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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优缺点

可再生能源优缺点

可再生能源优缺点范文第1篇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非常丰富,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但是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属于幼稚产业,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国处在研究开发阶段,市场相对狭小,生产规模小,初始投资高,产品开发利用周期较长,见效较慢,成本偏高,效益不好,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因此政府组织的财税政策是实现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的客观要求。

一、现行的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

为了推动部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在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动技术的应用和商业化进程方面,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

1.补贴政策

(1)中央政府补贴

实施中央政府补贴政策是直接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的有力措施。目前已实施的中央政府补贴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与发展补贴。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关键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的产业化给予补助,支持新技术的示范项目建设和设备的国产化;二是投资贴息补贴。通过相关部门由中央财政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项目提供贴息。例如,国家发改委每年拥有1. 2亿元人民币的贴息贷款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水利部有3亿左右的贴息贷款用于小水电的发展。三是项目补贴。中央政府通过不同的渠道对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补贴,如户用沼气系统、省柴灶推广,小水电、小风电机和光伏发电示范和推广工作等。四是电力上网补贴。对于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如果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

(2)地方政府补贴

地方政府的补贴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资源条件和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认识的差异,各地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政策有较大差异。但各地都对户用沼气系统,省柴灶的推广应用采取了补贴措施,部分地区对小型风电机和小型光伏发电系统的推广给予了较大的补贴扶持,如内蒙古牧民购买一套100瓦风力机或16瓦光伏系统补贴200元,新疆每套补贴50元-200元,青海每套光伏系统补贴300元,甘肃每套光伏系统由地方财政和光电基金补贴300元。

2.国债投入

利用国债资金是临时性的政策扶持,只是针对具体几个项目而言的。例如,原国家经贸委的国债风电项目利用2000年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第四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8万千瓦国产风力发电机组示范风电场。

(二)税收政策

1.增值税

目前我国对可再生能源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增值税政策,只是对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给予了增值税优惠:一是人工沼气的增值税按13%计征;二是规定风力发电的增值税按8.5%计征。

2.关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这两个项目中包括了部分可再生能源设备,主要是适用于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

3.所得税

对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如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电力、热力的内资企业,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对涵盖于《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规定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内资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的地方性税种

一些地方考虑以加快设备折旧的方式来减少企业的所得税,部分地区对风电机占地采取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现行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财政政策侧重政策的宏观性,比较零散,而且缺少与之相配合的实施细则,具体表现为:

1.缺乏政策的系统性

我国的财政政策结构比较零散,缺乏全面的系统性。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投资方面的支持为主,对促进可再生能源设备国产化、增加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供给以及加强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政府采购等系统的政策措施考虑不够;另外,支持的可再生能源的种类单一,主要集中于风力和小水电。

2.市场开拓政策力度小

我国现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侧重于技术研发,市场运行机制方面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明显不足。而对于在生产补贴方面,除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在2006年开始实施了一部分生产补贴之外,其他方面的利用还没有,使得许多企业出现了“有产量、无市场”的现象。

3.边远地区的政策扶持不够

我国现有的财政补贴政策虽然直接推动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但是对于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偏远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4. 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不够

发展可再生能源存在着体制,缺乏上级对下级政府有效的激励政策,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财政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财政支持。

(二)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系统性,优惠水平不够以及缺乏其他相关政策的搭配,具体表现为:

1.增值税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的统一规定,其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此外,目前人工沼气13%的增值税率和风力发电8.5%的增值税率仍然偏高。

2.关税

一方面进口关税的优惠仅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设备上,并且是有限范围内的设备,例如对外资企业可再生能源项目进口关税的减免仅仅适用于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对国家重点鼓励的项目仅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利用上;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重点项目根据不同的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免税,实行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再生能源进口设备范围大于内资企业,显然这会使该行业内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待遇不平等。

3.企业所得税

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税优惠办法,只是一些地方根据当地情况,对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台了一些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政策措施或是地区之间不统一,或是政策支持力度太小,对于可再生能源在研发、再投资方面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优惠措施。

4.其他税种

我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都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实际上,在这些税种中采取优惠政策有利于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运营成本,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消费。

三、国外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做法

近年来,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对未来能源供给的重要作用,纷纷采取立法和各种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和推广应用,使得可再生能源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其中一些国家的财税政策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

