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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制度

物品管理制度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确实难以现场清点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暂扣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旁人见证签名或摄像取证。

当事人脱离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其遗留物品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的物品,应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暂扣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及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专用仓库,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入、出库登记制度。

暂扣物品应当及时入库。暂扣物品入库时,专管人员应当对照《暂扣物品告知书》,一一核对暂扣物品,并由执法人员和专管人员签字,办理入库手续。

物品出库应当经同级城管执法部门领导的书面批准。由专管人员和执法人员核对物品后办理出库手续,并写明出库时间、物品的去向等。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开具《暂扣物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自收到《暂扣物品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其他物品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暂扣物品后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被暂扣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暂扣的,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暂扣。

第八条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的公示栏中对该暂扣物品清单予以公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公示期为一日,其他物品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的,经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该暂扣物品可按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拍卖价值且可以拍卖的物品,交拍卖行拍卖。

(二)蔬果等鲜活物品视情捐助公益事业单位或交由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销毁。

(三)属国家保护的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四)金、银(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管理部门收购。

(五)杂货类物品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交由废品收购部门收购,其他作废弃物处理。

(六)书、画及杂志等刊物交由区、街道(镇)阅览室或者少年宫、图书馆处理。

(七)其他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拍卖等处理所得价款全部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条暂扣物品和无主物品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按月公示暂扣物品、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同时填写《暂扣物品处理单》,与入库、出库登记一同归档,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一条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当月的暂扣物品统计报表在次月十日前填入**市城管执法信息系统。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始于20世纪60~70年代,首先在山西、黑龙江、辽宁、河北、广东等部分省份开展。1982年,原农牧渔业部颁布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开启了农作物品种的部级审定。198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确立我国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定制度,各省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条例及有关实施办法,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逐渐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规定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对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如何管理未予规定。此后,在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制定出台的省级农作物种子条例中,除明确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外,多数省份对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有审定、认定、登记、鉴定、备案等。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则组织开展了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部级鉴定工作。

2、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制度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相关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1~2种农作物”。据此规定,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多数省份也分别确定了省级主要农作物,被3个以上省份确定为主要农作物的有西瓜(北京、天津、山西、河南、江苏、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广西等10个)、向日葵(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等4个)、花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等4个)、辣椒(湖南、江西、江苏等3个)、白菜(北京、山东、黑龙江等3个)、甜菜(黑龙江、新疆、内蒙古等3个)、高粱(辽宁、吉林、内蒙古等3个)。因此,目前实行部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有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共7种,实行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除上述7种外,加上省级确定的,每个省有8~9种。在各省制定的农作物种子条例中,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的方式也有相同之处。如山东、四川、贵州、宁夏等省(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自愿审(认)定;广东、吉林等省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也可申请审定;安徽省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鉴定登记;甘肃省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认定登记;山西、湖北、江西、福建、上海、内蒙古等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认定;湖南、陕西、云南、天津、新疆等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管理。

3、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品种审定管理方式混乱

品种审定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最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新品种选育的成果评价上,通过品种审定引导育种方向。一个品种通过审定,意味着一个育种科技成果的诞生。品种审定通常相当于成果“鉴定”,同时还出现了与品种审定含义相近的品种“认定”等。《种子法》实施以后,我国种业进入了市场经济发展时代,品种审定的主要作用转变为市场准入,政府通过品种审定制度,防止劣质品种进入市场,以保护农民(用种者)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由于《种子法》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未作明确规定,于是,各省(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作出了不同方式的管理规定,如前所述,有审定、认定、登记、鉴定、备案,还有认定登记、鉴定登记等,名称不一而足,但实际的程序都大体相似。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有的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是自愿申请的,其主要作用在于成果评定(评价),而有的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要经过认定登记才能进行推广,是强制性的,其主要作用就体现为市场准入。一方面,相似的品种管理方式具有不同的名称;另一方面,相同的管理方式名称,其含义和作用却不相同,容易引起误解和混乱。

3.2审定标准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长期以来,品种审定标准主要是以产量为中心。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农产品长期处于相对短缺状态,以产量为中心的审定标准通过引导育种方向,为不断提高我国粮食和农产品产量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产品供给已经实现了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对农产品呈现多样化需求,农业生产目标也由注重产量向注重效益的方向发展。优良的品种应是适应市场需求、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品种,而不仅仅是具有高产潜力。而在现行的品种审定标准体系下,非高产品种往往是难以通过审定的。这就造成有的品种虽然通过审定但难以大面积推广,而一些符合市场需求的品种却因产量达不到审定标准不能通过审定,难以进入市场。

