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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循环利用

废物循环利用

废物循环利用范文第1篇

1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建筑废弃物数量较多,但综合利用率较低。建筑废弃物多以填埋、焚烧等传统方式进行处理,这不仅占用了土地资源,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事实上,很多建筑废弃物都具备了二次资源潜力。通过回收、处理、再利用,在满足环保需求的同时,也可为建筑行业创造出二次经济效益[1]。相关研究表明,超过90%的建筑废弃物通过转化技术,均可生成再生资源。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将是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性趋势,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而我国在这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应给予重视。

2 建筑废弃物的危害性分析

建筑废弃物具备了广泛性、模糊性、滞后性的特征,正是由于上述特点导致忽视了其管理,使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破坏,具体危害如下所示[2]:

2.1 水环境污染

建筑废弃物在堆放或填埋过程中,会受到雨水、地表水或地下水冲刷作用而渗出污水,会对地下水或地表水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这些污水当中存在大量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元素,若未得到有效处理,排入河流当中,甚至会影响到生活用水质量。

2.2 大气污染

建筑废弃物堆放时,会受到环境作用,导致部分有机物分解产生毒害性气体,部分建筑废弃物甚至会发出恶臭味。另外,建筑废弃物还会产生粉尘,会影响空气质量。

2.3 占用土地资源

建筑废弃物会占据大量土地资源,并会给土壤环境带来破坏作用,改变土质,影响植物生长。

3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理念分析

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理念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需求不谋而合。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是循环经济的重要体现,与直接填埋、焚烧处理相比,循环利用可做到“再利用,在循环,减量化。”通过循环利用,可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流,避免了建筑垃圾带来的二次污染。除末端回收利用外,控制源头也是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例如,选择性拆除便是一种有效的源头控制技术[3]。通过利用该技术可让部分建筑物料如木框架、金属部件等保持原状,以获取直接利用资源。同时,在建筑物拆除期间,会先对有害组件进行预处理,避免有害组件与其他物料混淆,从而为相关资源后续利用提供较好的条件。不同类型的建筑废弃物,可进行分类回收利用。例如,废弃金属可回炉进行熔炼,得到二次产品;废弃玻璃可作为玻璃纤维加工的原材料;废弃木料则可用作制造刨花板、纤维板等;部分惰性组分物料经过加工处理后,可将其转变为基础填料、再生骨料等。总之,建筑废弃物并不是单纯的垃圾,通过回收循环利用,可使其产生新的价值,实现“变废为宝”。

4 建筑废弃物循环再利用策略分析

4.1 企业内部循环利用

建筑企业对废弃物进行内部循环利用,可为企业带来潜在效益。从企业发展层面来看,企业所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循环利用与之并不违背。当然,建筑企业要实现废弃物内部循环利用,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但所产出的效益却是巨大的。部分传统建筑材料完全可以直接循环利用,如木材、砖瓦等,通过适当筛选便可获取二次利用价值。当然,在筛选过程中,应重视这些材料的质量控制,避免其影响整体建筑质量。相对于木材、砖瓦而言,混凝土在现代建筑施工中用量更大,且质量不易降低。通过循环使用混凝土,可为建筑企业节约大量成本,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4.2 加强建筑废物宏观管理

从宏观上来看,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视为一项政府行为,并对相关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等进行完善,用以引导建筑行业,并约束建筑企业行为[4]。同时,要求建筑企业本身应具备资源化利用能力或让其借助第三方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处理,以促进建筑废物管理规范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回收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对废弃物进行有效分类是其循环利用的基础,对此应该进行重点建设。另外,政府部门可采取经济制约的方式对建筑废弃物排放进行约束,并起到督促性作用。根据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及项目盈利等内容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5]。所获取的费用用于建筑废弃物处理。地方建筑废弃物处理费用应当设立专户,所获取的专款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建设。收费主体由政府向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手中转移,改变现行的政企合一的收费体制。为了让经营者与排放者双方利益达到平衡,可由政府来制定收费政策、收费价格以及收费机制。通过合理收费,可激发建筑企业减少排放量的积极性。同时,还可将增加收取的费用补贴到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上来,使建筑垃圾产业化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4.3 加强建筑可循环材料研发

为了进一步促进建筑废气物循环再利用,并实现高度循环利用,应加强建筑可循环材料研发,从根本上为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提供支持。通过对建筑材料进行创新,使其在保证功能属性的前提下,具备更好的循环利用性,提升其潜在应用价值。建筑施工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可循环建筑材料。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应该加大建筑可循环材料市场推广,使其逐渐普及,为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奠定基础,让建筑产品对环境、生态具有更好的亲和性,达到节约材料、能源,降低生态环境污染的目的。

4.4 构建建筑废弃物信息管理平台

根据建筑废弃物的全寿命周期过程,构建出系统化的信息管理平台,其中包含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与企业内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以相关政策为引导,鼓励建筑企业及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参与到平台建设中,并加强彼此间的合作,以形成企业战略伙伴。平台由行业协会管理。通过对相关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以便于行政监管,并为建筑企业提供有效的咨询服务。借助该信息平台,还可推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相关知识。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与行业协会及媒体机构进行合作,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人们都认识到建筑废弃物是一种良好的再生资源,以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同时,借助平台宣传并推广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为更多的建筑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让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取得成效性。

