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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的原因

噪声污染的原因

噪声污染的原因范文第1篇

1 引言

道路交通噪声是机动车辆在市区交通干线运行时发出的噪声,也是城市噪声的主要污染源。《2010年中国环境公报》显示,2010年全国331个城市监测发现,1.2%的城市

为轻度污染,1.2%的城市为中度污染,0.3%的城市为重度污染,中度污染上升了0.3%,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在第一时间掌握本地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程度,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才是城市噪音、治理的根本途径。

2 宿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及道本文由收集整理路交通噪声

污染现状 (1)机动车保有量。宿州市位于安徽省最北部,是淮海经济协作区核心城市之一,近年来经济发展飞速,2011年全市生产总值802.4亿元,市辖区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

16.3万辆,占全省959.1万辆的0.03%。

(2)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现状。根据《2011年宿州市环境状况公报》公布的数据,全市2010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均小于70db,总平均值为67.8db。其中81%的城

市道路交通噪声质量等级属于好(≤68.0 db),其余属于较好(68.1~70.0 db);总监测路长13 500m。

(3)随着车辆的大量增加,车流量的进一步增大,宿州市交通噪声污染并没有因为车辆的快速增长而呈现较大变化,说明近年来宿州市在环境污染防控包括在道路交通

噪声污染方面取得了不俗成绩。主要原因是由于近年来市辖区内各主要干道改造后路面质量更好,隔路栅栏的增设以及新建了许多城市主干道路,分流了众多车辆,使得整个道路

交通噪声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并不能因成绩的取得而放松对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控的力度,其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不容忽视。

3 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危害分析

噪声级在30~40 db为比较安静;超过50db就会影响睡眠和休息;80db以上会使人心烦意乱,精神紧张,影响工作;90db以上,会对听力有严重影响,还会导致其他疾病

。而我国绝大部门载重汽车和公共汽车噪声为88~91db,小型车辆为82~85db。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危害不容小视。

3.1 损伤听力

噪声级在80db以下,人们的耳朵不会因长期生活或工作而致聋;在90db以下,只能保护80%的人40年后不会耳聋。即使是85db,仍会使10%的人可能产生噪声性耳聋[1]

3.2 损害视觉

长期生活在噪声环境下会引起视觉分析器官功能下降,当噪声强度达到90db时,人的视觉细胞敏感度以及视力清晰度及稳定性下降,识别弱光反应时间延长;噪声达95db

时,有40%的人瞳孔放大,视觉模糊;而达到130db以上的强烈噪声会引起眼震颤及眩晕。

3.3 影响心理及生理

长期噪声环境下会下生活,会导致大脑皮层兴奋和抑制平衡失调,中枢神经功能便会产生障碍,引起人的交感神经紧张,伴发心跳加速、心律不齐、血压升高等症状,而

且噪声往往会引发人的情绪烦躁,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3.4 对物质结构的影响

数据显示,当噪声超过140db时,强烈的噪声会对轻型建筑物开始起破坏作用。现实生活中,噪声常会使一些金属制品产生“疲劳”而遭到破坏,尤其对于一些精密仪表

、仪器破坏性更大。

4 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控的原则

4.1 合理布局

鉴于道路交通噪声源与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等噪声源的不同,通过噪声管制手段解决其污染难度较大,而且一旦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形成后,后期很难治理,有时甚至完全

没有条件治理,因此,现实中大多通过合理规划提前预防,遵循合理规划布局的原则。

4.2 分层次控制与各负其责

根据道路交通噪声物理性污染特点,建立从“源”、“途径”、“受体”3方面分层次控制,并与“规划布局”、“噪声源头消减”、“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交通

噪声管理”4个控制措施的主体合作,各负其责。

4.3 消减重点噪声源头

与大气、水污染的防控治理一样,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治理也应遵循“污染预防”的原则,抓源头防控,并对重点车辆和重点道路交通工程降噪相结合重点开展防控治理

工作。

4.4 保护重点目标

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目的,是为了保护周边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所以在防治时应该有所选择,将优先资源重点放在需要重点保护的“噪声敏

感目标”方面,如学校、居民生活区等。

5 对策与建议

2008年宿州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联合要求加强城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规定机动车辆的噪声、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超过的不予办理车辆行驶证,不予办理

年审,并将机动车噪声列入机动车辆大修大范围,对违反规定的给予严惩。设立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预审环节,指导施工单位对高噪声设施采取防噪降噪措施;建立定期排查、定

期约谈制度,加大现场执法力度,采取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噪声专项整治行动,曝光违法施工单位,打击违法施工行为。宿州市已将靠近大的居民区、学校、机关、医院路段设置

