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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业就业工作计划

择业就业工作计划

择业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收集和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暑,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上列原则办理: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择业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税务筹划;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2

伴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政策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的税务意识在不断的增强。对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来说,为了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需要企业重视会计税务筹划工作,严格遵循税务法律制度规范,在我国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旨在能够达到减轻税负、增加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以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因此,本文立足企业会计税务筹划理念的角度,对企业的筹资、投资和会计核算方面制定的筹划策略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分析

所谓税务筹划,指的是一种纳税人为了实现节约税收的目的,所制定的一种科学、合理的节税规划政策。简单来说,也就是在我国税法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满足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理财活动进行的筹划,最终得到节税后的收益。税收筹划具有筹划性、合法性以及目的性的特点,不相同于避税。所谓避税,指的是通过运用不合法的手段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个人组织的活动或者企业组织的活动中,运用税法中存在的漏洞,来获得税收利益,避税具有贬义的色彩。通常情况下,避税运用的手段不属于违法手段。如果运用违法手段来实现节税的目的,那么要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归纳到偷税、抗税或者逃税性质。另外,从目的进行分析,税务筹划工作是以节约税收支付为目的;避税是以缴纳少量税或者不缴纳税为目的。从税法角度进行分析,税务筹划是善意利用的性质,避税是破坏利用的性质。

二、企业会计税务筹划的积极意义

在目前的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进行会计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能够有效的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进行会计税务筹划工作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因此,企业要加强对税收法律规范政策内容的学习和了解,旨在能够保证企业不会出现税务风险。另外,企业通过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严格的按照税务规定享受减轻税务等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够有效的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够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自觉的接受税务机关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通过相关的调查了解到,往往发展较好的企业,其有很强的纳税意识和出色的税务筹划工作。

2.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与经济效益。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时,需要制定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构建科学、规范的会计核算形式,进而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经营、投资以及理财的预测能力和决策水平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企业进行的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严格依据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率高低和各种优惠政策,对于增加节税利益、增强企业实力、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能够有效的完善我国的税法与税收政策。企业进行的会计税务筹划工作,不仅代表的是纳税人给我国相关的税法法律政策的一种反馈行为,而且还是对我国的税收政策导向进行正确、科学、合理、有效的检验。我国通过对税务筹划工作反馈出来的信息,对我国实施的税法政策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健全,进而有效的提高我国的税制建设水平。

4.能够有效的保证企业资金调度的灵活性。企业进行会计税务筹划工作后,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制度,保证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享受盈亏互抵优惠政策,减少纳税数目。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运用合法性手段,制定折旧、提列退休金准备以及坏账备抵等会计办法,享受赋税的延期待遇。纳税期间的拖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无利息的贷款,能够提高企业调度资金的灵活性。

三、企业会计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

企业进行的会计税务筹划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是企业投资理财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企业中,主要对筹资、投资以及会计核算等阶段进行会计税务筹划。

1.筹资阶段的税务筹划方法。在企业中,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是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在企业的筹资过程中,运用恰当的筹资技术、选择科学的筹资方式,能够有效的实现降低企业税负、获得税后利润的目的。通常情况下,企业主要运用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以及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筹资,筹资方式不同,筹资成本也就不同,从纳税方面来说,不同的筹资方式所产生的税后效果也不同。所以,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工作要以筹集到足够资金、降低税负、降低成本以及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

(1)选择恰当的资本结构。在不同的资本结构下,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资本收益也不同,因此,最适宜的筹资方法就是运用金融机构借款与发行股票的方式。企业的所需资金在一定的前提下,如果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那么通过提高负债比率,来提高企业的权益资本收益水平,进而得到更高的节税收益。这并不代表负债越多越好,负债比率的不断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在不断加大,甚至会发生债务危机。因此,企业进行资金的筹集时,要对综合税收因素进行考虑,选择最佳的负债量,最大程度的减少税收成本,构成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资本结构。

