群协同创新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知识在不同的个体和组织领域中的跨界流动。二是加强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创新的网络化运作。创新网络方式比线性方式更加持久有效。

(二)企业:市场引导和军民两用技术层面的协同

市场经济是推动军民企业融合协同创新的天然土壤。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系完整、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基本形成。集群代表着一种能在效率、效益及韧性方面创造竞争优势的空间组织形式,它所产生的持续竞争优势源于特定区域的知识、联系及激励,是远距离的竞争对手所不能达到的。无论是军民融合产业集群的形成,还是集群创新功能的显现,一个重要切入点就是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三)大学和科研机构:知识层面的协同

大学和科研机构作为知识、人才和技术的重要供给者,起着重要作用。科研院所主要承担国防科技的应用研究和武器装备系统的开发与设计任务,是典型的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为自主创新提供知识供给和人才服务。而高校在基础研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通过承担基础性和探索性的科研项目,保障自主创新的技术需要,也为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科研和生产领域培养大批科学技术人才,是基础性研究的核心力量。知识协同是在知识管理理论和协同化思想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和方法,是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协同创新的核心。

(四)中介机构:融资

在军民融合创新体系中,以咨询服务为主导的中介机构能通过知识、信息和技术流动发挥综合社会分工而产生的众多比较优势,互补互动,集成于技术创新,并逐步打破军工和民用企业之间的界限,加快军民融合的步伐。中介机构主要包括金融机构、技术评估、信息中心、经济组织和咨询机构等,是联系创新主体和市场的纽带。

二、协同视角下的绵阳科技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路径构建

(一)协同创新路径

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是协同政府、军方、军工企业、民营企业、高校以及研究机构等各单位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的综合过程,包括创新思想的提出、市场调研、技术创新决策、研发经费的筹集、技术研发与制造、产品上市和产业链打造。根据上文对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理论分析,本文尝试构建基于协同理论的绵阳科技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路径。如图2所示。

(二)运行机制

1.战略协同――顶层设计

军民融合是一项包含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系统工程,要积极发挥好政府的引导、协调和支持作用。让政府协调推动军民融合,在宏观和战略层面对军民融合进行顶层设计,把军民融合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中,确定适当的产业和技术项目,打造创新链;积极推动协同创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项目引导,鼓励高校同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协同创新的战略联盟,促进资源共享,联合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果;对军民之间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促进军民融合的体制和机制建立;组建对军民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高层机构,减少和消除影响军民融合的制度壁垒;把军民融合建设纳入到绵阳科技城社会经济改革总体规划中,建立高效、协调的军民融合运行机制,为建立军民互融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科协制度体系建设范文第5篇

摘要:新时期,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多方协同治理成为当前治理方式转变的趋势。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逐步进入治理视野,尤其是科技社团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能够通过服务供给优化协同治理的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而,研究科技社团服务供给缺失及其制约因素,并针对性提出提升其服务供给能力的对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 :科技社团 协同治理服务供给社会组织

基金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社团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与实现路径”(2014ZD006);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编号:2014-1b-0010;2014-ZZ-Bl-12)。

[中图分类号]G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828(2015)04-0047-08

DOI: 10.3969/j.issn.1672-4828.2015.04.006

潘建红,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石珂,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武汉430063)。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熏申了中国特色的协同治理的框架,为治理结构及治理方式转型提供了指导思想。在2015年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将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提上日程。作为社会组织,科技社团能促进国家治理结构及治理方式的转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现能力代化进程。因而在协同治理视野下,以科技社团为主体,探讨科技社团参与协同治理的学理基础,明确科技社团服务供给的缺失及其制约因素,探索加强科技社团服务供给的策略,是促进国家治理结构及治理方式转型的应有之义。