禁鸣区和减速路段,建设外环路,将过境客货车辆分流到外环路,减轻城区道路交通压力。目前已经实施的客运分流计划是将长途汽车站从市区汴河路与宿怀路交口长途汽车站搬

迁到拂晓大道与汴河路交口南侧快客站,宿州汽车站

转贴于

搬迁到原长途汽车站,市运站从环城东路与胜利路交口城市中心区搬迁到火车站北侧滨河路停车场。

5.1 规划与管理同步

根据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特点,重点从“噪声源”、“传播途径”、“作用受体”入手,将车辆降噪、交通建设项目降噪、噪声防护与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规划、交通管

理、环境管理同步实行,加强规划与管理同步进行,如图1所示[2]。

5.2 建立宿州市交通噪声污染源数据库

通过与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发适合宿州市市情的道路噪声与振动预测、分析、设计软件,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和噪声污染防控前沿技术研究,注重运用现代新技术(

如数字技术、有源控制技术等)在交通噪声与振动控制中的运用。

5.3 转变噪声污染防控的管理模式

切实改变当前普遍采用的的噪声污染防控监管模式,改被动主管为主动管理,末端管理为源头管理,将宿州市交通噪声污染防控提前至全省路网规划、环评以及汽车产品研发

、设计阶段,对路线设计中环节充分将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考虑进去。

5.4 借鉴其他城市的道路设置成功案例

道路是由路和桥共同构成,桥除了通常意义上所指的跨越障碍物(如沟壑、河流)外,在像宿州这样的人口较大的现代化城市,要重点解决城市的道路“桥” 问题,即设立

立交桥,可以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如苜蓿叶型(如北京的复兴门桥)、环形(如北京的安定门桥)、菱形(如北京官园桥)等等;结合道路周边的环境,根据道路两侧

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分布、层高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不同的路桥形式。

5.5 规划2015年建设4个换乘中心

噪声污染的原因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噪声;评价标准;现状;危害;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5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2020204

1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城市噪声污染日益严重,噪声扰民事件不断发生,同时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经济的发展,导致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商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日益增大,破坏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人类健康产生了危害。

据我国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部分大城市的统计,噪声扰民诉讼事件占污染事件总数的百分比逐年增高。1980年是34.6%,1981年是44.8%,1990年是50%\[1\],到目前为止已上升为60%以上。由此可见,控制噪声污染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对如皋市近5年城市噪声污染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关的治理对策与建议。

2城市区域声环境

2.1现状与评价

2010年,如皋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4.2dB。按规定\[2\]在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采用300×300米的网格进行布点,共设监测点120个。网区内复盖人口19.86万人,其中1类区占56.75%,2类区占21.92%,3类区占16.37%,4类区占4.96%。

2.2变化趋势

“十一五”期间,如皋市区各年度均达到1类标准。“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区域环境噪声升高了1.5dB,污染程度加重。如皋市区域环境噪声变化趋势见图1。

图12006~2010年市区域环境声变化趋势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3.1现状与评价

2010年如皋市道路交通噪声共设置22个测点,监测道路长度共计25650m,平均等效声级值为68.0dB。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达到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4a类区标准,道路交通噪声总体质量等级为“好”。超标路段长6400m,占总路长的25.0%。

“十一五”期间如城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共设置22个,覆盖市内9条主要交通干道。(考虑到位于同一干线上的不同路段声级分布是不均匀\[3\]的 , 所以监测点应分段布设。)

3.2变化趋势

“十一五”期间,如皋市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均值均达到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4a类区标准。“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增加1.9dB,污染程度加重,但在质量等级上仍为“好”。如皋市道路交通噪声变化趋势见图2。

图22006~2010年市区道路交通噪声变化趋势4城市功能区声环境

4.1现状与评价

2010年,如皋市共设功能区噪声测点4个,各类功能区总体达标情况为:昼、夜间等效声级值均符合相应标准,达标率为100%。

4.2变化趋势

“十一五”期间,如皋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值均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应类标准限值。

“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功能区4个测点中,昼间污染程度加重的2个,污染程度减轻的2个;夜间污染程度加重的有3个,污染程度稳定的有1个。这说明如皋市功能区噪声1、2类区昼间污染程度有加重的趋势,3、4类区昼间污染程度有减轻的趋势,1、2、3类区夜间污染程度呈加重的趋势。

5声环境分析

根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如皋市在城市建成区内以300m×300m网格均匀布设120个区域环境噪声测点,覆盖面积为10.8km2。区域环境噪声每年5月份监测1次,监测均在昼间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每个测点测10min,监测仪器为检定合格的噪声统计分析仪。同时,分别在健康新村(居民区)、工商储蓄中心(商业中心区)、丝织厂(工业集中区)和西苑广场(交通干线两侧)设点监测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监测一次,采取24h连续监测,按昼夜间分别统计。道路交通噪声每年进行一次昼间监测,监测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监测工作安排在每年的春季4月份,监测避开了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每个测点测20min,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等效声级采用路段长度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均经南通市环保局认定。监测结果表明,无论是区域环境噪声按功能区统计还是功能区噪声监测值,我市声环境质量均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十一五”期间,如皋市基本道路车流量有所上升,道路交通噪声均值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2001年起,该市根据国家噪声达标区建设有关要求,通过整治固定噪声源,限制社会噪声,加强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管理等措施,积极创建噪声达标区。到2004年,该市建成噪声达标区17.99km2,其中1类区13.99km2,2类区4.00km2。2004年该市建成区面积为11.837km2,扣除不在实际建成区内的面积(1类区6.102km2和2类区3.1km2),建成区实际噪达区面积为8.788km2,噪达区覆盖率74.24%。该市噪达区建设顺利通过了南通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和各年度的复查。

