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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查制度

内容审查制度

内容审查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审前调查;内部审计;内容;方法;改进措施

审前调查是审计准备阶段工作的重要一环。做好审前调查,对于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节约审计成本都有着积极作用。本文侧重于从内部审计的角度,就如何做好审前调查谈一些体会。

一、审前调查的必要性

目前对于审前调查,有两类比较突出的错误认识。一种是对审前调视不够,认为《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审前调查没有做硬性规定,可有可无;还有一种是审计前也做了审前调查,但是却流于形式,没有深入地去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最后的结果是审计调查和具体审计的内容脱节,没有真正发挥出审前调查的作用。

原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非常重视审前调查,他指出,制定一个好的审计实施方案,是搞好一个审计项目的基础,而做好审前调查,又是制定审计方案的基础。可见,审计工作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前调查。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审前调查可以帮助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理清审计思路,并科学合理安排审计工作时间和审计组成员分工,以便充分保证集中力量和时间突出审计重点,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符合审计对象实际的审计实施方案。如果不认真搞好审前调查,做出的审计方案没有针对性,审计时很容易陷入平均使用审计时间,审到哪里算哪里的境地,影响了审计质量,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审前调查的内容

审前调查的内容,依据被审计对象的特点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熟悉程度,略有不同,但大体上都应包括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1.被审计单位所处的外部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主要包括经济周期、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对行业的优惠政策等;法律环境包括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主要针对合法合规性审计的内容。

2.被审计单位机构设置、人员分工等情况。由于是内部审计,对审计人员而言,这方面的情况掌握的比较充分,也是内部审计的优势所在。

3.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此项内容也有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进行的情况。笔者认为,将这一过程前移,可以找到管理薄弱环节,有助于帮助审计人员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风险,更有利于审计方案的制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内部控制评价主要为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要素,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现代企业的经营范围千差万别,审计人员可能并不能了解所有的运营情况,而内部控制制度正是用来保证运营系统正确运行的,内部审计师只要正确评价内部控制,就能够确定运营系统的状况。

4.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经营范围、经营项目、业务流程、经济活动的业务开展情况等。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状况、会计政策、对外投资、重要的经济合同和可能对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的影响的重大事项等。

5.前期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档案。关注前期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档案可以让审计人员迅速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确定审计重点领域。

三、审前调查的方法

审前调查有许多方法,具体有查阅资料、访谈、观察、调查问卷和分析性复核等,在工作中,应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了解程度,灵活采用。

1.查阅资料。是指对与被审计对象相关的书面资料(包括电子化文档)进行检查、阅读的一种方法。它包括对以前的工作底稿、审计发现、与被审计对象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报表、账册、财务计划、内部制度、重要会议记录和合同等。通过查阅资料,有助于审计人员熟悉审计对象,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访谈。访谈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或者个别面谈的方式。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可采用座谈会的形式,座谈会上要公开此次审计的目的,并尽量以友好、合作的态度与被审计单位交流;通过与被审单位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个别面谈,可以在短时间内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总体概貌,为下一步审计指明方向和重点。个别面谈需要做好充分准备,理清访谈目的,了解被访谈人的相关背景,列清需要提出的问题,在与面谈对象谈话时,要注意沟通技巧,并做好记录,及时跟进访谈中了解到的线索。面谈技巧需要审计人员自身不断地培养提高。

3.观察。从广义上讲,观察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对审前调查而言,观察的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如制定的制度和程序是否得到了真正的执行?有无例外的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了解组织的目标?有无异常情况等。

4.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一般分为两类:一种是结构化的调查问卷,仅要求被调查者提供“是”或“否”的答案;一种是开放式的问卷,需要调查者用自己的语言自由作答。优秀的问卷必须具备:明确的主题、结构合理、逻辑性强、通俗易懂、问卷的长度不易过长等特征。调查问卷能够消除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的怀疑,也有助于审计人员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5.分析性复核。指对被审计对象的各种趋势进行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以发现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并以此确定审计重点。

四、做好审计调查的措施

1.建立内部审计审前调查相关法规和制度,减少审前调查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建议内部审计师协会出台与审前调查相关的具体准则或实务指南,使审前调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确保审前调查质量,为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打下良好基础。

2.转变观念,加强培训,提高内审人员对审前调要性的认识。要彻底消除“内部审计年年审,搞不搞都一样”之类的错误认识,必须让每个内审人员认识到审计质量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审前调查做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审计项目质量。

3.结合所在组织的实际,建立审前调查库。作为组织的一员,内部审计师对组织的情况是比较了解的。但这种了解往往是比较零乱,不成体系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调查库,平时就注意收集的组织的各种信息、资料,并将它们进行筛选、分类,以便于今后审计工作调用。

参考文献

[1]姜新明.收获来自于审前调查[J].中国审计,2003(10).

