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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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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新能源开发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对能源的需求迅速增长。如何按照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开发我国农村新能源,即如何按照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完善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各项法律制度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循环经济对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的新要求

循环经济(recycoe economy)一词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 (closing materiaos cycoe)经济的简称。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疾品斗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的要求,我国农村传统能源消费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据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首次农村能源利用调查的结果,那时农村居民生活用能(炊事、取暖)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制茶、 烤烟叶等)主要靠烧薪柴和秸秆,年耗生物质能实物量高达6亿t,其中薪柴2.4~2.6亿t,经过20多年的发展(2000年全国农村居民生活用能调查),全国农村居民生活能源消耗总量达3.7亿t标准煤,其中薪柴占21.76%,秸秆占33.41%,煤炭占31.9%,电力占9.31%,成品油占2.04%,液化气、沼气等占1.58%。由此可见,我国农村新能源在农村能源消费的比例很低,而这种传统能源消费模式是一种低效的能源利用,导致了我国农村能源的极度浪费,不但耗费了有限的资源还造成了农村的环境污染。这与当前发展循环经济,发展节约型社会,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的的要求还相距甚远。而农村新能源主要包括沼气、太阳能、风力发电、微小水电、生物质能这几个方面,均属于洁净的、无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合理开发利用农村现有的新型能源不但可以缓解我国整体的能源压力,还可以彻底改善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对于推进我国农村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能源消费模式优化升级具有积极的作用。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是完全符合我国循环经济基本要求的。因此,加快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已经刻不容缓,将其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在一起,努力实现我国农村和谐健康发展。当然,由于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刚刚起步,其中遇到了很多的政策及技术问题。很多的措施具有不可操作性,对具体的实施细则缺少制度支持。所以,运用法律手段来规制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为其提供法律保障,无疑会提高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的效率,加快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存在的法律保障机制缺失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于2006年、月1曰起生效。可以说,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能源法已经从第一代迈向第二代,第二代能源法体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代际公正,同时还反映出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正在积极寻求减少导致全球变暖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该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专项资金制度、经济刺激制度、市场开拓制度等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也涉及了农村新能源开发方面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对农村新能源开发专项资金、法律监管、新能源产业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

(1)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专门立法之缺失。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调整,主要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法》和部门规章。在立法形式上,只有一部《可再生能源法》,而且该部法只有相当抽象的33条规定,这些规定亦大多是有关制度框架的规定,需要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加以具体化,否则它所规定的制度就会被悬置。 显然,可再生能源法对农村新能源开发只是抽象笼统的规定,主要以鼓励为主。而我国对于农村新能源中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能源没有专门立法,同时,地方行政法规与专门法律的配套机制几乎空白。如何建立地方法律规章和政府决策之间的协调机制,完善地方规章的具体内容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农村各种新能源在开发利用中不但具有普遍性还具有各自的特殊性。所以,针对新能源及各地方的不同状况,制定一套系统完整的农村新能源法律体制,使基本法与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法规规章协调一致的运作,这就需要国家的专门立法。

(2)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专项资金制度之法律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4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虽然法律列举了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但是对于我国农村新能源资金在其中所占的具体比例不明确。可再生能源法要求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分摊制度无法涵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补贴,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各个地区的分配比例没有详细的数据规定,由此可能导致地方财政资金供给的不稳定。并且,专项资金从划拨到地方政府的支配没有系统和规范的法律程序。如果对农村新能源建设的专项资金没有具体的分摊和使用制度,完全有可能使专项资金变成了地方财政的公共资金。这样便无法保证农村新能源建设具体项目的真正实现,使新建的新能源开发项目趋于夭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3)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监管机制的法律缺失。《可再生能源法》第5条规定,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科技、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海洋、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合理的监管体系对农村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如何规范政府机构在农村新能源建设的具体行为,这就需要专门的监管部门行使职权。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与新能源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农村新能源建设中具体的监管部门,未明确有关部门在农村新能源建设方面各自的职责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执法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被裁撤,相应的能源管理基本上完全丧失,加之政府对农村新能源建设管理和监督力量严重不足。在对项目的具体考察和验收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监管体制,政府在其中扮演了多重角色,致使监管职能悬置。

