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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奖励管理办法

投标奖励管理办法

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投资可享受抵免税优惠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3号)、《江苏省计经委关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苏计经技发[*]664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03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引进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抵扣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上述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订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办理程序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税惠。

1、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4、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有权部门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1)对年度含税开票销售在1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分别奖励5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50%。

对年度含税开票销售在2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7500万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6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60%。

对年度含税开票销售在3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7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70%。

(2)对属市确定培育的50-100亿元以上,并完成当年培育目标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分别奖励8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80%。

2、需提供的材料。

(1)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本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和本年度开票销售额的证明。

3、补充事项。

(1)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对市确定培育的50-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采取百分考核的办法确定是否予以奖励。

(3)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增有减时,应分别计算分税项的地方留成,相互抵算后,按净增加的地方留成计算奖励金额。奖励资金:县(市)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负担,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摊。

(4)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

五、鼓励新产品产业化

1、奖励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属扬州市首次研制并投产。

(2)产品于申报奖励年度获得专利授权或已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3)该产品当年含税开票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根据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新增税收确定奖励金额,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1)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5-30万元。

(2)销售收入1亿元(含)-2亿元、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0-25万元。

(3)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新增税收15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5万元。

(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专利授权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国家重点新产品批准文件(证书)。

(2)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新产品当年入库税金证明。

六、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

1、奖励条件。

年度内新认定的部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2、奖励标准。

部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省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

七、鼓励企业增加有效投入

(一)列入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标准。

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套贴息比例。

2、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改项目计划贴息批文。

(二)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经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在申请当年竣工投产。

(4)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3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三)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技改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的自我配套率达到50%以上(含)。

(2)项目经过核准或备案,其中设备和技术的投资在15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1500-3000万元(含)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和项目产品自我配套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四)对实施1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享受绿卡优惠政策,并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或奖励。

1、扶持条件。

(1)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

(2)总投资在10亿元(含)以上,其中设备和技术投资在60%以上,批准后30个月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2、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和备案文件。

(2)项目决算审计报告书。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技改贴息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

八、对博士后奖励

1、奖励条件。

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成果已应用于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1)研发成果已完成,奖励5万元。

(2)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奖励8万元。

(3)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投产,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等设站(中心)批复。

(2)企业与博士后签订的合同。

(3)研发成果生产应用情况。

九、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购置物业、汽车进行补助

1、补助条件。

(1)年薪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它收入。

(2)申请人以本人名义新购置了非经营性物业或汽车(享受一次)。

2、补助标准。

由申请人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附加税的50%给予补助,总的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从2006年1月1日起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市(县)地方留成额,每年的节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购置物业或汽车的补助,但时间不超过三年。

3、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购置物业的产权证明或汽车的行驶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交纳的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税证明及复印件。

十、鼓励企业创品牌

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1、奖励标准。

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或省质监、工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名牌、商标证书。

十一、鼓励专利申请

对于符合《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及申报资料按《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鼓励企业和产业集群式发展

1、扶持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集群规划目录的企业和项目。

(2)落户在市确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园(区)、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和项目。

(3)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企业和项目。

2、扶持政策。

(1)按有关政策优先保证优惠供地,或根据企业要求,建设符合企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厂房,以优惠价提供使用。

(2)保证国家、省和市相关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优先帮助企业申请专项政策扶持。

(3)企业所有缴纳的政府性基(资)金及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市政府扬府发[2006]134号文《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4)企业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其家属随从就业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子女随从入学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地入学,免收借读费。

(5)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具体奖励标准和期限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确定。

以上关于鼓励企业和产业集群式发展的扶持政策均由项目所属的县(市、区)级政府负责落实并承担相应义务。

十三、设立组织推进奖

设立市“双创”和“三重”工作组织推进专项奖励基金,对全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

十四、申请办理程序

1、属于落实国家和省已有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属于我市新设的鼓励政策、由市和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3)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审查后的申请资料,对各项奖励、贴息、补助的资金进行审核。

(4)每年6月、12月,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有关项目的初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天。

(5)对于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一步核实,报分管市长审批。

(6)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审查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对符合鼓励条件并由市财政承担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领取奖励、贴息、补助手续。

3、对于符合鼓励扶持政策、由各县(市、区)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

十五、罚则

1、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申请人,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贴息、补助的资格。

2、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贿赂,与申请人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附则

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考核奖励对象

1、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化学工业园管委会;

