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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是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
×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申请时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
产品
×
职工
人数
利润
总额
上缴
税金
×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所有者
权益
×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工艺技术水平
批准或备
案文号
项目建设
起止年限
投资
构成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
申请
支持
方式
贷款
贴息
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合同额
申请贴息金额
无偿
资助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专家
评审
意见
签章年月日
省级
中小
企业
管理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年月日
省级
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年月日
×一、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一、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基本情况
我市市区出租汽车运营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有出租汽车133辆(其中:面的120辆,轿的13辆),车辆产权、经营权全部归私人所有,分别挂靠在4家客运企业运营。其中:挂靠在市出租车服务公司的车辆113辆(面的101辆,轿的12辆);其他三个公司20辆。由于我市严把出租车运输市场准入关,采取控制总量,适度发展的措施,出租车经营环境看好,私下倒卖许可证的问题突出,即使是即将报废的出租车面的,也存在私下高价倒卖现象。为制止变相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为,使社会公共资源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我市参照其他地区做法,改行政审批为市场化运作。1999年,市政府以邵政[1999]综159号文件印发《邵武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及其管理暂行规定》,并先后两次组织对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有38位业主通过竞标获得出租车经营权(其中:第二次拍卖13辆为报废更新车辆),经营期限为10年,拍卖所得价款320万元(平均每辆车8.6万元),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001年初,原通过行政审批的82辆老出租车业主集体到省政府上访,要求报废更新车辆,当时正值两会召开期间,考虑到稳定,市政府决定,对原有的82辆老面的使用期满后,每辆车向市政府上缴4万元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即可更新车辆并取得10年出租车经营权(也可每5年上交2万元,分两次交付)。市政府为此专门下发了文件。文件下发后,原通过竞标取得10年出租车经营权的38位业主不断地上访,认为82辆老面的的报废更新办法与其存在不公平竞争,要求市政府退还竞标应价款。经多次协商,市政府于当年10月底前退还38位竞标车主40%的竞标应价款,同时经营期限顺延一年,由原来核定10年改为11年。
为确保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政策的连续性,邵武市政府又于2001年以邵政[2001]综55号《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邵武市区出租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请示》上报南平市政府转报省政府,但未获批准。
二、我市开展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基本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市加大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做法有:
1、抓出租汽车总量控制。认真做好出租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调查。根据我市1999年出租汽车有偿使用及管理办法,在原车辆数的基础上每年可递增6%,考虑到出租车的市场状况和社会稳定,2000年后未增加一辆出租汽车。
2、抓安全管理。一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二是要求出租车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三是严把从业人员和车辆技术关,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持证率达100%,车辆严格按照营运车辆管理要求来管理。
3、抓出租车服务质量。督促出租车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开展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提高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严厉查处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损害乘客利益的行为。
4、整治出租车市场秩序,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各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务院对出租汽车的收费规范,减轻出租汽车的费用负担。打击私家车、摩托车、残疾车等非法客运。在市区街道为出租汽车设置停靠站点,为出租车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出租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偏低,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相对落后。由于挂靠经营企业不拥有车辆的产权和经营权,因而,企业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难以到位,出租车客运一直未能向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方式发展。
2、出租车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到目前为止,我市现有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出租车驾驶员339人,他们与120辆面的车主签订了经营协议,每个车主雇用2—3名驾驶员,分为上午班、下午班和夜班,车主向雇用驾驶员下达营业收入指标,每天的营业收入为350元,上午班和下午班,每个班的驾驶员必须向车主缴纳100元,夜班缴纳150元。在这个指标内,不足的由雇用驾驶员贴补,多余的归雇用驾驶员本人。由于利益的驱动,受雇用的驾驶员队伍缺乏稳定性,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金钱意识浓重,职业技能和道德素养偏低,不服从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到出租车客运行业的整体形象。
3、出租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法规不健全层次偏低。目前,出租车客运行业管理只有1989年交通部出台的《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和2003年出台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两部规章,去年国务院颁布的《道条》设定对出租车客运管理另行规定。由于对出租车客运管理的法规层次偏低,出租车市场准入关与退出法规缺乏,加上对出租车客运实行有偿出让政策缺乏连续性,致使上级出台的相关规定,在我市出租车行业很难实行。
4、我市出租车行业安全隐患大。我市大多数为“面的”基本上是全天候运行,车况差,并且经常参与跨境包车或下乡包车,甚至夜间在三级路上包车运行。上级有关的安全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因此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由于出租车面的的费用减免,同客运班车产生不公平竞争,经常与客运班车产生矛盾争客源,曾多次引发客运车辆驾驶员与出租车面的驾驶员打架斗殴事件。运管部门稍严加管理,出租车驾驶员就聚众到市局上访,影响稳定,造成管理难到位。
四、下一步打算
1、考虑到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原有取得经营权的车主继续经营到2011年期满为止。
2、鼓励现有车辆报废更新同一档次或更高档次的车辆,但其经营期限不变。
3、现有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满后,将不再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
4、2011年开始将按国家政策要求引导出租车行业走公司化经营,鼓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五、随文报告的七个问题
1、邵武市清理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及下一步打算。(如上所述)
2、严格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的情况。
我局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8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79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等4厅局内部明电闽价电[2005]10号通知精神,从2005年元月起停止征收出租汽车运管费。
3、去年11月份以来,有否出台新的有偿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没有)