(4)我国农村新能源产业法律规范的缺失。尽管我国在某些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水平较高,也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例如生物质能,从总体上看,大多数生物质能源生产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一方面充满希望,一方面目前还很弱小,产业化和商业化程度比较低,缺乏自我持续发展的能力。 相对而言,我国农村新能源产业更是弱小,除了国家和政府对农村新能源开发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不够以外,由于我国农村新能源产业自身发展的盲目性与市场微观调整的不稳定性,使农村新能源产业发展成本过大,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如何规范农村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严格规制。对于企业的市场化介入,法律须有明确规定的技术和资金标准,如果没有具体法律制度的合理规范,新能源产业的各项信贷制度、管理制度就无法律保障,同时会对农村新能源产业发展整体投资环境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无法保证农村新能源产业按照我国现实国情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法律保障机制的构想

(1)加强我国农村新能源建设专门立法。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农村新能源的分布和开发利用的特点各不相同。因此,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只能对农村新能源建设的具体措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只依靠国家的长期规划来规范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秩序是远远不够的,如何有效的利用农村丰富的可再生资源,这就需要国务院各个部委以及地方政府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规划和计划。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农村特色的规章制度,以细化和补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制定农村新能源专业法律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协调机制。在遵循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局部地区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适当的进行地方行政性法律规章制度的创新,保持制定的法律法规符合地方实际需求。另外,在社会整体意识的影响下,中国能源法生态化的公众意识也较薄弱,忽视能源环境问题的存在,只关心与个人经济相关的供应问题,这与环境保护法最初遭遇的公共意识淡薄如出一辙。 所以,加强我国农村的能源生态化意识宣传,无论是政策的鼓励还是法律制度的设立,都是非常重要的。

(2)完善农村新能源专项资金法律制度,明确农村新能源建设资金划拨程序。缺乏有效和足够的资金支持一直是农村新能源建设中的一大障碍,而农村新能源建设能否可持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法要求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以各种形式和渠道给予资金支持。笔者认为:在中央财政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设立的专项资金里,应该包含农村新能源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各个地区的不同状况给予相应比例的分配。对于地方财政的支持,应明确规定固定比例的用于农村新能源建设的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农村新能源建设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在投入相关专项资金之前,对农村新能源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的资金需求应该有专业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考察和评估报告,对于发放资金的具体步骤,资金的各项用途和预期的结果都应该有相应的数据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农村新能源建设的重大项目进行预算,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和有效的使用,使专项资金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3)制定农村新能源建设法律监管制度,明确相应机构的监管职能。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能源管理方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来看,其主要职能是规划编制、产业指导、项目审批和价格监管,并不具备对各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依法进行监管管理的权利。对农村新能源建设的监管同样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对此我国应该建立并完善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监管机制。首先,赋予特定机构监管权利,确定监管人员的法律地位,配合相关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管,对农村新能源建设重点项目进行定期的考察和评估。其次,监管机构内部应该责任分工明确,积极听取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监管制度及其政务公开化,对相关行政人员政绩的考核必须依法进行。最后,应该规范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加强农村新能源建设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的执行能力。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行政人员的职责疏忽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追究。同时,采取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制度,通过舆论监督弥补监管机构的不足。对于任何犯罪行为的处理应积极联合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共同处理。

新能源开发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一、四川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有利条件

作为中国农业生产大省,四川在利用和开发生物质能源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拥有丰富的可供开发的生物质能源原材料。例如,四川甘薯产量占到世界产量的16%,在燃料价格不断上涨的今天,利用甘薯进行燃料酒精的生产无疑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四川还是油菜籽生产大省,常年种植面积稳定在1200万亩左右,年产菜籽110―130万吨,占全国产量的10%以上,油菜籽在榨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酸化油正是进行生物柴油生产的廉价原材料。

