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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社会意义

公正的社会意义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第1篇

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是政治建设、政治发展的重要价值和目标。这些思想和主张源远流长,在近现代历史发展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们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而是属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实现中国人民的民主、自由、平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政治主张和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在我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确立了正确政治方向,开辟了广阔发展前景。

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人们对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领域,表现不完全相同。促进和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必须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客观实际出发。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总体上讲,需要从两个基本方面推进: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培养。制度和观念,在发展进程中相互影响、不可或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培养,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没有正确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政治观念,不可能建立起真正好的制度;即使有了好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如果没有正确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政治观念,也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实行。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论述中首次将公民意识和民主政治观念的培养置于显著位置,意义非同寻常。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首先应当加强民主政治方面的公民意识教育,从法制、道德、核心价值体系三个环节入手,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一是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法制教育,核心是培养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具体包括:第一,确定权利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二,规定权利种类和内容,国家保护合法的权利;第三,规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途径,提供权利的保障、救济和保护;第四,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确定权利的边界,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公正;研究视角;马克思主义公正观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1-0024-02

一、社会公正的多维视角

有学者从经济伦理视角出发,把公正的内容归结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合理分配、等价交换以及集体主义原则等,指出社会公正的功能在于政治定向和政治稳定的政治功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等价交换的经济功能和完善主体人格的社会功能。从公正要求的价值形态上看,公正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以规范、范畴和原则的形式规定了人们活动的范围、方式,使其与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联系起来,保持某种“应然”的秩序。从经济学角度看,社会公正的核心内涵就是公平交易、公平分配以及公平消费,使所有的人都能够在个人能力贡献的基础上享受到经济发展的好处,并把利己与利他原则、自律与他律原则结合起来看作是社会公正的基本伦理规则。因此,要从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正的实现途径和公正基础建构三方面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伦理公正意识、制度公正和市场经济公正原则。

有学者从政治哲学视角出发,厘定与分析表述政治规范、价值和观念的概念来论证某些正当的规范、价值和观念构成的方式。韩水法认为,政治哲学之参与现代中国社会改革的原初目的,就是解开阻碍中国社会发展与正义的“中国结”,也就是说直接探讨一般国家政治制度的正当性问题。他认为,中国社会的现实之于正义的要求,无论其标准如何制定,还相距甚远。改革只有以建立正义合理的社会为目的,才能够得到人民持久的支持。

社会公正理论与政策的关系一直是国内外研究者关注公平与正义问题的焦点。有的从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建构出发,认为公正原则包括贡献原则、品德原则、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和平等原则,其中最根本的是贡献原则和平等原则。吴忠民从人的基本权利出发,认为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的保证是公正的基本规则,其根本功能在于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的底线,使社会成员具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能力,它包括机会平等原则、按贡献分配原则和社会调剂原则。徐梦秋对公平的类别进行了研究,把公平划分为:机会公平、起点公平或原则公平、操作公平与结果公平。关于社会公正问题产生的原因,吴忠民认为,一是经济基础仍然落后,虽然改革以来经济发展迅速,但远没有解决经济贫困问题,而经济贫困是造成社会贫困的根本原因,社会财富的稀缺必然导致人们消除社会贫困的途径的缺失。二是体制转型和社会结构调整导致的社会利益分配的失衡使然。三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导致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忽视,从而把社会最终引向了贫困。从表现形式来看,社会不公正主要体现在分配不公正、政策和制度偏好与歧视、社会成员发展机会与发展能力不足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社会防护不利等。

陆学艺从社会结构变迁与社会分层视角来关注公正问题,提出了“阶层结构的公平性”问题。中国现有阶层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存在不合理之处,影响了阶层位序等级的合法性;制度改革和创新滞后,使得一些阶层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制度性确认。王小章认为,一种分层机制如果要被人们认同并合乎正义,就必须体现出机会均等。在现阶段的中国,由于政府权力干预、社会关系网络的束缚和干扰,市场作用有限,其运作机制受到极大影响。因此,目前竞争还远远没有达到真正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的程度。就社会公正而言,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摆脱旧体制的束缚与失去旧体制的“保护”应当是同步的,不能允许有的人摆脱了束缚却仍然享受着保护,有的人失去了保护却仍然受到束缚,前者垄断机会而后者承担风险,前者享受成果而后者付出代价。这是我国当前社会分层机制最不公正的表现。