4、今年来有否发生出租汽车问题的,发生的原因及处置情况。(没有)
5、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行为情况。(如上所述)
6、规范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和价格情况。(如上所述)
一、我市家政服务业基本概况
1、家政服务机构及其运作状况。据统计,我市共有各类家庭服务企业和网点近60家。从事家政服务的实体形式多样,主要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家政服务实体、有限责任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目前,我市的家政服务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妇联、工会、人社部门下辖的职业介绍机构为代表的非盈利性组织,另一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民间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在经营模式上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即员工制、会员制及中介制,在我市从事家政服务的实体多以中介制为主。服务项目主要有家庭保姆、月子保姆、育婴早教、幼儿接送、养老陪护、保洁清理、家教等,其中家庭保姆需求量最大,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0%左右。另从近两年客户登记的情况来看,2009年的登记数与2008年相比上升了18%,需求旺盛,家庭服务需求呈现出明显逐年上升趋势。
2、家政队伍及从业人员报酬。目前,我市家政从业人员约2万多人,仅以2009年度全市家政服务工作统计数据为例。全年登记求职家政服务员7274人,其中下岗失业人数占29.4%,农村劳动者占43.2%,城郊人员占25.3%,其它人员占2.1%;20-30岁占15%,30-40岁占35%,40-50岁占50%;大专文化占2%,高中文化占5%,初中文化占40%,初中以下占53%。这些家政服务员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一是从每年的劳务招聘会上招收一批;二是基层输送的失业、失地妇女;三是自发到家政服务公司来求职登记的妇女群众。可以看出,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人员有近一半来自农村,又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下岗失业女性和城郊征地农民。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到93%。目前,我市家政服务钟点工报酬为10-12元/时,半天工作4小时为650元/月,全日制工作10小时为1200元/月,住家型工资为1300元/月。在推荐的上岗人员中,小时工占26.7%,半日制工占38.1%,全日制工占20.1%,住家型占15.1%。部分家政服务员采用灵活就业方式,高者每月可获2000元以上的收入。
3、家政培训及其管理情况。仅以妇联培训为例,自2000年起,我市妇联充分发挥妇女人才培训中心等培训基地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专题讲座。截止目前,已举办家政培训班23期,培训人员4000余人,考核合格后基本获得了人社部门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400余人还获得了中级证书,2人获得了高级证书,2人在省家政服务员技能大赛上获奖。近年来,我们更是将家政业作为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的一项重点工作很抓落实,着力在全市叫响“请家政找妇联,做家政到妇联”的口号,各级妇联上下联动,培训重心下移,将家政培训班免费办到基层,努力提高家政就业技能。与商场、企业等单位联合,利用各类招聘会和创业培训班推介家政行业和用工岗位,着力拓展家政服务范围。并利用报纸、表彰会、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家政工作宣传、培树优秀家政典型,引导广大女性转变择业观念,营造家政业发展的浓厚氛围。2008年,其中一名由市妇联培训并推荐的优秀家政服务员还首次被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开创了家政服务员当劳模的先河,充分展示了巾帼家政的良好风貌,也进一步提升了家政服务业的社会地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员培训不足,供需矛盾突出。“供不应求”是目前家政服务业的普遍现象。受传统择业观念的影响,很多人仍然把家政服务业视作“服侍人、低人一等”的工作,致使家政服务员队伍增长缓慢。目前,我市城区人口已达300万,城区居民约有90万户家庭,对家政人员的需求大约有20万人,缺口很大。同时现代社会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服务类别等提出更高要求,家政服务已从过去的洗衣、做饭、带孩子等简单服务发展到多元化的综合家政服务。但由于目前家政从业人员普遍年龄偏大,技能单一,文化程度也不高,整体素质普遍较低使得家政职业化步履艰难,我市市场上经过正规培训的家政人员不足两成,培训不到位的根源在于家政服务员的流动率过高,家政机构与家政服务员的工作契约不稳定,加之家政服务员不需持证上岗,同时出于成本因素的考虑,家政机构很难在培训上增加投入。因此,加强宣传培训,将家政服务业作为满足民生需求的产业来扶持显得十分必要。
2、市场尚不规范,行业管理缺乏。目前,全市家政服务行业面临小、散、弱的局面,大多数家政服务机构都是一张桌子、一部电话、几个信息牌的小中介,形不成规范化、专业化的规模,外部竞争环境差,违法的成本低,但守法的成本却很高。我市家政服务这一新兴行业,仍处于自发创业初步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整体产业态势。从管理上来讲,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家政服务机构无统一机构章程、无统一行业标准、无统一规范运作模式、无统一收费标准,大多层次较低、管理不规范、后续服务不到位,各家政机构各行其事、各据一方、混乱无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政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3、政策支持不够,权益难以维护。家政业是微利行业,从业者又大多属于社会的特殊群体,所以它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扶持。就我市而言,作为省会城市,同时伴随着现代化大城市建设的强力推进,家政业发展更具潜力,但到目前,政府尚没能提供任何帮助。服务员依然属于非正规就业工种,政府对家政员既无行业准入标准,也无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一旦出现纠纷,无行业法规可依。目前,家政服务员与雇主间呈现的是提供劳务服务和雇佣的关系,家政服务中侵权问题往往发生在家政服务员与雇主之间,很难有确凿证据证明家政服务员被侵权,加之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妇女大多来自农村失地、城市下岗或无业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遇到侵权行为往往以辞工的消极做法对待。在我市家政多是实行“中介制”服务,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和雇主均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因此只要出现问题,相互可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由于政府支持和社会关注的力度不够,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险等问题也难以真正解决。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研究部署了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五项政策措施,建议各级政府从家政服务业发展对社会民生需求的长远意义去认知,未雨绸缪,运筹帷幄。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多部门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真正发挥我市家政行业协会的龙头作用,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标准和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家政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纳入到我市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对规模较大、运作较好的家政服务机构在财政税收、工商登记、经营管理上给予政策优惠、重点扶持。
2、开展家政补贴培训和免费指导。目前,家政人员素质不高,技能单一已不能适应家政业需求。因此,建议政府应真正落实国务院会议提出的“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把家政服务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培训的扶持力度和培训面,充分发挥各级培训基地的作用,通过加强对其认证和监督,提高培训质量。与此同时,随着家政服务行业的不断发展,这个行业已不仅仅只限于月嫂、家庭保洁等简单的专业技能服务,还发展到市场需求十分看好,但对知识水平要求相对较高,适合医学、教育、心理学等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的“育婴师”和空巢老人心理陪护,所以应不断拓宽大学生家政创业领域。
第一条为加强*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市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第十三条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
第十四条推荐性地方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
推荐性地方标准被法规、规章引用的,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三)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
(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三章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
