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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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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天津;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较分析

近日,一则“住房公积金最高9000元最低240元‘隐利’凸显行业差距”的新闻报道引起公众关注。该报道称,我国各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存在很大差别,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比例超过30倍,银行、电力、烟草等垄断行业缴存数额最高。有银行职员称,在一些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超过万元。下面对2012年天津与上海公积金缴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使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贷款额度差距处于合理范畴。

一、天津与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2012年7月1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2012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508元)。缴存比例继续保持11%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或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2012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118元。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二、天津与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比较分析

从两城市看,天津与上海公积金缴存月存额相差不大,尤其是对于单位效益不好的按月缴存(按照下限)的低收入家庭来说,天津市缴纳的公积金缴存月存额高于上海公积金缴存月存额,但是天津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至20倍,最高贷款额度70万,上海贷款额度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20倍,最高贷款额度80万,天津明显低于上海,最大相差40倍-10倍=30倍。最高贷款额度最大相差80万-70万=10万。

为了便于直观对比,请参看《2012年天津与上海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比较分析表》

2012年天津与上海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比较分析表

贷款最大相差额度,直接影响着职工的购买力,同时也影响着职工购房支出。从对比情况看,同样使用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在公积金缴存相等的情况下,在上海购房要比在天津购房更合算。同时,也可以看出,上海公积金缴存基础个人、基础单位7%+补充(1%至8%)及基础上(下)限+补充(1%至8%)更富有弹性,更趋于合理。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表示,为强化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应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缩小收入较低与较富裕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适当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所有。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张大伟也认为,公积金一定程度上应照顾到低收入者的贷款需求,不应单纯按照缴纳额考虑贷款额。可动态调整贷款额度,对中低收入人群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或贷款额度,让他们有能力用公积金买房。

当然,事情总是有两个方面的,有利就有弊,如何使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贷款额度差距处于更加科学、合理的范畴,是值得我们今后长期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第2篇

一、企业主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规避行政处罚风险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订。《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职工的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大,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不断加强,各类私营企业主动按《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避免被行政执法和处罚的风险,同时对企业来说也是规范管理、长远发展的需要,可以稳定员工队伍,树立职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为职工积累购建房资金、增加收入同时也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税收相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策划

策划思路:一是通过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费用支出总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额。二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交金额、比例,最大限度减少纳税额。

案例:某私营企业从业职工30人,实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10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为35万元,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5×25%=8.75(万元)。

策划方案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员工收入同时减少当年企业应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一是《条例》第十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条例》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二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设2010年该企业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假设为1000元)、按政策最低的缴交比例5%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可以增加扣除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1.8万元(1000元×12%×30人×12月,人均50元/月),应纳所得额为33.2(35-1.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3万元(33.2×0.25),减少企业所得税0.45(8.75-8.3)万元。企业通过增加1.8万元的支出费用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45万元,同时平均每位职工每月增加了50元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企业只花了1.35(1.8-0.45)万元就可以实现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为职工增加住房保障收入。私营企业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最低标准以较少的支出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效果,同时还可增加职工的住房收入。如果企业职工普遍持有企业股份,更可以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收入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策划方案二: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减少应纳所得额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如上例,该企业可以通过增加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金额(不能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缴存上限,工资基数一般是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为12%)。假设该企业将职工平均工资定为3000元,按12%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可以增加扣除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12.96万元(3000元×12%×30人×12月,人均360元/月),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为22.04万元(35-12.96),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为4.408(22.04×20%)万元,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相比减少4.342(8.75-4.408)万元,减少了49.62%;与按最低工资及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相比减少3.892(8.3-4.408)万元,减少46.89%。如果企业原应纳所得额大于30万元、企业职工较多、未缴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高的企业利用此方案进行策划效果明显。当然月缴存额调整方案要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要求进行。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策划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策划思路:一是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收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通过合理确定职工缴存金额将职工收入调减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或较低档次的应纳所得额,达到不交或少交个个所得税。

