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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

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

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范文第1篇

关于知识产权,实质上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智慧财产权,也是直到1960年代才被大众认可,而网络更是如此,才发展了不过二十多年,已经有了如此的规模,在法律法规,司法等对于类似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侵犯的认识和处理都显得不那么好,因此现如今的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也只是出于一个很模糊的位置。 

1 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不足 

首先,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范围不大。就现在来说,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严重不足,这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现在已经立法的法规数量还是说在面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理质量上都说明了这一点。 

现如今我国的法律的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權、专利权等等的12个具体名目的知识产权,然而这12种知识产权中,仅仅只有4各个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也就是说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使得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方面会有许多问题,包括如何处理,如何保护等,没有有效的保护好知识产权也使得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多,越来越嚣张。 

4种受到明确保护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但是即便如此,这4种知识产权也没有得到非常全面的保护,只是仅仅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尤其是专利权的保护,保护力度十分的弱,可想而知现如今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因此现在应当赶紧完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原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已经非常的脆弱了,那么一旦和网络挂上钩,如何处理这类的知识产权犯罪将更加难。现如今,在司法中,对于此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上会有几个问题:一是定性难,合法性和非法性经常混在一起,没有办法具体确定侵犯金额。二是调查难,网络数据复杂而且容易复制,一般很难具体认定谁是最初的侵权的犯罪嫌疑人。三是法律适用难,传统的法律很难和网路上的犯罪相适应,。正因为这些难题,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更加的难。 

互联网、网络的高速发展,不仅仅对于人们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样也影响了我们传统的法律体系。因为是网络性质的犯罪,使得传统的法律法规没有办法能完全的保护好受害人,网络犯罪以及其虚拟性的加入,传统的法律如何面对,如何认定犯罪事实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构都需要思考的问题,然而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上面,问题更为显著:一是网络环境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不够清晰,第二就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之后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认定。 

2 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政策、立场变化 

既然网络对于知识产权的犯罪这一影响不可逆转,那么相关的部门就需要顺应这一个潮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一是从适度保护到同等保护的转变。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的有形财产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这类新型的智慧财产权不是十分重视,因此在法律方面也不是十分完善,所以,在刑事法律上来说,同等保护应当是以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最基本的立场。这里的同等保护是指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得到和其他财产保护相同等的保护。现如今我国的发展阶段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就是从粗犷型的发展转变为集约型,这时候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是必然要求。如今我国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已经越来越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更加有利于新型社会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能提高国家发展,适度保护显然已经落伍了。 

二是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现在已经有许多的案例告诉了我们,知识产权的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应当也是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同等保护的这个转变十分重要。如若能够得到刑法的支持,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一旦到了具有极大社会危害的时候,那么刑事责任,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才是现如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做的地方。由此可见同等保护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也就是过度保护,在以后,对于无形财产的保护,也就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越来越完善,对于此类的保护应当避免走向过度保护这一极端。 

由此可见,我国未来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更多的是保护范围的扩大,而不是过多的增加保护强度。如今危害严重的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有许多方面,其中也有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处理协同不畅,侵权案件没能及时移送,以及随着网络、互联网的发展,新技术的发展导致侵权方式不断变化而立法没有顾及到等等多种原因。因此,保护范围的扩张才是现如今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 

既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过窄已经是阻碍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的最重要问题。首先是现如今互联网、网络、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多,却也同样极容易被侵权。再者就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多,而且其侵权的危害也越来越大,由于网络的发展,技术越来越新颖复杂,在网络之中,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不用认识被害人就能做到知识产权的侵权。第三就是在网络知识产权中,立法,执法等都处于一个灰色地带,没有有效的保护,在认定方面有时候都不是很明确,对知识产权没有做到一个完善的保护。这些种种,都体现了现如今知识产权保护扩张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 网络知识产权应当具有经济型和及时性 

如上所说,网络知识产权的完善非常必要,同样也不能没有时效性。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法规订立的时候周期不能过长,要保证对于一些新出现的犯罪手段要有有效的制裁措施,这就需要司法刑法相互协作。 

我们在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中要选择的就是推动立法更新。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之中也必须要谨记,不能太仓促,要抓重点,分层次的推进。太过着急的更新会带来法律自我相悖,新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的其他问题,会给处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带来各种不利的影响。只有在刑法结束下无法解决的才能采取立法的手段。 