“公平与效率”是当前社会公正问题讨论的一个理论焦点。吴忠民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严格说来只是一种可行的手段,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消除计划体制和平均主义观念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自身的局限也很明显,比如忽略了经济领域的基本规则问题,而且将这一提法泛化并涵盖非经济领域,这未免以偏赅全。同时这种提法忽略了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忽视了政府对于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作为手段,它颠倒了目的与手段即社会发展价值与基本途径的关系。因此,这一提法已开始对中国社会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应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作出必要的反思。

一些学者把注意力集中在社会政策的价值基础和相关议题上,认为在经济发展和民众意识觉醒这两股强大势力的推动下,我国社会政策在价值观念上也必然会有所转变,但是我国社会政策由官本主义和事本主义向民本主义的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吴忠民认为,公正与社会政策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对于公正问题理解的偏差,将直接导致对社会政策理解的片面性,并进而造成社会政策的失误。杨伟民把视野投向社会政策与公民权利间的关系,认为将社会政策与公民权利相联系,表明现代社会的福利服务,是政府的义务而不是恩赐。作为一种思想、一种制度化的安排以及一种针对社会问题的集体行动的社会政策,正是通过这种从思想经过制度化的安排再到集体行动,社会政策才成为促进社会公正发展的有效工具。

社会矛盾的积聚和演化,造成了现阶段出现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分化,这是大家对体制上缺憾的共识:强势群体虽然人数少,但是由于掌握重要权力或者占有大量的公共资源,不仅能够很好地维护自身利益,而且还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改革决策,使规则制定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这是最大的不公正。近年来提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理念,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公正诉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走向成熟的今天,传统的“义务本位”正在向“权利本位”转变,政府的“权力本位”也必须向“责任本位”和“服务本位”转变,为社会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有学者从一个民族的信仰对制度建构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出发,认为对中国这样一个宗教资源相对缺乏的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缺少信仰上的支持,只能更多地寄希望于社会制度的建构,这也预示了今后我国正义实现道路的艰辛,在此情况下,提高公民的“公德意识”就成为建构公正诚信秩序的关键之一。刘小枫则直接针对我国社会伦理资源的当代处境,探讨当前社会的信念危机。认为这种危机已经波及到社会的基本秩序和正义状况,使正义问题显得更为严重。有人从政治合法性角度谈论我国的政治正义问题,其核心在于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与权力及权利的社会分配是否符合正义,指出合法性是建立社会正义的基础,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互信合作是社会公正建构的关键。

有学者从社会政策与社会贫困关系的国际比较来研究公正问题,引进国际流行的社会排斥概念,拓展了贫困与公正关系研究的领域,使人们更多地关注贫困的复杂性,改变了传统的评价社会公正的基本思路。吕银春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角度总结了巴西的经验教训,认为贫困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不仅影响巴西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而且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它启示我们,当前中国研究和正确认识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建立一个经济繁荣、社会公正的中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当代建构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正;社会主义;法律;法治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5-0010-04

法治与公正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我们全国人民力求实现的价值目标。二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治,良法善治乃是公正的有力保障;而社会公正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公平正义精神在法治各个环节的贯彻,有利于促进法治的落实与发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要求在社会的治理过程中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年12月,在江苏考察时提出要以“四个全面”来引领各项工作,其中又强调了必须“全面依法治国”,这也与实现小康社会内涵之中的社会公正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应该深刻认识法治与公正的内在联系,积极地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有力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