4、品种审定制度的改革建议

4.1规范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方式

首先,对审定、认定、登记、鉴定、备案等管理方式进行定义规范。农作物品种的测试评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DUS测试,即对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测试,判定一个品种是否属于新品种;二是VCU测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抗病鉴定、品质分析等),是对品种的农艺性状、使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的测试,包括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品质特性等。品种审定主要进行的是VCU测试,农业部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品种审定要同时进行DUS测试,因此,品种审定就同时包含了DUS和VCU测试。为此,建议将品种审定定义为由官方进行DUS和VCU测试,只适用于主要农作物,具有强制性;品种认定定义为由官方进行VCU测试,适用于非主要农作物,不具有强制性;品种登记定义为由官方进行DUS测试,不进行VCU测试,适用于非主要农作物,具有强制性;而由育种者或其委托民间第三方对新品种进行的非官方VCU测试,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品种鉴定;取消品种备案及其他品种管理方式的称谓。

其次,对各种作物采用的管理方式由国家进行统一规定。建议维持现行品种审定制度,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非主要农作物中,一些在局部地区占有重要地位的作物,建议进行登记,具体作物种类可由国家或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目录;通过登记的品种,可自愿申请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专业机构组织进行VCU测试,测试合格者进行认定;其他未列入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VCU测试的基础上,可申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认可。

4.2修改调整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经调查发现,大部分油田油品实验室因受到理念、经费的约束,缺少健全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和处理设方法,对废弃物的处理还停留在简单处理、集中存放、缺少监测的阶段。作为油田系统科研重要基地的油田油品实验室,只有解决好废弃物处理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为石油产业的健康发展做贡献。

2油田油品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的建议

2.1配备必要的废弃物处置设施,建立健全的废弃物档案

对各类废弃物应配备专门的处置设施,如单独的废液排放管道、通风净化装置等。由于各类实验大不相同,废弃物类别和性质不同,废弃物应分别设有专门的收集装置,并贴上标签注明其成分等,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便利。废弃物的存放要考虑兼容性,以免发生反应,必要时应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处理,使之无害化。实验室应有健全的废弃物处置档案。档案中应详细记录废弃物的基础数据,并对废弃物的污染等级、存在隐患等进行记录。应分析并记录废弃物处理前后的成分,以确保其处理的结果达标,必要时上线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上级单位应努力构建环境管理体系,增加资金投入,推动与各环保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废弃物管理体系、技术的研究,帮助实验室引进新体系、新技术。

2.2对废弃物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实验室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除对已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以外,还应对即时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监测,对废弃物的处理不当或泄露情况进行预警,如在排水管道装设pH计对废水pH值进行监测,使用空气分析装置等,对实验室出风口空气质量进行监控。必要时可以上线自动化监测系统。如目前大庆油田已经上线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系统的相关技术,也可以应用在实验室中[1]。在监测的基础上,建立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相关教育培训,充分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一旦出现废弃物泄露导致的污染事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

2.3改进实验室条件,合理设计实验

对于容易产生各类高污染废弃物的实验,应进行实验室隔离和特殊管理。如对于使用易挥发试剂和容易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尽量设置单独的实验室。对于部分实验,可改进实验中的条件,包括改进实验方法、实验装置和实验试剂。例如,改进实验工艺,采用无毒无害的天然原料代替有毒有害的化学试剂。又如采用改进的密闭容器进行实验或采用微型实验的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废弃物泄露[2]。

3各类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3.1废气的处理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实验过程的中间产物等。中间产物主要是涉及蒸馏、燃烧等油品理化性能实验产生的气体,如油化剂有机氯、有机硫含量实验产生的无机氯、无机硫气体,又如某些油品沸点实验产生的气化的有机物和残炭实验产生的无机气体,部分实验还会产生金属蒸汽和飘尘[4]。目前,大多数实验室只是在有简单净化装置的通风橱内进行实验,这只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室内空气质量,并且可能污染环境。因此,应当对实验室的通风装置进行改造,采用多种处理技术对废气进行综合处理后再排放。目前实验室废气处理的技术主要有氧化法、生物法、吸收法、吸附法、燃烧法等[5],除了吸收法、吸附法以外,设备价格比较昂贵。在实验室改造时,应当针对实验产生废气的成分,结合多种技术手段并安装配套设备,争取最大程度上实现对废气的处理。例如,一般的实验室的主要废气即有机和无机气体混合物,可以采用“催化氧化法+活性炭吸附+燃烧法+酸碱液吸收法”组合式工艺进行处理,先对有机物成分进行催化氧化后用活性炭物理吸附,再使用燃烧装置,使残余的有机物转化为无机物,最后喷淋酸碱溶液,吸收各种无机成分,从而起到全面净化废气的作用,且设备价格比较合理[6]。对于产生大量金属蒸汽和飘尘的实验,还应增加旋风、袋式等工业处理程序,将金属和飘尘分离出来[7],改造的成本较高。