在如今社会的发展情况之下,法律的不完善,没能及时更新我们应当理解,现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可以说是翻天覆地,没能及时订立新的法律也是情有可原,但是,没能来的及不意味着就不需要更新。社会的发展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比如这次我们所说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法司法等部门所需要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在如今的大环境之下能够一步步的做到应对这些新问题,能够及时订立新的法律来完善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才是重中之重。我们可以通过对于现有法律的更新完善,同时在更新之中确定新的法律来应对新的问题,比如对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来预防一些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4结语 

以上就是我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问题所得出的看法和相应的应对方案和措施。 

参考文献 

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04〕6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要求,突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等重点领域,抓住商品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等关键环节,瞄准重点行业,查办重点案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努力开创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以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治理行动,及时有效地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在较短时间内使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活动得到有效地遏制,生产和流通领域侵权和假冒行为明显减少,全社会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打击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商标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重点查办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商品商标侵权案件,加大对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假冒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二)进一步打击*教材教辅、*软件和非法复制音像制品行为。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制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地下印刷复制窝点和不法销售摊点,加强对网上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查处,积极推进政府软件正版化进程。 (三)依法查处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行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加大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连续侵权和群体侵权的违法活动,重点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指导企业运用信息资源,避免在生产审批、计划立项、产品开发各个环节侵权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备案制度,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商品中的假冒和*商品的打击力度,遏制假冒和*商品的国际流通。 (五)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监管和保护。查处以农作物新品种为重点的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严厉打击坑农害农不法行为。重点开展对种子经营单位和种子产品的检查,禁止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对非法销售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种子的,依法严厉查处。 四、保障措施 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要本着“堵疏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统一组织,集中行动,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 (一)集中力量严查大案要案。在开展集中统一行动的基础上,集中查处一批社会反映强烈、情节严重、群众关心的重监、科技、内外贸、信息产业、农业等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切实将工作重心放在基层,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将适时派出督察组分赴各县区督促检查,实地了解工作效果和存在的问题。2005年8月之前,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将对各县区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将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

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范文第3篇

一星期后,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和全国信用教育联盟(筹)举办的“第12届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对知识产权征信给予高度关注。

此前,从大洋彼岸传来令人震惊的消息,拥有150多项核心知识产权的中国扭扭车在亚马逊电商平台被下架,其缘由是山寨扭扭车屡次酿成爆炸事故,中国企业由此遭受高达11亿美元的损失。而侵犯扭扭车知识产权的仿制者仍在中国国内市场招摇过市,市场诚信受到严重挑战。

官方意志、民间组织呼吁及市场脉搏正产生“共振”,必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知识产权是社会诚信试金石

社会诚信是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它表现在商业诚信、契约精神、政治信誉、社会良知等许多方面。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容别人侵犯。知识产权也是考量社会诚信的一块试金石。

1. 知识产权的智力原创性劳动需要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智力原创性劳动看不见摸不着,但其艰苦性丝毫不亚于繁重的体力劳动,其社会价值更是一般体力劳动所不能企及的。不劳而获,模仿或窃取别人的知识产权牟取私利,是社会良知缺失。侵权者不费吹灰之力,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复制、或模仿、或剽窃,将别人原创性智力劳动成果据为己有,从本质上讲,与偷盗别人的财物没有什么区别。偷窃财物留下道德污点,触犯诚信底线,侵犯别人知识产权同样是无良毁誉失信行为。自从中国好声音买了荷兰好声音的节目模板后,中国电视选秀节目“转椅子”一度风靡综艺舞台,模仿好声音比赛流程模式的痕迹非常明显,缺少原创性。说白了,这其实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失诚信风范。

2. 知识产权的成果是推进社会进步的动力。虽说“共享”是新时期发展经济的理念之一,但知识产权最终归宿的基本定位没有变,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社会进步贡献的基本事实没有变,社会成员不可打着“共享”的幌子,“共贪”知识产权对社会进步的推动力。坐享其成,信手拿来别人的知识成果予以炫耀,贪别人之功为己有,是很不光彩很不道德的行为。比如苹果公司发明智能手机对全球经济的贡献与模仿制造智能手机的企业对全球经济的贡献是不可等量齐观的。一些手机制造商以侵犯苹果公司的专利来扩大智能手机产业,在智能手机历史功德碑面前凸显其企业诚信矮化的阴影。