一、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所谓社会公正,全称就是社会公平正义,它包含“公平”和“正义”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中的“公平”意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正义”则是指要让人们在社会中都能够真正得其所应得(获得按照当时社会中公认的道理、规则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如劳动报酬、社会地位、荣誉、奖励、惩罚,等等)。合而言之,社会“公平正义”即社会“公正”就是要求实现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受到尊重,都能获得自身所应该得到的权益。可见,社会公正既具有道德属性(指导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准则),同时也具有价值属性(可以满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多种具体需要)。

实现社会公正的社会效果会如何?若让一个人确实受到了人格的尊重,得到了他所应该得到的东西(不管是奖励还是处罚),他自然就会心服口服,或者心情舒畅;若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受到尊重,都能得到他们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则必会使社会关系和谐,社会局势稳定。无疑,社会公正对于社会整体而言是个好东西,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也是好东西,可以在社会中发挥出正能量,可以成为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指导社会行为的道德准则和追求实现的价值目标。

社会公正在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时代性,在不同的社会时代、社会制度下,社会公正必然会有着不同的内涵及评判标准。在我国当今社会中,社会公正就是要求实现所有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都能受到尊重,都能得到按照社会主义制度和当前公认的道理、规则而应该得到的东西。这正是我国广大公众所积极争取实现的。我国当前已把公正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倡导人们积极培育和践行,争取实现社会公正之价值目标。

意识是存在的反映。理论是深思的成果。古今中外的有识之士都深知,惟有实现或者基本实现社会公正,社会中的所有人或者绝大多数人才会承认这个社会是合理的、美好的社会,才会心情舒畅地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及社会建设事业;而每个国家作为具体社会,才能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国家局势的稳定。因而,所有的有识之士都必然会肯定和宣扬社会公正,积极地倡导实现社会公正。在社会发展史上,社会公正已成为历代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自觉地普遍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也成为人们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首要价值取向。

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就有许多思想家、政治家和改革家,积极思考社会公正问题,提出了他们关于实现社会公正的观点、主张,以及保障社会公正的制度设计。比如,春秋时期的伟大思想家孔子就指出治国理政必须公正。《论语》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1] (为政之道,就是要秉持公正)战国时期的法家学者韩非也认为,保障公平正义,赏善罚恶,是执政者基本的政治道德,他强调:“治国者,不可失平也。”(治理国家的人,不可以失去公平)他还提出“法不阿贵”、人人平等的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宋朝王安石推行改革变法,目的之一就是要抑制豪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近代思想家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孙中山提出要用“三民主义”改造封建性质的旧中国,其主要思想也是追求实现社会公正。

在世界历史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首先提出了公平正义的问题,认为正义就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在各种德性中,公正是最重要的。他还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正义就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欧洲18世纪著名思想家亚当・斯密在他的名著《道德情操论》中强调:“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2] 现代美国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格外强调正义原则对于一个社会的首要的和绝对的价值意义。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3]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和共产主义理想,更是鲜明地体现出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追求。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进行过认真的研究,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公平正义思想。他们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就是起源于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现象的道德批判和对未来合乎人性的公正社会的美好愿望。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在自由平等博爱之漂亮外衣下对于广大劳动群众的实际上不公平、不合理的实质:“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4]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实现所有人们在经济上政治上相互平等、大家共同富裕的社会制度。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社会理想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制度,那就是要在高度发达的公有经济基础之上消灭一切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实现人类社会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5]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和积极追求。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自己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前,党领导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三座大山”,致力于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翻身解放,就是为了彻底改变中国社会长期严重不公正的局面,建立起一个美好的社会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强化社会保障,也是为了充分实现和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国共产党的多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中,都有着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容。党的十还明确地把公正确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之一,号召全党、全国人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一次强调,必须更加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要想实现社会公正必须主要依靠法律全面实行法治

