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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对分包的管理措施

总承包对分包的管理措施

总承包对分包的管理措施范文第1篇

2、用工制度……………………………………………………………………………………4

3、安全生产要求……………………………………………………………………………5

4、消防保卫工作要求…………………………………………………………………………10

5、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10

第三部分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14

1、《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5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规处罚规定》…………………………………………………30

3、《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及违规处罚实施细则》……………………………………………34

4、《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处罚管理流程》…………………………………………………42

5、附件:《罚款通知单》……………………………………………………………………43

第一部分协议书

总承包方(全称):

分承包方(全称):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第167号公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分承包方”)与总承包方已经签订本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为“分包合同”),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双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为工程总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约束效应。

一、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本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

二、组成本协议书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

2、本协议书规定条款;

3、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

4、协议书履行过程中,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三、分承包方向总承包方承诺,履行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中所有条款及规定。

四、分承包方向总承包方承诺,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所进行的一切处罚和处理分承包方均无异议。

五、分承包方向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措施、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有关证件等所有材料的审核批准并不代表分承包方无须承担责任。

六、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总承包方对分承包方已处罚款项均不予以退还。

七、协议书的份数:

按分包合同一并处理。

八、有效期

同总分包合同有效期

九、协议书的生效

协议书订立时间:年月日;

协议书订立地点:

本协议书同双方总分包合同一并生效。

总承包方(公章):分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二部分规定条款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

5、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

6、确保总承包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总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二、用工制度:

1、分承包方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总承包方批准不得随意更换,如有违反,分承包方须受罚款×××元/人、日次。

2、分承包方必须为现场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仪器等办理相应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分承包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承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承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承包方承担。

4、分承包方的所有外来工人必须具备常州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否则总承包方有权不予办理《出入证》。任何因为分承包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承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承包方承担;

5、分承包方应遵守总承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总承包单位其它关于分承包方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6、分承包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因本分包工程与附近居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产要求

1、分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5)《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版)*

(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7)《**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8)《**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

(19)《**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分承包方须自觉遵守、执行**省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承包方承担;

4、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承包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总承包方批准后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5、分承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承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6、分承包方申报的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类同方案必须考虑工程工序上的危险性,于方案中详细叙述施工期间的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7、分承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7.1、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制度:分承包方在本分包工程开工前必须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本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7.2、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承包方必须执行总承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承包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7.3、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分承包方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总承包方通知召开的周六(或最终由总承包方指定的其他时间)安全例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取得总承包方的同意,并委托有资格人员全权代表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参加会议和做出有关决定。分承包方不能参加例会又未委托代表参加时,例会所做出的决定分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分承包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例会,总承包方有权取消该分承包方的承包资格。

7.4、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7.4.1、分承包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7.4.2、分承包方的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7.4.3、分承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总承包方组织的入职培训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承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后方可上岗。

7.4.4、分承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省劳动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4.5、分承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7.5、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7.5.1、分承包方必须按照总承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周六(或总承包方指定的其他时间)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并将制度和日程安排报总承包方审批后严格执行。

7.5.2、分承包方必须虚心接受总承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7.5.3、分承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且必须经过**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组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7.5.4、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制度。

7.6、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7.6.1、分承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内或国外正规厂家的产品,且具有相关合格证书,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7.6.2、分承包方的卷扬机、机动翻斗车、砼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发电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承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6.3、分承包方的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挖掘机、垂直升降机械等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接受专业验收;分承包方必须按规范要求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7.7、分承包方须执行国家、**省及常州市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验收等安全台帐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施工交接检验制度。

7.8、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7.9、分承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7.10、分承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7.11、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7.11.1、分承包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7.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承包方应立即通知总承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及安全主任,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承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分承包方必须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7.11.3、分承包方要积极配合总承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承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承包方承担。

7.11.4、分承包方须承担因为分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承包方应积极配合总承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承包方人员的,分承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承包方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承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承包方自负。

7.11.6、分承包方必须对每次因工伤亡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查出事故源头并做出详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对发生的伤亡事故,分承包方必须进行深刻检讨,修正错误,同时必须对分包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否则总承包方有权勒令分承包方暂时停工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