美国政府自1978年实施《能源税收法》以来不断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和范围,从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到直接减税、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不一而足,并且不仅有联邦政府的扶持还有地方州政府的扶持。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并通过公开招标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实行私有化的管理模式对项目经费进行控制,并吸引社会资金加入;二是提出补贴,如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能补助1.5美分;三是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的绿色产品采购;四是直接减税,如对太阳能和地热的非电力项目永久性减税10%,对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实行为期10年的产品减税,每发l千瓦时减少1.5美分,并在2005年8月8日通过的新《国家能源政策法》明确规定,美国将在未来10年内,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鼓励能源行业采取节能、洁能措施;五是加速折旧,根据《能源税收法》,可再生能源企业可获得5年的加速折旧;六是采取技术开发抵税和生产抵税的方式抵免企业所得税;七是个人所得税方面,2005年美国推出的新能源法决定将拿出13亿美元鼓励私人住宅使用零污染的太阳能等。除了这些联邦政府推出的扶持方式之外,各地方州政府如加州、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等为了发展风电,也采取了对风电产业的减税或免税等很多办法。

(二)德国

德国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主要集中在财政政策方面,其财政扶持涵盖了整个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在研发投入方面,政府每年投入6000多万欧元,用于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动太阳能、风能和地热的开发;在投资补贴方面,德国政府对风力发电投资进行直接补贴,并且根据《电力供应法案》,风力发电价格与常规发电技术的成本的差价由当地电网承担;在产出补贴方面,德国政府根据2000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对不同运营成本的运营商提供金额不等的补助,如对风电给予每千瓦时9.1欧分的补贴,至少持续5年;在市场推广方面则通过给予优惠贷款及补贴等方式扶持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

(三)印度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可再生能源利用较快的国家,其风力发电发展最快。印度鼓励国内投资和独立发电商的发展,吸引国外投资者向电力部门投资。因此,风力发电被列为印度能源工业的重要项目,并得到迅速发展。这主要归功于印度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力发电方面给予了强有力的财税政策支持。印度政府支持风力发电的具体财税政策如下:

在财政政策方面,印度政府成立了可再生能源投资公司,专门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提供低息贷款,帮助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融资;非常规能源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署宣布了一些特殊的财政优惠政策;可再生能源开发署还设立了专项周转基金,通过软贷款形式资助风电项目;另外,印度政府为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运行成本,特别提供10%-15%的装备投资补贴。

在税收政策方面,印度政府全额免除风电设备制造业和风电业增值税;对风电整机设备进口提供25%的优惠关税税率,免除散件进口关税;对风力发电设备实行100%的加速折旧政策;风力发电企业5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利润用于投资风电的部分可免交36%的所得税;减免风电项目的货物税、销售税及附加税。

四、对我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发展的建议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财政政策

1.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

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以及科技推广的长远规划,具体操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融资渠道多样化。

专项发展基金的资金融资渠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是财政拨款,既可以是财政直接划拨一般性税收收入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已有的各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充实。二是电力附加费,即在零售电价上再征收少量附加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是排污费或污染税,即向发电厂或电力公司征收污染税或污染费,并将其中一部分资金作为基金。

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

我国财政收入有限,需要补贴支援的事业很多,因此只能有选择地进行财政支持。总体上,我国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列入国家规划的大型可再生能源重点工程和项目,以及部分可再生能源重点产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但商业性资金尚不具备进入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里的中小企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西部地区、偏远地区的电力设施建设。

加强基金的专项管理。

财政管理部门要把好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的准入关,同时建立专项资金流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监测系统,多部门共同合作保障基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2.采用多样化的财政支持方式

(1)财政补贴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对可再生能源的财政补贴政策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为更多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基础研究项目提供补贴,扩大研究的范围;二要为可再生能源应用性研究项目提供补贴,促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从而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发挥财政杆杠效应;三要对产品产量进行补贴,这有利于增加产品产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四要对消费者进行补贴,这可以鼓励消费,扩大市场,反过来促进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五要解决贫困边远地区的用能问题,保障他们的最低能源需求。

(2)财政贴息

首先要适当增加贴息额度,扩大贴息范围;其次要适当延长贴息期限,可再生能源这一新兴产业本身就有投资期限长,见效慢的弱点,财政贴息若要有效发挥作用,必须要延长贴息期限;最后还要丰富提供贴息的机构,如允许商业银行进入,从而拓宽融资渠道。

(3)价格支持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开始实行“竞价上网”,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单位成本远高于常规能源的成本,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利用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绿色电力肯定难以上网。但是发展绿色电力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解决环境污染,对社会具有很明显的正外部性。因而从福利经济学中“庇古税”的角度看,政府有义务给予绿色电力价格补助或允许绿色电力以固定价格全部上网,超出均价部分由政府承担。