一、研究背景

我国关于科技社团的研究直到本世纪初才逐渐兴起,此前关于科技社团的讨论往往夹杂于社会组织之中。围内较早系统论述科技社团的成果当是《现代科技社团概论》,作者杨文志(2006)对科技社团定义、分类、功能、发展历史、理论基础、组织架构等进行了较全面的总结;王敏珍(2011)对科技社团与政府的关系,汤丹剑(2014)对科技社团参与公共管理的重点领域进行了研究;边全乐(2012)、危怀安等(2012)、许小玲(2012)、王达梅(2012)等学者从政策、组织、社会等方面对科技社团自身建设的阻碍凶素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而胡辛( 2014)、袁静(2014)、吉莉(2015)等学者对各省市科技社团亦开展了实证研究,将理论与实证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可以说近十年国内学者在科技社团这个领域做出了许多基础性的工作,这为进一步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我国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转型,亟待社会组织的深度参与。但关于社会组织如何参与、在什么样的布局下参与、通过什么方式参与等方面研究都具有一些成果。其中一个重要论断是,科技社团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是较能协调各方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组织,其深度参与对我国当前社会治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学术界在科技社团与各治理丰体深度互动相关领域的研究不多见。因此,本文拟从科技社团服务供给的角度,探析科技社团服务供给的缺失及制约因素,并据此提出一些可行的对策,丰富科技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材料,并为现实科技社团的实践行动提供参考。

二、协同治理亟待科技社团加强服务的供给

协同治理是当前我国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转型的必然路径。所谓协同,就是指同一系统内部各个部分之间相互作用、构成有序统一整体的过程。所谓治理,就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各就其位、恪尽其责的前提下,在特定公共事务领域密切合作、良性互动,共同达成相关方利益最优化的过程(刘峰、于军,2012)。然而,协同治理不是“协同”和“治理”内涵的简单叠加,还有其新的内在逻辑。“协同治理是指处于同一治理网络中的多元主体间通过协调合作,形成彼此啮合、相互依存、共同行动、共担风险的局面,产生有序的治理结构,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李辉、任晓春,2010)。”就其治理思路来看,协同治理是指“围绕共同问题,协同不同组织、不同部门、不同地域的主体共同解决单个治理主体不能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这种协同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志愿服务、舆论宣传等(罗伯特·阿格拉诺夫,2007)。”因而,协同治理理论强调,一是多元主体应处于同一个治理网络,形成平等、协调的治理结构;二是协同治理网络应保持密切联系;三是多元治理主体间应在动态平衡中保持有序的治理结构。正由于协同治理内涵的复杂性,决定其非政府或市场能单独承担,必须寻求第三部门的有力支持。

(一)多组织协同治理是国家治理的现实选择

我国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及公众,当前我国治理结构中,社会组织发育不良、公众参与程度较低。然而,政府在政治体制改革层面已经面临加强社会参与的关口,原有的过度强调政府效能的治理思路面临调整。一方面,我国所面临的政治及经济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政府的治理责任被进一步放大;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却又要求政府机构进一步精简、治理能力进一步强化。由此,我国政治实践面临两难的现实境遇,要求引进新的治理理念,开辟新的治理途径,强化社会力量的参与。因而我国国家治理目标的现实选择,应当是充分培育参与协同治理的社会力量,构建有利于实现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推动多组织协同治理局面的形成。

(二)科技社团是协同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我国国家治理现实需要多组织的协同治理,而构建多组织协同的关联机制不能仍由政府主导,而应让其他组织承担。治理理论的重要创始人罗西瑙早在二十世纪就明确提出“治理模式下政府已不足唯一的政治活动主体”(J.N.Rosenau,1992),为此,应积极利用多组织参与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多组织协同治理的作用来应对治理难题。科技社团是重要的社会组织,是能协调各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社会组织。其一,科技社团作为人才队伍素质优、专业化水平高、综合实力强的社会组织,是协同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因而在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转型中,应成为政府着力培育和扶持的社会力量。其二,科技社团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代表,其发展壮大不会造成政治权利的转移,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政府治理模式下各类社会主体的发育成长,并非必然形成一种对抗政府的力量,它可能是一种协同政府治理并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郁建兴、任泽涛,2012)。”科技社团的诞生和发展深受我国政治环境影响,是我国政府的天然联盟,是补充政府功能、协同政府治理的重要力量。其三,作为第三部门,科技社团能够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充分发挥参与、监督和中介功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沟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众,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而,我国协同治理体系的构建离不开科技社团的积极参与。

