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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化妆品的注册与监管部门分置
2013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升格后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原来的保健品化妆品司进行了全面的变革,融入了部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的职能和人员后,化妆品的注册与监督分成为两个司级部门负责―即药品化妆品注册司,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此举对于化妆品领域的管理划分得更加精细和明确,将从顶层构架上将化妆品行业的行政职能趋于科学、高效。
2.国家药监总局美白产品申请新批文
2013年12月16日,国家药监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决定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其中,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3.《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
儿童用化妆品配方应减少原料种类、不使用美白功效成分……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并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以此提高儿童化妆品生产安全门槛。
《指南》规定,儿童化妆品是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化妆品。所有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均应按照要求申报;未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儿童用化妆品。儿童化妆品中的配方今后也有使用原则,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同时在配方中,儿童化妆品不宜含有美白、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等功效成分。此外,儿童化妆品要选用有一定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制备的原料等。事实上,在新《指南》出台之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日化用品的检测标准。有业内人士指出,《指南》的将促进儿童化妆品生产制造行业能够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
4.《关于免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消费税的提案》上两会
2013年3月中华全国工商联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撰写了《关于免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消费税的提案》,并以团体提案形式向两会提交。提案简述行业的现状,重点就美容修饰类产品中部分产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美容化妆品不征收消费税是国际惯例和从我国美容化妆品消费税率调整促进行业发展的经验来看,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免征消费税必将推动行业进一步发展进行了阐述。财政部回复:要明确了化妆品的定义,对消费品有选择征收消费税,除可以筹集财政收入外,还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引导健康、适度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其次从影响行业发展的诸多因素进行了分析,如发展中国家均对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回复中还指出:对提案中提到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消费税等相关问题非常的重视。今后将结合税制改革工作进程,认真研究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的思路与方案。事实表明,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要深入企业调研考察,要通过谏言献策等途径反映企业呼声,才能引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5.中香协年会以年会会议+商贸洽谈会的创新形式召开
2013年9月23~25日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行业年会暨行业国际商贸洽谈会于在合肥召开,围绕“交流・开拓 共筑美丽中国梦”的主题,来自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的企业、科研院校的300余名代表聚集巢湖之畔,参加了本届年会。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以及来自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东盟等相关组织的代表也应邀出席了本届年会。通过本届大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同行们交流了行业新信息,了解了行业发展的新趋势,推动了企业的进步和行业的发展。
商贸洽谈会是本届年会的创新形式。尽管是第一次举办,有待积累经验,但由于国际组织及业内企业的积极参与,同时由于形式开放、交流形式多样,仍然受到了企业的欢迎。
6.全国美妆科协成立中国美妆行业智库
2013年4月12日,中国美妆行业智库―北京驻颜美容科学研究院美妆行业发展研究中心在京成立。美业智库主要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的课题研究,举办美业智库峰会,研讨中国美妆行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撰写年度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为行业发展献言献策,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7.中国美博会(CBE)“合资”引业内热议
