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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

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

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范文第1篇

一、合并会计报表对合并盈余公积的影响

公司法的要求只适用于法律主体,因为合并报表是一个经济主体,所以需要讨论该事项产生的影响。同时该情况也比较特殊,暂不作进一步深入讨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进行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时,会对个别会计报表的净损益产生影响,说到经济主体与法律主体的问题,因为是站在合并报表的角度模拟调整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所以要模拟调整后的个别会计报表也要符合法律主体条件的,因此产生的净损益影响也要模拟在子公司立场上调整盈余公积,该部分调整应该视在子公司报表内进行调整,不是在合并报表中单独确认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所规定的权益法进行调整。既然这个问题又被带回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所规定的程序上进行,那么即是该调整事项是当做正常的会计核算进行了,因为产生的净损益影响同时要调整盈余公积。

二、合并会计报表对盈余公积调整问题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和盈余公积的抵销与调整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上应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先调整为权益法,然后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抵销。那么,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时,是否需要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的金额呢?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上采用成本法,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并没有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地确认,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进行了全额抵销,这意味着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全部转入了合并未分配利润中。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仍然需要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出发,前面的分析指出,子公司盈余公积的抵销不是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已对确认的投资收益计提了相应的盈余公积,而是因为从经济主体的角度看,子公司被视为一个分支机构或分部,不应存在所有者权益项目。因此,子公司盈余公积的抵销同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无关。事实上,将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全部作为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从经济主体角度看并无不妥,因为母公司可以随时通过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来实现子公司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即使这样,仍应该考虑如下两个问题:

首先公司法是否认可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并在此基础上计提盈余公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直接涉及这个问题,但公司法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编制。这个问题实际上取决于会计准则规定。准则规定公司应当根据权益法下投资收益或基于合并净利润来计提盈余公积,那么调整为权益法时,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就是恰当的。不过根据经济主体合并净利润来计提盈余公积,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只规范法律主体,不规范经济主体。由于权益法本质上也是从经济主体角度出发的,因此母公司从法律主体角度出发,根据成本法下来自子公司投资收益计提盈余公积最能体现公司法意图。

其次在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既可以在成本法下直接编制,也可以先调整为权益法然后再编制。调整为权益法时,如果根据调整的投资收益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而在成本法下直接编制不作类似调整,将导致两者编制结果不完全一样,这可能会导致仅仅因为合并方法或程序不同而使合并财务报表存在差异,而差异主要表现为盈余公积计提上(除非成本法下直接编制时根据合并净利润对盈余公积进行调整)。

2.调整与抵销分录和盈余公积的抵销与调整

在购买法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将购买日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合并净利润。编制调整分录涉及损益时,是否需要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呢?比如在购买日,子公司存在一项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该资产尚可使用20年,不考虑净残值。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每年需要调增管理费用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相应地调减盈余公积呢?这仍然需要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和盈余公积的属性进行分析。调整分录是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从经济主体角度考虑而编制的,盈余公积则是从法律主体角度考虑来计提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需从法律主体角度来考虑。由于调整分录结果既不会反映在母公司报表上,也不会反映在子公司报表上,而只反映在合并工作底稿上,因此对调整损益计提盈余公积同样缺乏法律依据。特别是这种调整并不能提高合并财务报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同理可对抵销分录作类似分析。

3.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中盈余公积的抵销与调整

由于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编制的,上年编制合并抵销分录的抵销结果并没有反映在母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因此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首先对年初未分配利润等报表项目进行调整。通常上年调整和抵销分录中涉及损益和利润分配事项的,均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问题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时是否应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这需要结合上年调整和抵销结果进行考虑。因为本年对年初未分配利润及相应项目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使根据本年个别财务报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年初数同上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年末数一致(假定不考虑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因此,如果上年编制调整和抵销分录时,没有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那么本年对年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时,自然不应对盈余公积进行调整。根据分析可知,调整和抵销分录是从经济主体的角度来编制的,而盈余公积属于法律主体概念,编制调整和抵销分录涉及损益的,无需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因此,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时无需对盈余公积进行调整。

4.对购并子公司盈余公积的调整

母公司通过购买股权而增加的子公司,往往在购并时已存在累计盈余公积,这部分盈余公积在购并时按股权比例被母公司购买,未形成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也未计入未分配利润。因而编制购并当年合并会计报表时,不需要调整已为母公司购买的子公司盈余公积,调整金额=母公司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子公司当年提取盈余公积/子公司当年净利润。