2013年2月绿色科技第2期

沙鑫鑫,等:如皋市城市声环境现状与防治对策环境与安全

6原因分析

城市区域声环境,“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直接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为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城市集约化建设和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密集的楼宇、拥挤的交通遍及全市,不同功能区之间的缓冲空间也不断受到压缩,而道路交通作为最主要的城市噪声源,在集约发展的模式下,其对噪声环境的影响将会格外突出。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程度加重主要是由于“十一五”期间经济发展形式大好,机动车数量逐年增长,虽然城区新修筑了部分支线缓解了阻塞的交通压力,但相对于机动车辆的增长速度还是缓慢的。重点路段的平均车流量接近1800辆,机动车拥有量快速增长,大大加重了城市噪声污染,交通道路的拓宽改造跟不上机动车辆增长速度,阻塞交通现象时有发生,形成了当前道路狭窄、交通拥堵的状况,每到交通高峰时段,人声鼎沸、汽车轰鸣。另外,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乱鸣笛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安装了高噪声的汽喇叭和电喇叭的车辆,鸣笛时可达到90dB以上,噪声严重超标,加上车速过快,刹车高频声刺耳等问题,大大超过标准要求,也是噪声上升的原因之一,车速每提高一倍,噪音增加6~10dB。再加上道路交通路口多,市民乱穿马路、汽车乱掉头现象普遍,致使交通拥挤,特别是上下班,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尤为突出,机动车鸣笛现象普遍,加剧了噪声污染。

城市功能区声环境,“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功能区噪声1、2类区昼、夜间污染程度有加重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城市人口密度集中,娱乐场所噪声加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流动人口拥进城市,造成城市人口密度不断增大,人口的高度集中,直接影响城市区域声环境的质量。经济的繁荣,文化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多数是因娱乐场所的噪声过高所致,特别是造成城市夜间声环境的污染加重。

如皋市功能区噪声3、4类区昼间污染程度有减轻的趋势,这主要是在“电荒”形势日益严峻、全社会动员节约使用每一度电的现实背景下,政府鼓励工业企业使用低谷电,并推出使用低谷电的电价优惠政策,促使一些耗电大户尽量选择夜间生产,因此对3类区昼间环境噪声的影响将减轻,夜间环境噪声的影响将加重。市区交通管理有所加强,建成区内机动车无过境大型客、货车,一般仅为市内车辆,以小型私家车为主,运行时间昼夜明显,昼间对交通区噪声有所影响,但夜间影响较小。

7对策与建议

7.1工业噪声综合防治

经过多年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将城地区大多有强噪声污染源的单位基本上都迁出城区,其余的工业企业的厂界噪声均已经达到国家相应的噪声标准。在今后的几年中,如皋市将着重开展以下工业噪声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7.1.1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建设配套的防止噪声污染的设施,并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实行限期整改措施;对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责令停产治理。

7.1.2加强固定噪声源的监督管理

对已建成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要求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正常运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需要更新或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按规定报请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对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向同级环保部门申报,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对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如热电厂锅炉排空等,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7.1.3搬迁扰民噪声污染企业

随着如皋市“旧城改造”和城区“退二进三”力度的加大,通过退城进区等措施,对一些存在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予以搬迁,将位于建成区的拉丝厂、内衣厂、玻璃纤维厂、钢球厂等十多家固定噪声源全部搬到工业集中区,目前建成区已无工业噪声源,对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7.2建筑施工噪声综合防治

建筑施工噪声是影响城市声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夜间施工所产生的噪声,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的休息,危害人体健康,成为群众环境投诉的热点。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发挥管理效能,将噪声污染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7.2.1健全申报制度

施工单位要在工程开工15天前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环保部门发给《建筑噪声排污申报登记证》;施工单位通过合理布置施工设施,强化对设施维护和保养,尽可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

7.2.2强化夜间施工管理

为把夜间施工引起的噪声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必须严格夜间施工的管理。除紧急抢修、重大市政工程和确需连续作业的建筑工程外,原则上不予同意夜间施工。

7.2.3政策引导,推广使用

利用混凝土企业生产的优势,在政策上引导建筑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施工企业噪声的产生。

