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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运营管理办法

数据运营管理办法

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环保考核的基础和依据。失真的监测数据则会掩盖亟需解决的环境问题,给环境管理工作造成阻碍。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环保数据造假事件频见报端,“数据失真”一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热议和调侃的话题,也成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关注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为使监测数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全国各地正积极探索和尝试通过制度支撑、技术创新、法治保障等措施,规避企业造假,保障数据质量。

制度支撑

实行“一票否决”的考核管理办法

“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第三方负责运营、企业负责买单。”这是我国大部分地区在线监控的运行模式。受制于这种依赖企业“自带枷锁”的监管模式,国内部分城市中运营单位与排污单位联合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自动监控设施资质认定审批事项已取消,在这种“宽进”的背景下,环保部门只有通过出台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严管”,才能使运营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在逐步扩大自动监控能力建设的同时,为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佛山于今年8月1日制定出台了《佛山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佛山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首先是开放运营市场,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在佛山承接自动监控设施运营业务;其次对运营单位的运营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客观评价各运营能力和运营质量。”

据了解,《办法》主要从现场端运行、监督管理、有效性审核、数据传输有效率四个方面对运营单位进行量化考核。例如,是否有运行信息公开制度;监控设备的参数设置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按规定对排污企业进行定期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是否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比对监测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考核常规项目总分为100分,对于未能履行好职责的单位进行扣分的同时,《办法》还特设了加分项。尽管加分项上限是10分,但对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守信、守法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营造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根据《办法》,包括年度国控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高于90%、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只要履行义务均可给予加分。

评价结果则以80分和60分为界线,分运营良好、运营警示、运营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对于运营良好单位,环保部门将优先推荐其在本地安装和运营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对于运营警示单位,考核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并于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市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不予以推荐,同时加大对其运营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对于运营严管单位,考核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并报上省环保厅,且于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年内市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不予以推荐,加大对其运营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的同时,环保部门运维费用补贴类部分不予以发放。

《办法》还规定了实行“一票否决”的七种情形,运营单位发生修改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虚假数据、稀释采样等情形行为的,直接评定运营严管单位(红牌标识),并依法立案查处,并全市场通报和限制其在本市安装、运营业务发展。

技术创新

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属于精密仪器,一般由专业人员进行软件操控,然而为了让数据“永远达标”,即使没有第三方运营商的配合,部分企业总能想尽一切办法进行违规调试。为有效监控越来越隐蔽、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的造假行为,环保部门通过不断地完善在线监测系统,以“技术创新”反制“技术造假”建立防治作弊、难以造假的监管系统。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依托现有的污染源监控系统,采用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创新研发了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管控系统”)。据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污染源监控室副主任石敬华介绍,该系统可以统一信息采集、统一监控指标、统一设备标准和统一监控平台。

那么,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如何防止数据造假呢?

这一系统统一了信息采集,主要通过减少环节来保证数据质量,取消了自动监测设备自带的工控机;除此之外,系统可以统一监控指标,通过筛选直接影响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关键技术参数和影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稳定性的关键状态参数,建立与监测数据真实性、有效性的判别规则。同时,系统支持关键参数调取,同时固定监测设备关键参数,清除数据修改功能,切断造假途径。

系统能够自动保存监测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状态异常情况日志,以备环境执法人员查询。门禁抓拍系统通过感应,自动对进入监测站房的人员进行拍照和取证,并将取证信息上传至环境监控中心平台,有利于固定证据。实现了自动监测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状态和监测数据的“三同时”监控,可实时监控、反控自动监测设备测量量程、曲线截距等技术参数,查询实测数据和历史数据。

作为动态管控系统试点之一的潍坊市,在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全面安装了动态管控系统,废气企业安装率达到93%。据潍坊市环保官网有关数据显示,自2013年10月使用动态管控系统以来,全市污染源达标率由2013年1月~9月份的91.4%下降至11月份的65.2%。

从效果来看,动态管控系统有效切断了修改参数等软件造假途径,大大提高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和监管效率,也推动了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生产厂家不断提升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通过动态管控系统可及时发现疑似问题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独立调查,避免了监控巡查的盲目性。据了解,通过有效监管促使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后,目前该市的在线监测数据达标率已达85%,有着明显趋好的态势。