(2)利用融资租赁。企业在增加机器设备时,运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能够使企业快速获得资产,提高举债能力,防止由于购买设备承担资金产生的经营风险。另外,租入固定资产能够计提折旧,折旧能够作为成本费用和支付租金,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减轻税负,具有明显的节税收益。

2.投资阶段的税务筹划方法。

(1)选择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不同,那么企业税收特点也就不同。投资者所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决定了投资收益,进而给企业的税收与获利情况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形式时,在企业建设初期适宜选择独资企业、公司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三种形式。其中,公司企业能够享受我国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能享受国家优惠税收政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公司企业形式规模大,不易筹资,资金需求大,不易管理;合伙企业规模小,资金需求少,容易筹资。

(2)选择投资地点。在选择投资地点时,要对基础设施、金融环境、原料供应、技术劳动力供应以及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进行考虑。因此,企业在对投资地点进行选择时,要对各个区域的税收差异进行了解,将各个地区的税制差异和区域税收政策进行考虑,在其他因素水平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税率低的地区记性投资,进而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3)选择投资行业。目前,我国实施减税政策的行业主要包括农业行业、高新技术行业、环保行业以及基础能源行业等。因此,企业要对各个行业的税制差异、自身特点、发展方向以及发展战略等因素进行考虑后,投资优惠大的行业,降低企业的税负。

3.会计核算阶段的税务筹划方法。

(1)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影响最大的项目,折旧方法不同,那么每期的摊销额也就不同,在特定的收入情况下,折旧额越大,那么纳税所得额也就越少,进而企业的税负就越低。因此,企业要切实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例如,企业为了给报表使用者提供一个高的经营业绩,适宜运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进而减少前期的这就,增加总额利润。

(2)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在物价出现变化的前提下,运用的存货计价方法给企业的利润额与纳税额具有不同的影响。存货计价方法主要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以及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例如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条件下,适宜选择后进先出法进行计价,进而达到降低存货成本、增加销货成本、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以及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3)充分的计提费用。企业进行充分的计提费用工作,能够有效的实现降低税基、减轻税负的目的。因此,企业要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充分列支与计提费用,将可能出现的损失进行预计,防止出现漏列发生费用的情况。例如企业的折旧费用进行充分计提时,即使出现年度亏损情况,也不能出现不提或者少提的情况,由于折旧费用不再当年提,那么在以后的年度中不能进行补提。因此,企业要在理解我国的经济财务政策的前提下进行费用筹划工作,防止给企业的利益带来损失。

四、结语

总而言之,企业进行的会计税务筹划工作要在满足我国相关税收法律的前提条件下进行,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最终有效的达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纳税人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以及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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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明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与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03(31):75-76.

[3]盖地,孙晓妍.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与会税差异——基于我国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2,01(03):98-99.

[4]张翠.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谈纳税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2,05(11):9-10.

择业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职业规划;误区的因素;对策

1、现在大学生职业规划的误区

1.1将职业生涯规划给忽视掉

据相关数据的调查显示,许多在校大学生严重缺乏对职业生涯规划的认识,自然而然可以真正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学生也是为数不多的。还有的相关网络问卷的调查发现,在问及是否对自身制定过职业规划时,很多同学都是回答没有规划,回答有规划的学生是很少的,只有20%左右。

1.2错把职业生涯的规划等同于职业的选择

所谓的职业生涯规划实际上是一个周而复始的比较连续的过程,其中包括要准确的定向、自身自我的评估、职业选择、制定相关的行动方向、行动计划等几个步骤。而职业的选择,意义上指的是对于一份工作的选择而已,但是在职业选择的过程中是根据个人的爱好、能力等主要因素综合评价之后选择出适合自己并且可以胜任的工作的过程。那么我们不难看出,职业的选择只是职业规划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实际上不是等同的意义。

