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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工地周围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按照标准设置围挡。围挡应坚固安全,整洁美观。沿街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房屋建筑工程必须随工程进度用国家规定的安全网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设置大门,在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并设立门卫。
第六条施工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标准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有安全标语、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城市道路、管线敷设工程开挖后,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
第七条施工场地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道路、排水畅通,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
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封闭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八条施工工地的材料、构件、机具设备应当按照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整齐堆放,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和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十条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明显区分,在建工程不得兼做宿舍。作业层应做到当日工完场清,建筑、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有条件的工地还应进行绿化,设置吸烟处。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时,应确定合理的生活区,办公、住宿必须采用整洁美观的活动板房,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建设、生活垃圾必须当日清除干净。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的宿舍、食堂应符合卫生要求。宿舍应采取保暖和防煤烟等措施,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条件的工地应设置淋浴室。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厕所,不得随地大、小便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粉尘、防噪音措施,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沿线单位、居民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工地应有急救药箱、器材、经培训的急救人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工地围挡、封闭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二)施工工地标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施工工地材料、构件、设备堆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四)施工工地生活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其他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卫生管理,保障建筑民工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管道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现场活动,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第三条*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区内建筑工地卫生监督工作,其它县(区)辖区内建筑工地卫生监督工作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地施工期达半年以上的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食堂加工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施工期限半年以下的集体食堂实行施工单位备案制度。
第五条工地食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堂外环境整洁,25米内不得有坑式厕所及暴露垃圾等污染物;
(二)有独立的操作间并≥8m2,设主食贮存库房,各功能间地面用不透水材料建造,天花板光洁,灶台贴瓷砖,四壁贴1.5m以上瓷砖墙裙;
(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有效。
第六条加强亚硝酸盐、鼠药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设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不得存放于食品加工场所,防止误食、误用;加工、贮存食物一定要做到生熟分开;不要采集、采购和加工出售不认识的蘑菇、野菜和野果及来历不明的食物;在夏秋季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要提高食物安全意识,正确烹调加工食品特别是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如豆浆、豆角、马铃薯等,隔夜食品和豆类食品必须加热煮熟方可食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及时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
第七条存放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标志,使用工具售货。
第八条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九条禁止制作冷拼菜。
第十条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地位置图;
(四)食堂平面布置图;
(五)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六)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证明。
第三章饮用水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堂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用水与饮用水的取水口有明确的区别性标志。
第十三条直接饮用的茶水要加盖加锁。
第十四条饮用水管道不得在垃圾堆、污水坑中通过。
第十五条蓄水池加盖、加锁并及时消毒。
第十六条生活饮用水供应有专人负责,负责供水人员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并经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有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制度。
第四章传染病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开工20日前,必须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具体的预防传染病的实施计划,并建立建筑工地预防传染病的组织机构,工地防治传染病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明确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为防治传染病的负责人。工地预防传染病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工地用工计划及工人来源;民工住宿安排、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计划;环境卫生如生活垃圾处理、厕所卫生等管理计划;民工劳动时间安排;传染病报告制度和消毒制度等。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要建立传染病协管员制度,每50名工人设一名传染病协管员,协管员是施工工地预防传染病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要组织所有外地施工人员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对来自特定疫区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合格者颁发健康体检合格证并建立健康档案备查。外地施工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建立传染病宣传栏,向建筑民工宣传有关传染病防病知识。
