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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车站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车站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1篇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承运食品的车站、列车;铁路企业设置的面向旅客和铁路职工、家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非铁路企业设置在铁路站区及生产、生活集中地区主要面向旅客和铁路职工、家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3条凡本办法第二条所含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接受铁路卫生防疫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铁路卫生防疫站、铁路司法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第4条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在履行职责时,受铁路卫生行政机构的领导,并接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业务领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铁路卫生防疫站未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的问题,可进行处理或改变处理。

第5条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根据服务对象多少,设置相应数量的食品卫生监督员。

食品卫生监督员经所在卫生防疫站考核推荐,报上级卫生行政机构审核,由局卫生行政部门任免,并报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卫生监督员要熟悉国家卫生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正,工作认真,身体健康,在从事食品卫生工作一年以上的卫生医师、二年以上的卫生医士中选荐。

站车卫生监察同时是食品卫生监督员。部属工厂、院、校亦应有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由各该厂、院、校的卫生防疫机构推荐,经所在地铁路局卫生行政机构任免。执行任务时,受所在地铁路卫生防疫站的业务领导。

各级铁路卫生行政机构应有专人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要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带铁路标记。进车站、列车工作时,还必须佩带路徽,持有《铁路站车卫生监察证》。

第7条各铁路卫生所、保健站等基层卫生单位都应有兼职食品卫生检查员,在所在地铁路卫生防疫站的业务指导下,对其服务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卫生宣传和督促、检查。

食品卫生检查员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担任,由所在单位推荐,报上级铁路卫生行政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工作证件。

第8条食品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客运、生活管理、集体事业等)都应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单位亦须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

食品、冷饮加工制造经营单位,应配备检验设备和铁路卫生防疫站核准的检验人员,负责本单位产品卫生质量的检验。冷饮、饮料、肉制品、奶制品等,必须做到产品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售。铁路卫生防疫站要进行必要的抽查检验。

第9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食品卫生列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进行定期检查评比,把食品卫生和食品运输安全,作为考核成绩和实施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10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负责做好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规的培训。铁路卫生防疫站要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记入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栏内。

食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晋升,须经铁路卫生防疫站卫生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办理。

第11条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均须持有铁路卫生防疫站核发的健康证。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完成。

第12条凡在本办法第二条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铁路卫生防疫站申请领取《铁路卫生许可证》,凭具主管部门批件及《铁路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经营。《铁路卫生许可证》每年颁(核)发一次。

吊销《铁路卫生许可证》时,铁路卫生防疫站应及时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13条承运食品的车站,除要严格执行各项有关的制度和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运量集中的车站,应设食品储运专用仓库、专用站台或专用货位。

(二)承运食品的车站,站台应有水泥地面,设上水冲洗、污水排放和防雨设施。

(三)运输食品的车辆必须设备完好,经过清扫冲洗,做到无毒、无害、无异味;承运食品的车站必须指定专人,在装车前检查、确认后,方准装车。

(四)承运肉类、水产品及鲜货等易腐食品,必须有冷藏设施或专用冷藏车。

(五)车站储运食品的仓库、站台、货位,不得堆放有毒有害货物;接触有毒有害货物的搬运工具、篷布,未经卫生处理,不得作储运食品之用。

(六)下列食品禁止承运:

(1)未按包装要求包装的食品。

(2)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铁路有关规定禁止承运的食品。

(3)属于《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销售的食品。

第14条旅客餐车必须有完好的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容器有标记,食品定位存放;列车售货必须有专用车。所用消毒药械、方法必须按《食品卫生法》规定经卫生部门批准。

站台售货要有防蝇、防尘、防雨的专用售货车。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和规定的商品标记。

第15条凡进入车站售卖的食品经营者,必须经车站批准,并持有铁路卫生防疫站核发的《铁路卫生许可证》。除本乘务车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登车或随车叫卖食品。违者由站、车工作人员教育劝阻。对于不听劝阻者,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治安条例处理。

第16条凡遇有食物中毒及发现运输食品污染时,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向所在铁路卫生防疫站报告,并保护现场,封存保留样品,以备查验,严禁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第17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必须经铁路卫生防疫站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签字后,方准施工;竣工后必须经铁路卫生防疫站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第18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铁路卫生防疫站作出的控制食品的决定,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均必须立即执行。

对于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的,可由受害者及其家属或由铁路卫生防疫站向铁路司法部门检举或控告,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19条铁路卫生防疫站应配备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取证工具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由铁路局在年度有关计划内安排解决,基建系统所需经费由局、处在自有基金中自行安排解决。

有关健康检查、发证、设计卫生审查及各项检验的收费标准等,可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第20条食品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凡有阻挠、刁难或侮辱殴打食品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者,应依据国家法律或行政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刁难他人或违法行为者,应依据国家法律或行政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21条本办法自之日起生效。凡本部原发之食品卫生法规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22条本条例包括以下附件:

1、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3、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统一用表(只发各铁路局、工程局以及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外的抄送单位)。