在我们当今社会中,究竟怎样才能较好地贯彻党中央的决定,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呢?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社会公正的内涵十分丰富:从涉及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来看,社会公平正义包括经济、政治、司法、文化、教育、环境等许多领域的公平正义;从涉及的社会公共生活过程来看,社会公正包括权利的公正、机会的公正、规则的公正、过程的公正、程序的公正、结果的公正等许多方面的公正。因而,若想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作为系统工程,多管齐下,下大气力,才有成效。

首先必须指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之价值理念,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要依赖于各级政府及指导政府做重大决策的执政党。因为他们是社会的管理机构,“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公正”[6] ;而就能够实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自然人来说,则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因为,社会公正最终涉及的是具体个人,而对于每位具体个人来说,公正不是个人自己能够随意要到的,而是被“别人”给予的,乃是“别人”对于自己跟他人平等看待,是“别人”让自己能够得到自己所应该得到的东西。那些“别人”是谁?主要就是各级政府和执政党机关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他们不仅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者和掌握者,而且同时也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具体管理者。他们是依靠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合法地、有组织地、带有强制性地管理社会。他们对于在微观上能否实现公平正义起着决定性作用。若要实现社会公正之价值目标,就主要依靠他们的积极作为和良。同时,社会公正跟各个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也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他们也是具体的管人、管事者,也应当成为培育和践行公正之价值理念、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主体。他们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对待所有员工,是否能够一视同仁,是否能够让员工们都可得其所应得(工资、奖金、荣誉、惩罚等等),也关系到社会公正在基层的落实和体现。至于普通老百姓,他们在此方面似乎无能为力。

可是,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以及各个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而言,他们有权管人、管事,是否就能够自然而然地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实现公平正义?那不可能。因为,他们实际上是直接按照自己的观点、意愿管人、管事,然而他们的观点、意愿不一定都是正确的,对于具体人和事的处理不一定都是恰当的、公正的。我国社会中的大量事实说明,许多不公正现象,恰恰就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有意无意地违背社会主义制度和有关规定、原则,甚至故意弄权、胡作非为所造成的。这就说明,必须明确地规范、限制、约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以及各个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的用权行为,不能允许他们任意作为、胡作非为。而能够有力、有效地全面规范、限制、约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以及各个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用权行为的东西,显然只有法律,而不能是软性的道德。虽然,依靠权力制衡也能起一定作用,但是,权力制衡也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撑。由于只能依靠法律来规范、限制、约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以及各个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的用权行为,并且依靠法律来处理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者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不公正问题,这就表明,在社会中必须全面依靠法律来治国理政,即全面实行法治,依法管理社会。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说的法治,就是指的要把全面实行法治,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社会,作为我们必须自觉践行的价值理念和努力实现的价值目标。

为什么要想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主要依靠法律、全面实行法治?这是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具有确定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遍性。其一,法律具有确定性,具体的法律条款对于人们的具体行为的可与不可、合法与违法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对于所禁止的危害社会公正的具体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判定,没有模糊性或者弹性,不容任意解释造成歪曲。其二,法律具有强制性,要求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若有危害社会公正的违法行为则必追究和惩罚,不允许放纵。其三,法律具有稳定性,某种法律一经形成并在社会上郑重颁布,就会稳定地长期存在,长期发挥作用,无论什么人都不能随便更改或者废除。其四,法律具有普遍性,对于社会中的所有人(不论是平民还是官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管什么人违犯法律都要依法惩处,不能网开一面;法律对于在社会各个领域中人们的具体行为都可做出明确限定,若有危害社会某方面公平正义者都要依法惩处,不能有所遗漏。所以,可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7],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强力保障。惟有依靠法律、实行法治,才能有力地全面规范、约束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的用权行为,才能有效地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其实,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的价值也就在于,社会公正的价值和精神在法律条文、制度规定、工作机制及执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和实现。党中央显然深知实行法治的重要性,在强调公正的同时,也已把法治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全党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三、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强力维护社会公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是基于法治与公正的重要性以及二者的内在联系,着眼于依法治国与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对于如何以法治促进社会公正做出了全方位部署。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就要自觉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良法善治强力维护社会公正的核心价值。

