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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申请书范文精选

投标申请书

投标申请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制度,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逾期未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上一年度采购公司承担委托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统计情况,对排名前10位的采购公司进行随机抽取,确定采购公司。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件一)。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关于采购公司提交申请书的截止时间,应为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申请书密封后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截止时间内收到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外,另行邀请新的采购公司参加投标。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申请书的采购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申请书的采购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合作投标,但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评标时的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第九条借款人应负责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借款人单位代表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

对于二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委会并履行评委职责;对于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评委会工作。

第十条采购公司的申请书应密封提交借款人。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申请书同时启封,各评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委会评分标准当场独立打分。

各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如两家以上采购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评委对这些公司当场投票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多者中标。

第十一条评委会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标工作。

第十二条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发出确认函,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

借款人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应在收到财政部门确认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三)。

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

(一)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

(二)贷款国有特殊要求;

(三)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四)其他情况。

第三章评委会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

(一)3年承担委托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及其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五条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一)3年承担委托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50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六条采购公司未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的,按废标处理。

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的,可增加0-5分;因工作出现问题曾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减少0-5分。

第四章防止过度集中

第十七条在选择采购公司的过程中,应防止由于各种形式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的过度集中现象。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任何一家采购公司中标的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所有招标贷款项目总额40%,或一家地方公司中标的当地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该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招标贷款项目总额50%的,即可视为有过度集中倾向。

财政部将定期对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统计,并根据统计结果对有过度集中倾向的采购公司适当采取限制措施。

第五章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各有关单位应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财政部将采取公开通报批评或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投标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做好报账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号)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中央及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利用外资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用于中央、地方及外资立项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无偿资金和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用于实施中央及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设立资金专户、建立专账,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五条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发办),为报账提款的核算单位,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项目乡镇财政部门负责自筹资金的筹集,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协助县农发办做好报账工作。

第二章报账程序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由项目乡镇根据项目自筹资金及投工计划进行筹集和组织。其中,筹集的现金部分上缴县农发办项目资金专户;以物折资和投工投劳部分,由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收到物资及投工情况,填制以物折资折算单或投工投劳折款单(附件3、4),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发办入账核算。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的农发项目工程都要按照《**省农业综合开发招标采购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项目工程开工时,县农发办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采用报账制拨付。

第九条一般项目工程报账,必须由施工单位填制拨款申请表和工程量清单,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凭证,由乡镇初核后,经县农发办审核,向县财政局报账。

第十条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工程决算及有关资料(工程验收单、质检资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并向县农发办报送。其中造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项工程决算由农发管理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工程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在县级,预留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通过上级招标采购购进的物资在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农发办按照分割实物的实际采购成本入账。

第十二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报账程序。用于科技推广和公益性支出的部分,比照土地治理项目报账程序执行;用于贷款贴息的部分,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农发办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省级科技示范项目资金,报账程序比照土地治理项目执行。拨付技术依托单位的项目资金,实行省级报账制。技术依托单位要按实施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报账时需填制报账申请书,由项目实施单位确认后,附有效原始发票复印件及阶段性工作情况总结,由技术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向省财政厅农发局申请报账。

第三章报账依据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提款的依据: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书;

2、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3、按招投标签定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4、报账提款申请书,并附相关有效凭证;

5、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土建工程类报账须提供:

1、预付工程款: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开工报告,招标工程还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

2、按进度报账:申请表、发票、工程量清单。

3、竣工报账: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单、发票、需要审计的要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物货类报账须提供依据:

1、招标类

(1)本级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验收单;

(2)上级招标:上级下发的物资分割单、验收单。

2、非招标类:申请书、发票、验收单。

第十七条服务类须提供:

1、科技示范:申请书、合同、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实施方案,验收单、领用单、实施总结。

2、培训类:申请书、合同、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会议通知、签到簿、讲课费领条、培训方案。

3、监理费:申请书、签订的监理合同、发票。

第十八条补贴类报账须提供:

1、贴息资金报账:申请书、项目立项通知书、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

2、农机补贴报账:申请表、公示单、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购置农机发票复印件、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验收单、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3、工程补贴报账:申请表、公示单、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验收单。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报账必须严格审查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1、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的支出;

2、工程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支出;

3、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的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的支出;

4、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工程监理或工程监督检查要求改进而未改进的支出;

6、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农发办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和单项工程成本,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予决算汇总表。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报账资金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也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大额提现结算。

第二十二条报账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实施单位(或供货商)。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农发办、乡镇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投标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含市辖各县<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竞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一)城镇(包括城市、建制镇、集镇、工矿区、独立居民点)规划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度假及各种娱乐设施)用地;

(二)改变原土地用途,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用地的。

有下列情形经审查批准,可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非国家限制的工业用地;

(三)市、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市、县(市、区)政府投资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经营性用地;

(五)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重大招商引资公益性事业项目用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地。

协议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或经依法评估确认的价格。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并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市、县(市)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交易中心)是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具体承办机构,为合法的招标、拍卖人。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合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招标、拍卖公告及招标邀请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应依法报批。涉及征地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征地及农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将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项目用地,应统一由市、县(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

第二章责任规定

第九条市、县(市)应成立土地招标、拍卖小组。招标、拍卖小组由土地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

土地招标、拍卖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文件;

(二)提出招标、拍卖底价;

(三)订立定标条件或拍卖规则;

(四)审查竞标(买)人资格;

(五)指定拍卖主持人;

(六)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十条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确定规则设计条件、编制有关宗地图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保证土地招标、拍卖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底价和拍卖保留价,应当经国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评估,经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和招标、拍卖小组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竞标(买)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三条竞投(买)人对招标、拍卖的地块人应实地勘察,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或申请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与中标者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向中标者交付土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的标书或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标书或竞买申请书的;

(二)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或竞买人不得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履约、竞买保证金,是指依照招标、拍卖公告的规定,能在招标、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有效的银行支票。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抵扣地价款。没有中标或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保证金于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缴清地价款。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第十八条对不具备拍卖条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2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按照有利于公开竞争、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原则,选择下列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

按本条(一)定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期限起三日内完成,符合本条(二)即当场定标。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招标的程序:

(一)招标人于截标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标书;

(四)按预定并公告的定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与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中标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四)投票时间和截止日期;

(五)支付中标价款(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方式和数额;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地点、时间;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后密封。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一)标底泄露的;

(二)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小组私下接触投标人,造成影响招标公正或接受贿赂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全部投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投标无效。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的日期与时间。

第四章拍卖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地价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没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程序:

(一)拍卖人应于公开拍卖前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拍卖公告;

(二)竞价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在公告的时间、地点并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价(以人民币为单位);

3、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

4、拍卖小组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五日内与所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拟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二)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四)支付成交价款(以人民币为单位)的方式和数额;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

(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说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均低于出让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并明确宣布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止。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与招标、拍卖所在地的土地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的,招标或拍卖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予以退还。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请求违约金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付清地价款,招标、拍卖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使用合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并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国家监察部、国土资源部*0年9号令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吉安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中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投标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安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招标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拍卖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挂牌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或拍卖公告、挂牌公告对投标人、竞买人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六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依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做好勘测定界,绘制宗地图,组织土地资产评估,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等具体工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标底)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一旦泄露,应立即停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后续工作。

第九条招标出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根据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第十条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于投标截止日前20日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时间、地点、投标期限、投标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人更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作出相应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三)出让人依据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投标保证金。

(四)出让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评标。

评标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进行,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投标人有权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出让人可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

(2)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八)出让人将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与出让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中标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在拍卖前20日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内容参照第十条第一项。

出让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辨认的;

(4)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出让人依据拍卖公告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竞买人资格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交付竞买保证金。

(五)出让人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六)拍卖会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底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主持人报出底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9)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10)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公开成交确认书》。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成交价3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在30日内付清。

