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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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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

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范文第1篇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和《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就核定年度(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确定

(一)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

(二)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计算为7580元。

(三)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年1号令)执行。

(四)缴存基数精确到10元(10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从年7月1日起执行,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六)按照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二一一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邢市财综[]12号)规定,今年1月份已经调整年度缴存基数的单位,本次不再核定。

(七)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本次不进行缴存基数核定。

二、缴存比例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办字[]23号)要求,自年1月1日起,单位为职工缴存比例由8%提高到12%,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按6%执行。缴存比例未及时调整到位的单位可进行差额补缴。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四、工作要求

(一)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和《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确保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必要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核实单位纳税工资表等有关资料。

(二)《核定表》、《明细表》各填写一式两份。《明细表》按个人代码由小到大顺序填写。职工人数10人以上的,同时提供Excel电子表格一份。职工个人代码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范文第2篇

缴存比例较低

自1999年以来,上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未作调整,保持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各7%。北京自2008年7月1日起,将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广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20%,相比较而言,上海处于较低水平。

除基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外,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规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缴存比例均为缴存基数的1%~8%(取整数),补充公积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本公积金缴存的不足。但是,目前上海市能够享受到补充公积金政策的市民并不多。近期的《2008年一季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显示,享有补充公积金政策的职工人数在全部缴存人数中的占比仅为11%。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这份报告也指出,有可能逐步提高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像北京一样一下子调高到12%并不现实。

决定公积金缴存额的另外一个因素是缴存的基数。按照现有的政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以个人上年度的平均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与此同时,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也有一定的规定,为上年度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的300%。如2007年7月~2008年6月,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是以2006年度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2464元来确定,基数上限为2464元×3=7392元,缴存的上限为7392元×14%=1034元(包括个人与单位缴存额)。每年的6月份,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上年度职工月收入的统计数据对缴存基数及上限做出调整,实际缴存额的调整将从7月份开始。

公积金贷款上限50万元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用途在于增加住房福利,特别是在房价居高,商业住房贷款成本逐步攀升的环境下,使用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人们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目前,上海市规定,以户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达到了50万元。

但能够申请到这一额度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按照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要想贷到50万元的最高额度,必须限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过,由于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审查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际执行中,管理中心操作的办法为:贷款人及其配偶或是共同贷款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动用过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过“冲还贷”,那么这样的贷款人基本上可以视为“第一次购房”,也就满足了申请最高额度的第一个条件。

在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的计算中,分作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和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两个部分。其中前者的上限为40万元,与以往以户为单位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所不一样,从2007年9月1日开始,上海的公积金政策以户作为基础,配偶、参贷人将分别计算额度,并进行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按照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一般只要连续缴存基本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基本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5000元,就可以获得20万元的基金公积金可贷额度。如果缴存余额小于5000元,则按缴存余额的40倍作为可贷款的额度。分别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累加起来,不超过40万元的部分就是基本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举个例子来说,丈夫与妻子属于符合条件的第一次购房贷款人,丈夫的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余额为几万元,而妻子由于公积金缴存较少,目前的账户上余额为4000元。那么夫妻俩的可贷额度就是36万元,其中丈夫的可贷额度为20万元,妻子的可贷额度为4000×40=160000元。

除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外,对于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也可以计算出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具体的计算办法是,将贷款人补充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乘以15,不高于10万元的部分便是他的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与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一样,贷款人和配偶、参贷人的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也可以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而对于不满足上述这些条件的贷款人,一般可以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上限为20万元(没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

“年冲”和“月冲”提取公积金

房价较高、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较少,因此在购房的过程中,普遍被使用的方法是“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组合方式。和其他城市相比较,上海的市民在购房时使用组合贷款没有特殊的限制,几乎所有的楼盘销售和符合相关条件的二手房交易中,都可以自由地进行贷款的组合,贷款银行也没有限制。

使用公积金的账面余额或是月缴额进行公积金的“冲还贷”,也是很多购房人进行公积金提取的方式。一般来说,“冲还贷”有两种形式,年冲和月冲。办理年冲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9月,届时贷款人可以利用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冲抵贷款的本金;而月冲是指贷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将公积金账户与贷款账户相联接,使用贷款人及共同贷款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或是月缴存额抵减每月的应还款额。无论是年冲还是月冲,贷款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公积金中心进行申请。但是在使用“冲还贷”的业务时,冲还的部分必须满足公积金贷款优先的原则,也就是先冲抵公积金贷款的本金或是月还款额,剩余的部分才能进行商业贷款的冲抵。