5.对于减少子公司所提盈余公积的处理

年度内减少的子公司退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时,当年合并会计报表“盈余公积”的年初数内,还含有该子公司累计提取的盈余公积中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即以前年度合并盈余公积的调整数),随着该子公司股权出售转让或清算,这部分属于母公司收益已经变现,企业集团因重复计提盈余公积而导致未分配利润虚增因素已不存在,以前年度为了消除未分配利润虚增因素而调整合并盈余公积的金额应调回未分配利润。

6.对子公司当年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处理

如果子公司当年度用盈余公积转增了资本,就会减少累计盈余公积。如果仍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调整,调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和“提取盈余公积”之和会大于子公司期末盈余公积中属于母公司份额。无疑这个结果是对的。因为子公司将盈余公积转为资本仅是资本形式的转化,并未脱离资本积累范畴,其功能、性质和作用并未起到实质性变化。因此应该继续调整。调整后的结果就等于子公司期末盈余公积加上已经转为实收资本的合计数乘以母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后年度,在调整期初盈余公积时,应按子公司期初盈余公积加上累计转为实收资本的合计数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作为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数额。

7.购并时子公司净资产中含有的盈余公积的处理

如果母公司通过购并取得子公司,则子公司中很可能已含有盈余公积。这部分被购并的盈余公积中虽然有母公司的份额,但未形成母公司的投资收益,没有存在于合并净利润中,不形成集团盈余公积。因此对这部分盈余公积进行调整显然是不合理的。合并报表时购并形成的子公司盈余公积应予抵销,不予调整。因此调整后盈余公积将与期末子公司盈余公积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数额相差购并盈余公积那一块。当子公司用盈余公积补亏时,则一般情况下的计算结果仍然适用。因为用盈余公积补亏,实质上就等于将盈余公积又转回至未分配利润中去。可以将补亏的盈余公积视作本年提取盈余公积的减少数(或负提取),然后按常规进行抵销和调整就可以了。

三、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具体作抵销处理时,除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作抵销处理外,还应按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金额超过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相当于投资子公司收益部分应提取金额的部分(而不是按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余额)作调整分录:借记“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

当母公司不包括对子公司投资收益在内的净利润为负数,且母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低于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时,合并会计报表上“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只列示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金额。具体作抵销处理时,除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作抵销处理外,还应该按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金额超过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的部分作调整分录:借记“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当母公司不包括对子公司投资收益在内的净利润为负数,但母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不低于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时,合并会计报表上“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应列示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金额和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两者较大的一个。具体作抵销处理时,如果前者金额较大,除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作抵销处理外,还应按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金额超过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的部分作调整分录:借记“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如果后者较大,则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作抵销处理即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社,2011

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范文第2篇

关键词:盈余公积;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盈余公积概念、分类及作用

1、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2、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它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当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或者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首先,可以用发生亏损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当发生的亏损在五年内仍不足弥补的,应使用之后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通常情况下,所得税后利润仍不能弥补的亏损,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加以弥补。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

(2)转增资本。当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累计较多,在企业需要增资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先办理相关的增资手续,然后按所有者原持股比例结转。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转增资本,只不过是在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转换。

二、国际背景

1、欧洲大陆盈余公积会计模式。在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为了约束公司过量分配,往往从法律上要求公司必须留有一定积累,以利公司持续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通常预先提留“盈余公积”,即按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作为盈余公积。

2、英美盈余公积会计模式。在英美会计模式中,公司的利润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这是与欧洲大陆模式最大的一个差别。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的留存收益,只能是暂时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应转回供利润分配之用。而在欧洲大陆模式中,公司每年按法定比例固定提留的盈余公积,则是永久性的,不能转入未分配利润。

三、我国目前现状

我国的盈余公积制度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和披露上同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类似,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差别。在当今国际会计协调化的背景下,我国盈余供给制度仍有漏洞:

1、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我国计提比例为10%,上限为50%;而德法两国的计提比例均为5%,且上限为10%。无论是计提比例还是上限均高于德法两国。可见我国的会计政策倾向于保护国家(大股东)利益。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资本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制度也应做适当修改。本人认为,应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广大投资者(中小股东),使他们的投资能够得到充分的回报,这样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说明注册资本是转增前还是转增后的,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就会出现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转增前的注册资本;另一种认为是转增后的注册资本。由于观点不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数额存在巨大差异。只有具体规定,才能明确措施。

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抵销分录

一、基本答题思路

1. 计算 有关项目

(1)商誉=调整后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母公司持股比例

(2)少数股东权益=调整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1-母公司持股比例)

