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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资源的好处

可再生资源的好处

可再生资源的好处范文第1篇

关键词:自来水;再生水;水量规划;技术经济分析

一、前言

近年来,对于再生水的回用研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不仅能够确保水资源的使用合理性,更能从根本上缓解部分城市和地区的自来水供应困难,对消除由水资源带来的危机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自来水和再生水水量规划与技术经济”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自来水和再生水的概念

自来水,是通过处理净化、消毒后,能够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的水资源。是由水厂取水泵站汲取地表、地下、以及江河湖泊中的水资源,并依据《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消毒、过滤等处理后,再送入千家万户中的水资源。

再生水,是废水、污水、以及雨水等通过特定处理,满足水质标准和指定使用需求的水资源。再生水通常在某一特定地区内进行水资源循环,区别于海水淡化、远距离调水等技术含量高或工期较长的水资源供应,再生水具有投入成本低、循环率高、节能环保等优势,对生态环境的改善和良性的水生态循环,都有极大的好处。

三、自来水和再生水的水量规划原则

(一)基本规划原则。自来水和再生水在水量规划上,需要保持一致性,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以此作为水量规划的基本原则,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对规划策略进行良好的统筹,以此来促使自来水和再生水的水量规划满足我国经济建设与生态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分布原则。根据自来水和再生水的应用领域差异性,来选择自来水厂和再生水厂的位置分布。自来水水源主要来自于地表、地下、以及江河湖泊,因此,通常将自来水厂设置在水源较为充足的位置,如江河湖泊水源地的附近。再生水水源则来自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为方便对再生水的回用,以及进一步的节约成本,对污水能够快速、有效的收集和处理,通常将再生水厂设置在临近污水厂或工业集中区域位置。

(三)配置原则。水质标准是自来水和再生水进行供水的标准,依照不同的供水标准采用不同的水资源进行供应,其中涉及到工业用水、农业用水、以及生活用水。对于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应当配置再生水,而生活用水则可根据具体使用情况配置自来水和再生水。

(四)建设原则。进行自来水与再生水的水量规划,要做好前期的调研工作,不仅要了解好自来水厂的建厂情况,更要对再生水的技术研发及设备等有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同时,结合不同区域的不同情况,包含此地区的水资源总量、地理位置、气候因素等。此外,还需要对污水处理厂位置、工业集中位置等进行分析,这些都是自来水和再生水进行有效水量规划的必要原则[1]。

四、再生水回用的技术经济研究

(一)再生水用于工业的经济性分析。工业再生用水所要求的水质较高,其应用价格与输送费用也都偏高,这往往是由于工业再生用水对水质的要求来决定的。同时,由于工业用水从工业中的循环过程中排入污水处理企业的处理管道中,需要进行多次循环,这也使得在此过程中应用到的水源运输管道增多,促使再生水的成本居高不下。但同时,将再生水应用于工业生产中,能够有效的降低工业生产中的污水排放量,还能减少对此地区生态环境的污染,现阶段,山东东营城市供水价格(详见表1)。

与再生水价格差距较大,若采用再生水作为工业用水,将极大的降低工业用水的价格[2]。由于工业用水量巨大,采用再生水作为工业用水,不仅能够为企业节省极为可观的成本投入,还能够因再生水的供应量充足,而满足工业生产中对于水资源的需求。因此,从水资源的供应量和供应价格等方面考虑,应当在工业生产较为集中的区域或工业区内建设再生水厂,这样不仅满足工业生产的用水量,还能够有效的降低再生水的运输成本,以此来提升工业生产的经济效益。

(二)再生水用于生活中的经济性分析。据不完全统计,人们在生活过程中用到的自来水,20%―30%是用在厕所的冲洗用水。而若以再生水作为人们生活中冲洗厕所用水,不仅会节省自来水的使用量,更会有效的减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3]。现阶段,为实现对再生水的回收利用,东营市针对四类住宅建筑工程已实行《住宅建筑中水供水系统技术规定》,其中包括5万平方米及以上面积的规划新建住宅;处于中水供水范围内的民用住宅;居住人口达到或超过1万人的住宅小区;以及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2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对于符合《规定》标准,但未设置中水供水系统建设的住宅小区,或自行建立水循环处理系统,或并入中水供水系统建设之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再生水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若按照《规定》要求,设置中水供水系统,对再生水进行合理利用,将极大的降低居民生活用水的成本,使人们解决用水难问题的同时,使人们真正收到了实惠,也极大的提高再生水的经济价值。