附件一、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特制订本程序。

一、巡回监督程序

(一)食品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回监督检查,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标准,执行食品卫生监督任务。

(二)食品卫生监督员到达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后,应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该单位有关主管人员陪同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要做详细记录,工作结束后,要由单位负责人与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记录”上共同签字。

(三)食品卫生监督员应积极宣传《食品卫生法》,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讲清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改进方法。

(四)食品卫生监督员可视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的实际需要进行采样监测。采集样品应按规定开具食品检验收据。检验结果应通知被检单位。

二、立案调查程序

(一)立案范围:凡属群众检举、揭发(来信、来函、来电)反映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单位或个人,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以及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巡回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处理的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问题,均应立案。

(二)立案调查步骤:

1、立案后,由铁路卫生防疫站委派承办人(二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人为食品卫生监督员),根据案由,携带监督、监测、采样、取证等用具(仪器、表格等),及时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会同单位负责人进行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感官检查、采样送检和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等。

3、调查中要认真查清违法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证据等。必要时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事实,明确肇事者和责任者。

4、做好勘测笔录:进行现场勘测时,应详作笔录(现场调查记录书)。参加现场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等均必须在现场调查记录书上签字或盖章。对拒绝签字盖章的肇事者和负责人,必须写实在案,详记其姓名、职业、时间、地点及当事者情况,以便追究其责任。

5、在调查过程中,食品卫生监督员有权对造成危害的食品和可疑食品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取以下紧急控制措施:

(1)封存被污染的及可能被污染的食品;

(2)暂时停止生产加工、销售可疑食品;

(3)责令追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4)暂时封闭食品生产经营现场。

6、调查结束后,填写“结案书”。

三、行政处罚程序

(一)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属实,或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事实,并取得必要证据的,由经办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合议后,遵照授权范围,填写违反《食品卫生法》处罚书或处罚申请书;需报经卫生防疫站或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按程序及时行文申报,待批准后执行。

(二)对外局列车的处罚,据事实填写监督记录,经列车长、餐车长(主任)或责任者确认签字,开具处罚通知书,转所在局(分局)卫生防疫站受理执行。如系罚款,被罚单位向所在铁路卫生防疫站缴纳,执行结果以书面回执函知原开具处罚通知书的单位。

(三)在处罚限期截止前一、二天、承办食品卫生监督员应核查处理结果。如罚款尚未收讫,可在限期的最后一天上午,向被罚单位发出通知催交,同时告知逾期缴滞纳金的规定。逾期不缴(包括其它处罚决定未执行),应及时做出进一步处理判定。

(四)凡因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致死者,为查明死亡原因,经家属申请或同意后,报请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由病理或法医进行剖检。剖检人员要详填剖检记录,有两名以上剖检人员签字,剖检单位应负责向卫生防疫站出具证明。

四、法律程序

(一)对给予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而又逾期不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填写“申请执行书”,呈请该单位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要求损害赔偿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三)对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可以由铁路卫生防疫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五、凡行政处罚和法律裁决的案例,卫生防疫站必须作结案书结案,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卫生防疫站备案,原档留存。

附件二、铁路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各款之规定,对各项行政处罚及行使处罚权限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种行政处罚适用范围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适用于: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虽未危及消费者的健康,但经卫生防疫站批评、教育仍无改进者。

(二)“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适用于:

1、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七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已引起或有根据判定可能引起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或同批产品。

3、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的出口转内销的食品。

4、未经审批的婴幼儿主辅食品。

(三)“没收或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适用于:本规定第二款所指产品中,既无安全处理措施,也无再利用价值者。

(四)“罚款二十元以上,三万元以下”适用于:

1、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第一款或多款的,罚款二十至二百元。其中情节严重或屡犯不改的,每次最高罚款额不超过四百元。

2、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五、七、八条的:

(1)对尚未达到影响食用者健康的,企业单位罚款不得低于一百元,个体经营户罚款不得低于二十元,每次最高罚款额不超过二千元。

(2)对已判定影响食用者健康或有欺骗、隐瞒等情节的,企业单位不得低于五百元,个体经营户不得低于一百元;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其情节严重者,应加重处罚,但每次最高罚款额不超过三万元。

3、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十一、二十二条有关条款的,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该产品外,对情节严重的生产者罚款五百至五千元;对销售使用者罚款二百至一千元,其中情节严重的,每次最高罚款额不超过一万元。

4、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条有关条款的,罚款五十至一千元,其中情节严重的,每次最高罚款额不超过一万元。

5、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应索证的无证者,罚款五十至一千元。涂改、伪造证、单者,按其情节,罚款一百至一万元。

6、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领取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食品,或未经允许私自扩大经营范围的,罚款五十至一千元,其中情节严重的,每次最高罚款额不超过一万元。

7、由于不重视食品卫生或等原因,造成食品污染,罚款五十至五百元;较大食品污染事故,罚款一千至五千元(所污染的食品必须按卫生防疫站的决定进行处理)。

8、由于食品不卫生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者,应按中毒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及危害程度(包括中毒人数)等,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其中:

(1)中毒人数在十人以下者,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2)中毒人数在十一人至三十人者,罚款三百元至三千元;

(3)中毒人数在三十一人至一百五十人以下者,罚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4)中毒人数在一百五十一人至三百人者,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

(5)中毒人数在三百零一人以上或致伤、致残、致死者,以及隐瞒不报实属情节恶劣者,应加重处罚,最高罚款不超过三万元。

上述罚款,不包括损害赔偿。有关损害赔偿,按《食品卫生法》三十九、四十条办理。

对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的罚款:有固定工资的,按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罚款;没有固定工资的,按其实际收入,比照执行,并由受罚单位负责统一缴纳。

(五)“责令停业改进”适用于:

1、造成食品严重污染,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者;

2、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罚后,仍继续违反同样规定并情节较重者;

3、因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或因建筑设计生产配置不合理,致使食品卫生质量低劣,半年以上达不到卫生要求者;

4、卫生防疫站抽验,同种食品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者。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令停业改进或单项食品停业改进的处罚时,限一次不超过十天。列车餐车被责令停业改进,应换班整顿或解挂换车。

(六)“吊销卫生许可证”适用于:

1、经责令停业改进和罚款后仍不改进者;

2、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情节恶劣,故意坚持不改者;

3、经卫生防疫站全面鉴定,认为不适宜继续生产经营食品者。

二、行政处罚权限

(一)实施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时,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当场执行,执行后向卫生防疫站领导汇报。

(二)实施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时,由食品卫生监督员提出处罚通知书,经卫生防疫站裁决后执行,但食品卫生监督员有权当场对食品采取控制性措施。

(三)实施本规定第一条第(四)款时,其具体授权和办法如下:

1、罚款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包括一百元),食品卫生监督员可以当场裁定。

2、罚款一百元以上至五千元,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填写处罚通知书,经卫生防疫站裁决后执行。

3、罚款五千元以上至三万元,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填写处罚通知书,经卫生防疫站研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实施本规定第一条第(五)款时,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填写处罚通知书,经卫生防疫站裁定后执行。

(五)实施本规定第一条第(六)款时,由卫生防疫站提出书面报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对卫生防疫站确认为无法抗御的中毒或污染事故,可免于处罚,对知情不报者要重罚。对发生中毒能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找原因,作出改进者,可酌情从宽处罚。

车站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2篇

**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之年,是不断深入贯彻**市“四五五”发展规划,奋力推进我镇跨越式发展步伐的关键之年。进一步强化场镇管理,创建**市卫生场镇,意义十分重大。按照《**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场镇卫生考评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创建**市卫生场镇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树立创建**市卫生场镇的理念。

小城镇建设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及场镇的党员、干部、群众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加快小城镇建设,是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是促进我镇实现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平台。而一个场镇的卫生好坏直接影响着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影响着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各单位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要以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和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标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到创建卫生场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坚决克服“等、靠、要、怨”的依赖思想,要根除自我感觉良好、得过且过的观念,树立时不我待,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要破除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教条主义,树立大胆改革、锐意创新的观念,切实加强对场镇的管理,力争在今年达到**市卫生场镇。并结合我镇实际,突出优势,构建特色,“不求最大,但求最好”,把我镇的小城镇建设成为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山清水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最佳人居环境。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细化创建**市卫生场镇的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该项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镇爱国卫生领导小组,由政府“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场镇、卫生的领导为副组长,镇安全维稳办、**派出所、职中、中心小学、**工商所、**建管所、**国土所、**卫生院、街道社区.**汽车站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组长为**市卫生场镇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具体抓好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副组长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管理工作。按照管理与建设同步,专项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体制,建立城镇镇容镇貌管理长效机制,探索市场化管理新模式,推行人性化管理。

三、落实措施,加强管理,狠抓创建**市卫生场镇的落实。

1、加强场镇车辆管理。场镇所有车辆必须停放有序,不得乱停乱放,各类大小车辆按规定必须停放在**镇汽车站停车场内。中巴客车必须进站,加强源头管理,不得停放在场镇街道上,进出站时必须报班。所有旅客必须进站搭车和在站内下车,返程车必须进站下客下货,不得随意进入场镇内上下客货,客运中巴车凡不服从管理,违背规定的一律不得开返程单。场镇居民的自备车和货运车一律不得停放在主要街道上,如自己有车库和空闲地方的,夜间必须停放在车库和空闲地,否则一律停放在汽车站停车场内。外来各类车辆临时停放时,必须停放在汽车站停车场内,不得乱停乱放在场镇。其余各类机动车辆(特别是摩托车)必须有序停放。车站内的车辆必须停放有序,做到有公厕、候车室,由专人管理好站内的清洁卫生。