法治保障

施行“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

尽管在技术上完善环保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能有效地防止企业数据造假,但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主任王凤春认为,“这种在技术上加大对监管设备的投入,并不是杜绝数据造假最好的办法。”在他看来,破解监管难题,从立法角度应该是主要方向,下一步应加大对造假企业的惩罚力度,严重造假者应当入刑。

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其中“按日计罚”将是一个强有力的“执法利剑”。有环保人士认为,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通过经济处罚让造假企业倾家荡产,让违规排放成本大于违规所得,让企业不敢去违规造假,才有望达到治理目的。当然,除经济处罚之外,在行政处罚上还应该让行为恶劣的企业停产整顿或直接关门,甚至根据新环保法“篡改伪造数据需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不仅涉及企业也涉及第三方的人员,甚至涵盖了不作为的政府工作人员。

但是,法律并不等于自然有法治。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会是某种威慑,但关键还要看法律能否落实到实处。”

为了提前为明年新环保法实施做准备,部分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进行高于国家标准的惩治力度。山东省更是在今年6月份,对22起弄虚作假企业的7名负责人处以拘留5天~15天的行政处罚。企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在罚款之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山东在全国开了一个先河。

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本办法中共享单车包括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共享自行车。

第二条城市管理局是武陟县共享单车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武陟县共享单车投放管理、运营管理、退出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调整共享单车企业投放量和区域投放总量,负责做好共享单车运营公平性竞争审查。牵头组织审定共享单车停放点位,牵头组织监督考核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执行本办法其他条款所要求的职能职责。

第三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向城市管理局提出投放运营申请:

(一)运营企业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公司注册地址在武陟县范围内,受武陟县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二)在武陟县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固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套建设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四)能够在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对应的地图上设置电子围栏,具备约束用户定点停放技术手段。

(五)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

(六)拟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全部技术要求。能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牌办证。

(七)拟投放的共享自行车必须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19994-2005)等国家现行标准文件要求。

(八)为每辆共享单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在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时,能协助进行理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向城市管理局申请在武陟县投放运营共享单车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主体资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的需补充提供授权企业授权经营相关证明。

(二)投放申请。投放申请需包含但不限于负责人员及其相关信息,拟投放的共享单车规格技术指标及具有相应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投放计划和数量,解决规范停放的技术手段,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方案,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置计划、拟投放区域点位、投诉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三)承诺书。运营企业需承诺按武陟县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监管。承诺在申请、运营、退出等环节严格执行《武陟县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经营,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四)服务协议。运营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内容。

(五)专用账户开设凭证。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需提交在眉山市开设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

城市管理局收到以上全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和技术手段的查证,符合投放资格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投放区域、点位、数量的初审回复。

企业收到初审回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城市管理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投放的共享单车上牌办证的相关资料。

(二)拟投放区域点位的标线施画现场图及坐标。

(三)拟投放共享单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证明。

(四)与第三方担保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原件。

城市管理局在收到以上全部补充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投放的书面回复。

第五条城市管理局同意投放的书面回复作为同意投放的依据,初审回复不作为同意投放的依据。

第六条在投放点位申请时,各运营企业应充分考量用户市场分布和人群密集区域点位,遵循不影响交通原则,选址高校、公交站、市场等附近合理设置停车区。

第七条所有停车点位由运营企业按城市管理局提供标准自行组织施画。每个企业施画点位数量根据每次同意其投放的数量进行施画,每8辆施画一个停车点位,所有点位由所有运营企业共享。

第八条各运营企业在每一个停车点位均保持相对平均的车辆停放量,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方式,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在用车高峰路段和时段,及时消除淤积车辆、保障消费者用车需求,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

第九条在提供用车服务时,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积极引导用户规范停车、文明用车,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实施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确保每个点位专人负责管理车辆,确保出现突发紧急事件时第一时间作出响应,构建高效率且满足城市管理要求的精细化管理模式。

(一)各运营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清洁维护、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制度,强化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共享单车管理,避免出现乱停乱放现象。应配备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人员,负责对运营区域车辆停放情况进行规范,对共享单车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得影响市容市貌;换电人员(仅针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负责保障区域内车辆的电池电量满足用户使用需求;维修人员,负责对区域内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等。同时,各运营企业要设立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充电和维修场所,满足运营需求。