笔者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法治维护社会公正,包括两个基本方面:

其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足以全面保障社会公正的法律体系。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法可依是法治之基础。立法者必须积极、认真地研究广大公众关于公平正义的各种利益诉求,全面转化为具体明确的法定权利或权益,使道义上的合理权益转变为硬性的合法权益,形成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必须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为此,就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能够全面覆盖全社会各个领域、社会公共生活过程各个环节的、可以充分实现和保障社会公正的法律体系,并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其二,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关键。要通过严格执法,严肃惩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比如经济领域的克扣或拖欠员工薪酬,教育领域的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和侮辱、体罚学生,医疗领域的恶意欺骗和虐待患者,公务员招聘和企事业单位员工招聘上的歧视女性、残疾人和排斥非“关系户”,以及官员利用职权侮辱公民人格、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毁坏公民私人财产,等等),切实保障公众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可以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法治维护社会公正,其中的公正司法既是最后的保障,又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公正司法乃是对社会公正的有力保护和对偏离社会公正的强制矫正。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之一应该是保证法律公正地实施。为此,必须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对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下大气力解决,确保司法公正。

各级政府是行政执法的主体。维护社会公正是政府应该尽到的主要责任。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健全行政法规体系,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消极渎职和权力滥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依法执政,通过自己的积极作为和良性作为,使公正的阳光普照社会各个领域和人民大众,使人们平等地受到尊重,平等地享受应该得到的权益,杜绝不该享受某些权益者竟然享受到那些权益,确保应该享受某些权益者真正能够享受到那些权益。

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者是影响社会公正的主要自然人。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法律、法规怀有敬畏之心,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带头依法办事,担当起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责任。所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必须在管人、管事的公务活动中严格依法尊重普通公民的人权,自觉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力求让所有公民都能顺利得到他所应该得到的东西,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权益,避免遭遇不公正对待。

参考文献:

[1]孔 子.论语[M].刘琦,译评.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96.

[2]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05-106.

[3]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7-19.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2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82.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第4篇

建设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不仅需要政府有正确的、前瞻性的治国理念,而且还是一个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努力的工程。

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这对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何为公平正义?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指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所谓权利公平,是指公民的权利不因职业和职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其合法的生存、居住、迁移、教育、就业等权利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所谓机会公平,是指公民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所谓过程公平,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公开透明,不允许某些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谋取不当利益。所谓结果公平,则主要指在分配上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两极分化,以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正义的内涵与公平存在若干重叠,但它更多的指向是社会的是非观及荣辱观。它呼唤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与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更是水火不容。公平正义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十分关键的基础地位。没有公平正义,社会的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等等也都无法实现。因此,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从我国社会各个层面体现和推进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应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就政治与行政层面而言,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要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他们的利益诉求;在谋发展、搞建设时要综合考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众具体利益的平衡点,决不能顾此失彼,使一部分人大获其利而另一部分人深受其害,甚至失去生计;对过去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与法规,要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加以清理和调整;任何一项政策措施出台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考虑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对个别部门出于私利侵害群众权利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格防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的发生。总之,能否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能否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应成为衡量党和政府各级组织是否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试金石。

就经济层面而言,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政府应以更为有效的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业已存在的贫富差距,并使这一差距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而逐步缩小。具体地说,政府的财政应向农村、不发达地区和困难阶层逐步增加扶持力度,使我国正在规划实施中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开发中西部的战略、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得到财政上的切实支持和保障。政府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同样应立足和着眼于对公民之间过于悬殊的收入差距的有效调节。要加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税、奢侈品消费税等税种的监管与实施,对偷逃上述税费的行为处以重罚,确保应征税费的收缴入库。还要审时度势,对现行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率进行微调,以限制过高的个人收入和财富的过分集中。总之,国民财富的一次分配应注重效率,二次分配则应注重和维护公平,从而使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逐步得到实现。