2、加强场镇物品堆放管理。场镇上所有临街房屋外面一律不准堆放任何东西,不得乱堆乱放,影响街道的面貌。在场镇修建房屋的居民,建筑材料必须按照要求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有序堆码,必须按照规定收取堆码费。在场镇临街修理车辆的个体户,坚决不准在场镇公路上进行占道修理各类车辆,只能在固定的房屋内修车。

3、加强场镇经商管理。所有在场镇经商的必须做到座商归店,行商归摊,不得在场镇上撑杆搭棚,严禁在场镇上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物体上乱写、乱画、乱涂、乱刻、乱贴商业广告,影响场镇的整洁。凡在场镇有固定房屋门市(包括租房的经销商),所有商品、食品必须归店经营。所有外来以及本地临时经销户,一律到政府指定的市场摆摊,不得在街道上任意摆摊设点。蔬菜、水果、肉类等农产品(木耳、香菇.、天麻等土特产品出外)一律到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农贸市场必须做到摊位归类、功能分区、市场整洁、卫生管理好。场镇上所有经营门市必须做到整洁卫生。

4、加强对场镇的卫生管理。场镇及主要街道必须保持干净、整洁、美观,无垃圾堆积、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对场镇的生活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门前“五包”,对所产生的垃圾倒入垃圾池(桶)内,坚决不准乱丢乱倒,不允许把垃圾直接倒入河内,严禁从大桥上往下倒垃圾。居民家庭必须做到室内卫生清洁,房前屋后不准堆放杂物,确保整洁。严禁在场镇内违章饲养犬只。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的饮水卫生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设施必须符合法规要求,经营者必须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大力开展除“四害”活动,每年集中在场镇开展2次灭鼠和卫生消灭活动。公共场所、娱乐场的卫生设施齐全,切实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5、加强场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切实加强场镇的“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建设进程,按时开放公厕、管理好垃圾场、合理布局场镇的垃圾池,配置专职的环卫人员对场镇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扫和对垃圾进行清运,对明沟和阴沟进行清理,确保街巷干净整治。同时,建设好街道两边的行道树,搞好场镇的绿化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必须爱护场镇上的公用基础设施,不得损毁、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场镇上的公用基础设施,如因需要确实要进行拆除的,必须先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镇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车站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良好。

第十条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

第十七条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八条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

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者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条对进入城市市区或者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滥用权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车站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4篇

我县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秩序管理工作主要由建设局环卫站和城建监察大队负责。环卫站有在职在编职工19人,聘用临时工5人,并成立城卫服务部,实行企业化运作,聘用清扫、清运及管理工人61人,主要对县城建成区的绿化、亮化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城建监察大队有在职在编监察员7人,聘用临时协管员15人,主要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营运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察,负责整治市容市貌,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

二、主要问题

(一)城市管理人员不够,工人工资待遇不保障。

由于在职在编人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管理需要,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管理,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招用了82名临时工人(男职工34名,女职工48名),其中环卫站6名(女职工3名),城卫服务部61名(女职工44名),城建监察大队15名(女职工1名)。因县财政困难,城卫服务部每名临时工财政拨付工资仅520元/人·月,城卫服务部补助100元/人·月,其月平均工资仅520元/人·月;其他500元/人·月。远远达不到全省平均最低工资1202元/人·月,工人的基本生活开支难以保证,致使管理队伍不稳定。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发生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交纳五项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也多次到我局督办此事,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罚款要求。经核算,男职工每人每月应交纳各项保险客为495.224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63.004元,个人应负担132.22元);女职工每人每月应交纳五项保额为507.224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75.024元,个人应负担132.22元);每年仅保险一项支出就达506097.972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72820.212元,个人负担133277.76元),加之工人工资过低,难以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因此,适当提高工人工资和解决五项社会保险迫在眉睫。

(二)城市管理资金投入不够,相应装备不保障。

一是城卫服务部收集、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装备差,目前尚用人力三轮车收集,用拖拉机、农用车清运,导致收集不及时,清运不干净,甚至因清运过程中装车不封闭,到处泼洒而导致二次污染;二是城区没有设立垃圾集中处理点(垃圾中转站),清运车辆全城流动收集清运,不但清运不及时,且发生大量燃油费,加之未通过挤压处理的垃圾体积大,运输困难,运往垃圾处理场后堆放占地面积大,难于有效填埋,每年需投入大量资金来清推垃圾处理场才能保障连续堆放;三是城卫服务部虽实行企业化运作,但实行有偿清运的收费标准过低(2007年4月已废止,新的收费标准请示未批准),每年收取的垃圾清运费仅257840元,各种补助325608元,共收入583448元,工人工资、车辆燃油、设备维修需开支561529元,城卫服务部无力改进装备和提高工人工资待遇;四是旱季绿化苗木萎死严重,现有的一辆洒水车因使用年限过长,难于保证正常作业,加之城市绿地面积成倍增加,新实施的绿化带较多,旱季因浇水不够而旱死的绿化苗木较多,出现连年补苗,连年死苗的现象。五是路灯线路老化严重,大量原装老式路灯仍在使用,全城约7000米(农贸市场至白糖厂路段两边)路灯线路风化、氧化严重,各种广告灯、牌搭接路灯线路加重负荷,断线、烧线连连发生,老式路灯耗电高、寿命短、维修费用高,部分路段时有局部停电、熄灯现象出现;六是没有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建设停车场,部分商业集中地段和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车、人集中地点没有停车场,街道施画的临时停车泊位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日渐增加的车辆停放需求,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仍然难于控制;七是城市公共设施集中的地方没有安装电子摄像设施,夜间监察难以取证,大量环卫、绿化、路灯设施被盗和受损。