3. 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侵犯知识产权是违法行为,也是诚信沦丧的表现,要受到道德谴责,同时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据了解,“十二五”时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近10倍。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持续提升。去年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建院一周年之际,了“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伸张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对侵权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曝光,为信用体系提供了“黑名单”。

知识产权保护长期游离于信用体系之外

虽说知识产权是社会诚信的试金石,但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却游离于信用体系之外,成为一片“孤岛”,侵犯知识产权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却近乎麻木,信用体系对侵权行为反应也比较迟钝。

1. 从知识产权的属性来看,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本质属性,即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正是这种无形性,让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心怀坦然,甚至心安理得,根本不觉得是一种侵权行为。如今我们的电脑里,多数安装的是盗版系统,没有人觉得是在偷别人的东西。假如在马路上拾得100元钱装进自己的口袋,觉得是在侵占别人的财产而惴惴不安。正是这种无形性,使知识产权保护与信用体系长期分离。社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认知十分麻木,不当回事,比如“天下文章一大抄”,就是这种麻木心态的写照。

2. 从侵犯知识产权的评价标准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知识产权自身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领域,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有各自的特点,评价机制却严重滞后,至今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评价标准,致使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难定性,信用体系也就无能为力。况且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涉及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又不够紧密顺畅,也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游离于信用系统之外。再就是在互联网大潮冲击之下,多如牛毛的网站相互转载作者文本、影像等原创性作品,一些名牌大学垄断学术论文查询,却不给原创作者劳务费,而原创作者要下载自己的论文,还得要交“买路钱”,对此,有关机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这些都是知识产权保护游离于信用体系之外的尴尬。

3. 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来看,曝光不够,透明度不高,也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游离于信用体系之外。一些高校教授打着学术权威的幌子却肆无忌惮地剽窃别人的文章,对此丑恶行径,大多是私下了结,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及时跟进,即便是立案处理了,也是在内部通报,媒体报道甚少。而信用体系又没有主动征信,坐等衙门击鼓,致使一些劣迹斑斑的侵权者长期逍遥于黑名单之外,成为漏网之鱼。再比如现行种子法对侵权行为只作点象征性行政处罚,起罚点过低,涉及到种业的严重侵权行为没有入刑,起不到震慑作用,导致侵权成本太低,而企业维权的代价又太高,只得打落牙齿和血往肚子里吞。在此情势下,侵权企业难得被曝光,其诚信度丝毫未受损,信用体系只靠行政处罚远远起不到保护知识产权、震慑侵权行为的作用。

4. 从地方保护主义的角度来看,地方保护主义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保护伞,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与信用体系对接的一大障碍。一些地方为了局部的暂时的眼前的利益,纵容甚至保护区域内制假、贩假行为,地方政府成了侵权者的庇护者。而法院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在这里却屡屡上演“捉放曹”的闹剧,法官的惊堂木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对侵权者从轻发落,罚几个钱了事。地方保护严重的地区,甚至出台一些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赔偿标准,客观上助长了侵权现象的蔓延。而那些技术创新的企业辛辛苦苦、耗费巨额资金搞出来的成果,往往在一夜之间成了别人的“嫁衣”。比如几年前,中国石化曾搞了个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可是核心技术相继被一些地方企业剽窃,他们通过挖人才,通过与从事过这个项目设计的单位合作,拿到了图纸资料。最后,其主要生产章程、工艺流程、设备流水线都与中国石化设计的一模一样,让中国石化哭笑不得。而那厢边,地方政府却为涉事企业庆功,这是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地方保护主义。

力促知识产权保护与信用体系密切融合

要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必须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信用体系的无缝对接,使恶意透支信用的侵权者身败名裂,加大侵权成本。

1. 充分认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当前,我国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从创新角度来说,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在国家发展中,创新是核心力量,是发展的原动力。实践告诉我们,资源有限,创新的灵动无穷。恣意侵犯知识产权,会扼杀国人的创新精神,滋长懒惰行为。而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引擎,只有坚持创新,才能释放发展的活力,才能为新制度供给提供生命源泉,为科学发展注入新动力。这也是从资源拉动走向创新驱动的战略举措。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保护全民创新的积极性。只有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才能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信用体系的密切融合。全民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让侵权者无处遁形,暴露于信用体系的光天化日之下。