据估计,四川的野生麻风树有16万亩以上,近年来人工栽培面积也有15万亩以上,这些麻风树是生产生物柴油极佳的原材料,且对保持环境、水土和植被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此外,四川的畜牧业和川菜餐饮业在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动植物油脂废弃物,利用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可将其变废为宝,生产出生物柴油。

在四川农村中大规模、集约化的禽畜饲养每天排出大量的禽畜粪便,将其用作沼气生产的发酵原材料,可使之成为一种重要的生物质能源。

最后,四川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充分开发生物质能源提供了充足的人力条件。

二、四川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四川省的生物质能源开发尚处于积极的初期尝试。

经过多年的研发,四川省的沼气技术逐步成熟,已经高度专业化。现在四川农村的沼气建设开始尝试利用各种渠道募集资金,构建生物质能源高效转化利用的生态产业链。在技术上已实现在农村建立以村为单位的集体沼气供给系统。

四川发展燃料酒精的主要原材料依赖于不属于主粮的甘薯,现在四川的甘薯生产燃料酒精项目主要是进行甘薯育种栽培和小规模的燃料酒精生产。由中石油与首都国际投资集团合资的首佳能源已在甘薯上投资了200万元进行育种开发。

四川对于生物柴油的开发工作处于初期。四川省政府通过与中石油签订合作开发生物质能源框架协议确定了建立10万吨利用麻风树生产生物柴油的规模。由于种植麻风树投资少、收益高,麻风树的种植很早就吸引了很多新能源投资资金的介入,包括一些外资。

三、四川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以户为单位的沼气池建设,无法实现规模经济,也无法在将来利用能源交易市场将沼气产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不利于该项目的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

二是应清醒地认识到甘薯酒精的生产将受限于原料市场价格波动的冲击。首先,现在四川的燃料酒精项目盈亏预算是以低粮价时代的甘薯价格计算的,粮食商品的涨价趋势、燃料酒精项目实施对甘薯需求的冲击,势必会对该项目产生巨大的影响,这值得政府、企业仔细斟酌。其次,现有的甘薯生产酒精技术对水的大量需求将对水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如果排污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对产地的环境会产生破坏性的作用。最后,燃料酒精生产企业还必须应对我国油料零售市场的垄断格局和国家控制的成品油价格体制造成的不透明、不确定的价格波动,这些都增加了燃料酒精生产的成本。

三是生物柴油在四川虽已有小规模生产,但是受制于麻风树生长周期和废弃物的收集技术,以及外部的油价涨跌,这一技术还未充分发展。另一主要问题是其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再就是国内成品油市场的寡头垄断导致了有生产渠道,无销售渠道的问题。

四、四川发展生物质能源的产业思路

(一)加强生物质能源生产技术的研发,发展具有四川特色的生物质能源产业

生物质能开发是一项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其产业优势体现在新技术的引入,新生物质能源原材料的使用,这个行业不是靠资金和劳动力的多寡推动的,若希望四川在今后能够相较其他省市具备比较优势,技术和人才储备是关键。也只有拥有充足的技术和研发实力,才能充分利用四川的自然禀赋优势,建立有本地特色的生物质能源开发产业。

(二)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系统集成和相关服务

现存的生物质能源开发产业链过短,缺乏系统集成,上下游企业和农户脱节,整个产业链显得非常脆弱,下一步开发市场的思路应该集中在如何实现系统集成,提升和建立生物质能源开发各项环节的服务水平上。这方面,政府可以提供帮助和政策扶持,但主要应该依靠企业的自主、自愿投入。

(三)建立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生物质能源技术创新基地

四川发展本地的生物质能源开发应该立足国内市场,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要有自己的技术、专利,要有能够占领国际技术制高点的决心。要学习其他省市开发科技产业的方法,建立生物质能源技术创新基地,利用研发单位的集聚效应,增强知识和技术在研发者中的传递,才能在将来获得和巩固其领先地位。