方案一:假设上述企业员工月工资收入3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来计算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企业增加员工收入500元,则企业员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25(元),如果增加的500元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则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假设上述企业某高级管理人员月工资收入6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10%-75=225(元),该员工实际收入为6000-225=5775(元)。如果员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00元(假设未超当地住房公积金规定标准),单位和个人各1000元,此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1000-3000)×10%-75=125(元),比没交住房积金可减少个人所得税225-125=100(元)。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公平性;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6-008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6.16

公平性是福利经济学永恒的话题,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集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等诸多特点于一身,其公平性更是备受各界关注。自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目前全国已有2.17亿人参与了这项制度,且有近1亿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我国住房市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住房市场正处于持续变革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来。就其公平性而论,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参与机会、使用规则以及分配结果等方面的不公,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1-2]。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要着力解决包括其公平性缺失在内的各种问题,使其更加符合新常态下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的新要求。近些年来,众多学者围绕着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研究成果。本文正是从住房公积金受惠群体、缴存标准、使用机会以及收益分配等四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综述,以期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有更为完整和清晰的认识。

一、受惠群体公平性研究

数十年来,许多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都相继推出了各项住房政策,强烈刺激了住房市场的迅猛发展,但这种长时间的有限公共参与(limited public involvement)社会住房生产也留下了诸多后遗症[3]。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住房政策之一,目前其保障范围仅定位于城镇在职职工,而大量的个体劳动与自由职业者以及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新市民等,仍然处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盲区[4]。这种覆盖面的有限性必然会导致其受益群体的分布不均,顾澄龙(2015)等基于我国2005―2011年55个大中城市的面板数据对住房福利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发现对于未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居民而言,他们将会付出13.5%的额外购房成本[5]。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近25年,对绝大多数城镇新市民而言,他们的“候鸟式”生活状态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变。如果将广大新市民也纳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那么该群体的购房融资能力和支付能力都将会显著增强,同时其住房条件也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6]。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因覆盖范围受限导致了其受惠群体的不公,因此,针对这一制度局限性,大部分地区仍然需要在扩大公积金覆盖面上下功夫,应该紧紧围绕其制度属性,更加明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定位,着力推进中等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消费,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7-9]。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属于有素质群体,农民市民化的过程绝非仅仅是其社会身份或者职业的转变,也不仅仅表现为他们居住空间的地域转移,更值得强调的则是其思想意识、角色观念、社会权利以及行为模式等一系列的变迁。因此,不论从素质层面抑或是城镇化的角度来说,在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新市民群体中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并且是多赢的[10]。正因为如此,王先柱、张志鹏(2015)则建议不仅可以考虑将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同时还可以尝试让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等新市民依法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住房建设资金严重匮乏、城市居民住房矛盾十分突出等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建立的,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加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等,这种住房矛盾逐渐在新市民群体中日益凸显出来。为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本着住有所居以及共同富裕的原则,就必须要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问题为宗旨,并且要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

二、缴存标准公平性研究

由于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的计缴比例采用的是区间浮动制,不同的行业及企业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肥瘦不均”现象,缴存比例差距极值甚至达到百倍,这必然会引起住房公积金收益与收入水平高度正相关的“马太效应”[11]。住房公积金这块穷人的“福利馅饼”如今却为富人“锦上添花”,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丧失了其本应具备的公平性原则。更为严重的是,住房公积金因其缴存基数以及缴存标准不统一,逐渐有沦落为财富转移和逃税避税工具的嫌疑[12]。肖作平、尹林辉(2010)基于34个大中城市的经验证据,指出房价、住房投资、生产总值、城市人口等诸多因素会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我国的市场化进程、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以及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等也是其缴存比例的重要影响因素[1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存标准层面存在较为不公的现象。

针对目前我国不同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公平的现象,中央政府应该以全面增强我国住房公积金系统的资金流动性为重点,依据各地区房价、国内生产总值等宏观经济指标对公积金缴存水平进行指导和调控[14]。应该根据职工的收入状况合理制定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让职工及单位都能承受计缴负担[15]。同时,杨巧(201