[2]石亚军.做好审前调查的几点体会[J].中国农业会计,2009(12).

[3]吴秋生,孙青霞.审前调查方法简介[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6(4).

内容审查制度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WTO;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必须按照自己的承诺接受WTO的一系列规则。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制度在WTO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其实施对我国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有许多一致的地方,同时也有不同之处。我国在改革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推行依法治国方略、不断走向世界的进程中。重新认识、界定和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加速与WTO中司法审查制度接轨。

一、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从现行WTO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看,其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司法审查的对象

司法审查的对象既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终局性决定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第41条第4款规定: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当局对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审查,并在遵守一成员有关案件重要性的法律中有关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有机会要求至少对司法初审判决的法律方面进行审查。

(二)司法审查的主体

司法审查的主体可以是法庭,也可以是仲裁庭,还可以是行政法院。

WTO有关文件规定司法审查主体可以有三个: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复审机构。如

(三)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的标准必须符合客观、公正和合理的要求。

GATS规定,各成员方应确保对行政决定的审查程序在事实上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

GATS也规定了对各成员国的行政救济体制进行国际审查,如果受到要求,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应当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对这种程序是否符合GATr的规定要求作出判断和决定。符合要求的重要标准是这些业已存在的机制和程序是否能够做到事实上的客观和公正。也就是说,司法审查不仅要符合法的标准,还要符合客观和公正的实质性标准。

(四)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享有的权利

WTO协议中规定了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享有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原告有权依有关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被告有获得及时、内容完整的书面通告;双方均有权以独立的法律顾问充当人;不应增加双方额外的经济负担;双方应有充分陈述的机会;对纠纷中必要的秘密信息应有保密措施;应有权责令掌握证据的一方提供证据;应合理确定赔偿;在与侵权严重程度相当时,应使被侵权人有“获得信息权”;在原告滥用执法程序时,应使被告获得损害赔偿等。

从以上WTO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可以归纳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司法审查机构多元;②司法审查方式灵活;③司法审查要求严格;④司法审查的操作性强;⑤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强;⑤司法审查的透明度高。

二、我国对WTO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

由于WTO的专门要求、司法审查在WTO规则体系中的重要性以及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相对薄弱的状况,对司法审查作出明确的承诺,也就成为我国加人WTO议定书的重要内容。中国加人WTO议定书等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作出了下列两项承诺:①中国应当设立、指定和维持裁决机构、联系点和程序,以迅速审查1994年GATY第l0条第l项、C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实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种裁决机构应当是公正的,并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而且在该事项的结果上不得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利益;②审查程序应当包含由受被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提起上诉的机会,且并不因此加重处罚。如果初次上诉是向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给予其对该决定选择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的机会。有关上诉的判决应当通知上诉人,且应当提供书面的判决理由。上诉人还应当被告知继续上诉的任何权利。

由上可见。我国对司法审查的承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很广泛

从上列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的承诺来看,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义务显然高于WTO的要求。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的范围为:1994年GATr第l0条第l项,GATS第6条和TRISP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该范围远远大于WTO有关协定所明确规定的范围。

(二)适用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方式

从上列加人WTO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的规定来看,我国选择了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途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无通过仲裁机构审查行政行为的空间。我国只能承认两种复审或者审查途径。即行政复审或者司法审查。行政复审机关须是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与被审查事项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公正行使复审权的机关。

(三)司法审查具有普遍性和终局性

从加人WTO法律文件看。我国选择了普遍的司法最终审查制度,即所有行政复审都不是终局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以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