经过中国美博会主、承办方之一的上海百文会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努力,中国化妆品行业最重要的展会之一,中国国际美容化妆洗涤用品博览会等(简称“中国美博会”)与世界上知名的会展企业英富曼(informa)公司合资。
2013年11月底,经informa的新闻,化妆品业人士确定了这一重要事件,随后热议纷纷。“据说上海百文以一个‘天价’卖了股权,形成了合资”,“交易不透明,是否应该获得国内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批准”,“化妆品企业搞合资,办化妆品展会的也引进合资,这能否促进行业的良好发展”,“上海百文只是主办方之一,但外方的新闻稿中却称上海百文为中国美容博览会(上海CBE)的拥有者,实际第一主办方应该是中国贸促会轻工行业分会,上海百文拿国家资源做交易是不是有变卖国有资产分肥之嫌”……。
此合资,不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但在这之后,中国美容化妆品的展会能否通过合资,提升展览内容和整个展会的水准,也成为了业内各方的期待。
8.化妆品生产商、销售商大规模步入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元年”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迅猛的发展势头,冲击着各个领域,化妆品行业更是不例外。在2013年,几乎所有叫得上名和略有名气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均建立起了自己的网上销售渠道,且大多数都颇有斩获,这也使得线下销售额大幅削减,形成了线上线下明显的对比。
而这样的一种态势已经强烈地影响着化妆品业各方“老板”的思维,线上的发展和投入已远远胜过了线下,线下的模式也由实体店向实体店加体验店的方式转变,一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化妆品销售革新已然全面开启。
9.百雀羚品牌进入国礼名单,开启民族品牌复兴之路
2013年3月,国货老品牌百雀羚被挑选成为中国第一夫人参观桑坦尼亚“妇女与发展基金会”所送出的国礼之一,而拥有80多年历史的“百雀羚”也为这次出访特制了护肤礼盒,并且配以中国元素包装,此举措让不少国货护肤品牌重新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重视,也让越来越多的年轻族群对本土产品有所期待和信任,开始关注国产品牌,改变了只“认准日韩护肤品、欧美化妆品”的消费心理。如今的中国化妆品行业,面对着来自海外化妆品牌的冲击前行缓慢。而“第一夫人”将百雀羚作为国礼赠送的此举,也让老牌新颜的百雀羚开始重新出发,在产品定位、品质、推广上不懈努力,为开启民族品牌自强复兴的道路迈出坚实的步伐。
10.法德等国化妆品界重量级人物集中来华晤新合作
从2013年7月11日开始,欧洲经济区(EEA)市场中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新颁布的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2的要求。这些新的化妆品法规要求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实施,不像欧盟指令那样在国内执行前需要转换。新法规简化了欧洲经济区对化妆品的要求,使其成为单一法律,消除了可能在成员国执法过程中产生分歧的内容。
1.税务会计概述
税务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专业会计,将法律法规、税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集于一身,是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交叉科学。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科学、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门特种专业会计。
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记录、计算、汇总,并编制出纳税申报表;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控制、检查,并对违法委为加以纠正和制裁。这种反映和监督,只能在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单位里进行,并由纳税人的会计人员去实施。
2.税务会计的分类
由于税金可分为所得税、流转科、财产税、行为税等,税务会计也可以根据税务的不同进行分类。
向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乃至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税费名为所得税,而帮助企业或者个人计算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就可以成为所得税会计;而流转税则指的是将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帮助企业或者个人计算流转税的则称为流转税会计;将纳税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纳税对象的则是财产税,帮助企业或者个人计算财产税的税务会计可以成为财产会计;行为税会计同上。
3.税务会计课程的特点
3.1学科交叉性
上文已经提到过税务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专业会计,将法律法规、税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集于一身,是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交叉科学。在相关税款的计算方面,财务会计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帮助企业计算和缴纳相关税费。而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只是进行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进行会计工作时,还需要遵循科学的计算方法、遵循会计学的理论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税务会计职业不仅需要对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足够的熟悉,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动,更要懂得合理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帮助企业计算和缴纳税收,因此可以说,税务会计课程具有很大的学科交叉性。