就法律层面而言,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公民的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具体地说,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合法合理原则。我国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所以任何司法活动都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基于各地情况的千差万别和社会迅速进步的客观需要,我国法律赋予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和合理的,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绝不允许被滥用而损害公平正义。我们应清醒地看到,虽然近年来各地测评的情况显示人民群众对各级司法机构执法的满意度有了一定提高,但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以致近年来涉法涉诉的大幅增加。群众评价是衡量执法水平的最高标准,因此各级司法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二是及时高效原则。经验告诉我们,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可以把一个人、家庭或企业拖垮。即使受害人最后赢得诉讼,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了。在前段时间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杀妻”冤案中,当事人佘祥林蒙冤坐狱长达十年后才获昭雪,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深刻教训。因此我们的司法机构必须以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及时高效地处理每一件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公平正义。三是程序公正原则。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让人民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只有让诉讼的过程成为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才能增强公民与社会对法律裁决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例如,随着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大规模的改造和重建,在人民群众集中关注的房屋动拆迁问题上,如何按照有关法规给予补偿安置,就不仅涉及法规的条款本身,还涉及到法规实施的整个过程。如果这一过程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如评估、听证、公示、时限等等,就很可能影响到法规的公正,使群众产生种种不应有的疑虑,甚至激化成新的社会矛盾。欣悉最近上海市政府出台了阳光动迁的若干程序性规定,受到群众普遍欢迎,就是一个值得推广的极好范例。总之,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司法机构肩负着坚守这道防线的神圣而不可推卸的职责。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司法队伍的建设,并坚决地把极个别、执法不公的人员清除出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就文化与社会层面而言,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政府应大力组织和引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广告、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倡导公平,弘扬正义,对各种形式的社会不公和邪恶现象给予及时揭露和谴责,坚决扭转一些地区舆论不公、正不压邪的现状,以净化我们的社会环境。例如,对进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在就业、保障及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着的一些不公正的做法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为此专门作了研究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但部分地区目前仍然存在有悖中央精神的一些忽视农民工文化权利的现象。这种状况必须引起重视,并迅速加以改变。此外,政府还应发挥各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它们共同为在全社会营造公平正义的氛围而各展其长、各尽其力。可以预期,政府在文化和社会层面上的所有这些举措一定会有助于我国社会构筑起公平正义的伦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社会和谐的进程。

树立科学的公平观和正义观

为了使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得到正确理解和贯彻,还需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公平观和正义观。

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这些制度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并得以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在为实现国家整体目标而奋斗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全体人民看到希望,并自觉自愿地为这一目标贡献聪明才智。

公正的社会意义范文第5篇

一、邓小平社会公正思想的理论基础

公正,最初是作为一种对理想社会和高尚道德的追求而提出的,属于伦理学和价值观的概念。在古代,无论是古希腊还是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们不约而同地把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确定为公正社会,同时也把公正确定为最大的"善"和"德"。中国古代"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就是公正社会的最早典范。在近代,伟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在许多重要的文献中大量地论述了有关公正的基本问题。"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马克思恩格斯明确地指出,社会当中种种不公正现象得以产生的基本根源在于不平等的经济根源,也就是说在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中要求得各阶级的平等、公正是根本做不到的。所以,应当在充分发达的生产力的基础之上,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才能实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发展。实际上,这就提出了实现公正理念、实现公正基本规则的最为重要的路径。

二、邓小平社会公正思想的价值内涵

(一)意义说

实现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元价值,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邓小平的社会公正思想,从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强调实现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旗帜和标杆,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对于指导我们总结中国社会主义追求社会公正的历史经验,研究当代中国的社会公平问题,进而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效应说

社会公正的核心是给人应得。[2]然而,给人以应得是一个历史的原则,也是一个主观的原则,因为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时期,对"自己的应得"内涵的理解肯定是不同的。在我国转型期的今天,邓小平社会公正思想使国家领导者认识到,应得不仅包括基于人的基本平等权利而应从社会获得的利益,而且还包括给予每个人基于对社会贡献大小而决定的利益和给予社会成员为维护社会秩序、对现有分配结果进行社会调剂后的利益。邓小平社会公正思想符合我国道德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需要,是社会公正的思想保证,对解决现实社会中不公