三、中国现有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内容审查制度范文第3篇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建设程序执行、投资计划安排、招投标试行、概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方面都存有不少问题,甚至违法现象。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由于一些投资管理者缺乏对建设项目相关知识的了解,不知道怎么管,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近年来的固定资产投资呈现出建设主体多元化、建设资金来源多元化、建设过程多层次重叠等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管理、协调难度加大,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对后续的项目验收和开展生产带来隐患。

因此,必须通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来确保实现“质量、进度、投资”三项控制目标,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效率和效益。然而目前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却存在一些问题,如:事后审计偏多,事前介入和事中控制不够,特别是对投资决策程序控制乏力;主要针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而忽视了对效益的审计;在工程造价及法律意见方面欠缺专业性。笔者认为,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引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突出重点,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的作用,将整个工程建设按照其周期合理分段,针对问题多发区进行深入的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以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

二、固定资产投资跟踪审计策略

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跟踪审计工作,主要由内审机构实施。首先,建立具有较高地位的临时审计机构。在工程建设指挥部中设立与工程管理职能组平行的审计组,对项目总指挥负责,必要时直接面对单位一把手,这样就保证了审计人员的地位,有利于顺利开展审计工作,也有利于审计意见迅速传达至决策者。其次,充实内部审计队伍,鉴于企业自身审计力量可能存在的不足与专业知识匮乏,可以通过公开招标,聘请了专业的工程造价事务所,由其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部,协助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再次,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审计策略并付诸实施,结合企业基本情况,比照国内外基本建设领域,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如: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等,在与事务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将这些问题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方标注出来,以便在实施过程别关注,制定了具有极强针对性的审计策略,具体审计策略包括:

(一)工程前期论证程序、资料审计

进行前期论证程序、资料审查,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报告、调整批复、设计任务书和资金到位证明等有关资料。审查工程项目的批准手续是否完备,建设条件是否具备;审查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以及资金是否落实。

(二)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审计内容

重点包括:

1.招标文件的审核。即审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招投标程序审核。

2.投标文件的审核。包括:

①对工程招标结束后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反复进行分析,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特别是对投标报价中工程量偏离较大,以及明显背离市场平均水平的价格和价格组成要素作重点分析。

②审查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等竞争性费用是否合理,规费及税金是否按规定计取。

③审查有无故意对清单子目不予报价和采用不正当的投标技巧及低于成本报价的竞争行为。

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投标书中报价的风险均为投标单位的风险。

⑤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对报价本身的正确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写出报价分析报告意见,提醒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对策。

(三)施工合同的审计内容

主要包括:

1.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法定权力和行为能力,是否接受委托以及委托的事项、权限等。

2.审查合同价款与招投标确定的工作内容和价款是否一致,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完整,工程变更条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程序是否合理,确定材料价格的条款内容是否表述清楚,定价原则是否合理。

3.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是否完整,付款办法及支付时间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付款提出改进意见。

4.审查索赔条款内容是否完整,索赔时间及程序是否与有关规定相符。

5.工程结算方式是否与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方式一致。

重点审查内容为合同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其中:对固定合同价的审查侧重于固定合同总价或单价所考虑的价格风险因素的合理性及其包括的范围;对可调合同价的审点是可以调整的范围和计价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对成本加成合同价的审点是工程成本计算依据是否合理合法,计价是否准确。

(四)施工阶段的审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隐蔽工程现场核查;工程进度款(分期结算)的审核;工程洽商、变更的审计;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暂定金额的审计;工程索赔款审计;合同履行审计。

1.隐蔽工程现场核查。主要检查隐蔽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包括:参与工程项目基础实物工程量的收方,检查有无按有关规定进行收方,核实实物工程量;参与土石方成份及外运运距的确认,检查有无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核实土石方成份及外运运距;审查隐蔽工程及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工程进度款(分期结算)的审计。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结合工程进度及预付款项和工程监理情况,审查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并提出资金支付建议。

3.工程洽商、变更的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项目洽商、变更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重点包括:设计变更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变更手续是否完备;设计变更的内容及变更的作业数量是否真实;设计变更价款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核定设计变更价款。

4.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重点审查设备、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审计人员应参与设备、主要材料价格的询价与核定工作,参与并监督采购招标活动,对设备、主要材料的采购程序、价格提出审核意见。