2、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

分四大类,18个子项,基本分4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基本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30分,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20分,新增规模以上企业10分,产销率10分,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30分。

第二类:投资和引资。基本分100分。其中:工业投资50分,工业实际利用外资30分,民资注册资本20分。

第三类:“双创”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10分,新品销售率10分,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分,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5分,新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15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15分,工业单位能耗下降20分。

第四类:“三重”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产业集群30分,做强做大30分,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40分。

(二)单项计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一成,增(减)基本分5%,最多增(减)50%;缺项按该项平均得分的一定比例计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目标后,每超5个奖励3分;当年新增1个销售超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3分、4分、5分、6分和7分。

2、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民资工业项目,奖励2分。

3、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奖励4分。

4、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当年奖励4分。

5、当年新增1个部级品牌,奖励3分;

6、当年新增1个部级企业研发机构,奖励3分;

7、当年新增1个部级高新企业,奖励3分;

8、当年新增1个上市公司,奖励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五)总分计分方法

总分=(经济运行得分×30%)+(投资和引资得分×25%)+(“双创”工作得分×25%)+(“三重”工作得分×20%)+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县(市、区)、市开发区、市化学工业园总得分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六、七名为三等奖。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并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颁发金牌一块,给单位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二等奖的单位,奖励8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三等奖的单位,奖励6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奖金主要奖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经贸部门负责人。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由市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工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在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经贸委负责年初具体考核目标制订和年终考核奖励牵头。为了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于每年年初与各地政府及其工业主管部门和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各地政府和经贸部门、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尽职尽责,努力推动工业经济各项目标的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的干劲、新的形象、新的业绩,为全市工业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奖励考核坚持支持经济发展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条奖励考核对象为本县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乡镇和社区、县金桥担保公司。

第四条考核主要内容。

(一)考核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以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重点,引导各行社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加快信贷投放,确保信贷总量稳定增长。重点考核各行社的贷款净增额、贷款累放额、贷款余额。各行社投放到本县区域外的贷款不纳入考核范围;各行社牵头组织银团(社团)贷款支持本地经济发展,异地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纳入牵头行社予以考核。

(二)考核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质量。以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社区信用工程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努力提升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

1、奖励资金总额。全县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考核年度全县GDP增长幅度时,按照考核年度年末全县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二计提奖励资金总额,依权数进行分配。全县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增长幅度未达到考核年度全县GDP增长幅度时,不予奖励。

2、奖励资金的确定及使用。

(1)考核指标。贷款净增额占比,即贷款净增额占全县贷款净增额的比率;贷款累放额占比,即贷款累放额占全县贷款累放额的比率;贷款余额占比,即贷款余额占全县贷款余额的比率。

(2)考核指标的权数分配。在综合考虑各行社贷款存量、季节性放款与回收以及贷款的增长潜力等因素,对考核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贷款净增额占比的权数为70%、贷款累放额占比的权数为20%、贷款余额占比的权数为10%。

(3)各行社奖励资金的确定。按各金融机构贷款净增额占比、贷款累放额占比、贷款余额占比与相对应的权数乘积作为系数,以奖励资金总额的85%作为基数,基数与系数的乘积为各行社的奖励资金。具体计算公式:某行奖励资金额=(某行贷款净增额占比×70%+某行贷款累放额占比×20%+贷款余额占比×10%)×(奖励资金总额×85%)。

(4)人行及银监部门的奖励资金的确定。按奖励资金总额的15%提取综合管理奖资金对人行、银监办给予奖励,人行分配综合管理奖资金的70%,银监办分配综合管理奖资金的30%。

(5)当年出现支付风险、挤兑风波,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地方金融稳定的事件,以及出现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的,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奖励。

1、基本要求。各乡镇严格按照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确定的信用乡镇评定的基本条件、指标等,认真开展信用乡镇创建活动,确保当年创建成为信用乡镇或顺利通过信用乡镇复查验收;各社区按照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确定的社区创建的八条标准、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及增长要求,认真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认真做好信用社区的申报和复审,确保当年获得信用社区荣誉;担保公司要努力增强担保实力,积极发挥担保的杠杆作用,为中小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的信贷融资提供担保,力争担保余额逐年增长。

2、奖励标准。

(1)对创建信用乡镇、社区成功的,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2000元奖励。

(2)在考核年度“湖北省A级金融信用县”顺利通过复审的前提下,对信用乡镇、社区顺利通过复审的,给予1000元奖励。

(3)对担保公司按当年累计担保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考核评选的组织领导和方式及要求