7.3交通运输噪声综合防治

交通噪声的污染主要是机动车噪声的污染,包括机动车本身的噪声和机动车鸣号(笛)的噪声污染,近几年,计划采取下列措施,控制交通噪声的污染。

7.3.1巩固和扩大禁鸣工作成果

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巩固城市禁鸣路段禁鸣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扩大城市禁鸣路段范围,对特殊路段,规定禁鸣时间;加强车用警报器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7.3.2严格机动车辆检测

加强对城市机动车辆噪声的管理,并作为机动车辆年检和抽(路)检的主要内容。对初检时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车辆行驶证,年检时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行驶车辆抽(路)检不合格的应强制限期修理。

7.3.3采取分流措施,控制城市主要干道的交通流量

完善城市外环道路建设,设立明显标志,引导过境车辆从新204国道或外环城路绕过城镇中心,减轻市区交通干线的噪声压力,市区主要路段禁止拖拉机进入;对因作业或业务需要确需进城的大动力机动车辆,严格审批把关,指定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集中整治机动三轮车,在城区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

7.3.4加强公共交通建设

2003年以来,开辟公共交通线路12条,基本覆盖市区各主要交通干线,并与各镇区相通。市区成立出租车公司,新增出租车726辆,2008年以来,市区又增设了6条公交线路,大大方便了市民出行,同时对控制交通噪声发挥了重要作用。

7.4社会生活噪声综合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类: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为招揽顾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餐饮等娱乐服务项目的油烟引风机噪声;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的噪声。对这些噪声要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由公安、工商、城管、文化、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或组织专项治理,进行综合防治。

7.4.1规范商业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行为

建立和完善城市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市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活动,招揽顾客;在城市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场所,推广使用低噪音的制冷、引风等设备;对现有超标噪声源进行限期治理,解决商业固定声源噪声扰民的问题。

7.4.2整治营业性娱乐服务项目的环境违规行为

在城市范围内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禁止使用高噪音的音响设备;完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隔声措施及引、排风设备的降噪措施,所有餐饮行业的引风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扰民。

7.4.3开展宁静小区建设

通过规范小区内机动车禁鸣,建筑施工、铝合金加工、室内装修及农贸市场等活动的噪声管理,在小区内设立禁鸣标志,限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小区等工作。在市区内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开展宁静小区建设工作。

7.5重点时段、重点地段实行重点管理

在每年高考期间,市环保部门与建设部门都要联合发文,要求学校考场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噪声源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严禁市区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24小时值班,对考场周围的噪声源限制管理,确保全市考生有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

参考文献:

[1]宋学周.专项治理与综合利用实务全书-城市噪声污染及其控制\[M\].北京:中国科技出版社,2000.

[2]环境保护部.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S\].北京:环境保护部,2008.

[3]李连山,袁英贤.平顶山市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现状与防治\[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 2002(1):26~28.

噪声污染的原因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给排水;管道噪声;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TL3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工作已经可以在家里完成。人们每天在室内停留的时间越来越长,有数据表明,人们每天有超过80%的时间是在室内,这使得人们对室内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室内噪声污染极大地降低了室内环境的舒适度。为了追求舒适、安静的居住环境,人们对如何减少室内噪声污染越来越关注。室内噪声的污染主要来自于给水、排水的相关管道和设备,本文从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着手,对如何防治室内噪声提出了几点建议。

1.室内噪声污染的来源

1.1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

给水管道的噪声是造成室内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噪声产生主要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1)振动导致噪声污染。管道水流的冲击会让给水管道产生振动,水流的流速快慢、方向的改变以及控制阀门等附件的启动、关闭太快都会对管道造成振动,引起噪声污染;高层建筑中的水泵也是造成管道噪声污染的原因,水泵造成的噪声会随着管道传入住房内部,对楼房底层的住户影响非常大[1]。(2)气蚀导致噪声污染。气蚀噪声污染会随着管道内部压力的上升而加剧,在给水系统中负责热水下行上给的管道中,由于水被加热导致原先在冷水中的部分空气被分离出来,在管道下行上给的出口最高的地方积聚、形成气团,当出水口阀门开启就会让水流和气体发生冲击,导致噪声污染。(3)水流导致噪声污染。在管道中流动的水一定会发出声音,流水噪声会因为水流速度增加以及局部阻力增加而加剧。

1.2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

排水管道也是造成室内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噪声来源可以分为三类:(1)排水横管的噪声。室内的卫生器具排水会排至横管中,横管中的水流和管壁冲击会导致噪声,而且横管中水跃以及空气波动会引起水封导致冒气泡出现噪声污染。除此之外,排水的横管支管中的水流在进入排水立管时冲击连接部位的T型管道或者十字型管道也会发出噪声。(2)排水立管的噪声。在排水横管和立管连接处的水流在下落过程中形成旋转水膜层以及气塞流,导致排水立管里的气体压缩或者膨胀发出噪声。另外,水流与管道管体、管道中的气流碰撞也会导致噪声。(3)卫生器具导致的噪声。室内卫生器具在排水的时候会因为出现涡流而产生类似抽气的声音,坐便器排水时导致的噪声污染更大[2]。