5.暂定金额的审计。暂定金额项目根据工程招标审批的规定进行二次(专业施工)招标,重点审核招标文件及主要合同条款,确保暂定金额部分应与原合同原则一致,避免同一工程出现两种不同原则或计价方式;暂定金额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落实招标的组织工作。

6.工程索赔款审计。重点审查下列事项:工程索赔是否有合同依据、是否提供原始资料,索赔手续是否完备;索赔内容是否合理,索赔款计算是否正确;索赔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7.合同履行审计。重点审查内容包括:合同是否按规定的条款执行,有无更改合同的行为;因安全施工、不可抗力、合同分包、工程转包、技术工艺、文物或障碍物等事件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由此而带来的合同变更情况;合同价款的变更或增减费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各合同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注意防范、规避索赔事项发生,及时准确搜集反索赔资料、证据等。

(五)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内容

主要审核竣工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1.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2.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条件要求,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

3.分项工程结算单价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招标文件的规定,量价分离的工程项目的取费是否合理合规;

4.设备与主要材料的价格是否符合核定的价格,是否严格执行定额单价;

5.费用、利润、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注意各项费用的计量和计算误差;

6.合同变更价款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7.材料价差和按实结算的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8.核定工程实际造价等。

(六)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内容

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组织管理审核内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建设程序的内容是否合规,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实行“四制”即: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和招投标制;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开工证;施工单位资质和工程要求的资质是否相符;是否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必要的工程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的内控制度是否齐全;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2.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的审查内容:

①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初步的分析,将竣工决算的实际数据与概算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并结合,确定重点审查和关注的领域;

②对资金来源的审核: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结余资金和基建收入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是否有挤占、截留、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其他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

3.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审核内容:获取或编制建安投资明细表,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的余额是否相符;建安投资项目、规模是否经授权批准;抽查建安投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建筑安装投资的会计核算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要求;建安投资的结算手续是否完备、合规;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甲供材结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安投资账户期末余额构成内容,并到工程现场实地观察,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完工进度;建安投资的相关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留取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收尾工程的真实性;建安投资是否已在竣工决算报表上恰当披露。

4.设备投资的审核内容:获取或编制设备投资明细表,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的余额是否相符;设备采购项目、规格型号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抽查设备投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建筑安装投资的会计核算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要求;设备的保管、出入库手续是否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设备的购置成本是否准确;收尾工程的真实性;与设备投资相关内容的核算是否符合基本建设制度的有关规定;设备投资是否已在决算报表上恰当披露;是否按照规定留取供货单位质量保证金。

5.待摊投资的审核内容:获取或编制待摊投资明细表,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的余额是否相符;抽查年度待摊投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待摊投资的会计核算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要求;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是否符合规定;招待费占建设单位管理费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待摊投资的分摊标准是否合理;预计发生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待摊投资是否已在决算报表上恰当披露。

6.其他投资的审核内容:获取或编制其他投资明细表,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的余额是否相符;抽查其他投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其他投资的会计核算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要求;预计发生其他投资的真实性;其他投资是否已在决算报表上恰当披露。

7.往来款项审查内容:获取或编制其他投资明细表,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的余额是否相符;是否有占用项目资金的现象;抽查往来款项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核实往来款项,判断是否存在坏账的可能;往来款项是否已在决算报表上恰当披露。

8.其他相关事项的审核内容:实地盘点交付使用的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确定交付使用资产的所有权;专储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核算是否合规、合理,成本计算是否准确;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

9.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审核内容:审查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客观。

(七)其他需要重视的工作

1.针对重点管理内容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针对组织机构设置、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变更洽商管理、材料采购管理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制度,形成以制度约束行为、以制度规范管理、以制度促进进度的管理体系。

2.应充分利用监理、项目管理公司的力量开展工作。对于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隐蔽工程等工程进度,审计人员不可能始终在现场,所以就督促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发挥现场总工程师及各专业工程师的作用,强化其职责,加强监督,利用其工作成果作为审计的基础资料,既能保证现场的施工效果,又便于实现审计效果。

三、固定资产投资跟踪审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把握监督职责,注意不要“越位”

