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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方经济学的认识与看法

对西方经济学的认识与看法

对西方经济学的认识与看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哲学的贫困》;主流经济学;基本方法

中图分类号:F0-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2-0072-04

1846年10月,蒲鲁东(1809-1865)的《经济矛盾的体系或贫困的哲学》一书问世。正是在这本书中,蒲鲁东自认为他用哲学真正拯救了政治经济学,既批判了政治经济学的“保守主义”,又批评了社会主义的“激进主义”。次年7月,马克思的《哲学的贫困》一书在巴黎出版。马克思在书中系统分析了《贫困的哲学》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方法论错误,深刻揭露了蒲鲁东对资本主义的本质和历史起源的无知,对社会发展规律和无产阶级斗争伟大意义的无知。马克思认为事物是抽象的起点,逻辑范畴是抽象分析的结果,抽象分析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离不开事物本身与逻辑范畴对立统一的两极。历史的东西决定逻辑的东西,逻辑应与历史相一致这一重要的理论方法。正是在对蒲鲁东的经济哲学进行有力批判的过程中,马克思关于经济研究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得到明确的展示,且影响深远。然而在当前,国内受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经济研究中形式化问题突出,脱离现实的倾向比较突出,尤其在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更加暴露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理论乏力。实际上1825年以来,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每隔几年就爆发一次,资本主义国家总是沿着“一乱一治”的怪圈蹒跚前行。西方经济学发展至今对此始终束手无策。因此讨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即哲学基础,在今天看来实为必要。

一、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困惑

纵观主流经济学的文献,其主要特征可以归结如下:

(一)似是而非的“科学化”

主流经济学片面认为数学才是一门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的唯一原因,这实质上却是对数学最肤浅的认识。今天,主流经济学的文献充斥庞杂的数学表述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数学的滥用极大歪曲和亵渎了真实的科学主义精神。马克思关于数学及其应用有着精辟的见解。“一门科学只有当它达到了能够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真正发展了。” [1]8但对于社会科学,比如“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1]8因为“物理学家是在自然过程表现得最确实、最少受干扰的地方考察自然过程的,或者,如有可能,是在保证过程以其纯粹形态进行的条件下从事实验的。”[1]8充满着人类活跃的意识和思维的社会科学不同于纯粹的自然科学,一切政治的、宗教的、文化的因素都在这里发挥着重要作用。数学本身是精确的语言,然而我们运用数学的具体过程中却不一定精确,甚至存在运用错误的危险。比如1+1=2,但是数字1或者2是否科学抽象了具体事物却完全是另外一回事。经济研究中常见一些现象就是最好的证明。比如,面对同样的一组数据,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数学只是一种研究问题的工具,工具总是服从于人的价值判断和知识结构。说到底,科学的形式与科学的本质绝不是可以混同的概念,忽视数学本质精神而仅仅在乎经济学的数学化形式的做法其实和运用计算机算命一样荒唐可笑。正如爱因斯坦所言:“目前成为时髦的把物理科学的公理应用到人类的生活上去,那不仅是完全错误的,而且也是应当受到谴责的。”[2]所以,科学运用数学无可厚非,但滥用数学恰恰背离了科学的实质。

(二)对现实问题关注的缺失

在所谓 “科学化”完美形式的追求下,主流经济学与一切带有意识形态的东西对立起来,使得主流经济学面对诸多现实问题却一筹莫展。首先,从经济危机的角度看,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来,经济危机就一直周期性地反复爆发。面对经济危机,种种反思却始终在形而上的思维中徘徊,危机的症结总给予牵强附会的解释,治理措施总是治标而不治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始终摆脱不了“一乱一治”的怪圈。其次,从自由市场的角度看,主流经济学相信市场的威力,一切问题都会在市场中自生自灭,任何干预措施都只会加重经济社会中的问题,理论主张与无政府主义极为相似,然而现实中,却无可辩驳地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反证:在企业的内部,资本主义企业内部的计划却令人眼花缭乱,月度计划、年度计划、投资计划和管理、财务计划与管理、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等。在全社会范围,二战以来的资本主义政府在经济中的行为越来越普遍,政府宏观调控已经司空见惯。不言而喻,主流经济学的理论与现实已经渐行渐远,理论的生命力正在遭到重创。目前,各种被主流经济学视为异端的演化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生态马克思经济学、社会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等在越来越强的程度上对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形成了有力的挑战。再次,从全球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等问题看,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与经济的本意已经相去甚远。Economy一词本来意义即节约,然而主流经济学在“生产利润最大化”、“消费效用最大化”的基本假定下,一切预算约束和资源禀赋约束成为“软约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据英国世界观察研究所发表的《2004年世界状况》报告说,目前世界上出现的消费势头不仅对富国产生了严重影响,同时也无助于解决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近30年来,人类消耗了地球上三分之一的可利用资源。经济学研究与经济学的本意即节约已经渐行渐远。

(三)知识结构、方法的封闭性和单一性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在其著作《伦理学与经济学》中做出了这样的慨叹,即随着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隔阂的不断加深,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极端贫困化的趋势。首先,其理论的知识来源渐趋单一和贫乏。以美国为例,“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美国有大约140万学生接受了经济学原理课程的学习,最为畅销的20本经济学教材基本都是新古典的,只有不到1%的学生使用的是非古典的经济学教科书。”[3]据南开大学贾根良教授的研究,“西方许多大学经济系的课程安排里,经济思想史已经从核心课程表中排除。在微观-计量模式的推动下,学习经济学的学生们被训练成既毫不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更不关心周边的经济生活,而是沉溺于虚构的数学公式、‘鲁滨逊孤岛’、大炮与黄油的替代、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自由贸易神话等等,经济学成为一种‘智力游戏’。”[3]其次,片面追求形式的完美。主流经济学研究花费大量时间专注于如何构思一个巧妙的模型以描述经济,模型构建基本从一些假定出发,而事实上这些假定恰恰应该是经济研究不能回避的核心和关键,需要探究是什么和为什么。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具有与自然科学相区别的显著特点。由于经济是人造的多因素、多变量的复杂的社会系统,而不是处于真空中,因而难以像自然科学那样重复做试验,也不存在与假设前提相似的单纯社会,对经济学的研究远比对自然科学的研究要困难和复杂得多。简单的数学模型只适合于某些特定的时间里或特定的情况下。事实上,有些简单的数学模型背后蕴藏着更为复杂的因素。在经济科学中要测量数学模型与现实经济现象之间差距的计算标准是很困难的。所以这种研究方法是值得怀疑的。原本是经济学母体的历史学、哲学统统被置于经济学之外,实在令人匪夷所思。正是主流经济学知识结构的单一和学科发展中的夜郎自大观念引发了理论本身的危机重重。

二、哲学的贫困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陷于局限的根源

时至今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西方各国,尤其是欧美主要大国居于主流地位,对我国的影响也客观存在。主流经济学研究背后的新自由主义哲学基础正是其存在种种狭隘性的原因。

(一)论据一: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上的偏狭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哲学上的感性认识论和理性认识论是狭隘的,前者是机械唯物主义,后者则是唯心主义辩证法。可以说从西方哲学的构建之初就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重看法:感性认识论者认为只有历史归纳法才是研究社会科学的唯一有效路径,他们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对理性认识论者的关于科学理性可以解决人类发展中的一切难题的批判之上,经验主义者认为科学研究只能从人类的认识经验中寻找答案,所谓的事实后面的本质问题是不存的,或者即使存在,凭借人类有限的认识能力也不能为人类所了解和利用,人类只能认识经验以内的东西,至于超出经验的东西不属于社会科学研究的范围,而应该交给哲学家去研究。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论,感性认识论者只相信经验的东西,强烈反对用逻辑和思辨的方法研究社会科学问题。与此相反,理性主义者对人类的认识能力推崇备至,认为人类可以凭借自己高超的思辨和逻辑推理能力来解决现实中的任何问题,可以发现社会科学领域的任何规律性的东西,不断强调人类要剥去感性认识虚假的外衣,用理性来审视一切,用理性来重估一切价值判断,这一认识方法甚至在西方哲学领域产生过重大影响。他们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可能像自然科学一样能够在实验室里面模仿现实世界,进而建立模型来进行仿真,而只有凭借科学家的理性思维通过建立一整套严密的逻辑规则,运用数学的方法建构起一个个严谨的数学模型,从而把抽象的问题转化为可以直观的认识的问题,或采用局部均衡或采用整体均衡的方法进行求解。理性主义者只相信经过人类的理性加工过的东西,不相信感性的东西,从而把理性推上了至高无上的宝座。