3.2时效性
这里的时效性指的其实是政府的相关税务政策的时效性,并不是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时效性。但是从某种角度来说,政府的相关税务政策发生了改变,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就应该随之而发生改变,因此说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具有时效性也没错。税务会计课程设计的学科较多,因而课程的综合性很强,相关的会计制度、税法以及与税务计算和缴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动都应该在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中及时的反馈。
自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确定之后,我国的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每年都会有所改变,也有新的法律法规,完善了我国的税务制度,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下面简述税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的部分:(1)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的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来作为纳税依据来征收的一种税务,属于流转税的一种。现行法律规定增值税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缴纳,而原来的增值税是由生产者进行缴纳的,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了消费型,与此同时,纳税的门槛也有所降低。(2)为了促进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于出口退税的计征方法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3)为了调节产业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在对商品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于部分商品征收了消费税,消费税开始也是由生产者承担,但是后来改为了由消费者承担。(4)国家为了实施结构性减税,创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外,新实行的法规对于营业税部分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5)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税前扣除项目的限额计算等规定进行了修改(6)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都进行了较大调整(7)车船税、资源税、房产税等也都进行了改革试点。
我国进行税务改革的方面还有很多,这里不再一一赘述。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改革的客观事实要求高校在开展税务会计相关的教学课程时必须与时俱进,依据新实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税务会计实训课程,让学生能力与社会需求接轨,真正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实用型人才。
3.3可操作性
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最终目的是锻炼学生的能力,让学生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消除社会上的毕业生能力与企业需求之间的脱节现象,因此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必须要很强的可操作性。
现代企业想要寻找的都是不仅具备一定的会计、税收理论知识,同时也精通会计、税收实际操作。对于大型企业来说,有专门的税务会计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将所有的信息处理后呈递给管理层,为管理层提供有关企业后期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税务会计直接决定着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前景。而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税务会计掌握着所有的对外信息,因此显得更加重要。科学、合理、符合现实的税务会计实训教学能够培养学生的一系列的相关能力,避免学生只会纸上谈兵,使毕业生能够更好更快地适应社会的需求,为毕业生的求职铺平道路,为社会源源不断地提供会计人才。
4.开设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价值所在
从官方机构对于会计人才市场的调查可以看出,税务会计的实际操作能力已经成为了相关企业寻找会计类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每年的GDP增长速率都超过5%,甚至有的年份超过了10%。至2012年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经济体。经济的发展的本质是各行各业的繁荣,而无论是哪个行业都离不开税务会计人才,因此市场对于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但与庞大的市场需求相比,我国会计专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却让人大跌眼镜。而很多用人单位都反应应聘者的税务会计能力与企业的要求相去甚远,究其原因,是我国高校目前实行的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存在着诸多弊端,教学内容与企业的实际需求存在差异。