(二)各运营企业应加强与城市管理、交警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接受政府管理部门指导与监督,与城市管理部门建立热线、微信群联系,及时沟通解决运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定时定期向相关部门反馈运营工作。

(三)各运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定期与主管部门保持数据对接和更新,依托运营产生的大数据,积极建言献策,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路侧机动车违停治理、城市慢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评价、城市公交线网调优、城市人口分布动态监测、城市商业活力评价等工作,完善城市规划、政府决策,完善智慧交通布局。

(四)各运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服务平台违法或传播信息;不得为运营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有害信息提供便利。运营企业应对共享单车二维码实行监管,避免二维码被不法分子利用给用户造成损失。

(五)城市管理局以上述重点工作等作为考核内容,建立对运营企业的信用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由城市管理局牵头建立运营企业考核体制机制。按照日常考核和月度考核相匹配、部门监管和社会共治相结合方式,对各运营企业建立百分制考核体系,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扣减考核分值,得分情况作为车辆投放规模调整重要参考依据。扣减分值累计到一定数值后,应采取相应的约谈、责令改正、警示、劝退等,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

具体考核细则暂定如下:

1.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车辆停放划线区内,运营调度人员未及时规范停放的,扣0.1分/辆;

2.车辆泥泞、脏污严重,影响城市面貌的,扣0.1分/辆;

3.因调度人员调度不及时不合理,导致车辆淤积,影响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扣1分/次;

4.车辆出现损坏,未及时维护、更换维修,影响到骑行安全的,扣1分/辆;

5.运营企业因未规范有序停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等问题,导致群众投诉,相关问题经核查属实且相同问题出现两次及以上的,扣2分/次;

6.运营企业需确保车辆投放前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牌照许可,发现不符合的,责令收回车辆,扣0.5分/辆;

7.运营企业需确保所有投放的车辆均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做到一车一牌一码一险,保障用户的人身安全,发现不符合的,扣2分/辆;

8.运营企业未经过主管部门允许,私自调整车辆投放区域和数量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9.运营企业需建立应急预案,在突发情况下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相关问题,因处置不力、推诿拖延等造成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受到损害的,经核查属实,扣5分/次;

10.各运营企业在武陟县范围内投放运行共享单车,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武陟县相关管理规定,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存在恶意竞争、蓄意破坏等情况,每发现一起,经核查属实的,扣5分/次;

11.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因运营企业配合不积极、反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共享单车影响整体保障效果的,扣5分/次。

城市管理局每月对各运营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单月扣减分值>10分者,对相应企业进行约谈,并核减相应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单月扣减分值>15分者,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改正,并核减相应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单月扣减分值>20分者,给予警示,并核减相应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单月扣减分值>30分,或连续两月出现扣减分值>20分者,相应企业自行回收所有投放车辆,退出武陟县市场。

城市管理局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完善考核办法;修改后的考核办法实施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所有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公示。

第十二条在进驻武陟县时,各运营企业需与第三方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承诺严格按照武陟县城市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若运营企业退出武陟县市场,应提前15天向用户公告,停运后3日内结清用户费用,按城市管理要求做好退出清理工作。若企业自行妥善处置退出清理工作,担保企业全额退回其保证金。

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运营主体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频率)(以下统称付费频道)的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服务、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付费频道是指以有线数字方式播出、传输并须单独付费才能收听收看的专业化广播电视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付费频道集成、播出及营销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国家或省级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从事付费频道信号传送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广播电视分配网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付费频道总体规划,确定付费频道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付费频道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先进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为用户提供内容健康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第六条开展付费频道业务,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电视发展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培育市场运营主体,实行成本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付费频道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等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付费频道开办和运营

第八条开办付费频道,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办付费频道。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

(一)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三)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第九条开办付费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

(三)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

(四)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六)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但不享有付费频道开办主体资格:

(一)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

上述机构参与付费频道合作的,应与开办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应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付费频道的节目编排、审查、播出等权利由开办机构享有和行使,付费频道的品牌和其他无形资产属开办机构所有。

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付费频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开办付费频道的申请应进行专家评审,评审期限为30日。

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申请开办的机构作出批复并颁发《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继续开办付费频道的,应于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之后180天内开播付费频道;未开播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回其许可证。