7.12、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惩罚制度:分承包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7.13、分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7.13.1、分承包方要对分承包方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7.13.2、分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7.13.3、分承包方在现场所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7.13.4、施工现场内,分承包方必须按总承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7.13.5、总承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承包方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7.13.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13.7、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总承包方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及增收×××的总承包方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扣除。

7.13.8、分承包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对不同岗位工种的职工还须配备该工种必须的其他个人人身防护设备,如:安全鞋、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

7.13.9、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7.13.10、分承包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承包方批准,在批准前分承包方不得进行施工。

7.13.11、分承包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主管负责日常对总承包的工作联络及落实安全方案和措施的实施。

7.13.12、分承包方必须按所有入场员工总人数的×××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且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否则对分承包方罚款×××元/人、日次。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分承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省政府、**省建委(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承包方应严格按总承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承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承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承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承包方应在总承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承包方的要求,总承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2、分承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分承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分承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以外)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承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承包方负责赔偿,总承包方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承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承包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总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分承包方全体员工的工作服由总承包方统一订购,且分承包方必须保证现场所有员工夏、冬季节的服装每人至少×××套。总承包方将依据分承包方为入场员工办理的《出入证》花名册向分承包方供应服装,费用将从分承包方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人夏天工作服价格为¥×××元/套,冬天工作服为¥×××元/套)。

2、分承包方员工的工作服、安全帽以及分包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等物品(包括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标语、警示牌),不得出现分承包方的任何标志、广告标语等。标志、标语等具体由总承包方决定。

3、分承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承包方自己负责。

4、分承包方应按照总承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5、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严禁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6、分承包方入场前必须依据总承包方的有关规定为所有入场人员办理《出入证》、《上岗证》,否则不得入场。

7、分承包方在施工现场应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承包方应赋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总承包方在地面提供指定的公用垃圾堆存地点,分承包方必须按总承包方的编制安排负责把自己在所有工作地点的垃圾每天清理并运往上述指定堆存区,再由总承包方负责安排外运,上述垃圾不包括任何砂、石、水泥、砼或钢筋砼结构废件或任何有毒物件、易燃物品等;此类垃圾由责任分承包方自行清理外运,禁止堆存在工地内,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分承包方须承担×××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9、分承包方在施工时用水必须严格按总承包方“现场临水管井平面布置图”上的说明进行。分承包方现场临水的使用归总承包方统一调配,各分承包方在使用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分承包方有责任保护好现场的临水设施,如现场的给排水管道、阀门、消火栓、消防水龙带、水龙头、阀门井、污水井、沉淀池、雨水篦子等。严禁乱动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水龙带等

11、分承包方必须注意节约用水,严防水资源浪费:

11.1、需要长期使用的用水点必须设节水龙头;

11.2、所有管道相接处要严密,严防漏水;

11.3、现场的洒水降尘或混凝土养护,应先使用沉淀池内的水;

11.4、用水时应有专人负责节水,不用时要及时把阀门关上,发现水管或阀门跑水要立即维修,如维修不了须及时通知总承包方进行解决。

12、、严禁向污水井、雨水篦子倾倒剩饭、垃圾等易堵物体,严防下水管道堵塞。

六、自然灾害、突法事件及其他

1、为预防台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分承包方须在分承包工程(包括临时设施)开工前向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预防此类自然灾害、减少损失的措施,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分承包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范围内或工地附近遇突发性事件(如死亡、火灾等)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并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交安全意识。

3、分承包方在分包工程现场及工地附近不得进行任何爆破施工或其他爆破活动。如有爆破施工时,分承包方必须具有相应的爆破资质,并事先已取得国家、**省及常州等各级政府、公安部门的相关许可,否则分承包方须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4、分承包方入场工作人员在接受总承包方医疗室的服务时,须出示经总承包方核发的《出入证》或《上岗证》,并遵守总承包方医疗室的规章制度,医疗室仅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一般轻微伤害的免费服务,如有重伤等严重伤害时,分承包方须按《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计划实施救援。

