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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论文

征信管理论文

征信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一、加强理论学习,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

加强理论学习,是确保征信管理工作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指向明灯,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工作目标的根本保证。在工作中,我时刻关注理论发展的新动向,以先进理论指导具体工作。在总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讨论会上,精心准备,总结交流心得体会,得到领导肯定。结合征信立法工作,加强调研,在调研中深入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机关党委将本人撰写提交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创征信管理新局面系列调研”之《征信立法研究报告》作为人民银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推荐给中央国家工委。

二、积极参与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已获行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原则通过

积极推动出台《征信管理条例》,一直是近年来总行征信管理局的重点工作之一。经过前几年的探索和积淀,征信立法的条件正越来越成熟。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1月向国务院上报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法制建设专项工作的工作安排》,总行于年内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总行领导运筹帷幄,果断决策,全局上下协同作战,殚精竭虑,《条例》的立法工作正稳步加快推进,现已取得重大进展。

本人全程参与了《条例》的制定。先后参与了对地方信用立法、信用服务市场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的调研,直接执笔或参与撰写了相关调研报告;多次对征信的概念内涵、行业发展模式、业务种类、业务管理方式、许可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较系统和深入的探讨;根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责的调整,对2002年上报国务院的《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及近几年来形成的数个条例草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多次参加了征信管理局、条法司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织的征信立法专题讨论会及内部改稿会;积极听取和学习了有关专家、学者对《条例》制定中诸如征信的概念和边界、征信管理的出发点、征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征信管理的手段、方式等诸多重要议题的意见和建议;较准确地领悟和贯彻落实了总行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所提意见较好的被《条例》采纳吸收。12月5日,《征信管理条例》已经行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并原则通过。

三、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着力就相关重点征信法律制度进行专题研究

一是开展了地方信用立法的调查。为理清征信体系建设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参与完成了《地方征信立法的分析与评价》研究报告;二是对我国征信业发展模式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撰写了《论我国征信发展模式——以征信产品的公共属性为视角》,得到局领导好评;三是为摸清各类征信机构的市场定位、经营状况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设计促进征信服务市场发展的制度措施,完成了《关于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状况的报告》,签报苏宁副行长,并送条法司、人事司阅;四是通过国际金融公司了解国际数据跨境流动与保护问题的做法,组织重点出口企业和相关商业银行召开座谈会,就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研究,并结合美国、欧盟处理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的经验,完成了《欧美数据跨境流动比较研究》。《关于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状况的报告》和《欧美数据跨境流动比较研究》两篇成果入选征信管理局即将出版的《征信管理专题研究报告》和《世界版图下的征信业——十五个国家和地区征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两部书稿,目前两部书稿已交金融出版社审稿;五是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采它山之石以攻玉,在处领导的直接指导和亲切关心下,组建了国外征信理论与实务研究小组,完成了《美国平等信用机会法研究与启示》,被《参阅件》采用。

四、积极关注征信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根据领导指示,提出完善建议

根据局、处领导的指示,本人密切关注征信系统和征信市场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就商业银行合规使用信用信息、个人异议受理及处理情况、征信诉讼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有关有关诉讼案件,向有关分支行提出了妥善处理诉讼案件的建设性意见;直接与当事人积极友好地沟通,宣传有关政策,化解纠纷,妥善处理了公民来信和投诉事件;根据苏行长对征信中心《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及解决其中存在问题的请示》的批示,研提了意见和建议签报苏行长;为尽快建立涉及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和商业银行关于异议处理、投诉、诉讼情况的报告制度,完成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投诉和诉讼案例报告制度的通知》的签报,近期即将以行发文。

五、其他工作

一是日常公文办理。本年度较高质量地办理办结签报、会签文件、请示件、通知、公民来信等各类公文数十件,提高了公文处理水平;二是认真办理全国人大和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征信管理工作有关的议案、提案和建议;三是着手研究《条例》出台后的释义和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如制定《征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不同类型的征信机构明确准入及监管措施,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又如按照征信分类监管的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一系列征信机构业务操作规范及指引,规范征信机构经营行为,再如制定征信活动异议处理规程,明确征信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四是多次参加征信管理有关的培训班和研讨会,提高了征信管理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征信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税收管理  流程再造  征管改革  信息化