开办机构应按照《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载明的频道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等事项从事业务活动;如需要变更的,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第十五条付费频道终止,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前6个月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回。付费频道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运营的,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运营超过7天或累计停止运营超过15天的,视为终止。付费频道终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付费频道由开办付费频道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播出,并由集成运营机构集成。经批准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付费频道集成运营的机构,受开办机构的委托在全国范围内营销付费频道;经批准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付费频道集成运营的机构,受开办机构的委托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营销付费频道。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不得擅自对付费频道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不得擅自集成未经批准的付费频道,不得擅自拒绝集成依法经批准的付费频道。

第十七条经集成的付费频道由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负责传送到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由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负责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不得擅自对付费频道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不得擅自截传、转让、扩散、存贮付费频道内容,不得擅自传输、向用户提供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付费频道,不得擅自拒绝传输、接入依法经批准的付费频道。

第十八条从事付费频道的播出、集成、传输、接入等活动,应建立安全运行保障体系,按照广播电视数字化的技术体系、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具有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和系统,建立相应的技术平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按规定与付费频道业务运营监管技术平台建立连接系统,未连接的,不得擅自运营。

第十九条付费频道各运营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费用结算与分摊、收入与分配等内容订立合同进行约定。

第三章付费频道节目要求

第二十条开办机构对付费频道的节目内容负责,实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付费频道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一条付费频道节目应符合专业化、对象化的要求,专业性、对象性节目的播出时间不得低于当天总播出时间的90%。

第二十二条付费频道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及时、公正。非影视剧付费频道不得播出影视剧节目。

第二十三条付费频道播出的电影、电视剧、进口动画片,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由付费频道自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五条付费频道不得播出除推销付费频道的广告之外的商业广告,但经批准的专门播出广告或广告信息类服务的频道除外。

第二十六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从事付费频道的相关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用户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资费标准等,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九条付费频道由用户自主选择,自愿订购,不得强制用户订购。

第三十条用户申请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及时提供接入服务,保证用户能够按照公布的服务标准接收付费频道。除用户不交纳费用或其他正当理由外,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交纳收视费。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方便用户交费。用户要求提供收费清单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免费提供。

用户逾期不交纳收视费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有权要求用户补交收视费。用户逾期不交纳收视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10日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付费频道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用户补足应缴费用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在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付费频道服务。

第三十二条用户申告付费频道服务障碍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在接到申告之时起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可在48小时内排除,不能按期排除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收视费。但由于用户的过错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不能正常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应提前告知用户,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四条用户有权向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投诉运营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立中央和省级付费频道业务运营监管技术平台。

中央监管技术平台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监测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采集全国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省级监管技术平台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测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采集本行政区域内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并及时、完整地传送给中央监管技术平台。

第三十七条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及时、真实地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的运营数据和信息。付费频道开办机构应将频道识别号加入到相应频道数字传输流的业务信息中

第三十八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付费频道业务的运营数据和信息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公布。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

(三)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

(四)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

(五)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七)违反规定播出广告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

(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对于其他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的两个重要税种: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内税,其征收范围是建筑业、服务业等大部分的第三产业;增值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成果,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现的增值额(销项税减进项税)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外税,其征收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外的第二产业。现今大部分发达的欧美国家都全面征收增值税,而且出口适用零税率,而我国第三产业服务业适用营业税,服务含税出口且无法享受退税的优惠,因此我国的服务业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限制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多样化的发展,商品和服务难以区分,导致征收税种难以界定。此外,由于营业税是就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税种,可能导致对第三产业营业收入的重复征税问题,并随着第二、三产业发展互相渗透,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影响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有利于引导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在新形势下,逐步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拉开帷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0省市。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的范围已推广至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电信业也纳入营改增范围。2015年将继续推进营改增,力争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由此将带来800万试点纳税人,户数是现在总量的两倍。

3、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现状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一系列的通知、公告,从政策层面破解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问题

主要有2013年12月12日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年12月18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6号)、2013年12月30日了《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2014年1月20日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21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等文件,详细规定了铁路营改增过渡性政策、税率税目、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税款预缴、传递单流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这些规定,从政策层面破解了铁路行业实施“营改增”在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难题,极大程度化解了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所面临的税务征管与稽查风险。