5、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开工前须向总承包方提交分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报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备案检查。

第三部分其他管理规定补充条款

一、《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规处罚规定》

三、《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及违规处罚实施细则》

总承包对分包的管理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工程承包 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的特点

1、多样性。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的客体随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交钥匙总承包必须面对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试运行服务全过程的风险;而设计-施工总承包面对的只是设计和施工阶段的风险。

2、复杂性。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所要处理的风险问题比设计或施工等单项承包复杂得多,风险量大得多。因此,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的难度必然更大。相应的,其所取得的效益也更显著。

3、社会性。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所涉及的社会成员(利益相关者)多,相关关系十分复杂。国际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尤甚。

4、全局性。从事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是承包者从全过程(全局)的观点出发进行全局性的综合管理,而不是把各阶段或各个过程分割开来进行的项目风险管理。

5、发展性。我国目前进行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的条件和环境尚不理想,经验相当贫乏,与国际承包商差距很大,容易因此而引发大的风险。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须进行扎扎实实的研究和创新。

二、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的过程

1、总承包项目风险的识别难度大。原因是要识别众多阶段的风险,涉及范围广,预测时限长,可能产生的变化大。因此,风险识别便成了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的最具特点、也是重点和难点之过程。

2、总承包项目风险评估时,风险量的估计和发生概率的估计都比单项承包难,即可预测风险和不可预测风险多。因此要特别注意收集风险评估的依据和定性方法的应用。

3、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规划的特殊性在于对风险应对方法有针对性的选择决策上。该决策的正确性与合理性既对风险控制的效果产生直接影响,又隐含着巨大的经济意义。

4、总承包项目风险监控中需要编制大量附加的风险应对计划。这是因为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大量未曾预料到的风险因素,或风险因素的后果比已预料的更严重,使事先编制的计划不能奏效,必须重新研究应对措施,即编制附加的风险应对计划。

三、总承包项目的经济风险

从一般规律分析,总承包项目的风险来源广,风险因素多。识别总承包风险必须抓住重点。总承包项目风险识别的重点是经济风险,且所有风险均可导致经济结果。

1、经济观念滞后带来的风险。习惯了计划经济下的固定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提供价格信息、政府保护国有企业的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对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机制、价格运行规律、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合同风险等的认识,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滞后于国外的承包企业,这会带来很大的经济风险。

2、业主行为的不规范造成的经济风险。业主的管理无序、压价无度、索要回扣、强要承包商带资承包和拖欠工程款等,久杜不绝,愈演愈烈,给总承包企业造成了无限的风险。

3、传统的设计与施工分离,单一进行施工专业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使施工承包企业对设计项目管理陌生,设计企业对施工项目管理陌生,总承包企业发育缓慢,企业缺乏实行总承包的机制等,这些问题有可能造成总承包项目的大量潜在经济风险。

4、建设市场中的大量违法操作屡禁不止,激烈的竞争对承包企业的巨大压力,使他们为了生存不得不牺牲自身经济利益,是产生经济风险的巨大黑洞。

5、中介组织发育不健全,社会服务能力不足,企业缺乏利用社会中介组织为自己服务的意识,使总承包企业缺乏识别和控制经济风险的社会支持,导致经济风险。

6、我国的总承包企业对国际工程承包规律不熟悉,经验不足,对加入WTO后的经济环境不熟悉、不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是产生我国总承包企业经济风险的新源泉。

7、我国的总承包企业对签订高质量的合同,利用合同进行经营,利用合同进行风险预防和风险转移的能力不足,进行工程索赔的意识不强、知识不足、能力不够、条件欠缺等,是导致经济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8、我国的总承包企业对风险管理知识、风险管理方法不熟悉,风险管理法规和制度不健全,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体制迟迟没有发育,既是产生经济风险的原因,也是对风险管理乏力的表现。

四、总承包项目经济风险管理措施和对策

1、建立总承包企业不但要在组织结构上达到要求,更主要的是要在软件建设上满足要求。包括:具有满足工程总承包要求的人力资源,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合格的设计能力,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能力,在国内外市场中采购机械设备、成套设备和建设物资的能力,足够的工程总承包协调能力,善于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的能力,应对风险能力,先进的企业文化等。