3.2废液的处理

实验室废液的来源主要是实验产生的残液、多余的样品、洗液等。这些废液化学成分比较复杂,除了含有各类有机和无机成分外,还可能含有重金属离子等有害物质。一般的实验室对无毒废液稀释后直接排放,并对部分成分单一的废液进行回收,对成分复杂的废液依照成分储存在不同的废液箱中,或经过简单处理直接排放,虽然可以有效阻止不同废液的二次反应,但仍可能引发泄露或挥发性污染。为了提高废液的安全性,应当采用一些更先进的技术对废液进行处理,尽可能去除废液中的有害物质。对成分单一的废液可以采取酸碱中和法、萃取法、蒸馏法、吸附法等,对于难以降解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可以采用处理效果更好的离子交换法、微生物法、膜过滤法等一般环保实验室采用的方法[8]。对于成分较复杂的废液,应当综合使用多种方法处理,目前已有机构设计出采用上述多种方法的实验室废液处理工艺,可以实现废液的综合处理[3]。

3.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实验室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残余的固体实验样品、实验产生的残渣以及废弃的实验用品,如废弃仪器设备、器具、电池等[9],相较废气和废液,固体废弃物难以即时处理,目前实验室较多采用混合存放、长时间存放、统一搬运处理的方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当对固体废弃物进行预处理。对于部分实验用品可以回收再利用,如电池碳棒可以作为电解实验的原材料,浓酸碱试剂瓶清洁后盛装普通试剂,都有效减少了废弃物,节约了材料。细菌培养等生物性试验产生的废弃培养基,应采用高温或化学法杀菌处理[3]。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易挥发的固体废弃物,由于难以保证在存放过程中是否会造成泄露,应及时由专业部门统一处理,不可长时间存放。一些低毒低腐蚀性的化学品,经过简单处理可以直接混入生活垃圾。废旧仪器应尽可能地回收,实在没有回收价值的统一搬运处理。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采用固体废弃物即时处理技术,例如,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所已研发出的化学实验室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10]。

4结语

为保障油田油品实验室的正常工作、人身安全,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应当完善现有的管理制度,通过加强管理、实时监测、改进实验等方法,实现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并针对废弃物的成分,采用相应的技术设备,以实现各类废弃物的妥善处理。在以上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资金不足、改造困难、人员执行率差等实验室自身问题,以及现有技术瓶颈、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社会性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努力,推出相关政策,加大对相关科研单位的扶持力度,笔者亦将进一步研究,寻找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张雪,孙晓雷,王健.大庆油田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实施及应用[J].油气田环境保护,2010,20(04):45-47+59.

【2】王仁祺,戴铁军.基于废弃物的微型化学实验与循环经济研究[J].绿色科技,2012(08):105-108.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一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培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现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第二十六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三条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六章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四条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第三十五条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第三十七条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员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八条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中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县级博物馆;藏品管理;突出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传统文化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基层县级博物馆藏品质量与数量有了很大提升。博物馆藏品的增加,一方面在研究地区历史与文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很好地起到传统文化的宣传作用。但是在藏品管理实际过程中,由于受到技g制约、管理人员水平问题以及管理制度缺乏等问题影响,造成了一定的管理问题。为此博物馆管理者根据问题的主要原因,开展了针对性对策研究,为县级博物馆藏品管理质量的提升提供参考。

1 当前博物馆藏品管理存在突出问题

1.1 藏品保护技术依然有待提高

藏品管理不善将会造成文物损坏、遗失等重大问题的出现,继而造成文物管理重大事故的出现。在研究中我们发现,造成藏品管理不善的基本原因是其保护技术依然有待提高。这种技术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监控技术盲点问题。博物馆藏品保持环境、安全等问题监控技术的提高,是保证其保存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实际的监控过程中,部分监控盲点的存在使得藏品保存工作受到了一定影响。这种盲点问题是因为两方面问题造成的。一方面人为设计盲点,既监控设计中因人为设置不善造成的监控盲点,另一方面为技术盲点,既因为设备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监控盲点。第二,藏品保存环境控制技术能力不足。文物藏品保存中,对于环境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要求较高。但是在研究者对县级博物馆文物展示区与库房实地检测中发现,由于受到技术缺陷影响其藏品保存环境中的控制技术不足,造成了藏品保护质量的下降。