4)认为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住房保障政策,其在缴存比例上应该要更加注重层次性及差异性。也就是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居民的收入状况相挂钩,中低收入群体的计缴比例和贷款门槛要适度放低,而相应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缴存比例及贷款要求,以此均衡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受益面[16]。路君平(2013)强调必须要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限高保低”的总体思路,依据现实情况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17]。陈友华(20

14)则提出要对计缴比例进行统一规定,并且对计缴基数进行限定,以此适度改变当前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状况与其享用条件的设置。除此之外,周京奎(2012)还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包括居民收入等在内的各项不确定因素,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产生的影响[18]。

综合来看,学者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公平性问题及解决对策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就现有研究而言,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标准不公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不仅会打击社会群体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还会促使偷、逃、骗公积金等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让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同时,还要防止住房公积金因缴存标准的漏洞使其成为避税工具,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增大以及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要特别重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存标准方面的制度设计缺陷,结合我国不同地区实情,适当降低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存,这将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跨期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三、使用机会公平性研究

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源地,新加坡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开始实施这一政策,这对于新加坡低成本、高质量、高密度、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促进住房消费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本质上是通过调配广大人民的资源,实现了高效率和高水平的住房公共投资[19]。就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机会而言,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的条例设置尚不科学,贷款政策调整变动较为随意,这不利于广大缴存群体公平地获取公积金贷款,也不利于公积金的科学使用[20]。同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及其影响效应存在着十分显著的收入、单位类型、职业类型以及职称等诸多层面的差异性[21]。也有部分学者对于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状况予以了较为直接的抨击。周威、叶剑平(2009)一针见血地指出住房公积金既非“社会福利”又无“保障功能”,其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甚至导致了“多数人受损、少数人受益”的社会不公现象[22]。相比较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的有限优势在于其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利率稍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但其并不能改变劳动的供求关系,因此公积金也就难以增加参与者的收入水平,它只不过是将劳动者的部分应得收入转变成了由个人及单位共同缴纳的“储备金”而已。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机会公平性一直饱受学界质疑和批判,为了扭转这一尴尬局面,使住房公积金摆脱窘境,杨黎明、余劲(2013)基于2002―2011年我国七个二线城市的年度面板数据,提出应该要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并且要充分发挥公积金政策在保障住房刚性需求层面的积极作用[23]。何代欣(2015)立足于我国住房市场的基本事实,系统性地梳理了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脉络及最新进展,指出信息不对称和福利效应不显著是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改革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此外,还应该适当拓展公积金贷款范围,切实精简贷款流程[24]。同时还可以考虑继续扩大公积金贷款的优惠程度,让居民更多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购房便利,不断加快构建全国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体系,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众使用机会方面的改革与完善[25]。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使用机会上存在“劫贫济富”的嫌疑,并且该制度所谓的普惠功能也被诸多学者认为是“伪福利”命题,相比较而言,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使用效果也远逊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制度。由于公积金政策与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型、财税体制改革以及社会福利制度构建等高度相关,因此在其下一步的改革中,要着重解决住房公积金使用机会的公平性问题,努力使其真正成为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普惠性住房金融。

四、收益分配公平性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所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可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引入旨在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26]。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存储,用于建立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换言之,虽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但其增值收益却归地方政府,这种制度定位导致职工的义务和权利严重脱节[27]。也有学者认为,住房公积金不仅体现了住房保障体系的不公,同时还进一步扩大了这种不公,成为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放大器”,并且职工群体尚无有效路径履行自己的发言权及监督权[28-29]。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被戴上“富人俱乐部”的帽子,并广受国内外学者的诟病。并且围绕着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相对的观点。朱晓矗2011)却认为,在当前这种城市住房矛盾突出和公积金制度理念发生转变的形势之下,探讨公积金增值收益“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是无解的,因为国家所有或者个人所有都无法克服住房公积金在法律逻辑及价值判断上的内在矛盾[30]。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积金;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40-01

一、地区之间发展不够平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3月24日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截至2008年末,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个人贷款余额为6094.16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8583.5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41.47%。