(三)再生水其他用途的经济性分析。再生水在其他领域的用途也较为广泛,如绿化的浇灌、道路及车辆的冲洗等。首先,绿化的浇灌。再生水可通过罐车装载,对城市路边树木、花坛等植被进行浇灌,还可通过污水处理,将再生水注入城市公园的湖泊中,居民住宅中涉及到的中水供水系统,将再生水用于住宅小区绿化带的植被浇灌。这既能够减少城市绿化用水成本,还能使城市形成良好的生态循环。其次,道路和车辆的冲洗。现阶段,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的增多,使得城市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为此,清洁部门付出的人力成本和设施成本也逐年递增,对于水资源的使用量也迅猛增长,如采用自来水作为城市清洁用水,不仅会造成自来水的浪费,更增加了投入成本,而采用再生水进行城市清洁工作,则可有效避免自来水的浪费,并相应的减少投入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污水经处理后形成再生水,对于能够经常与人接触的再生水,要确保其水质符合接触需求。此外,再生水用于汽车清洗,也能够降低自来水资源的使用量,并使人们逐渐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这需要一方面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另一方面要对洗车场所做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限制、约束并提升再生水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于水资源的需求量不断递增,对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水量规划是极其具有必要的,同时,对再生水回用的技术研发也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对于再生水的回用,在科技研发过程中,要分析好所处区域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对所处区域的水资源进行明确的水量规划、对所处区域的水质进行详细分析,并进一步极大污水处理工艺和技术,以此来实现再生水替代自来水在各个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应用。唯有如此,才能使自来水和再生水共同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充足的水资源供应,才能为我国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巨大的推动。

参考文献:

[1] 张晔.呼和浩特自来水与再生水的水量规划与技术经济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可再生资源的好处范文第2篇

重庆地区地表水资源丰富,长江、嘉陵江、乌江三大水系在重庆有大范围的流域面积。江水全年温度变化范围均适合于水源热泵运行,有利于水源热泵机组运行及获得比较高的运行效率;江水水质良好,除两江水的浊度存在波动较大和超出允许值较多外,其余指标从总体上说均能满足空调冷却水的水质要求,在工程上可以直接利用,水处理成本较低。

地质构成内主要以砂岩、泥岩地层为主,导热系数大,热物性很好,且可钻性等级低,钻孔难度小,费用不高。地下水主要以基岩裂隙水、脉状裂隙水为主,有利于地下换热器的传热和地下热平衡。

城市污水排放量大且稳定,污水温度受气候影响小,具有冬暖夏凉的特性。同时大量的温泉资源产生的洗浴废水仍蕴含大量的热能,也具备开发潜力。

太阳能资源条件较差,但是在夏季太阳能资源的分布情况却相对丰富,在每年的6~10月里,约有60%左右的时间达到了三类地区的水平,在这些月份,太阳能资源的可利用程度较高。

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市场前景分析

重庆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形式主要包括利用地表水、生活污水、温泉废水、土壤采用热泵技术为建筑供冷、供热(生活热水),利用生物质能制取沼气,在渝东南部分区县太阳能丰富地区利用太阳能制取生活热水,后两者因使用规模一般较小,在此不予考虑。

地源热泵相对于常规空调系统,区别主要在于冷热源部分,这也是造成其比常规空调投资成本要高的原因,如地表水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要增加取水和水处理设备,地埋管地源热泵需要打孔安装地热换热器。近几年,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地源热泵的投资成本也在不断下降。图1、图2所示的是2007~2010年地表水地源热泵增量投资成本和增量投资静态回收期走势示意图,可以清晰的看到这种变化。同时,从已投入运行的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工程项目实际效果来看,冬、夏季节能率平均在34%以上,节能效果显著,业主也可获得较好的经济收益。

根据有关单位对重庆主城九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评估,不考虑空调系统末端,包括地表水地源热泵、地埋管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即可提供约1700亿的市场。应该说,重庆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前景良好。

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发展建言

3.1 规划先行,合理布局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统一规划。可再生能源可以重复利用,但并不是能够无限制的开发,必须有事先的和整体的规划。规划应建立在对可再生资源基础数据调研基础上,可按照主城、一小时经济圈、区域中心城市、区县城市顺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先行,由点到面,逐步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项规划。同时,出台指导性或强制性的政策,根据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将每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列入考核范围。

3.2 建立长效推广机制

发挥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及技术含量高、推广价值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研发和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模式。

制订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应用水资源费优惠政策。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只是提取地表水中的热能实现供冷、供热,在排放水不做景观用水等其它用途条件下,基本可全部排回,也不会污染水体。建议免收或减免部分水资源费,以利于推广。

3.3 开展关键技术研究

建立具有标准接口、开放式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水文地质数据信息资料库,为热泵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优化提供依据,减少热泵推广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资。开展江河水和湖水在不同水质情况下对热泵机组换热器的传热、阻力特性及性能影响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为水处理设备和水源热泵机组的研究开发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针对江水含沙量大、浊度高、湖水含藻类大等问题,研制或采用高效除沙、降低浊度(对江水)和除藻(对湖水)的水处理设备。研制、开发、或采用高效并具有防腐、防堵、防冲击和自清洗能力的水源热泵机组,降低水处理要求,减小水处理设备投资。针对长江、嘉陵江取水落差大的情况,开展水轮泵、水轮发电机等方面的排放水利用方案及一水多用技术,降低取水泵的能耗。