(4)政府采购

对于绿色电力这种大宗可再生能源产品,可以通过政府补贴保证其上网从而拉动需求。对于其他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如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产品,可以通过对各级政府及其他机构的采购主题的引导保证他们对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优先购买,从而拉动需求。

(二)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正在简化税制,并决定在“十一五”时期及此后一段时间内实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因此不宜设立专门的可再生能源税收制度,而应当结合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税收改革以及《能源法》完善各个税种。

1.增值税

(1)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这是由可再生能源的正外部性特征以及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投资结构的特殊性决定的。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的燃料等原材料很少,主要的成本来源于设备等固定资产,因此进项税少,单位能源供应成本中增值税的比例要比常规能源生产企业大,这不利于与常规能源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所以建议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不含税电价,也可以降低含税的上网电价,对发电企业和电网都有利。

(2)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现在全球只有中国和印尼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按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率推算,税率水平远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在中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已是必然趋势。并且可再生能源企业有特殊性,因此应该尽快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从产品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

2.关税

(1)调整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的优惠关税适用范畴。首先应该保证内资可再生能源企业和同类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相同的关税优惠政策,从而保证内外资企业可以公平竞争,保证国内资金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资;其次,扩大优惠对象,不仅电力设备、零部件可以享受进口关税优惠,其他用途的国内不能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转化利用设备也应该享受适当的进口关税政策;另外,除有免税规定的特定项目,对国内能够生产并且设备技术已经成熟的整机进口应该适度征收关税。

(2)实施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电池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形成电池。我国生产这些产品的技术、产量相对其他可再生能源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关税优惠,以扩大国内产业的规模,提高可再生能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所得税

关键在于制定一个国家和地方政府协调一致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关注。

(1)扩大优惠对象,拓展优惠区域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规模很小,即使对整个产业实行所得税优惠也不会对全国税收平衡造成大的影响,因此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应该只局限于蔗渣发电、沼气发电等几个领域内,而应该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及非电利用技术都实行相应期限的优惠。另外,我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税减免主要集中于各地的开发区,但可再生能源企业大多分布于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而并非在开发区内,所以应当将区域优惠转化成产业优惠。

(2)实行再投资退税

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滚动发展,鼓励发电企业把经营所得10年后再用于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的投资,实行再投资所得税抵扣优惠;对其他可再生能源企业经营所得再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相应给予所得税的部分退还。

(3)提供更优惠的扣除项目

对于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进行全额税收抵扣,并且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对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的生产设备,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对于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仪器、实验设备,可按照2年期加速折旧。

参考文献

[1]张正敏,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与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4(84)。

[2]郭祥冰、廖世忠、郭力群,美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实践[J],能源与环境2004(4),

[3]吴杰,顾孟迪,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 经济纵横,2006(11)。

[4]谢治国、胡化凯、张 逢,建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5(9)。

可再生能源优缺点范文第2篇

玉米适应的生产条件很复杂,育种目标须兼顾多方面市场需求,但一个品种不可能兼顾所有,对不同的市场来说难免有缺陷。这就需要用品种多样性来满足生产需求。商业育种培育市场需要的系列品种,而非万能品种。从这一点来说,有缺陷的特色品种未必不是好品种,而试验田里挑不出毛病的“零缺陷”,到了生产上无所适从,反倒成为最大缺陷。

植物是活体,面对复杂环境,品种的主要优点与缺陷必然形成某种平衡。品种特征取决于平衡点。例如产量、品质和抗逆性都消耗能量,它们在植物生长发育全过程竞争有限的资源。当我们关注主要育种目标时,其他方面难免会有缺陷。郑单958、浚单20和先玉335都是符合这个原理在局部市场取得成功的优良品种。

“零缺陷”是类似永动机一样愚蠢的思维方式,必然拖累中国种子产业。竞争对手没有“零缺陷”的包袱,他们的指导思想更务实,竞争力很容易超过背着“零缺陷”包袱的中国育种者。过分强调抗病性已经扭曲了育种方向和降低了竞争力。“零缺陷”更要置中国种业于死地。当技术陷入困惑时,我们应从哲学上反思,认准方向,消除“零缺陷”和“超级”骗术对中国种业的伤害。

品种的优点与缺陷是相对的。优点不绝对,其标准取决于品种所适应的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同样,缺点也不绝对。某性状在一个环境里是优点,换一种环境也许就是缺点,反之亦然。