第二十三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立即将病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外,须按照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第五章民工宿舍及个人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人宿舍要有防蝇、防蚊、防鼠设施,要具备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第二十五条每个宿舍的工人数按人均2m2设置,一人一床,不得使用地铺、通铺,床铺之间应有适当间隔。
第二十六条民工宿舍有日清洁检查制度,床位、被褥、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有满足工人个人卫生清洁的设施和场所。
第二十八条宿舍周围应有排水设施,不得有积水和露天生活垃圾;定期进行消毒和“四害”防治工作。
第六章附则
【关键词】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 建设工程质量涵义及其控制
建设工程质量主要指的是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等等对建设工程的功能、安全和环境等因素进行评估的综合指标。建设工程的好坏质量的直接决定了一个工程的计划、设计、检测以及成败的关键因素。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主要可分为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质量控制和施工质量控制两方面。其中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极为重要,也是整个工程控制的基础环节,材料质量控制不能达到要求,那么后续的工程质量也不可能达到指标。而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事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施工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所在。
2 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以中国石油公司为例,其公司主要实行的是成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责任制,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中国石油负责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唯一单位也是其主管部门。迄今为止,我国已建立了一些相应的管理机制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对公司的产品、工程等等进行质量管理,同时对一些归口单位进行集中组织管理和控制。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的检测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及辖区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管,完善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尽管我国质量管理体系以取得很大改进和完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首先,质量行为不规范问题。一些监管单位不能按时准确的完成任务,同时监管人员也经常出现不作为的现象。与施工承包商沟通不够导致人员不能符合要求还有一些设备技术水平等均为质量不规范问题。其次个别关键实体的质量控制的也并不十分理想,质量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最后就是把关不严,对一些工程建设的质量要求松懈,进而导致工程建设与管理资料脱节。
3 油田地面建设工程之恋监督管理研究
1、 构建油田质量监督体系
设工程的质量不仅关系到建设的计划决策,还将关系到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等多多个环节,所以建设工程的质量不达标往往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失败,因此构建适合地区的公司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变得十分必要。该体系应包括主管领导、监督站、工程部、节能部、监督机构、项目部、检验部及检测单位等等完整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或机构之间应及时有效的进行相互沟通,各司其职又密切联系,共同完成对整个监督体系的监督管理。详细工作流程比如:监督站应及时的将工程的质量监督结果上报给主管领导,同时与工程部及工程管理和节能部及时沟通;监理部则应在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合格的基础上,将监督结果及时向项目监督结构报监,这样更加方便后续的验证性监督检查;基建工程部须将有关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的报表一节一些相应的活动及时报告给先关部门,以方便其后续工作;产品质量检查单位和驻厂制造等部门则需要定期的将成品、材料半成品等等以月报的形式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让其他部门了解相应的产品和材料的情况,进而使监督和管理能够更加有针对性的进行等等。
2、 质量控制重点和对策
质量控制的重点和对策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产品的质量控制重点与对策。也就是首先要求采购部门要认真负责,坚持“质量、价格、服务”的原则,同时将原材料的质量永远放在第一位,从而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另外加强质量管理,坚决杜绝不合格的产品进入油田工程建设市场,这一方面一定要加大力度。把标识标注等作为验收的衡量标准,对产品的名称、制造商、执行标准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均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同时还应加强只能观点物资设备的驻厂监造工作,各个部门之间及时交流和沟通,并定期不定期的对材料和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查和校验。多种方法共同进行以保证原材料的质量指标。第二是施工质量管理控制重点及对策。首先应加强标准宜贯力度。保证施工质量验收的规范应用以及无损检测执行标准。同时还应加强承包商的自我控制力度。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仅取决于材料或是产品的质量,更与承包商对该工程的态度、积极性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理监管控制力度。
4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方法研究
为紧跟时代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应走可持续发展路线,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其基本要求,同时积极的完成和履行相关的职责和任务,保证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和稳定。因此在工作中要坚持一下原则:首先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和服务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环节,不可单独而言,无论失去哪个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工程质量都无法保证。第二就是坚持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监督并重的原则。也就是通过对实体质量的监督,慢慢追溯上升到对质量行为的监督和控制,进而实现质量的监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涉及到的具体方法有很多,举例如下:
1. 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最基本的监督检查方式,其主要包括对建设工程结构的安全环境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结合的监督,很基本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包括重点工程、普遍问题或检测控制手段、严重问题、以及模块化施工的装箱监督检查四个部分。对于不同问题需要结合具体实际以及问题的严重性,综合多方面考虑,进而实现各项的装箱监督检查。
3. 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检查。地面建设工程监督大检查是比较大型的检查,检查前应先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有关部门意见,获取相关部门审批,最后下发大检查通知,随后才能地面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可有效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等等。
4. 联合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主要物资质量大检查、工程建设联合大检查、质量通病治理方法以及监督措施研究四个部分,其中物资质量和工程建设联合大检查都应全面彻底,以保证检查的实质和目的。而在对付质量通病方面首先应有基建工程牵头,各个部门相互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对于监督措施来说,为了真正意义上的达到监督和棺木里控制目的,达到质量水平的监管和提高可具体参照下面几种措施来加大监督力度。
5. 委托第三方检测。当发现工程存在重大的质量安全隐患的时候,则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建设单位来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对整个工程进行整改,从而改善工程的质量。
6. 通报。通报主要有月度工作动态通报和不定期通报两种方式,是及时沟通和处理问题直接而又有效的手段。进行通报不仅可以让各部门及时的发现问题,针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同时有利于各部门对好的做法进行学习,对一些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防范,另外还可保证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提高监督权威。
建议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对质量问题的原因及严重程度等进行详细的分析,对责任机构或责任人进行经济罚款,必要的时候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的避免了一些组织或法人由于私立而造成质量问题等现象,也保证了质量监督的权威。
5 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几点认识
首先,公司的主管领导也就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和权威,因此领导的支持是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基础,其次监督机构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严格高效的保证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最后要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二者相互融合,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美)肯?阿诺德、毛瑞思?斯图尔特.《油田地面工程》中国石化出版社.2010
【关键词】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管理;控制措施
一、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地下室防水砼结构的施工质量是地下室防水的重点质量控制部分。设计为基础底板强度等级为C35,抗渗等级为S6,地下室外墙强度等级为C40,抗渗等级为S6 。地下室防水砼在施工中极易产生裂缝,这主要是混凝土收缩的问题。混凝土在硬化过程中要收缩变形,变形受到约束而引起强度收缩的拉应力,当拉应力超过抗裂强度时,引起裂缝。因此要防治渗漏,关键要控制裂缝的产生。
(一)混凝土配合比的质量控制
(1)混凝土应有良好的砂石级配,其砂含泥量控制3%以内且不得呈块状,石子含泥量控制在1%以内且石子最大颗粒粒径≯40 mm。为降低水化热,可在混凝土中掺入适量的粉煤灰、高效减水剂等,以降低混凝土水灰比,提高混凝土强度。
(2)为使混凝土中产生自应力使结构处于受压状态,宜在混凝土中掺入水泥用量8%的AEA微膨胀剂,以避免产生裂缝。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控制在13到16厘米之间。
(二)施工缝及后浇筑的留置
1.在施工缝和后浇筑的留置问题上,尤其要注意对于防水混凝土底板的浇筑,必须对其进行连续的浇筑,时间相隔较长会出现施工冷缝,从而出现渗水漏水的问题。其次,地下室外墙的施工缝位置要比底板位置高200mm,并且施工缝和后浇筑的留置位置应和外墙的孔洞保持300mm的距离,这样才可以保障最基本的地下室防水效果。对于地下室留置施工缝时,应设置止水钢板,橡胶止水带或按设计要求留置。
2.在施工时,施工缝接口的形式可用钢板止水带或橡胶止水带对口接上,施工缝浇筑时,要先处理施工缝表面的浮力和杂物,铺完干净的泥浆再铺上三十到五十毫米厚的泥浆,同时浇筑混泥土。施工需要留置垂直施工缝时,应将施工缝留置在变形缝,如果意外原因造成了施工冷缝,再次浇筑时应继续铺上三十到五十毫米厚的水泥浆,重复浇筑,以免时隔较长发生渗漏。
(三)变形缝和后浇带的防水施工措施
后浇带和变形裂缝防水措施中最常用的材料是止水带,分为外贴式止水带和嵌入式止水带。防水施工前,必须将变形裂缝和后浇带的位置设计在结构应力相对较小的地方,及其构造应满足强度、扩展性、耐久性及抗酸性。在施工安装中应该保持止水带的完整度,遇到残缺不全的止水带应该及时给与更换。在安装止水带时,应该将其稳稳固定住,不应发生松动脱落。采用专业钢筋夹紧止水带端口,焊牢扁钢和变形缝和后浇带结构中的钢筋。预埋件穿透模板处要堵塞严密,不得漏浆。混凝土浇注时,要注意将预埋件下方的砼振捣好,防止出现空洞、蜂窝。
(四)质量控制施工——灰土垫层
灰土垫层可以很好的防止地下水对于地下室的渗透,将灰土拌和均匀,不应有过多杂质,控制水量,一层一层的进行填埋。应当避免出现裂缝裂痕,灰土层的厚度不应超过五百毫米,比例约为三比七。
(五)预留通道接头处的防水措施
预留通道接缝处的防水处理出现的问题普遍占大多数,做好预留通道接缝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缝处最大沉降差值要小于三十毫米。
2.预留通道接缝处防水措施应当采取复合防水构造的形式。
3.预留通道里的止水带、嵌入式注浆管、密封材料和可拆卸检查软管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预留通道接头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计的组织,图纸的会审,审查施工队伍。
1、组织好设计审查是地下室防水工程的关键所在,一个合格高质量的设计是一个工程的基石所在,设计方应该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根据地下室的具体情况采用复合防水或其他防水方案,在众多案例中加以参考研究,以便选择出适用于不同地下室特点的防水工程方案。
2、如果好的设计是一个宝箱,那么图纸便是这个宝箱的关键钥匙。我们应严格的审查图纸,用理性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和设计人员一起进行对图纸的讨论。让设计人员和监督人员提高对地下室防水知识的掌握,及时修正不合理或不符合现实情况的错误。
3、要严格审批视察施工队伍,通过对于相关工程业绩的调查走访,找到资质较好的施工队进行对地下室防水工程的施工。一个好的施工队伍决定了工程的质量,地下室防水工程更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抓住施工前后的质量控制,从原料选材到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把关,避免达不到工程预期目标或造成安全隐患。地下室防水工程必须由防水专业队施工,其技术负责人及班组长必须持有上岗证书。施工完毕,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交总包归档。地下室防水工程保修期三年,出现渗漏要负责返修。
四、采用性能较好,质量高的新型防水材料
采用性能好质量高的新型防水材料是地下室防水工程的质量保证,在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之前,在选材上就应该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不同防水材料的资料,分析其性能,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结合资料和样品选出性价比较高的防水材料,在使用新型防水材料之前,必须检查新型防水材料的合格证,对于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地下室防水工程的设计要求,需要进行抽样进行测试,试用后分析数据,结合其使用效果,测试合格才可以用于施工现场。
五、做好每道工序的交接工作