由此,主流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论战,从哲学基础看,与160多年前马克思与蒲鲁东的论战相比,丝毫没有新意,争论也没有更不可能产生创新和突破。主流经济学中的实证主义者和规范主义者在辩证运动和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倾向以及形而上学的机械性造就了各自经济哲学上的痼疾,面临彼此的指责与不满却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案也就不难理解了。实证主义者的所谓客观的现实性事实上往往变成一堆僵化的随时可能陈旧过时的经验数据。弗里德曼具有极高的统计天赋,而且具有丰富的统计实践经验。然而统计数据往往是历史的数据,对于过去的经济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也许有准确性和积极意义,但未来经济却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对象,机械的参考过去的数据,最主要的是严重忽视科学逻辑的作用,怎么可能做出有价值的预测呢?事实正是这样。主流经济学家很少有人能精确的测算金融危机或者其他经济事件,然而马克思却用唯物辩证的逻辑推理,得出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的结论,1825年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反复爆发的事实对这一科学的逻辑见解提供了最有力的例证。规范主义者沉溺于优美数理模型的构建,在数理符号的纯粹抽象运动中对所谓的理论沾沾自喜和孤芳自赏,然而,脱离现实的逻辑范畴与活生生的经济生活相去甚远,最终陷入“只开花而不结果”的唯心主义泥沼。

主流经济学的争论无果而终,历次的论战却始终走不出其共同的狭隘的哲学视域。客观而论,唯物辩证法能为实证与规范的真正融合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批判了蒲鲁东的经济哲学的现实意义就在于:实证的分析方法是获得资料的有效手段,使人类获得真理性认识的起点,但还需要人类对这些感性材料做出取舍,从中提升出对研究有用的东西,并充分发挥人类的认识能力,挖掘出事物的真正的本质,从而形成真理性的认识,用来指导实践。

( 二) 论据二:实证与规范分析方法的局限

弗里德曼认为,经济学是实证科学。在《实证经济学方法论》里,弗里德曼认为,“在目前的西方世界里,尤其是在美国,在公正无私的公民间存在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分歧, 主要源于对所采取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后果的不同预期(这些不同,从原则上说可以通过实证经济学的发展予以消除),而不是基本价值观方面的根本分歧”。因此,“人们对‘正确’ 经济政策的‘一致’意见, 较少的取决于规范经济学的发展, 更多的是有关实证经济学的进步 。”[4]其实在这里已经非常明显了,弗里德曼的“公正无私的公民”已经预先排除了个人价值判断的存在。弗里德曼始终认为经济学重在预测,经济学也应该是实证科学。弗里德曼的观点存在明显的自相矛盾,他一方面大谈经济学只是实证的科学,另一方面却忘了自己疲于各种实证分析工作背后的目的性,他的一切关于政策的主张就没有意义,除非政策主张是没有价值判断因素的,但这可能吗?悖谬性显而易见。

萨缪尔森的观点与弗里德曼截然不同。他认为科学只是提供描述,最多的是在描述的基础上进行解释,而不能提供任何预测。他认为:“理论作为可观察和反驳的经验规律的描述,用来描述很大范围的可观察的现实的描述(方程式或其他形式)毕竟是我们在此能够得到的全部解释,一个解释,就像在科学中正当运用的,是描述的更好形式,而不是某些最终超越的东西。”[5]经济学的理论知识只是对经济现实进行的解释,严格检验那些依照这个理论的逻辑推演产生的推论是否与所要解释的经验事实是否相一致也就十分重要。如果一致,就是不被证伪,这个理论暂时就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不一致,这个理论就必须受到修正和摈弃。不难看出,在萨缪尔森的意识里,事物总是可以划分出对与错,真与伪,萨缪尔森的辩证法水平又回到了100多年前马克思所深刻反对那种蒲鲁东式样。蒲鲁东所谓辩证法就是“保存好的方面,消除坏的方面” [6]87。但是这种辩证运动却遇到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即马克思所指出的,“谁要给自己提出消除坏的方面的任务,就是立即使辩证运动终结。”[6]88脱离事物本身的纯粹观念上的辩证法难免不能自圆其说,成为形而上学的悖谬。自然,这种哲学应用到政治经济学也难免产生经济学中的悖谬。一个很浅显的例子是,倘若理论仅仅是为了解释不断变动的现象,那不解释之又有何妨?显然萨缪尔森不懂得理论以及与之相关的逻辑范畴要到哪里去的问题。100多年前的马克思却在这一点上表现出深刻的预见性――理论不仅在于揭示现实世界,更是为了改造世界。

新剑桥学派的琼・罗宾逊强调实证和规范相结合,认为经济学决不可能是完全纯粹的科学,而不渗入价值判断。新制度学派缪尔达尔也认为实证和规范之间不存在鸿沟,经济学不可能摆脱价值判断,指出规范是实证的前提条件,规范分析为了更好的实证。他认为将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完全区分开来是不可能的,因为完全脱离人们的意愿和希望, 不可能检验经济假说的真伪。马克・布劳格也认为:“要把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区分开来是不可能的,假装能这样做只不过是自我欺骗。”[7]上述三位的观点与弗里德曼和萨缪尔森各执一端的信念明显不同,但规范与实证的所谓融合实质上往往流于貌合神离的“杂凑”。其中的症结依然在于未能深刻认识到事物总是在运动,逻辑的运动高于事物本身却又离不开现实基础。一句话,关于实证与规范无休止的争论如果没有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永远不可能有实质的一致结论可言。

当前,主流经济学的文献往往遵循以下的步骤:提出假设,构建模型,统计检验,得出结论。如果实证的数据完美无缺,或者说一组数据已经能够反映经济的状况,是上升或下降,是某一问题的解释性原因或者不是,那就够了,何必迂回复杂地用模型来说明?假设和模型的构建似乎变成为多余;如果基本假设和模型演绎真切符合现实和历史,模型能反映经济生活的本质,另一个矛盾又出现了,那么高度集中的的计划经济完全可以实现,因为既然模型能够囊括一切反映经济现实的变量,我们就可以依据变量的具体状况制定计划进行调节经济了。问题出在哪里呢?也许从主流经济学一贯敌对并长期予以轻视的唯物辩证法那里能够得到答案。基本假设和模型构建运用什么样的抽象分析的逻辑方法?实证检验是否具有适应事物发展变化的灵活性?一个时期内的定量分析是否能代替其他时期的定量分析(即预测),定量分析能否代替定性分析?主流经济学在历次的方法论争论中都不能得出实质的进步,因为论战各方实际上都是在用同一种哲学上的狭隘反对另一种狭隘,即片面、静止和孤立地看待经济问题,所以争论无果而终没有什么可奇怪。

三、结论及启示

以上分析表明,主流经济学的哲学缺陷是一个客观存在。这种缺陷的直接结果便是对经济现实解释与预测的苍白无力。无疑,经济学的研究需要认真考虑基本方法,也即经济哲学的选择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它尊重事物,承认现实和历史,又不排斥人的主观能动性,唯物辩证法运用科学的抽象分析所归纳出的逻辑范畴最终回到我们生活的现实,为人类实践的发展服务。因此它又是科学的方法论,也是经济学应当遵循的基本方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崭新尝试,改革的实践并非乏善可陈,一切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认识均可上升为我们民族的经济学理论。借鉴西方智力精华和优秀文明成果固然重要,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具体的特殊矛盾,因此借鉴不等于复制和照搬外国经验,应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以批判的眼光,本着严肃的学术精神对待一切经济学。

就经济学的方法论而言,根本的方法或者说经济学的哲学基础至关重要。不同意识形态的哲学在经济学中的运用,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哲学是主流经济学在理论和现实中说服力陷于苍白的根源,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蒲鲁东“在范畴的两个方面中激动、挣扎和冲撞”[6]88一样,主流经济学的实证与规范依然犯着蒲鲁东当年的陈旧错误,实证并非真实,它实质上存在机械唯物主义(即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的缺陷;规范并非科学,因为它在追逐数理逻辑的严密的同时,严重忽视了经济学与自然科学的重大差别。《哲学的贫困》发表已经过去160多年,但马克思对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认识在今天看来依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这就是本文的基本结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M].许良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298.