作物产量取决于品种的抗逆性和籽粒生产效率。这是育种的两个落脚点。这两者关系复杂,甚至有矛盾,绝非“零缺陷”所能概括,商业育种优先关注抗逆性。这不仅是因为提高抗逆性的增产空间较大,而且育种操作时容易实现稳定增产,育种效率比较高,品种容易拓展市场,所以抗逆性就成为商业育种的第一优先序;但抗逆性再重要,也不能过了头。

抗病性是一个复杂的育种要求,人们对品种抗病性的要求不能太苛刻。经验表明,杂交种的抗病性越强,产量潜力就越低。在目前生产水平下,只要对产量和品质没有大的影响,农民能够容忍一定程度的叶斑病和倒伏。对叶部病害和活杆成熟要分析。真理向前跨进一步是谬误,优点过了头也就成为缺点。育种者要正确认识品种的抗病能力。

杂种优势强些好?还是低些好?这需要分析。在推广杂交种初期,人们突出杂种优势效应,以吸引投资者。随着产业发展和生产力水平提高,农民和企业要的是提升产量和效益,而不刻意追求杂种优势,尤其不需要高杆、大穗、晚熟、稀植繁茂的所谓杂种优势,这些是大田生产的克星。高产不绝对,杂种优势就更非绝对标准。

美国将过去几十年培育的代表性杂交种,在统一条件下试验和分析,产量潜力稳步上升,杂种优势却持续下降。但在逆境下,杂种优势对产量仍很重要。所以,商业育种对杂种优势没有统一和绝对标准。这说明生产条件和方式主导育种方向。

许多育种者忽视抗逆性,推崇高杆大穗晚熟稀植繁茂型品种,长期压抑生产发展。过去几十年,中国育种者付出巨大努力,缓慢地把杂种优势从66%提高到69%,换来的却是产量增益非常缓慢,年均35千克/公顷。而美国品种的杂种优势从75%下降到50%,产量却大幅度增长,年均增益为154千克/公顷。

过去几十年里,作物杂种优势下降,自交系的一般配合力(GCA)上升,而特殊配合力(SCA)大幅度下降,彻底颠覆了最初的育种思路。这种趋势还将继续,看不到拐点。杂种优势下降和两种配合力效应颠倒,意味着商业育种可以按照设计方案和流水线进行操作。于是,今天的玉米育种方向更容易掌控,一要控制杂种优势群,不走猫步;二要循环育种,积累加性基因效应;三要控制环境,利用G×E效应识别市场需要的优良基因型。这是很务实的育种思路。

二、“零缺陷”育种没有可行性

商业育种设计技术路线,而没有设计育种目标。从进化来说,育种目标只能顺应市场和环境需求,不是人为设计出来的,而技术路线才是进化的路径。路径正确,进化(育种)才是有效的。

“零缺陷”想要设计育种目标,还要给全国指方向,不仅是哗众取宠,还没有可操作性,无论科研院所,项目官员或企业都不支持。“超级”玉米早已没人搭理,“零缺陷”也只能落个自讨没趣。但这个错误概念在潜意识中影响品种审定,遭殃的是企业。

赵氏久然鼓噪“超级”噱头,无人喝彩,于是用郑单958和先玉335来狡辩,说那就是超级样板。这个说辞活生生勾勒出骗子嘴脸,于是我们彻悟,某些科研经费是如此这般才欺骗到手的。

“超级”育种置登海种业濒临险境,在玉米界早就没人搭理。赵久然不服输,在对记者谈话中像说绕口令一般胡搅蛮缠。“超级”是不能再提了,只好鼓吹“零缺陷”,他说这个目标很现实,用来诠释商业化育种,目的是“降低生产风险”。所以,商业育种必须“不断地追求和不断地趋近”零缺陷。如此不靠谱的哗众取宠实在危险。“零缺陷”比“超级”更误导中国种业于死地,因此须揭露其欺骗性,保护商业育种的正确方向和技术路线不被污染。

赵氏久然乱搞“超级”和“零缺陷”,显然是昏了头。水稻界有德高望重的袁老爷子,大家齐心维护,源源不断弄来项目经费,没人捅破窗户纸。玉米界就不同了。没有利益牵制,赵氏不可能呼风唤雨,也就没人捧着,供着,维护那张薄薄的窗户纸。所以,赵先生还是知趣些,不要玩“指鹿为马”的鬼把戏,别再坑人。

三、“超级”和“零缺陷”的思想基础是欺骗

忽悠人的“超级”玉米和“零缺陷”出发点都是哗众取宠和为骗取国家经费制造概念。某玉米教授说得好,别人有的,我们也要有。那言外之意是心知肚明,“超级”乃无稽之谈,但弄点钱花,何乐不为。