(三)科技社团加强服务供给是优化协同治理布局的应然需求

我国公共服务供给由政府单独提供,其他治理主体发育不足的问题。一方面造成政府的负担过重,另一方面导致市场化机制发展不充分,社会组织行业竞争能力弱,公民参与热情不足。因而应以“协同治理为理论支撑,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协同治理方式,培育社会自治力量的协同治理组织,确立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协同治理体系”(郑恒峰,2009)。在协同治理体系中“必须注重社会治理资源的优化,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社会良性资本的创造,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郑巧、肖文涛,2008),积极加强科技社团服务供给,促进科技社团有力参与协同治理,优化协同治理布局。科技社团能够通过加强多元化专业服务的过程来优化协同治理的布局,主要包括参与、监督和中介过程。一是科技社团发挥参与功能,直接参与国家治理,承担政府职能转移,为市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开展科技普及及相关培训活动,增强协同主体的力量。二是科技社团发挥监督动能,参与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能利用专业知识监督公众难以监督的专业问题,为协同治理布局提供智力支持。三是科技社团发挥中介功能,能够沟通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公众,优化协同治理布局。

三、协同治理下科技社团服务供给缺失及制约因素

科技社团积极参与协同治理,加强服务供给,是我国国家治理的现实选择。实践层面上,科技社团在协同治理视阈下的服务供给存在四个向度,即政府向度、市场向度、公众向度和科技共同体向度。科技社团在这四个向度上的服务供给,能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优化社会治理资源的配置,打破沟通障碍促进交流,从而推动我国协同治理体系构建。我国科技社团服务供给的缺失及其制约因素大致在此四向度之中。

(一)科技社团服务供给缺失

我国科技社团发育不良,服务供给缺失严重,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协助公共治理力不从心;对联结各市场主体、促进协同治理布局构建引导不足;对提供公众参与渠道、满足公众多元化需求影响不足;对科技社团之间的整合以及内部的管理亦存在不足。尽管我国科技社团自改革开放以来重新获得了较大发展,但在以下几个向度中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尚有提高的空间。

1.政府向度

科技社团对政府的服务供给,能够促进政府增强组织和协调作用,是治理方式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我国科技社团与政府机构边界交织,其诞生之初就源自于补充政府功能不足,协助政府治理过程,具有对政府进行服务供给的功能。目前,科技社团对政府服务供给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科技社团对政府的智力支持有待加强,科技决策咨询工作尚需深化。在决策咨询领域选择上,科技社团受政府影响较大,科技社团参与部级决策咨询相对较多,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明显偏少。二是承担政府职能转移乏力。科技社团自身建设长期不足,专业服务脱离实践、独立性较差、公信力不足,在承担政府职能中后继乏力;同时,传统管理的惯性使得政府垄断各项社会职能,在政府职能转移方面呈现不放权、少放权倾向,科技社团自身建设的有限成果也难以得到实践的检验。

2.市场向度

通过市场化机制,科技社团能够联接各市场主体,对市场本身能充分优化资源配置,对市场外其他维度的治理主体能够发挥支撑和协同作用,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市场方面,当前科技社团服务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对企业的服务供给不足。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科技社团对企业的服务供给是优化协同治理布局的重要环节。其服务缺失主要在于,其一,科技社团对企业参与协同治理方面尚未起到技术指导和知识支持的作用。其二,科技社团缺乏与企业的深度合作,尚未在企业战略调整等层面发挥作用。其三,对重点企业的服务供给乏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供给不足。“持有重要资源(含智力资产资源)的核心企业将使成员企业对其产生依赖,从而产生较高的协同控制能力( Pfeffer,1978)。”重点企业能够影响中小企业参与治理进程,然而科技社团一方面难以满足重点企业的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又对中小企业服务供给力度有限,不利于协同治理布局的构建。第_,对市场化机制服务供给不足。其一,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不够,尚未形成企业、政府、公众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其二,市场化人才培育不足,尚未构建跨部门跨地域跨行业的市场化人才培育合作平台,导致难以培育出具备协同治理素质的高层次人才。

