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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方案

再生资源回收方案

再生资源回收方案范文第1篇

一、总体目标

力争在2014年上半年完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辖区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交易,主要品种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二次污染。

二、建设任务

云龙我处将整合、改建、新建社区(村)回收点7个。社区(村)回收点按照1—2万人居住人口设置一个回收点的原则,根据我处人口分布情况,共设置回收点7个,具体空间设置在调查研究后确定。

三、建设和改造模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运作。承建分拣中心的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原则上亦由其整合建设和改造提升,并按照“七统一”标准实施经营管理。同时,鼓励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四、申请奖励

根据各个社区项目建设及投资情况,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申请奖励。

五、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12年9月):制定下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召开推进会议。

2、第二阶段(2012年10月—12月):办事处招商科对辖区进行了摸底排查,已有3个再生资源回收点。

3、第三阶段(2013年):完成回收网点的清理整顿工作;今年我辖区回收站点任务数7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基本达到“七统一”标准。

4、第四阶段(2014年1月—4月):全面完成体系建设和改造任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全部达到“七统一”标准。

5、第五阶段(2014年5月—6月):办事处领导小组对承建项目进行全面验收,使辖区改造和建设项目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办事处副书记(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事处城管、环卫、综治、民政、安监等各科室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子房办事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招商科,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监管的牵头及综合协调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方案范文第2篇

凡我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手续,符合再生资源产业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市容、环保、卫生及消防规定,无违法经营记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报再生资源产业扶持项目。各类项目具体建设、验收标准如下:

(一)回收站点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3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证明。回收站点符合规划要求,配备有统一标志的流动回收车,从业人员受过相关培训;回收站点安装全市统一设计和编号的标志牌,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各种证件以及指导价格标志牌;办公和堆场分隔明显,堆放区张贴分类标志,物品堆放整齐;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及报废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登记资料并保留2年以上;不回收《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回收的物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二)分拣中心标准。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用地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年分拣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专业分拣中心的设立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要与当地经济、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分拣中心应按需配备地磅及运输、起重装卸或物资分拣设备;场内应设办公区和分拣堆码区,堆码区物品应分类堆放且标志明显。

(三)集散交易市场标准。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中,综合性市场用地不小于6万平方米,专业性市场用地不小于3万平方米。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市场内经营与生活等配套设施齐全,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市场按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金属区与非金属区分离实行分区管理;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交易商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四)加工园区标准。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经营面积不小于30万平方米,年加工处理能力达80万吨以上,并拥有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园区厂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功能分区科学合理,管理规范有序,园区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少于5米;园内企业及项目在入园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许可,园内企业在投产两年内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标准。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经营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经营者持有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厂房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少于5米。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地面硬化并防渗漏,拆解车间为封闭车间且地面防渗漏;设施设备齐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操作工人培训上岗;建立有完整的汽车拆解档案和数据库,且保存期限3年以上。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标准。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建设,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正式开业3年以上,并已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其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场内设置查验区、评估区、展示区、交易大厅、停车场等设施,其中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且设有专门的消费者休息区,具备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功能;场内交易流程示意图及引导牌、交易手续办理说明等设置清晰,配备有车辆信息查询、电子排队叫号、待售车辆相关信息等设施;建立有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系统、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系统及企业管理系统;具有完善的商户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及经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等。

(七)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标准。二手商品交易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市场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场内布局规划合理,按旧货大类实行分区经营管理;各类标志齐全,场内交易流程示意图及引导牌明晰;场内清洁卫生,消防设施、通讯信息设施、金融服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等齐全完好;市场的商品质量管理、服务管理以及旧货经营者管理制度健全。

(八)信息平台标准。再生资源信息平台应当建立再生网点、市场、商品、文档、实时和历史动态信息数据库及标准地址编码库等全系列信息数据库,能够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展示、站点定位、在线回收、电话号码定位、商品及商户管理、资源调度及网上交易、政策与行业动态信息、数据分析、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信息平台系统应当具有良好的易用性、扩展性和安全性,并配备可提供良好用户体验的硬件系统。

二、明确再生资源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每年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照每个站点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验收合格的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经营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大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验收合格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技术升级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五)对验收合格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项目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七)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为再生资源企业原料收集、运输、存放提供便利。统一标志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车进社区服务,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应当准予特别通行,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不得收取通行费用。金融部门应当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市商务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行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建设纳入全市再担保体系建设范畴,为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再生资源回收方案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不包括医废和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及尚具使用价值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旧货交易行为管理,依据国家《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储存、销售等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第四条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工商、环保、城管、规划、国土资源、经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交易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条市商务局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网点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选址符合市或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

(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四)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再生资源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六条的条件设立。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九条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证明后方可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生活性废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出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违禁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开列扣押清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查验生产性废旧金属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出售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应到指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者应当对经营活动建立完整的台帐。台帐的记录应包括再生资源名称、数量(或重量)、品牌、型号、形状、特征、购销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等。

台帐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及其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经营者档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临时摊点的布局管理,以及市场交易环境的维护;