目前各大高校采用的会计实训课程无非是“请进来”和“走出去”。“请进来”是请有经验的会计师来学校进行教学。而“走出去”则是让学生外出到企业实习。从现状来看,学生到相关企业实习,因为能力不够,或者说企业对于学生不放心,不愿意让学生接触到企业的真正业务,怕学生泄露商业机密,也怕学生处理不好相关业务。而一般企业对于会计的需求也不大,一次仅能接收几个,对于大量的会计专业毕业生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无论是“请进来”还是“走出去”,都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与企业需求脱节的现象。因此对税务会计实训课程进行改革是当务之急。
5.目前高校中的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中存在的问题
5.1课程设置不合理
纵观高校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可以发现相关课程的课程设置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具体表现是各税种计算占用的课时较多,受到教学安排的限制,税务会计的教学中一般教师都会让学生反复进行计算,以此来加强学生对于各税种计算方法的理解和掌握。而在税务会计教学中教师受到课时的限制,对于税法部分仅仅是简单带过,认为学生在税法课程中应该已经学过了。但是实际上学生可能并没有完全掌握,这样在接下来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花费另外的时间来重复讲授相关税法知识,打乱了原有的教学安排。税务会计实训课程内容相互重叠,且没有连贯性,造成教学课时浪费严重。
5.2教材建设落后
教材建设落后主要体现在教材内容不合理。我国高校中现行的相关教材存在三个问题:(1)附带了过多的各税种的计算内容。(2)附带了过多的财务会计内容。(3)附带了过多的税务筹划内容。
在税法课程中,对于各税种的详细的计算方法都已经有了介绍,因此在进行实训课程时,就没有必要再加入各税种的计算方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课时浪费。再者,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基础,因此在进行实训课程是,同样没有必要再加入财务会计的内容。税收筹划相关的内容一般都有专门的课程,因而在实训课程中也可以适当忽略。
5.3教学方法与手段不丰富
在我国高校目前的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中,主要仍旧是以教师的讲授为主,无非是带着学生处理一些案例,讲解如何计算及相关的原理。而在实际的经营中,纳税业务的开展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作,首先是会计人员通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收集数据,然后依据税法进行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但是在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中这个过程往往都被省略了,这对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是很不利的。再者有的高校没有建立相应的电子课堂,没有教授学生如何去使用电子报税软件,在实际工作时如果需要用到电子报税软件则学生就束手无策了。正是学校疏于对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让实训课程流于形式,才造成了教学内容与现实需求相脱离的现状。
5.4实践性欠缺
税务会计教学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际应用,而税务会计的实训教学往往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训教学的课时较少,二是实训教学的专用实验室较少,三是税务会计的实训软件开发不足。受制于专用实验室较少,税务会计课程只能更重理论。而税务会计的实训软件开发不足则导致学生在电子报税方面存在盲区。课时的安排较少则严重地削弱了税务会计实训课程的价值。以上种种原因让学生在应聘时达不到企业的要求,致使学生应聘不成功。
5.5专业教师缺乏实践经验
作为一门实务性和学科交叉性都很强的课程,税务会计课程不仅要求教师应具有扎实的税收、会计、法律专业知识功底,还要求教师应掌握足够的经济管理知识,更要求教师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但是从事税务会计教学的教师往往毕业之后就参加工作,可能十分精通理论知识,但是对于实际操作也束手无措。受岗位的限制,高校教师一般难以同时身兼数职,这也就是说高校教师不可能一边在企业中学习,一边进行教学。专业教师尚且缺乏实践经验,学生的实践能力可想而知。
6.税务会计实训课程改革措施
6.1加强教材建设
在实训教材的选取和编写上,应该将理论与实际结合,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设计初级、中级、高级等不同难度的教材,以适应学生的需求。在内容的选择上,应该紧跟国家政策的步伐,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会计制度、法律法规等进行编写。我国的税收政策、会计制度、法律法规往往是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来制定的,因此会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高校在进行教材的编写和挑选时应该着重注意这一点。实训课程的教材应该让学生了解各种税务的相关票据、纳税申报表,掌握企业涉税业务处理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流程等。
6.2合理设置相关课程与课时
学校对于实训课程的重视程度应该与理论课程相同,毕竟企业需要的是理论知识与实际能力兼具的人才。在实训课程的安排上,首先应该安排学生着重学习税法,了解各税种的计算方式,再设置税务会计课程,帮助学生熟练计算。
6.3丰富教学方法
高校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往往就是使用PPT进行演示,但是这样的教学是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教学的需求的。除了利用多媒体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之外,教师不妨改变教学方法,采用模块化的教学方式,将学生需要学习的内容按照一定规律区分为不同的模块,再利用各个模块内在的联系来帮助学生建立自身的知识体系。