2、提高风险意识。要深刻认识风险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危害性,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源的大量性,大部分风险的可预测性和可管理性,超前分析,认真识别,可靠评估,科学、慎重地进行风险管理规划、决策、控制和监督。

3、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竞争,依法签约和索赔,依法维权,依法经营,依法抵御风险,依法进行融资和结算等。

4、实施人才战略,进行大学习,向员工灌输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知识、建造师知识、风险管理知识、合同管理知识、经济知识、金融知识、保险与担保知识、经营管理知识等,使企业具备大量有技术、懂法律、懂战略、会经营、通外语、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和高级项目管理人才。

5、及早颁布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法规,颁布工程保险与担保的法规,制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规范,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手册,建立企业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

6、积极采取技术性对策,回避、减轻、预防、分散和自留总承包项目风险:

1)总承包项目回避风险对策。如果项目威胁太大,风险量和发生的可能性都很大,企业难以承担和控制风险,便应当在承包之前放弃承包或在实施之前毅然放弃项目实施,以免造成更大的风险损失。制定并执行企业制度禁止实施某些活动、依法规避某些可能造成风险的行为,也是风险回避的有效对策。

2)总承包项目减低风险对策。这种对策可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减少风险发生后的损失量。对于已知风险,可动员项目资源予以减少;对于可预测和不可预测风险,应尽量通过假定和限制条件,使之变为已知风险,再采取措施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风险可以被接受的水平。

3)总承包项目预防风险对策。采取技术组织措施预防风险对策的作用有三个:防止风险因素出现;减少已存在风险因素;减低风险事件发生概率。

总承包对分包的管理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 EPC;总承包商;分包商;索赔

[作者简介] 黄展鸿,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项目管理,广东 广州,510663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9-0096-0003

一、前 言

EPC(项目总承包)是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头字母的缩写,是近年来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项目管理模式,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模式,总承包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及调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经营结构,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并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2003年2月国家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推行工程总承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主要方式及推行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在我国尚未大规模推行,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总承包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多种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当涉及到费用与工期的变动时,往往需用采用索赔的方式来处理。分包商与总承包商、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常会发生索赔事件。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 随着国内EPC模式的推广和发展,它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二、概 述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权力侵害,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赔偿或者时间赔偿的行为。

索赔是一种双向行为,发包人和承包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均有提出索赔要求的可能,包含了合同双方之间的索赔与反索赔行为。

项目总承包合同中一般可将工程的风险归类为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一般来说,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中,业主的风险主要是指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过失,其余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当出现不可抗力风险,主要是指政治、社会、经济、法律、地质及自然等因素造成的变化,发包人一般也会对承包商的损失给予全部或部分的补偿。但是在项目总承包的建设模式下,传统合同中的一些不可抗力风险,如经济、地质、自然等也会转移至总承包商来承担,相比传统的合同,总承包商的风险将会大幅增加。

业主把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调试等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委托给总承包统筹实施,避免了由于自身管理、协调原因引起的各个参建商向自己索赔的风险,这个风险相应转嫁给了总承包商,所以业主自身的风险大幅降低,总承包商被分包商、业主索赔的风险也就增加了。本文就EPC总承包商如何就被业主与分包商索赔做好防范进行讨论。

三、索赔的规避

索赔的规避,即预防索赔发生和对对方提出索赔的反驳,不能简单理解为对己方已发生的损失的追索。所谓预防索赔是指防止对方提出索赔,而反驳索赔是指通过索赔管理,反击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从而减少由于对方索赔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比如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或者业主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因此,除了抓住索赔机会向对方索赔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外,如何规避对方索赔带来的风险或降低对方的索赔要求也是总承包商必须重视的问题。向对方提出索赔以及规避对方提出的索赔在索赔管理中占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颇。

在工程项目中做好索赔的规避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合同双方通过加强合同管理,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严格履行合同责任,杜绝一切违约行为,从而就可以避免由于己方违约而引起对方提出索赔。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协调与沟通,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避免由于自己的失误或协调不力而引起的对方索赔,从而防止和减少损失的发生。