正问题有益,而且对于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的长远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邓小平公正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共同富裕原则和权利平等原则所构成的实质公正

邓小平多次谈到,社会主义理应是公正和富裕的社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他在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就要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3]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正是邓小平坚持社会发展和社会公正辩证统一的科学方法论在当代社会的集中体现。

共同富裕和权利平等,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邓小平公正思想的实质,在强调全民共同富裕同时强调人人权利平等。"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4]但是,在贫穷和社会经济资源极为缺乏的条件下,广大社会成员不可能拥有广泛的基本权利,不可能拥有较多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用以实现权利平等。在贫穷基础之上只能实施平均主义式的、具有乌托邦色彩的"公正'''',但历史己经证明乌托邦式的"公正"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因此,为了实现人民权利平等,邓小平认为"只能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并根据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两个大局思想和"三步走"发展战略。

(二)政治民主原则和民主法制化所构成的制度公正

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应享有最广泛的充分的和切实的民利。对于民主政治的重要性,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5]邓小平认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制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6]邓小平认为应充分保障公民的民利,"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7]

民主这一社会公正需要靠法律和制度来保证。针对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邓小平提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即要在制度上保证民主化。他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8]"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9]这样人民的民利才能得以避免受到侵犯。

(三)按劳分配原则和社会调剂原则所构成的路径公正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其核心内容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本身就具有公平的意义。因此,邓小平强调说:"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10]这就是说,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在公平和效率之间,首先要考虑效率的因素。当然,强调"按劳",还要兼顾其他因素,否则也会造成分配不公。为此邓小平提出:"多劳多得,也要照顾国家和左邻右舍","多劳应该多得但是必须照顾整个社会。

实现社会公正应该把社会分配上的差别控制在既能激励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又能为社会多数人所能接受的水平。除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外,邓小平认为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强社会的调剂,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首先,提高国家能力,中央要有权威,这样才能加强宏观调控,避免两极分化。其次,要制定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以税收政策为杠杆,调节高收入。同时,建立个人收入纳税申报制度,依法强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三是要建立个面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低收入者的保护。四是要宣传一种人人平等、相互关心的人道主义的公平价值导向。

四、启示

同志在2005年2月提出的和谐社会的内涵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此,社会公正被郑重的提出来。邓小平的社会公正思想,体现了对和谐社会的追求,对我们当代行政管理中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一)发展基础之上的公正:处理好先富与后富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我国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将效率、平等、稳定、和谐、尊严等人类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统一于自身,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有理想的公正。应该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正是人民生活有了一定的进步、保障,民众公正意识的觉醒,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加上政府、社会对发展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的重视、解决,社会将会更加的走向公正、文明。

(二)政府职能定位的完善:政府应该作为利益协调和利益整合的主体来制定公共政策

政府在政策制定上要保证政策的公平,在行动时其利益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必须放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上,要警惕政策制定中的歧视现象。应该认识到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共事业的相对独立性,政府应该提供公共服务、改善公共设施,尤其应该注意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在农村的覆盖面。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到了小康社会,政府应将总收入更多的用来改善人民生活,用来办学。"尤其要注意对丧失劳动能力、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帮助。同时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重视区域间教育的公平。

(三)正确地看待发展:实现以人为本,全面科学可持续的发展

在我国随着经济增长,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发展应该是全方面的,是经济、政治、社会的共同发展。经济增长、政治民主、社会公平稳定相互制约和协调,应该以经济增长、政治民主来促进社会公正。以社会公正稳定来保证生产力的健康持续发展。在历史发展的新时期,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正是对邓小平的发展基础之上的社会公正观进一步深化发展,提到了社会目标的高度。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56.582

[2]君.社会公正的核心要义--给人以应得[J].云南社会科学,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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