五、四川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政策取向

首先,在垄断性的国内能源市场,国有石油公司利用自身的行政优势和影响力可以非常低的代价获得石油、天然气的开发权,他们无心进行新能源开发,甚至有动力阻止新能源开发企业对其垄断市场的冲击,阻止技术进步和能源产品的多样化。现阶段怎样协调垄断者和竞争者的冲突、引入竞争者,是对地方政府经济管理能力的最大挑战,也是眼下发展生物质能源最大的瓶颈。

其次,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对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加以鼓励和支持。中央支农建设、农民增收的政策、退耕还林政策和长江上游的水土保持政策,对四川利用自身地理、气候优势进行生物质能源的原材料开发也有推动作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四川省也推出了不少细化的政策鼓励生物质能源的开发,例如,《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实施方案》中关于新能源的扶持和四川的能源发展目标定位方针等。

但生物质能源的开发是一项长期而且技术要求很高的领域,仅依靠政府的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市场化的开发方式才是关键。如何利用市场化的方式组织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推进该产业的技术进步,这是政府应该主要关注的。否则,低层次地开发生物质能源这一高新产业,最终无法实现政府对该行业的期望。

新能源开发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新能源是相对常规能源而言的,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尚未大规模作为能源开发利用,有的甚至还处于初期研发阶段;资源赋存条件和物化特征与常规能源有明显区别;开发利用技术复杂,成本较高;清洁环保,可实现二氧化碳等污染物零排放或低排放;资源量大、分布广泛,但大多具有能量密度低的缺点。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和开发利用程度,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新能源的界定也会有所区别。发达国家一般把煤、石油、天然气、核能以及大中型水电都作为常规能源,而把小水电归为新能源范围。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水平跟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能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消费结构跟发达国家有着明显不同,对新能源的界定跟发达国家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小水电在我国的开发利用历史悠久,装机容量占全球小水电装机总容量的一半以上,归为新能源显然是不合适的。核能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在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很低,仅相当于全球平均水平的八分之一,比发达国家的水平更是低得多,核能在我国应该属于新能源的范围。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把新能源范围确定为: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天然气水合物、核能、核聚变能等共9个品种。生物质能在广义上分为传统生物质能和现代生物质能,传统生物质能属于非商品能源,是经济不发达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主要能源,利用方式为柴草、秸秆等免费生物质的直接燃烧,用于烹饪和供热;现代生物质能包括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燃料等,是生物质原料加工转换产品,新能源中的生物质能仅指现代生物质能。传统生物质能和大中小水电可称之为传统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则统称为新型可再生能源,是新能源的主要组成部分。

资源评价

跟常规能源相比,新能源最显著的优势就是资源量巨大(见表1)。太阳能是资源量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即使按最保守的可开发资源量占理论资源量1%计算,每年可供人类开发的太阳能也有1.3万亿toe,约相当于目前全球能源年需求量的100倍。风能的可开发资源量较低,但开发技术难度和成本也较低,全球陆上风电年可发电量约53亿kWh,相当于46亿toe。生物质能可开发资源量为48~119亿toe,不过由于存在粮食安全和环境问题,可开发资源量难以全部转化为能源。地热能的热源主要来自于长寿命放射性同位素的衰变,每年的再生量可达200亿toe以上。按照目前的技术进展情况,全球40~50a内可开发地热资源为1200亿toe,10~20a内可开发地热资源为120亿toe。海洋能资源量并不算丰富,按照全球技术可装机容量64亿kW、年利用2000小时计算,只有11亿toe。天然气水合物属于新型的化石能源,资源量相当于传统化石能源资源量的2倍,达20万亿toe。全球铀矿资源量为992.7万t,如果用于热中子反应堆,所释放的能量约相当于1400亿toe,而如果用于快中子反应堆,所释放的能量可提高60~70倍。核聚变所消耗的燃料是氘,海水中的氘有40万亿t,理论上可释放出的能量为3万亿亿toe,按目前能源消费量计算,可供人类使用200亿年以上。氢能的制备以水为原料,燃烧后又产生水,可无限循环利用,既是二次能源也可在广义上称之为可再生能源。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能源资源完全不存在短缺或枯竭问题,人类需要克服的最大障碍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成本问题。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能源价格的上涨,目前不可开发的新能源资源有可能变为可开发资源,因此,对新能源来说,理论资源量是相对不变的,而可开发资源量却可能会大幅度增加。