3.2、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营改增”系列办法,使全路同步实施“营改增”有了可操作性的制度遵循

由于铁路运输业具有货票全路联网性质,以及总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铁路局和基层站段进行预缴的税收政策,需要全路制定统一的“营改增”具体运用指南,提高其可操作性,规避税务风险。制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14】77号),主要是结合铁路实际,从操作层面进行了细化,提供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的销售额及预缴基数确定、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传递流程、税率和预缴率、纳税申报时间等;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铁总财【2014】78号),主要对如何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此外,各铁路运输企业结合铁路局、基层站段、控股合资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企业的“营改增”相关办法。例如,郑州铁路局制定了《郑州铁路局增值税票据管理办法》、《郑州铁路局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等,有效推进了铁路“营改增”工作在执行层面的规范有序进行。

4、铁路“营改增”税务管理存在的风险

目前,铁路会计实行分级核算制,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入来自市场,旅客运输、专业运输承运结算,普通货运分段计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的清算思路来确定各铁路局的实际经营收入。因此,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结构复杂,应税服务种类繁多,“营改增”实施难度较大。其税收行政管辖与基层站段管理区域不一致,加上“营改增”初期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业务类型较多等因素,管控税务风险需要统筹规划。

4.1铁路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使用风险

一是发票开具风险。受铁路运输组织和货票系统的影响,铁路货物运输使用11%的铁路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由各车务站段的货运员和行包员开具,他们不是财务人员,对增值税发票知识匮乏,对实际受票方往往界定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二是红字发票开具和退款业务,对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的政策掌握不清楚,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错开及超期无法开具的风险。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的风险。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铁路企业原始凭证要求保管15年,另外发票由财务科领取后发放各开票点,开票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发票的保管和传递上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和丢失的风险。

4.2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转出风险

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线路(不含隔离网)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不得抵扣的资产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上规定,当基层单位的不可抵扣项目,如果未及时提出进项税转出,易产生多抵扣进项税的风险。所属运输企业物资段等单位,集中采购材料等物资并抵扣进项税额后,其他单位领用并发生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由领用单位将该进项税额转列成本,并给物资段转列通知书,由物资段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照以上规定,当基层单位发生材料用于不可抵扣项目或用于就地缴纳增值税业务是,如果未向物资供应段及时提出进项税转出申请,物资供应段易产生多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4.3增值税汇总纳税时限性风险

按照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基层单位预缴基数由运输企业收入部门于次月6日内提供,各单位财务部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因此,收入部门要及时提供预缴基数,尤其是预缴期是季度时,铁路总公司在北京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汇总纳税。铁路局收入部门在每月6日提供基数,基层站段(合资公司)按此基数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报税、预缴税款和传递单盖章,然后由基层站段(合资公司)上报税务月报和传递单给铁路局,税务月报和传递单经铁路局汇总后,报铁路总公司,这一系列纳税活动必须在税务局规定的预征期内完成,否则将产生税收滞纳金,存在税收滞纳风险。

5、铁路“营改增”税务风险控制的应对措施

5.1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开票点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和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郑州铁路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作废、红字发票、进项发票抵扣、保管等进行了规范,有效防范了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不当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例如,针对发票使用量大的特点,实行票据专人、专库管理,具体做法是:财务科发票管理员负责专票分发,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账;开票点以车站为单位向财务科请领发票,办理交接手续;增值税发票的交接手续与货运票据管理相同,设有票据交接簿;开票点由指定专人负责开票,每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收回的票据由开票人员进行整理,填记当日整理报告,并登记开具发票登记簿。通过健全制度,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完整。对实际受票人为第三方的情形,下发相关第三方开具专用发票相关文件,明确需提报现关资料明细,避免发票的虚开。财务部门会同货运部门、收入部门定期对段管内开票点的专用设备管理、发票管理、台账建立进行检查,对检查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指定相应措施,不断完善增值税基础管理工作。铁路总公司减免税款核算正确。