(八)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内容参照第十条第一项。

出让人更改挂牌公告内容的,应在挂牌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材料,经审查合乎挂牌公告资格要求的,交付竞买保证金;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竞买人资格出让人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五)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六)竞买人继续报价。

(七)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公开成交确认书》。

(八)竞得人应在成交当日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成交价3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在30日内付清。

(九)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四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五条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若所有投标人、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出让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原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的媒介上公布。

出让人公布结果,不得向中标人、竞得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已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未中标人、未竞得人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八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或竞得,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依法追究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出让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出让人可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中标人或竞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出让人须返还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或竞得人以行贿、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给出让人和其他投标人、竞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投标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调研背景

*年以来,我*率先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市场经济条件下滞后的林业体制机制,明晰产权、确权发证、规范流转,三大重拳连环出击,消除了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弊端,基本建立了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林权流转这项工作最早开展,却远未规范。改革前的不规范流转,出现了山林归大户,致使群体性上访案件持续不断;改革中仍有一些地方采取简单做法,不规范转让集体山林,群众反映强烈;分到山林的林农,我们如何妥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充分尊重林农流转意愿的前提下,避免失山失地,实现可持续经营,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我*林权流转市场就很难出现流转顺畅、充满活力、和谐安定的发展局面。抱着这些问题和担忧,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小学生的心态求教基层,问策于民,为加强我*林权流转市场管理打基础、理思路。

二、调研内容与方法

(一)调研内容

一是调查市、县(区,)集体、个人林权流转现状,包括流转的市场需求、流转的发展趋势、流转程序、流转规模、流转信息采集和、流转平台建设、流转合同订立、流转业务培训、流转费用收支等方面情况;

二是了解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实际操作层面、法律政策层面的问题、困难和矛盾。特别是如何解决林权流转与林农失山失地之间的矛盾,同时还要对存在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或建议;

三是了解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包括如何开展、业务上存在哪些问题、有无解决办法、有何建议等;

四是调查了解国有林场林权流转、抵押和档案管理情况,涉林矛盾与纠纷排查情况,遇到哪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哪些帮助。

(二)调研方法

本次专题调研将我*大致分成山区的*区、*县,沿海的*县和*市、城市的*区三类,采取“一听二看三问”(听总体情况介绍,看业务归档材料,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和建议)的方式,调查基层林业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林业局和林业站的主办业务为调点,让调查对象敞开说,了解基层的真实看法。

三、林权流转情况

l、集体林权流转问题。沿海的*县林地总面积16.1万亩,防护林11.3万亩,占绝对多数,而全县集体商品林仅1.06万亩,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且以经济林为主,因此林权流转极少。*市、*区由于经济发达,人多地少,改革时以均利为主,因此,集体森林资源转让较多。*市里有招投标办,林木招投标放在招投标办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市有一起面积17000多亩的招投标件,来了17家单位,每亩林地使用费6元/年起标,最后中标为26元/年.亩。*区没有招投标办,由当地自己组织,请林业部门到场指导。有一家镇办林场转让一片面积15000多亩的山林,有请林业技术人员测算过,底价1400万元,前期支付400万元,承包期限40年,每年上缴林地使用费25万元,有6家参加投标,最后以*万元中标。这样就出现了矛盾,通过招投标多出来的606万元如何怎么办?目前悬而未决。个人林权流转很少,因为,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比如在*市、*区,林业在林农收入中所占比例小,而且核电项目、高速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经济开发区、城市发展等需要征用大量林地,能获得相当可观的补偿费。

而地处山区的*,林权流转比较频繁。该县乡镇办林场的大部分山林都已流转给个人经营,但绝大部分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问题是资产未评估、合同不规范。受让方要求发放林权证,因流转不规范、违反发证规定,所以局里决定不发给受让方,仍然发证给乡镇林场,但同样也存在问题和隐患。村集体的林权流转大部分也不规范,有的问题甚至比较突出,引发群众不满:一是没有民主议定,而是少数村干部说了算;二是没有资产评估,而是由少数村干部来定价;三是没有公开招投标,而是由少数村干部与受让人讨价还价;四是流转合同不规范,转让期限不明确,法定条款不齐全。