3.公众向度

科技社团作为第二方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其超脱的地位,使其在公共服务、社会中介、政策倡导、公民参与等方面逐渐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有利于填补公共服务空缺,进一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响应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扩展的社会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构建公民有序地参与治理的渠道。王名(2008)认为社会组织“有利于创造政府和单位体制之外的公民有序参与的新渠道,提高公共政策的认可程度”。因而科技社团理应肩负起培养公众用科学的思想观察问题、用科学的方法处理问题的责任,承担起构建公民有序参与渠道的社会职责。然而,科技社团服务供给不足,不利于公众力量参与协同治理。一是科技社团科技普及工作不深入、不到位。二是科技社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作用未充分发挥。三是科技社团尚未形成有效的公众诉求响应机制。“一个群体的意见可能由它本身表达,也可能从这个群体中的某个人或群体外代表这个群体的个人来表达到,但更多的、更有效的,应由这个群体内部发育产生出来的团体来表达(朱光磊,2008)。”科技社团作为公众利益诉求的团体代表之一,尚未形成规范化、建制化的公众诉求响应体系。

4.科技共同体向度

科技社团对科技共同体服务供给缺失,主要是指其对科技共同体内部人员提供的服务在针对性、时效性上有所不足,从而影响科技社团自身建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科学交流服务有待加强。在科学一科学家关系维度,科技社团国际化交流服务有所欠缺,学术交流的形式较为保守;在科学一经济社会关系维度,科技社团对政府对市场的信息交换不充分,咨询工作不到位;在科学一公众关系维度,科技社团的科技普及、教育培训等工作还有待深化。其二,尚未形成有效的协同机制。科技社团对沟通政府、市场、社会、公众之间资源整合平台搭建不足,尚未对科技人员形成进一步深化协同机制的基础环境;科技社团尚未形成多学科协同的有效机制,在整合多学科协同创新领域功能发挥有限。其三,内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科技人员利益维护力度不足:一是科技工作者利益表达及反馈机制不健全,导致其意见、建议和诉求反应不及时,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二是对科技工作者的组织动员力度不够,导致科技普及、决策咨询等方面的工作存在智力资源的不足。

(二)科技社团服务供给的制约因素

科技社团服务供给的缺失包含有四个维度,其制约因素亦可大致按政府、市场、公众、科技共同体四个维度来划分。反映在具体制约因素上,则包括主要涉及政府维度的政策保障缺乏,涉及科技共同体维度的发展动力不足,涉及公众维度的公信力缺失,以及涉及政府、市场、公众的协同机制不完善。

1.政策保障不完备

作为国家治理的参与者、监督者、中介者,科技社团服务供给需要得到一定的政策保障。然而,目前我国对科技社团的政策扶持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没有得到及时落实。其一,科技社团法律地位不明确。科技社团与政府职能划分不明确,科技社团的定位、功能,以及在整个社会事务中的职能分配得不到明确,进一步扩大社会化服务供给的地位、作用、步骤、思路等尚未得到澄清。其二,财税扶持力度不够。我国相关税法对科技社团扶持的力度有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并未将科技社团纳入营业税减免范围;同时社会公益性捐赠得不到鼓励,由于制度衔接不畅,科技社团尚不具备社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弱化了科技社团获得社会捐赠的渠道。其三,政府向科技社团购买服务尚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机制。中央及地方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践中陆续出台了部分规定、意见等文件,但尚未形成全国或者区域统一的规范,尚未形成程序化的购买机制,导致政府购买科技社团服务规范性不高,购买责任模糊,成本难以控制,信息公开化程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等,这制约了政府和科技社团的深度合作。