2.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措施

2.1给水管道的噪声防治措施

给水管道的噪声主要来自于管道振动、气蚀以及水流,因而要降低室内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也可以针对这三个方面着手:(1)减少管道振动造成的噪声污染。在建筑过程中应该在给水管道和支托架之间设置具有弹性的绝缘垫层,例如在给水管道穿越墙壁的地方,在管道外壁和洞口处要进行弹性材料的填充,从而减少管道的振动;在给水管道入户的地方也可以设置减振设备,从而降低用户在用水时的相互影响。(2)为了减少由于气蚀而导致的噪声污染,在下行上给的系统中,利用最高配水点进行放气,如果入户的支管上有分户计量表,就可以在各个供水立管顶部安装自动排气阀门;在上行下给的系统中可以在配水主要管道的最高处和向上抬高的管道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门。(3)选用合适的管道材料,降低水流造成的噪声污染[3]。管道材料的合适与否直接影响水流对给水管道造成噪声污染的高低,因此一定要根据实际条件选用密度较大的给水管道材料,选用开启、关闭较慢的出水口阀门和水龙头;除此之外,还应该选用合适管道口径的给水管道。给水管道的选用应该根据水流速度和管道口径来协调,生活给水管道的主要管道水流速度每秒最好不要超过1.5米,支管的水流速度每秒最好不要超过1米,在设计过程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慢的水流速度并适当将给水管道的管径放大,具体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表1 生活给水管道水流速度与管径对应关系

2.2排水管道的噪声防治措施

要降低排水管道的噪声可以考虑选用铸铁管道或者管壁相对比较粗糙的塑料管道,由于近年来铸铁管道逐渐被淘汰,而且铸铁管道在拐弯处被水流撞击会发出很大的噪声,所以一般会选用塑料管道,例如PVC—U螺旋管。也可以通过缩小排水立管和支管之间的连接角度来减少管道内部水流跟管壁撞击以及水跃导致的噪声,排水管的水平支管和立管之间可以使用60°的弯头或者三通的连接部件,例如选用Y型的三通连接,在管道拐弯处选用曲率半径大的弯头等,这样可以减缓水平支管和立管中水流的撞击,从而减少噪音的产生,降低噪音污染。

2.3卫生器具的噪声防治措施

为了降低卫生器具造成的噪声污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选用受水表面是弧形且制作材料为光洁度高的陶瓷材料的受水器;(2)如果楼层的水压高,那么低层要安装减压器;(3)在安装水龙头等出水设备时应该适当的降低安装高度,并对安装位置进行适当调整,避免流出的水流跟受水器垂直造成过大噪声;(4)选用虹吸旋涡式的坐便器。坐便器的冲水方式有虹吸式和冲落式,其中虹吸式的虹吸旋涡式产生的噪声污染最低,因此,要降低卫生器具发出的噪声可以通过选用噪声污染低的坐便器来实现;(5)对压力进行合理控制,对建筑给水系统进行合理安排,对高层建筑竖向分区进行合理分配。

2.4对管道和房间进行合理布置

要降低室内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还可以通过对管道和房间的布局进行合理安排来实现。尽量将水泵房、卫生间等有给水、排水设备的房间相邻布置,并且与卧室、工作室等对周围环境要求较高的房间隔开,例如用客厅隔开卫生间和卧室、工作间。水泵房的机械噪声污染比较大,为了避免空气传播加剧噪声污染,不宜将水泵房布置在高层建筑以外的房间,而应该将水泵房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的地下室中。除此之外,为了减少噪音污染还应该对水泵房内的设备进行选择,例如选用性能好、噪声低的水泵机组,在水泵的进出水口设置减振机头等[4]。

3.结语

噪声污染对人体和建筑物的损害不可小觑,在室内给排水管道中的噪声污染是很难被完全消除的。为了创建更好、更舒适的生活环境,应该在建设过程中采取相应手段对给水管道、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进行一定的防治措施。本文从防治角度出发,对室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噪声的预防提出了几点建议,但是,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利用自身的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行优化,从而对噪声污染进行合理防治,创造舒适、安静、健康的室内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居住水平和生活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吕平.建筑室内给排水系统噪声的控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12):17-20.

[2]常金秋.浅谈住宅给排水噪声防治[J].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03):61-64.