可再生资源的好处范文第3篇

一、《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是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循环型社会是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日本之所以成为世界上最早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国家之一,有其特定的背景。一是日益紧迫的废弃物处置问题。近十年来,日本一般废弃物(从一般家庭排放的垃圾)大约增加了20%,产业废弃物(产业活动发生的废弃物)大约增加了30%。尽管做了大量减排处置方面的努力,但每年的最终填埋量还是达到6000万吨,同时填埋处置场的使用年限逐年减少。随着近年来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变化,且不易自然分解、加工处置中容易产生有害物质的废弃物越来越多,对环境构成极大的危害。二是资源的约束。目前,日本每年资源的投入总量约为20亿吨,其中占资源投入总量30%多的石油、煤炭、铁矿石等天然资源,几乎完全依靠进口,而且具有不可再生性;占总量60%的岩石、砂砾等土木和建筑的资源由国内供应,但国内生产这些资材,要消耗约达3亿吨能源以及排放4亿吨的废弃物。每年建设使用的公路、桥梁、港口和建筑等,经过几十年以后,也将变成需要处置的产业废弃物,如果能够开辟出一条有效再利用的路子,就会使其成为重要的资源供应源。三是全球性的环境共识和对策。1997年达成的《京都议定书》,日本承诺削减6%的二氧化碳。因此,面临以上形势,日本经济社会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就需要研究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循环型社会。

(二)日本已构建起完整的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根据日本经济的持续增长,及需要向循环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客观要求,1999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省产业结构审议会地球环境部会和废弃物再生利用部会提出了“构筑资源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展望)”报告书。根据此建议,经济产业省立即开始着手彻底修改1991年制定的《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并将此法律改名为《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并于2000年6月通过,自2001年4月实施。与此同时,相关的政令省令也开始完善,逐步形成以《资源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法》为框架法(2000年6月颁布)、《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基本法,《家电再生利用法》(1998年颁布)、《汽车回收再生利用法》(2002年7月颁布)、《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等相关子法和政令省令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

根据《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2001年4月,经济产业省对10个行业、69种产品(基本覆盖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种类的50%)的“3R”出台了省令规定。

(三)《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是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是《日本特定家用电器回收和再商品化法》的通称,是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四种废家电进行有效再生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的特定法律,1998年颁布,2001年4月1日起全面强制实施。

1.《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的主要规定:消费者处置废旧家用电器,必须交给零售商,并按要求支付回收利用的费用,包括收集、运输和再商品化的费用;零售商有责任回收特定的四种废旧家电,并交付给制造商再商品化;制造商有责任回收特定的四种废旧家电;应在指定的场所回收;回收场所必须具备再商品化的条件,以利于零售商和市镇村顺利交付废旧家电;对回收的废旧家电应按标准实施再商品化;市镇村可将收集的废旧家电交给制造商,也可以自己再商品化。

零售商、制造商必须预先公布特定家用电器回收再利用的费用,费用额度不得超出有效实施再商品化的标准成本,不得妨碍消费者交付废旧家电。目前日本每台空调的回收费为3500日元,电视2700日元,冰箱4600日元,洗衣机2400日元。

国家应加强国民对特定家用电器回收和再商品化的认识,采取要求国民共同努力的必要措施;都、道、府、县及市镇村必须以国家实施的政策为依据,采取措施,促进废旧家电的回收和再商品化。为确保制造商、零售商履行义务,主管事务大臣可采用劝告、命令、处罚、干预、检查等措施实施监督。

废旧家电资源循环工厂的建立与运行需由经济产业大臣和环境大臣共同认定。

2.废旧家电回收再利用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法律规定,日本目前实行的是消费者废弃时付费制度。

征收:消费者必须向零售店或回收点废弃这四种家电,且同时向零售店或通过邮局交纳回收再利用费用和相关的运输费。

使用:征收的回收再利用费用用于废弃家电回收点、从回收点到处理工厂的运输、处理工厂的费用补助,总费用的5%用于费用的运营管理。消费者到零售店、零售店到回收点的运输费由消费者按照零售店自行确定的标准,另行交纳。

费用管理和管理券制度:为实施法律对家电生产商的责任要求,日本家电制品协会内成立了一个家电再生利用券管理中心(RKC),负责家电再生利用费用的运营管理,并按法律的要求,发行家电再生利用管理券,管理券记载废弃家电排出者,家电的生产厂家、规格,零售店,接收运输业者、费用等相关信息的五联单,管理券在消费者废弃家电,交给回收者(零售店、回收点等)时,贴在废弃家电本体上,管理券相关页联随废弃家电回收、运输、处理等环节,分别交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最后汇集到RKC。RKC根据管理券的信息将资金补助发放相关回收点、处理厂。管理券分为两种:一种为直接由零售店接收再生利用费,另一种是通过邮局邮寄再生利用费。