2.发展动力不足

随着政府职能加快转变与转移,科技社团职能不断增多,工作任务不断加大,然而科技社团的服务供给能力尚未得到长足的发展,服务升级困难,不能满足日渐增长的服务需求。第一,科技社团经费来源不足。经费来源渠道较狭窄,经费构成结构相对单一。政府拨付、挂靠单位资助,成为经费主要来源,自筹和社会捐赠比例过低。随着挂靠企业的经济转型,其制度安排也随之转变,部分企业收拢了对科技社团的经费支持,导致科技社团经费短缺问题更加严重。第二,科技社团人才队伍建设不足,导致科技社团在服务供给升级中缺乏人力支持和智力支撑,呈现出专业化服务不专业、人才培育乏力等问题:其一,科技社团在打造专家队伍方面成效有限,难以形成一批高水准的具有国际视野的专家团队,对政府科技决策咨询和重大项目可行性分析的服务供给乏力;其二,科技社团在人才培育与激励方面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有效的投入,导致人才培育后劲不足。

3.协同机制支撑不够

科技社团的服务供给缺乏完善的运行机制支撑,导致服务供给得不到相应的配合。第一,政府协作机制不完善。双重管理和挂靠体制一定程度上堵住了社团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渠道,也增加了扩大科技社团建设规模的困难;财税政策发展的延时性也制约了科技社团服务供给能力的提升。第二,市场相应机制不完善。一是科技社团与氽业之间存在的价值偏差,导致科技社团与企业难以达成深度合作协议,制约了科技社团进一步开放对企业的服务供给;二是公共服务本身市场化机制不完善,科技社团相关服务供给缺乏市场机制的有效支撑,导致服务供给链条的断裂,制约了科技社团服务供给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延伸。第三,公众交流机制不完善。科技社团缺乏面向公众的宣传机制,制约了其公信力的增长;科技社团缺乏而向公众的信息收集渠道,难以收集公众的诉求,导致科技社团服务供给缺乏针对性。

4.公信力基础缺失

科技社团服务供给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延伸需要得到公众参与的有力支持,然而当前我国科技社团普遍缺乏公信力基础。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2002)指出:“对一个秩序优良的公民社会来说,公共精神、公民认同的存在同样足至关重要的,若无最低限度的公民认同,公民社会的机构或制度就不可能运作。”当前我国公众对科技社团认同度不高,影响了科技社团服务供给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其一,科技社团尚未完全脱离行政属性。政府还在科技社团工作的各个层面发挥后续影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社团的自主发展,影响了科技社团的公信力。其二.科技社团自身能力不足,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不高,难以取得公众认可。其三,科技社团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公众难以参与到科技社团工作中来,对科技社团工作认工作认可度不高。

四、协同治理下科技社团服务供给能力提升的对策

科技社团服务供给能力的缺失包含政府、市场、公众、科技共同体等四个维度,从行动逻辑上来讲,主体行动遵循由潜在可能性、可操作的实践过程到最终结果的逻辑,市场维度和公众维度虽然具有促进科技社团服务供给能力提升的可能性,但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可操作性不足。因而,在对策层面,本文主要从制度安排及科技社团门身建设两个力’面来探讨。

(一)强化扶持和培育科技社团的制度安排

科技社团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必须通过制度安排来实现。即“通过制度强化、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来实现,从强化向社会赋权制度、清除落后制度以及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健康成长的支持培育制度等三个层面同步推进,并形成不同制度间的合力”(郁建兴、仟泽涛,2012),因而,具体而言应从财税政策、法治手段、行政管理三个方面强化扶持和培育科技社团的制度安排。

1.加大对科技社团的政策支持

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科技社团应是政府人力扶持的对象。著名公民社会理论专家、美国霍普金斯大学教授萨拉蒙(2007)在对各大洲典型国家非营利组织的比较研究中发现,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平均40%来自公共部门,而在爱尔兰、比利时等国家这个比例甚至高达77%。因而,政府应加大对科技社团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其一,加大对科技社团的税收减免力度,对科技社团不同性质的活动产生的税收进行全额或者部分减免。其二,放宽科技社团筹资限制,鼓励金融机构为科技社团提供风险相对可控的融资服务,引导民问力量参与科技社团投融资过程。其三,加快建立政府向科技社团购买服务机制,编制详尽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以文件的形式将科技社团纳入购买服务重点对象,加快形成程序化、建制化、规范化的购买服务机制。