(一)分包商索赔风险的规避

在总承包项目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分包商向总承包商索赔,做好索赔规避,预防分包商索赔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非分包商原因或其承担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这是分包商索赔成立的先决条件。因此,总承包商应当从其自身原因或承担的风险上来寻求预防分包商索赔的措施。一般来说,为有效预防分包商提起索赔,总承包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合理统筹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不到位可能引起无法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停工、怠工及设备材料不能按计划进场而影响工程进度等索赔事件。依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是总承包商的责任。若总承包商拖欠工程款,有可能引起分包商对工程款及其利息的索赔。如果长期地拖欠支付款,便会造成分包商流动资金困难,增加其成本,最终导致分包商依据合同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速度,甚至会发生终止合同的情况。总承包商要合理统筹项目资金的运作, 合理安排资金计划, 在资金运用上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以防因为资金原因影响工程实施。

2. 禁止干扰分包商的施工

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应杜绝干扰分包商正常施工的一切行为。比如,不可以随意指示分包商改变作业顺序,防止出现由于总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的现象发生。合同规定由总承包商负责的设计图或者设备材料供应出现延误,可能引起施工分包商的工期索赔或实施总承包商加速施工指令的索赔等。因此,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行自身义务,确保施工条件,使分包商的进度计划不受己方影响。

3.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往往会造成施工计划的改变,最终的结果是费用的变动和时间的变化。如果造成变更的原因来源于总承包商,则会引起分包商的索赔。因此,总承包商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指令的签发,尤其是设计上的变更。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这就要求总承包商对可以事先控制的工程变更原因进行细致分析,预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免发生工程变更事件。

4. 择优选择分包商

总承包商选择信誉好、有固定合作关系的分包商有利于工程质量的保证和双方协调工作量, 杜绝以次充好、挂靠的分包商低价中标后无休止提出索赔的恶劣行为,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同时尽可能避免业主指定分包商,业主指定分包商由于具备业主背景,在合作过程中一般会态度强硬,难以管理,以各种理由提出索赔,最大化获取利润。

5. 加强协调与沟通,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实际工程中,很多索赔事件是由于协调和沟通不畅造成的。比如对合同条款或技术规范或设计图的要求理解差异,若经常沟通则可能通过协调解决。因此,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及时沟通,在分包商的损失发生之前采取措施,就可以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二)业主索赔风险的规避

虽然索赔是总承包商获得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总承包商还必须记住的一点是,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造成的己方损失是得不到补偿的。甚至造成了业主的额外损失,将会遭到业主的索赔。因此,总承包商一方面要善于运用索赔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还应当加强管理来防止业主索赔。

1. 加强质量的管理

质量缺陷是业主索赔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避免由于质量缺陷造成的业主索赔,总承包商应加强质量的管理。首先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各项保证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程和施工图施工;建立切实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内部奖惩制度。

2. 加强计划管理

制定切实可能的进度计划,并建立完善的进度控制体系,可避免由于进度计划不合理或进度管理不完善造成工期延误,从而引起竣工时间的延误或由于修订计划引起与业主的附加费用开支。

3. 加强合同管理,避免违约

避免投标文件出现错误。招投标文件是合同的主要依据, 投标文件错误经常是业主用作索赔的依据, 如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偏差、图纸错误、技术规范不统一等。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对投标文件的审核, 尽可能防止投标文件错误,尤其要强调风险事故的界定和责任划分,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地方争取双方达成共识。

4. 索赔风险的转移

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由于专业技术、工程经验和处理工程风险能力的不同,总承包商应注意发挥自己的长处,避免自己的弱项,通过与其分包商、购买保险等方式共同分担或者转移风险,以减少自己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四、结 语

索赔是一项复杂细致而艰巨的工作, 一个大型的总承包商组建一支知识全面、有丰富索赔经验、 稳定的索赔工作小组从事索赔工作是索赔成功的首要条件。索赔工作小组应熟悉与索赔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现场施工管理,懂得预算管理,在总承包项目前期介入,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招投标过程过程中规避风险。索赔小组可由项目经理、合同法律专家、造价工程师、会计师、施工及采购管理人员等组成。