一、流程再造理论的基本思想及其应用

(一)流程再造理论产生的背景

管理思想的创新不是独立发展的,是建立在产业革命所提供的新技术基础之上的。技术的创新,生产力水平质的飞跃,推动了对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方法的思考,引发了管理创新。三次产业革命带来了相应的管理革命。

以蒸汽机发明应用为标志的第一次产业革命,引发了以劳动分工、专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第一次管理革命;以电力的应用和汽车、飞机等发明为标志的第二次产业革命,引发了以全面质量管理、及时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管理革命;以计算机的大规模应用为标志的第三次产业革命,引发了以企业流程再造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管理革命。流程再造由曾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计算机教授的哈默博士首次提出。1993年,他和钱皮合著《再造企业》一书,进一步掀起了一场世界性的再造运动。

(二)流程再造理论的基本内涵

流程再造理论是从企业管理开始的,要求对企业的流程、组织结构、文化进行彻底的重塑。哈默博士形象地阐释为“打破鸡蛋才能做蛋卷”,并将其定义为“重新开始”。对流程再造理论可作如下简要归纳:

核心思想:通过对企业原有业务流程的重新塑造,借助信息技术,使企业由传统的以职能为中心的职能导向型转变为以流程为中心的流程导向型,实现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最终提高企业竞争力。流程再造是一个持续改革、不断完善的过程。

基本内涵:(1)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注重信息技术和人的有机结合,重新设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协调分散与集中的矛盾,将串行工作流程改造为并行工作流程,尽可能实现信息的一次处理与共享使用机制。(2)建立面向流程的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压缩管理层级,缩短高层管理者与员工、顾客的距离,更好地获取意见和需求,及时调整经营决策,改变职能导向下层次过多、效率较低的弊端。(3)运营机制以流程为主,以顾客为导向,突出全局最优,不是局部最优。(4)人员按流程安排,不是按职能安排,实施团队式管理。(5)沟通突出水平方向,不是垂直方向。

二、流程再造理论对税收征管改革实践的指导作用

税收征管改革作为一种管理变革,在寻求新的突破时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流程再造理论作为国际最新的管理理论,在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实践方面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前景。

(一)流程再造作为第三次管理革命,必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刻影响

当前,税收征管改革正进一步深化,作为执法管理的税收征管与普遍意义上的管理具有共性。其管理手段和方法也受到信息技术发展的左右,其发展的战略和思路也必然受到管理思想演变的影响。税收信息化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从单机运行到网络运行,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对信息化的认识和实践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侧重于微机的“机”,突出机器的功能,通过模拟手工提高工作效率;第二个阶段侧重于电脑的“脑”,自动生成报表资料,分析监控税源、征管过程和征管质量;第三阶段也就是现阶段,由于网络的发展,信息化成为税收工作的“载体”,穿透行政管理层次,打破层级管理界限,使一些部门职能“虚拟化”, 结果将带来更大范围的业务重组、机构重组、不同层级机构事权的调整以及职能实现方式的转变,引发建立电子政府等社会性流程再造。

(二)流程再造给我们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带来深刻的启示

启示之一:流程再造产生的背景与我们改革的背景一致,都是基于信息化。信息化具有穿透时空,打破行政层次和部门界限的功能,不仅带来流程的改变,也为流程的再设计提供了支撑。我们应当运用流程再造理论,按照信息化的内在规律,对现有建立在计算机模拟手工操作、依靠纸质传递基础之上的流程进行再设计,并建立以流程为导向的扁平化的组织机构,使之与信息化的要求相适应,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效用。

启示之二:流程再造追求的目标与我们改革的目标一致,都是追求绩效目标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我们应当围绕目标,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清除无效管理活动,简化管理环节,并优化组合。

启示之三:流程再造以顾客为导向的原则与我们税收服务的要求一致,都是着眼于满意度的提高。同欧美政府再造一样,在税收工作中引入“顾客”概念,并以“顾客”为导向,将给我们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服务理念,不仅可以建立起从“基本不相信纳税人”到“基本相信纳税人”的服务机制,让纳税人在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而且将内部上下工作环节作为顾客对待,有助于解决征、管、查等协调衔接不畅问题。