5.2.加强进项税认证管理和申报工作

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线路(不含隔离网)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不得抵扣的资产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办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扫描、抵扣认证。根据相关业务,正确核算进项税,严格汇总纳税与属地业务的界限。财务部门对取得进项税建立台账,区分属地与汇总,可抵扣与不可抵扣,指定专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进行扫描,月底对取得的抵扣联与实际账务处理进行核对,避免财务核算的错误以及抵扣联发票的缺失。对于申报工作,财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在申报前做好开票点抄报税工作,根据收入部门的预缴基数,正确计算汇总与属地缴纳税额,及时申报当月预缴税款,上转汇总传递单及各种报表,确保总公司汇总缴纳工作的顺利完成。

5.3.加强税法知识培训,提升税务操作能力

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地方和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托平台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措施不断涌现,政务服务平台已成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支撑,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分散、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问题较为普遍,政务服务整体效能不强,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强化整体联动、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现就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强化协同,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全国统筹。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衔接,注重统分结合,完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标准规范,推进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方面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各地区各部门已建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协同共建,整体联动,不断提升建设集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便利化水平。

坚持协同共享。坚持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以数据共享为核心,不断提升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推动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开、政务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深入推进“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

坚持优化流程。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难点”、“堵点”、“痛点”,聚焦需要反复跑、窗口排队长的事项和“进多站、跑多网”等问题,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发展成果,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强化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推动政务服务更加便利高效,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坚持试点先行。选择有基础、有条件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先行试点,推动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服务模式、流程优化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以试点示范破解难题、总结做法,分步推进、逐步完善,为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积累经验。

坚持安全可控。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网络安全底线思维,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网络安全规划、安全建设、安全监测和安全态势感知分析,健全安全通报机制,加强综合防范,积极运用安全可靠技术产品,推动安全与应用协调发展,筑牢平台建设和网络安全防线,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

(三)工作目标。

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形成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政务服务流程不断优化,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有效汇聚、充分共享,大数据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互通,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服务效能大幅提升,全面实现全国“一网通办”,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

2018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基本完成,通过试点示范实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制定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标准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优化完善,为全面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奠定基础。

2019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为地方政务服务需求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水平显著提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框架初步形成。

2020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强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部门数据实现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一网通办”能力显著增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

2022年底前,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更加完善,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二、总体架构和任务要求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是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总枢纽,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是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具体办事服务平台。

(一)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公共支撑系统,建设电子监察、服务评估、咨询投诉、用户体验监测等应用系统,建立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为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公共支撑。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总枢纽,联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数据汇聚共享和业务协同,支撑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中国政府网为总门户,具有独立的服务界面和访问入口,两者用户访问互通,对外提供一体化服务。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整合本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公共支撑系统,统筹利用政务服务资源,办理本部门政务服务业务,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服务业务。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等专项领域国家重点信息系统要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

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省级统筹原则建设。通过整合本地区各类办事服务平台,建成本地区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本地区政务服务业务,实现网上政务服务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服务业务。

各级政府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向企业和群众提供统一便捷的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全面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其政务服务门户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门户形式统一规范、内容深度融合,实现事项集中、服务集中提供。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个性化、有特色的服务创新。

三、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按照统一规划、试点先行、突出重点、逐步完善的实施路径,以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为重点,推动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全面梳理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扶贫、公共法律服务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逐步推进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理流程等信息要素,实现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库联通,推动实现一库汇聚、应上尽上。建立全国联动的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各区域、各层级、各渠道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同步更新,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办理流程和评价标准统一。

(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按照“一网通办”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推动证照、办事材料、数据资源共享互认,压缩办理环节、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收费、咨询等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整合优化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涉及多个部门、地区的事项办理流程,逐步做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积极推进多证合一、多图联审、多规合一、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联审联办。通过流程优化、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成”,为推动尽快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等改革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三)融合线上线下服务。

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动政务服务整体联动、全流程在线,做到线上线下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理状态等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政府网站和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务渠道同源。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站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归集、关联与企业和群众相关的电子证照、申请材料、事项办理等政务服务信息并形成相应目录清单,持续提高办事材料线上线下共享复用水平。

(四)推广移动政务服务。

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加快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接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移动端服务资源,提供分级运营、协同联动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服务。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引,明确功能定位、设计展现、应用接入、安全防护、运营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指导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集约建设、规范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的日常监管,强化注册认证、安全检测、安全加固、应用下载和使用推广等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等政务新媒体优势,同时积极利用第三方平台不断拓展政务服务渠道,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四、推进公共支撑一体化,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一)统一网络支撑。