从住建部公布的各项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从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率和资金使用率上反映出这项制度在全国各地发展还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的缴交率占工资收入的15%,个别达到20%,甚至更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低,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样就势必使得这些地区和单位的职工难以享受到国家这一惠民政策。

二、缴存比例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上限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没有规定,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普遍执行5%到20%不等的标准。条件差的行业和单位执行5%的比例,而条件好的就可以执行15%甚至20%的比例。由于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分别按这一比例缴纳,随着职工工资的不断增加,看似不大的比例差距会使实际缴存额差距很大,且由于单位配套缴存的这部分资金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势必导致了实际意义上的分配不公。通过检索某地级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该市职工缴存额前1007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为89388元,后100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仅为262元,前100名是后100名的341倍。而且前100名通过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的为33%,后100名的公积金贷款情况为零。过大的缴存差距不但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时也影响了这项制度的惠民效应。

三、政策法规不配套、不全面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修订的。该《条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机构、监督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又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难度。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工作明显落后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造成相关方面无法可依,仅仅通过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对整个庞大的住房公积金运作进行解释和相关工作的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特别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规定等都没有细化,还有低收入人群如何通过公积金来改善居住环境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前重中之重就是加快法规的建设,既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又充分发挥公积金的效能。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业务范围有待拓展

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率上看住房公积金使用还没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费市场。如何一方面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81-04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作用,对于市场机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它通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比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专用性、福利性和互等多重属性。

本文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对比北京市2006-2008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状况,总结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对制度目标达成的效应分析,得出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改革对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以发挥根本性作用的结论,进而提出了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住房体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由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转变为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运行模式。从正式允许住房商品化政策开始,揭开了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虽然住房体制改革提高了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效率,但是提高的住房价格也使得部分低收入阶层难以负担。因此,为改变房屋价格和居民收入之间以及城镇不同收入阶层住房负担能力之间的不平衡状况,1991-1994年,我国借鉴新加坡经验首先在上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地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于1994-1998年间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全面推广,并从1999年开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缴存额上限由每月2392元上调为2682元。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截至2008年年底,北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数61705个,职工人数429.24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813.77亿元,提取904.24亿元,余额909.53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69507笔,金额851.85亿元,回收金额433.27亿元,余额418.58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扣除贷款余额和风险准备金后,有近450亿元闲置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上。

可以看到,近三年来,尽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发放额逐年增加,由2006年底的662.98亿元增加到2008年底的851.85亿元。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2007年7月1日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又于2008年11月10日提高到80万元。但是,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闲置额依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

对2005-2008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贷出比例进行比较后,可以看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出比例较低,且呈现出一定的下降趋势。由2005年底的74%,降到2008年底的46%。

因此,较高的住房公积金闲置额和较低的贷出比例说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存在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问题。

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低的主要原因

(一)目标群体定位存在偏离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集中职工住房储金实现职工之间的购房互助,尤其是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难问题。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是根据贷款者的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年限、还款能力等确定放款额度。从住房公积金的落实范围看,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大部分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而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数属于高收入群体,有较好的还款能力。这部分高收入群体由于住房问题基本已得到解决,购房需求降低,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保障性、福利性的行为。同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群体由于缺乏购买住房的首付能力,加上担保能力不足、还款能力有限等原因,难以获得或者难以得到足够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这样,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贷款群体与制度本身设计时的目标群体定位存在偏离。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功能难以充分发挥,造成大量住房公积金处于闲置状态,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二)商业银行和开发商的不配合

根据2008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状况的调查显示,住房公积金中有大量沉淀资金与商业银行和开放商不愿意购房人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有关。因为,开发商与商业银行之间往往有协议,商业银行给开发商提供资金的前提是购房者在购房时在该银行贷款。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使职工都愿意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而不是在商业银行贷款,影响了银行贷款业务利润,使得商业银行和开发商不愿意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更加导致资金的使用不足。对于有一定能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低收入家庭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时,大量沉淀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也会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由于这些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往往会被作为超级存款融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流入住房体系以外进行循环,有时甚至出现商业银行将因自身经营风险导致的亏损转嫁给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来承担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住房公积金不能真正发挥其本质作用。