(四)电脑的再循环利用。在日本,电脑、复印机的回收处理未纳入2001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特种家电回收法》的规定范围,而是按《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的规定,由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处理。一般情况,办公电脑由排出单位与再生资源化工厂直接联系,双方以报价形式协商确定资源化费用,费用由排出单位直接交给处理企业;家用电脑由制造商负责进行回收和再利用,由消费者在废弃时交纳各厂家设定的回收再资源化费用。

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家用电脑回收再资源化费用的征收改为销售环节负担方式,即在家用电脑销售时,由销售商代为征收,并粘贴上PC循环利用标志,粘贴有标志的电脑在返还厂家时,各厂家必须无偿取货。家用电脑的回收再资源化的实施由日本电子情报技术产业协会(JEITA)电脑3R推进中心组织相关企业,并与日本邮政公社合作,通过设定邮局为指定回收场所(全日本约有网点2万个),以“邮包”的形式从各家各户回收旧电脑。

二、《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实施近五年,废弃家电回收再利用已经形成产业化。

(一)日本已建设成覆盖全日本的废旧家电回收网络和资源循环处理工厂。《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规定,为避免垄断,全日本国内回收处理体系必须是两个以上,而且设置指定回收场所时,制造商等必须考虑地理条件、交通状况、自己制造的特定家用器具的销售情况以及其他条件,进行适宜的配置,以确保对特定家用器具废弃物再商品化等采取有效的措施。东京、大阪等大都市,在半径30公里的范围内要考虑设一个回收点,乡镇半径50公里考虑设一个回收点。

为此,日本家电生产企业根据自愿组合的方式,成立了由松下、东芝组成的A组,索尼、日立、夏普等其它电器生产企业组成的B组,两组各自负责承担本组别产品的回收处理,进口的产品,由家电制品协会确定其回收再利用费用金额和回收处理组别。回收点由有关物流公司等与A组、B组签订合作协议,处理工厂与相关组别确定合作关系。A组的处理工厂是家电生产企业新建,以联合股份制方式运营,B组大部分是依托现有的资源循环企业。目前,A组有24个处理工厂、B组有16个处理工厂,分别拥有190个回收点,日本全国境内有近7.5万家零售店和上万家邮局可接受废弃家电。可以说,日本废弃家电的回收处理网络已有序建设起来。

(二)《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的实施准备充分。日本1998年颁布了《家电再生利用法》,2001年4月正式实施,期间有3年的准备期,在3年的准备期内政府和企业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该法律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准备期内政府的主要工作有,指定回收和再商品化的家电品种,定义再商品化率,以及确定责任分担,征收费用,管理票制度,与废弃物处理法的关系,罚规等。经济产业省与环境省配合,分别召开了对制造业以及地方政府的说明会,分别介绍法律概要,用了3个月时间,召开对零售业者的说明会,分别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举办,除了法律的概要外,还介绍了家电再生利用券系统,要求零售商履行义务,作好准备,促使零售商加入家电再生利用券中心,并向零售商颁发运作手册。制造商的主要工作有,建设废家电处理工厂,完善指定的回收场所,在法律正式实施前一年在报纸上公布指定的回收场所和再生利用费用;零售商的主要工作有,许可收集搬运业,公布收集搬运费用;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有,宣传和让居民了解该法律;家电制品协会的主要工作有,建立家电再生利用券系统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三)《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实施近五年,全日本的废弃家电的回收处理得以稳步发展,回收及再利用成效显著,并已成为资源循环产业的重要内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的统计测算,日本一年销售的四种家电近2200万台,每年报废的四种家电近1800万台,其中近1100万台得到了妥善处理,700-800万台作为二手产品出口到海外,每年环境省查获的非法丢弃废弃家电15万台左右,不到废弃家电量的1%,相对于每年回收处理上千万台的量来说,还是比较少的。据了解,日本明年拟修改家电法,有可能增加品种(与欧盟要求的一致),另外考虑由现在废弃时付费的方式转变为从新品销售时加收回收处理费,预期会有效地解决非法丢弃的问题。

三、体会与建议

可再生资源的好处范文第4篇

我国水资源严重贫乏,由于长期过度开发,污染和超采正在成为流域内地下水的主要威胁。2016年1月,水利部公开的《地下水动态月报》显示,全国地下水普遍“水质较差”。地下水遭受污染将会对区域内的“水安全”产生严重威胁,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当前,在水资源形势日趋严峻和水资源面临巨大缺口的背景下,如何确保安全的水环境,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做好再生水的利用工作成为治水的关键环节。在发达国家,再生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已有数十年,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形成了减少洁净水使用、减少污水排放、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的用水理念。