6.4强化实践教学
从实践教学的地点来看,无非是校内和校外企业。对于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该提起重视,建立税务会计专门的模拟实验室,可以借鉴企业运作的模式来设置实践流程,帮助学生熟悉税务登记、税收缴款书填写、各类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以及各税种报表的编制,使学生切实掌握税务会计的各项实践技能。对于校外企业,校企合作应该签订明确的合同,确保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接触到核心内容,而不是仅仅给企业充当廉价的劳动力,这样学生才能在实训课程中学到真实本领。当然,也要确保学生对合作企业的商业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对合作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有可能的话尽量多找企业进行校企合作,企业中的实际训练能够给学生带来更真实的体验,收获更多的好处。
6.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对于师资队伍实践能力缺乏的情况,学校一方面可以安排教师定时到校外企业进行实践操作,保证师资队伍的实践能力的水平。另一方面,学校可以加大“请进来”的力度,让更多的经验丰富的会计师进入学校进行教学,一方面能够提高学生在税务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纳税申报等方面的熟悉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学校原有的师资队伍与其进行交流,提高本校教师的实践经验。
关键词:欧盟;排污权交易计划;实践;启示
近几十年来,工业化的深化和经济发展导致了全球范围内能源和资源消耗的高增长,以及随之而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如何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不得不认真面对的紧迫问题。由于污染物排放的负外部性,长期以来,许多国家政府都倾向于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虽取得一定效果,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由于行政手段治理污染几乎很难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因此,在当今环保成本愈来愈高的情况下,单靠行政手段治理污染缺乏财务上的可持续性。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经济政策,具有成本有效性的特征,在美国、欧盟等国家的环境管理中应用越来越广泛。
一、欧盟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一)颁布和实施“排污权交易计划”指令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了“排污权交易计划(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指令,对工业界排放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GHG)设下限额,并且拟创立全球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该指令规定,自2005年1月开始,许多公司需要特别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受到管制的是包括炼油、能源、冶炼、钢铁、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行业的12000处设施,这些设施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欧洲总量46%。此外,欧盟还制定了确定某个工厂(排放源)是否参与“排污权交易计划”的标准:查核工厂设施是否进行如指令内附录1所列的活动,如果进行如附录1所列的活动,而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还可能超过规定的门槛,那就要纳入该计划的管理。
“排污权交易计划”的实施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市场规模限定为欧盟国家,会员国所释出的排污权有95%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商,并且要求在运作前3个月完成分配手续。第二阶段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扩展到欧盟以外的国家,会员国所释出的排污权有90%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商,并且要求在运作前12个月完成分配手续。核定分配的二氧化碳排放许可量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
为了保障该计划的顺利实施,欧盟建立和发展了交易平台。交易市场有活力、有秩序的发展,需要健全的交易平台与顺畅的运作模式,而能源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挟着累积的业务经验,成为最适合的切入者。至于可交易的商品(如欧盟排放许可量),仅以电子形式存在于登录体系中。登录体系的软体有3种“现成的”系统,就是英国版的排放量交易制度、法国版的CDC Ixias与美国二氧化硫交易制度采用的PQA版。欧洲执委会也拟订登录法规,以确保各国政府依照相同的规定设立系统,避免市场遭到扭曲。
(二)规定“国家分配计划”的原则和操作程序
由于排污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定量配额”(此处的“定量配额”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总量控制”)为基础,因此各国的国家(排污权)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成为确定“排污权交易计划”规模与发展潜能的重要依据。欧盟规定,在2004年3月31日前,每个成员国必须按照Directive2003/87/EC附件Ⅲ的规定提交国家分配计划,计划应说明将释出排污权的数量以及如何分配。在收到成员国的国家分配计划后,欧盟在3个月内完成审查,若不符合规定者,可全部退回或要求部分修正。