2. 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要准确界定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记录的内容,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履职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并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建设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平台。在知识产权管理中,要加强信用信息应用,积极推进与其他系统政务信息的联动、交换与共享,打破各自为政的“土围子”,提高自身履职效率。同时要发挥市场激励机制作用,鼓励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进入征信业,强化信用信息服务与产品的应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知识产权征信服务产品体系。

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范文第4篇

1.景区景点旅游商标抢注现象非常严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60%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点)的名称都被其它企业抢注为商标。在北京怀柔,有7家景区的名称被人注册,如响水湖景区名称被人注册为饮料、水果等三个商标。在扬州,琴曼集团抢注了“凤凰岛”旅游商标,著名旅游景点“瘦西湖”也在七八个类别被抢注。在襄阳,一家主营房地产的企业湖北钻石公司斥资100万先后抢注了“高峡平湖”、“神农架”、“武当山”等多个知名景区景点和600多个文化遗址的名称。桂林的“西街”旅游品牌已被个人在旅游、服装、食品等类别抢注。安徽的黄山、九华山在被一家旅行社和一家乡镇企业注册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注册英文版的黄山旅游服务类商标———“HSTD”,而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也只能以“九”字变形的山峰图案作为自己的旅游服务商标。四川的“九寨沟”、云南的“香格里拉”分别被抢注,贵州景区黄果树、龙宫被外地企业抢注为商标。少林寺在海外多个国家或地区被注册。最著名的旅游商标抢注案是“天堂寨”商标的抢注风波。天堂寨是位于安徽金寨县、湖北罗田县、英山县两省三县交界处的著名旅游景区,2003年11月湖北省罗田县抢先注册了“天堂寨风景区”、“天堂湖风景区”两大旅游商标,此举引起安徽金寨县的强烈不满,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席卷安徽、湖北两省旅游界的争端。

2.旅游产品、旅游商品仿冒、假冒现象非常普遍。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一些景区景点的旅游项目抄袭、仿冒的情况比较突出。如1990-1995年间,全国以“微缩中华景观”为主题的旅游开发项目就有23处,以“微缩世界景观”为主题的开发项目也有18处。“西游宫”、“鬼城”、“海底世界”等主题公园有数十处,这些项目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没有多大区别,完全是复制品,没有创新。在旅游线路开发方面,抄袭现象比比皆是,如“农家乐”旅游线路最先是由浙江省海外旅行社开发的特色旅游产品,由于没有注册保护,这种新型旅游产品被多处模仿和抄袭,虽然有些“农家乐”加入了一些地方元素,但本质上并无多少创新。而首创“农家乐”的浙江省海外旅行社则因未注册“农家乐”线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导致经营成本高、利润低,最终放弃了对“农家乐”的经营。在旅游商品开发方面,旅游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同现象也很严重,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会标被许多不法商家仿制印在文化衫和体育用品上,许多到北京旅游的外国游客因误以为这是北京奥委会生产的相关产品而购买受骗。北京著名的“胡同游”案件中,北京四方公司仿冒北京胡同文化游览公司开发的“红蓬三轮车外观和身穿马甲、头戴毡帽、脚蹬黑靴的车夫服饰”,使旅游者产生误认行为,损害了北京胡同文化游览公司的知识产权。

3.旅游著作权、旅游专利权侵权现象比较突出。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中,与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相关的著作权主要涉及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图和地图、示意图等。因此,旅游业发展中的许多环节也就涉及到旅游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如旅游营销创意方案、旅游规划文本、旅游地图、旅游线路、旅游产品宣传资料、旅游文学和艺术作品等。福建省某旅游企业在崇武旅游开发区建造了一个“中华石雕工艺博览园景区”,在其寓言园中设置的《三个和尚》、《熟能生巧》、《叶公好龙》三件石雕作品,与雕塑家刘政德在武汉东湖公园寓言雕塑园创作的作品基本相同。刘政德后法院判决该旅游企业拆除侵权作品、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另一个著名案例是云南大江公司诉云南风情国旅一案。大江公司投入数十万元资金精心包装了南盘江漂流旅游线路,并申请注册了“南盘江”商标。昆明风情国旅通过不正当手段挖走大江公司旗下舵手,并在杂志报刊上登载了“野蛮之南盘江漂流二日游”产品广告,经营线路也与大江公司完全相同。但大江公司后,法院却认为风情国旅并不构成侵权,理由是“南盘江”是地名,是公共资源,风情国旅在使用南盘江时有自己的标识,属于善意使用,不会误导旅游者的选择。该案引起了国内法学界、旅游界的广泛关注。在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旅游商品的外观设计、旅游项目工艺技术、旅游商品(如特色食品、特色菜肴)的生产配方、生产技术、包装装潢等领域旅游专利权被侵权也时有发生。如各地到处都有所谓“正宗重庆火锅”、“正宗武汉香辣虾”、“正宗武汉臭桂鱼”,尽管许多商家做出的菜品味道、品质比较差,但旅游消费者却是无法分辨的。还有一些地方特色工艺产品,如贵州安顺的蜡染等,也多被仿冒。