两种思想基础都不怎么样,但沾别人光弄点钱花总比故意骗人好一点;而一些官员、媒体和企业却被蒙得严严实实,信以为真,或者像登海那样濒临险境,而招摇撞骗者却不需要担责。

个别人制造危言耸听的谎言,骗国家经费,中国科技界一再出现此类怪现象,大家默不作声;大教授还说别人有了,我们也要有。这不有点像是“指鹿为马”了么?明知错,也随声附和,不是慑于,而是拜倒于金钱诱惑。如果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容忍这类骗子继续糊弄人,说明风气有问题。

可再生能源优缺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节能减排;税收制度;税收政策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节能减排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已经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纲要把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作为重要任务,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目前,我国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急剧变化,也给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提出了巨大挑战。

一、税收促进节能减排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与税收

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资源不能有效配置。简而言之,某些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却没有承担与之相应的成本或取得相应的报酬,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由于市场机制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失灵,此时可以通过税收手段对市场缺陷进行弥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税式支出的方式鼓励有正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如节能减排项目投资、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等;另一方面,对于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具有负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趋于一致,从而有效抑制具有负外部效应的生产或行为。

(二)个人、企业行为与税收

税收政策引导微观经济主体行为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从需求角度来看,税收政策通过改变不同资源能源、环保产品的相对价格,影响企业中间投入以及个人消费的需求结构。例如,通过提高资源使用成本,促使企业使用可再生资源、加大科研投入或是寻找替代资源。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生产设备的购买使用成本,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环保设备的投资。另外,通过使不同的消费品承担不同的税负,改变不同消费品的比较价格,引导绿色消费,进而影响消费品的供给。从供给角度来看,通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降低投资者以及生产投资者的资本使用成本,影响不同产业、不同产品的比较收益率,从而影响资本对不同产业及产品的偏好,引导投资流向节能减排产业和项目。此外,也可以通过制定一些限制、约束型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收入效应,限制个人以及企业行为。

二、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基本分析

(一)税收调节面过窄,力度不够

首先,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税率偏低。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仅对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在内的6种矿产品以及盐征收资源税,而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严重破坏或短缺的资源还没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征税范围较窄以及较低的税率使得很多资源被廉价甚至是无偿使用,导致资源的过度浪费以及使用的低效。其次,现行消费税没有将不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高污染产品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如对环境有害的镍镉电池、煤炭等。再次,增值税、所得税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优惠力度不够。目前,仅对可再生能源中的垃圾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变性乙醇燃料等予以支持,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

(二)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大多采取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对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采用较少。虽然直接优惠方式简单明了,但与纳税人经营活动关联度小,容易使纳税人借虚假名义骗取税收优惠,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效果有限。另外,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采取“正向激励”方式,即对采用先进技术、符合投资导向的企业予以税收支持,但对技术水平低、污染量大的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税收优惠应坚持以直接减免为主转向以间接引导为主的原则,着重增加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方面的规定,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或高新技术项目来适用优惠政策,而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或某一类产业。同时,坚持税收激励支持与约束限制相结合,对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

(三)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零散,缺乏系统化

当前,税收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的支持重点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1],税种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几个税种。我国现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且缺乏环保税、碳税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的税种,绿色税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在废弃物处置阶段还没有相应的税收,而是采取征收排污费的方式对排污者进行约束。另外,对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的优惠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制约了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不利于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1.完善资源税制度。第一,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那些亟需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比如,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长、难度大的资源,包括耕地资源、滩涂资源、地热资源等;我国较为稀缺或是供给不足、不宜大量消耗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2]。第二,改进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将现行的以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改为按产量计税,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高。第三,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水平。依据不同的资源类型和现行的税收征管水平,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较为稀缺,且开采、使用过程中污染较大的资源应大幅度提高其税率;对于盐应将其划分为工业用盐和普通食用盐,工业用盐从高适用税率,普通食用盐则应该适当调低其税率;对于新增的资源应税品中,耕地资源、滩涂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再生周期长或是稀缺的资源应适用较高税率;而对于可再生资源和国家鼓励的新型绿色资源则可以实行低税率,如地热资源。最后,税率高低与回采率以及该地区环境质量指标相结合,促进资源合理开采。从长远看,可考虑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收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同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也并入资源税,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水资源费等。

2.完善消费税制度。第一,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产品以及镍镉电池等。第二,发挥消费税的双向调节作用,一方面对高污染、高能耗消费品以及不可再生或稀缺的资源性消费品适用高税率,另一方面,对低污染产品或符合一定节能减排标准的产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如混合动力型车辆等。