可申请低息装修贷款

使用公积金贷款进行住房的修建、装修,也是住房公积金的一项用途。

不过,记者了解到,申请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也有多重的限制。一是在贷款的额度上,除了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制约外,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中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装修贷款不得超过1000元。如以一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产来计算,最高可贷款的额度为12万元。二是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主要面向于新房,二手房的购房人很难申请到这一贷款。此外,公积金装修贷款的附加费用较高。由于这一装修贷款中需要引入担保公司的参与,贷款人还需向担保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担保金,尤其对于可贷款面积较小的住房来说,把担保、金的费用计算在内,大大提高了住房装修贷款的成本。

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现状;问题;策略

一、住房公积金现状及问题

1、住房公积金制度设定不合理

住房公积金应该是社会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应该具有普遍性,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由于有国家支持,能够得到保障。但是,对于大量民营企业和微型企业来讲,帮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会成为企业的一大负担,于是很多民营企业和微型企业都不愿意帮职工缴纳,没有积极性。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设定有不合理之处,应该设定更能鼓励民营企业和微型企业积极性的制度。另外,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公积金缴纳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应该考虑从全国来平衡,同时考虑地区特点。

2、覆盖率不合理,差距大

住房公积金本来应该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应该让多数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能改善住房情况,但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普遍偏低,集中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部门,但就业占80%左右的是民营企业。此外,部门与部门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差距也比较大,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3、贷款发放率低

同住房公积金的结存金额相比,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的比例还比较低。分析其中原因,有以下几点:1)不同于其他类型贷款,因为用途单一,限制了贷款使用;2)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比其他类型贷款手续更加繁琐,有了更多的限制;3)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数量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4)由于相关政策,覆盖面还较小,受益面窄;5)有部分地区的房价水平相对还比较低,于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要性减弱,这部分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率也相对较低;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模式比较政策化,市场意识,市场竞争概念相对比较弱。

4、缴存基数差异大

根据现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基数上限,加部门与部门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差距也比较大,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差距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比例的上限,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6倍。

5、住房公积金受益面发生偏差

住房公积金本来应该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应该让多数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能改善住房情况,特别是对于收入相对比较低,没有能力靠自己能力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群体。但是,从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施行效果来看,中低收入群体的收益并不明显,反而是中高收入群体获得了收益。不论是从缴存环节来看,还是从提取环节、贷款环节来看,中高收入群体的收益更加明显,中低,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益有限。

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议

1、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解决住房公积金监督问题,应该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考虑撤销,用一个单独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取代,彻底改变现有的相对空缺的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该系统可以直属国务院,垂直的监督和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业务,如每季度出版基金管理业务。

2、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效果,必须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第一步,是要改变观念。不能简单用传统的那种政策性眼观来相关业务,在政策的指导下,也要改变以前的消极观念,真正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提高使用率。第二,要简化手续,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要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供一条龙符合。最后,要努力减少各种费用,减轻群众负担,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3、完善制度,提高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

应该建立更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能增加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制度,切实让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中低收入群体服务,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性,成为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

4、完善存缴机制,缩小基数差距,扩大覆盖面

要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促进社会公平的手段,而不是加大收入差距的工具,要完善存缴机制,缩小基数差距,扩大覆盖面,减少部门与部门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距。(作者单位:云南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 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4-6

[2] 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J].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1):26-27

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是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强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总体较好,但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监管相对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未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不符,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发展壮大。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保障机制;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招揽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

㈠依法行政。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

㈡积极稳妥。从促进企业发展出发,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全面推行。

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权益为核心,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

三、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

㈠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补贴部分可计入企业成本。

㈢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起步阶段最低可执行12%(单位、个人各6%),职工和单位的缴存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全额工资的月平均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

㈣符合《条例》及省、市政策规定条件,已建制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购房贷款。

㈤对处于生产经营起步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技术骨干及骨干职工群体范围内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后逐步扩大。

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范文第5篇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上一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即上年1月至12月。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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