(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不够,部分街道仍然存在有街无景,有路无灯的现象。

环城路、帕当路、城东路建成后,部分地段尚未实施绿化和安装路灯。经测算:实施环城路、帕当路亮化工程,需安装路灯158盏(含线路),需资金53万元(其中环城路需安装路灯84盏,需资金29.4万元;帕当路需安装路灯74盏,需资金23.68万元);实施城东路烈士墓至白糖厂段和帕当路环岛至帕当一组路段绿化工程需投入资金31.5万元(其中实施帕当路绿化带总面积2604m2,需资金11.7万元;城东路种植行道树2144.6m,需行道树716株,需资金19.8万元)。

(四)框架结构房屋设计含钢量偏大,建筑工程造价偏高

2003年以来我县采用了新的计价程序,2005年国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进一步投入,将该费用直接列入了工程造价,具体取费标准是由人工费和机械费的18.75%计取,税金也上调了3个百分点,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27.72元/工日调整为34.77元/工日,造价也随之上调了40—60元/㎡。加之建筑工程设计采用国家新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附录a中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之规定,××县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为提高我县房屋的抗震能力及国家对建筑设计相关规范的修改,从2001年后我县全面实行2001版新规范,在1989版老规范基础上提高了25%左右的含钢量,一栋房屋每平方米的含钢量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20%至25%,水泥含量随之提高了15%至17%。而且我县地处边疆,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必须从省城运来,由于思澜公路的扩建、油价的上涨等导致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节节飙升,我县的工程造价又一直未严格实行统一管理,从而造成了我县建筑工程造价有所提高。

三、整改措施

(一)积极向县委、政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争取成立城建监察局和公共事业管理局为县建设局下属的副科级二级局,通过提升机构档次来增加人员编制,解决城市管理人员不够和工资待遇低的问题,并将工人工资和五项保险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城建监察局将规划中队、市容中队、城建中队全体人员纳入核定编制;公共事业管理局将环卫站、

城卫服务部全体人员纳入核定编制)。

(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出垃圾中转站和停车场建设地点,积极争取划拨建设用地,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的上报实施,积极争取实施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约需建设资金100多万元),并多方筹措资金购置2辆封闭式垃圾清运车和1辆洒水车,在城区街道生活垃圾集中点设置垃圾临时堆放货箱,在绿化带上铺设旱季浇水管网。注册成立物业服务公司为环卫站下属企业,组建30—50亩的绿化苗木基地,保证城市绿化用苗的供给。

(三)加强与公安交警、运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理顺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乱停乱放,非法营运等管理主休,依法、合理、灵活的治理好城市秩序,并逐步形成由县人大通过的城市公交车辆管理办法。

(四)原《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收费办法》于2007年4月到期后,通过市场调查和走访附近县(区),提出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上报物价部门,尽快召开听证会,确定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并扩大清运范围,把农贸市场、新开发区及城乡结合部部分农村纳入城市保洁范围,逐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车站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5篇

一、20*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明确标准,落实责任,确保城市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三城办事处和城管局系统的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市委“通过2至3年的不懈努力,将*区建设成为雄踞滇东北,影响川、滇、黔,具有浓郁本土特色,集工业、商贸、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化中等生态城市”的定位,树立“昭通即*,*即昭通”的目标意识,以迎接全省第八次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努力维护好、管理好*中心城市建设管理成果。

1、市容秩序整治

各办事处根据辖区的管理工作实际,分别成立了由书记或主任任组长,*派出所、工商分局、交警中队、中心学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全天候上岗巡查的工作机制,对重要街道、重要路段和学校周边全部实行“定点、定人、定时、定责任”的工作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全覆盖,管理无缝隙”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容整洁有序。

一是疏堵结合,严格市容管理。按照严管大街、规范市场、合理分流的思路,各办事处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年共出动车辆11310辆次,出动人员30500人次,清理取缔占道摊点31730个,拆除占道雨棚19个,暂扣经营器具2100余件,批评教育9650人次,引导摊点规行入市1200个。二是从严查处违章建筑。发出《城管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303份,查处违章建筑244件,35件,纠正装修违章行为100余件。三是从严查处非法营运。查处乱停乱放、慢行候客车辆1*5辆次,查扣非法营运的两轮“摩的”、残疾人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拼装机动三轮车、货运板车等885辆次。四是全力做好爱国卫生月的组织工作。刊出健康知识专栏132期,发放宣传资料1300余份;投放鼠药2500公斤,药物灭蝇50000余平凡米;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1800份,发出门店清洗通知2500份,清理死角垃圾1035吨;清洗乱贴乱画小广告6500余份。五是规范治理网吧、歌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全年查处非法经营网吧350个,歌厅197个,东后街片区非法小歌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城市日常保洁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