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要将问题提交工程管理者,可以提供建议,但是不要代行其责。现实中很多工程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工程管理者都希望拉着审计部门一起做,表面上全都听从审计的建议,实际上是将审计推向了工作前沿,自认为所作的工作都要审计来审查,还不如直接由审计来做,这样就使审计处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局面,是不符合要求的,所以,审计人员要牢记自己的职责:监督为主,间接参与管理,参与管理也只是提供一些建议,一定不能代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二)主动协调、沟通

内部审计工作对协调沟通有很高的要求,规范管理程序、控制成本造价,都是对建设各方的约束,而且往往还伴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审计机构作为监督者,应该主动与本单位建设人员加强协调,谋求共识,统一立场,共同对外。对各承包方,应坚持原则,有理有据,切实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同时也有相应的灵活性,促进在有争议的问题上尽快达成一致,以按时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不能简单地把问题提出来,放在桌面上,应积极督促工程管理者,协调各方尽快解决问题,否则就会影响进度,对审计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三)提前介入

内容审查制度范文第4篇

一、严把政策执行关,坚持依法依规到位。该局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严把政策执行关,把工程项目建成为民心工程、效益工程、廉洁工程。一是严格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严格审查确定招投标人、编制招投标文件,把握招投标文件与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除审查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料编制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外,还重点把握其实质性内容,认真查看投标文件是否与中标合同保持一致;严格审查招投标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招投标容易出现串标、围标现象,挖掘线索、了解招投标人的股东结构、投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查看招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与投标人之间的重要协议和资金流向,审查评审委成员的背景与资格。二是严格审查合同约定的执行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严格合同约束,建立健全合同底线分解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制度、合同总结评价制度,认真规范合同文本内容,杜绝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现象。三是严格审查项目预结算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严把工程项目预算关、签证手续关、工程质量关、价格材质关、定额套用关、取费标准关、项目效益关,促进工程项目效益最大化。

二、严把审计程序关,坚持监督监管到位。该局坚持阳光审计,认真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也监督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单位,有效发挥“免疫系统”的作用。一是政府投资送审项目审计由业主单位直接送审向业主单位交重点办审核复核后送审计局审计转变;二是政府投资签证项目审计由事后审计向审计局派人到县重点办全程跟踪审核,经重点办、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特派员、纪检特派员签证后送审计局审计转变;三是政府投资资金审计由以工程核减审计为主向工程建设程序、制度管理、财务决算审计并重转变;四是政府投资对象审计由以建设施工单位审计为主,向既审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又注意延伸到设计、采购、管理等其他相关单位转变;五是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由真实合法审计向真实、合法、效益审计兼顾并突出效益审计转变;六是政府投资问题审计由查违纪违法问题为主向查违规问题,最大限度地规范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转变。通过内部监管、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

三、严把外聘中介关,坚持制度规范到位。该局坚持用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防范力度。一是建立中介委托摇号制。委托县财政采购办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网上公开报名、专家公开审查、公共资源中心公开摇号,录用了10家实力较强、资质较高的中介机构,且每个项目委托中介审计都经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号确定。二是建立项目中介约谈制。对500万以上项目,实行分管领导定期对项目主审和聘请的中介机构负责人就项目完成时间、质量要求及廉政纪律进行约谈。三是建立重点项目全程二审制。对1 000万以上的重点项目实行二审,在一审的基础上,从聘请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二审单位实施。四是建立二审费用一审支付制。即项目中介二审过程中核减率较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一审实施单位支付,将核减空间压缩在一审过程中。五是建立在手项目限时限额制。规定中介机构库存项目数额,避免大量项目同时滞留在某一中介机构。六是建立审计质量考核淘汰制。制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按年度进行百分制考核,实行末位淘汰。七是建立重大项目跟踪负责制。对政府投资2 000万元以上项目,在聘请中介审核的基础上,该局固投组分别进行跟踪审计,严防审计风险。