(一)县政府成立奖励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人行、银监办、金融生态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人行。

(二)奖励考核对象次年1月底前向奖励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自评材料;奖励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奖励考核对象和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班进行现场考评,现场考评工作在3月底前结束。整个考评工作于“湖北省A级金融信用县”复审结果正式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结束。考评结束,奖励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书面考评报告,提出具体奖励意见,经奖励考评领导小组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

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科学发展、推进城市转型、实现赶超跨越”为主战略,按照区党委、区管委会“一二三五八”的工作部署。咬定目标不放松,加快发展不停步,凝心聚力不动摇。把加快项目建设作为重要抓手,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加速发展,促进我区的开放型经济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开放型经济目标任务和我区经济发展总体形势要求,年我区开放型经济任务为:内资16亿元(其中工业项目不少于90%),增长40%;外资2500万美元(其中现汇1250万美元),增长20%;出口创汇5713万美元,增长15%;进口120万美元;亿元以上项目7个。根据区属各单位、各管理处的区域位置、工作性质、经济状况等情况对上述目标任务进行分解、下达任务。

三、考评时段

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25日止。

四、考评原则

(一)列入考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考评范围包括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农业、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包含贸易公司,但不含房地产项目)。投资规模在200—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际进资数必须达到100%,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际进资数必须达到200万元以上,引资单位方可申报。

(二)实际进资确认:以到位的固定资产(含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为准,在途中或预订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原材料、产品等)和货币资金不列入考评范围。固定资产实际进资数的确认,以投资者提供的原始发票为依据,没有发票的,由考评小组按市内同类资产的价格或市场价格就低评估确认。

(三)工业项目确认:1.投资规模在200万人民币以上。2.进资确认范围:(1)新办独资企业中的所有投入;(2)新办合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投入;(3)以兼并、收购等方式改造生产性企业而支付的现金和新增加的设备、设施。

(四)三产贸易公司确认:流通性贸易公司以公司产生的税收为考核标准。

(五)续进资项目确认:1.在年度引进的项目及在2008年度引进的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年度追加投资或仍有新的固定资产投入的,可以安排验资,计入年进资数考评。2.年度引进的投资规模在500万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不再安排验资。续进资总额不得超过年目标任务的50%。

(六)各管理处和各区属单位必须确保引进一个投资规模在500万人民币以上,租用标准厂房一层以上的工业项目入驻万新创业园;各管理处必须确保分别新引进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的大工业项目一个。招商局必须确保引进投资规模在2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十个(其中投资规模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四个、1亿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两个),并负责完成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内资、外资和出口创汇任务。

(七)项目分资:凡共同引进的项目,进资数在500万以下的不得分资,进资数在500—5000万的不得超过两个单位分资,进资数在5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分资单位,入驻创业园的项目使用一层(2000㎡)以下的项目不能分资,入区两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分资。特殊情况需增加分资单位的,请示分管领导确定。分资项目在第一次申报时,必须确定引进单位和中介人,并同时提交分资协议,分资协议必须明确引资、单位分资额及服务的职责等内容。分资协议一经确认,中途不得变更。没有参与招商过程、提供招商服务和承担招商成本的单位不得参与分资。

(八)中介人认定:直接介绍、引荐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兴办投资项目,第一个提供信息或携同投资者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也可以经承办该项目的单位代为申报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区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均可认定为中介人。

五、考评办法

(一)各被考评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新签约的各类项目(不论规模大小)情况报送到区招商局,未签约新项目的单位也应加盖公章将空白统计表逐月申报至招商局,未及时报送统计表的单位将在《招商信息》上给予通报批评。

(二)属于考评范围内的项目由引资单位于每月20日前按要求向区招商局申报,审核后,由验资小组严格按照本考评办法进行实地勘查、审验确认。

(三)考评结果认定

考评结果以积分形式确定,基础分为100分。

1.100%完成目标任务得7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2.完成一个工业项目入驻创业园使用一层以上(含一层)的计20分。在区其他区域引进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可以冲抵创业园项目任务数。

3.100%完成招商信息报送任务得5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4.年终由区管委会领导对各部门、管理处招商引资工作、服务企业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5分。