废物循环利用范文第2篇

在上一期《科技生活》周刊的封面文章《美丽北京的环保之道》中,我们曾报道了北京市在远郊区县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得失。无论是将作物秸秆与禽畜粪便转化为沼气乃至高纯度的天然气,还是将树木枝叶等废物压制成方便运输和燃烧的颗粒燃料,都为化解现代社会的能源危机提供了新选择。

将农业废弃物当作能够托付未来的能源型资源加以深度开发,其历史并不长;不过,这些被现代科技武装起来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却与古代中国人崇尚“天人合一”“师法自然”的农作观念,在思想上一脉相承。

商汤伊尹的施肥“学问”

就像许许多多从久远的古代流传至今的科技发明一样,中国人开始在农作中使用肥料的确切时间点已不可考。但大体可以确定的是,最早的肥料应该是粪肥。随着中原地区的人们在饲养家畜时越来越多地采用圈养而非散养,收集牲畜粪便并用作肥料成为可能。这样的资源循环利用思路,甚至可以追溯到使用甲骨文的时代。

大约在公元前1世纪,农学家氾胜之在他的著作《氾胜之十八篇》(又称为《氾胜之书》)里,就介绍了适用于北方旱作农业地区的耕作方法“区田法”。这种方法的核心思想,是在小面积土地上集中使用人力物力,精耕细作,通过深耕和大量施肥等手段来追求丰产。受制于古代社会能够提供的人力和物力,区田法不可能被大规模推广;不过在诞生之初,它仍然被认为是一种保证农田产量的重要手段。

为论证区田法的优势,氾胜之提到了一个关于商代开国君主商汤和他的宰相伊尹的故事。他写道:“汤有旱灾,伊尹作为区田,教民粪种,负水浇稼。区田以粪气为美,非必良田也。”这就是说,在种植业产量受制于土壤肥力的情况下,如果懂得用粪便施肥,就有助于提升土壤肥力,再配合灌溉,甚至能有效地抵御旱灾。

今天的人已经很难判断,氾胜之的记述究竟确有其事,还是为了让文字更为有力而假托古人。不过,从战国时代开始,肥料就已经突破了粪便的范畴;其他一些农业废弃物,乃至含有腐殖质的土壤,都成为肥料的来源。甚至,古代汉语中的“粪”这个字,也逐渐具有了“施肥”和“肥料”的含义。

循环农业的宝贵遗产

在将农业废弃物转化为肥料之外,古代中国人还为它们找到了另一条“变废为宝”的途径,那就是使它们成为其他农业生产活动的原料。可以说,中国传统农业在缺乏现代技术的条件下,能够延续数千年而不衰,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历代农民都力图组建没有废弃物的农作体系。这样的思路,与今天很多现代农业研究人员提出的“循环农业”理论异曲同工。

在清代光绪年间的《高明县志·物产卷》中,就记载了一种有趣的循环农业思路:“近年业蚕之家,将洼田挖深取泥覆四周为基,中凹下为塘,基六塘四。基种桑,塘蓄鱼,桑叶饲蚕,蚕矢饲鱼,两利俱全,十倍禾稼。”高明县在今天是广东佛山的一部分,这段描述100多年前当地农民生产活动的史料,就是珠江三角洲地区至今仍然存在的“桑基鱼塘”的真实写照。

事实上,早在明代,珠江三角洲的养鱼业已经具有相当规模。每一片鱼塘四周都有供人行走的塘基,农民们常会在塘基上种植果树,以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而后,桑基鱼塘又取代了单纯的果树种植,在鱼塘内外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的生产链。塘基上的桑树可以养蚕,蚕沙又可成为鱼饲料,鱼的粪便使塘泥更加肥沃,为桑树提供了绝佳的肥料。

“资源化”理念传承古今

当时间进入20世纪,工业革命的成果在世界各地越来越多地改变了农业的面貌。即使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农业机械化也同样势不可挡。在形形的农业机械取代人力和畜力的同时,现代化学技术制造出来的各种农药和化肥也“占领”了越来越多的农田。

然而,在过度使用化肥导致土地肥力下降,以及大量施用化学农药对人类健康产生威胁之后,那些农业古国里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智慧,重新成为全人类的珍贵财富。

2002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启动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保护和适应性管理项目”,并从2004年起陆续选出35个“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作为案例来进行示范性保护。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它们依托所在地的本土知识和传统经验建立起来,不仅巧夺天工,而且充分反映了人类及其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深刻关系的演进历程。

目前,中国已有6个“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通过联合国粮农组织审批。在这些项目中,就有一部分反映出循环农业,也就是将农业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开发的思想。

浙田的“稻鱼共生系统”,就通过在稻田中养鱼这种简洁的方法,来更好地利用土地。在这个系统中,水稻为鱼类提供荫庇,鱼则吞食了害虫和杂草,并以自身粪便为稻田提供肥料,从而实现同一块水田同时出产稻米和水产品的效果。黔东南地区侗族人设计的“稻鱼鸭复合农业系统”,则使水稻、鱼和鸭子共享同一片土地,让它们与农田中的其他生物一起形成了动态的平衡。相比于形形妄图以现代科技“征服大自然”的狂想,这些不借助化学药物,却致力于为农业废弃物“找到出路”的农作方法,有着更为动人心魄的力量。

本文记者新浪微博:@北科报马敬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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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法自然

《老子》有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使在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这一观点也同样有其合理之处:相比于经过数十亿年“磨合”的自然万物,仅凭若干科技成就便沾沾自喜的人类,仍然只是一位远未出师的学徒。