总之,总承包商只有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提高对发生索赔事项的预见性,并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约定,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做好事先预测,始终控制,合理分解风险。对于一些可以预判的合同风险,在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式来减少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风险总是存在的,合同也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合同中的责任单位的责权利也不可能绝对的平衡,业务、总承包商、分包商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作为总承包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应用科学的索赔方式,把不可预测的风险最大程度地降低,有效控制业主方、分包方的索赔。

[参考文献]

[1]陈华伟,余绍波.EPC合同条件下的承包商索赔与业主索赔因素探讨[J].东方电气评论,2007,(12).

总承包对分包的管理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应付措施

Abstract: the face of a complex marke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o with the developer, subcontractor signing the project or the sub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igned the contract on the legal risk may be taking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nce appear, disputes, often can sign up for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caused irreparable loss, therefore,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mmon law has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isk.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risks, prevent, cope with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风险概述

风险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难以克服、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况。风险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区别是:风险来源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等主观过错;而不可抗力是没有主观过错。建筑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合同签署时对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往往会给签约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常见风险分类

合同风险可以简单分为两类:

(一)、经营风险: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情况。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例如:施工单位愿意承担市场材料涨跌的风险以固定单价、或总价包干形式承接工程。

(二)、法律风险: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况。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约来避免。例如同意承包商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施工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着重就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三、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超越资质分包

案例:分包人以个人名义与总承包商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人员伤亡事故,工人将总承包告上法庭,法庭裁决由总承包商支付工人工资、赔偿工人损失。

我国《建筑法》第29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更不可能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承包单位与个人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防范措施:

1、不以个人名义签署工程合同,建筑合同主体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或由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不与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二)、压缩合同工期的风险及其防范

案例:在中标或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单方面要求压缩合同工期,承包人迫于发包人压力接受工期压缩条件,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发包人此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违法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都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防范措施:

当发包人提出的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时,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承包人有权拒绝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

2、在符合工程安全、质量等规范,并且制定了合理赶工措施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赶工协议,同时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赶工措施费用以及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三)、关于“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案例:某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当建设单位不能按期向总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包方向分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成就,分包方不能依据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时间向总包方索要工程价款,也不得因此追究总包方逾期付款责任”。后因建设方未能按时付款,总承包人因而拖欠工程款,经法庭裁决,由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比例支付分包人。

1、总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的条款,并不能保障总承包人完全规避法律风险。这是一种约定不明的付款方式,在实际工程诉讼案例,一旦建设方不能按时付款,很可能会导致总承包人较大的损失。

防范措施:总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⑴应当积极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⑵不要用消极的方式规避对分包人的付款责任,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限;可以选择有垫资能力的分包人,以防止分包人因资金枯竭而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2、分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分包人不能控制和及时了解到建设单位付款金额和时间,也不能控制总包合同,因此会失去及时追索工程进度款的主动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

防范措施:

⑴不要签订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合同签署要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⑵在签订了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后,应当积极与总包人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⑶协商不成,可以“约定不明”或者“显失公平”为由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未及时变更合同价款导致合同纠纷的问题

案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申报工程变更价款,工程竣工后在结算书中才申报,建设方以超过申报失效为由不予认可变更价款,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在常用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31.2款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款“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由此可见在工程变更后的申报时限14天的重要性。在发生设计或价款变更时,应当及时申报或与发包人协商解决,不能等到竣工后才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文件,否则,吃亏的很可能是承包人。

防范措施:

1、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变更通知后14天内申报变更造价款,并要求对方签收。

2、在合同约定的期内申报部分变更造价款后,如发包方在14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确认或未回复,承包人则按合同视作发包人已经默认申报的变更造价款,以此来挽回损失,或达到双方认可延长申报有效期限及确认期限的目的。

3、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同发包人协商适当延长造价变更申报有效期及确认时限。

(五)、合理停工追索工程欠款问题

对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讲,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追索拖欠工程款最有效的方式不是仲裁或诉讼,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停工,不支付工程款就停工或不交工。