各个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应该派专职监督监管人员对于各个工序进行把关和验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自己监管的工程工序加以检查,对于存在漏洞或者隐患的地方及时给予指责,并监督施工方在指定时日里改正并上报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欺骗。必须在各个工序检查完毕之后,认真填写相关检查报告,才可以 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实施,不得谎报,瞒报不实情况,不得互相包庇。做好工序的交接工作,告知下一道工序负责人注意事项,尚未完成的项目应做好登记,相互协调,安排时间对一些遗漏问题进行弥补修复。如若在工程质量出问题,偷工减料,擅离职守,意外疏忽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监督监察人员都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第三方理财公司概况
理财,指的是对财务(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理财分为公司理财、机构理财、个人和家庭理财等。第三方理财是指那些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们不同于银行、{1}保险等金融机构,却能够独立地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投资工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作为独立机构的第三方理财,不代表基金公司、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而是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帮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在个人理财方案里配备各种金融工具。由上可知,第三方理财公司是指为客户进行自身财务状况分析和提供科学理财建议的中介机构。
第三方理财公司兴起于美国,在美国已有50多年的历史,发展比较成熟,但是进入我国不过才十年多的历史。由于近些年收入的提高,我国民间有大量的个人闲置资本,很多人看中了商机,纷纷成立投资咨询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即第三方理财公司。虽然在我国第三方理财公司是新生事物,但是其发展速度很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上万家第三方理财公司,其经营模式多样化,有的以向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为主,收取年费或会员费以及以业绩提成为主的管理费,而有的向客户销售产品为主,以向发售产品的金融机构收取渠道费或佣金。
金融行业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而第三方理财公司由于与金融业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自诞生以来就伴随着高风险。首先第三方理财公司虽然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是它推荐的理财产品或者提供的理财规划大多与金融或准金融机构的产品有关,在给客户代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必然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其次,我国的大部分理财客户金融经济知识相对欠缺,出于对理财公司和理财人员的信任,经常将资金委托给第三方打理,而理财公司和专业理财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又给资金的安全带来风险。对于这种高风险的行业,基于我国不成熟的市场,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来降低它的风险。市场监管制度包括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来说,由于其带来的风险和危害过大,仅仅依靠事后监管不足以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笔者认为完善的事前监管制度即市场准入制度对抵御风险很重要。
二、我国关于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但是对于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缺乏专门的准入规范。从目前我国的法律看,对于从事一般投资咨询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设立,主要的设立依据是公司法和互联网对金融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于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设立,除了遵守上述的法律外,还要满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法是第三方理财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依据。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只要满足股东人数、公司章程、办公场所等条件,就能设立公司,公司法并没有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作出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规定。显然公司法并没有为第三方理财公司建立专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于涉足互联网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来说,除了要符合公司法的一般条件外,还要满足我国关于互联网管理的一些规定。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类公司需要到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性的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从这些条件的内容可以看出,该《管理办法》主要是从网站技术安全的角度对第三方理财公司进行准入限制,这对于降低此类公司的经营风险没有太大的作用。
对于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除了要遵守上述的规定外,还要满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公司的要求。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公司必须依据该办法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根据该《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②,第三方理财公司要想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一定数量的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向地方证管办或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经过地方证管办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后方能从事证券、期货类的投资咨询业务。该《暂行管理办法》对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实行审批制,对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的从业资格规定了市场准入的最低门槛。