3.调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现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侧重于数量吨位和固定税额征收,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不利于引导节能减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于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二是调整车辆购置税的税率结构,引导消费者购买低能耗、低污染汽车。对于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车辆,可实行按适当比例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

(二)完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对于鼓励企业购置清洁生产设备、加大环保设备的投资力度有着积极的作用。增值税作为一种中性税收,其环环相扣的特点决定其不宜采用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效果有限。借鉴国外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果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显著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3]。如对企业生产包括太阳能产品在内的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免优惠等。

2.企业所得税。一是对于如太阳能、风能、氢氧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开发活动以及节能减排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提高其税前列支比例;二是对于企业用于节能减排、高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三是对于利用上年利润进行节能减排再投资的企业,允许退还或部分退还这部分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四是对为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承包、技术咨询等技术收入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三)适时开征新税

目前,我国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收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污染费等。由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过低,且缺乏税收的刚性和稳定性,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约束不足。现阶段我国开征独立环境税种的条件尚未成熟,可以先从现有的排污费征收范围入手,将排污费中的污水、废气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费改为征收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以及垃圾税,之后再逐步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通过排污费改税,增强企业污染付费的刚性,提高征收效率和管理的规范性,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从长远来看,应建立起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税收制度,开征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保护税、碳税等。

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仅靠税收政策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经济手段以及法律、行政手段相配合。比如,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的补助;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循环经济法》;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等。

参考文献:

[1]史耀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政改革大思路[J].中国投资,2007,(7).

可再生能源优缺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能源 特征 swot分析

一、新能源(energy sources)及其特征

1981年8月,联合国于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题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会议。本次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内罗毕行动纲领》,意在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并第一次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新的可以更新的能源资源,通过新技术和新材料进行开发利用,它与常规的石化能源不同,能够实现持续利用,经消耗后能够迅速得到恢复和补充,使用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极少甚至没有,对环境损害程度很小。”当前对于新能源的定义,通常是指非传统、对环境影响少的能源形式及储藏技术,基本直接或者间接源自于太阳或者地球内部热能,具体来说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和海洋能、地热能、氢能以及生物燃料所产生的能量。

新能源与传统能源相比具有两大优良特特征;一是生态友好性,人类的发展无止境,而自然界的承载力有限。二是可再生性,可供开发的能源储量非常大,如太阳能、氢能等,和常规能源的储量相比完全不是同一个数量级。

二、中国新能源发展SWOT分析

(一)strength(优势)。

1.资源优势

根据资源分布地点的不同,而各具优势,沿海城市和地区海洋能资源丰富。我国沿岸潮流资源根据对130个水道的计算统计,理论平均功率为13948.52万kW。这些资源在全国沿岸分布,以浙江为最多,有37个水道,理论平均功率为7090MW,约占全国的二分之一以上。我国属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全国总面积2/3以上地区年日照时数大于2000小时。我国、青海、新疆、甘肃、宁夏、内蒙古高原的总辐射量和日照时数均为全国最高,属于世界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我国幅员辽阔,陆疆总长达2万多公里,还有1800O多公里的海岸线,边缘海中有岛屿5000多个,风能资源丰富。我国现有风电场场址的年平均风速均达到 6米/秒以上。通过地质调查,证明我国地热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其中盆地型地热资源潜力在2000亿吨标准煤当量以上。

2.产业优势

中国新能源产业集聚特征显现,初步形成了以环渤海、长三角、西南、西北等为核心的新能源产业集聚区。依托区域产业政策、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各集聚区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特色明显。总体来看,未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在空间布局方面仍将持续朝政策支持力度大、资源丰富区域集聚。

3.政策扶持优势

2002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订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规划指出,我国新能源的发展应该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实现“三化”,即新能源企业规模化,新能源产品标准化,新能源技术国产化,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更上一层。2008年3月18日,我国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规划》制定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领域及其激励措施。中国政府网全文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重点培育和发展太阳能发电,水利发电,新能源汽车等七大产业。完善新能源产业产品的价格机制及税收机制,实施新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研究配额制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和电力体制改革等。

(二)Weakness(弱势)。

1.政策支持不到位

我国在鼓励新能源发展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激励机制,明确了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制定了中长期总量目标与发展规划。但与国外相比目前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还不够完整,相关政策之间缺乏协调,各级政府对新能源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还远远不够。

2.市场保障力度不够

可再生能源市场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连续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从而使可再生能源发展缺少持续的市场拉动。新能源产业要发展,必须有较大的市场空间,有庞大的消费群体,我国在新能源消费补贴方面做了一些规定,但只是针对部分新能源产品,如新能源汽车,对于其它领域的消费补贴制度尚未完善。新能源企业的高投入和高成本较难为企业带来利润,成为制约中国新能源发展的又一瓶颈问题。