四、严把项目变更关,坚持审计内容到位。该局注重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合同价、工程量清算、工程结算等内容的审计,认真把好图纸变更、工程量增减和隐蔽工程结算关。一是注重审计项目概算的合规性。重点审查概算所列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前期决策批准的项目内容、项目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各项费用是否发生、计价依据是否合规、费用之间是否重复计算以及投资额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二是注重审计施工图预算的正确性。重点审查所编预算与施工图纸是否一致,查证各项计算是否与有关规定一致,是否有虚假或错漏,验证其可行程度,检查各分项工程是否完整无缺和预算量、计价、计费是否真实、准确。三是注重审计工程项目合同的合法性。重点审查合同范本是否规范、签合同人与投标人是否一致、各项约束指标政策是否遵循了依法、公平、公正原则。四是注重审计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漏项或重算现象。五是注重审计工程结算的真实性。重点审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方式是否合理控制了工程造价,合同付款方式以及可调价的调整因素是否合理,计算单位工程经济指标是否与该地区工程造价指数相匹配。

内容审查制度范文第5篇

审计组长负责制是审计机关一项基本的审计作业制度,现行审计组长负责制的最大缺憾就是组长在审计项目中担当的职权不明、权责不对等。组长与部门负责人在审计项目内容确定、审计时间安排、违规事实定性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和分歧.但组长在行政上隶属于部门负责人.审计项目实际上变成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责.组长有名无实、有责无权。

2003年浙江省厅曾出台《审计组长任职资格及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了审计组长的职责和权限、考核和奖惩。随着审计署6号令的出台和审计业务的发展.规定的职责内容亟待调整和完善。

建议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审计组长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审计组长在审计项目中的各种权限.如组织实施权、取证审核复核权、审计情况汇报权、审计组成员调整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建议权等: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审计组长从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到审计资料归档全过程应承担的职责.规定审计组长工作空间.量化审计组长工作内容:明确审计组长任职资格:明确审计组长的行政权、业务权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减少来自所在部门和审计组成员内的各种阻力.增加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的使命感.实现审计组长权、责、利三者的统一:健全对审计组长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机制.实行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审计组长业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及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对审计项目效果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对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以分值形式将工作业绩量化到个人。wWw.133229.cOM同时,落实审计组长岗位目标责任制的监督机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审计组长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审计咨询外部人才专家库

并将聘用、咨询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审计过程中.超出审计人员专业判断的事项.如对特定资产的评估.涉及合同、诉讼和法律纠纷的处置.环境影响的评价、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等.仅依靠目前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已无法作出定量或定性的专业判断和分析.难以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可能使作出的审计结论隐藏审计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应考虑利用外部专家.聘请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和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充分整合外部专业力量参与国家审计工作聘用外部专家是实现特定审计目标的理性选择和必然要求2007年11月浙江省厅计算机审计中心在全省审计系统内征集计算机审计专家人才.建立计算机审计专家库,共享计算机审计先进经验.在专家库建设方面已开了个好头建议建立外部人才专家库.出台“审计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并将聘用咨询专家费用纳人年度预算办法要求聘用的专家以书面形式独立发表相关专业事项的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同时明确专家组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即按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有关审计事项作出专业判断,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情况、揭露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科学性、公正性负责:自觉遵守审计工作保密纪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利用外部人才专家库这个载体.既可以宣传审计.为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又可以避免目前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先天缺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三、出台审前调查操作指南(办法或规程)

审前调查是审计项目质量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审前调查质量直接决定审计项目的质量和成效。有准备的审前调查、行之有效的初步分析性复核、可靠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调查结果提出的目标重点方法建议均可以为下一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合理有效地确定。

审计目标、明确审计重点和内容以及科学合理的人员分工起到建设性作用.使审计目标更加具体.审计方案更加可行.审计实施更有针对性,目前部分审计人员对审前调查重要性认识模糊.对近年来多次审计过的单位和项目.自以为情况熟悉无需调查.把审前调查孤立地作为一项程序来应付.敷衍了事。审前调查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未编制明确的调查提纲或方案.未形成调查记录或相应的调查文书。在调查过程中。重财务数据资料的收集.轻分析性复核;重内控制度的收集.轻内控制度的测试;重电子数据的采集转换.轻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的对比分析.以致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重点与审前调查结果脱节。

为此.应尽快出台审前调查操作指南(办法或规程),对审前调查操作程序、调查内容和时间的确定、调查方式的选择、调查报告的撰写、调查记录的编制、调查资料的归档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审前调查提纲的编制、调查结果的初步分析性复核(含电子数据的分析整理)、调查报告的撰写是审前调查的关键环节。

四、实行重要审计项目审计方案外部“论证”和内部“会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