本文结合美国、新加坡、日本、以色列城市再生水的利用情况,对其再生利用的目标、政策法规,以及规范标准进行分析,以为我国再生水综合利用提供借鉴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国外再生水利用实践

为解决日趋严重的缺水题,许多国家和地区把再生水列为“城市第二水源”。与之相比,我国对再生水的研究和利用起步较晚,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许多北方城市频频出现“水危机”后,污水再生利用的相关研究和技术才开始受到重视。所以,研究国外再生水利用对我国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发展大有必要。

(一)美国再生水利用概况

1.美国再生水利用现状

再生水已成为美国城市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用途包括农业灌溉、景观灌溉、工业回用、地下水回灌以及娱乐环境用水。其中,灌溉用水占总回用量的60%,工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30%左右,城市生活等其他方面的回用水量大约在10%。再生水的处理流程大致为:污水通过二级和二级强化处理后再经过包括微滤、活性炭吸附、反渗透和消毒等环节的高级处理,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这类水可以直接注入饮用水含水层,用作地面或地下饮用水水源的补充。

2.美国再生水利用规范与措施

目前,美国还没有直接针对再生水利用的全国性法规,只有一个推荐性的《污水回用指南2012》,各州在推荐指南的基础上,根据本州水资源的实际需求,规定必须在保护环境、有价回用,以及公众健康的前提下,设计、建设和运行再生水工程。除了推荐性的《污水回用指南2012》,许多州也颁布了各自的再生水法规或指南,比如加利福尼亚州,早在1912年就先于各州,开始了再治污水用于农业灌溉方面的实践。

加利福尼亚州关于再生水利用的主要法律规范有:《California Water Code,2011》(加州水法)、《Caf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2013》(加州管制法)、《Cafifornia Safe DNnking Water Act》(加州安全饮用水法)、《California Health and Safe Code,2011》(加州卫生安全法)等。政府部门严格规定: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具有24小时处理污水的应急存贮槽及备用动力;处理厂与使用点之间不应迂回绕弯;应当安装多路初级处理及次级处理单元,确保某一单元不能工作时整个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同时还明确要求,新建水厂必须具有良好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水质监测技术、工艺和设备;必须增加三级处理工艺流程;在生化处理二沉池后,必须增加过滤和消毒等流程。而对于原有的大型二级污水处理厂,强调必须设计、增加后续处理工艺。

3.美国再生水利用特色

美国再生水利用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处理回用,很少直接用于城市生活杂用。再生水主要用于农业、工业、地下水回灌和娱乐景观等方面。在没有制定统一的再生水利用标准和法规的前提下,各州自行制定的、符合实际水资源利用情况的地方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二)新加坡再生水利用概况

1.新加坡再生水利用现状

在新加坡,再生水被称为“新生水”。新生水的工艺流程比再生水复杂,水质要求高,要达到饮用水标准。其大致的工艺流程为:城市污水经过完全收集后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经过严格的二级处理后,再通过两个阶段的膜处理和紫外线消毒处理,成为新生水。早在2003年,新生水就已经作为自来水的一部分,成为新加坡的供水来源之一。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新生水利用的2060年长远规划,政府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新生水的处理工艺研发,同时兴建污水处理厂。在新加坡,污水经过先进工艺处理后,各项技术指标均超过了一般的自来水,高于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国际饮用水一般标准的50倍,得到了国民的一致认可。

2.新加坡再生水利用政策与措施

新加坡的水质监控追求的是水质的绝对安全。新加坡的再生水和饮用水执行同一标准,既包含了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指引》,又考虑了新加坡的供水安全。该标准共有292项指标,既高于美国环保署(USEPA)制定的97项指标,又高于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116项指标。

近年来,新加坡政府不断加强水质安全工作,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水质突发事件风险。比如,PUB在外引水的源头装有一个鱼苗生物传感器,一旦外引水出现异常,可迅速发现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防污染事件的扩大;定期检测水中的生物体,补充常规水质检测之不足;分析水中污染物变化以及对生物体的影响,既可快速分析水体的毒性,又可预测水体的潜在风险。这些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有效保障了国民的用水安全。

在设备维修方面,新加坡政府明确规定,只有获得PUB执照许可的水管工人,才能提供与饮用水有关的相关维修服务;对所采用的给排水管材、配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以确保“供水链”安全不受损害。

3.新加坡再生水利用特色

新加坡政府立足于缺水的现实,通过制定严格的再生水标准,实现了用水途径的拓展和循环利用,为世界其他缺水城市再生水开发利用提供了经验。比如,在废水污水再利用方面,高度重视水资源的全方位管理;下大力兴建下水管道设施收集系统,有效收集废水污水;建设相对独立的排水系统和下水管道污水处理体系,扩大污水处理和再利用空间(有关新加坡再生水的介绍,下文将结合中新天津生态城项目建设做一简要介绍)。