废物循环利用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固体废物 循环利用 生态工业园 绿色消费

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矿物资源的日趋枯竭,生物资源滞后于人类需求,昨天的废物势必又将成为明天的资源。目前,我国面临的经济高速增长、环境状况严峻、资源相对缺乏局面,而发达国家自从90年代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管理作为环境管理中的强制手段,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德国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前者制定了“污染者负担”原则,明确商品生产和流通业对包装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义务;后者的核心是产品责任制,规定对废物管理的首选“避免产生”,然后“循环使用”,最后才“最终处理”。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健全的国家,在立法体系上采取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制定了以《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为基本法,《废弃物处理及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综合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等为专项法律的法规体系。

2、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支持

由于废弃物管理的技术研发和前期投入很多,很多企业经营都是微利甚至亏损。针对市场的失灵,政府通过正确的引导和强力的支持作为有力补充。欧盟国家在政府直接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有融资帮助、环保专项基金支持、照顾性的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鼓励废物回收与再生企业投资等。对于一些国家紧缺的资源,欧盟通过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税、资源使用税的方式,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资源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再生品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拉动循环经济产品消费。

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循环经济主要通过采用高新技术引导各行业推广3R技术、清洁生产、废物资源化,从经济活动源头上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从而有效实现经济利润和环境改善的双重目标。日本政府积极开展对基础研究人员的培养教育,促成各学术团体和研究型机构业务的开展,并拨出专项基金鼓励进行废物处理和3R化应用技术的开发研究。

4、加强民众环保和循环利用意识

发达国家充分发挥社团法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意识,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推动绿色消费理念。如日本注重公众参与,发动市民开展义务收集公共垃圾,并发放垃圾分类处理和再利用的宣传小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旧资源回收和垃圾减量工作。加拿大注重把正确处理垃圾的知识纳入各级学校教育中,从学生抓起,从小就培训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意识。

5、建立生态工业园区

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论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设计的一种新型组织,是循环生态工业的聚集场所。其目标是尽量减少区域废物,将园区内一个工厂或企业产生的废物或副产品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通过废物交换、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手段,最终实现园区内污染物的“零排放”,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和绿色化转向,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生态工业园区是国际新兴的环保理念,是实现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有效途径。一些发达国家,如丹麦、美国、加拿大等很早就开始规划建设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示范区。目前,国际上最成功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园区是丹麦的Kalunborg生态工业园区。该园区以发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制板厂4个厂为核心企业,把一个企业的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另一个企业的投入或原料,通过企业间的工业共生和代谢生态群落关系,建立“纸浆―造纸”、“肥料―水泥”和“炼钢―肥料―水泥”等工业联合体。

二、我国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我国固体废物产业发展现状

这几年,我国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把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在国家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引导下,我国固体废物再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1)利用规模不断扩大

2009 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13.82亿吨,综合利用率达67.76%, 比2000 年提高了15.96 个百分点。目前,我国大宗固体废物除尾矿、磷石膏、脱硫石膏受技术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利用量较小外,其它废物基本实现了由“以储为主”向“以用为主”的转变。

(2)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企业和科研单位不断的技术创新,我国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有了很大突破,开发了一批用量大、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如掺量达90% 以上的粉煤灰、煤矸石制砖技术,磷石膏生产硫酸联产水泥技术,煤矸石、煤泥混烧发电技术等,钢渣高温熔渣快速粒化技术、微晶陶瓷技术和热能回收技术等几十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已开发利用脱硫石膏单线年产5000 万平方米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全煤矸石生产烧结砖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利废建材设备制造逐步实现国产化。

(3)利用途径不断拓宽

过去曾被当作垃圾填埋和堆存的粉煤灰,不仅成为生产建材产品的主要原料,而且广泛应用于高等级公路和市政工程建设,如三峡大坝利用粉煤灰作为混凝土掺和料,共浇注2800 万立方米;北京奥运会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利用粉煤灰350 多万吨。近年来,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正在向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可以生产氧化铝、特种硅铝铁合金、超细高岭土、高强模具石膏等产品,应用前景和发展势头较好。

(4)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目前,资源综合利用已成为许多企业调整结构、改善环境、增加就业机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途径。如广东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科学发展”的思路,于2003年投资建设梅县荷树园电厂,将梅州本地大量废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起来,掺烧劣质煤发电,形成了煤矸石综合利用―清洁发电―新型建材(灰渣砖、水泥填充料)的循环经济产业链,走出一条变废为宝、循环利用的科学发展之路。

2、存在问题

(1)发展循环经济观念落后

一些地方、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认识不足,在实践中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力,片面追求政绩观。

(2)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总体上看,我国还没有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相关的法律、政策严重缺位,尚未形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外在动力和内在利益机制。

(3)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水平偏低

整体看,我国利用大宗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种类较多,但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不高,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高附加值综合利用储备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应用滞后。

(4)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

目前,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综合利用水平高,如南京、上海等地的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率已达到100%,但在山西、内蒙古、陕西、贵州等资源丰富的省份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煤炭资源和火电厂较为集中,大宗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再加上受价格、市场等因素的限制,综合利用规模较小。

(5)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属性界定模糊

目前我国的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被看作是公益性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分别由环卫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城管部门分头负责管理,每个部门又有自己的收集和处理系统,这些部门既是垃圾治理监督管理部门,又是垃圾处理的具体实施单位,缺乏独立经营的积极性,限制了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的市场化。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对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进行明确定位,也没有提出其发展途径:是单独作为一个产业发展还是在原有产业内部建立分别对应的回收再利用体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废弃物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和混合化,多头管理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借鉴启示