[3] 贾根良,崔学锋.当前西方经济学界主流与异端的分裂及其发展趋势[J].当代经济研究,2005(6):3-39.

[4] Milton Friedman. 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chicargo press (1953),1970,pp.3-43.

[5] Samuelson,P.Theory and Realism:A Reply.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4: 736-740.

[6]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7] 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77.

Analysis on Basic Research Method of Mainstream Economics in the West

CHEN Kai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361005)

对西方经济学的认识与看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借鉴

中图分类号:A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261-02

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个性差异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都是理论经济学,但它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经济学,是两种基本立场对立的基础经济思想体系,有着本质上的巨大区别。

(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产生的19 世纪40 年代,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日益暴露,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成为当时社会的最主要最激烈矛盾。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庸俗经济理论以及吸收古典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总结了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创立了工人阶级的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它是为工人阶级的利益和人类解放事业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伟大历史任务,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分析,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和阶段矛盾,阐明它的产生、发展和必然灭亡的规律。而大多数西方经济学派以市场经济的运行为对象,通过对各种经济现象的分析,目的在于论证资本主义市场制度是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制度,是完美的永恒的制度,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从这点上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是水火不容的。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具有对立的阶级性。

研究的对象决定了政治经济学的阶级性。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关系,本质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无数的事实说明,经济学家在研究、解释和试图解决经济问题时,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特定的阶级立场,代表和维护特定的阶级利益,接受反映特定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采取符合特定阶级利益的价值判断,因而不存在超阶级的政治经济学。不同的经济学家对于同一经济问题往往做出不相同的解释,提出不相同的政策主张,得出不相同的结论。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学所研究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它直接涉及不同社会群体、层次、国家和阶级的利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公开承认经济学的阶级性,并且自觉地站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研究经济理论。与此相反,大多西方学者不太愿意公开承认西方经济学的阶级性。其实,有些西方经济学家不讳言自己的阶级立场。最有影响的西方经济学家凯恩斯就曾公开地说:“如果当真要追求阶级利益,那我就得追求属于我自己那个阶级的利益。……在阶级斗争中会发现,我是站在有教养的资产阶级一边的。”应当看到,西方经济学的阶级局限性造成了历史观的局限性。这种历史观的局限性使西方经济学家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人类自然的、永恒的生产方式,是惟一可能的生产方式。

(3)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经济学研究对象及其看法相异。

西方经济学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生产关系,而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所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德文第一版序言中明确地说:“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众所周知,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涉及到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同属于经济关系,也就是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哲学教科书所认为的生产关系。因此,马克思《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由此可见,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仅仅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其中的一个部分。

(4)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经济学研究内容的看法相异。

从研究内容上看,西方经济学偏重于对经济现象的表层描述和分析,计量和实证分析,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偏重于对经济关系本质的把握,定性,规范分析。如有关工资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工资仅仅是劳动力的价格。资本家购买到工人劳动力后,就取得劳动力使用权,而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工人的劳动能创造出新价值,新价值包括相当于劳动力价值部份和剩余价值,工人只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值部份,资本家则得到剩余价值。这就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本质。西方经济学认为劳动的价格是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即是工资。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的边际生产力理论,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工资,这就是说,资本家雇用的最后一个工人所增加的收益等于应付给所有工人的工资水平。这实际上掩盖了资本家对工人剥削这一本质。

(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差异。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建立在唯物辩证法上的,更具有科学性。而西方经济学从大体上来说,是以科学哲学中的证伪主义和形而上学为哲学基础。迄今为止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数学分析,一种是哲学分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采用的基本分析方法是哲学分析。而西方经济学则多采用数学分析方法。西方经济学偏重分析经济运行,就像萨缪尔森的规定,其首要任务是对生产、失业、价格和类似的现象加以描述、分析、解释,并把这些现象联系起来进行系统的分析。从总体上说它着重研究的是微观和宏观经济运行中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而要分析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就得用数学分析方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特别是注重经济关系运动的规律性分析,它建立的各种经济范畴都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

2 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共性

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都是在研究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这是它们具有共性的客观前提。只要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弄清了经济学的实质,就可以更全面地更明显地看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差异。正如我们所了解的,西方经济学的实质是一套研究规范。这些经济理论由于在研究规范上的基础相同,使得他们同列入西方经济学的门下。马克思提出的很多理论思路对现代西方经济学都是存在一些交集的。比如说 ,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核心的部分―――劳动价值论为例,西方经济学的市场均衡价格理论并非与此完全矛盾。而西方经济学在其发展过程中,特别是有关福利经济学,都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理论中得到了很大的启示。

(1)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来看它们的共性。

西方经济学主要研究的是商品经济具体机制、分配制度、资源配置与市场的运行等,其真正的目的是如何使微观经济主体实现利润最大化。之前西方经济学提出有关“经济人 ”的假说 ,通过数据的计量检验,运用严格的逻辑推理,以达到特殊个体的利润最大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是揭示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从而建立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以及如何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不仅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还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研究作为重点,并通过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来推理、预测未来社会的生产状态及其发展趋势,对社会主义社会则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 ”。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都有反映各自特性的特殊规律,也有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运行共性的一般规律。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一样,西方经济学也是处在不断演进和不断发展中,经济学体系的演进其实质上也是一个综合复杂,不断发展的过程。不同经济学家的各种理论被兼收并蓄地容纳进西方经济学框架里,这其中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浅显的说,政治经济学就如同一个大厦,各个经济学家的不同时期,各种各样的理论如同具体意义上的建筑材料,其中合用的材料常常被用于其中。有的经济学家的经济学理论也许本来就是大夏具体的建筑材料。也可能这些经济学家建立了的庞大的理论体系同时又被分解成各种素材后又重新建构成新的大厦,从而形成了更加庞大的理论体系。对其他经济学家经济学理论的重新组合构建最著名的就有约翰•穆勒的第一次综合,马歇尔的第二次综合,萨缪尔森的第三次综合。所以说从研究目的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有一定的共性。

3 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之间相互关系

我们应该理性地对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用科学的,辩证的眼光来看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只有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个性和共性,我们才能真正科学,可行的吸收其中的有用范畴和相关的政策措施,运用一些共性的范畴分析社会主义经济及其运行规律,从而创立具有社会主义特点的新范畴。比如我们可以从私有剩余价值和私有资本中抽象出剩余价值一般和资本一般,把它们运用到社会主义经济中,去创造共有剩余价值和公有资本的新范畴。我们可以将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置于一个统一的一般经济学分析框架下对待,利用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方法,建立起具有科学,有效的科学的经济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是两个对立的经济理论体系,两个异质的机体。只有通过认真的艰苦的研究,同时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实际和需要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有用的理论体系,将那些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理论和方法介绍进来,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全盘接受。仔细地把西方经济学中可资借鉴的东西与错误的东西严格区分开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并经过改造,才能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

[1]凯恩斯.劝说集[J].商务印书馆,1962:244-245.