噪声污染的原因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交通噪声污染 房地产开发 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交通设施迅猛发展,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①],城市交通噪声污染也日益加剧。在影响城市环境的各种噪声源中,交通噪声约占30%,是仅次于社会生活噪声的第二大噪声源[②].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均不同程度地为交通噪声污染所困扰[③],交通噪声污染已成为严重而普遍的城市公害。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在城市交通干道两侧布置住宅十分普遍。而三分之二的交通干线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④] 据报道,北京约有100万人(约占该市人口总数的15%)因居住在交通干线两侧而受到交通噪声污染的影响。[⑤] 因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或工业噪声导致的污染,由于污染源一般较为特定、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和追究并不困难,故受害者较为容易寻求及获得法律救济。而对于交通噪声污染,由于污染源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对起诉对象的确定及其责任的认定均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几乎没有看到媒体关于受污染的住户提起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诉讼的报道。

    2000年8月,北京市民王某等52名住户因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向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北京市公路局和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该案以下简称“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 )。据报道,该案系我国首例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诉讼案。[⑥] 如果报道属实,该案也应当是首例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受害者对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提起的诉讼案。该案中,开发商败诉,被法院判令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同时赔偿原告因噪声污染受到的损失。此案开创了司法机关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中判令开发商承担民事责任的先河。2003年底,昆明的苏某以其所购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超标为由,对开发商云南官房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因购房发生的相关税费(该案以下简称“昆明苏某诉官房案” )。[⑦] 几乎与此同时,上海的余某也以其所购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为由,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损失(该案以下简称“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 )。[⑧] 2004年6月,北京市通惠家园的16名业主因不堪忍受京通快速路和八通线城铁的噪音,将开发商、路政部门、地铁运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噪音,赔偿损失(该案以下简称“通惠家园案” )。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⑨]

    从笔者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以上四个案件具有以下共同点:1)案件均系道路交通噪声超标所引发;2)案件的被告均包括了受到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商品房的开发商;[⑩] 3)案件所涉及的道路均在商品房建设之前就已通车;4)原告未对其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5)原告未对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提出质疑;6)原告与开发商未就商品房交通噪声污染的问题作出过任何约定。[11]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案件[12]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原告选择了不同的诉由,法院的判决也大相径庭乃至截然相反。耐人寻味的是,在其中的“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败诉,并几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则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3].从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理由来看,在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审判机关之间明显存在见仁见智的情形。

    由于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具有很大的普遍性,同时,随着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加,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此类案件的数量很可能将有增无减。因此,对此类案件进行探讨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文拟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为了研究的方便,同时也为了尽量避免歧义,本文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责任的研究,系基于以下前提:

    (1)本文探讨的对象仅限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的民事责任;因其它噪声源引发的、对商品房造成的污染,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均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2)本文所称商品房,系指由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和相应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开发的用于向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存在任何违法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14]

    (4)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未对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相关事宜作出任何约定。[15]

    (5)商品房的主体结构不存在质量瑕疵。[16]

    (6)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或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或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时,对商品房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道路已客观存在。[17]

    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的几种处理方式

    本文前面提及的三个司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的意义,它们分别代表了人民法院对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采取的四种不同的处理方式[18].现将这三个判例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法院对“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的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1992年11月,王某等人与拆迁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7号楼居住。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均没有结果。1997年11月3日晚22时,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78.4分贝、77.3分贝、69.2分贝。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4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为此,王某等52名住户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北京市公路局、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19]

    2、判决结果和要旨

    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投资公司在2个月内为原告居住的住房南侧大间、门厅及阳台安装隔声窗(双层),将住房的室内噪声降到昼间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2)投资公司、发展公司赔偿王某所受噪声污染损失每月60元,其中,投资公司负担50元,发展公司负担10元,自1994年5月起到住房安装隔声窗之月止。

    判决理由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7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物,该公司有义务采取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因此,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投资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目前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京石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20]

    (二)法院对“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的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随着马路的竣工,交通的日趋便利,余某一家选择将新居安置在了马路附近的一个楼盘内。1999年9月20日,余某与房产商签下商品房预售合同,以近40万元的价格购下了一套120多平米的房子,并在2000年底入住。入住三年多,余某对这个置身于马路噪声中的新居非常不满。2004年1月,他将房产商告上法庭。其在诉状中称自己受马路噪声干扰相当严重,白天、黑夜均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要求法院判令房产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噪声污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档案查询费共计3500余元,以及入住以来的噪声侵害补偿费2万元。房产商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1]

    2、判决结果和要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为:余某向房产商购买房屋时,马路已客观存在,且已竣工通车。其对购置的房屋所处的环境、与马路间隔及马路交通噪声应是了解的,房产商并没有欺瞒的故意和行为,且购房合同中对马路交通噪声房产商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约定,故余某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22]

    (三)法院对“昆明苏某诉官房案”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诉称,其于2002年10月与被告官房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金康园10幢1单元1706号房屋,但入住后发现来自附近金星立交桥的交通噪声每日不分昼夜,从未间断。原告一家人相继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2003年10月,原告委托昆明市环境检测中心对该房屋的噪声进行监测,结果发现,该套房屋昼间的噪声达3-4类标准,夜间均超4类标准。原告认为,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合居住的噪声标准为0-2类,因此其购买的商品房完全不适合居住,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且,原告还认为,被告在开发该商品房时,没有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履行在商品房和公路之间留下足够的防噪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措施的法定义务。工程完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对房屋居住产生重大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在明知该房存在噪声污染这一重大质量瑕疵的情况下,却未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误认为该房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形下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出卖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等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0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共计763897.30元;3)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的银行利息;4)被告支付原告噪声检测费1030元;5)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894.87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23]