3.技术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除水力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沼气外,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较低,缺乏技术研发能力,当前国际上流行的MW级先进风电机组、生物质直燃发电锅炉、太阳能光电所需要的多晶硅原料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设备和材料全部依赖进口,甚至在进口时还面临技术壁垒的封锁。

(三)Opportunity(机会)。

1.政策机遇

国家政策为风电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2005 年 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后,进一步确定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指明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方向,从法律上给包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保证。2007 年 9 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再次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规划了蓝图。2009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政策以及促进新能源的健康发展成为一大亮点。新能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存在范围广、开发与利用简单,是一种技术比较成熟、很有开发利用前景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贯彻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符合了国家的能源方针政策。2009 年 9 月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表示,争取到 2020 年中国“非石化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15%左右”。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政府提出到 2020 年单位 GDP 碳排放量在 2005 年的基础上下降 40%~45%的目标。

国家政策方针及国际承诺给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对于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的热点项目,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其发展的政策措施,如甘肃省委也相应提出了建设“建设河西风电走廊,打造西部陆上三峡”的战略部署,把酒泉风电产业发展上升到了国家能源战略层面,将在资金、政策、项目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

2.市场机遇

首先,全球性能源危机和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问题迫使人们开发利用新能源。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会导致石油的过度消耗,可获得的石油储量大幅减少,使得能源危机日益严重。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将在未来的几十年内消耗殆尽。

其次,大量消耗化石能源所排放出的有害气体等污染物,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破坏。为解决能源危机和应对环境问题的挑战,世界各国都把目光投向了新能源,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把开发新能源等清洁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和温室气体排放放在重要战略地位,纷纷提出了新能源发展蓝图及目标。新能源由于具有诸多优点成为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发展重点,而在我国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是实施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的必由之路。石油价格高增长、中国石油进口依存度不断增高、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等是发展新能源成为必然。

(四)Threat(威胁)。

1.发达国家企业技术威胁

由于我国技术创新支持力度不够,使除水力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沼气外,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较低,缺乏技术研发能力,当前国际上流行的MW级先进风电机组、生物质直燃发电锅炉、太阳能光电所需要的多晶硅原料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设备和材料全部依赖进口,甚至在进口时还面临技术壁垒的封锁。

2.国际金融威胁

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到世界各国。虽然中国有庞大的国内市场,但由于股市低迷、银行利率下降、人民币升值及消费指数的上升,消费者消费结构已经趋向保守。企业受国内外经济影响,节约成本也是他们首先要考虑的,从而延缓了新能源的发展。

3.投资过热问题

大力提倡发展低碳经济,走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背景下,国内国际大量资本涌向新能源市场,许多国有制造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纷纷转向新能源产业,在国内企业转向新能源产业的同时,国外知名的设备制造企业也看好中国市场,纷纷采用独资或合资的方式在中国设立制造厂或研发中心,这些国外企业的进入对中国新能源产业既是一种促进,也是一种挑战。但由于国家对新能源行业的规范与引导力度还不够,使得新能源产业呈现出无序发展的状态,“跑马圈风现象”十分普遍。缺乏规范与引导,新能源产业投资热情过高,可能出现市场过热与产业泡沫。

三、结论

能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们对能源的需求与能源不能满足人们需求之间已形成尖锐矛盾。同时消耗资源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成为各国保障能源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中国能源需求迅速增加,能源供需矛盾突出,国家高度重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而要更好的发展新能源不仅需要资金政策,技术还需要对人类自身的道德建设,广泛开展国家间的合作,打破技术贸易壁垒等。

参考文献:

[1]Shyamal Paul Rabindra N.Bhattacharya.Causality relationship conflicting results[J].Energy Economics,2004.

[2]王革华.新能源概论[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可再生能源优缺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空气源热水器 燃气热水器 技术经济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生活热水供应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据有关调查,目前的生活供水方式主要有空气源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等几种方式。本文结合目前的生活实际情况,生活热水一般在38至60摄氏度之间,不可不必使用电热水器,排除天气因素的影响和干扰,选择空气源热水器与燃气热水器作为研究对象,对它们进行相关技术经济的分析对比。

1空气源热水器

空气源热水器是用电动机来驱动的,其原理是利用蒸汽压缩制冷循环工作,把空气中的低温热量吸收进来,经过氟介质气化,然后通过压缩机压缩后增压升温,再通过换热器转化给水加热,压缩后的高温热能以此来加热水温。其利用少量电能量提升空气中低品位热量品质,其制热性能系数可达到3.5,利用率较高。