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原则上统一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构建,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政务服务门户提供服务。拓展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满足业务量大、实时性高的政务服务应用需求。推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非涉密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对接整合。

(二)统一身份认证。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积极稳妥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网上认证合作,为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及移动端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认证能力,按照标准建设完善可信凭证和单点登录系统,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等问题,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各地区各部门已建身份认证系统按照相关规范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三)统一电子印章。

制定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规范电子印章全流程管理,明确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应用基于商用密码的数字签名等技术,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权威、规范、可信的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制章系统制发电子印章。未建立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国家电子印章技术规范建立,已建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相关规范对接。

(四)统一电子证照。

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上报电子证照目录数据。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通过电子印章用章系统加盖电子印章或加签数字签名,实现全国互信互认,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交材料、证明多等问题。

(五)统一数据共享。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国家人口、法人、信用、地理信息等基础资源库,对接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满足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和数据交换通道的作用,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和提供服务,并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交换数据。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简化共享数据申请使用流程,满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需求。落实数据提供方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数据供给,提高数据质量。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不按要求与一体化平台共享数据的,中央财政不予经费保障。强化数据使用方责任,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数据安全。整合市场监管相关数据资源,推动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一网通享”。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资源中心,汇聚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全国政务服务态势分析,为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提供大数据支撑。

五、推进综合保障一体化,确保平台运行安全平稳规范

(一)健全标准规范。

按照“急用先行、分类推进,成熟一批、一批”的原则,抓紧制定并不断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框架、数据、应用、运营、安全、管理等标准规范,指导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数据、流程等标准化,实现政务服务平台标准统一、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强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宣传培训、应用推广和贯彻实施,总结推广平台建设经验做法和应用案例,定期对标准规范进行应用评估和修订完善,以标准化促进平台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规范化。

(二)加强安全保障。

强化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系统的风险防控能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切实保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平稳高效安全运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信息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加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明确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安全规划、安全建设、安全测评、容灾备份等保障。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分析,准确把握安全风险趋势,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通报、整改问题,化解安全风险。加强政务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定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应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密码技术产品加强身份认证和数据保护,优先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系统和服务,以应用促进技术创新,带动产业发展,确保安全可控。加强网络安全保障队伍建设,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强化日常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完善运营管理。

按照统一运营管理要求,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分别建立运营管理系统,形成分级管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体系。加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力量,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优化运营工作流程,提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总枢纽的服务支撑能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整合运营资源,加强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统一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推进“一套制度管理、一支队伍保障”。创新平台运营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社会机构运营优势,建立健全运营服务社会化机制,形成配备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运营服务力量。

(四)强化咨询投诉。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办理”原则,形成上下覆盖、部门联动、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投诉体系,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推动解决政务服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咨询投诉系统提供在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等全流程咨询投诉服务,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处理,通过受理咨询投诉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提升平台服务水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平台专业咨询投诉系统,与各类政务热线做好对接,对事项上线、政务办件、证照共享、结果送达等事项服务,开展全程监督、评价、投诉并及时反馈,实现群众诉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咨询投诉系统做好与中国政府网咨询投诉功能的衔接。

(五)加强评估评价。

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系统,建立政务服务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在线评估。同时,将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安全工作情况纳入评估指标体系,督促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评价系统,实时监测事项、办件、业务、用户等信息数据,接受申请办事的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评价,实现评估评价数据可视化展示与多维度对比分析,以评估评价强化常态化监督,实现全流程动态精准监督,促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成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顶层设计、规划建设、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建设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做好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的优势,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分工协作。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会同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级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业务由该部门负责办理,跨部门的政务服务业务由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同办理,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总体协调。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各地区各部门财政预算,做好经费统筹管理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三)完善法规制度。

抓紧制修订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急需的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同步推进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加快完善配套政策,制定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数据共享、事项管理、业务协同、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管理制度,为平台建设管理提供法规制度支撑。

(四)加强培训交流。

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围绕业务应用、技术体系、运营管理、安全保障、标准规范等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日常沟通交流机制,以简报、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交流,总结成熟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加强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经验的宣传推广。针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试点、区域试点,总结成熟经验,做好试点成果转化推广。