1、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方针、制度以及措施法制化,用于指导整体性的循环经济建设。修订《环境保护法》,对发展循环经济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将之分散列于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专门性的环境法律,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修订《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其中纳入政府对循环经济扶持和激励的内容等。

2、加强政府指导与支持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政府可采取的管理手段有融资帮助、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废物回收和再生企业投资等;经济激励手段主要包括减免税费、绿色补贴和价格支持等。政府必须注重采取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性。此外,对于一些紧缺的资源,通过经济手段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自然资源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原生产品处于价格劣势,从而拉动对循环经济产品的消费。

3、广泛开展循环利用的宣传教育引导绿色消费

在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宣传活动中,把推动循环利用发展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转变观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流行色消费,引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等与发展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4、建立生态工业园区

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在已建立一批国家生态示范园的基础上,继续构建和完善生态工业链条,实现企业间资源的循环利用形成新的发展模式,最终实现园区污染物“零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洁,逄辰生,张瑞久,《欧盟城市固体废物立法管理及实践》,《节能与环保》,2008,第8期,第22-25页

[2] 陈洁,逄辰生,张瑞久,《德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与综合处理分析》, 《节能与环保》,2008,第9期,第19-21页

[3] 张瑞久,逄辰生,陈洁,《法国城市固体废物的管理与处理》,《节能与环保》,2009,第6期,第27-28页

[4]高明阳,王龙生,《美国固体废物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制度初探》,《网络财富》,2009年3月,第24-25页

[5] 张瑞久,逄辰生,陈洁,《英国的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理方式》,《节能与环保》,2010,第5期,第23-25页

[6]姜鑫,边增光,《关于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发展现状分析》,《商场现代化》,2010,4月上旬刊,第70页

[7]龙涛,刘太春,高玉宝,《我国金属矿山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对策分析》,《中国矿业》,2010,第6期,第54-56页

[8]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我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行业发展综述》,《中国环保产业》,2010,11,第18-21页

[9]杨健、董珂,李国会、李晓华、孙颖,臧秀清,《中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综述》,《天津科技》,2009,第三期,第36-37页

[10]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行业2008年发展综述》,《中国环保产业》,2009,9,第19-23页

[11]姚志伟,《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立法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12(中),第324-325页

[12]胡涛,吴玉萍,张凌云,《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体制问题分析》,《环境科学研究》,2006,第19卷增刊,第33-39页

[13]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体制问题分析》,《环境科学研究》,2005,12,第39-41页

废物循环利用范文第4篇

会议听取了山东卯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有关负责人的项目介绍和发言,与会专家对项目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五项合理建议。

一、与会专家从我国资源环境、产业政策和公司本身充分肯定项目前景

专家认为,我国是一个资源短缺的国家,废弃资源循环利用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从工业铜泥、废杂铜和尾矿中回收利用二次资源,具有广阔的市场应用前景。但行业面临着企业规模小,经济效益不高,工艺设备落后和高能耗、高污染、利用率低的乱象。

专家认为,该项目是固废的资源化综合利用,也是循环经济项目,产业方向完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需要从原料来源、产品定位、工艺适宜、资源准入、环保措施、可行性、经济性、风险性八个方面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专家认为,山东卯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社会责任的混合制股权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追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兼顾和多赢共享、积极探索工矿废弃资源利用新途经,与相关研究院校单位合作,初步形成了“产学研”体系。采用成熟技术对传统冶炼工艺技术,成套设备进行嫁接改造方案,完成了工业化利用研究,掌握了工业化分离提纯技术和清洁生产节能减排配套技术。具备了规模化开发利用示范条件。

二、相关建议

鉴于项目选址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已建厂房4.6万平方米的实际情况,与会专家提出五项建议。

一是要认真抓好项目园区的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土地规划、生态规划与实施方案的编审工作。可研、环保、安保、能效评估必须结合实际,体现科学性。以环保排放指标为红线的基础工作要先行,切实做到利用区域资源、市场和集成优势,用废弃低品位资源替代高品位资源,有序的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清洁、高效、生态、持续发展。

二是大力推广使用资源清洁化梯级利用技术。通过自主或科研机构联合研发,降低铜泥资源利用成本,提高铜的精制延伸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发挥相关企业的专业技术、资金、资源和市场管理优势,推动综合利用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应用示范。为实施引进技术本土化,设备成套、模式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实践经验。促进项目列入“十三五”省市(县)节能环保产业规划推进,创造条件争取申报国家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

三是合理开发工矿废弃再生资源是任重道远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是技术问题,还涉及观念转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变革,资源战略、环境保护、技术标准、价格政策、投资监管和行业协同等诸多问题。项目示范发展初期,离不开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政策引导,扶植与监管。因此,要积极稳妥寻求战略伙伴,用好国内外各种资金,对接国家政策,借社会之力,建立开发利用工业固废资源的资金支撑平台和资源供给渠道。

废物循环利用范文第5篇

关键词:废弃物理分类理循环利用

作者简介:王文英,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874(2012)01-0050-15

日本在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等领域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废弃物理事业也取得了显著成就。对于尚于工业化中期的中国来说,如何借鉴日本在废弃物理问题上的经验教训,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近十年来,中国学术界关于日本的废弃物理的研究产生了一些成果,主要是以2000年日本宣布建设循环型社会以来的废弃物理政策和模式为分析对象。本文拟从历史研究的角度,以日本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为背景,以废弃物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主要方法以及成效为主要线索,对战后以来日本的废弃物理的发展轨迹进行考察。