4.旅游地理标志侵权现象屡见不鲜。旅游地理标志是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来源地或原产地的证明,它在法律保护上具有“原产地保护”和“证明商标保护”两种形式。旅游景区景点具有典型的地理标志特征,它是当地自然资源演化和人文历史沉淀积累的结果。但我国一些知名的景区景点的名称、符号、象征图形等都被外地抢注,并且大多在其他产品上进行注册,这会严重影响旅游者购买产品时的认知。旅游商品中的地理标志侵权尤为突出,如金华火腿、北京烤鸭、烟台苹果、贵州茅台、郫县豆瓣、桂林腐乳、武汉精武鸭脖、孝感米酒、绍兴黄酒、普洱茶、西湖龙井等等,都是具有典型地理标志的土特产品和旅游商品,只有原产地的商品才是正宗的。但市面上,特别是在一些旅游景区景点,假冒和仿冒的原产地旅游商品比比皆是,这实际上是对旅游者的一种欺骗。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制度缺失、保护力度不足等原因致使旅游市场混乱,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一是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大挫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创新、创造、创作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创新和可持续开发,导致旅游业核心竞争力下降和旅游产品、旅游商品质量的降低,影响了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品牌地位,使旅游业发展速度减缓。二是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由于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假冒、仿冒行为,使旅游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时产生误解,购买或消费了他们不应该购买或消费的假冒、仿冒产品和商品,不仅使他们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甚至在精神上也受到伤害。三是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了旅游资源的浪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导致旅游业发展中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商品设计等出现严重的趋同性,难以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差异性旅游需求,致使旅游产品吸引力受损,高投入的旅游项目开发却不能达到市场预期的效果,投资效益低,旅游资源浪费严重。四是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整体上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公序良俗,影响了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阻滞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1.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不清。旅游知识产权是旅游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旅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谁掌握了知识产权的主动权,谁就能掌握市场的主动权、经济的主动权。旅游业是一个正在成长中的新兴服务行业,发展时间短,发育程度不高。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中,旅游业出现了各种知识产权问题,如商标抢注、侵犯地理标志权等,其主要原因是旅游企业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不强。例如著名旅游城市桂林市,2005年时拥有旅游服务类商标知识产权的景区景点只有29个,全市80%的旅游景区景点都没有注册商标。湖北省著名的旅游景区武当山、神农架