开发利用现状

不同种类的新能源在资源分布、技术难度、使用成本等多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各不相同。在新型可再生能源中,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发展势头良好,已经进入或接近产业化阶段,尤其是太阳能热水器、风电以及生物燃料,已经形成较大的商业规模,成本也降至可接受水平。核能技术已经成熟,核电在国外已过发展高峰期,在我国则刚刚兴起。核聚变、氢能、天然气水合物、海洋能仍处于研究和发展之中,距离商业化还有较大距离。

截止到2009年2月,全球核电装机已达3.72亿kW,年发电量2.6万亿kWh,在全球一次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约为6%左右。相比而言,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还很低,以2006年为例,其在全球一次能源供应量中的比重仅为1%左右,占全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也仅为8%左右。2007年,全球新型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量为1.65亿kW,相当于全球电力装机总容量的3.7%(见表2)。德国、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化水平已达到较高程度,其市场规模和装备制造水平跟其他国家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我国也是世界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大国,太阳能热水器产量和保有量、光伏电池产量、地热直接利用量以及沼气产量都位居世界第一。不过,我国对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多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的供暖和制热领域,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水平和利用规模方面跟国外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新型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仅为905万kW,占全球5.5%,远低于我国电力装机总容量占全球16%的比重。

我国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建议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第二大能源消费国、第三大石油进口国,发展新能源具有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增加能源供应、减轻环境污染等多重意义,同时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我国政府把发展新能源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而加以重视,陆续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

从近几年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新能源发展势头良好,增速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新能源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障碍和瓶颈仍未消除,主要表现在:资源评价工作不充分,技术总体水平较低,成本跟常规能源相比不具备竞争力,产业投资不足,融资渠道不畅,市场规模偏小,公众消费意愿不强,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结合国内外新能源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借鉴全球各国新能源发展经验,针对目前我国新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正确选择新能源发展方向

根据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确立以太阳能为核心、核能和风能为重点的发展方向。太阳能是资源潜力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风能、生物质能及某些海洋能都间接或直接来自于太阳能,地球每年接收的太阳辐射能量相当于当前世界一次能源供应量的1万倍。我国的太阳能热利用已经走在世界最前列,太阳能光伏电池的产量也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不过在太阳能光伏发电方面却与光伏电池生产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在太阳能热利用方面的优势,同时把发展并网光伏和屋顶光伏作为长期发展重点。风能是利用成本最低的新型可再生能源,风电成本可以在几年内降低到常规发电的水平,目前已经初步具备市场化运作的条件。我国风力资源较丰富的区域为西部地区及东部沿海,属于电网难以到达或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发展风电应是近期和中期的努力方向。核燃料的能量密度远高于常规能源,核电站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大量建造,迅速弥补电力装机缺口,最近国家发改委已经把核电规划容量提高了一倍多。

(二)加大新能源技术研发力度

我国从事新能源技术研究的机构分布在上百个高校和科研机构,数量虽多,但由于力量分散,具有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建议整合具有一定实力的新能源研究机构,成立中央级新能源科学研究院。抓住当前因金融危机而引发全球裁员潮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外高端研究人才。以新能源重大基础科学和技术的研究为重点,加强科研攻关,尽快改变我国新能源科学技术落后的面貌。密切与国外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CDM机制,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努力实现技术水平的跨跃式发展。

可再生能源大多具有能量密度低、资源分布不均衡等缺点,对其进行低成本、高效率利用是新能源开发的首要问题。显然,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的复杂程度要比常规能源高得多,涉及资源评价、材料和设备制造、工程设计、配发和管理等多个领域,必须进行跨学科联合攻关,这对我国目前相对封闭的科研体制提出了挑战。国家需要在搞活科研创新机制、打造科研合作平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方面做更多的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三)有序推进新能源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