区城管局对系统内的相关工作进一步作了细化分解,签订目标责任制,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加强协调,确定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全面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路灯维护建设、户外广告、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市政设施管护等工作。

(1)卫生保洁。为加大城市日常清扫保洁力度,维护良好的城市卫生环境,环卫所从5月1日开始,再次对城市日常保洁工作的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责任制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即每日凌晨4时-7时大扫;上午8时-11时第一次保洁;下午13时-17时第二次保洁;晚上19时-21时清扫保洁相结合,清除暴露垃圾。通过延长清扫保洁时间和增加垃圾收运次数,确保了每天近300吨生活垃圾的日产日清,城市环境卫生明显好转。

一是加大投入,扩大保洁区域。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于8月中旬启动“城管进社区”工作,新聘60名社区保洁员负责城市小街小巷的日常清扫保洁和管理工作,消除卫生死角;总面积为644022平方米的朱提大道、新民航路实行临时清扫保洁范围,每月清扫8次,全面加强了北部新区环境卫生管理;投入资金142万元,新购置道路清洗洒水车1台,拖背式垃圾清运车1台,4辆自卸板车、微型垃圾收集车已进入采购程序;新建通江路临时垃圾中转站,特种环卫设备日趋完善。二是加大对乱丢乱倒垃圾的处罚力度,批评教育4500余人次,处罚110余起,收缴罚金10.37万元;加大建筑物料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对不实行密封覆盖运输的处罚50辆次。三是开展小街小巷、校园周边和城郊结合部的死角垃圾清运工作,突击清理清运死角垃圾、清理积雪污泥、建筑垃圾6531余吨。四是做好果皮箱、地下痰盂等环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在城市主要街道、广场新设置626个玻璃钢果皮箱、921个污水痰盂;同时全面加强大院村1000立方米三格无害化粪池、三善塘临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每天一次药物喷洒和洒水除尘,确保消毒和蚊蝇密度符合卫生标准,粪便无害化处理率100%,确保生活垃圾、粪便卫生管理达到卫生标准。

(2)园林绿化。一是完成48620盆冬季鲜花(三色堇)的更换工作;二是开展冬季6785棵行道树修枝整形;三是做好春季鲜花育苗工作,完成三色堇、矮牵牛育苗2.8万株;四是加强公园广场管理,清理绿化带垃圾5吨;五是查处破坏绿化设施和在行道树上乱挂、乱晒行为13件;六是全面完成清官亭公园水体的清淤换水工作;七是完成区园林管理所体制调整、整体划转林业部门管理的相关工作。

(3)户外广告管理。以*和*大道为重点,对设置不规范、无审批手续的店招、店牌进行整治。一是发出限期改正通知1177份,拆除无审批手续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户外广告8块、招牌228块、灯箱121个;新审批规范设置的门头牌匾511块。二是继续强化违法小广告的查处,查获违章张贴小广告300余件,没收宣传广告11000份,清除“办证”、“贷款”、“枪支”等非法信息10000余条,面积1500平方米;清理横布标80余条。

(4)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管理。一是在交警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继续强化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纠正各类违法违章行为1560余辆次,出租车肇事率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了30%左右,公交车降低了50%左右;二是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完成529辆出租汽车计程计价器的调校;三是完成*区首家出租汽车公司的组建营运工作,投入新型出租车50辆;四是依法查处外地出租车异地非法运营,共查获外地来昭通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出租车57辆次;五是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处理乘客投诉16起,批评教育6人次,处罚不打表出租车48辆次;六是组织出租车、公交车积极参与“爱心送考”活动,出租车、公交车出车3566辆次,免费运送考生15222余人次;七是启动全区出租汽车规范化管理工作,有关方案经征求意见、维稳措施完善后即可组织实施;八是启动新开通5条公交线路的筹备工作,拟于11月22日首期开通第5路学生专线,新投入大型公交车18台;九是圆满完成20*年公交车、出租车燃油补助的发放工作。

(5)城市路灯巡查、维护。我区连续三年实施了大规模的“城市亮化工程”,目前城市路灯和景观灯已由*年的2100盏增加到14020盏,主要街道的路灯覆盖率达100%,背街小巷的路灯覆盖率达90%,全年路灯亮灯率达97%。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加大巡查管护力度,出动专用高空维修车200余车次,更换路灯近1000只,整流器600只,触发器500只,及时修复车辆冲毁路灯、213线被盗电缆,修复因冰雪灾害天气受损的月牙路、迎丰路、怀远街、二甲路、海楼路、团结路等路段的路灯电器设备进行维修,更换高压钠灯45只,触发器29只,整流器14只,磁灯头3个,钟控开关2台;二是完成213高等级公路路灯节能改造工作,在保证有效照明的前提下拆除灯具灯杆1*套,并利用拆除路灯设施,完成凤霞路上段路灯亮化改造工作,新对称设置路灯54套;四是完成编制城市建成区路灯节能改造方案;三是完成12个街区小街侧巷481套路灯的安装工作,有效提高了城市的路灯覆盖率。