国家分配计划的原则主要包括:各国分配总量必须与《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所赋予的减排目标相符,必须考虑到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潜力;各国可以各单位产品排放的平均值为基础;若欧盟通过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的法规,则必须考虑此因素;对于不同厂商或是不同产业之间,分配计划不得有歧视行为;必须包括对将新进场者加人的规定,必须考虑到“提前行动”产业所做的减排贡献,“排放标杆”必须按照可行的最佳可行技术来制定,因此可保障提早行动产业的权益;必须考虑能源效率科技;制定分配计划前,必须让公众表达意见;必须列出所有参与分配的厂商名单以及各厂商所分配到的排放额度;必须包括竞争力变化的分析内容。
国家分配计划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4个步骤:确定所有必须参加排污权交易厂商的名单;确定将排放许可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污权交易的部门;确定各产业部门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按照其最近的实际排放情况;确定各厂商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
(三)启动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
2005年1月1日,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正式启动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r-chanism,CDM)领域的又一件大事。该体系实际上是基于“京都三机制”之一的排污权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ET)建立的。但是,该体系的实际运行却早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这一方面表明了欧盟对《京都议定书》生效的信心,另一方面则表明欧盟对议定书提出的包括排污权交易在内的灵活市场机制的认同。欧盟决心按照这一路径,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市场机制下的减排行动,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充当领导者。欧盟的实际行动,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对于京都模式的信心。
目前,欧盟正在进行的是“排放权交易计划”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的总体趋势是加紧了排放限制,配额总量会少于第一阶段,并且试图将该体系覆盖到更多的行业中去,尤其是近年来排放增长迅猛的航空业。
通过《连接指令函》,欧盟允许企业使用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CDM项目减排额来履行减排义务。这就使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与JI和CDM相接通,使欧盟排污权交易市场为欧盟之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减排项目创造了需求。但是,在《京都议定书》、《马拉喀什协定》和欧盟《排污权交易指令函》对于境外项目减排机制使用“补充性”原则的模糊规定之下,欧盟实际上并未能形成一个明确的、对于JI和CDM项目减排额使用的比例限制。目前,欧盟委员会只是在对各成员国的NAP审批时,就比例问题进行把关。
(四)欧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
自2005年1月1日启动以来,欧盟排污权交易市场出现了以下发展趋势:
第一,交易活跃,交易量不断上升,市场流动性增加。欧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所数量也随着交易量上升而增加,目前已经有6家交易所提供EUA现货、期货交易及拍卖。交易所的位置广泛分布于西欧、南欧和北欧等地区。
第二,价格问题成为欧盟市场的焦点。从市场启动时每吨EUA低于10欧元开始,2007年7月,EUA价格一度达到29欧元左右,大部分时间都在20欧元以上。EUA价格上升以及电价随之联动上升,给欧盟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成本压力。但是,这也使得JI和CDM项目减排额在价格上更具吸引力。
第三,与其他地区市场的对接越来越多。随着Climex交易所和Asia Carbon下属的亚洲碳排放交易所开展合作,联合举行定期的CERs在线拍卖,来自亚洲、拉美市场的CERs供应与欧盟市场的需求之间被更好地连接了起来。欧盟市场与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之间也通过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产生连接,但两个市场由于所在国基本气候政策的迥异,开展志愿性减排交易的芝加哥交易所对于欧盟的实际意义并不大。欧盟与挪威排污权交易市场也于2005年完成了对接工作。此外,加拿大政府正在计划成立的排污权交易体系也有意在适当的时机与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对接。
(五)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的市场动向
2005年,欧盟成员国政府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开展JI和CDM项目招标。丹麦、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和芬兰等国家都通过招标,圈定了一批JI和CDM项目,有的已经签订减排额采购协议,有的则处于谈判之中。同时,欧盟成员国政府还纷纷为私营部门牵线搭桥,和主要的JI和CDM东道国签订合作备忘录,为私营部门的减排项目投资活动打下基础。
此外,欧盟成员国还加大了对专门碳基金的投资。荷兰、丹麦、西班牙分别在2005年委托世界银行新设了各自的碳基金。葡萄牙也计划设立一个资金规模为6000万欧元的碳基金。这些举措加大了世界银行的碳资金规模,使世界银行在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角色更加重要。其中,世界银行专门成立了用于大型项目采购的伞型碳基金,并已经签署了两个来自我国的CDM项目。