1、约定停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出现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停工。一般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后,承包人可以停工的约定,迫使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防止拖欠款额的进一步扩大。

2、法定停工: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依法停工.承包人依法停工后,还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⑶丧失商业信誉;

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⑴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发包人付款条款,以及明确停工条件。如发包人如果出现违约条件,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停工,以减小自身损失。

⑵在出现发包商违约情况后,承包商提出工期顺延,申报停工窝工索赔。或就暂时垫资施工的条件同发包人协商解决。

(六)、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将主体工程在内单位工程的劳务、部分或全部主材、机械设备、施工周转材料等打包在一个劳务合同内发包的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此种发包模式较为常见。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将可能会给总包方带来以下严重后果:

由于承包人超越劳务资质承包工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极有可能将该“扩大劳务合同”认定为转包而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可能会按照当地的信息价“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很有可能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应当包含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模板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从而在劳务合同价款中将该类材料剔出,让总承包人根据实际采购价或者租赁价对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防范措施:

1、总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劳务公司的资质,根据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防止无效劳务分包合同情况的发生;

2、不签订所谓“扩大劳务合同”。

3、对于需要委托劳务分包人代购、代租的材料或者设备,双方要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职权和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下的指定分包管理的法律责任

案例:总承包人与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指定分包在保修阶段就保修及保修金支付问题与业主发生纠纷,而将总承包人告上法庭。

目前我国的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较为普遍,在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后,通常由总包与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由总承包负责对整个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一些总承包认为指定分包由建设方确定,与自己关系不大,疏于管理及所担负的法律风险。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确立合同主体关系,因此指定分包和总承包的自行确定(须经发包方认可)的分包,对于总承包在合同执行、分包管理层面无实质差别。

防范措施:

1、重视指定分包合同的签署,明确双方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2、充分认识指定分包合同中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合同。

(八)、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应注意风险

在日常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方或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责任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称作工程索赔。一般分为承包人索赔及发包人索赔,这里着重讨论承包人在进行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方违约、合同文件缺陷、施工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及工期的增加,承包商时常出于维持同建设方合作关系考虑,或疏忽索赔的时效及连续性,或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取得理想的索赔效果而遭受损失。

1、索赔成立条件

⑴索赔事件已经发生

⑵非承包商责任造成

⑶满足索赔程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索赔才可能成功。

2、索赔程序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

⑴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建设方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

⑵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⑶各种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报告,工地的交接记录。

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只有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才可能获得良好的索赔效果。

应对措施: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索赔程序提交索赔证据。

⑵承包商应可以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积极同建设方协商,适当让步,从而实现预期的索赔目标。

(九)、结算申报及签收的法律风险

案例:2003年5月深圳某工程竣工移交后,分包人同总承包人进行结算,由于存在种种争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8月,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书面正式申请结算书,申请结算金额941.7万元,并获得总承包人员的书面签收。2004年11月初,分包人将总包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条款,以在“28天内无异议回复视作默认”为依据,判分包人胜诉。

建设工程合同33.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而接受单位在收到申报的结算书时,往往法律风险意识不足,草率签收,事后未能时限内回复意见或确认,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措施:

1、慎重签收结算书,如发现结算结算依据资料尚未齐全,可以暂不予签收或书面回复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2、确需要书面签收时,签收单上应注明“结算金额尚有异议,接收并不代表认同该结算资料,最后结算金额需要双方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同时可要求申报方在签收单上确认同意接受方的意见即可,以此规避结算签收的法律风险。

四、总结

总承包对分包的管理措施范文第5篇

建立分包商安全业绩档案,择优选用分包队伍,强化分包商的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和“包而不管”现象,加强现场监督,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和防范能力,加大执行力度,是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高效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

分包商;安全管理

在一些较大的工程项目中,分包商作为工程施工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承担着劳务分包或辅助工程分包的施工任务,多年来为完成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故看,大部分发生在分包商身上,说明在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分包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影响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如何强化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成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面对的问题。在油田开展“我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等主题活动中,我处始终把承包商、分包商人员同样对待,严格安全资质审查,认真组织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学习贯彻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完善安全措施,提高分包商人员安全意识,逐步实现了“我要安全”的转变,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高效运行。