为什么会造成村干部违法违规流转集体森林资源呢?据调查,原因有五:其一,村干部不懂法。尤其是村主任每三年一换,他们从普通村民到村主任,根本不知道《*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他们认为买卖山林只要经村委会成员研究决定就是合法的,甚至村主任就有权决定卖不卖,只要流转所得不装入自己的腰包就行。其二,村民外出打工多,在家的村民代表达不到法定的数量,召开村民会议很难。其三,流转程序繁琐,村干部怕麻烦。要开很多的会统一思想,要报乡镇政府批,要等待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要缴一笔评估费,还要叫上方方面面的人主持招投标。这期间来来往往,吃吃喝喝,花时间、花精力、花成本。所以他们想方设法避开这些程序。其四,村财亏空,急于创收。一些村经济困难,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和必要的接待无法开支,按程序走如未获村民会议通过,村财收入无着落,村委会工作就难以运转。其五,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者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出现林权流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险象。

*区的林权流转比较普遍,但总的来说,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比较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存在问题较多。原因是*年《*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使林权流转很不规范。在受让人申请林权变更时,才发现申请人无法提供林权登记发证所必需的完整的材料,以致登记机关承担着很大的社会压力。一些同志提出,闽林[*]2号文件“只登记不发证”的有关规定,极大困扰林农用好证的问题。由于这一规定,使林权所有者拿不到证,既无法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也无法申请林木采伐。既然林权流转已成事实,证没发给人家,就会影响受让人权益的保护。因为林业部门不能凭合同来审批采伐。如果担心流转造成林农失山失地,影响社会稳定,那就限制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探索林木所有权单独发证的办法,即受让人仅持有森林或林木所有权证书,没有林地使用权。对个人林权流转建议不要定得太死,不必非得在林业服务中心流转不可。也有人认为,《土地承包法》规定向社会公开流转的须经乡镇政府批准,是否可以把流转平台建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林权流转材料规范责任。而且,乡镇政府如何批准?以什么为依据?还未见有更明确更细化的规定,也不利乡镇政府统一规范操作,徒增权利寻租空间。

2、队伍问题。这是一个基础性问题。但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和城市林业部门技术力量非常薄弱。*县林业局迄今尚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全县16万亩林地,县林业局3名工作人员要承担林政、资源、处纠、登记发证业务工作;*市目前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只有1人兼任这项工作,林业部门无力提供林权流转方面的服务。*区日溪乡16万亩林地没有一个专职人员,寿山乡22万亩林地也没有设一个专职人员,涫溪镇情况一样,不设林业专职人员,都是由乡镇干部混岗使用,一遇林业重大部署,只能由区农林局的3个女同志包干代替,疲于应付。该局有经费、有编制,但区领导重视不够,至今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人手长期不足,许多工作被拖欠。该区迄今才发放10多本林权证。*县、*区机构健全,而且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方面都能够胜任林权管理工作。

四、林权抵押登记情况

1.市场需求。林权抵押贷款由于额度较小,在*市、*区这些经济相对的发达地方,民间融资容易,基本没有市场需求;在沿海的*县,全县集体商品林只有1.06万亩,且一些林权证尚未发放到位,基本没人拿林权抵押贷款,因此,这次调研的*县、*市和*区,林业部门自然也就没有开展林权抵押登记这项业务。

*县,是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最早的县份,事实上,当地市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一直比较旺盛。据统计,截止*年9月底,全县共有61391亩林权用于抵押贷款,发放贷款达7600万元,其中发放林业小额贷款3800万元,其林权抵押登记下放到林业站办理。*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较大,迄今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3亿元,仅*年就达到4000万元。贷款业务主要由农信社受理,开发行、农行也发放部分林权抵押贷款。3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经区林业局授权,由林业站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分别报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资源站备案。但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需求不旺,因为贴息不多、手续麻烦。*年累计发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199户、1041.6万元,其中林权抵押贷款只有12户、70万元。