一 1945~1969年:以填埋作为废弃物理的主要手段

1945―1969年,是二战以后日本的废弃物理发展演变的第一个阶段。这一时期,日本在法律上把废弃物看做是引起卫生问题的毫无用的“污物”,建立了以市区为特别清扫区域、由市町村负责的废弃物理体系,主要解决由生活垃圾和粪便引起的公共卫生问题。

(一)城市生活垃圾等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战后初期,日本基本沿用近代的做法进行城市的废弃物理,比如将城市居民产生的粪便运到农村做肥料,其他生活垃圾,大部分被填埋,少量被焚烧,运转还算比较正常。但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战后复兴,特别是1955年以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废弃物也随之增加。与此同时,化肥的普及使人畜粪便在农业上的利用率大大降低,农村开始拒绝接收此类废弃物。结果,城市垃圾和粪便的理成了大问题,出现了将大量垃圾和粪便倾倒人海洋和田野的现象。以东京为例,大部分生活垃圾被运往郊外的垃圾理场和海边进行填埋、焚烧甚至露天丢弃,大量粪便则倾倒入东京湾,结果引发了“东京湾沿岸环境问题”。东京湾内的恶臭一度令人难以忍受,垃圾理场成为蚊蝇滋生地,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导致了疾病的流行。

(二)《清扫法》和《生活环境设施改善紧急措施法》的颁布

1954年,日本制定了《清扫法》。该法“以清洁属地、理污物、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公共卫生为目的”,主要精神是:(1)理的“污物”是垃圾、粪便、燃烧灰渣和污泥等;(2)以市区为特别清扫区域,即指定清扫区域为市区;(3)将清扫事业的实施主体界定为基层地方政府即市町村,规定理费用主要来自地方财政。自此,日本初步建立起了以市区为特别清扫区域、由市町村负责统一理的废弃物理体系。

此后不久,因不满废弃物理的设施落后、效率低下,“全日本自治团体劳动组合”发起了“城市清扫改革”运动,呼吁国家资助改善废弃物理设施。1963年,日本出台了《生活环境设施改善紧急措施法》,规定由国库资助改善城市垃圾、粪便、污水道等废弃物的理设施。厚生省据此制定了第一个《生活环境设施改善五年计划》,明确了城市垃圾先焚烧后填埋、厕所水洗化的理方法。1965年,日本内阁通过决议,对该计划拨款1100亿日元。于是,日本的大小城市纷纷购买垃圾焚烧炉,改善粪便理设施(主要是建设粪便下水道和粪便净化槽等设施),日本的废弃物理的硬件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废弃物理的主要方法和成效

截至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的废弃物理所使用的方法和技术还相对落后,以填埋、焚烧和水洗化理等为主。资料显示,1951~1962年,东京的垃圾填埋量占垃圾理总量的80%,其中利用海洋进行填埋的量占垃圾填埋总量的70%,而其他的一些城市,1960年的垃圾填埋量也占到其垃圾理总量的60%。可见,填埋是这一时期日本理废弃物的主要手段,之后其他理技术有所发展。1965年,日本的垃圾焚烧量仅占垃圾理总量的38%,1970年这一比例已经达到50%。另外,使用粪便下水道理设施的人口,在1950年仅占日本总人口的3%,1970年已上升至16%;使用粪便净化槽理设施的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也从1965年的6%增加至1970年的10%。诸如此类理废弃物方法的使用,大大改善了日本的公共卫生环境。

二 1970-1990年:工业废弃物成为日本废弃物理的重点

以1970年《废弃物理法》的制定为标志,日本的废弃物理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即分类理时期。日本在法律上把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和工业废弃物两大类,确立了以市町村和废弃物排放企业为责任主体的废弃物理体系,工业废弃物的理问题成为关注的重点。

(一)工业废弃物和公害问题凸显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重化工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高速增长,日本国民的消费水平明显提高,结果不仅普通废弃物的排放量不断增加,而且出现了大量的工业废弃物和严重的工业污染。据统计,日本全国的垃圾排放总量,1960年度为730万吨,1965年度为1600万吨,1970年度为3100万吨,呈迅速上升的态势。另一方面,工业废弃物的排放量更大,1967年度工业废弃物排放量为每天1200吨,是家庭生活垃圾排放的24倍。而且,工业废弃物包含着有害物质和不可燃烧物质,需要进行特殊理。对于一般的市町村自治体来说,这是难以进行适当理的,需要排放工业废弃物的企业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工业污染和国土资源开发等活动在日本国内造成了深刻的“公害危机”,“反公害运动”此起彼伏,60年代后期爆发了“四大公害诉讼事件”。《清扫法》和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调整废弃物理法规、提升废弃物理技术迫在眉睫。

(二)《废弃物理法》和一系列政令的出台

1970年,日本召开第64届临时国会,在修订《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同时,废除了《清扫法》,并制定《关于废弃物理和清扫的法律》(简称《废弃物理法》)。《废弃物理法》的宗旨是保护生活环境,与《清扫法》相比有很大的不同:(1)首次将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和工业废弃物,并对一般废弃物和工业废弃物做了法律界定;(2)设

定一般废弃物理体系和工业废弃物理体系两大体系,规定工业废弃物理由生产企业负责,一般废弃物理由市町村负责;(3)废除市区特别清扫区域制,原则上将市町村均列为一般废弃物理的对象区域。