1.3在职业生涯规划急功近利

由于现在我国高校的不断扩招,导致当下大学生在毕业后的就业竞争非常激烈,直接的给大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带来压力。目前普遍有很多的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后都着急考研,进而导致在放假或是在高校的时间内都是在不断的进行学习,并没有将求职方面的事情作为主要的考虑范围,社会活动也很少去参加。很多的大学生都存在盲目去考证或是参加一些培训等活动,却是并没有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来制定计划,还有的同学甚至还出现见异思迁者,看到目前社会中有哪些的职业收入高就会很想从事收入高的职业,而在过一段时间之后看到别的行业收入高,又会去想去从事另一收入高的职业,直接将自身的职业规划抛到了脑后。

1.4错把择业当成自身的专业

在大学生在面临择业的时候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在择业时拘泥于所学的一些专业,其实从专业性的角度上来讲,在就业的时候选择和自己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自然是会对以后的工作是有所帮助的,但是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现象是很多的大学生在进入大学的时候选择的都不是按照自身的意愿和选择来确定的,换句话说,现在大学生在校四年期间所学专业都有可能不是适合自身的专业,因此,如果说大学生在进入大学时第一个专业上的选择是错误的,就没必要在坚持第二个选择了,否则的话只会是错上加错。

2、导致目前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误区原因

2.1社会因素

现在随着我国高校的精英教育转变成现在的大众教育,由原来的就业分配制度改变成现在的自主择业,由于高校的扩招导致学生人数倍增,自然在这样的条件下学校对学生在指导方面不能做到细致入微。另外,我国的高校和社会对于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意义上就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导致实行落实的不够到位,这样的情况下就造成高校的学生对于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知识普遍存在误区和欠缺,然后只是单一的只强调一些经济收入。现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样的经济因素在大学生职业生涯中是占有重要的位置的,而且还有现在很多人在评价大学生的实际就业情况时,还是会以经济状况为主来决定地位的高低。以上这些的种种因素都是导致大学生比较容易急功近利的主要因素。

2.2自身方面的因素

首先大学生自身的思想价值观念也在不断的改变,由原来的社会中心转向为了以自我为中心,只注重享受,严重的缺乏自我奉献的精神。然后很多的大学生对自身的重视度严重缺乏,也就是说大多数的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后,没有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学习和职业规划上,而是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用在了上网吧和玩游戏和谈恋爱上面,还有的学生没有重视自身的职业规划,而是把大部分的精力用在了考研和各种活动中,其次是还有的学生是把大部分的时间都用来学习了,没有社会经验,就导致缺乏宽广的眼界。最后还有的学生是对自身认识程度不够,不了解自身的爱好、优势、缺点、,甚至有的学生自认为自身条件很好,做任何事情都能够轻而易举,认为工作能力很强,还有的学生严重缺乏自信心和自我竞争的意识。