(二)负责市场和回收经营网点的卫生、环境、消防等;

(三)协助行政部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或者举报违法经营;

(四)其他与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事宜。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立分拣区和储存区,配备相应的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通过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申请,符合《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的认定,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工商、规划、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

(二)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中,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或收购赃物的;

(四)未按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

(五)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无单位证明的。

再生资源回收方案范文第4篇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城乡容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随着全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快速发展,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对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高,生产生活废弃物也大量增加,如何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已成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近年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关政策规定,强化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截至目前,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固定经营者9户,相对固定从业人员35人,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左右。但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网点缺乏有效管理,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有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不健全,功能不完善,资源利用率低,二次污染严重等等。《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县直及省市驻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化进程,促进全县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规范化、产业化,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体系,促进城乡环境质量、居民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从年至2015年,经过五年努力,基本构建起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社区回收站点和集散交易市场(初级加工分捡站)三个层次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使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城市达到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乡镇)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循环链条,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组织落实、检查验收’’四个步骤,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核登记,对无照流动摊贩和收购摊点,对外承包、挂靠、租赁以及转租、转借营业执照的回收企业和收购站点,未经登记不合法、不规范的再生资源市场,以及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回收利用企业(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凡需经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并按规定向同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县公安机关备案。开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同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二)健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在充分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商贸流通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网点,建设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1、培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按照“便于交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原则上城关规划5户。哈达铺、沙湾、南阳、理川各规划1户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现有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不断壮大实力,积极延伸报废车辆回收网点。

2、规划建设集散功能分明、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市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建设一处再生资源市场,主要承担城区再生资源整理、加工和交易功能。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储存场地要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泄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设。

3、建设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结合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一处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应具有废品储存、分拣、初级加工、信息收集等功能,必须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地面全部硬化,装卸运输道路畅通。站内设废旧金属交易区、旧货交易区、生活废品交易区、废旧物资分拣区等区域。

4、健全社区(乡镇)收购站点。鼓励社区自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指导社区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废弃物。城区一般每2000户左右家庭设置一个固定收购站点,乡镇所在地设1-2个简易收购站点或固定收购站点,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鼓励在乡镇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建立乡村物业管理站,建设田间垃圾收集设施,对农村垃圾(废旧农膜、塑料制品、农资包装瓶袋等)进行定点堆放、定期处理。

(三)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作为市场秩序整治的重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卫生和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对不认真履行回收企业职责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企业(市场)要)要严肃处理,坚决取缔。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格注明经营范围,其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收购和处置,签订收购合同,并对出售者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加强流动收购管理,针对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多、身份复杂等情况,对流动收购实行“亮证式"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出流动收购,需佩挂本单位制发的工作证件;从事再生资源捡拾、收购活动的闲散人员,需佩挂由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制发的流动收购证件。实行收购登记和报告制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前来出售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验证登记,收购企业发现有出售可疑物品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焚烧废物。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它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四)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限制高消耗、高污染产业发展。各类企业设计、生产产品和包装物时,要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资源化的材料,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要及时向回收经营者交售,无法回收再利用的应当妥善处理,促进产品包装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扶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鼓励优先购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采购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建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制度,由企业申报,县经委组织初审,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集中审定。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等信息引导和有关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业规章制度,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推进回收行业自我整合和规范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推动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薛统为组长,县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工商局、环保局、综治办、公安局、发改委、经委、建设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再生资源行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局长王贵锋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的协调和重大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通信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负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收的认证,负责推广应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县财政、公安、工商、环保、发改、科技、建设等其它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联系,及时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三)加大扶持力度。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支持力度,采用资金补助和项目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对回收利用企业给予资助,以政府投入带动社会投入。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改造、整合的回收网点和新建的初级加工分拣站给予补贴,对再生资源利用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提供贷款;对经认定并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的企业建设项目给予贴息和相应的税收支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再生资源回收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委九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村镇联动,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回收优先”的基本原则,以“445”处理模式(即四个主体,四项机制,五个去向)为基本要求,以城乡可利用用垃圾回收网络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使农村垃圾处理走向规范化无害化处理的轨道,形成区乡(镇)街道、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网络,保障在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实现再生资源的产业化建设的实现,为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加快实现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在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网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清洁卫生、无害处理、简便实用、群众欢迎”的要求,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好操作标准。在规范建设利用现有再生资源经营网络基础上,推动并形成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全区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按照村、镇联动要求,全面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目标实现。

三、工作重点

1、健全回收点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村(自然村)回收点建设,回收点由保洁员担任回收员,负责回收村民各种垃圾并负责对分类垃圾回收桶内的物品进行分类处理,对可利用垃圾负责向乡、镇、街道定点回收站交售,并积极在各村民理事会协调做好村庄保洁工作,对于玻璃陶器制品、废弃电池、小塑料袋、化纤类衣帽鞋物等回收成本高于再利用价值的废旧物品。采取集中转运到市垃圾填埋坊集中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分类回收的可利用垃圾能够便捷、高效、环保、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