由于当时理有害的工业废弃物成为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日本厚生省于1971年了《关于废弃物理及清扫法律的施行规定》,对含汞、镉等有害物质的污泥和矿渣等的理制定了相应标准,例如规定对含汞污泥进行填埋时,必须先进行混凝土固化理。1975年,日本发生了多起因有害的六价铬理不当导致污染的事件,在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应。日本进一步加强废弃物理的制度建设,1976年修改《废弃物理法》,设立了工业废弃物理委托制和理记录存档制,1977年又以厚生省令的形式出台了《一般废弃物的最终理场和工业废弃物的最终理场的技术标准》。

至此,日本针对有害废弃物的理形成了严格的实施标准,例如废酸和废碱必须进行中和理,废油必须进行焚烧理等。另一方面,日本对一般废弃物和工业废弃物的最终理场设施和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工业废弃物的最终理场分为三大类型,即稳定型填埋场、管理型填埋场、隔离型填埋场。其中,稳定型填埋场仅限于对有害物质渗出性较低的废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废混凝土、废陶瓷等进行填埋,隔离型填埋场专为理有害废弃物而设,管理型填埋场则用于理其他可能对生活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废弃物。至于一般废弃物的最终理场,与工业废弃物的管理型填埋场相同。

(三)废弃物理的主要方法和成效

这一时期,日本理废弃物的方法有所增加,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主要包括垃圾焚烧、粪便水洗化理、最终填埋、工业废弃物的减量性中间理(如焚烧、脱水、粉碎、干燥等)和有害废弃物的无害化理等。由于垃圾焚烧理能力的提高,减量性垃圾焚烧理量在垃圾理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明显增加,1975年度为55%,1980年度为60%,1990年度为74%。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日本开始对工业废弃物进行再利用理。例如,钢铁、石化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仅注意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同时也开始关注对废弃物的再利用。这在当时被称为“清洁生产”,主要是为了缓解能源资源的不足。据统计,1990年度,日本工业废弃物的再利用率已经达到38%。

三 90年代:日本的废弃物理进入循环利用初期阶段

1991年,日本大幅修改《废弃物理法》,并制定《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这标志着日本的废弃物理事业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废弃物循环利用初期,日本开始向循环型社会转变。在这一时期,日本通过修改《废弃物理法》、制定废弃物循环利用法等,正式开始实施“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的国策,并进一步强化妥善、安全理废弃物的法制,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分别承担责任的废弃物理体制逐步形成。

(一)国内“废弃物危机”和国际潮流形成双重压力

日本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后工业化和大量消费的时代,“废弃物危机”凸显,主要表现为生活废弃物的多样化以及废弃物的排放总量和最终理量不断增加。其中,废弃物排放总量,1985年度为35400万吨,1990年度增至44500万吨;废弃物最终理量,1980年度为8800万吨,1989年度为10000万吨。结果导致废弃物最终理场严重不足,首都圈的一般废弃物要运往关东圈的最终理场进行理。另外,不妥善理和非法抛弃废弃物的事件也频繁发生,甚至出现了一些恶劣事件,如香川“丰岛事件”,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引起了复杂的社会矛盾。同一时期,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全球环境问题,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德国、美国等率先倡导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

在这样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日本决策层达成共识:废弃物理不能只注重采用焚烧和填埋等方式,还必须在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长期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再利用等方面下工夫,从根本上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作为消费者,国民也要对废弃物理承担责任。

(二)《废弃物理法》的大幅修改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法的制定

鉴于国际国内的强烈要求,1991年,日本对《废弃物理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妥善且安全理废弃物的法制建设。具体增加条款包括:(1)区分“特别管理废弃物”并强化管理措施,导人“特别管理工业废弃物”的“管理单”制度;(2)加强对为营利而违法违规进行废弃物理的行为和当事人的罚力度,最高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罪并罚。

1997年,日本再次修改《废弃物理法》,增加以下条款:(1)创设废弃物最终理设施维护管理的记录和查阅制度,以及维护管理准备金制度;(2)将特别管理工业废弃物的“管理单”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工业废弃物;(3)引进电子信息理设施,促进信息交换;(4)强化对非法抛弃废弃物的行为和当事人的罚力度,最高罚为个人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可两者并罚,如果是企业法人则以1亿日元以下罚款。

此外,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1991年修订的《废弃物理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对废弃物进行抑制排放和再利用,首次规定了国民在废弃物理方面应承担减少废弃物排放、分类排放垃圾、使用再生产品等责任,首次确定了征收一般废弃物理费的原则。同年,日本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规定相关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和回收的旧产品实施再利用。1993年,日本制定《环境基本法》,有力地推动了废弃物理朝着循环利用的方向发展。

为了进一步具体明确法律责任和相关责任者,日本还陆续出台了有针对性的专项法,首先从排放量大、利用价值高的容器包装和家用电器人手。1995年,日本颁布《容器包装循环利用法》(1997年实施),规定对原界定为废弃物的玻璃容器、塑料瓶和纸质饮料盒等进行回收利用,由消费者分类排放,由市町村负责收集,由相关企业承担再利用义务。1998年,日本又颁布了《家用电器循环利用法》(2001年实施),规定对空调、电视机、电冰箱和洗衣机等四种家用电器进行回收利用,由生产企业进行循环利用,由消费者支付回收利用费。