对西方经济学的认识与看法范文第3篇

一、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法制的现代化;然而,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是现代化的法制呢?或者说,什么是现代法制的基本状况的特征呢?这是一个见仁见智、不易回答的问题。因此,为了讨论的方便,必须首先设定一个关于现代法制的评判标准,确立一个参照系统。在此,最为便捷的做法则是通过分析和考察西方现代法制,并且据此进行概括和抽象,从而提出一个关于现代法制的“理想类型”,作为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研究,现代法制作为一种原生形态的法制样式,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而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制度结构,同样是西方文化传统的独特产物〔1〕。据此, 我们可以说:所谓法制的现代性特征,实际上是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面向,是其文化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一角度看,如果我们意欲理解和把握现代法制的基本精神和特点;那么,也就必须首先检讨和分析西方现代法制赖以生存的文化传统,尤其是西方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实际上是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面向,是其文化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一角度看,如果我们意欲理解和把握现代法制的基本精神和特点;那么,也就必须首先检讨和分析西方现代法制赖以生存的文化传统,尤其是西方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换言之,我们必须首先把握西方现代社会的总体特征,才能理解其法制的现代性特征。

那么,什么是现代社会呢?对此,有的学者从“传统/现代”的两分模式出发,认为现代社会具有与传统社会不同的结构和状况,由此形成一种关于现代性的评判标准,并且以此裁量传统社会。这一分析模式具有割裂传统与现代之嫌,因此并不可取;当然,也有分析上的方便的优点。然而,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或评判标准又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充满岐义的观念,学者的看法不尽相同。比较流行的观点(例如美国学者布莱克)认为:所谓现代社会,主要是指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社会领域的都市化、流动化、均富化、福利化和人口控制化,文化领域的宗教世俗化、教育普及化和知识科学化等〔2 〕。虽然现代社会包含上述诸多层面,但是,在韦伯眼里,贯穿其中的根本精神则是“形式合理”四个字〔3〕。 这是韦伯反复阐明的一个中心问题和基本思想,他的比较宗教社会学的主题就在于此〔4〕。对此, 苏国勋先生概括如下:“在韦伯看来,近代欧洲文明的一切成果都是理性主义的产物:只有在合理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支配下,才会产生出经过推理证明的数学和通过理性实验的实证自然科学,才会相应地产生出合理的法律、社会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合理的社会劳动组织形式-资本主义。”〔5〕

现在,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是现代法制呢?也许,我们可以得到各种不同的回答或答案;但非常清楚的是,在韦伯看来,现代法制的主要特征和根本精神仍然是“形式合理”四个字。他认为:这种体系严密、形式合理的法律,对于西方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是罗马法以及受其影响的西方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样一种法律,除了西方之外,是没有的〔6〕。对于这种形式合理的法律, 我们大致可以概括如下:其一,权利和义务应有某种普遍适用,并且可以证实的法律原则支配。其二,这种法律必须具有逻辑清晰、内在一贯的系统构成。其三,这种法律规范具有鲜明的外部特征或外在要素;换言之,只有通过逻辑分析和解释的法律概念,才能构成系统的法律规范。其四,这种法律已经祛除了非理性的、神秘的、巫术的手段和因素,并且受到理智的控制〔7〕。这,就是韦伯关于现代法制的基本要义。

值得说明的是:首先,韦伯对法律的形式合理的概括,主要是指大陆法系的法制系统结构;具体则是指经过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而英国的判例法制体系似乎与此不同。当然,就英国法制而言,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乃至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变迁〔8〕, 也都是朝着形式合理的方向发展和完善的。其次,韦伯似乎过于强调法律体系的形式合理的特征,而对法律的价值基础则关注不够。笔者以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及至19世纪,于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权利、正义和个人主义的基本价值理念已经全面渗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制定的主要法律规则;所以韦伯在此特别强调法制的形式合理,乃是事理之所必然,时势之所必趋势。实际上,这种法制的形式合理,一方面是指法律的体系结构,另一方面则是指司法的“程序”逻辑和法制的严格执行。它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法律成为一种真正具有可预测性、可计算性的制度秩序,这本身也是西方现代社会“法治”原则得以最终落实的内在要求。再次,无论是法律的形式合理还是价值基础, 全都反映了西方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9〕;这一经济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精确地计算”一切〔10〕。与此同时,这一法制的形式合理的特征,还与西方社会历史悠久的理性主义传统密切相关;这种传统经过文艺复兴运动而渐次形成,到了17世纪的迪卡尔那里达到高峰。这一具有“建构”意义的理性主义传统,对于西方现代法制的形成,影响极为深刻〔11〕。最后,现代法制的形式合理,实际上也是法律与宗教禁忌和伦理道德分化的必然结果,从而反映了现代法制与传统法制的根本性区别;因为传统法制往往与宗教禁忌和伦理道德混为一体。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区分,是现代法制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也是现代法制形式合理的一种必然反映;但是,过度的发展,足以成为现代法制发展的一种“异化”力量。这,不仅是西方现代法制发展的一个困境,也是韦伯特别感到忧虑的地方。怎样予以补救?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70年代在美国渐次兴起的批判法学运 动,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对西方以自由主义理念为核心的法制传统的全面挑战〔12〕;后现代法学思潮,也是试图超越西方现代法制传统〔13〕。因此,笔者以为,我们在强调现代法制的形式合理之时,必须充分考虑现代法制的价值关怀和追求,充分认识现代法制建设的丰富内涵。当然,诚如学者所说: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是为了获得法制的现代性,而主要不是批判和超越〔14〕;但是,对于现代法制形式合理的“过度”发展,也需保持应有的警惕与反省。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大致给出关于现代法制的基本看法。所谓现代法制,是指法制的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的有机统一〔15〕。一方面,现代法制建设必须充分关注诸如自由、权利 正义和个人主义等的价值基础,舍此,现代法制将成为一种“非人”法制;另一方面,现代法制的价值基础如果没有形式合理的规则和程序予以保障,那么,现代法制的价值基础也就无法真正落实,法制的效益同样无由产生。但无可讳言的是,这种兼容形式合理和价值关怀的现代法制,实际上只是一种关于现代法制的“理想类型”,是对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制的概括和抽象。

笔者认为,这一有关现代法制的“理想类型”,大致可以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第一,虽然这一“理想类型”是对西方现代法制的概括和抽象,并且以此作为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目标取向,但是,并非意味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全盘西化”。与此相关,第二,这一作为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目标取向的“理想类型”,旨在揭示它的形式合理和价值关怀,它是宏观的目标取向,而非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因为,在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方面,我国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社会环境和需要,进行独具特色的制度安排,大可不必全盘照搬。

二、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方法和途径

有关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已经设定,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或者说,采取什么方法途径达成这一目标?这,才是问题的要害和关键所在。

对此问题,我国学者的看法不尽相同,其中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可以采取法制“移植”的办法达此目的。它的主要理由是:其一,市场经济运行有其“共性”或普遍规律,所以有关的法制可以照搬;其二,西方行之有效的市场经济法制,可以成为我们的范本;其三,法制移植成功的国家可以作为例证,例如日本。这些观点看似有理,但是,深思起来,则不无疑问。对此,笔者予以简要分析如下:

对于第一个论据的批评性分析。笔者认为,就市场经济而言,虽然有其共同的规律可寻,但是,市场经济本身并非一个“自足”的系统;换言之,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制度结构,它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有其社会基础和文化精神〔16〕。所以,任何法制都有一个特殊社会的、文化的“语境”,脱离这一“语境”,那么它的含义就会发生变化,所谓“移橘为枳”的典故就是很好的证明。另外,从社会的系统结构来看,经济关系虽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并非任何时候经济关系都是决定因素。总之,以市场经济的“共性”为依据无法证明法制移植是可行的。