只有实现新能源的大规模产业化和市场化,才有可能使新能源的利用成本降至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为新能源普及打下基础。在新能源开发成本较高、使用不便的情况下,推进新能源产业化和市场化必须由政府作为推手。促进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措施涉及电价、配额、示范工程、技术转化、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资融资等,要对各种新能源的不同特点进行充分分析,分门别类地制定合适的激励政策。为保证政策的长期有效要建立完善的督促检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国家政策措施的严肃性。

国家应及时更新新能源产业的投资指导目录,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新能源的投资。同时,也要对新能源投资行为进行规范,避免一哄而上,造成局部重复投资或投资过热。防止企业借投资新能源套取财政补贴、减免税费或增加火电投资配额等不良行为。约束高污染新能源行业的投资行为,尤其是多晶硅副产品四氯化硅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值得关注。

(四)及早实施“走出去”战略

我国是铀矿资源贫乏的国家,资源量远不能满足未来核电发展的需要,铀矿供应必须依赖国际市场。有关资料统计世界上铀矿资源丰富的国家有澳大利亚、美国、哈萨克斯坦、加拿大、俄罗斯等,这5个国家的资源量合计占全球的比重为三分之二。其中,澳大利亚和哈萨克斯坦都是无核电国家,所生产的铀矿主要用于出口。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关系良好,可作为实施铀矿“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目的国。合作重点应该放在最上游的勘探、开采领域,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为我国核电站提供稳定、长期的核燃料来源。

目前全球对天然气水合物的地质工作程度还非常低,这为我国获取海外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提供了绝好的机会。在油气资源领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把全球的优质资源瓜分完毕,而在天然气水合物领域,我国还存在较多获取海外资源的机会。太平洋边缘海域陆坡、陆隆区及陆地冻土带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丰富,这一地带所涉及的国家主要是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应努力争取获得跟上述三国合作开发的机会。拉丁美洲国家沿海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也比较丰富,要充分利用这些国家技术力量薄弱、研究程度低的现状,加强与这些国家合作,以期能够在未来取得这些国家的天然气水合物份额。

东南亚处于热带地区,自然植被以热带雨林和热带季雨林为主,特别适合油料作物的生长,是发展生物柴油产业的理想区域。东南亚国家是我国的近邻,可为我国的生物柴油产业提供丰富而廉价的原料。我国可采取以技术、市场换资源的合作方式,在当地设立林油一体化生产基地,产品以供应我国国内为主。

(五)调整、完善新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我国已经出台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有《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等,部分行业部门和地方地府也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发展规划。国家级的规划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发展目标定得偏低,如风能到2010年的发展目标为1000万kW,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为3000万kW,而事实上,1000万kW的目标已经于2008年实现,3000万kW的目标也可能提前于2012年左右实现;二是缺乏设备制造产业和资源评价方面的目标。

国家有关部门应密切跟踪国外新能源现状,充分考虑新能源资源量、技术发展水平、环境减排目标、常规能源现状等因素,对我国新能源发展规划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指导。我国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规定和政策措施并不比国外少,但这其中有许多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的实际,应立即对不合时宜或相互矛盾的规定和措施进行清理,制定出切实可行、可操作性高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

(六)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新能源统计体系

新能源开发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今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为提前了解条例草案起草进展情况,省人大财经委于2月初专门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的汇报。在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后,财经委即赴杭州、舟山、丽水和岱山、缙云等地调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实地考察了风电厂、水电站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财经委还组织召开了有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13个省级部门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调研、座谈等活动。在汇总、分析和研究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经委认真审议了条例草案。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我省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也是最早研究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省份之一。近年来,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已初具规模,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产业支撑基础进一步夯实。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保供给、调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一方面,我省是资源小省,能源资源基本依靠省外输入,一次能源自给率不到5%。另一方面,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需从现在的60%左右下降到2020年的50%以下,其减少的部分需要有相应的替代能源。开发利用好可再生能源,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更是争取更大能源空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相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规范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总结规范了我省各地有效的做法经验,可操作性较强,总体是可行的。根据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综合管理部门