对于从事基金投资咨询并拥有基金销售资格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来说,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详细的设立条件与从业资格,从公司的内部制度的建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的资质与人数等方面,为此类公司的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③首先要求凡是从事基金销售的公司均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治理结构、风险防范机制、经营机制、安全的经营场所与设施等方面,其次针对专门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销售基金提出了具体的设立条件,比如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与直接从业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基金从业资格和一定的工作年限,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10人,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等。这些具体的规定,为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提高了第三方理财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减少风险发生。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除了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咨询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有准入的门槛外,从事其它投资咨询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几乎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这使得成立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之外的第三方理财公司非常容易,这样的现状有利有弊,好处是我国的理财市场从业主体数量众多,市场活力很强,弊端是第三方理财公司实力参差不齐,给这个新兴市场带来很大的风险,容易破坏人们对这个市场的信用。此外,证券、期货类投资咨询公司,虽然有市场准入制度,但是《暂行管理办法》实施已经快二十年了,其规定的100万注册资本的要求太低,加上公司法定注册资本制的取消,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由上可见,关于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一般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亟需完善。
三、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为了防范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风险,不仅要加强事后监管,更应该从进入市场的准入制度上把好关,减少不良主体进入的机会。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而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手段之一就是法律。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这种高风险的市场主体,政府不能完全交给市场自由调节,而是应该通过法律将它带来的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政府控制风险的主要法律手段就是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而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事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准入审查,有利于将那些不良主体拒之门外。
其次,就我国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言,规定一定的准入条件很有必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各种类型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上万家,其中不乏实力雄厚从业经验丰富的优良公司,比如诺亚(中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也有很多打着理财幌子实则是非法集资的骗子公司,比如最近出事的E租宝、泛亚等,就是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的典型。如果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增加此类公司的设立难度,有很多骗子公司将无法进入市场,也就不会带来这么恶劣的后果。
第三,虽然投资人手握大量闲置资金,但是他们欠缺专业的投资知识,缺乏渠道了解投资对象的详细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他们极易在理财人员的劝诱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由于利益驱动,理财人员为了业绩对投资者百般诱导,有些投资者很难抵制住诱惑。例如,E租宝的投资者90%是老人,他们知识结构和社会经验都已经落后了,对于这种新生事物,缺乏必要的了解,理财人员很容易用高收益打动他们,让他们拿出自己的养老金和多年储蓄投入到E租宝,没想到最后血本无归。所以对于缺乏投资理财知识的普通投资者来说,设立准入制度,加强对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信息登记和披露,使得他们能及时了解第三方理财公司的真实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准入采取核准制。除了普通的工商登记外,第三方理财公司还应该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为了提高第三方理财公司设立的效率,不宜实行审批制,因此建议采取核准制。对于核准的机关,笔者认为交由各地方的金融管理机构比较合适。第三方理财公司不属于传统的金融领域,我国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都不是对口的监管部门,另外这些部门职责已经很繁重,不适合再加重他们的监管责任,那么把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核准权交由各地方的金融管理机构做主管机关是不错的选择,他们负责本区域内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设立核准,也便于监督这些公司的经营。
2.设立第三方理财公司应满足法定条件。除了公司设立的一般要求外,对于设立第三方理财公司要从注册资本、从业成员资格等方面规定最低标准。首先应根据第三方理财公司的类型分别提出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仅仅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可以低起点,提供销售产品服务的,注册资本要高起点,且必须是实缴资本。其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该具备一定年限的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和相应的职业从业资格。第三,要求第三方理财公司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第三方理财公司应该建立内部的合规审查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等。
3.主管部门应该公开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核准文件的基本信息。并要求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工商登记的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实力来说远远不够。主管部门应该将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核准情况及其主要的信息公布在网上,便于投资者查询。同事定期要求第三方理财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对其经营状况和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行公布。
4.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不遵守市场准入法律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应该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没有经过核准的从事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市场主体,要求其停止经营,并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经过核准取得经营资格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如其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其整改,屡犯不改的撤销对其的核准。只有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才能督促第三方理财公司遵守法律的规定,合法经营。
以上是笔者对第三方理财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初步设想,希望能为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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