对于第二个论据的批评性分析。从认识论的角度讲,在一个缺乏现代法制背景的社会,移植一套据称是行之有效的市场经济法制,乃是一种理性“建构”主义的结果;这种思维方法与计划经济并无根本不同〔17〕。另外,任何人类行为都是在一定“信息”指导下作出的选择。而现代社会分工和学术分工,一方面使人类知识得以扩展,另一方面也给人类知识交流造成困难。就法制学习而言,由于我们对西方法制认识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我们实际掌握的只是有关知识的一鳞半爪,从而限制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西方法制的完整面貌;所以,我们实在无法确认法制移植可行度。如果关注一下我国对于西方法制的研究,可以发现,其基本上局限在法条“文本”层面;而对法制的实际运作、社会基础乃至文化精神,则往往没有通盘研究和把握。在笔者看来,促使每种法制运作起来的背后的“技艺”,会使法条“文本”产生的意义和实际效果大为不同。试想一下,对于厨师来说,尽管材料与佐料一样,但是由于烹调手艺的差异,结果菜肴的色、香、味可能迥然不同。应该承认,法条“文本”的背后既有“道”又有“艺”;这些,仅仅通过移植往往是无法奏效的,也是无法解决的。由此,简单地谈论法制移植,并无多大意义。

对于第三个论据的批评性分析。日本移植西方现代法制的“成功”经验,是我国学者经常引以为据的重要例证,也是日本学者引以自豪的典范〔18〕。但是,就日本法制的实际情况而言,一方面,在西方人眼里,移植的西方法制只支配日本社会生活的很小一部分〔19〕;另一方面,在日本人眼里,日本移植法制的成功在于西方法制的日本化〔20〕。而从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看,接受本身就是一种“过滤”,它是一种既存传统对接受文化的创造性的解释。由此可见,所谓日本移植西方法制的“成功”经验是令人费解的;或许我们可以问: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成功”经验?实际上,从来就没有纯粹的法制移植,有的只是借鉴和吸收,改造和创新〔21〕。而这,需要两种不同法制传统之间的逐渐调适或磨合,也是一种制度的博弈均衡。

总之,只要我们稍稍研究一下西方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演进历史,就会发现,它是资本主义“自发扩展秩序”(借用哈耶克的说法)的法制反映。因此,这种法制的行之有效,乃是必然的结果。但是,这无法证明在其他国家(包括我国)同样有效〔22〕。如果一味认定在我国同样有效,则可能导致法制建设上的先验论〔23〕。

除了法制移植的观点以外,近来学者又有所谓“与国际接轨”的说法,可是提出这一构思的学者并无具体、详尽的阐释。应该说,这一观点的提出,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为了避免“全盘西化”或“西方中心主义”的嫌疑,也是各国经济、政治交往日趋密切的反应。然而,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有点似是而非。对此,我们可以提出如下问题:当前的国际社会存在一种法制之“轨”吗?它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国际法制之“轨”呢?实际上,当前国际社会的各种冲突和纠纷,尽管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各国法制的差异肯定是其中之一。再者,就目前的国际法律秩序而言,我们可以借用美国法人类学家霍贝尔的说法,它还是多元杂存的“部落”时代〔24〕。

那么,什么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可能途径呢?

首先,我们必须突破对于法制的法律实证主义定性。在我国法学界,人们习惯于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制;从而把法制局限在国家正式制定的法律范围之内。这种思维方法导致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忽略我国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行为规则以及传统社会的某些有益制度〔25〕;所以,在法学界鲜见有关的民间习惯规范的调查(晚清和民国时期倒是常有)和分析。事实上,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初创时期,某些非正式的经济规则具有极为重要的制度意义,这是现代制度经济学家反复阐明的问题〔26〕。对此,也许学者会提出反驳意见,认为:这些非正式的行为规则(例如习俗、惯例等)具有太多的非理性因素,从而与上文提出的关于现代法制的基本界定-形式合理不相吻合。这,固然不错。但是,现代法制的所谓形式合理,它的根本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行为“预期”,而非“为形式而形式”的追求。实际上,绝对地、教条地追求法制的形式合理,本身就是一种非理性的观点,甚至法制的过度形式主义,也是一种非理性的东西。在此问题上,辩证思维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非正式的规则,同样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行为预期。再者,任何法制的形式合理的获得,均有一个发展过程。所以,我们可以对这些看似非理性的习惯规则予以充分的学理检讨,对其进行规范和界定,使之获得形式合理的特征,从而成为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具有生命力的“本土资源”〔27〕。

其次,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关于法制形成的理论。诚如学者所说:“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一种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28〕这一制度秩序的来源就是人们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逐渐达成的“公共知识”。那么,这种公共知识又是如何形成的呢?汪丁丁先生认为 :其一,它是在博弈进行之前的信息交流当中建立起来的某种共识或游戏规则;其二,它是博弈者们从事前存在的一些“习俗”当中学到的;其三,它是由博弈者们所在的文化环境提供的〔29〕。法制作为一种公共知识,同样具有这一特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很好地理解恩格斯对法制形成的概括,他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分配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变成了法律。”〔30〕对此,马克思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说:“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31〕虽然恩格斯和马克思讲的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的产生法则,但是,也可用于法制的一般发展、变迁规律。这说明,任何法律制度都是逐渐发展、变迁和完善起来的,它本身就是一种传统。历史地看,西方现代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法制也是这一过程的产物,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化〔32〕。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者之所以提出法制移植的观点,部分原因是对现代法制建设的急切心态,所谓“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语)是也。

最后,我们必须重新思考“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法制建设途径。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以前,我们对于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强调“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对此,邓小平也曾经说过:“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33〕这一特别强调“实践、试验和反思”的关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与我国“渐进改革”的方案完全一致的;并且,从根本上讲,这一法制建设策略也是与法制发展规律一致的,更是与人类逐步演进的理性认识能力相适应的〔34〕。而自1992年以后,我国法学界出现一股法制建设的“过热”心态,不少学者提出全面移植西方法制,而且主张“超前”立法,意欲一夜之间制定洋洋可观的法制体系,并且以之规范和催育市场经济。这,完全是一种脱离时间和空间“语境”的浪漫想法;也可以说是一种非理性的想法。总之,无论是从法律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35〕,还是法律作为传统演进的产物,还是我国渐进改革模式,抑或是人类有限的理性认识能力出发,所有这一切都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和道理:在我国迈向现代法制的途程中,“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稳健扎实的方法与途径,是切实可行的;另外,我们知道,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非仅仅为了提供一套形式完善的规则体系。因为我国的现代法制建设,在本质上是我们面对各类生存问题(当然也包括市场经济建设)所作的回应,在此意义上讲,法制在本质上具有滞后性的特证〔36〕;也因为现代法制在本质上就不是按照人类理性可以“生产”出来的“物品”,它是人们在博弈均衡状态下的行为规范〔37〕,笔者以为,通过这样一种渐进的法制建设方法与途径,一方面,可以反思那些逐渐形成的有关市场经济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已经制定的法制能够得到实现。(当然,我们并不排除学习和借鉴本文现代法制)。这里,在中国法制的本土资源与西方的现代法制之间,也可通过博弈达成均衡;最后就是在中外法制之间“磨合”。通过这样的方法与途径,所谓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制才能成为一个切实可行的预期;或者说,我国将来的法制形态与西方现代法制之间,仅仅是一种“家庭类似”〔38〕。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其一,作为现代法制的“理想类型”,可以成为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但是,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一法制目标主要是在总体上的预期,用以克服我国传统法制在形式合理与价值关怀方面的缺陷;此外,在具体内容方面,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认真利用我国法制的本土资源。其二,在我国目前的现代法制建设进程中,营造一个现代法制赖以生存的市民社会基础也是非常重要的〔39〕;这是因为,一个真正的现代法治社会,仅仅拥有市场经济是远远不够的〔40〕。其三,就法制体系而言,我们可以采取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的体系结构,这里,单行法规和判例的作用应该予以充分的考虑和重视。因为“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法制建设策略,从根本上讲,有赖于单行法规和判例制度。就此而言,中国的法制建设完全没有必要预先设定一条法典法或判例法的道路;也许,近期当以单行法的道路更为可取。此外,我们可以附以判例法以及“试行法”的方法途径,来形成我国现代法制的规范体系。总之,社会生活的现实,才是最终决定我们究竟采取何种方法途径进行立法定制的内在动因。这,又有待于程序法制的改进和完善〔41〕,与此同时,也有待于司法官员素质的全面提高。