3、大学生避免职业生涯规划误区的对策

将大学四年制定行动计划,选择需要采取的方式和途径。如一年级初探期:要初步了解职业,特别是自己未来想从事的职业或自己所学专业对口的职业,提高人际沟通能力,增加接触社会的机会。具体活动可包括多和师哥师姐们进行交流,尤其是大四的毕业生,询问就业情况等,由于此阶段学习任务不重,可多参加学校活动,增加交流技巧,学习计算机知识,争取通过计算机和网络辅助自己学习。还须考虑是否要获得双学位、考研等。二年级为定向期:应考虑清楚未来是否深造或就业,了解相关的应有活动,并以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质为主,通过参加学生会或社团等组织,锻炼自己的各种能力,同时检验自己的知识技能;可以开始尝试兼职、社会实践活动,并要具有坚持性,最好能在课余时间长时间从事与自己未来职业或本专业有关的工作,提高自己的责任感、主动性和受挫能力,增强英语口语能力,增强计算机应用能力,通过英语和计算机的相关证书考试,并开始有选择地辅修其他专业的知识充实自己。三年级为强化期:因为临近毕业,所以目标应锁定在提高求职技能、搜集公司信息、并确定自己是否要考研上。在撰写专业学术文章时,可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锻炼自己的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性;参加和专业有关的暑期工作,和同学交流求职工作心得体会,学习写简历、求职信,了解搜集工作信息的渠道,并积极尝试,加入校友网络,多和已经毕业的校友、师哥师姐联系了解往年的求职情况;希望出国留学的学生,可多接触留学顾问,参与留学系列活动,准备TOEFL、GRE、注意留学考试资讯,向相关教育部门索取简章参考。四年级为分化期:找工作的找工作、考研的考研、出国的出国,不能再犹豫不决,大部分学生的目标应该锁定在找工作及成功就业上。这时,可先对前三年的准备做一个总结:首先检验自己已确立的职业目标是否明确,前三年的准备是否已充分;然后,开始毕业后工作的寻找,积极参加招聘活动,在实践中校验自己的积累和准备;最后,预习或模拟面试。积极利用学校提供的条件,了解就业指导中心和院系提供的用人公司资料信息、强化求职技巧、进行模拟面试等训练,尽可能地在做出较为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进行施展演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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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保义.中美大学生就业指导模式比较研究.现代教育科学,2004.36-39.

[3]张海华.从新生开始进行大学生就业辅导.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4,18(58):77-79.

[4]张莉萍,陈宪庚.对高校大学生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问题研究.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30):143-144.

择业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职业生涯规划的涵义

“职业生涯”指的是一个人从职业学习开始到职业劳动最后结束的经历和过程,职业生涯规划是指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确定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作出行之有效的安排。对专科生而言,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专科生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知识结构、职业兴趣,结合家庭因素及社会环境,对将来从事的职业以及要达到的职业目标设计出方向性方案的过程,其最根本的目标是实现初次就业成功,并能拥有一个与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等相匹配的职业岗位,为自己未来的人生绘制理想的蓝图。

二、专科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意义

1.全面认识自己,增强个人实力

由于高中时期应试教育的惯性,专科生在大学里的学习普遍存在盲目性,导致学习缺乏动力,知识结构失衡,对大学校园的社团活动盲目参与,毕业前忙着考证,却不了解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大专生应当通过职业生涯规划对自身和社会环境进行充分地评估和探索,了解自己的优缺点,对自己的综合优势与劣势进行对比分析,评估个人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修正自己模糊或不客观的职业观念,通过反思和学习,改变自我认知缺乏的现状,挖掘自身的潜能,学会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采取可行的步骤与措施,增强职业发展的目的性与计划性,树立明确的职业发展目标与职业理想,有效激发为实现自己的各阶段目标和职业梦想而学习、实践的动力,不断提升个人价值。

2.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现在的就业形式已经由“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取代了传统的计划分配制度,从企业人力资源的角度看,用人单位非常看重新员工是否有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目标是否与公司的发展相一致。例如乐意从最基层的工作做起,用三至五年时间熟悉业务,掌握相应经验,然后向高级主管职位挑战等。多数用人单位对于大学生在求职时能明确写出未来发展规划的做法是给予充分肯定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毕业生如果能立足现状,明确职业目标,再在求职活动中将之付诸实践,就可以避免出现盲目择业、抉择困难、选择错位等情况,成功就业的机会就会更多。

3.专科生职业生涯规划时间表

学校应该从新生人学开始就引导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设定大学生涯的短期目标和职业生涯的长远目标。依据自己的才能、性格、兴趣、最有利环境等信息,评估行业发展趋势、职业环境和家庭环境等因素对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为职业目标与主客观条件谋求最佳匹配。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专科生在不同年级的职业规划任务也互不相同。