研究项目条件成熟需作为制定项目的,可申报为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确定立项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申报一类项目的,应提交项目草案;
(三)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可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地方标准审查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立项申请的审查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会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
(五)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第二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编制*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位。
第二十五条一类项目应当在当年完成。当年未能完成的项目,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重新申请立项。
第二十六条二类项目应当为标准制定做好前期研究。研究单位应将年度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七条*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
(一)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
(二)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三)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
(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四章起草
第二十八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五)延长标准制定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实施;
(六)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并经起草单位审查通过后,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三)主要起草过程;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八)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九)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方的意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十五条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第三十八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有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应由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
第三十九条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审查的公文;
(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三)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五)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六)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八)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九)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五章审查
第四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地方标准审查部应当在接到地方标准送审稿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由地方标准审查部告知标准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
经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地方标准审查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十二条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第四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专家,组成地方标准审查组。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审查组包括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四十四条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
(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六)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第四十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将审查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材料在召开标准审查会议五日前提交给标准审查组专家。
第四十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地方标准审查会议。
第四十七条审查会议应听取起草组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由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并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并附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3)。
第四十八条地方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
第六章批准、和备案
第四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将标准报批稿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五十条报批标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批标准的公文;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
(五)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通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地方标准报批稿由地方标准审查部根据审查会意见进行复核。
地方标准报批稿未按照审查会意见进行修改的,应由地方标准审查部告知标准起草单位进一步修改。
地方标准报批稿符合审查会意见的,由地方标准审查部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五十二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市地方标准。
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市地方标准,应当在五日内统一编号、。
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与市环境保护局联合。
市建设委员会作为地方标准项目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与市建设委员会联合。
第五十四条*市地方标准的编号方法按照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地方标准的批准、实行公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地方标准后30日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出版印刷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地方标准出版、印刷、归档由地方标准审查部具体负责。
第五十八条地方标准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公告后一个月内印刷。
第五十九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全文。
第六十条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以下材料应当归档:
(一)地方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二)地方标准公告
(三)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四)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报告及结果公告
(五)地方标准废止公告
第八章标准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有足够的实施过渡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相关地方标准后,做好宣贯和实施工作。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标准实施中的情况及问题。