注释:

〔1 〕马克斯。韦伯通过他的恢弘阔大的比较宗教社会学(或世界文明比较)研究,最后认定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只能产生于西方社会的结论,根本原因在于其他社会缺乏一种资本主义的宗教伦理精神。参见韦伯著,于晓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87年版。必须注意的是,诚如季登斯所说:“韦伯关心的是现代资本主义在欧洲的最初发展,而不是在其他地方的采用。”转见抗之:《一苇集》,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81页。而从现代法制的角度看, 韦伯实际上是认为:现代法制是西方文化整体结构的产物,所以具有独特文化意蕴和性格。

〔2〕简要的讨论, 参见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页;详尽的分析,参见布莱克著,段小光译:《现代化的动力》,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其他的有关论著很多,此不枚举。

〔3〕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前引韦伯书的“导论”,第4—19页。

〔4〕韦伯的比较宗教社会学的研究, 就是旨在阐明西方社会具有特殊意义的宗教伦理和理性传统,并且以此证明现代资本主义产生的文化根源。简要的评论,参见丁学良:《韦伯的世界文明比较研究导论》,《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

〔5〕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1页;亦见前引韦伯书“导论”。

〔6〕前引韦伯书,第5页。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例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霍维茨教授认为:现代化进程可能导致形式法制规范的可预测性的减弱。参见季卫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7〕简要的分析,参见前引苏国勋书,第229—232页。

〔8〕例如,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意义的契约法, 在英国就是一个逐渐朝着法律“形式合理化”方向发展和完善的非常明显的例证。有关的讨论,参见约翰。伊特韦尔等主编:《新帕儿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1卷的辞条“Common Law”(阿蒂亚著, 原译为“习惯法”,法学界一般译为“普通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45—548页。

〔9〕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前者不仅内涵更为复杂,而且难以界定。简要的分析,参见德国学者科斯洛夫斯基著,王彤译:《资本主义的伦理学》(第二版序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法国年鉴学派史学大师布罗代尔认为: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具有地位和本质的不同。参见费尔南。布罗代尔著,顾良等译:《资本主义论丛》,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页。笔者在此联用, 主要是因为两者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基本规则相通这一点;例如,经济行为的“可计算性”和“可预测性”;尤其是法律的“形式合理化”方面。

〔10〕华裔学者黄仁宇指出:“资本主义是一种现代化的社会,它能够将整个的社会以数目字管理。因之社会里的成员,变成了很多能互相更换的零件;更因之社会上的分工合作可以繁复。法律既以私人财产权之不可侵犯作宗旨,也同样以数目字上加减乘除的方式,将权利与义务,分割归并,来支持这样的分工合作。”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界》,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88年版,第135—136页。

〔11〕有关的分析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8—177页。

〔12〕有关美国批判法学运动的详尽研究,参见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13〕有关后现代法学思潮的讲座,国内的文献较少,参见前引季卫东文;另见朱苏力:《后现代思潮号中国法学和法制》,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8—291页。

〔14〕参见前引季卫东文和朱苏力文。

〔15〕关于现代法制中形式合理和价值基础的分析,参见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著,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第二章“市民社会中的法与伦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9页。

〔16〕韦伯认为:虽然古代世界曾经普遍有过资本主义;但是,这一经济始终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参见韦伯著,黄宪起等译:《文明的历史脚步-韦伯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1—32页。另外,韦伯的世界文明比较研究的根本旨趣,就是为了证明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系统结构,是西方文化的特殊产物。相反,在中国古代,之所以没有产生资本主义,原因就在于缺乏社会基础和文化精神。参见韦伯著,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布罗代尔也曾指出:就初级市场组织而言,中国是最为完善的;然而,中国没有产生资本主义;原因在于国家不断阻扰资本主义的发展。参见前引布罗代尔书,第77页、第98页。

〔17〕有关的讨论,参见拙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哲学思考》,李启欣主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研究》, 中山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56页。

〔18〕日本学者小岛武司认为:日本是一个典型的法律全面移植的成功例子。参见小岛武司:《比较法在移植外国法律中的第二任务》,沈宗灵主编:《比较示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2页。

〔19〕参见勒纳。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506页。

〔20〕参见多田利隆:《欧洲法在日本的接受和日本化》,《东亚法律。经济。 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9页。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指出:“日本社会的双重结构实际上导致了一种”没有现代的现代化“,即制度形式上的变化并没有真正引起精神上的变化。其结果是日本缺乏一个统一的价值核心,这种空洞是按照情境需求而临机应变地加以填充的。参见前引季卫东文。

〔21〕参见拙文:《从比较法律文化看法律移植》,《学术研究》1995年第5期。

〔22〕制度经济学家指出:“至少外部制度安排的有关信息受到既定制度的‘过滤’(如习惯的影响)。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任何制度创新或‘移植’的未来结果,均会由于信息不完备和环境差异而具有程度不同的不确定性。”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9页。从这个意义上讲, 从来就没有什么简单的、单纯的制度移植。或者说,“移植”两字在根本上就是属于用词不当;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完全可以放弃法制移植的说法。

〔23〕参见朱苏力:《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前引朱苏力书,第87页。

〔24〕美国法人类学家霍贝尔指出:当今正是世界法律体系形成的时代;但是,它仍然处于“世界范围内的原始法”时代。参见霍贝尔著,周勇译:《初民的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1 页。

〔25〕例如,我国近年恢复的典当制度,农村当中逐渐复现的“会”的习惯制度等,都是可以通过现代法学的梳理加以规范化,从而溶入现代法制的。

〔26〕这一方面的文献非常之多,简单的讨论,参见张雄:《习俗与市场-从康芒斯等人对市场习俗的分析谈起》,《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27〕有关的讨论,参见朱苏力:《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前引朱苏力书,第3—22页; 在朱苏力的这部著作中的许多地方对此问题均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如果从制度经济学的眼光看,制度变迁和创新往往受到既有制度、传统和文化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它有一个“路径依赖”的问题。这一方面的论述,可以参见美国经济学家诺思著,刘守英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就此而言,任何法制的变迁和创新“都是因地制宜的制度创新”。参见:《经济学理论和“屠龙术”》,《读书》1997年第3期。

〔28〕汪丁丁:《“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参见汪丁丁:《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页。

〔29〕汪丁丁:《从“交易费用”到博弈均衡》,参见汪丁丁:《在经济学与哲学之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539页。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 年版, 第894页。

〔32〕陈方正先生认为,欧洲现代法制的历史源头可以追溯到两河流域苏美尔人的《乌尔纳姆法典》和《利比特。伊斯特法典》, 有着4000年的历史。参见陈方正:《法律的革命与革命的法律》, 《二十一世纪》(香港)1996年8月号。

〔33〕《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7页。

〔34〕哈耶克教授认为:“像道德一样,理性也是一种进化选择过程的产物。”哈耶克著,刘载锋等译:《不幸的观念》, 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页。该书对人类理性、制度演进与传统之间的关系, 有精辟独到的分析,也可一并参阅。

〔35〕参见克利福德。吉尔慈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梁治平编著:《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0页。

〔36〕根据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亨利。梅因的说法,法律从根本上是落后于社会生活本身的发展的,他说:“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参见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页。我国思想家梁漱溟先生也说:“本来社会的秩序(包括社会上的一切法制礼俗),是跟着社会事实来的。这个事实,经济很居重要。社会秩序无非是让社会事实走得通的一个法子,所以秩序与事实是要符合的。”参见《梁漱溟全集》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2页。又说:“政治制度以及它的详细条目也须”从事实上创造,走到那里是那里,须从事实上定。“前引梁漱溟书,第390页。梁漱溟先生的观点虽然有点绝对,但是, 他的看法还是有道理的。现代制度经济学家在研究制度问题时,持论也同。张宇燕认为:”制度既是人类应战的结果,同时又是能否成功地迎接进一步的挑战的先决条件。“前 引张宇燕书,第17页。还说:”制度是历史进程中人类行为的沉淀物。“前引张宇燕书,第117页。