(3)母公司投资收益=调整后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

(4)少数股东损益=调整后子公司净利润×(1-母公司持股比例)

2. 建立平衡等式

(1)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年末未分配利润+商誉

实行第一次替代:即由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利润分配的动态计算过程替代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利润分配的静态计算结果。

其动态的计算过程为:

年末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应付股利

替代后可得出(2)平衡等式:

(2)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应付股利+商誉

实行第二次替代:即由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和持股比例较少的投资 企业 的“少数股东损益”替代子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替代后得出(3)平衡等式:

(3)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股本+资本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提取盈余公积-应付股利+商誉

将等式右边的减项移到等式左边,得出如下最终平衡等式:

(4)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提取盈余公积+应付股利=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商誉

分析:如果站在子母公司各自的角度,母公司投资后会增加其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吸收投资后会增加其所有者权益;如果站在子母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角度,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与子公司接受母公司的投资纯属于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事项,即集团内部资金的调拨,它既不会增加企业集团的长期股权投资,更不应该增加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权益。所以在母公司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时,应将其进行相互抵销,其抵销规则是“虚增在借方的从贷方抵销,虚增在贷方的从借方抵销”另外应值得注意的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单独确认一项“商誉”资产。

3. 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子公司)

资本公积(子公司)

盈余公积(子公司)

未分配利润——年初(子公司)

投资收益(母公司)

少数股东损益

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二、实例分析

[资料]甲公司2007年1月1日购入a公司80%的股份,实际支付款项3 300万元。2007年1月1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4 000万元(假定a公司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其中股本2 000万元,资本公积1 0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和a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a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8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08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7年度的现金股利100万元,2008年12月1日取得一项可供出售 金融 资产,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上升1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2008年度的个别 会计 报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如表1、表2所示:

 

[要求]编制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抵销分录。

[ 参考 答案]

(1) 计算 有关项目

①商誉=3 945.36-4 806.7×80%=100

②少数股东权益=4 806.7×(1-80%)=961.34

③母公司投资收益=500×80%=400

④少数股东损益=500×(1-80%)=100

(2)建立平衡等式

长期股权投资(3 945.36)+少数股东权益(961.34)+提取盈余公积(50)+应付股利(100)=股本(2 000)+资本公积

(1 006.7)+盈余公积(190)+年初未分配利润(1 260)+投资收益(400)+少数股东损益(100)+商誉(100)

(3)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2 000

资本公积 1 006.7

盈余公积 190

未分配利润——年初 1 260

投资收益 400

少数股东损益100

商誉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 945.36

少数股东权益961.34

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公司治理 盈余管理

股权分置作为一种限制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允许公众股流通的差异性制度安排,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和法制环境下,资本市场设立初期的一种制度安排。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分置逐步演变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的根本性制度问题,并造成了许多问题,比如它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抑制了资本市场的创新,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致使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难以形成等等。为此2005年4月29日我国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期完善的资本市场制度环境。截止2008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已基本完成股改。而此次资本市场重大改革的效果尚需检验。由于改善公司治理状况是股改的预期结果之一,所以本文将从公司治理角度检验股改政策效果。又由于盈余管理是公司治理的结果之一,即若公司治理越好,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低,反之则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因此,本文从盈余管理视角检验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影响,借以检验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效应。

一、文献综述和理论假设

1.文献综述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与盈余管理的文献主要如下:

张爱民、常佩佩(2007)对2005年宣布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425家上市公司研究并发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出台的前一季度,股改公司的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为负;股改完成的后一季度,股改公司的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为正。孙海燕(2008)对以送股为主支付对价的143家股改公司研究并发现: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和股改期间,股改公司存在向下的盈余管理;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改公司存在显著向上的盈余管理。雷光勇、李帆、金鑫(2010)对2002年至2006年2585家上市公司研究并发现:非操纵性应计利润与操纵性应计利润对经理薪酬都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并且股改后的显著性水平较股改前有所提高。

2.理论假设

股权分置改革主要致力于促使我国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同股同价、自由流通。在股改后,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与股价密切关系,即股价越高,股东财富越高,反之,股价越低,股东财富越低,故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形成了共同的利益基础,使得股东更有积极性参与公司的治理,而且“用脚投票”的条件也完全具备,为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与进入渠道,为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形成提供了基础条件。这些改善了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环境,对完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另有文献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能降低公司盈余管理幅度。因此,本文提出的假设如下: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盈余管理幅度显著下降。

为检验以上假设,本文设置以下模型:

(1)

