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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审批表审批意见

休假审批表审批意见

休假审批表审批意见范文第1篇

一、机关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表,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并原则上实行上下班签到登记制度。

二、上班时间开始后1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15分钟至60分钟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6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三、机关干部出差或请假,要按《乐清市干部请销假规定》(乐委办〔2004〕42号文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出差或请假两天以上的,要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或请假单,经主任批准后存政工科归档。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先口头请假再办理补假手续;病假、工伤假须有医院证明。

四、请假类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公休假、探亲假、生育假、工伤假和其他有明文规定的假。假期的期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休假期严格按市人事局《关于落实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婚假、丧假、事假计算时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其他假期计算时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五、请假审批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7天内的,由主任审批;8天以上(含8天)的,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年休假、探亲假、产假仍由主任审批,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副科职干部请假3天内的,由主任批准,报市委组织部备案;4至7天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8天以上(含8天)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审批。主任请假3天以内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超过3天的按规定报市委审批,其中属离开本市外出的,要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

六、出差或假期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向审批领导销假,遇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按审批权限,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休假审批表审批意见范文第2篇

而且,这些质朴的年轻人看见客人打球失误还会脱口而出“太大了”、“下水了”、“太左了”等可能影响客人的话。有的老板还出现让球童调整球座或让球童站在自己要打的方向做标志等犯规行为。有的球童甚至在翻记分牌时篡改分数以讨好老板。

中国人喜欢大、高、长和快的东西,对“小东西”不太感兴趣。打高尔夫球时,无论年长者还是年轻人,都喜欢选择蓝T(原编者注:一种高尔夫球级别,适合水平较高的人),而不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

通常击第一球时,每个人都非常谨慎,生怕犯错。中国人则不同,第一次击球失败后,不但不会接受罚分而且可以重新击一次。在所有人没打完第一球时,大家一般不会乱走动,但中国人却可以无视警告信号,驾着车在巨大的交叉路口行驶。

《环球时报》8月7日《真奇怪!令人捧腹的“中国式高尔夫”》摘自日本《东洋经济》杂志8月6日文章 “整个审批流程要经过20个委、办、局,53个处、室、中心、站,100个审批环节,盖108个章,缴纳36项行政收费,累计审批工作日2020天。” 审批流程图,4.4米长

(编者注:最近《新闻联播》播出了广州某集团董事长曹志伟制作的4.4米长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每每回顾这些年审批流程在图纸上发生的变化,他都会提起“小平南巡”后的那段日子。

“我们早年做市政工程征地,现场画图,领导从屁股兜里掏出来一个章,半截信封包着,要是墨不足了就冲着章哈一口气,‘啪’给盖上。还有,你知道90年代初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怎么发的吗?一手交钱,一手交证,章早就盖好了,局长也一早签了字,就等写上你的名字。”曹志伟对记者感慨道,“那时候办事效率很高,没有这么多审批环节,也没见那时候出过这么多事情。”

在如今的“万里长征图”上,当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地”已经从“分分钟的事情”变成了“98个审批工作日”。“就连签合同也要作为一个审批环节,规定审批时限不超过30天,也就是说,可以是一天,也可以是30天。”

曹志伟说,有一回自己到一个小城市投资某项目,结果一个市委常委就站在高速路口等他。一到政府办公楼,所有职能部门的局长都坐在那里,协调会上,市领导盯着他们,“一个个表态,要全部支持”。

“这说明他们的审批流程有问题,不然的话按照流程走就行了,干吗还要市领导协调?”曹志伟清楚地记得,那个投资项目“搞了一年也没有搞下来”。下属告诉他,当初挂帅的领导调到省里去了。

《中国青年报》8月7日,林衍:《“万里”审批路》 请领导注意休息

2001年8月,在北戴河接见美国《纽约时报》代表团,并接受该报记者采访时说:“人们认为我们在这里休假。但事实上,不可能休假,甚至一天也不能。”“可能有休假安排,但我从来没有休假过。”一位卸任的国新办主要领导说,“多数人去不了,工作离不开。”

按照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的一把手休假,需要向国务院报备,机构副职则需要向所属单位党组请假。但全年假期中,很少人能够完整休息,领导级别越高越忙碌,越到节假日事越多。教育部一位内部人士说:“教育部休假是按照工作年限来安排的,并未将部领导单列。”上述教育部内部人士就透露,部领导周末和平常加班的情况非常普遍,“像党组会经常一下午就安排几个议题,开到晚上七八点都很正常。”

在地方,省部级领导同样没有休假。每年天津市都会组织省部级干部去北戴河疗养,但天津市原人大副主任张元龙都是“很自觉地不休,主要是工作忙”。

《南方周末》第1538期,刘斌:《领导干部为何休假难》 图为1960年,与女儿李讷在北戴河海滨。从1953年至2003年,北戴河是中央领导人暑期办公和休假的场所。 美国人说:我一眼就爱上朝鲜的农村

(编者注:美国作家安德烈·弗尔切克出生于前苏联,后来加入美国国籍,他于7月月底朝鲜战争停战60周年之际访问朝鲜)

我一眼就爱上了朝鲜的农村以及朝鲜的农民和城市居民。他们长着淳朴的脸,真诚而富有表情。我能做什么?爱是主观而无法言表的。绿得有些夸张的田野、在路旁玩耍的孩子、探亲途中的士兵、晨曦中的妇女,这些让人怦然心动。

我不断透过汽车的风挡玻璃抓拍这些景象。我不时向组织者发脾气,要他们停车。

7月26日这天,我与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副委员长杨亨燮举行了会谈。杨亨燮看上去十分和善,我有机会和他交谈。

“这是他们惯用的伎俩,”我说。“他们把中国、古巴、委内瑞拉、俄罗斯、伊拉克、阿富汗和塞尔维亚等国家的人民都形容为没有人性的机器人,这样一来,西方公众就会下意识地失去对这些国家人民的同情。”副委员长点点头,脸上露出笑容。临别前,他与我紧紧拥抱:“有机会再来!”

