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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一、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工程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行为。

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规定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被审计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时,根据需要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进行审计时,检查的内容包括:

1.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2.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

3.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参建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参建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此可见,在国家建设工程的审计过程中,即使涉及到参建单位,也是以承包合同为基础,检查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合同的真实性,进而对被审计单位(即建设单位)作出审计监督的结论。

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必须以承包合同为依据。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承包规定,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有的建设单位由内部人员来核定结算造价(既内部审计),有的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核定结算造价(即社会审计),但无论用什么形式的结算造价核定,都必须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为依据核定,在时间上也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限制。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新增加部分,以承包发包双方发生的实际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核算,核算的结果经承发包双方认可后作为双方最终结清工程款的法律依据。若对于核算结果双方意见不统一,又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付诸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三、 订立合同时减少不确定因素有利于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既然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那么在订立合同的条款时就应该将结算的办法及有关的造价核算办法一一明确,作为工程结算时承包、发包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1、单价固定的合同,一般称单价合同,在订立单价合同时必须明确工程量的核算办法和材料或设计发生变更时如何调整单价。

2、 总价固定的合同,一般称总价合同,在订立总价合同时,必须明确如果发包方提供的总价核算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如何调整总价,以及材料或设计发生变更时如何调整总价。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0 前言

随着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工程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且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众多单位参加,各方面关系错综复杂,特别是设计及勘察的深度因素,投标又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都能作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并且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且复杂,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基于以上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工程变更和索赔会随着工程的逐步开展而不断暴露出来。

本文通过作者参与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的实践,进行归纳总结,简要介绍一下关于工程监理方面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一些认识见解。

1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工程在实施期间,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形式上、质量上、数量上所做的改变。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

1.1 工程变更的分类

1.1.1 按工程变更的设计规模和变更增减金额来分类

1)、第一类变更(一般变更)

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构件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等;

2)、第二类变更(重要变更)

包括不属于第一类范围的较大变更: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变动;变动工程性质、质量和类型等;

3)、第三类变更(重大变更)

凡超越重要变更设计规模均属重大变更,包括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变动:如结构型式的变更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

1.1.2 按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来分类

1)、发包方提出变更

发包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

2)、设计方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优化设计等提出变更;

3)、监理方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4)、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鉴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可以要求变更;

5)、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例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变更。

1.2 工程变更的审批原则

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少占耕地、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利于营业、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

2)、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变更后的单价仍执行合同中已有的单价,如合同中无此单价或因变更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应按合同条款进行估价。经承包商提出单价分析数据,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认可后,按认可的单价执行;

3)、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否则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3 申报审批程序

1.3.1 业主指令的变更

业主指令的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直接下达变更令,交由承包商执行,并将变更资料存档。如涉及设计变更要由设计代表先做变更设计图纸。

1.3.2 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工程进行的变更

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交由承包商执行。

1.3.3 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承包商应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业主核准后执行。

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承包商申请

先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及内容报告,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方案和数量、以及单价和费用、报驻地办审批;

2)、驻地监理审核

驻地监理接到承包商变更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审核其变更内容、技术方案及变更的工程数量、签批意见后上报总监办工程部;

3)、工程部的审查和核实

工程部接到驻地监理签批的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应认真按图纸、规范等审查其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复核变更的工程量。对于变更工程量的核定一般程序是承包商先提供工程变更数量的计算资料,包括图纸及计算公式。驻地监理对承包商提供的变更工程数量先进行核实签认,工程部再对工程变更数量进行核实签认后转合同部核定单价和费用;

4)、合同部审核单价和费用

合同部根据驻地监理和工程部的审核意见,对承包商提出的申报单价进行审核,通过单价分析确定建议的单价和费用。签批意见后上报总监;

5)、总监理审核

总监理审核后,报业主审批;

6)、业主的审批

业主审批,然后下发工程变更批文,包括对工程数量的确认和对工程单价的审批;如涉及设计变更则业主转设计方,由设计代表做设计变更图纸,再由业主审批下发。

7)、签发“工程变更令”

在变更资料齐全,变更费用确定之后,征得业主审批同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签发“工程变更令”,然后监督执行。

1.4 变更单价的确定

工程变更的项目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需要确定新的单价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工程量清单里的项目中数量增减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变更项目;二是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变更项目。

2 工程索赔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

2.1 工程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索赔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2.2 工程索赔

2.2.1 承包人提出索赔

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做好同期记录

3)、递交索赔报告

2.2.2 工程师审核索赔

1)、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①、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以上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

2)、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根据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承包人的同期记录,随时就记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见或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监理工程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①、事态调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

②、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索赔事件是何种原因引起,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在实际工作中,损害事件的责任有时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故必须进行责任分解,划分责任范围,按责任大小,承担损失。

③、分析索赔理由。

④、实际损失分析。

⑤、证据资料分析。即分析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确性,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3)、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①、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

②、工程师对索赔处理的决定

工程师在索赔审批中应该简明地叙述索赔事项、理由和建议给予补偿的金额及延长的工期,论述承包人索赔的合理方面及不合理方面。通过协商达不成共识时,承包人仅有权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满足工程师认为索赔成立那部分的付款和工期顺延。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