除了交易所、基金,在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以CDM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小型上市公司,再加上一直活跃在场外交易的经纪商、相关的中介咨询机构,碳排放交易在全球已经形成了一个链条完整的产业。从供应方面看,CDM申请注册的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已经实际颁发给项目业主的“经证实的排放削减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s)也迅速增加。在未来几年,市场将继续呈现CERs现货交易和期货合约交易并存的局面。在CDM市场,以Asia Carbon为代表的交易所力量正在积极寻求透明的CERs价格形成机制,虽然目前交易所占市场份额非常小,但是为投资者衡量CERs价格提供了一定的参考。随着单边项目的增加,我们预计,交易所CERs交易应会出现相应的增长。
二、欧盟排放权交易的发展障碍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后,随着全世界对清洁能源需求的飞速增长,欧盟在全球逐渐火爆的碳交易市场中更为抢眼。2005年欧盟在排污权交易体系下的二氧化碳交易量约为3.6亿吨,在CDM项目下签署的二氧化碳交易量为3.9亿吨。而在2004年,这两种机制下二氧化碳的交易量分别为1700万吨和1.88亿吨。进入2006年后,欧盟碳交易的火热势头更为强劲,仅在2006年上半年,欧盟的碳交易额约为4.4亿吨,约占全球交易总量的65%。尽管欧盟碳交易市场在如火如荼的发展,但在发展中还是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部分人士对碳交易市场表示质疑
碳交易是通过全球化的市场机制来控制经济行为,比空泛的规定要实用得多。因此,《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迅速促进了碳交易的健康发展,并扮演了重要角色,加速了世界经济向排放更少碳化物生产方式的转化,为减缓全球变暖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帮助欧盟成员国实现它们的京都计划,到2012年实现总排放量比1990年的基线减少8%(《京都议定书》要求所有35个国家平均减少量是5%)。
虽然欧盟的碳交易十分火热,但有些学者认为,这并不能证明它对碳化物交易有明显的作用,欧洲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了少许,但那要更多地归功于能源利用率的迅速提高,而不是广泛的化石燃料的控制或者内部压缩。另外,部分业内人士对“排污许可”有些反感,在他们看来,这实际上是在纵容污染者,允许他们在自己认为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付费排污。还有学者担心,碳交易和碳汇危险地分散了社会的注意力,让人们忽视了全世界必须马上开始更深层次和更痛苦的变革。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从现实情况看,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通过控制排污总额的方式确保排放量减少,并能减轻企业和消费者的压力,这是毫无疑问的。
(二)限定配额无法按预期完成
尽管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第一阶段还存在缺点,但它还是为解决污染物排放问题起到了指导作用。从2005年7月至今的这一阶段,每个成员国都提交了一份国内分配计划。为实现该计划,成员国将分配到的配额,再分配给本国的部门或私有公司。
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包括主要的能源国和工业化国家,覆盖了整个欧洲排放量的一半,由于还处在发展的初期,这个体系在今后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效率。从2008年12月开始,欧盟将在第二阶段提出更多具有挑战性的目标,设置更广泛的范围,与第一阶段比较,实现总量减少6%。
但是,现在这个体系运转得似乎还不尽如人意,大部分政府都没有贴近底线。但欧盟委员会正在进行一些艰难的改革。2005年,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刚开始实施的时候,由于竞争关系,欧盟大部分成员国都没有明确它们的目标,只有5个国家(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爱尔兰和奥地利)超过了它们的限定配额。
(三)排污权交易实施领域有待扩大
在即将全面实施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情况下,欧盟也试图将交易系统扩展到新领域。首先可能是航空公司,其次就是运输环节,最后是家庭。一些欧洲航空公司已经暗示它们将会参与排污权交易体系,航空碳交易将为现代化的航空公司创建新的模式,以便更有效地利用油料。
但在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里的初级阶段,一些实际问题使航空公司的参与不可能建立满意的模式。比如,怎样计算一家航空公司的含碳排放物,特别是欧盟以外的长途航班很难解决。国际航空运输组织有人嘲笑道,这是完全无视经济现实,是不切实际的。部分人还认为,《京都议定书》本身就存在危机;加拿大威胁要遏制;美国和印度甚至都没有在京都露面。因此,人们无法确定碳化物交易是否是减少污染的有效途径。
虽然至今仍有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但碳交易的开创者和附和者们给我们展现了一个好的开端,让我们看到了在全球化基础上通过碳交易改变经济行为、推动解决气候变化难题的希望。欧盟在碳交易上先行了一步,以欧盟为中心的碳化物交易体系也有望获得国际化进展,并获得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兴趣。
三、欧盟排污权交易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于1998年5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获得批准。尽管目前还属于非管制国家,但在未来几年内,很有可能要开始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欧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我们会得到以下启示:
(一)要积极应对《京都议定书》对我国的经济影响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世界各国都承担了保护全球气候的责任。从表面上看,是削减各国碳等污染物的排放量,但其实质是促使各国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是对发展中国家粗放式的经济增长速度的制约。而且,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的态度讲,也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如果我们不提高制造业的科技水平、不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很有可能将来要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量指标,则必然影响到我国部分产业的发展,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我们应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产业升级和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改善不合理的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大力发展优势产业,提高产品的科技水平,发展降低碳排放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在三个产业中的比重。
(二)要加紧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
当前各种排放物中,二氧化碳占有最大份额。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工艺的改进,从长期看,其排放量是可以得到控制并减少的,但必须在合理的生产成本范围之内。例如,德国等欧洲国家目前已严格控制或禁止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排放到大气中,同时特别重视对二氧化碳排放的管理。
纵观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现行法律法规,现在基本上都是针对二氧化硫等对环境和人体有害气体而制定的。因此,从现在起,不但要高度重视对人体和环境有害气体的污染源的控制,还要加紧制定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各项法律法规,应包括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收费、交易、管理等内容。同时,要着手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机构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及其运作。还要着手做好摸清家底工作,即二氧化碳排放许可及交易的先决条件是准确了解所有排放单位或设备的排放情况。尽管这项工作在我国面临很多困难,但如果做不好,就谈不上排放权的管理。
(三)要控制和减少我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在摸清目前我国二氧化碳等各类污染物总量的基础上,提出全国总的减排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综合措施。一是在保护大气环境方面,国家应鼓励环保新技术的研发和旧技术的创新,发展排放控制新技术和排放预防技术;二是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加快发展能耗低、污染少的产业,对原有产业和产品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工艺进行改造,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三是提高能源效率要重点发展热电联合技术、清洁煤炭技术、煤气化技术,通过技术改造来提高现有住宅、办公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工业场所的能源效率,来实现节能的目标;四是在使用清洁能源方面,主要是依靠技术水平的提高来降低生产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促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等的广泛使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四)采取综合性的价格和财税政策
主要化石燃料(煤和石油)既属于稀缺性的资源,又在使用过程中释放二氧化碳和其他对环境有害的物质。这些产品的价格不仅要全面反映开采或获得这些资源的成本,还要包括环境成本和安全成本等。但是,目前我国的煤炭和石油产品成本中,连基本的获得过程中的矿业权成本还没有完全反映出来,以上提到的后两种成本更没有涉及。所以,从产品定价来讲,在现有产品中,应反映全部的矿业权取得成本、环境成本、安全成本。具体措施是:首先提高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税率和费率,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摊入产品成本中,并提取环境治理费用和安全费用,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产品价格;其次,择机对化石燃料产品开征环境税,或在现行消费税中提高税率,将税收所得用于改善公共交通、资源勘查、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等。
(五)企业要抓住排放权交易和CDM项目带来的机遇
当前,由经济增长所导致的世界范围内环境压力日益增大,为国内企业参与CDM项目国际合作带来了极好的机会,国内企业应该积极抓住这前所未有的机遇,政府部门则要为此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国内企业与发达国家的机构及企业合作,既能够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又能增加收入,无论对环境还是国计民生来说都有很大的好处,是一件利远远大于弊的事情。国内企业可以通过这些中间机构来寻找相关的国际合作项目,通过少量投入从而获得可观的效益,更重要的是,提高企业自身的控制污染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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