2.强化科技社团持续发展的法治保障

我国科技社团在改革背景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参与协同治理方而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科技社团的持续、良性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构建相关法律体系,增强法治保障。一是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法律形式规范科技社团的成立、运转和退出程序。二是要制订相关法律条例,明确科技团体的角色和作用,厘清科技社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界定科技社团的活动范围。既限定科技社团的活动不超越应有的范围,又保证科技社团享有作为社会组织应有的权利。因而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囚地制宜地对科技社团的设立程序、职能、有关政策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扶持和规范科技社团发展。

3.改进对科技社团的管理方式

我国科技社团由民政部管理,由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协调。当前政府部门对科技社团行政干预过多,社团自身发展活力不足。因而,政府应通过制度安排改进对科技社团的管理方式,开放科技社团的竞争机制和自丰经营权利,加大科技社团的活动空间和创新动力,变微观管理为宏观引导。其一,开放科技社团竞争机制。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再登记批准相同或相似社会团体成立,这显然不利于科技社团在竞争中提高服务供给质量。因而应开放科技社团准入和退出机制,支持相似科技社团竞争,鼓励科技社团通过合理方式进行合并、联盟,促进科技社团自身的建设。其二,开放科技社团自主经营权利。《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直接限制了社会团体通过经营性活动获得经费的渠道,因而政府应开放科技社团自主经营权利,配合竞争机制,进一步强化科技社团白主建设。在此过程中,政府需做好宏观引导、监督工作。

(二)大力加强科技社团自身能力建设

科技社团自身能力建设与制度安排是相辅相成的,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够为科技社团能力建设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科技社团应在立足当前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1.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科技社团服务供给升级的关键在于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社团应抓住历史机遇,将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提高自身能力建设的重点,积极打造核心优势团队,丰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第一,完善科技社团人才评审制度。进一步探索考核、评审等多重评价手段,积极为科技人才体系的建设提供实践指导,为科技人才的自我定位和自我评价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建设促进科技人才成长的合理环境。继续促进知识流动,打破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管理不足的局限性,推进科技社团间的学术、科研成果的相互交流。第三,强化优秀青年人才培育机制。积极发现和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重点培育青年科技人才的协同治理理念,为科技社团服务供给能力的长远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2.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科技社团需要足够的资金作为其服务供给支撑。目前,我国科技社团的经济来源较为单一,急需拓展经济来源渠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体系。其一,要充分开发科技社团自身资源,有效开发服务资源,提高创收能力;其二,主动发挥科技社团智力优势,组织专家顾问团队为政府提供技术与咨询服务,争取政府经费倾斜,实现与政府的互利共赢;其三,通过与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开展深度合作,利用企业经费加强自身建设。

3.强化基础管理

强化基础管理具体体现在对制度、经济、行政以及营销四方面的管理深化上。其一,在制度上,应进一步深化办事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现代化的工作人员队伍;改善工作制度,扩充专职工作人员;公开决策程序,发展民主治理,建立起有利于科技社团自主、自立、自律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等:建立起符合现代科技社团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其二,在经济上,应建立健全配套的监督机制和审计制度,落实财务公示制度。其三,在行政上,应健全办公系统,提高办公效率;完善岗位责任制。其四,在营销上,健全宣传机制,引进现代营销管理方式,改善社团公众形象,大力提升社团公信力。

4.构建信息沟通平台

信息不透明、沟通交流不畅等因素加大了科技社团服务供给的难度,不利于科技社团自身建设,因而科技社团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构建沟通交流平台,连接政府、市场和公众,促进内部交流,优化协同治理布局。一是建立科技社团工作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及时更新政府资料信息,公示相关决策信息,加大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加强科技社团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使企业遇到的具体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反馈。三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拓宽公众诉求反馈渠道,广泛收集、有效筛选相关信息。四是加强内部交流学习,促进社团会员在交流互动中分享经验,提升青年人才培养效果,进一步促进科技社团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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