(五)加强督查考核。

建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督查考核机制,明确督查考核范围、周期和内容,实现督查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围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等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督查考核的导向作用,形成推进工作的良性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有关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展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组织推进和任务分工方案

国务院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

附件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组织推进和任务分工方案

为做好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和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上下协同,集中攻关,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形成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确保到2018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基本完成,通过试点示范实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到2019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框架初步形成;

到2020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国务院部门数据实现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

到2022年底前,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二、组织推进

紧密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统筹规划、标准先行,试点带动、迭代创新,统分结合、上下联动,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充分利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建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推进数据共享和流程优化再造,坚持安全与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扎实做好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一)成立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成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顶层设计、规划建设、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协调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督促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任务落实。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建设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做好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工作。

(二)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与各地区各部门形成紧密协作机制,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会同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政务服务流程不断优化;

牵头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级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三)加强日常运营管理。按照统一运营管理要求,建立形成分级管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的统筹协调,充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力量,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优化运营工作流程,提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总枢纽的服务支撑能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整合运营资源,加强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统一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推进“一套制度管理、一支队伍保障”。

三、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做好试点推进工作。

1.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开展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第一批试点省份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

试点国务院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其他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成熟程度分批接入,2019年底前完成接入任务。(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试点地区、部门2018年底前完成)

(二)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2.编制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以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为重点,推动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协调各有关方面推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印发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底前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

3.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全面梳理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扶贫、公共法律服务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逐步推进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4.推进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标准化、规范化,在编制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理流程等信息要素。(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5.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库联通,推动实现一库汇聚、应上尽上。建立全国联动的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各区域、各层级、各渠道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同步更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

试点地区、部门2018年底前完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对接)

(三)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6.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推动证照、办事材料、数据资源共享互认。(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7.整合优化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事项办理流程,实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四)融合线上线下服务。

8.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理状态等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政府网站和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务渠道同源。(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9.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逐步实现线上线下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站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2年底前完成;

试点地区、部门2020年底前完成)

(五)推广移动政务服务。

10.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11.加快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接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移动端服务资源,提供分级运营、协同联动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服务。(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12.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引,明确功能定位、设计展现、应用接入、安全防护、运营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指导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集约建设、规范管理。(国务院办公厅牵头,2019年底前完成)

(六)统一网络支撑。

13.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原则上统一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构建,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政务服务门户提供服务。(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14.拓展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推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非涉密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对接整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七)统一身份认证。

15.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16.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认证能力,按照标准建设完善可信凭证和单点登录系统,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等问题,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各地区各部门已建身份认证系统按照相关规范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八)统一电子印章。

17.应用基于商用密码的数字签名等技术,借鉴二代身份证等制发和管理经验,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权威、规范、可信的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办公厅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18.制定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规范电子印章全流程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牵头,2019年底前完成)

19.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制章系统制发电子印章。未建立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国家电子印章技术规范建立,已建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相关规范对接。(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九)统一电子证照。

20.借鉴二代身份证等制发和管理经验,建成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支撑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21.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通过电子印章用章系统加盖电子印章或加签数字签名,实现全国互信互认。(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十)统一数据共享。

22.国家人口、法人、信用、地理信息等基础资源库和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专项领域国家重点信息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23.实现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向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4.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提供服务。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基础设施和数据交换通道作用,满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5.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资源中心,汇聚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开展全国政务服务态势分析,提供政务大数据服务。(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十一)健全标准规范。

26.制定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框架、数据、应用、运营、安全、管理等标准规范。加强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宣传培训、应用推广和贯彻实施,总结推广平台建设经验做法和应用案例。(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牵头,2018年9月底前印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统一数据共享等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2018年底前印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运营管理、数据分析等第二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国家标准委牵头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急需的基础性国家标准,2019年底前基本建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

(十二)加强安全保障。

27.建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28.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加强政务大数据安全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十三)强化咨询投诉。

29.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平台专业咨询投诉系统,与各类政务热线做好对接,开展全程监督、评价、投诉并及时反馈。(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30.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咨询投诉系统,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形成上下覆盖、部门联动、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投诉体系。(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十四)加强评估评价。

31.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系统,建立政务服务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在线评估。建立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评价系统,以评估评价强化常态化监督。(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法规制度。

32.制修订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急需的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档案局等相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