(四)附加(扣)分

1.新引进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且实际进资500万元以上大工业项目的加10分,3000万元以上的加13分、4000万元以上的加16分、5000万元—1亿元的加20分、1亿元以上的加25分;每引进1个注册资金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并在当年进资超过50%的分别加5分、10分。

2.每引进一家出口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加2分,加分不封顶。是几家单位共同引进的,将加分总数按分资比例分摊到分资单位。

3.联系世界500强中国区主要负责人和中国500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来区考察一次加5分。

4.每月15日前未及时报送项目申报资料或未提交有效资料的,每缺报一次扣0.5分。

5.在企业建设或经营过程中,在职责范围内未及时有效地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的,企业每投诉一次,经查核属实的被投诉单位扣1分。

6.没有外资任务的单位,其引进的外资按1︰10比例折算成内资;流通性公司的投资额按该项目投产营业第一年所缴纳的国税的5倍计算(管理处不在其列)。

以上基础分和附加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考评得分数。

六、奖惩办法

按照分解下达给区属各机关单位、各管理处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及考评结果,实行重奖重罚机制,并严格兑现奖惩。

(一)奖励标准

1.目标奖

完成了招商引资任务得分100分的单位,按年终在编人员每人奖励3000元,未完成任务的按得分比例奖励。

2.优胜奖

在获得目标奖的基础上,考评得分居前一、二、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中40%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

3.大项目奖

新引进实际进资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每个项目奖3万元;新引进实际进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每个项目奖8万元;新引进实际进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每个项目奖20万元。其中:奖金的4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4.中介效益奖

年1月1日起,凡外来企业来我区投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旅游和服务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及其他项目),生产经营后(区外投资者的企业股份必须在50%以上),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开发区所得部分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中介人可以享受奖励。具体奖励按一事一议办理。

5.流通性贸易公司奖励

区属部门引进流通性贸易公司的,年产生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产生税收在101—200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年产生税收在201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其中:奖金的4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管理处不享受此奖。(如区管委会有新的奖励办法,该奖项按新奖励办法执行)

6.创业园入驻项目奖

凡当年引进一个工业项目入驻创业园并正常生产,实际使用一层以上标准厂房的,按照每引进一个项目奖励1万元。(如所引进项目达到大项目奖励标准,则参照大项目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其中:大项目奖和流通性贸易公司奖励,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完成基础任务外的项目奖励不重复累计,每个奖项中仅取引进项目规模最大的一个进行奖励。

(二)惩处措施

1.年6月30日前实际进资数为零和9月30日完成任务数在75%以下的单位,由区管委会办公室下发抄告单通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从7月份和10月份开始离岗专抓招商引资工作,由副职主持单位工作。

2.招商引资考评得分情况纳入各单位综合目标考评内容。

投标奖励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吸引鼓励县内外客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业、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

二、行政服务

第三条我县是安徽省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享有143项与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在项目立项、选址、用地、环保、税务等审批、审核或备案方面,除国家明确规定需经省级以上办理外,可直接办理。

第四条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集中区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区管委会全程代办项目审批和建设期间的一切手续;入驻园区外的工业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

三、行政收费

第五条工业项目按照《怀远县免收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怀政办〔2006〕85号)对涉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缴。

四、财税政策

第六条我县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在本县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工业企业,至2010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我县投资的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七条我县属于国务院在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城市,享受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在我县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类30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采取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所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在我县落户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五、奖励扶持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五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额、第三年至第五年50%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奖励企业。

境外投资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投资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五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从项目投产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50%、40%、30%、20%、10%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在享受财税政策期满后,企业照章纳税且增长超过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30%以上的,按超出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在次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支持现有企业再投资。企业年度(或跨年度的12个月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二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第十二条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和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二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三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第十三条鼓励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二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工业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自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前三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再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十五条企业产品自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之日起,前三年按所缴纳该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扶持。

第十六条积极推动品牌建设。凡荣获“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荣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荣获“安徽名牌”或“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对新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全国质量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安徽省质量奖的奖励1万元,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当水平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奖励5000元。

六、土地政策

第十八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及沿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意见精神,保障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最低价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第十四类地区标准。

第十九条按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规定,工业项目土地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七、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大型工业项目,按照“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商定具体优惠政策,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列之外的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和省政府加快皖北地区及沿淮地区发展等涉及工业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可一并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享受原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比本规定优惠的按原规定执行,没有本规定优惠的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符合条件的按本规定执行,但不再对本规定实施前的优惠部分予以弥补,相关奖励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