1 优选分包队伍,消除后续安全隐患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实施项目分包或劳务分包时,应选择具备相应安全资质的施工单位,对于超资质和缺少有效安全证件的承包商不得使用,不得盲目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安全业绩不佳的单位,并经建设方审查备案。严把分包商主要管理人员安全持证关,并与合格的分包商签定安全施工协议和安全承诺书,明确分包商的安全职责,督促他们自觉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油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分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对没有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杜绝无证操作,以免给施工造成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同时,建立健全合格的分包商名录,定期考核评价,择优选用,杜绝盲目的零散用工。

2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降低施工过程风险

加强对工程项目各环节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风险交底,是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所在,推行“管到班、领着干、站到位”活动,监督和督促总包商将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对分包商进行详细安全交底,使工程的管理层和操作层在施工管理上不脱节、不失控,安全防范措施才能落实到位。认真落实施工现场“211安全工作法”(单位周一HSE活动和班组安全活动、作业计划书、岗位危害识别卡),坚持每天对每道工序进行岗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作危险源作业公示牌,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培训和跟班监控,并将岗位危害识别及防范措施,层层落实到施工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落实“班前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签字措施,让施工人员真正明白每一道工序和作业环节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防范措施,懂得消除安全隐患的方法和技能,做到防患于未然,提高操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承包商应及时制定每一工序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安排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认真履行和督促落实每个安全施工措施,对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告知,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程度。

坚持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落实对施工全过程、全天候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每天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并进行分析整改,树立“查除一处隐患,奉献一片爱心”的思想,以书面告知和隐患整改通知单等形式责令施工方进行及时整改,制定防范措施。对整改不彻底或不进行整改的施工队伍,则强制停工整改,直到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施工,将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加强对特种施工机具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重点监管,严查特种设备的安全年检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严禁违章操作和无证操作。施工现场往往是施工人员多,施工机械多,交叉作业多,认真落实施工现场交叉作业安全措施,做到谁施工作业,谁负责做好安全防护。督促总承包方对分包队伍的重点现场监管,对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点进行的交叉施工,相互之间应签订“交叉作业安全协议”,明确施工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做到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如:在管线穿越道路的顶管作业施工过程中,首先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检验合格的起重和顶管设备,保证设备自身的安全。二是加强顶管作业基坑加固的强制管理,防止作业过程中出现塌方。三是及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做到劳保防护、通风设施等安全防范措施到位,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四是严格对受限空间作业区域进行气体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五是密切与地面施工人员沟通协调,相互监督。只有多方密切配合,避免相互影响,才能保证施工全过程安全。

严格现场设备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对安全附件不全、没有安全合格证的设备一律不准进场使用,对没有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禁止相关作业。临时用电设备必须到达“一机一闸一保护”,临时用电线路到达“三级”安全防护,配电箱(柜)的接零(地)措施切实有效,安全警示标志明显醒目,确保施工的用电安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落实,使工程施工的每个人都能自觉地遵守作业现场安全“七想七不干”(即:一想安全禁令,不遵守遵守不干;二想安全风险,不清楚不干;三想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干;四想安全环境,不合格不干;五想安全技能,不具备不干;六想安全用品,不配备不干;七想安全确认,不完善不干),从根本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3 进行安全业绩评价,建立可靠的分包市场

及时对分包商进行全面的综合考核评价:对预防事故和职业卫生等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情况、对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监督检查提出问题的及时整改落实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及时全面的考核评价,对优秀的施工队伍,优先选用;对不服从管理,安全业绩较差的施工队伍及时淘汰,提高分包队伍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选择分包商不能只为了经济利益而对其安全资质和安全业绩不闻不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等各方面要建立连带责任,共同承担管理职责,有助于安全管理的有效运行。

总之,加强分包商的安全管理,需求建设各方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监管,杜绝“以包代管”和“包而不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三违”现象,加强关键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择优选用分包队伍,促使各项安全措施得到真正落实,确保每项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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