2.实际操作。*、*、*都还没有办理林权抵押登记业务,*、*已实际办理,并正逐步上轨。以*为例:

*年《*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规定:担保数额2万元以下的由当地林业站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报林权办(即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下同)备案;林权证由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手续后,发还抵押人;担保数额2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林业站初审,报林权办审查登记,发放林权抵押登记证;林权抵押登记证由林业局同意印制并盖章,证号按林权办、林业站分开序列填写;抵押人、抵押权人须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林权证、评估报告等);抵押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可在15日内持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协议书、林权证向原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其林权证交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资源管理部门对抵押物不予批准采伐,林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县还统一印制了《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注销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林权反担保小额贷款操作流程图》,格式化的《林权抵押合同》和《林权抵押反担保合同》。

*县为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加强林业投融资建设,专门成立了县林业投融资建设领导小组,以各乡镇“信用建设促进会”为中介,以林业“四权”(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为担保,增加“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而信用建设促进会,是以县域或乡镇为单位、接受人民银行和民政局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社团,由经济实体、农庄、林业大户、乡镇经管人员、农户等资源组成,主要是向农户推介项目、向信用社推介农户、协调农户与森林资源培育的关系、监管抵押物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等。具体做法是:以农户经过评估的林业“四权”向“信促会”提供反担保,再由“信促会”为金融机构提供还款保证,取得信用社的保证贷款。这是由县人民银行、林业局、社会联动中心、农信社及各乡镇联合运作的一种融资方式,县林业局已同意办理信用促进会与申请人共同提出的林权抵押登记业务。

五、调研后的初步思路

1、山区林权流转法规要宣传。沿海和山区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显著不同,林业宣传的重点也要有所侧重。林业发展的历史和基层干部的强烈呼声告诉我们,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至关重要。*年颁布并实施的《*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给我们今天埋下了许多隐患,成为群体性上访案件屡调不绝的重要原因,这是一个历史教训。*年制定的《*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要避免重蹈覆辙,要抓紧向全*的广大林农,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广大干部进行宣传,重点部位在山区林区,关键时期是村委会换届之后,重点对象是村主干,这是治标之策。在林权登记发证环节,把关固然要严,但都是事后监督。

2、沿海城市林业力量要加强。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一带、城市及周边地区林业管理的力量薄弱,特别是林权登记发证的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林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不缺资金,不缺编制,就是缺少人手。主要是当地林业部门的领导缺少使命感,在县领导面前张不开嘴、说不上话;当地党政领导对林业也没有予以应有的关心和重视,没有给予林业应有的地位。在这方面,*市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让当地党政部门把林业的问题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从根本上解决沿海、城市林业发展面临的这一基础性问题。

3、林权流转服务分工要明确。为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乡村集体、林农以及其他林业经营者提供林权流转服务,是林改后政府转变职能的具体体现,但林权流转全过程涉及很多环节,单靠林业部门一家难以胜任,需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当地要成立独立的具有中介性质的评估机构,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各乡镇政府对村集体报批、向社会流转的集体山林,要认真审核其民主议定程序,满足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县设立招投标办,根据数额大小分别受理森林资源招投标件,或在县、乡设立中介性质的交易平台;林业主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林权流转信息采集,信息网站,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未成立的机构要成立,未明确的职责明确,形成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关系,共同促进林权流转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4、林权抵押登记制度要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深受林农和其他经营主体欢迎。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抵押登记,那么,典当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予以登记?信用建设促进会作为中介或第三人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林权抵押登记,作为第三人的担保公司是否予以抵押登记?自然人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也给予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中的各类申请书、合同、身份证明等是否要统一格式?等等,需要制定一个抵押登记制度供全*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