2.3 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索赔管理是工程师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他的索赔管理任务包括:

1)、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

2)、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

3)、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合理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索赔纠纷,不仅符合工程师的工作目标,使承包人按合同得到支付,而且符合工程总目标。

3 结束语

随着公路工程招投标体制的不断完善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只要我们正确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各项往来文件,及时全面处理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建立和维护工程师处理合同事务的威信,工程项目的变更、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一定能处于一个良性循环状态并得以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3-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4.2.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 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5.1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5.2.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 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5.3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7- 5.3.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 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 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6.1.2.4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 备案材料归档。 6.2 合同签订程序 6.2.1 立项 6.2.1.1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 -9- 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 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 审查会签 6.2.4.1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11- 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 审核 6.2.6.1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 审批 6.2.7.1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13- 6.2.7.2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 签署 6.2.8.1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 6.2.8.5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变更;合同外工程;工程量;计量支付

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或者追加或取消某一项工作。 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

由于土木工程地质水文条件的复杂性,发生合同变更是较常见的,几乎每一个土木工程项目都会发生工程变更。 土木工程合同文件中技术规范或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法等发生改变,总是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是事先不可预见,无法事先约定,需要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现场情况而决定,若处理不当,即使是正常的工程变更也会影响工程进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 工程变更的分类

1.1 按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来分类:

(1)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签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可以要求变更设计。

(2)业主方提出变更。

业主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

(3)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例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

(5)设计方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变更设计。 

1.2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来分类:

一般可分为三类:

(1)第一类变更(重大变更) 。

包括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变动: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遂道位置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

(2)第二类变更(重要变更)。

包括不属于第一类范围的较大变更: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变动;变动工程性质、质量和类型等。

(3)第三类变更(一般变更) 。

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碰、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构件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等。

2. 工程变更的审批原则

(1)变更设计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少占耕地、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利于营业、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

(2)变更设计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变更后的单价仍执行合同中已有的单价,如合同中无此单价或因变更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应按合同条款进行估价。经承包商提出单价分析数据,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认可后,按认可的单价执行。

(3)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的设计变更令,承包商不得做任何工程设计和变更,否则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不予计量和支付。

3. 申报审批程序

3.1 业主指令的变更:业主指令的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直接下达变更令,交由驻地监理监督执行。并将变更资料交工程师、合同部存档。如涉及设计变更要由设计代表作变更设计图纸。

3.2 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的变更:

监理工程师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向承包人发出意向通知书,

内容主要包括: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内容;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订的事宜;要求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

3.3 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承包商应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承包商申请。

先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及内容报告,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方案和数量、以及单价和费用、报驻地办审批。

(2)驻地监理审核。

驻地监理接到承包商变更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审核其变更内容、技术方案及变更的工程数量、签批意见后上报监理代表处工程部。

(3)工程部的审查和核实。

工程部接到驻地监理签批的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应认真按图纸、规范等审查其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复核变更的工程量。对于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一定要合理,变更的工程内容才能成立。所以,技术方案一定要尽可能地提出两种以上,以便进行对比,要结合经济技术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案作为最终的工程变更方案执行。

对于变更工程量的核定一般程序是承包商先提供工程变更数量的计算资料,包括图纸及计算公式。驻地监理对承包商提供的变更工程数量先进行核实签认,工程部再对工程变更数量进行核实签认后转合同部核定单价和费用。

(4)合同部审核。

价和费用。

合同部根据驻地监理和工程部的审核意见,对承包商提出的申报单价进行审核,通过单价分析确定建议的单价和费用。签批意见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

(5)总监理审核。

总监理审核后,报业主审批。

(6)业主的审批。

业主审批,然后下发工程变更批文,包括对工程数量的确认和对工程单价的审批。

(7)签发“工程变更令”。

在变更资料齐全,变更费用确定之后,征得业主审批同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签发“工程变更令”,然后监督执行。

4. 变更单价的确定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监理要点

Abstract: With the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 of our countr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energy-saving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supervision and position in the work of supervision ar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hen how to make energy sav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work? This paper points the work of building energy saving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work in each phase of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supervision,

Keywords: energy-saving building; supervision; points;

中图分类号:TU2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节能施工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是节约能源、促进科技进步的重大举措。所以对建筑节能施工的监理也成为了监理公司的重点,现将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要点概括如下: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中关于节能专篇方面的内容,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评价论证。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队伍工作的关键性文件,总监和专业工程师要仔细审核,监理员应熟悉方案;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及检测单位的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核。针对工程特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2).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3).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进场材料与设备的报验,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委托监理员对进场节能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验,合格后才能进场。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3:加强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并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4: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中,其主控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目至少应有80%的检查点合格,其他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和超过允许偏差1.5倍的偏差。5:节能工程监理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在旁站方案中加以明确,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旁站监理。6:对实体检验进行监理:实体检验时监理人员必须到场见证,并对检验方法、抽样数量和抽样部位等进行确认。

7: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8: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在竣工验收之前要做好以下工作:1:参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2: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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