启示之四:流程再造涵盖重组,但绝不仅仅是重组,也不是改良。流程再造本身是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再造的不仅是流程,同时还有人员观念、思维方式、管理习惯、组织结构、组织文化的转变。我们用流程再造思想指导改革实践,从流程着手,以流程为导向,着眼于流程和实现方式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的调整,不仅可以达到重组目标,而且带来更深远的影响,实现税收管理质的飞跃。

(三)运用流程再造理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新一轮征管改革,无论是模式结构的科学性,运转的效率性,还是监控机制等方面,都较旧的征管模式有很大进步,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1.目前的征管流程是基于传统的手工征管方式设计的,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拟手工操作,信息流以纸质资料传输为主,层级多、环节多、重复劳动多,信息在传输中易于衰减、失真,效率低下。

2.组织结构呈层次状,不必要的工作分配环节多,无实际意义的核批多,横向联系协作不够。上级、下级单位职能部门配置基本相同,工作分配层层下达。许多常规事务都必须层层报批审核,影响工作效率,不仅纳税人不满意,税务干部也不满意。实际上,大多数核批环节并不掌握更多信息,只起到“信息经纪人”转手、传递信息作用,没有形成信息增值。上下沟通基本呈直线型,部门界限明显,导致横向部门间信息相对封闭,本位意识强,协作意识不够。

征信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10多年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在解析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税收管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以加-陕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 现代 税收管理转变。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 历史 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 发展 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 科学 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 计算 机 网络 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 规律 、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 总结 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

一要减少管理层次,收缩征管机构,确立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 现代 管理组织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提高组织结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精简管理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组织结构,从总局、省局、市(地)局、县局到基层分局有5个层级,除基层分局外,有4级行政管理层。世界上很少有这种5级架构的征管组织体系。要创新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必须打破这种僵化的5层“宝塔”结构,冲破行政区划的约束,根据 经济 区域、税源分布、规模大小,设置税收管理机构。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近期目标可以定为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县局4层组织结构。今后条件成熟时,对省级局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区域进行撤并,设置跨省大区局,如像人民银行跨省设置分行机构。

二要统一征管机构设置,实现基层征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根据 企业 组织理论学的研究,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通常有四种模式,即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以客户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种的矩阵模式。按照前述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和国外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适宜采用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基层局(县、区局和将来实现征管实体化的地市级局)适宜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的模式设置机构,除稽查局可作为外设机构外,其它专业局都应全部转为内设机构,同时还应撤销过去外设的直属局、外税局,实现对内外税、不同行业、不同预算级次企业的统一管理。基层局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内税源税基的控管。分类管理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构建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变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在县(区)局内部,根据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 规律 ,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和征管流程,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解决税源税基控管薄弱的问题。

四、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

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 发展 要求的制度,更需要针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是税收管理改革与发展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管理效能,降低税收风险即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额这一税收管理目标,在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设计上求得新突破。

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应当突出两个重点。

(1)要着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使其如实申报纳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税收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将税收服务从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行政职责,构建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享受各种税收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设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确保所有公民享受和获得税收知识的权力,使纳税人有能力自觉、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减少无知性不遵从;设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程序制度,确保办税公平公开,程序简便规范“一站式”服务到位,使纳税人减少“懒惰性”不遵从;设立完善的权益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开展行政复议,主动实施行政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二要建立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诚信度实行差别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严加管理。制定鼓励诚信守信,制约惩处失约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纳税信用成为与纳税人生存发展紧密相联的无形资产。让依法纳税者受到社会广泛尊重,使诚信纳税者得到实惠,增强忠诚性遵从的荣誉感;让失信违法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同时要把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与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 科学 的纳税评估机制。

三要建立“轻税重罚”的违法处罚制度。增大违法成本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外要健全偷逃税处罚管理制度,增大偷税成本;严惩知法违法者,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该罚的要罚,该判刑的要判刑,减少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增加预防性遵从。