(6)打击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城管中队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查处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案件11件15人(其中行政拘留2人;治安罚款和赔偿损失11人);二是查处非法张贴小广告55件71人,没收非法小广告15000余份;三是抓获涂写“办证号码”11件20人,没收作案工具近200件,铲除覆盖牛皮癣广告25190个;四是协助抓获盗窃犯罪人员7件7人,已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五是查处夜间机动车辆冲毁护栏、花盆、路灯杆、隔离栏等事件26起,依法责成有关责任人赔偿了损失;六是接获群众举报非法小广告146件,经查证核实130件。

(二)全面完成春节美化、亮化工作

一是对青年路、公园路、南北顺城、月牙路5条街道和主席像广场、*广场、体育馆绿化广场、河滨公园4个广场的行道树悬挂满天星10110串、激光灯5515个、串红灯笼235个、LED满天星1100串、激光闪灯及LED灯带1250米、奥运图案灯12个等进行亮化装饰。二是在清官亭古楼上保护性安装仿古灯笼13套、LED投光灯210套;主体水池边沿安装LED水下灯;水体河道旁安装LED照树灯18套、75金卤泛光灯56套,进一步完善了公园的夜景照明设施,增添城市夜景。整个春节美化、亮化涉及5条街道、4个广场、1个公园,设置时间近70天,城管局全面加强管护工作,确保了设施安全运行和盗窃破坏等问题的发生。

(三)启动城市“穿衣戴帽”工程和人行道改造工程等旧城改造项目

为打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区委三届28次常委会议将穿衣戴帽工程和部分街道人行道改造工程列为旧城改造的重要内容,并交由城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管局党组、行政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法规科、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及时启动城区“穿衣戴帽工程”和人行道改造工程。

1、城市穿衣戴帽工程。已全面组织完成调研、方案制定、政策宣传等工作,并以区城管监察大队为主,多次组织工作人员上门为临街单位、门店经营业主解惑释疑,对改造存在困难的,工作人员积极为业主出主意想办法,为尽可能减轻业主负担,城管局及时协调建设、国土、环卫等部门,简化审批程序,减免停业装修期间的垃圾处置代运费停,有力调动了临街单位、门店经营业主的积极性,理解并支持“穿衣戴帽工程”的实施。至11月,共发出通知65份,已批准施工或已完工的30家,各有关单位、业主共投入改造资金近686万元。

2、人行道改造工程。20*年人行道改造工程涉及凤霞路、南北顺城街、青年路、月牙路、公园路等6条街道,总面积为39991.96㎡,为最大程度节约建设资金,人行道改造的方案、原材料进购、施工等全部由区城管局组织完成。至11月中旬,已基本完成公园路5325.06㎡青石板的铺设工作,下步将转入月牙路、凤霞路上段的铺设工作,其余路段将在通讯、电力、污水等管网全面入地后及时启动。

(四)建章立制,强化机构建设

1、规范审批程序,上网公示方便群众

城管局进一步完善并修订《城市建(构)筑物顶、城市道路以及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程序》及流程图;《临街门头招牌、灯箱、霓虹灯、门面装饰以及交通工具设置广告设施审批程序》及流程图;《*区城市道路占用审批程序》及流程图;《*区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容貌规范程序》、《临街建筑物立面容貌装饰施工承诺书》及《施工通知》;《*区城市道路挖掘、新开车辆通道口审批程序》及流程图,制作办事指南,并已在*区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

2、认真贯彻执行《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规范行为,提高效率

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依法行政原则,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自觉维护“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和树立我局的新形象,城管局制定“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在局系统全面施行,对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5月,城管局机关、区环卫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所、区路灯管理所被评为区级文明单位。

(五)强化宣传,注重培训,提高素质

1、加强宣传工作。城管局以新法规出台和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和自编信息、手机信息,采取专题报道、合办专栏等方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能认识城市管理的意义,了解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政府要管理变为市民要管理”转变,理解城管人员的工作,并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好城市环境卫生秩序,抵制各类违章行为,同时协调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公正的报道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事件,为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定期举办培训班,请法律专家和城市建设管理有经验的同志传授管理技能,认真组织《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岗执勤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做好文字、影像的工作记录,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和有关执法票据,积极倡导人性化执法、服务型执法,执法程序、办事指南上网公示,方便群众,改善执法形象。同时加大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执法效能。

3、启动“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学习贯彻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省第八党代会、省委八届四次全会、区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为主题,在局系统内掀起思想大讨论高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树立“昭通即*,*即昭通”的思想理念,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公用设施运转正常和城市整洁卫生。