专科生要在一年级尽快适应从高中到大学学习方式的转变,了解自己的职业兴趣、能力优势与知识水平,了解自己未来所想从事的职业或与自己所学专业对口的职业,明确专业与职业的关系和职业对人才的要求。多和老师、师哥师姐们交流,提高沟通技巧,多询问就业情况,积极参加学校的活动,对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有初步的设想,明确自己应该怎么做,力求达到什么标准。合理利用自己的时间,侧重建立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选定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生涯路线,为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作出最佳抉择。

二年级则要锁定自己感兴趣的职业,执行什么方案,如何完成计划,本年级结束时需要达到何种预期效果,了解未来想从事的职业应具备的各种素质,利用节假日从事与自己未来职业或本专业有关的课外工作,有目的地提升职业修养,有选择地辅修其他专业的知识来充实自己,定期检验自己的知识技能,考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根据个人兴趣与能力修订个人的职业生涯规划,考虑清楚未来是深造还是就业,通过兼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三年级就要完成从学生到职业者的角色转换,学会写求职信,掌握简历制作的方法,熟悉面试技巧,提高求职技能,强化求职技巧,学会搜集、保存与分析职业信息,争取面试机会,进行模拟面试,详细了解职业的工作内容与任职要求以及行业的特点;拓宽搜集工作信息的渠道,了解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用人单位资料信息,学会如何向自己初次就业的方向和目标靠拢。根据择业期的特点进行政策、技巧、心理测试等方面的学习,掌握签订协议、合同时必需的法律知识,提高推销自己、把握机会的能力,

4.专科生职业生涯规划的现状

专科生的在校时间较短,毕业后大多成为社会上的应用型人才。目前,大专院校的就业指导服务主要侧重于毕业班,低年级以学习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主,对职业定向的教育不够明显。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大多数只负责政策宣传、召开思想动员大会、传达上级文件、公布招聘信息、办理就业协议等一般性工作,内容也仅限于思想教育、形势分析,没有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对毕业生进行系统的培训;在二级学院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人员多数是辅导员,师资力量比较薄弱,较少重视学生的个性、兴趣、特长、能力,没有引导学生根据自身素质特点、结合自身的价值取向和兴趣爱好及社会、市场的发展趋势,设计职业发展目标。在校大专生往往忽略个人的职业愿望和社会的职业需求,没有充分认识到职业生涯规划的意义与重要性,认为找到理想的工作靠的是学识、业绩、关系、口才等条件,而职业生涯规划纯属纸上谈兵,只会浪费时间。

笔者于2008年5月18日至21日对本校不同年级的1538名学生(其中应届毕业生738名,大二学生424名,大一学生376名)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有明确职业目标的学生仅占总数的7%,22%的同学没有进行过职业规划,62%的学生没有“职业生涯”概念,也不清楚自己的优势和劣势、适合做什

么、不适合做什么。在被调查者中有38.6%的学生认为自己的就业前景一般,32.7%的学生对就业前景不乐观,39.3%的同学对自己所学的专业不满意或没兴趣,29%以上的同学希望毕业后的薪水在2000元以上。从这些结果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对自己的特长和兴趣并不很了解,对社会的需求也知之甚少,表现出对就业前景的茫然与缺乏自信。对专业不满意主要是由于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对专业缺乏了解,其直接表现是对本专业的学习动力不足或毕业后不愿从事与专业相关的行业。而所读的专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职业取向,对本专业不满意或态度模糊,就会影响到对自身潜能的挖掘及今后的择业。对月薪的过高期望恰恰反映他们不了解社会岗位的基本条件和待遇,求职择业时对经济价值的取向比较突出,倾向于选择经济条件好、生活环境舒适、工资收入高的发达地区和单位,而较少考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选择职业时首先考虑到的不是是否符合自己的专业特长,感兴趣和关注的是职业的物质条件诸如工资、住房、福利待遇等。大专生对职业目标的定位相对模糊,毕业时面对求职表现恐慌,导致在职场上屡遭挫折,失去方向。