(三)手续繁琐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交易成本

同商业性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一定的低利率优势,5年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要比商业银行贷款低2.07个百分点,5年期以下则要低2.43个百分点。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相对繁琐,首先要单位出示证明,然后要经过贷款审批手续、担保审核手续、个人资信调查等,由于有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中间环节,使得放贷时间相对较长。因此,跟商业性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影响了购房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量住房公积金的沉淀,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四)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针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时存在的各种问题,政府也通过制定各种相关政策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以加大

资金的使用效率。但这些政策相当一部分具有托市作用,而没有真正考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比如人民银行的补充通知中提到职工在还清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后,购买第二套住房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具体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计算方法、办理手续等,和购买第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是一样的。公积金贷款是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所提供的一种保障,对于还清了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住房已经有了保障的职工,不应该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享有与第一套住房一样的贷款条件。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虽然第二套住房对于防范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政府在制定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时,还没有做到有利于中低收入职工。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的效应分析

(一)财富分配效应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具有财富再分配效应。按照12%的缴存比例,要达到2682元的上限,缴存人的月收入须超过2.2万元。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15元,折合每月3726元,能达到2.2万元月收入的只是少数,使得绝大多数人不能上调,只有少数人可以上调。考虑到公积金是按1:1的比例补助,高收入水平单位的职工从单位获得的住房补助金多,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因此,无论是职工个人。还是想通过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变相为职工发放福利的单位,都有动力多缴纳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具有明显的财富分配效应,使部分社会财富直接(高收入单位为职工的补助更多)或间接(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地流向了高收入单位的职工或单位中的高收入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提高使得高收入者购房能力增强,加大了财富分配偏向富人的效应。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的是“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中低收入者由于不能申请到足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充分获得住房公积金较低贷款利率的利益,却要承担低存款利率的损失和住房公积金积累的贬值风险。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倾向于中高收入者,贷款利息优惠被转移分配到贷款的少数高收入者,变成了低收入职工帮助高收入职工改善居住条件。这无疑是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背道而驰的。

(二)购房能力的“马太效应”

首先,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使得财富分配向高收入群体倾斜,更加增强了高收入群体的购房能力。在高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已经得到基本满足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在很大程度上带来的是高收入群体的一种财富积累。其次,由于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对他们的住房储金积累和购房能力不产生任何影响。相对于购房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的高收入者而言,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相对下降。这样,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带来了购房能力“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导致该项制度改革不能发挥提高中低收入者购房能力的目的,住房公积金的互特征也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以“住有所居”为政策目标的,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全体人民的住房问题。因而,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应当以此为基础,真正保障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群体。

(一)适度调整利率政策

在具体执行“低存低贷”利率政策的过程中,中低收入家庭得不到贷款,而存款低利率反而减少了中低收入职工的实际收入。虽然“低存低贷”政策本身是好的,但是应该变通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政策,针对不同职工的贷款情况实行不同的利率水平。对于月薪较高的职工在保持存款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已经取得低息购房贷款时,如果申请第二笔贷款,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制。比如提高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介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水平。而对于申请公积金贷款较多者只能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同时,为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质,对于还没有住房的中低收入者借款人应该放宽贷款条件,实行比正常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更低的利率水平。做到用高收入者的贷款高利率弥补中低收入者的贷款低利率,这样才能保证制度运行的相对公平,真正体现住房保障制度的互。

(二)采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从而在资金管理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方面,要差于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转变观念。通过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以全新的市场营销理念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丰富贷款品种,真正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同时,要树立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理念,从缴存、提取、贷款、还款等业务的各个环节,以人为本,简化手续,公开业务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建立政策性住房公积金银行

目前,住房公积金是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由商业银行经营政策性的公积金业务容易导致责任权利界定不清,使得资金的管理混乱。增加了银行使用风险,最终会损害到广大职工的利益。因此,为了明晰产权,真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我管理住房公积金,建立政策性住房公积金银行。由政府投入股本金,将住房公积金用于特定用途,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真正从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金融的转变。

(四)政府应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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