其中,为年度t公司i盈余管理指标;为年度t公司i是否完成股改,是,取值1,否则,取值0;为控制变量。 假设要求模型(1)的系数估计值且显著大于0。

二、研究设计

1.变量

(1)盈余管理

根据Dechow等(2003)拓展的前瞻性可操纵应计利润模型(the forward-looking discretionary accruals model),使用同年同行业数据对方程(2)进行回归,取得的残差即为可操纵应计利润。具体如下:

其中,为t年度平均总资产,为应收账款增加额,为销售收入增加额,k为的斜率,为固定资产,为未来一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回归方程(2)的残差即为

(2)GUGAI

股改是否完成,当公司完成股改,取值1,否则,取值0。

(3)控制变量()

控股股东类别(STATE,若国家为控股股东,取1,否则取0),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LARGEST)、审计结果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AUDITOPION,是,取1,否则取0),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设置状况(CEOBOARD)(若总经理兼任董事长,CEOBOARD取值1;若总经理兼任副董事长或董事,CEOBOARD取值2;若总经理与董事会的职责完全分离,CEOBOARD取值3)资产收益率(ROA为年末净利润除以资产总额)、BM =(年末流通股市值 + 非流通股每股净资产乘以非流通股股数 + 负债总额)/总资产账面值、公司规模(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LEVERAGE为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标准差(STDCASH)和销售收入标准差(STDSALE):通过t-2至t年间数据计算。

2.数据

本文选取2000年-2008年间上证和深证1048-1573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从深圳国泰安公司开发的数据库及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色诺芬公司联合开发的数据库中提取出各类公司治理和财务变量。

三、实证结果

由表可见,模型(1)的估计参数值 在10%水平上显著为负,在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平均比股改前降低0.78%,表明股权分置改革有助抑制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改善公司治理状况。此外,STATE、 AUDITOPION 和LNSIVE的估计参数值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国有控股公司、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以及大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较低。

四、结论

根据实证结果,本文发现股权分置改革确实能显著降低公司盈余管理幅度,对公司治理具有积极的作用。这说明我国在2005年大力推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实现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全流通,促使股东利益基础统一和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形成,在改善公司外部治理方面确实取得积极的成效。

参考文献

[1]股权分置改革小组.股权分置改革的回顾与总结.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12-20

[2]张爱民,常佩佩.中国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7;2: 39-46

[3]孙海燕.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绩效效应:盈余管理,还是治理优化. 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1:55-58

[4]雷光勇,李帆,金鑫.股权分置改革、经理薪酬与会计业绩敏感度.中国会计评论, 2010;1:17-30

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股权分置; 国有控股; 机构投资者; 治理作用; 盈余管理

一、概述

所有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和业绩表现有重要影响,已有研究主要从公司业绩角度探讨国有控股的治理特征,而借助盈余管理分析国有控股治理特征的研究相对较少。那么,国有控股对公司盈余管理究竟有怎样的影响?

我国自1998年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以来,机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产生了日益重要的影响。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不同,在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能否对大股东的行为真正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流通。对于国有和非国有公司而言,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会刺激被投资公司行为的短期化?还是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更能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尚需实证检验。

本文从盈余管理的角度,研究了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控制了关联方影响下,国有控股和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效应,并且将国有控股与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交互作用考虑在内。研究结果发现,事件期国有控股公司盈余管理水平显著低于非国有公司;随着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只有非国有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显著降低;股权分置改革后,机构投资者的积极治理作用,即对盈余管理的监督管理作用得到加强。

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在研究国有控股公司与非国有控股公司盈余管理水平对比时考虑了关联方交易的影响;二是以股权分置改革为背景进行研究,分别研究了股权分置改革后,机构投资者对国有控股公司与非国有控股公司的不同影响,从盈余质量的角度检验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效。

二、样本选取及计量模型

(一)样本的选取

本文选取了我国上市公司2005年至2010年的数据,并将2005—2007年作为股改未完成期间,将2008—2010年作为股改已完成期间进行研究。本报告数据均采用面板数据,考虑到数据的一贯性以及本报告对“股改完成前后”这一因素的说明,筛选的样本公司为2004—2010年持续存在的公司。按照证监会老行业分类标准,最终筛选出987家深沪两市的A股上市公司样本。本报告中所使用的数据通过CSMAR数据库和万德数据库获得。

(二)盈余管理测度方法

本研究利用基于行业分类的横截面修正Jones(1991)模型估计公司盈余管理水平。

其中,TAj,t为企业j第t年的总体应计利润;?驻REVj,t表示企业j第t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值;?驻RECj,t为企业j第t年的应收账款的增加值;PPEj,t表示企业j第t年的固定资产。