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很多地方提出,高效、统一的管理体制是促进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可再生能源由于开发利用领域广、涉及部门多、职能分散,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建议条例草案明确牵头部门,切实承担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的职能。一些部门还提出,条例草案第14条至第22条对相关部门的职能作了规定,这样虽然有助于明确责任、推动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同样具有法定职能的气象、水利等部门未纳入条例草案,有的市县部门职责与省级部门不相一致等,建议予以研究。

二、加强规划引导

条例草案第8条至第12条对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作了专门规定。在调研中,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我省可再生能源虽然品种比较齐全,但资源禀赋质量不高,并非都适合大规模开发利用。而且可再生能源分布的地域性比较强,如丽水等山区的水电资源十分丰富,舟山、岱山等海岛的风能、海洋能优势明显。为突出浙江特色,明确发展方向,建议在深入调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在条例草案中明确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完善配套措施。调研中还了解到,可再生能源在开发利用中存在影响环境的问题,如风电在建设中破坏山林植被、运行中噪声过大,在水电开发率较高的地区,也出现溪滩白化、溪水断流甚至与农争水等严重情况,这都与规划不合理、选址布局不当有一定的关系。建议条例草案明确,要做好资源调查等规划前期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对保护生态环境做出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切实做到环境保护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并重。

三、完善激励与保障措施

在调研中,许多地方和部门认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意义十分重大,不仅事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事关子孙后代长远利益。为更好地体现条例草案的促进作用,必须进一步制定、完善激励与保障措施。如在电价补贴方面,很多企业提出,目前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国家上网电价基本是基于全国平均水平确定的,而我省可再生能源总体质量和开发条件在全国处于中下水平,上网电价尚不足以弥补成本。因此,亟需增加地方补贴,否则,我省可再生能源行业竞争力将明显不足,高端制造业发展和转型升级也将受到制约。又如在财政支持方面,许多小水电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目前普遍面临更新改造、增效扩容等问题,希望财政予以补助。有的代表还提出加强政策创新,建议像碳排放权交易一样建立清洁能源抵扣指标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交易制度,认为此举不仅能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而且有助于将其转化为商品资源,运用市场经济规则的方式增强欠发达地区发展后劲。此外,大家还普遍提出要加强土地政策倾斜、加大税收支持等。建议条例草案充分吸纳上述建议,进一步增加、细化扶持政策,以加快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四、加大财政专项扶持

新能源开发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 能源 可再生能源 能源利用

1 可再生能源与低碳经济概述

在能源领域中,人们往往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并称。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含义在技术层面已得到明确,即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与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来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在于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氢能等。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旨在通过全球合作,形成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双向机制,不断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传统化石能源使用效率,推动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广泛应用,逐步减少单位GDP的碳排放量,建立新的低碳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低碳经济”具有如下特点。①全球性。低碳经济的概念是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立地完成低碳经济的发展。②主动性。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以政府的政策引导为前提,以主动地干预为保障,而不可能仅仅依靠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③技术性。低碳经济实质是通过各种节能减排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目标。

2 低碳背景下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2.1 低碳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2009年11月25日由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从提出发展低碳经济到确定GDP增长的碳排放指标,我国正在逐步跨入低碳经济时代。发展低碳经济必将带来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传统能源的使用比例缩小,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上升。苏州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2.2 苏州本身的发展属性决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方向。苏州地处东南沿海,能源资源贫乏,3/4以上靠外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苏南地区不仅面临着能源的巨大缺口,同时也面临着环境的压力。苏州地区经济增长的支撑力主要靠资源的大量消耗。因此,矿物能源的日益耗尽以及矿物能源无节制使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使人们迫切要寻找清洁能源。