〔37〕汪丁丁:《制度成本,博弈均衡与知识结构》,前引汪丁丁:《在经济学与哲学之间》,第35页。

〔38〕“家庭类似”是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的一个重要概念。有关的分析,参见张志林、陈少明:《反本质主义与知识问题-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扩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63页。其实“理性类型”“与家庭类似”在方法论上也有相通的地方,有关的比较分析,参见同书,第96—115页。

〔39〕有关的讨论,参见拙文:《西方市民社会与现代法制建设及启示》,《政法学刊》1995年第3期。 笔者近期又草成长篇论文:《中西比较:市民社会与现代法制的成因-一个历史社会学的解释》(特刊),对此问题有所分析。

对西方经济学的认识与看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借鉴

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个性差异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都是理论经济学,但它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经济学,是两种基本立场对立的基础经济思想体系,有着本质上的巨大区别。

(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产生的19世纪40年代,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日益暴露,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成为当时社会的最主要最激烈矛盾。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庸俗经济理论以及吸收古典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总结了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创立了工人阶级的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它是为工人阶级的利益和人类解放事业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伟大历史任务,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分析,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和阶段矛盾,阐明它的产生、发展和必然灭亡的规律。而大多数西方经济学派以市场经济的运行为对象,通过对各种经济现象的分析,目的在于论证资本主义市场制度是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制度,是完美的永恒的制度,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从这点上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是水火不容的。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具有对立的阶级性。

研究的对象决定了政治经济学的阶级性。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关系,本质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无数的事实说明,经济学家在研究、解释和试图解决经济问题时,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特定的阶级立场,代表和维护特定的阶级利益,接受反映特定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采取符合特定阶级利益的价值判断,因而不存在超阶级的政治经济学。不同的经济学家对于同一经济问题往往做出不相同的解释,提出不相同的政策主张,得出不相同的结论。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学所研究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它直接涉及不同社会群体、层次、国家和阶级的利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公开承认经济学的阶级性,并且自觉地站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研究经济理论。与此相反,大多西方学者不太愿意公开承认西方经济学的阶级性。其实,有些西方经济学家不讳言自己的阶级立场。最有影响的西方经济学家凯恩斯就曾公开地说:“如果当真要追求阶级利益,那我就得追求属于我自己那个阶级的利益。……在阶级斗争中会发现,我是站在有教养的资产阶级一边的。”应当看到,西方经济学的阶级局限性造成了历史观的局限性。这种历史观的局限性使西方经济学家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人类自然的、永恒的生产方式,是惟一可能的生产方式。

(3)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经济学研究对象及其看法相异。

西方经济学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生产关系,而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所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德文第一版序言中明确地说:“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众所周知,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涉及到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同属于经济关系,也就是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哲学教科书所认为的生产关系。因此,马克思《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由此可见,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仅仅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其中的一个部分。

(4)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经济学研究内容的看法相异。

从研究内容上看,西方经济学偏重于对经济现象的表层描述和分析,计量和实证分析,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偏重于对经济关系本质的把握,定性,规范分析。如有关工资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工资仅仅是劳动力的价格。资本家购买到工人劳动力后,就取得劳动力使用权,而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工人的劳动能创造出新价值,新价值包括相当于劳动力价值部份和剩余价值,工人只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值部份,资本家则得到剩余价值。这就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本质。西方经济学认为劳动的价格是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即是工资。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的边际生产力理论,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工资,这就是说,资本家雇用的最后一个工人所增加的收益等于应付给所有工人的工资水平。这实际上掩盖了资本家对工人剥削这一本质。

(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差异。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建立在唯物辩证法上的,更具有科学性。而西方经济学从大体上来说,是以科学哲学中的证伪主义和形而上学为哲学基础。迄今为止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数学分析,一种是哲学分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采用的基本分析方法是哲学分析。而西方经济学则多采用数学分析方法。西方经济学偏重分析经济运行,就像萨缪尔森的规定,其首要任务是对生产、失业、价格和类似的现象加以描述、分析、解释,并把这些现象联系起来进行系统的分析。从总体上说它着重研究的是微观和宏观经济运行中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而要分析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就得用数学分析方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特别是注重经济关系运动的规律性分析,它建立的各种经济范畴都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2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共性

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都是在研究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这是它们具有共性的客观前提。只要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弄清了经济学的实质,就可以更全面地更明显地看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差异。正如我们所了解的,西方经济学的实质是一套研究规范。这些经济理论由于在研究规范上的基础相同,使得他们同列入西方经济学的门下。马克思提出的很多理论思路对现代西方经济学都是存在一些交集的。比如说,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核心的部分———劳动价值论为例,西方经济学的市场均衡价格理论并非与此完全矛盾。而西方经济学在其发展过程中,特别是有关福利经济学,都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理论中得到了很大的启示。

(1)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来看它们的共性。

西方经济学主要研究的是商品经济具体机制、分配制度、资源配置与市场的运行等,其真正的目的是如何使微观经济主体实现利润最大化。之前西方经济学提出有关“经济人”的假说,通过数据的计量检验,运用严格的逻辑推理,以达到特殊个体的利润最大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是揭示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从而建立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以及如何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不仅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还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研究作为重点,并通过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来推理、预测未来社会的生产状态及其发展趋势,对社会主义社会则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都有反映各自特性的特殊规律,也有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运行共性的一般规律。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一样,西方经济学也是处在不断演进和不断发展中,经济学体系的演进其实质上也是一个综合复杂,不断发展的过程。不同经济学家的各种理论被兼收并蓄地容纳进西方经济学框架里,这其中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浅显的说,政治经济学就如同一个大厦,各个经济学家的不同时期,各种各样的理论如同具体意义上的建筑材料,其中合用的材料常常被用于其中。有的经济学家的经济学理论也许本来就是大夏具体的建筑材料。也可能这些经济学家建立了的庞大的理论体系同时又被分解成各种素材后又重新建构成新的大厦,从而形成了更加庞大的理论体系。对其他经济学家经济学理论的重新组合构建最著名的就有约翰•穆勒的第一次综合,马歇尔的第二次综合,萨缪尔森的第三次综合。所以说从研究目的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有一定的共性。

3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之间相互关系

我们应该理性地对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用科学的,辩证的眼光来看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只有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个性和共性,我们才能真正科学,可行的吸收其中的有用范畴和相关的政策措施,运用一些共性的范畴分析社会主义经济及其运行规律,从而创立具有社会主义特点的新范畴。比如我们可以从私有剩余价值和私有资本中抽象出剩余价值一般和资本一般,把它们运用到社会主义经济中,去创造共有剩余价值和公有资本的新范畴。我们可以将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置于一个统一的一般经济学分析框架下对待,利用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方法,建立起具有科学,有效的科学的经济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是两个对立的经济理论体系,两个异质的机体。只有通过认真的艰苦的研究,同时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实际和需要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有用的理论体系,将那些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理论和方法介绍进来,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全盘接受。仔细地把西方经济学中可资借鉴的东西与错误的东西严格区分开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并经过改造,才能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

[1]凯恩斯.劝说集[J].商务印书馆,1962:244-245.