    2、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和要旨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共计763897.30元;3)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噪声检测费103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4]

    判决理由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进行建设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被告在开发建设房屋时,金星立交桥已通车,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其对开发的商品房受到噪声污染进行进一步治理的责任。虽然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的规定,且其也采取了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相应措施[25],但该房屋的昼夜间噪声均超过标准,故被告仍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此外,被告在投资开发建设该楼房时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充分考虑该楼因距离高速公路过近给住户带来噪声污染危害,被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763897元。[26]

    3、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和要旨

    一审判决做出后,开发商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7]

    判决理由为:1)上诉人出售的是现房,其附近的金星立交桥在被上诉人购房时就已客观存在,被上诉人购房前已实地看房,并对所购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了了解,故上诉人在售房过程中并未隐瞒房屋有噪音的事实;此外,被上诉人在购房前,已在同一幢房屋的5楼居住达两年之久,其对房屋有噪声影响的可能性应当预见,而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却未要求对房屋噪音标准及责任承担等事宜作约定,因此上诉人就该房对被上诉人不负有噪音方面的约定义务[28];2)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29],上诉人有义务在房屋与道路之间留下一定的防噪间距,并采取相应的防噪措施;由于每幢房屋与道路的间距不能一概而论[30],间距是否合理只能以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为衡量标准[31],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商品房规划设计的合法审批手续,故应认定该幢楼房与立交桥的距离符合法律规定;此外,除房屋与道路的间距外,上诉人在楼房设计、房屋朝向、防噪设备上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整幢楼侧对立交桥,争议房屋的卧室尽量背对立交桥的方向,朝向立交桥房间的窗户均安装了双层隔音玻璃。以上证明上诉人已履行了法定义务,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未采取防噪措施的主张不能成立;3)虽然上诉人履行了法定的防噪义务,但争议房屋的部分房间存在噪音超标的事实,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交通干线两旁房屋受噪声影响的情况普遍存在,对此类情况采用的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防治的处理方法;本案中,上诉人已采取了一定的防噪措施,对于部分房间噪音仍然超标的问题可通过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防治,而被上诉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要求上诉人采取进一步防治措施,仅诉请解除合同,故对部分房间噪音超标的问题由被上诉人自行解决。综述,上诉人在对所售房屋防噪事宜没有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现被上诉人所购房屋部分房间噪音超标的瑕疵,可通过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补救,上诉人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根本性违约,合同解除的条件未成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应解除[3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四)以上几种处理方式的异同

    笔者在本文第一部分归纳了以上几个案例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设定了本文研究的前提条件。但是,本文更为关注的,是以上案例之间的不同点,尤其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所呈现出来的差异。

    首先,从案件的性质来看,“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和“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显然属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33] 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正在审理中的“通惠家园案”不啻“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的翻版。只有“昆明苏某诉官房案”属于典型的合同之诉。但是,在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上,人民法院和原告之间并不总是一致。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理由似乎表明,其并不认为该案属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34] 从上述案例来看,原告更多地选择了环境污染侵权之诉,而非基于商品房买卖产生的合同之诉。

    其次,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同为环境污染侵权之诉,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却遭到法院驳回。无独有偶,在属于违约之诉的“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原告在一审中几乎全面胜诉,而二审法院在基本肯定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否定了一审的判决理由,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戏剧性的结果使我们看到,司法机关在对同类案件的理解和认识上,差别何其巨大。

    当然,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初步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人民法院在判决支持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其判决理由中存在的共同之处。[35] 如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苏某的一审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判决理由与北京法院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支持原告等人的判决理由何其相似乃尔。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驳回原告苏某诉讼请求的第一项理由,又无不与上海法院驳回原告余某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如出一辙。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上述的共同之处,并没有消弭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上的分歧,相反却使他们在一些实质性问题(如开发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环境侵权责任抑或违约责任)上的分野凸显得更加清晰。总而言之,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对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乃至法院与法院之间,存在的差异仍然是主要的。这也正是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的意义所在。

    三、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判例看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本文第二部分述及的三个案例来看,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上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1)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属于环境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2)声环境是否属于商品房质量的一部分;3)开发商是如何履行其依法承担的防噪义务的;4)声环境和开发商依法承担的防噪义务是何种关系;5)在认定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遵循何种法律原则;6)开发商是否应当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承担商品房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在此部分,笔者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判例,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如何认识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及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从本文提及的几个现有司法判例来看,在如何认识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及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的问题上,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乃至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着见仁见智的情形。

    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直接决定了此类案件的性质。因此,对案件性质的探讨,离不开对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的剖析。《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民事责任一般被概括为: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36] 民事义务不同于民事责任,民事义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则无责任。[37] 我国民事责任基本上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38] 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属于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1、关于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分析。