三、加强专科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对策

1.完善运行机制和网络服务平台,定期开展职业规划大赛

学校应当成立职业规划指导组委会,成立服务和帮助大专生做好职业规划的专业指导部门,把职业指导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的始终,切实把“短期促销”的就业指导模式变为“长期辅导”的职业规划指导。省内大专院校要结合全国及广东省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服务平台,为同学们建立职业规划设计的网络系统,提供职业兴趣测验等服务平台,帮助和引导学生认识和了解自我。建立咨询机构,聘用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老师,其主要职责要包括:政策咨询、心理咨询、职业方向咨询、就业途径咨询和个案咨询,指导形式应由集中突击教育转为全程辅导;定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做好舆论氛围营造和宣传报道,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职业生涯规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由学工部负责对学生的归档和奖励,由系部做好活动的动员、组织、总结和评比,由社科部成立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小组,在撰写文稿及职业选择等方面为学生提供科学的指导。由校团委负责整合深化教学主渠道以外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和工作项目,在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等方面引导和帮助广大学生完成职业规划实践环节,

2.举办系列专题培训与讲座,加强职业规划过程指导

学校可以邀请正处在不同成长阶段、不同生涯发展阶段、拥有不同背景的校友与学生开展座谈、作报告等不同形式的交流,让学生了解现代企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什么样的毕业生最受欢迎,使同学们确定就业方向,修正自己的择业观,也能促进学生主动了解企业相关情况,以增强其学习的主动性、针对性。通过举办系列的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丰富和深化学生对职业发展愿景的认识,拓宽学生的职业规划的知识面,使学生明确在校期间自己的所学所用,从而更理性地制定大学的学习计划与目标。

学校也可以组织和聘请现代人力资源的开发专家、校内外专业机构人员以及各行各业优秀的管理者和技术型青年专家,根据当前人力资源发展和人才市场的需求趋势,以及不同年级个体的不同学习任务和心理发展阶段,结合学生相应的专业特点和个性需求帮助其选择职业生涯发展路线。充分考虑学生所选择的职业方向(管理类、服务类、技术类、深造类),指导学生在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时要注意对个人感兴趣的职业领域、职业特性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并对职业目标的差异性及自我评估、生涯机会评估、行动计划措施当中普遍存在的认识偏差等问题进行指导和咨询。求职指导不仅包括求职面试、简历制作、仪表礼仪等“外在”的技巧培训,还要拓展到职业修养、价值观等等“内在”的素质教育。尤其要指导在校学生多从事与自己职业发展方向相关的工作实践,使学生获得对职业岗位的感性认识及实际工作经验,为就业储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

3.建立一支专业的职业规划指导师队伍,完善奖励机制

大专院校应将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作为党政工作的重点,成立职业规划指导师聘任委员会,由校领导、学工处、人事处、教务处等负责人组成,根据职业规划指导师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制定职业规划指导师具体聘任条件。按学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在各系部合理设置职业规划指导师,建立一支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熟练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与职业规划设计相关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知识的师资队伍。不同专业学生的职业指导教师还要具有一定的学科背景,指导老师要主修或辅修过职业教育和咨询方面的研究生课程,包括职业心理学和职业培训方面的必修课,在职业生涯设计、职业心理调适、就业市场分析、人才素质培养、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要求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有把握就业市场脉搏的能力,才能有效进行个性化的职业生涯辅导和就业策划。

学校应设立职业规划师培养的专门经费,职业规划师的培训应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的同等待遇。对于在职就业指导员,学校要多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定期安排就业指导员进行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学校要建立职业规划指导激励机制,制定职业规划大赛奖励标准,定期举办职业规划总结表彰大会,对被评为校、系两级“十佳职业规划之星”的个人及创业组团体、单位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颁发大学生职业规划荣誉证书,并将评比结果作为综合测评加分、奖学金评定、评奖推优、推荐入党的重要依据。对于校级的“职业规划之星”。学校要加强指导并推荐参加广东省职业规划大赛,进一步巩固职业规划指导成果。指导老师对学生的指导要计人工作量,并发放相应的课时酬金和业绩酬金,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以推动职业规划大赛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4.实现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化