将模型(1)中系数的估计值带入模型(2),得到每个公司每年的非操纵性应计利润:

运用模型(3)即可得到公司盈余管理的变量:操纵性应计利润DA:

(三)测度国有控股与机构投资者治理效应的回归模型

在全样本条件下,用模型(4)考察国有控股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是否显著低于非国有企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对国有控股公司盈余管理水平的影响,以及机构投资者与国有控股的交互影响。

其中,|DA|为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公司盈余管理水平的变量;PIS是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券商、券商理财产品、QFII、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本文采用的计算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方法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第三季度末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第三季度末总股数)×100。CONT为公司是否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虚拟变量,本报告选取实际控制人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国有机构、开发区、事业单位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其CONT取0,其余为非国有企业,CONT取1。

NOI为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SIZE为公司规模,等于年末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LEV为公司财务杠杆,等于年末负债总额除以年末资产总额;ROA是公司的盈利能力,等于当年税后利润除以年末资产总额;MB是公司的投资机会,它等于年末公司市场价值除以账面价值;LTA为公司滞后一期的应计利润;AUD为会计师事务所类型的虚拟变量,如果会计事务所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则AUD=1,否则AUD=0;OPIN为审计意见类型的虚拟变量,如果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则OPIN=1,否则OPIN=0。

根据股改完成情况,将样本观测期分为股改前后两段,分别对全体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上市公司的相关变量进行多元回归,考察股改前后机构投资者和国有控股对公司盈余管理水平的影响。

三、实证过程与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结果

1.样本分布(表1)

根据上述标准,我们得到2005年至2010年共5 922个研究样本。其中国有公司样本占全部样本的65.35%,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为国有公司;机构投资者持股占全部样本的92.82%,表明我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均有机构投资者参股。

检验结果表明,国有控股和机构投资者持股之间的关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国有公司中机构持股公司比例显著高于非国有公司中机构持股公司比例。

2.基本描述统计(全样本条件下,表2)

从全样本来看,操纵性应计利润(|DA|)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2.03393和0.00001,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盈余管理行为。进一步考察发现有62.75%的样本小于均值,说明大部分公司盈余管理水平较低。

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PIS)的平均值为22.8588669,这个比例远远低于美国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均值36.89%(Koh,2007),说明在我国机构投资者尽管发展迅速,但仍然远远比不上西方国家的规模;

通过对PIS、LEV、ROA、MB的最小值和最大值比较,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财务杠杆、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AUD的中位数为0,说明中国大部分公司的报表不是由四大审计所审计的;OPIN的中位数为1,说明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所得到的审计意见属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表3)

由表3可看出:在全样本回归中,CON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非国有企业盈余管理水平显著高于国有企业;机构持股比例(PIS)的估计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说明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国有企业的盈余管理水平无显著影响;PIS×CONT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表明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随着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盈余管理水平下降幅度存在显著的差异,非国有企业正向盈余管理水平显著降低。

在分样本回归中,国有企业股改完成前的(PIS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机构投资者的频繁交易使国企经理人只关注当期利润,刺激了被投资公司行为的短期化,没有发挥积极的公司治理作用;股改完成后PIS的估计系数不显著,说明机构投资者治理效应较之前有了改善。非国有企业在股改完成前不显著,股改完成后显著为负,这说明非国有企业股改完成后机构投资者的积极治理作用得到增强。

综合以上两点,研究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前,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国有企业盈余管理水平正相关,与非国有企业盈余管理水平不相关;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国有企业盈余管理水平不相关,与非国有企业盈余管理水平负相关。进一步可以说明股改前,机构投资者监督与制衡的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这一现象有所缓解,其积极治理作用得到增强。

四、结论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地位平等,使得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增持股份等方式提高其投票权和话语权,从而在公司治理事务中表达自身的意见。股改之后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效力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有了明显的改善。本研究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股改对我国股票市场自由化的积极作用。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以减少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第一,加强信息披露。盈余管理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企业内外部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审计质量,减少信息不对称,是降低盈余管理的有效方法。第二,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能监督控股股东和管理层,能有效抑制盈余管理。发展机构投资者,使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以外部大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是抑制盈余管理的重要途径。第三,深化股权分置改革。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控股方(多为国有控股)在股改后,仍拥有压倒性的股权优势,能容易地通过操纵管理层来进行盈余管理。因此,深化股权分置改革,使国有股向非国有股转变、非流通股向流通股转变,对有效抑制盈余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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