1.2 藏品管理人员工作水平较低

在县级博物馆时间调研中我们发现,由于管理者工作水平较多造成的藏品管理问题,对于博物馆日常工作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其主要表现如下:第一,对文物藏品造成破坏。文物藏品是博物管理藏品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实践工作中,因保管人员缺乏文保专业知识或疏忽大意造成,进而对文物造成破坏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二,技术能力缺陷。新型藏品保护技术的应用,是确保藏品管理质量提升的重要方法。但是由于部分博物馆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能力(如专业应用软件的操作能力等),无法使用适应新型控制技术,进而影响藏品保护技术优势发挥是当前博物馆藏品保护中遇到的重要难点问题。

1.3 藏品管理过程缺乏制度制约

在博物馆管理中,管理制度的缺失造成了藏品管理质量的降低。管理制度缺失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以下两方面问题出现的。一方面县级博物馆管理者由于长期受到事业管理体制影响,缺乏经济责任制制度管理理念,进而造成管理者制度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博物管理工作的特殊性,进而造成其制度建设中缺乏参考依据,影响了制度建设的约束力。正是由于这种制度约束力的降低,造成了县级博物馆藏品管理中管理力度降低、责任制难以落实等多种问题的出现。如藏品管理实践中,由于现有制度中对部分管理责任为制定明确的责任岗位与人员,进而造成管理事故无法进行有效处理与责任追查的问题,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管理事故。

2 藏品管理问题应对策略研究

2.1 引进数字化信息技术,提高藏品管理技术水平

第一,采用数字化监控技术提高监控质量。数字化监控技术较之传统系统,具有监控视频清晰、灵敏度高以及监控死角小等技术性优势。如红外线监控设备的应用,在藏品夜间与消防监控中都起到了良好的技术支持作用。第二,利用自动化处理技术提高环境控制精度。数字自动化控制技术与人工管理技术比较,其对环境控制的精度、反应效率更加准确高效,进而更好的提高了藏品保护质量。同时自动化管理技术的应用,还可以很好地避免因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对藏品的二次伤害。如利用自动控制主机将恒温空调、排风除湿系统进行一体化控制操作,即可很好地提高藏品环境质量。第三,保证整体化控制管理模式的运行。藏品保护不仅是单一的控制过程,而是环境、人员、设备整体控制的过程。因此数字化技术的应用确保了藏品保护中整体管理模式的开展。如数字化一体监控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地协调各类监控设备开展藏品管理监控工作。同时,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数据,监控中央处理设备可以根据程序设计流程做好问题分析、预警警报以及对空气质量、消防设备等保护性设备进行控制,确保问题处理质量与效率的提高。

2.2 开展实践性职业培训,培养合格的藏品保护队伍

对博物馆现有就业人员以及新入职员工开展实践性职业培训,培养出具有藏品保护理论与实践能力的藏品保护队伍,是当前县级博物馆人力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队伍培养中,其工作内容包括了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已就业人员的技术培养。对于博物馆已就业工作而言,职业培训的重点应集中在新型文保技术以及相关理论技术的培养中。如加强对已就业人员计算机控制技术的培训,进而提高其数字化文保设备的控制质量与效率,就是当前博物馆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是新入职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培养。对于博物馆新入职员工而言,其文保理论与相关技术知识水平较高,但是其文保实践能力的缺乏却是其管理工作中遇到主要问题。为此管理者可以采用工作经验分享、职业技能培训等不同模式,对新入职员工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如文物修复实操培训、环境控制设备操作培训等),提高其藏品保护实践工作能力。同时在职业培训中,管理者针对基层博物馆管理经验较少的劣势,可以派遣工作人员管理规范的省、市等大馆开展实践学习,提高其实践工作能力。

2.3 以藏品保护质量为目标,建立严格的藏品保护制度

在县级博物馆藏品保护管理制度建设中,包括了一目标、两核心、三控制的建设内容。一目标就是围绕藏品保护质量提升为目标,开展制度建设工作。这是博物馆藏品保护工作必须达成的工作目标,也是管理制度制定中心内容。两核心就是确保以藏品管理责任制度与保护过程全程监控制度为核心,在藏品管理过程中搭建起全面有效的管理制度体系,是管理者可以确实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而制度管理的内容则包括了对藏品保护环境、工作流程以及展示过程的控制中,保障管理工作落实到文保工作实践中。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藏品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必须与博物馆实际情况结合开展,提高制度建设的可操作性与控制质量。如县级博物馆在展示管理制度中,必须结合当地民族与民俗习俗忌讳特点制定制度内容,确保藏品展示中不出现类似问题,影响博物馆展示与整体工作的进行。

3 结语

县级博物馆文物藏品保护的开展,是其管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为此博物馆管理人员结合实践工作中遇到的技术不足、管理人员水平问题以及制度缺陷三点主要问题,开展了实践性应对措施研究,利用技术与管理结合的实践性工作方法提高藏品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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