3 苏州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

3.1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围广泛,且随着新能源的发现呈逐步扩大趋势。从能源的大类来看,苏州可在再生能源的利用领域从最初的水能和生物职能,到现在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从各类别的再生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来看也在不断的扩大和深化。以生物质能的利用为例,起初我们只是将秸秆、薪材等剩余农作物直接燃烧来取得传统的煤炭能源,而如今不仅应用新技术提高了剩余农作物的燃烧能力,而且还可以将其转化为优质化工原料。

3.2 可再生能源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世纪70年代末,可再生经济与制度研究能以相对节约的方式消费,而不是选择对环境有影响的产品和服务。把低碳经济表述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和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的经济,实质上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它的核心是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实现经济社会的清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3.3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方面,自主研发能力不断加强。近年来,苏州依托政策、地域、经济、产业优势,已成为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试点城市之一。在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的技术发展较快,并在某些领域已处于先进水平。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应用技术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建筑业、制造业等产业非常发达,节能应用产品与技术迅猛发展,涌现出大批技术含量高、规模化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新技术。

4 苏州可再生能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4.1 相对薄弱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业使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的本地化和商业化进程严重受阻,这是苏州可再生能源成本过高和市场发育滞后的重要因素之一。

江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仍沿用一些传统技术、设备与工艺,明显落后于国际发达国家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较快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表现出企业生产规模小,产品生产成本高,价格与常规能源相比高得多,缺乏市场竞争力。

4.2 缺乏完整的激励政策体系。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执行效果不好,主要应归因子所制定的政策缺少相应的机制。苏州由于缺少目标机制,使政府机构难以制订长期稳定的发展计划,从而制约了项目开发商的投资信心。由于缺乏竞争机制,目前可再生能源价格的降低缺少压力,开发商与电网之间难于就电力的供应达成协议。由于缺少融资机制,导致该行业投资渠道单一,政府成了投资主体,财政投入难以满足行业发展对投资的渴望。因此,必须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4.3 可再生能源分属不同行业,缺乏统一归口与管理。政出多门,部门间协调性差,造成了管理混乱,即所谓的“有机构无管理”问题。长期以来,江苏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工作分散在多个部门。科技厅、发改委、建设厅、农林厅、经贸委等多头管理,资金分散,重复建设。另外,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事业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非常复杂,许多不同的机构都被包含在内。这些程序为项目的开发设置了过多的障碍,限制了开发商和投资人进入市场。

5 对策和建议

5.1 加快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本地化和商业化进程。可再生能源设备本地化无疑将会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一支新生力量。可再生能源本地化的实现可以为当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当地可以通过销售可再生能源设备获得利润:当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可以出口外地、海外市场;可降低当地可再生能源厂商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成本,进而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提高当地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等。苏州应加快可再生能源设备本地化、商业化的进程。

5.2 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的初期,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价格承受力与政府推广目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政府往往会通过一系列政策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政府的支持和激励以及鼓励民间投资是加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因素。苏州再生能源政策应该是一个政策体系,该体系围绕一个核心目标建立起来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机制。目前苏州应着力建构包括目标机制、定价机制、选择机制和补偿机制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

5.3 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宏观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清楚界定管理机构的职责。另外,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事业中所采取的系列方法适当简化,便于开发商和投资人进入市场。

5.4 通过政府积极干预建立可再生能源的主导产业地位。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资源产业出台有足够吸引力的税收、投资和产出补贴政策,将闲置的民间资本引向可再生能源产业,将有效解决主导产业建立所需的资本积累和投资问题。通过宣传和消费补贴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消费引导,逐渐培育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市场。采取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材料、现场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通过消费补贴使其在选择可再生能源时不至于承受比传统的化石能源更高的成本和代价。

5.5 立足苏州市情,积极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发展经验。今后,进一步深化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互利共赢为立足点,更多地调动全球资源,我国在开发和产业化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1]牛丽贤,张寿庭.低碳经济背景下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对策研究[J]. 改革与战略.2010,(9).

[2]叶瑛莹.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研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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