按照中国国家标准GB 29541―2013,共有五个等级,取节能认证的最小值二级标准来看,年平均能效大约在3.5至4之间,如果需要制取1KWh的内能,大概需要耗电0.3KWh左右,换算成标准煤则是0.3?33 = 0.099 kgce/kW・h(热)。

1.1优点

空气源热水器作为一种新型供应生活热水的设备,具有很多优点,具体如下所示:

(1)经济节约,从空气中获取大量的能源,能效比高达 300% ~ 500% ,是普通热水器的5倍左右,因此使得其制热的成本很低,很省电,每天电费也就在两元钱左右,长期使用,自然节约费用。

(2)使用范围广,其不受到阴雨等天气因素的制约,可以二十四小时持续工作进行供热,零下五摄氏度以上都可正常使用,并且还能够安装在小区、宿舍、酒店等地区进行集中供热。

(3)绿色安全低碳环保,不会产生废气从而污染环境,而且用电节省,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更不会排放有毒气体从而危害人身安全,且在结构上水和加热装置是分离开的,不进行直接性接触,因此安全可靠。

空气源热水器还有很多其它优点,比如说具有防冻功能、恒温持久、使用寿命长等等诸多优点,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1.2缺点

(1)市场混乱,由于目前还处于发展研究阶段,国家没有相对统一合理的标准,缺少品牌的打造。

(2)质量区别大,同样由于缺少市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使得部分生产商以次充好,从而使得质量问题频频出现。

(3)收到低温影响,若出现较冷的低温天气,零下5摄氏度时就容易结霜,温度再低甚至会停止工作,一般需要配置辅助供热设备,因此造价高。

(4)部件耗材易损坏,包括压缩机、换热器等在内容易老化损坏。

综上所述,结合空气源热水器的特点以及优缺点,其比较适用于夏季和过渡季节总时间较长的地区;而相对来说比较寒冷的北方地区在使用空气源热水器时,要考虑到机组的经济性与可靠性,在室外温度较低的工况下运行,机组制热COP较低,失去节能优势时就不宜采用。

2燃气热水器

燃气热水器,它是指以燃气作为燃料,通过燃烧加热方式,将热量传递到流经热交换器的冷水中,以达到制备热水目的的一种燃气用具,其内部结构较为复杂如图1所示,就不再详细介绍。

燃气热水器按照使用的燃气类型可以分为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沼气等燃气热水器,但无论是使用哪一种类型,其工作原理都是一样的,利用燃料燃烧与水进行热量的传递。

利用燃气热水器,不仅可以供暖,还可以提供生活热水。其成本造价大约为三十到五十人民币每平方米,利用现有燃气管网完全可以满足使用要求。一般燃气热水器效率以0.90 计, 热折算标准煤系数取0.034 12 kgce/MJ,制取1 kW・h的热能,折合耗用标准煤0.136 5 kgce/kW・h(热)。

2.1优点

(1)加热时间短,使用方便,燃气热水器一般打开几秒钟的时间就可以出热水了,不需要等待。

(2)温度稳定,结水垢少,因此出水一直都比较的稳定顺畅。

(3)占用空间小,尤其在受到空间制约的房屋内安装节约空间。

(4)功用较大,能源利用率广,不仅可以提供生活热水,还可以对室内供热。

2.2缺点

固然,燃气热水器有其优点,但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

(1)安全性不够,使用燃气热水器极容易发生危险,这是因为发生燃烧不充分的情况下会释放出有剧毒的一氧化碳气体,其无色无味,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

(2)安装不便且不够美观,虽然燃气热水器体积小,但是需要在墙壁上钻孔打洞,去安装烟管以及排气扇等等,严重影响整体美观。

(3)起动水压要求高,对于高层住户来讲需要安装增压泵。

综合燃气热水器的优缺点可知,虽然其存在很多优点,但是其最严重的缺点就是易对人们生命造成危害,因此在现在的热水器市场上的占有比例不断下降,且能源利用率不高。

3结语

通过制取相同热量,以1千瓦时为例,相同保证率之下,两者所需要消耗的标准煤如下表1所示:

表1:制取1KWh热量所需要的能源消耗对比表,单位:kgce/k W・h(热)

从上表1中可知,利用空气源热水器始终比燃气热水器更加节能,随着现在家居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空气源热水器势必逐渐登上热水器市场的舞台,必然会在未来的国内热水器市场占据重要的地位和份额。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