择业就业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省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服务建设、促进发展、维护安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1998年全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统称毕业生)18.9万人,其中省内院校和科研单位非师范类毕业生115014人(毕业研究生1200人、本科毕业生18407人、专科毕业生16303人、中专毕业生79104人);师范类毕业生43689人(毕业研究生271人、本科毕业生7419人、专科毕业生16897人、中专毕业生19111人);预计接收国家部委和外省(市、自治区)所属院校毕业生3万人。毕业生资源总量较大,学历结构、专业结构与社会需求之间矛盾突出,就业任务艰巨。为了切实做好1998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思想

1998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利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有关政策和措施

(一)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计划。按“并轨”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委培生按委培合同就业,定向生除优秀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和专科升本科的外,均按定向协议就业,其中属政府部门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委培、定向生,不得进入国家公务员岗位,可安排委培、定向部门所属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就业。国家计划内自费和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就业,仍按国家有关文件和鲁教发〔1990〕518号、鲁人〔1997〕127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国家招生计划内毕业研究生,要按照学以致用、发挥专长的原则,在就业服务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其就业服务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国有科研单位,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所属单位,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

(三)各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前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继续由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落实工作单位后,由学校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截止当年底,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派遣回生源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四)师范类毕业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重点充实基层中小学。要将70%的本科生安排回生源地就业。师范生资源不足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选拔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师范类毕业生不安排到其他行业就业。

(五)医药卫生类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到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和医药单位工作,重点充实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六)省统一接收的三峡库区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有关市地、部门和单位安排就业。

(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吸引高学历层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事业单位接收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可不受增人计划限制,允许先进人再追加计划。

要积极引进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急需的非我省生源高等院校毕业生。凡接收非我省生源毕业生的,须报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我省生源的委培、定向、自费、电大普通班毕业生,不予接收。

(八)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国有、集体企业要积极接收毕业生,企业招收职工要保证吸收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职工队伍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偏少的企业,要尽量多接收专业对口的毕业生。

鼓励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接收毕业生。对到这些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人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鼓励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及户粮关系迁移手续,保管人事档案,可保留干部身份,计算连续工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九)搞好优生优分。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金融、保险、邮电、电力等社会热点单位要采取需求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方式选拔毕业生,优先接收优秀毕业生。对在就业计划下达前通过双向选择没有落实单位的优秀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省直、中央驻鲁单位,市地要妥善安置,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要服从分配。

(十)认真执行毕业生就业计划。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做好毕业生派遣、接收工作,不得将计划外毕业生按计划内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拒收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

对已纳入就业计划而拒不服从派遣,或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的毕业生,取消其派遣资格,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十一)加强毕业生派遣工作管理。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派遣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和办理户粮关系的主要凭证,公安、粮食部门依据报到证办理户粮迁移手续,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接收毕业生,其它证明一律无效。毕业生报到手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接收,公安、粮食部门不予办理户粮关系。

(十二)加强毕业生就业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除省级以上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按就业计划派遣的毕业生,接收地区和单位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职工风险抵押金、就业保证金等费用;对省计划统一调剂的毕业生,不得收取出地区和出系统费。凡违犯上述规定收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市场场所,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经常性服务。鼓励和帮助学校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主办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行业联办毕业生双向选择大会。要加强对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学校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举办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会,要坚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宗旨,不得有商业行为。

规范用人单位选人和毕业生择业行为。各用人单位要及时提报毕业生需求计划,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毕业生。不提报和公开需求计划的单位,不得自行接收毕业生。省内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山东境内就业,要使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各单位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与毕业生签订的协议书,须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在新形势下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尤为重要。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毕业生顾全大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走与工农相结合、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到基层,到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建功立业。要针对毕业生的不同特点,开设就业课或就业指导系列讲座,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帮助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和社会需求选择就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