(2)要着眼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能,约束税务人员寻租,对工作业绩进行有效激励,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税收管理绩效是促进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导向至关重要。要彻底扭转过去绩效考核重收入轻管理,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轻机关内部考核的倾向,从组织收入型向执法保障型转变。要以正确实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为目标,将绩效监控和评价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使绩效考核成为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虑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机关内部两个层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绩效考核,应从税收风险、执行政策、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过客观科学地制定考量目标和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之明确税收管理的改进方向。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可采取事项与岗职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定岗位、定职责、定事项、定人员、定目标、定指标、定奖惩等方法,充分运用 计算 机 网络 对税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使个人工作绩效与集体组织绩效高度关联,激发个人和群体奋发向上的活力。

征信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信用 信用减等 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经济法是否有独立的责任及其具体责任形式的探讨已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撇开这些理论的争论,张守文教授的一个观点很值得注目,他认为:“经济法领域是否存在法律责任问题?是否存在‘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经济法是否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形态?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为‘责任的客观性’问题。它是研究‘责任理论’的一个前置性的或者称先在的问题…从历史上看,不断推动法学发展的,是大小不一的‘法学上的发现’…经济法上的‘客观性’可能体现在多个方面…在承认一般的法理,认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前提下,就可以肯定的推知:在经济法领域,法律责任同样客观存在…若能发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形态,并对其作出客观的概括和提炼,则无疑会进一步增进经济法责任研究的‘客观性’”这样的思路揭示了所谓探求“客观性”的两条路径:其一,可以根据一般的法理推定而知;其二,从既有的现象中提炼与概括。本文试从后一种角度来探讨。

二、信用减等的实现结构分析

信用减等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在中国立法实践中还属尝试阶段,而信用减等责任要真正实现并纳入法制的轨道,需要大量的立法实践,并构建一整套的信用法律体制。

(一)征信立法——信用减等实现的基础

目前我国征信立法现状可以归结为多元化的特征,而且多以地方立法为主,按有学者的总结:呈现出三种立法模式:(1)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分别立法…上海代表;(2)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统一立法…以海南、湖南和内蒙古为代表;(3)单独企业征信立法。以浙江、广东、四川、北京为代表。这些制定主体多元、利益范围多元和实施办法多元的规章所呈现的问题也是多元的:首先,权力的封锁和不兼容,导致了利益主体的博弈;其次,对信息提供人附加过重的责任,强制提供信息政策如没有激励措施的配合,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积极性;再次,各国地方收集的信息数据没有统一汇总,信用信息没有联动和共享;最后,立法层次太低,效力过小。

笔者认为,征信立法问题其实是两个最基本主体之间的矛盾问题,其一,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其二,征信机构和被征信人;而明确立法权的中心,明确监管的中心,如中国人民银行,并且明确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时最为关键的,这对于信息的共享,管理的一致与隐私权的保护都是最明确的回答。很多学者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司在2002年开始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报以很大希望,因为该部条例承载了很多问题的答案,但因为争论甚多,还未出台笔者试对2011年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集意见稿)进行分析,首先,该部条例,明确了中心监管的机构,即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其次,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所需条件,程序及所需依据的法律,如《公司法》,最重要的明确了征信机构解散、破产后,其所保存的信用信息的去向,即第12条第1款:“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转让其他征信机构。”还有明确了对被征信人权利的保护,如18条:“信息主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授权……”再如第4章专章规定了被征信人的投诉和异议制度。以及在第7章明确了法律责任。仍旧不足的仍为确定信息的市场化标准,即有偿还是无偿,但笔者在之前的草案中,见过有确定为有偿,可能在后来的讨论中被删除。仍为解决的问包括,法律效力低、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库与地方的和民间中介组织的联动共享、被征信人的权利保护和信用充分运用的矛盾等。

(二)信用评估多元化——信用减等实现的具体方式探索

信用减等作为信用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其非财产性和惩罚性是主要特征,而如何实现所谓的“失信扩大”,有赖于两条基本的途径,即法律主导和民间主导,在不平等的权力与权利之间和平等的权利之间的多元的途径,但目前尚无法律系统的规定责任的方式,笔者以列举的办法,试以现有两种具体的制度来进行探索,即证券信用评级、欠税公告制度和行政公告制度。

1.证券信用评级制度

证券信用评级滥觞于20世纪初的美国,最初的评级品种是债券。评级行业经过百年的发展,目前形成了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惠誉(Fitch Rating)三大国际评级机构。证券评级的主要对象包括债券、优先股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而关于其立法主要可以分为信评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主要是规范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因利益冲突而引起的虚假评估行为,还包括信评信息的披露和客户隐私的保护)、法律监管和责任方面。