第六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收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标准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十五条市各有关标准化科研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中介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或参与地方标准的宣贯,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
第六十六条对于违反地方标准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标准的复审
第六十七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
第六十九条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主动开展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七十条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建议。
复审建议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以及主要理由。
第七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确定需要复审的地方标准和承担单位。
第七十二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公布: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标准编号不变,在公布的地方标准目录上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标准再版时,在地方标准封面编号下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废止。
第十章农业标准规范
第七十三条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标准规范,推荐执行。
加快村村通水泥路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村村通水泥路建设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事、实事来抓。市政府成立市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全市农村公路改造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并实行市几个班子领导联系制度和部门帮扶制度。各有关乡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解决本地村村通水泥路建设中的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申报、配套资金落实等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村村通建设的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验收,收集、整理和反馈信息。市农业、国土、建设、水务、财政、公安、环保、广电、税务、供电、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村村通工程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本区域内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具体工程实施工作。
二、明确总体目标,积极推进村村通水泥路建设
期间,全市计划改建村级水泥路750多公里,桥梁配套340处。年全面启动行政村村村通水泥路建设,力争于年底前完成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全部建设任务,全面实现行政村村村通水泥路目标,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广大农村的公路交通面貌,形成与国省道干线网相衔接、布局合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农村公路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村村通水泥路批准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优化工程设计,科学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积极鼓励各地争取村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对乡镇积极申报、领导班子能力强、基础条件较好、资金落实有保障的较大行政村可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对列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工程的镇、村要优先安排。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总结推广示范工程经验,积极稳妥推进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村村通水泥路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村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积极争取国家、市村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交通局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村村通水泥路建设年度计划。市财政每年根据实际安排资金用于村村通水泥路建设。
积极落实村级组织“一事一议”政策,按每个农业人口每年不低于10元连续筹资不少于4年的标准,筹资用于村村通水泥路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次性筹齐。筹措资金要专款专用,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发动农民利用农闲投工投劳,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修路积极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提倡采取个人捐资、受益单位和个人赞助等形式,筹措村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对出资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可树碑或冠名。可采取经济条件较好的部门和单位对口帮扶方式,加快道路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可依法开发农村公路两侧的土地,取得的土地收益用于村村通水泥路建设;可依法拍卖村村通道路两旁植树权,取得的收益用于村村通水泥路建设。
村村通水泥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以及施工环境保障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所需费用由各地自筹解决,并无偿提供建设工程中的用地、用水和取土。村村通水泥路用地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等杆线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迁移或升高。与村村通水泥路建设有关的地方税收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足额征收,市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再专项投入村村通水泥路建设。
四、切实加强建设管理,确保村村通水泥路工程质量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市交通局要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覆盖面要达到100%。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村村通水泥路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村村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和评定,发现问题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加强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交通部《关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我市村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建设资金的存储、划拨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确保建设资金足额用于村村通水泥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列支其他费用支出。
加强督查考核。建立村村通水泥路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检查督促。期间,市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村村通水泥路建设工程责任状,每年对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设进行考核评比,对先进乡镇、行政村实行以奖代补,对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长效稳定的管理养护机制,提高村村通水泥路管理养护水平
提高养护意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也是发展”的思想,切实加强通村水泥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明确养护责任。全面落实“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市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各乡(镇)、村和有关部门要把通村水泥路作为管理养护的重点,切实做好管理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村村通水泥路养护给予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加强工作协调和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