(三)日本再生水利用概况

1.日本再生水利用现状

在日本,再生水又被称为“中水”,主要用于城市景观、河道、工业用水、融雪和卫生间。从1980年开始,日本将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后输送到河流上游,作为城市河段景观用水,用处理后的城市污水,改善居民休闲场所的水环境或向没有固定水源的市内河流补充景观用水。通过以上这些措施,先后复活了150多条小河,收到了修复和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效果。日本还采用单独循环或区域循环模式,通过双管道系统输送再生水,用于冲厕和小便池冲洗水。

2.日本再生水利用政策与措施

再生水作为水循环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水循环体系构筑计划的提出和建立,日本再生水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分别制定了相关的指南、规定、纲要和条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策标准体系。这些政策标准主要有:《污水处理水循环利用技术方》,《冲厕用水、绿化用水:污水处理水循环利用指南》,《污水处理水中景观、戏水用水水质指南》,《再生水利用事业实施纲要》,《再生水利用下水道事业条例》,《污水处理水的再利用水质标准等相关指南》,《污水处理水循环利用技术指南》,《污水处理水中景观、亲水用水水质指南》等再生水水质标准。

3.日本再生水利用特色

日本普遍采用饮用水系统和再生水系统的双管供水系统,对其他地区的城市生活用水起到了重要的借鉴和引导作用。经过30多年的积累,日本污水再生利用工作在综合管理、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

(四)以色列再生水利用概况

1.以色列再生水利用现状

作为水资源极度缺乏的国家,以色列在污水净化和回收利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是世界上再生水利用率最高的国家。再生水主要回用于灌溉、工业企业、家庭冲厕、河流复苏等。以色列再生水约有42%用于灌溉,30%回灌地下,其余回用于工业和城市杂用等方面。

以色列在全国各地建有120多座污水处理厂,其中最大的两个是沙夫丹和吉雄,分别位于中部最大城市特拉维夫市和北部最大城市海法附近。这两家污水处理厂均由以色列国家水务公司兴建和管理。沙夫丹厂每年处理1.3亿吨污水,经过处理后的水全部通过管道输往南部沙漠,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吉雄厂净化后的水用于北部农业灌溉。各地污水处理厂通过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出售再生水的收入保持运转。政府每年投资约1.2亿美元,用于修建和维护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目前,以色列城市污水的回收利用率已达80%,位居全球第一。

2.以色列再生水利用政策与措施

以色列将水列为国家的战略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为公有资源配额制使用。1959年,以色列出台《水法》,对国家水资源的所有权、开采权和管理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法律,全国水资源为公有财产,由国家统一配发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水法》还特别规定,私人土地上的水资源也属于公有。此后,以色列又颁布了《水井法》、《河溪法》等一系列与水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挖水井、截留雨水要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缴纳相应的税费,水井的深度及每年的取水量需要报批。自这些法律法规出台后,在执行层面得到了严格落实,为节水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以色列国家水资源委员会负责对水资源的统一归口管理。水委会除宏观上制定全国水政策外,还负责调节水价、分配水源、保护土壤、防止污染以及废水回收和再利用等工作。除了水委会,政府还相应设立了部际委员会,协助对水资源进行开发、监督、管理和使用等工作。以色列国家水务公司负责全国的供水和三个大城市群的废水回收利用。水委会每年将用水配额分配给全国的集体农庄或村委会,再由集体农庄或村委会分配给农户。实践表明,配额制有利于农户对农业生产进行长期规划,包括选择作物、确定种植面积等。与配额制相配套的是阶梯式水价。以色列将水资源分为天然淡水、淡化海水、地下成水、再生水(废水回收)和拦截雨水等几个类别,不同类别的水价格不同。在用水配额内,水价被分为三级,超额用水将会受到巨额罚款。

3.以色列再生水利用特色

以色列将污水再生利用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污水资源化给以色列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效益。明晰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用水配额制和阶梯式水价,经过长期实践,以色列人民树立了牢固的节水意识,成为世界上再生水利用程度最高的国家。

三、我国再生水利用实践

近年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增长。2015年4月2日,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提出了再生水利用的要求和目标:“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城镇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3830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62亿立方米/日。

在缺水现实倒逼和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利用再生水的地区从北京、天津、大连、青岛等北方城市,扩大到重庆、西安、合肥、昆明等中西部和南方城市。目前,北京、天津等水资源极为紧缺的城市推广利用速度相对较快,北京再生水的利用率已超过60%。但是从全国来看,除北京等少数城市规模化利用再生水外,国内再生水利用率仅占污水处理量的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70%的利用率,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建设和运行规模与我国水资源短缺及水污染严重的形势极不相称。以下结合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实践,对我国再生水的利用提出相关建议。