目前关于我国的证券信用评级的立法主要是这样的:市场准入方面的,2003年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证券暂行办法》、2004年,发改委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法》169条和证监会概观这些法律和规定,一个变化是,信评机构的市场准入上,由最初的行政审批变化为由多个政府部门各自从许可评级机构开展某项评级业务的角度,认定评级机构的资格;在业务规范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要建立“防火墙”在内的制度,即合理划清评级机构内部职能,划清信评机构内部的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之间的界限,保持业务部门的独立性;证券评级机构的人员考核和薪酬制度,不得影响评级从业人员依据独立、客观、公正、一致性的原则开展业务。《指导意见》规定了信评机构的收费标准,其中22条还规定了,信评机构的保密义务。监管方面十分缺失:还业务许可模式,带有计划经济色彩。

笔者在此无意探讨该项制度在我国的残缺和立法建议,仅想从证券信用评级所凸显的基本原理来印证其和信用减等的关联性。就证券评级的基本原理来看,是由于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引起的。

其中,市场失灵的表现为,在证券市场上,投资人和证券发行人的信息不对称,深言之,发行人比投资者更加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故他为了顺利融资,会披露有利于自己的良好的信用信息,而投资者却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它们为了搜集真实可靠的信息,必须花费更大的搜集成本,不仅如此,这也使得那些信用真正好的发行人得不到投资者的关注从而引起:“坏车驱逐好车”、“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所以准确的说证券信用评级的本质是一种强化和优化信息的传播,是独立第三方的“牵线搭桥”,他们凭借其“专家”式的服务,提供不同信用等级的发行人的信息,从而降低信用佳的券商的发行成本和投资者的搜集信息的成本。监管失灵方面,准确的说监管失灵的产生的原因是:政府在治理市场失灵时出现的自身的问题,即公权力监管和市场自身监管的界限不明,如监管的非市场化、监管过于宽、过于死和能力的有限,所以更加需要一种市场化的监管来帮助政府,划清自治和他治的界限。

2.欠税公告制度——兼评其行为性

欠税公告制度在我国是这样规定的:我国2001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给予公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之后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商业秘密。”而2004年颁布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使得欠税公告制度具有了可操作性,该《办法》具体规定了公告的目的、对象、具体的方式。

该项制度体现了一种广义上的信用减等的性质,税收机关通过公布企业的“欠税事实”,从而在社会上造成了该企业“信用或声誉减损”的效果,而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督促欠税人纳税,但其所造成的“信用或声誉减损”的效果却远远大于其欠缴的税额,即该项制度体现了惩罚性的功能,且这种惩罚是非财产性的,可以理解为一种“声誉罚”。然而理解可以如此,但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这样的“公告行为”呢?这种“惩罚性”是否被法律认可呢?笔者认为此问题的症结在于:该种公告制度属于纯粹的事实公告,即行政事实行为,还是行政处罚,即声誉罚?

笔者注意到《办法》的第十一条,由此看来该种行政公告的性质定位是与其后的滞纳金、税收保全、税收强制并列的,即同为行政处理的性质,带有行政机关的意思,其不单以告知欠税事实为目的,同样会引起一种义务的产生,即企业应当立即清缴所欠税额,否则将被采取滞纳金或强制措施。另一个角度来看,公告是面向社会的,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公告是依靠一种信用减损“间接强制”增强了其效果,换句话说,如果税务机关仅将欠税事实告知企业,其效果显然不及前者,当然这也就完全失去了“失信扩大”所带来的惩罚性。所以笔者认为,该种公告行为的定性,单以行政事实行为抑或具体行政行为(准确的说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角度似乎有些不够,而以行政公告的性质分类,应更加合理。

征信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需要声明的是,本人对吴征先生和杨澜女士二人的履历是否造假本身并无兴趣,对吴征先生是否进行过保险欺诈也无兴趣,而且古人云“英雄不论出处”,我也不想对他们二位及其行为进行任何道义评判。本文要谈的完全是从美国证券法的角度来看待此次事件中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及其法律责任问题。之所以要从美国证券法的角度来讨论问题,首先是因为新浪网是一家在美国NASDAQ市场的上市公司,受美国证券法管辖;其次是因为吴征先生本人是美国公民,其行为受美国法的属人管辖。(因为阳光卫视是香港的上市公司,从香港证券法的角度同样可以对吴征先生和杨澜女士的个人信息披露问题进行讨论。因为笔者对香港法不甚了解,本文对香港法下的问题不作讨论。)