(三)废弃物理的主要方法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成效

这一时期,日本的废弃物理方式,主要包括减量性中间理、循环利用性中间理、有害废弃物无害化理和最终安全理等四种类型。其中,减量性中间理的方式有焚烧、脱水、粉碎、压缩和干燥等,循环利用性中间理主要指对废弃物进行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具体来讲,废弃物的再利用又称“直接资源化”,即对旧物直接再利用,包括对旧零部件的再利用;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又称“资源化”,即通过再理将废弃物变为再生材料,如将碎玻璃回炉后重新利用。

日本对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初见成效,循环利用率上升,最终理率下降。据统计,在生活垃圾的理中,1994~1997年度,循环利用率

为12%左右,直接焚烧率为75%~78%,直接最终理率为12%左右;到1999年度,这三个比率分别为15%、78%和6,7%。另外,在工业废弃物的理上,1990年度的循环利用率和最终理率为38%和23%,1999年度分别为45%和11%。尤其是容器包装的循环利用率实现了大幅提高,比如玻璃瓶1993年度的循环利用率为55%,1999年度升至79%,塑料瓶的循环利用率分别为0.4%和23%,纸类分别为53%和56%。

四 新世纪以来:日本宣布建设循环型社会以后的废弃物理

2000年,日本颁布《循环型社会促进基本法》,并宣布建设“循环型社会”。自此,日本从生态文明的高度重新认识废弃物,在法律上将废弃物中的有用部分看做“循环资源”,并设定了对废弃物进行最大限度循环利用的重要原则,确立了具有鲜明循环利用特点的废弃物理法律体制。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分别承担责任的废弃物理体系完全形成,废弃物理产业获得显著发展。

(一)废弃物最终理场紧缺,日本民族的忧患意识日益强烈

20世纪90年代初起,日本正式实施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的国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废弃物的最终理量依然巨大。1999年度高达6200万吨,废弃物最终填埋场地紧缺的问题依然严重。另一方面,作为资源贫乏的岛国,自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日本在生态环境、资源和能源等方面的忧患意识日益强烈。尤其是1998年版和1999年版的《环境白皮书》表明,日本政府领导也已经认识到,日本不能满足于达到安全理废弃物的目标和已经取得的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的成效,还必须对废弃物中的有用部分进行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全力建设循环型社会,减轻环境负荷、节约资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对日本的废弃物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建立具有循环利用特色的废弃物理法制体系

2000年,日本制定《循环型社会促进基本法》,并于2001年开始实施。这是废弃物理的基本法,确定了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根本原则、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的基本计划和基本政策等。同年,日本还对《废弃物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原名为《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废弃物理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基本原则。在废弃物理专项法方面,除了继续实施《容器包装循环利用法》,日本还制定了《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2002年实施)、《食品循环利用法》(2001年实施)、《绿色采购法》(2001年实施),2001年正式开始实施《家电循环利用法》,并制定实施了《多氯联苯(PCB)特别措施法》,2002年又制定了《汽车循环利用法》

(2005年实施),2003年制定并实施《工业废弃物特别措施法》。至此,日本形成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废弃物理法律体系。

日本的废弃物循环利用立法,坚持了如下重要原则:(1)最大限度循环利用的顺序原则,即遵循抑制废弃物产生(即废弃物的减量化)、尽可能对废弃物进行再利用、对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通过焚烧废弃物进行热能回收到对废弃物进行最终安全理的顺序,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以实现最大功效。(2)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责任原则,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等行为主体在废弃物循环利用过程中的相应责任。其中,国家的主要责任是制定和实施基本政策、综合政策,地方公共团体主要担负实施废弃物循环利用及最终妥善理措施的责任,企业需要妥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并且在产品设计时和产品变成废弃物后承担循环利用责任,国民的主要责任是对排放垃圾进行分类、按规定支付回收利用费、使用再生产品、协助回收利用等。(3)“排放者责任”原则,规定不管是工业废弃物还是一般废弃物,排放者都要承担理的责任,排放一般废弃物也要支付理费,比如消费者需要为理家电和汽车等大件垃圾支付回收利用费。(4)“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即生产者要在产品设计时以及在产品变成废弃物后承担循环利用责任。随着废弃物理法的制定和完善,日本确立了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分别承担责任的废弃物理体系。

(三)废弃物理产业的显著发展

废弃物理产业是循环经济的核心。进入21世纪,由于日本政府对废弃物理产业采取了补贴、融资优惠和税收优惠等产业倾斜政策,该产业成为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力军。2000年度,日本循环经济的市场规模为30万亿日元(约占该年度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9%),2007年度上升为38万亿日元(约占GDP的6.8%)。废弃物理产业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2000年度,日本循环经济的雇用规模为53万人,2007年度增为65万人。

这一时期,日本废弃物理产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废弃物理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主要由回收系统、拆解利用企业及无害化理企业构成。以回收系统为例,目前日本已经建立了一定数量、不同分工的废弃物回收系统,针对汽车、家电、容器包装、建筑垃圾、食品垃圾等都有不同的回收系统,并建有信息交流网络。2005年,日本内阁通过决议,由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联合建立“综合静脉物流据点港”,以促进静脉物流体系的形成。从参与废弃物理的企业来看,从事拆解利用和无害化理的企业,都是原产品生产企业和拥有资质的废弃物理企业,设备比较先进,资源循环利用率和安全性都较高。此外,日本还先后建立了23个以废弃物循环利用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工业园,涉及40多个静脉产业项目。