(六)扶贫工作

1、挂*新立村扶贫工作。城管局20*年挂*乡新立村开展扶贫工作以来,在局党组、行政的高度重视下,积极同当地党委政府和村两委沟通协调,明确扶贫重点,制定扶贫规划,并决定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着手,利用职工捐助的扶贫款,继续帮助完善12公里乡村公路的修缮工作,完成3.6公里饮水管道的铺设工作。

20*年5月14日,区城管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和出租车驾驶员在*广场举行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献爱心活动,200余名职工和500余位出租车驾驶员参加了捐款活动,共募集善款55194.2元。

2、全力做好盘河乡7.14特大洪灾帮扶重建工作。

盘河乡7.14特大洪灾发生后,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油榨房村6组5户困难群众住房的帮扶重建工作,区城管局党组、行政高度重视盘河乡的帮扶重建工作,成立了挂钩盘河乡帮扶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帮扶方案、筹资、物资保障等工作,共购置水泥50吨,144名在职工作人员共捐助爱心款8300元。预计11月下旬受灾群众可搬入新居。

二、存在问题

(一)思想松懈,工作积极性有所减弱

导致城管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思想松懈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20*年以来,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心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管辖区域随城市的发展大幅增加,在三年多的时间内市、区举办的大型活动多,有效的提升了*中心城市的形象和知名度,各级城管工作人员为此长期奋战在第一线,身心处于疲惫状态,思想有所松懈,工作积极性有所减弱;二是城市管理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罚没款的财政返还部分。随着管理力度的加大和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各种违规、违章行为大为减少,罚没收入也大为减少,导致管理经费短缺。由于城管工作的特殊性,任务繁重,城管执法人员超时工作,20*年6月份以来加班补贴停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三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任务繁重,除城市管理工作外还要参加其它大量的“中心”工作,城管办工作人员随意抽用,城管专职人员无法固定,造成城管人员“离岗”现象突出。

(二)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宣传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城市管理中的许多工作,在未实施严管以前已经做了大量的告知、规范工作,但宣传力度不够、面不广,致使出现做宣传思想工作时,广大市民知情面窄,实施严管时,市民支持、配合、理解城市管理工作的不多,加大了管理工作的难度,部分城管人员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证据意识不强,加之一些新闻媒体不深入了解事件的全过程,出现片面报导,更影响了城管队伍的执法形象。

(三)环卫所生产场地严重不足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保洁面积的大幅增加,位于珠泉路的环卫所已不能适应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区环卫所占地面积不足5亩,办公用房同职工宿舍、生产场地混合在一起,已容纳不下57辆各类环卫专用车辆、管理用车的停放,加之环卫车辆日平均单车出车率、维修率高,车辆进出、修理时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住的人群影响极大,仅近两年来要求环卫所搬迁的市、区长热线,人大、政协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就达20余件。20*年2月,经区政府批准,环卫所在通江路临时租用10亩土地,用于临时垃圾中转站建设和生产用车的停放、维修场地,由于不能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环卫设施,垃圾中转无法达到密封处置的要求。为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减少垃圾清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并节约运输成本,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秩序,同时也解决目前环卫所生产场地不足、噪音扰民等问题,拟争取市、区两级规划部门批准,将租用土地调整为在征用土地,用于新建集垃圾中转站等永久环卫设施及环卫专用车辆停放、维修的综合生产场地。

(四)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完备性不强

近年来,市区两级政府十分重视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加大投入,规划和建设了一批环卫基础设施,如在主街道配置了果皮箱,在新区开发中规划了垃圾站和公共厕所,在老城区改造中增设了必要的环卫设施,填补了一些地段和一些区域环卫设施空白。但总体来看,目前,我区环卫基础设施仍然很落后,布局不合理,数量严重不足。如公厕方面,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每2500─3000人设置一座,*城区含流动人口约20万人,需设置公厕67座,但城区只有市管公厕35座,缺32座;需建垃圾中转站12座(1个按1.5平方公里覆盖面积计算),实际只有通江路垃圾临时中转站1座;2002年开工建设的凤凰山垃圾处理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完工投入使用,新启用的三善塘临时生活垃圾填埋场采用的是一般卫生填埋,无害化处理率几乎为零。

建议加大*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一是将公厕、垃圾中转站建设同城市新、改、扩建道路和片区开发一起规划、一起建设,如南通道、北顺城延长线、珠泉片区、北部新区等。二是启动*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五)城市路灯照明设施维护维修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近年来,*区实施了大规模的“城市亮化工程”,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路灯管理所管辖的路灯和景观灯已由*年的2100盏猛增至1.4万余盏,人均管护量达1200余盏,管辖范围东到飞机场、温泉宾馆,南到凤凰桥,西到二专线高等级公路,北到火车站,涉及97条街道(巷)、3个街心花园、2个公园,巡查面积数十平方公里,仅有11名职工的路灯管理所在路灯日常管护、检修工作中人员严重不足。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安全,引进新型科技管理人才,拟争取有关部门增加路灯管理所编制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