2007年11月1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和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共同签署了中新两国政府关于在中国天津建设生态城的框架协议。按照《框架协议》,中新天津生态城要建设成为一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生态城市,成为中国其他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样板;努力实现“三和三能”,即:人与人和谐共存、人与经济活动和谐共存、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能实行、能复制、能推广。

中新天津生态城作为探索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前沿阵地,其经验和做法对中国未来再生水的推广应用具有重要作用。中新天津生态城立足于水质性缺水的现实,确立了以节水为基础,最大限度开发利用雨水、污水、中水、淡化海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理念,规划提出到2020年,中新天津生态城污水设施再生水利用率将达到88%。面对如此高的建设标准,中新天津生态城确有必要综合借鉴国际再生水利用的先进经验,通过本地化实践,为解决我国城镇化面临的水资源瓶颈做出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

中新天津生态城以节水为核心,形成“污水处理、雨水收集、中水回用、海水淡化”的水资源利用体系。采取一水多用、串联用水、循环用水等方式,加大再生水和非常规水的使用比例。生态城计划在污水处理厂内建设1座再生水厂,近期处理能力为2.1万吨/日,远期处理能力为4.2万吨/日。同时,生态城所有道路的绿化带下均敷设中水管网,形成覆盖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产业园区、公园的中水管网系统。再生水厂采用“浸没式负压微滤膜(CMF-S)+反渗透(RO)”工艺。浸没式负压微滤膜作为反渗透的前期处理工艺,使出水达到反渗透的进水要求,一部分水通过反渗透去除盐分形成中水,另一部分水经紫外线消毒后排入清净湖湿地作为景观水。再生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车辆冲洗水标准。生态城再生水厂刚刚建成尚未投产,建议在加快建设运营的同时,尽快制定区域再生水利用战略性规划。

以上结合国外再生水利用,我国(包括中新天津生态城项目建设和推广实践)再生水的利用、管理可借鉴以下经验:

第一,健全、完善再生水回用管理政策法,大力鼓励污水再生利用。从再生水的源水管理、再生水水厂质量监督管理、再生水输送管理、再生水终端用户管理等多个层面,形成详细、完备的再生水安全利用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再生水利用。

第二,完善再生水标准,切实消除潜在用户的顾虑。借鉴发达国家再生水利用管理经验,健全城市回用水、景观用水、饮用水回用标准,加强水质监测监管,确保从源头到终端全过程水质达标,提高再生水利用的安全性。

第三,深入、系统研究再生水的潜在健康风险,以及新兴污染物在污水再生处理工艺、水源地和饮用水工艺中的去除与转化机制,开发高效新型控制技术。开展再生水利用的生态影响综合评估与长期风险相关研究,建立科学管理方案,确保再生水安全利用。进一步开展再生水回灌技术研究,探索新的再生水应用途径。

可再生资源的好处范文第5篇

目前,已吹响了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战斗号角,这是一件振奋人心的大好事和巨大工程。但是,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还是采用传统老办法,没有采用先进的处理办法,而老办法似与两型社会试验区的要求是有矛盾的。我们建议,中共湖南省委高度重视、关注长株潭城市群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再生利用工程项目。此先进成果一亘在全国推广运用将产生巨大经济效益。

该项目是由长沙安基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过9年的努力,研究开发成功的高科技项目,属国内首创,属发明专利,具有国际领先的技术水平。在国外还未见到有关报道。这样好的成果,这种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好项目,理应得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关注、支持和扶持。但是,9年来,一直未能将先进科研成果变为生产力,未得到推广应用,未为两型社会试验区作出应有的贡献。也未为发展循环经济作出应有的努力。

长株潭城市群是湖南省所特有的优势资源,也是全省经济最为发达、最具活力、最有带动力的核心经济区。总人口为1289.5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618.62万人。按城镇人口每人每天产生垃圾0.8kg计算,长株潭城市总计每天均产垃圾4500-5000吨,年产182.5万吨。这些生活垃圾量大,日益增加,处理困难。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不加处理和充分利用,就会污染环境,则是“弃之为害”,而贻害子孙后代;如果充分加以开发利用,使之形成资源化,则是“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可造福子孙万代。

而要充分开发和利用,使之实现垃圾处理资源化,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

1、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2、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给予启动资金支持;

3、省政府给予立项支持。

4、省政府给予划拨土地的支持(占地150亩)。

5、拟投入1至2亿元(相当于16~31.5亿日元)搞1至2个试点样板工程,然后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广应用。用它来与目前的垃圾填埋场进行比较,谁优谁劣,一目了然!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真正解放思想,重视新技术、新措施,不要老是相信传统的旧方法填埋法。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比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目前,各国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填埋、堆肥和焚烧。此三种方法各有利弊。