美国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及董事候选人对投资公众进行一定程度的个人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董事或董事候选人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及商业经验,有无被法院定罪或者被禁止从事金融证券等商业活动的案底,以及有无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等几方面。根据笔者查询美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报告数据库的结果,截止到12月4日为止,除了有关阳光四通与新浪望之间进行的股权交易情况,新浪网只有在2001年10月19日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有关年度股东大会的14A文件中提到吴征先生的个人简历,其文如下:

“吴征先生自2001年9月开始出任本公司的联席主席。在加盟本公司之前,吴先生从2000年8月起任阳光文化网络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执行主席,从2000年2月起任兼阳光文化网络电视控股有限公司的首席行政总裁。吴先生在1998年6月至1999年2月之间曾出任香港亚洲电视营运总裁。吴征先生曾获法国萨伏大学法语系法语文学研究证书,美国卡尔文。斯多克顿学院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华盛顿大学硕士学位和美国巴灵顿大学博士学位,后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关系学院获第二个博士学位。”4

一般来讲,美国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对其所披露的信息承担绝对的法律责任,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不过如果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对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已经尽职,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过,要是信息披露涉及的是某位董事本人的个人信息,肯定是由该董事自己提供给公司进行披露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披露的信息不实并且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作为信息提供人的该董事本人和作为信息披露人的公司对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不得使用已经尽职作为抗辩理由,只有对该不实信息并不知情的其它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才可以使用“已经尽职”作为抗辩理由。也就是说,如果上述这一段吴征先生的个人简历中有不实之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任何新浪的股东对可以起诉新浪公司及吴征先生个人,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这类事情已经不止发生一回了,上一次是香港电讯盈科的主席李泽楷先生:当时有人对李泽楷的斯坦福学历提出置疑,称其没有在斯坦福大学完成学业却在公司网站和一些媒体上称“毕业于斯坦福大学(Graduated  from  Stanford  University)”,  有误导投资公众之嫌,幸好电讯盈科的律师把关不错,李泽楷所有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上的个人简历都一直是写“受教育于斯坦福大学(Educated  from  Stanford  University)”,虽然只有一个英文单词的差别,但是避免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关于吴征先生的各种议论中,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吴征先生自称于1996年从美国巴灵顿大学所获得国际金融博士学位(Ph.D.  in  international  finance  from  Barrington  University),而这也是从法律角度讨论此次事件的关键。不少人认为这所大学就是《围城》里著名的“克莱顿”大学的现代翻版。不过,倒的确是有这么一个巴灵顿大学,美国财经著名杂志福布斯去年曾有文章涉及到吴征先生,在介绍其博士学历就专门注明巴灵顿大学是一所总部位于阿拉巴马州的网上大学(a  cybercollege  whose  headquarters  are  in  Mobile,Alabama)5  .不过,随后就有人发现巴灵顿大学的网站(barrington.edu)上并无博士学位课程的内容,经直接询问后校方的答复是巴灵顿大学提供的远程教育限于硕士学位,并不提供任何博士课程6  .吴征先生对此的解释是,有可能学校现在因师资力量调整而取消了此项博士课程。而在网上以学术打假著称的方舟子先生又继续刨根问底,找出美国当地新闻媒体的报道指称“巴灵顿大学的校长本身就是自称”博士“,但却从未获得过博士或硕士学位”,而且“巴灵顿大学正与中国33所大学合作,根据巴林顿大学的消息,在中国37(原文如此)个省招了30万名学生,学费每人两年四千美元”,据称“阿拉巴马州政府威胁将吊销巴灵顿大学的营业执照”。