对西方经济学的认识与看法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主体性原则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在哲学上的基石,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精神动力。从当代西方的发展状况来看,如果说其外延是现代哲学人学的全方位拓展,那么其内涵便是以个体本位为核心的主体性原则的凸现。主体性原则贯穿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历史观和认识论中,成为一条基本原则。

西方马克思主义是在总结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中欧、西欧所爆发的一系列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产生的。从2O世纪2O年代初经过8O多年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它逐步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内部的一种非正统马克思主义观点演化为一种具有国际性影响的社会思潮。他们用各种西方社会思潮非正统地解释马克思主义,旨在重新发现、重新构建马克思主义,强调要利用资产阶级思想的成就,向西方各种社会思潮开放,允许对马克思主义作各种解释,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多元化。

人的主体性原则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在哲学上的一块基石,可以说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精神动力。从当代西方的发展状况来看,如果说其外延是现代哲学人学的全方位拓展,那么其内涵便是以个体本位为核心的主体性原则的凸现。它就象一根红线贯穿着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直接体现在他们的自然观、历史观和认识论中,成为一条基本原则。

一、自然观中的主体性原则

西方马克思主义在自然观或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论上继承了卢卡奇等人的传统,一方面提高了能动主义和哲学人道主义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由于对马克思主义中的哲学唯物主义重视不够,否认自然辩证法和自然的先在性,他们显然忘记了马克思在论述人类实践的伟大能动作用时,是始终确认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存在着的,而且也是始终确认自然界的辩证发展的。

第一,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提出“自然只是一个社会范畴”的概念,否认自然界自身的运动变化及规律。卢卡奇认为在任何给定的社会发展阶段,自然形式、内容、范围和它的客观性都受到相应的社会条件的制约,受到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他主张,人们关于自然的知识的增长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因而这方面的知识应归属于社会辩证法。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在马克思那里,关于人和自然的生成问题,与其说是形而上学问题,还不如说是历史的社会问题。归根结底,人们对任何历史时期的考察都建基于一定的社会的经济结构之上的,因此,无论是社会还是自然,都可以用社会哲学来加以解释,对任何自然的考察都基于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之上的。这样,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功能就得到了进一步强调。

第二,只有历史辩证法,没有自然辩证法;只有革命辩证法,没有科学辩证法。卢卡奇在《什么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一文中指出,正统马克思主义指的只是方法,即唯物辩证法。“认识到这种方法被限定在历史和社会的范围内,这是特别重要的。恩格斯的辩证法的说明所产生的误解主要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恩格斯错误地追随黑格尔,把这种方法扩大到自然界。然而,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等等——在我们对自然的认识中却是没有的。”在卢卡奇看来,“自然辩证法”,它撇开人的主体性和社会活动去讨论自然界本身的运动发展规律,必然掩蔽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实践本性和革命本性。法兰克福学派认为恩格斯割裂了历史(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把辩证法错误地推广到自然领域,使之变成了一种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列斐伏尔和卢卡奇一样,也把辩证法归结为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认为马克思既同认为人类、社会干预之前,自然就包含辩证运动的晚年恩格斯相对立,又同认为物质独立于意识,认识是现实的拷贝的列宁相对立。萨特把“现代马克思主义”的种种错误归咎于恩格斯,认为正是恩格斯把辩证法推广到自然界,才使辩证法成为“教条主义的公式”。

第三,强调自然的人化或社会化。西方马克思主义普遍认为人化自然对原始自然有先在性和优先性,不承认原始自然的先在性和优先性。马尔库塞认为自然界就是“人的自然”,而人自己则是“人的自然界”。并断言“自然界是历史的一部分,是历史的主体”。要求以一种“非本体论的唯物主义”作为自然观的出发点。施密特认为,在马克思那里,自然既独立于人又以人为中介,自然概念与“全部实在”是同一的,人构成实在的一部分。关于人和自然的生成问题,与其说是形而上学问题,不如说是历史的社会问题。列斐伏尔认为,自然界本身是“无动于衷”的,只有人类的活动才使自然界的存在具有意义。他强凋,“自然界成了人类的自然界。它以人为中心,存在于人类之中,成了一个世界,一种有组织的尝试。……人的劳动使人为中心的自然界人化。”

二、历史观中的主体性原则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历史观上主张把人的意识、主观性提到首位,恢复到马克思主义的心脏,认为历史就是人的主观性的现实化的展开。在这个问题上他们自己认为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矛盾对立,是一种把人(主体)当作出发点的人道主义,同把人归结为客体的决定论之问的矛盾对立。

第一,否认经济决定论和历史决定论。认为决定论是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卢卡奇提出总体性理论,并认为马克思只重视了经济的决定因素,而忽视了其他作用,强调多元论和总体性。他认为。这种对经济因素,特别是对经济运动法则的片面强调,必然钝化无产阶级对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洞察力和批判力,消解无产阶级的革命性和主体性。因此他写道:“构成马克思主义和资产阶级思想之间的决定性区别的,不是历史解释中经济动机的优先性。而是总体性的观点”萨特则指责历史决定论反映了本质上是对特定社会秩序的保守的合法化。它不能促进无产阶级自我决定的革命意识,而只是把人们的自由放在一种神秘的学说和一个官僚机器中。

第二。抬高主体活动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把社会历史发展看成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是人为的过程。卢卡奇强调,历史过程并不在我们之外,恰恰相反,它正是由我们的行动构成的。人不是历史过程的消极旁观者,而是它的积极的参与者。法兰克福学派的弗洛姆认为人、现实的和完整的人,现实地生活着的个人是历史的主题。也是历史规律的主题。萨特表示承认经济条件对人的决定作用,但又强调种种环境条件都是人创造的。而人又在这些条件中创造着新的历史,所以人既是他自己产物的产物。又是一个决不能作为一个产物来看待的历史的动力。第三,强调人的选择的重要性。大多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并不认为人们可以随心所欲,他们都强调人的选择的重要性。葛兰西认为,问题在于若干种可能发展中,究竟将发生哪一种。并不是由历史法则所决定的。历史无非是人的实践因而是包括意志在内的。布洛赫说。选择是自由的起点。马尔库塞认为。主体作为决定因素而出现。历史命令归根到底是由人给予的,因为规定这些命令的客观条件只是提供几个选择,人的自由的本质在于选择一种超越既定实践的可能的历史实践。

第四,提出实践哲学。包括生产实践、劳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不是唯物主义,而是实践一元论,实践辩证法,认为物质与精神的矛盾只能靠实践,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认识物质与精神。他们重视对实践问题的研究,认为既然历史辩证法的主体是人,那么人的实践活动就成了历史辩证法的真正承担者。卢卡奇把劳动理解为因果性和目的性的统一,从而从新的高度形成了社会存在本体论,赋予马克思主义哲学以新的表现形式。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本体论对旧的物质的本体论的扬弃是理所当然的。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作为实践唯物主义者的真精神。

三、认识论中的主体性原则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几乎全都否定反映论、反对反映论。他们注重认识过程中的“创造”因素。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确实有“创造”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认识是反映和创造的统一。研究这些问题无疑有助于深化对认识过程的了解。然而反映论的基本观点是经过人类的千百次实践建立起来的。人的认识的基础层次是反映。如果不首先是对外界的反映的话,人们的任何实践活动以及人们之间的思想交流都是不可能的。

第一,否认反映论的观点。卢卡奇认为反映论的观点割裂了思维与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事实上,思维与存在、理论与实践是社会历史进程的同等重要的侧面,不存在前者反映后者的问题。列斐伏尔认为,深入的唯物主义反映改造事物的活动,而绝不是反映事物,再没有比把“真实”放在一边。而把它在人脑中的“反映”放在另一边更加违反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的了。施密特认为。认识的任务不是在象一道石墙似地围着人们的现实面前投降,认识由于苏醒了淹没在既定事实中的人类历史过程,而证明现实是由人生产出来,因而能被他们所改变。

第二,攻击列宁的反映论。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集中论述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能动的反映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批判,他们只承认思想的能动创造。柯尔施指责列宁把认识看作消极反映与和谐一致的发展,是用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去取代马克思恩格斯的关于历史存在的总体性和一切在历史上流行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因而是一种倒退式的修正: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概念完全复归到一种全然抽象的观点。梅劳·庞蒂也认为。列宁的新的独断论把认识主体放在历史的网络之外,使它几乎成为绝对的东西,解除了它的自我批评的任务,使马克思主义不必把自己的原则应用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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