填埋法,把垃圾埋入地下,可防止恶臭散发、蚊蝇滋生,并使垃圾得到逐渐的降解。而传统的填埋方法会产生渗透液和有害气体,从而造成对附近水体、土壤、大气、山林的污染,气体甲烷有潜在的爆炸及引起山火的危险。填埋法目前无法实现百分之百无害化处理。垃圾运输费用相当高,特别是大大浪费了垃圾资源,对这些资源没有好好利用,没有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填埋法无法收回成本。

焚烧法:处理垃圾效率高,可减少垃圾体积的80-90%,残余物比较稳定,易于处理,高温气体可以回收利用,提供大量能源:但防止垃圾焚烧产生二次污染设备一次投资巨大,助燃物资费用大,产生的气体中有二恶英,属致癌物质。同样,把可再生的有用之物也一并烧掉了,没有变废为宝、再生利用,实际上大量浪费了资源。

堆肥法:通过发酵可变成肥料,提供使用,但是垃圾成分复杂,废物残留物多,严重影响了堆肥产品的销路和使用。在广大农民中不受欢迎。

二、资源化法的具体内涵

资源化法:若要消除上述三种处理方式的弊端,唯一的好办法是创新,进行新的组合、整合。因此,长沙安基环保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技术成熟的资源化处理法。即把传统处理垃圾的优点整合起来,对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这种方法是目前先进的处理垃圾方法。

资源化法,是指运用多功能筛分机、生化反应精分选、干燥和球磨粉碎,将垃圾中有害的物质转化为有益的产品――再生物资、有机生物复合肥和建筑用环保轻质墙板,使垃圾处理由“治表”深化到“治本”,最终达到垃圾全量资源化、再生利用化,从而真正实施“零排放”的目标,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资源化法的投资成本可在6年内收回。

采用这种先进的处理方式、方法,将给长株潭城市群带来诸多好处,充分把垃圾视为资源,把废弃物变成宝贝,有利于长株潭城市群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群建设,与当前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目标是相吻合的。而且,每个垃圾厂能解决当地200人的就业问题,还可为国家财政创造税收,为我国乃至全球的经济建设和环保事业树立样板作出贡献,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事业。理应得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充分重视和支持,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停止似是劳民伤财的、贻害百姓的填埋垃圾工程!还我省青山绿水、环境优美的本来面目!

垃圾资源化处理法,完全符合目前的环保政策,完全符合两型社会试验区的要求:完全符合资源利用型、环境友好型的要求。也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应当大力推广应用。

据说,目前的垃圾填埋处理场要占用2500亩土地,而处理场周围的人"民群众,深受其害,怨声不断。填埋场地说是无害化处理,实际做不到。

长沙安基环保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了使人民群众免受其害,为了减少填埋场附近人畜的后顾之忧,打算对现有填埋场,当作“垃圾矿”,进行二次开采与开发,真正变废为宝、变害为利。这种好事为什么有关政府部门不予关心、支持呢?而一味追求、支持落后的弊大利小的填埋场工程呢299我们认为,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还未真正解放思想,还在继续干事与愿违的傻事、错事!

长沙安基公司还打算接管市内各垃圾站,直接把生活垃圾送往垃圾资源化处理工厂,进行有效筛选处理。做到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条龙,为美化环境服务。我们希望,拟将日元贷款32亿投入资源化处理法项目。我们应当发扬“心忧天下,敢为人先”、“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10月27到28日,在长沙召开的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暨全国大中城市再生资源经济技术协作会第23届年会上,与会专家纷纷赞扬资源化法,而―一否定填埋法。

10月7日《潇湘晨报》报道:105亿日元贷款援湘建垃圾填埋处理场16座。几乎遍布全省各地市,长沙、浏阳、岳阳、临湘、华容、张家界、慈利、桑植、冷水江、邵阳、衡阳、祁阳、常宁、桂阳、双牌、武冈各一座。对此报道,我们感到震惊,十分担心,触目惊心,后果严重!

我们认为,为了保护母亲河、保护家园、保护我们的蓝天、青山绿水、优美环境、清新空气,还是少建填埋场为好。为什么不能拨出部分日元贷款,用来建造资源利用型、环境友好型的资源化处理工程呢?

关于我们的建议,我们可以当面向省委领导详细汇报。

我们建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邀请环保专家对此进行认真讨论、进行评估、比较优劣,然后作出正确的决策。这是涉及到子孙后代的工程,直接涉及到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先导区的项目,这里涉及到有效地保护三湘四水的环保工程,千万不可忽视!不可近视、短视。

据说,株洲市作出决定: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湖,这是明智的,这种措施好!值得赞扬、仿效!

特此报告,并请批示。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