到目前为止,尚未看到进一步的证据能够确认或证伪吴征先生的巴灵顿大学国际金融博士学位。吴先生到底有没有获得这个学位,也正是确定其到底有没有违反美国证券法的关键所在。上文已经说过,因为在新浪网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中所披露的吴征先生的个人简历中已经明确说明吴先生曾获巴灵顿大学的博士(Ph.D.)学位,如果吴先生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的话,恐怕很难避免会有新浪的股东对新浪网和他本人提起集团诉讼。考虑到美国有不少诉讼律师就是专门寻找机会代表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提起集团诉讼,尽管目前还没有人进行这一诉讼,但新浪及吴征先生面对这种诉讼的可能性恐怕是非常现实的。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此次的事件是因为象阳光四通所称的那样是出于竞争对手“有组织的恶意中伤”,还是因为某些知情人不满吴征先生和杨澜女士的言行,此次事件所引起的影响无论是从法律角度,社会学角度还是商业角度都是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尽管网络上的指责并不能证明现在的吴征头上的真正问题,也不能证明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但在这个事件之所以能够引发相当的社会影响,就是发起人抓住了目前社会上的一个关注焦点(如果网上的指责属实的话,也就是吴征先生的致命弱点),诚信问题。而此次事件中所显示的通过网络收集查证信息的速度及效率7  ,也是很值得研究的。至于从美国证券法(特别是美国证监会10b-5规则)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特殊性质要求其高层管理人员向投资公众披露相当的个人信息,而且需要为这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而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一定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因此,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来说,他们对公众进行披露的个人简历务求真实准确而切忌夸大含糊,毕竟,这些高层管理人员披露简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求职或是鼓吹个人事迹,而是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证券法的具体要求。由于新浪网已经在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内披露了吴征先生的个人简历,上市公司的其中如果确有不实情况,任何一个新浪股东的确都可以向美国证监会的执行部(enforcement@sec.gov)提出投诉,或者直接向美国法院起诉控告新浪网和吴先生故意隐瞒真相、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而要求经济索赔。另外,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日常言行恐怕也是需要力求严谨准确而切忌浮夸,因为有些言论,虽然未必会象正式法律文件中的信息披露那样责任重大,但也有可能成为股东提起诉讼后用来证明该高层管理人员有意散布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辅助证据。

    注释:

1 四通电子的主席段永基先生出任阳光四通的主席,杨澜女士和吴征先生出任阳光四通的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吴征先生同时出任新浪网的董事兼联席主席。根据新浪网向美国证监会会提交的股东会议文件显示,截止到2001年9月30日,段永基先生的四通电子及其所控制的关联公司拥有10.6%的股权(不包括期权在内),而吴征先生(连同杨澜女士)所控制的关联公司拥有10.1%的股权(不包括期权在内),分别为董事会中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见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94005/000109581101505713/0001095811-01-505713.txt    另外,对阳光四通与新浪网之间股权交易本身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新浪网的8K报告:

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94005/000109581101505552/0001095811-01-505552.txt

2 阳光四通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就有人造谣中伤杨澜吴征一事给新浪网发来的通告,见新浪科技所刊登的报道全文(http:/sina.com.cn,2001年11月30日,14:57,新浪科技)及《解放日报》的有关报道(jfdaily.com.cn/epublish/gb/paper39/925/class003900012/hwz499579.htm)

3 见  wenxuecity.com/BBSview.asp?SubID=newsdirect&MsgID=7829

4 英文原文如下:“Bruno  Wu  has  served  as  our  co-Chairman  since  September  2001.  Prior  to  joining  us,  Mr.  Wu  served  as  Executive  Chairman  for  Sun  Television

Cybernetworks  Holdings  Ltd.,  a  media  company  since  August  2000  and  as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for  Sun  Television  Cybernetworks  Holdings  Ltd.  since  February  2001.  Mr.  Wu  was  the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of  Asia  Television  Limited,  a  media  company  in  Hong  Kong,  from  June  1998  to  February  1999.  Mr.  Wu  has  received  a  Diploma  of  Superior  Studies  in  French  Literature  from  the  University  of  Savoie  in  France,  a  B.S.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nd  Finance  from  Culver-Stockton  College,  a  master  degree  from  Washington  University,  a  Ph.D.  from  Barrington  University  and  a  Ph.D.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from  Fudan  University  in  Shanghai,  China.  “  见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94005/000109581101505713/f76112dedef14a  .txt

5 见forbes.com/global/2000/0515/0310058a_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