等,也被他人抢注。除企业外,政府也同样缺乏对旅游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所有那些旅游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或多或少与政府不重视或保护意识不强有关。2.严重缺乏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一般情况下,旅游企业只注重旅游商品的商标注册,对有关服务产品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等,则因为缺乏相关知识没能及时予以注册进行保护。许多旅游企业好不容易打造出来的品牌被别人轻而易举地利用甚至夺取。例如,著名景区张家界在旅游专利申请方面主要集中在土特产品、旅游食品外包装、旅游工艺品等商品上,其他旅游服务类产品的注册几乎为零。再如海南省,2009年有32处景点没有进行注册,23处景点注册不完整,有27处景点被其他组织和个人抢注。旅游企业或旅游经营单位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管理者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是旅游服务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3.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然而,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计上,却并不存在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旅游业中涉及到的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旅游地名的决定权问题、象征性标志的专属权问题、域名保护问题等,根本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保护依据。目前有关法律在保护旅游知识产权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1)商标法。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该原则使一些个人或组织可以利用各种机会抢注旅游景区景点的商标,获取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不尽合理。商标法规定,凡是领取营业执照的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而不管申请的注册商标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相符。这种规定过于宽泛。没有明确什么人能申请旅游景点商标,以及可以申请旅游景点哪些商标,这必然导致申请泛滥,抢注行为时有发生,而且商标法对商标抢注定性不明确,商标抢注以后的救济程序也不完善。表面上看,商标法规定可以撤销抢注人的商标注册,但实际上由于景区景点实行的是三权分离管理制度,即资源所有权在国家,管理权在各部门,经营权在企业,这一制度造成了谁都不管的局面。特别是旅游经营商,由于考虑经营期限、申请商标注册及续展费用以及商标初审、复审时间太长,成本太高等多方面的原因,申请旅游商标注册的积极性不高,对商标抢注反应也较冷淡。正如著名古镇西塘景区管理者所言:我们有信心赢回“西塘”商标,但在时间上我们会彻底输掉。(2)著作权法。旅游产品中涉及到一些传统知识,如民歌、民间舞蹈、民族音乐、民间传说和故事等,是一种群体性、公开性、历史性的知识产权,由于权利主客体的不确定性,著作权法在保护群体性主体时,显得无能为力。这样,就为传统知识的侵权行为留下了缺口。(3)专利法。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旅游商品中只有小部分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传统知识是一代代人继承、发展的结果,属于过去的发明,而且是群体的发明。传统知识一般处于公开状态,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特征。专利保护有一定期限,但传统知识在传承中处于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专利法不能有效保护发展中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因而也就不能很好地保护旅游知识产权。

4.政府对旅游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监管不力。旅游知识产权能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这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一方面,旅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市场,旅游知识产权是一个新兴事物,监管部门对此缺乏认识,不熟悉基本特征和运行特点,同时又缺乏法律规制,不知如何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旅游市场的监管处于分割状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秩序的监管部门,负责整个市场秩序包括旅游市场的监管,国家旅游局是旅游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也负责旅游行业市场的监管工作。另外,文化、公安、体育、宗教、规划、城建、商务、林业、水利、园林等部门,也分别对涉及旅游的本行业市场负有监管职责。这种多头管理体制的结果是,各部门利益冲突加剧,监管摩擦加大,整体效果降低,由此造成旅游知识产权缺乏有效的保护。

三、美丽中国建设视域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路

1.完善旅游知识产权立法与制度规范。做好完备的立法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建成,但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还不完善。虽然一些地方制定了有关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和规章,如贵州省制定有《贵州省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意见》、云南省颁布了《天地自然与文化遗产协议》、《非物质文化遗产协议》、《云南民族民间呆板文化防卫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国家层面上还没有专门针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民法通则》、《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法律体系中有关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要求,需进一步修改完善。重点应修改的内容有:(1)扩大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的范围,把传统知识或其他有关方面融入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界域,以排除他者在传统知识或其有关方面获得商标授权,从而确认和保护传统知识上的消极衍生性知识。在传统知识中,有许多属于特定民族和社区的传统标记、符号、图腾等,都可以注册为特定商标和服务的商标。但必须从立法上对运用特定民族或社区的特定标记和符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规范,禁止未经许可而擅自运用特定民族或社区的标记和符号注册商标的行为。(2)明确政府作为旅游知识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如规定政府具有申请旅游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对著名景区景点、旅游商品、传统知识等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有权申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代表社区行使权利人权利。(3)扩大对旅游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旅游商品和服务的全部商标注册共有45类,但很少有旅游企业在全部分类中注册,这样就给其他人以该商标在不同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机会。对于这种非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则是不允许的。因此,应当将著名景区景点、著名旅游商品、著名传统知识等都纳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增加旅游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4)明确旅游商标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定性,并完善其救济程序。首先是明确旅游商标的异议权,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布的旅游商标,任何人均可自公布之日始三个月之内提起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商标局将依法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如果被驳回,权利人还可在收到商标局通知后的15日内申请复议,对复审裁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对恶意抢注行为,不仅要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还应给予经济处罚,用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和管理部门的管理成本。为了更好地对旅游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与管理,建议国务院制定颁布《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暂行办法》,以便从国家层面对旅游知识产权进行专门管理,从而强化保护的力度。

2.建立国家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加强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是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国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前正处在成长过程中,制度建设和保护方法很不成熟,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体系的建立、旅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制定、旅游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创新等。有效方式是在国家层面建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旅游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议该工作小组由国务委员主持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组成,着力于我国旅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以及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等工作。