《国际先驱导报》第699期安德烈·弗尔切克:《谁说朝鲜人都是机器人》 2013年6月4日,在朝鲜新义州黄金坪,合作社的农民正在插秧,一些人正在合影留念。 常艳现在俩月收入不过千

(编者注:2012年年底,常艳在网上公布自己与中央编译局原局长衣俊卿的婚外情史,从而导致后者“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免职)

2013年3月,中央编译局以常艳“两个月没在站里工作”为由让其退站,常艳接受了……

赋闲在家的常艳觉得自己快要被憋疯了,她听从网友的建议,开个淘宝小店……2013年6月6日,常艳的淘宝小店开业,经营服装。开业当天,常艳就做成了一笔生意,虽然只赚了不到10元钱,但还是让她兴奋不已。她觉得又可以靠自己的能力赚钱了。然而两个月过去了,常艳只赚了不到1000元……除了淘宝小店的微薄收入,常艳再无其他任何经济来源。

此前一直在体制内工作的常艳无法想象自己脱离体制会怎样,过去几个月内,曾有包括律师事务所、考研培训机构、公益组织、外资公司等在内的单位和组织给常艳抛来橄榄枝。

目前,常艳尚未对这些对自己有意者作出回复。

《时代周报》第245期张蕊:《常艳求职记》 中国政府的互联网新变

中国的互联网制度如今不只是寻求控制舆论了,它当前承担起一项新任务:努力了解中国的舆论。

这项计划与中国政府对民众抗议活动的应对之道有点相似。乍看上去,这些示威活动似乎表明,民众加大了对政府行为的参与度—情况或许是这样。但官员们也对这些运动巧妙地加以利用。实际上,这些运动帮助官员巩固了管理。官员们的办法是,他们会表示,在有些情况下他们或许会对公众抗议活动作出让步。这种做法奏效了:如今抗议活动比过去普遍得多,但抗议活动都是在“体制内”,即行事十分谨慎,只提党可能认为可以满足的条件。

休假审批表审批意见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理退休,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渝府发〔2004〕21号文件所称非正常退休,是指本办法中的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是指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或退职(以下简称病退休)、纳入国家和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提前退休和其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以下简称提前退休)。

第五条 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中,应结合企业的实际,做好特殊工种的检测确定工作,规范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的范围(具体检测确定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病退休,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退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退职。

提前退休,是指纳入国家、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的符合相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

第六条 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月,办理病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相关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代为向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

用人单位代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应提交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

申报退休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完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

第九条 申报退休,应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参保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

(三)《职工档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病退休,还需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表》。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还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以及按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递交材料时应制作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经递交人和收受人签字后,分别保存。

第十条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退休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费的,当即受理;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但有欠费的,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并抄送申报退休的职工,督促用人单位完清欠费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核、审批退休及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初审,并在《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后,委托用人单位在其显著位置对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进行公示,个人参保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及其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后,及时将公示结果书面反馈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公示结果后,连同初审后的材料一并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社会保险局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情况特殊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到当地办理。对少数边远地区,也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市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参保单位的职工退休,由市社会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应重点审核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下列事实,并作出相应认定。

(一)出生时间;

(二)参加工作时间;

(三)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四)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六)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退休材料全面审核后,在《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准予退休或退职,并明确退休或退职时间、待遇支付的起始时间,向退休或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准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予批准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依据审批机关的批准决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计算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计算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计算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或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制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同时收回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随同《审批表》、《计算表》以及有关材料等整理建档。

对符合国家和市里相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完成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办理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委托用人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个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向当事人送达。其中,对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送达《审批表》和《计算表》;对不予批准退休的人员,送达《审批表》。同时,将职工档案和有关材料退回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并及时收回回执。

第十六条 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

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限,不含公示、请示上级机关明确相关政策等所需时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退休,应如实申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职工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办理的退休,由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收回《退休证》,并及时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局从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的次月起停发违规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损失的基金;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的行为及社会保险局计算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退休文书格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作。

休假审批表审批意见范文第4篇

姓名

单位部门

港口社区

职 务

党委书记

申请外出活动范围(省内市外、省外),,

申请外出活动形式: ;

申请外出时间(公休日、节假日): 年10 月2 日至2020 年10 月7 日,共6 天;

出行方式:参团、个人自驾游;旅行社名称:;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 名: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政工副书记(经办人)签名: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 名: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休假审批表审批意见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年节、纪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 第五条 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假 期 第六条 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七条 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 (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年度内工龄满25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15年而不足2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 (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第八条 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14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九条 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条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本所正式职工凡工作满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岛,在休假期间又无法团聚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当年享受休假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 (五)留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3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非公派的,探亲假不超过1个月,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3个月。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第十三条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 第十四条 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0天。当年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五条 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休假(出差)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七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 (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 (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第十八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 (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 (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 (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3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4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3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报所长审批。 (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四章 考勤及结果适用 第二十条 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 第二十一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 (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当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21.5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超过10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岗位薪金和2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薪金和4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年内连续旷工4天或累计旷工6天的,扣发3个月岗位薪金和8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岗位薪金和全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超过2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不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确定1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