(四)废弃物理的主要方法、成绩及存在问题

这一时期,日本理废弃物的方法,有循环利用性中间理、减量性中间理和有害废弃物的无害化理及最终安全理等四大类型。其中,循环利用性中间理的作用日益增强是这时期日本废弃物理发展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资源循环利用率稳步上升。日本环境省2010年公布的关于废弃物循环利用调查报告中的一组数据表明,非金属矿物类(玻璃和陶瓷废弃物、非金属矿渣、建筑废弃物等)的资源循环利用率,2000年为57%,2003年为62%,2008年为70%;废油和废塑料等化石类的资源循环利用率,2000年为19%,2003年为26%,2008年为39%;金属类的资源循环利用率很高,而且一直比较稳定,2000―2008年基本都在96%左右。另外,废弃家电的再利用率也呈上升态势(参见表1),2008年废旧汽车的再利用率也达到85%以上。

从废弃物理的总体情况来看,日本的一般废弃物循环资源利用率,2002年为16%,2007年上升为20%;工业废弃物循环资源利用率,2002年为46%,2007年上升为52%。在妥善、安全理废弃物的前提下,2000―2008年,日本全部废弃物的资源循环利用率由36%上升为43%,自然还原率从14%升至15%,减量理率维持在40%左右,最终理率由10%下降为4%。(参见图1)

2008年,日本在全部废弃物的资源循环利用率、家用电器的循环

利用率、建筑混凝土块和沥青混凝土块的循环利用率以及废弃物最终理率等方面,均已提前达到国家设定的2010年目标。

日本的废弃物理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也存在缺陷和问题。首先,食品废弃物的再利用率偏低,2008年仅为27%。其次,由于废弃物理的成本较高,一些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非法抛弃废弃物的事件仍然不断发生,例如2008年就发现了308起。此外,还有抑制工业废弃物排放不力、对废弃物焚烧热能利用不足等问题需要解决。

五 日本的废弃物理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纵观战后以来日本废弃物理事业的发展,日本顺应国际国内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变化,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方式方法,以解决新问题、迎接新挑战。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日本的废弃物理取得了相当成就,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教训,值得中国参考借鉴。

(一)制定和完善具有循环利用特色的废弃物理法律法规,逐步确立由政府、企业和国民分别承担责任的废弃物理体系

考察战后以来日本废弃物理的历史可知,日本的废弃物理每向前推进一步,必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重要保证和有力杠杆。法律明确规定了废弃物理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责任、理方法和技术标准,条文详细,易于对照执行。而且,截至2003年,日本基本形成了具有循环利用特色、以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为结构的废弃物理法律体制,以及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分别承担责任的废弃物理体系。这与其可持续发展模式是相适应的。

反观中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一些关于废弃物理的法律法规,如《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颁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理管理条例》(2008年制定)等,2009年又颁布并开始实施废弃物理的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但是,专项法严重缺失,已有的法律法规对各类废弃物回收理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仅有原则规定,缺乏具体细则和标准。例如,《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只引入了“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实际的责任规定,可操作性差。

中国应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依据“废弃物循环利用责任原则”、“排放者责任原则”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修改现有的废弃物理法律法规。与此同时,针对目前排放量大、循环利用价值高的大型废弃物(如废旧家用电器、汽车、建筑材料等),中国应该制定废弃物循环利用专项法,明确废弃物理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只有专项法与综合法和基本法相配套,条文才会更明确详细,可操作性也更强。在此基础上,中国可逐步建立由政府、企业和公民分别承担责任的废弃物理体系。

(二)走跨越式发展道路,采用先进的废弃物理方法

从历史轨迹看,日本理废弃物的主要方法经历了很长的探索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由战后初期的简单填埋演变为现阶段的循环利用性中间理、减量性中间理、有害废弃物无害化理和最终安全理等四种类型。这是一个渐进深化的过程。日本政府针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提出的新要求和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探索更为合适有效的废弃物理模式,最终形成了目前这种相对领先的循环利用体系。

作为后发国家,目前中国理废弃物的方法、技术和设备还相对落后。比如,2008年,中国对生活垃圾进行理的主要方式依然是填埋,填埋理量占生活垃圾总量的85%。中国可以发挥“后发优势”,充分借鉴日本经验,走跨越式发展道路。中国应该积极采用先进的废弃物理方法,首先对废弃物实施循环利用性中间理、减量性中间理。即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排放和分类回收,大力发展旧货交易市场,同时引进废弃物理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包括对废弃物进行焚烧、粉碎、脱水、压缩、干燥和再生利用等理的设施,促进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减量性中间理,减少最终理量。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目前于重化工业时期,所以应该严格实施有害废弃物的无害化理,推行“管理单”制度。在废弃物最终理场的设置和管理方面,中国应从长远的角度规划,把最终理场分为管理型、隔离型和稳定型等类型,分别配置相应的设备,逐渐形成最终理场的查阅制度和信息网络,进行科学管理。

(三)政府引导和扶持废弃物理产业的发展

日本政府在废弃物理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颁布了自成体系的废弃物理法律,而且实施了税收优惠、补贴和融资优惠等一系列产业倾斜政策,给予了有力的支持。目前中国的废弃物理产业尚于初步发展阶段,迫切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具体包括:(1)引导和推进废弃物回收系统的建立,重点是推进家电、汽车等大型废弃物和居民生活垃圾等回收系统的建立;(2)引导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废弃物拆解、利用和无害化理的企业,以及以废弃物循环利用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工业园;(3)对废弃物理产业实施倾斜政策,特别要大力支持废弃物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

(四)加强教育,促进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废弃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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