    从本文所举的案例来看,原告大多选择了侵权之诉,而且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法院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认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有具有法律和法理依据呢?《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和特殊的侵权行为两大类。其中,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6章第3节规定了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中与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有关的是环境污染侵权行为。[39]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多数法学论著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三:一是加害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污染环境;二是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后果;三是损害后果和加害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40] 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交通噪声并非开发商所制造,开发商不是交通噪声污染的加害者或制造者,依法不属于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民事主体,因此不可能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噪声污染的原因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防治

环境噪声在物理上指不规则的、间歇的或随机的声音振动;在心理上指任何难听的、不和谐的声音或干扰。所谓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它具有普遍性、突发性、非永久性的特点。常见的噪声来源有打桩机、拨桩机作、铆钉机、凿岩机、空气压缩机、混凝土搅拌设备等机械作业产生的噪声。虽然对这些特定建筑作业作了种种限制,尽量避免扰民,影响城市环境,但这种施工噪声具有强度大且持续时间集中,又往往是露天作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1.建筑施工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噪声污染被视为一种无形的污染,近些年才被人们重视,具有局部性、暂时性和多发性的特点,被称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 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会使影响人的听力,甚至完全丧失,国外已把耳聋列为重要的职业病之一。有关资料表明,噪音大于45分贝时,开始影响人的睡眠,高达175分贝的噪音可以致人死亡。建筑施工现场的噪声一般在90~130分贝之间,其多采用露天施工,散出来的噪声远大于45分贝,已经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起居,严重的噪音会引起一系列生理和心理反应,造成各种疾病。因此,改善施工环境,减少噪声污染,成为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问题[1]。

2.我国建筑施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还有关于给予受污染周围居民经济补偿的规定,虽然国家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然而诸多问题仍然不容忽视。首行,施工单位环保责任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法规,只重利益,不分时段,随意施工。其次,有些施工设备老化,尤其是高噪声设备,受人为因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没有被淘汰。再其次,大多采用露天施工,没有规范的声音屏障;最后,工程监理与环境监测没有积极发挥作用,使噪声污染恶性循环[2]。

3.给有关环保部门的几点建议

3.1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

环境保护必须由环保部门的事转为公众的积极参与、自觉参与,这是公众的权利,也是保护环境的必由之路。在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应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经常不断地对施工单位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纳入到施工员证考核中去,促使施工单位自觉遵守当地的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公众和管理部门的监督。从而在工作中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声的措施,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施工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3.2加强施工过程中噪声源的监测

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在施工过程中有较大噪声源75~90dB(A)时,在100m处衰减至60~55dB(A)范围内有噪声敏感点的都应测施工场界噪声。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做好监测记录,以备参考;适当增加监测次数,避免用一次性监测结果一锤定音;提高监测结果的透明度,监察或管理人员要到工地监督,以防施工单位作弊。

3.3严把项目审批关

针对城市建设实际,要着重抓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切实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同时,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有一些是相对固定的,如吊车、混凝土、搅拌机等,审批时要把这些设备合理布局,远离噪声敏感区域。若条件允许,对这些设备加盖临时性封闭结构或安装消声器,以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加强对施工期间运输材料车辆的管理,限制运输途径和时间,减少噪声污染[3]。

3.4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等相关利害人拥有噪声污染的知情权;加大对建筑工地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建设方、施工方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建筑工地的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和办理了夜间施工证明的建筑地也要确保夜间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到位。

3.5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从事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严格执行夜间施工的许可证制度,严禁在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活动。

4.给施工企业的几点建议

4.1积极改进作业技术,增加隔间围护

可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降低作业噪声的产生量。施工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对不得不设置在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可以搭设作业棚,以减少强噪音的扩散。另外,施工现场可应用围护结构的全封闭技术,新型隔音围护的使用,可以大大降低施工作业噪声向外界的传播强度。

4.2合理使用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是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主要原因。为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施工中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对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从声源上控制噪声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

4.3利用吸声、隔振和阻尼等声学方法控制噪声

吸声利用吸声材料,如玻璃棉、泡沫塑料、吸声砖等吸收声音;隔振就是利用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垫将振动能量从振源传递出去;阻尼就是用内摩擦损耗大的一些材料来消耗金属板的振动能量并变成热能散失掉,从而抑制金属伴的弯曲振动,使辐射噪声大幅度地消减。常用的阻尼材料有沥青、软橡胶和其他高分子涂来料等[4]。

总之,让城市安静,不仅是市民生活的需要,也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快经济建设步伐,应当加紧建筑工程的建设,但不可以噪声扰民为代价。环保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加强城市建筑噪声的监督与控制;施工企业应认真分析噪声来源,利用先远的工艺和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噪声。

【参考文献】

[1]任阿娟.施工与噪音协调问题探讨[J].山西建筑.2007.(23).

[2]孙其跃.浅议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与控制[J].民营科技,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