3.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赋予其在保护旅游知识产权中的职责。地方政府虽然也可以代表社区对旅游商标进行注册,但因注册费用受公共财政的约束,同时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对市场进行监管,故而作为旅游商标权利主体有许多不便之处。因此,作为行业组织的旅游协会可以起到这个作用。旅游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多以会员制的方式组成,主要功能是通过制定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规范,解决行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纠纷,推进行业自律。旅游协会具体负责会员所代表的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服务、旅游商品和传统知识等的商标注册、专利和著作权的申请以及地理标志的申请等事项,并对此进行经营管理。运作模式是由会员交纳会员费,由旅游协会统一进行运筹,如开展注册申请、品牌宣传、营销策划,侵权诉讼等。

4.加强旅游知识产权的资质标准管理。旅游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得商标抢注、版权和著作权以及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要堵住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通路,一个有效办法就是提高注册门槛,加强资质标准的管理。具体的办法:一是建立旅游知识产权的“申报-认证-评定-审核-公示-复审-确定”的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知识产权申报人资质的审查与核定;二是加强对申请旅游知识产权的旅游产品、旅游商品、传统知识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查与核定;三是加强对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提高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层次,促进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细化管理。

5.建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援助与激励制度。一是要设立专项基金,为旅游产品提供知识产权援助与保护。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应当设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用以资助旅游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和保护。例如,从2007年起,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就对“多彩贵州”、“两赛一会”获奖作品申请专利实行特别资助,现已获得资助的专利就有495件,这对提高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促进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二是对那些积极申报旅游商标、旅游地理标志、旅游专利等产品的旅游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国家和地方都应该设立旅游知识产权奖励基金,对积极申报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激励,充分调动各方利用知识产权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

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范文第5篇

21世纪是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高速发展的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这是一种以消耗知识,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作为经济增长主推动力的全新的经济形态,它与以耕地为基础的农业经济以及以矿物的冶炼、加工、制造为基础的工业经济有着很大的不同。在这样的经济形态中,知识成为重要的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便成为知识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块前沿阵地,是我国的经济强省,也是知识产权大省,其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商标数量,已连续十余年位居全国首位。近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和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途径、相互衔接”的保护模式。司法和行政两个渠道,使权利人在被侵权时,既可以选择向法院,也可以选择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这样,可以多渠道地增强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使权利人的利益切实得到保障。尽管如此,但是,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力度仍不够,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仍不是很充分。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导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着疏于主动查处、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执法中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也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起不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我省各地市还普遍存在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现有的人员中,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队伍素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不能完全打破部门分割,从而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

从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限于法官对知识产权知识的了解以及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难免会造成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障碍。例如,各地的立案标准不统一,当事人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在一法院能够立案,在另一法院依据相同的事实材料却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做到统一,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此外,各地法院判决中,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也偏低。由于法律规定的计算赔偿的两种方法,即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实行的仍是民法“填平”原则,从而造成“十赔九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也不够顺畅,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消极对待的情况多有发生。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也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将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结案,“以罚代刑”现象仍较普遍。其原因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花费了许多资源,一旦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后,罚款要随案移送,执法成本无法弥补,因此,行政执法部门更倾向于只作出行政处罚。这种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绝,结果是对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彻底追究。执法是法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法律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护。面对已经到来的知识经济,作为我国的一个知识产权大省,必须做好迎接挑战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对知识产权的各项保护工作。为此,要下大力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工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力度。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政府要配备足够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量,加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处理侵权行为的力度,即提高侵权赔偿额,并赋予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更有效地发挥行政执法作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2)加强行政检查制度,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项行动和日常执法相结合。政府应从行政检查的组织、人员、对象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尽快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检查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针对我省某一个区域或某一个行业知识产权集中且较易发生侵权的情况,例如对盗版光盘、轻纺、烟草等行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可以发挥行政执法便捷、及时、灵活的优势,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手段,集中一段时间采取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抓住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保护力度。(3)积极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执法行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一是壮大声势,打击侵权气焰的需要;二是专利、商标、版权等时有交叉亦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参与联合执法。我省应组建一支人员精干、知识面广、装备精良的省市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大跨部门执法协作的力度,加强与公安、工商、版权、海关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联系,形成有效的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克服目前交叉执法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亦可节约人力、财力,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率,有效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